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精选10篇)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第1篇
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
本人同意对向贵行申请的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若此笔贷款到期,未能按时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本人和财产共有人愿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个人财产清单附后)
特此承诺
本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第2篇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有限公司 :
本承诺约定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贵行依借款合同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贷款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期间借款为自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的,无需事先征得本人及本人配偶同意或通知本人及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项下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展期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无论贵行对借款合同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首先并直接要求本人及本人配偶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本承诺书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如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承诺书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对贵行发生的全部债务。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配偶(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篇二: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本人在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从业期间,保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从 事生产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承诺期内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 的,本人愿按比例承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 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4、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 由伤者本人承担。
5、承诺期内如因本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下属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愿按责任比 例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
6、直接责任人对工伤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造成十级(含)以上伤残的,直接责任人 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30%;造成无伤残等级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50%。
7、管理责任人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5%; 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0%;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25%。
8、责任承担比例由人事行政办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 执行。承诺人: 年月日
篇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 喀什前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喀什前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向团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期限 24 个月,贷款本金清偿于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公平、诚信原则,特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的费用等。
二、本单位如有违反协议条款情况,债权人可立即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取追索债权,农三师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及农三师财务局配合追索债权,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不受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之间关系的影响。主合同下债权人、债务人协议修改、补充协议的,无须征得承诺人的同意,本承诺项下所有义务不变。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法人签字:(盖公章)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第3篇
(一)银行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就是指银行实施了致使银行用户个人金融信息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方式都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行为方式就是指银行亲自实施了侵害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而不作为的方式是指,作为信息保管者的银行,没有认真、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保管义务,在能具备履行自己义务的条件情况下,看到侵害用户信息的行为不加以制止。
(二)银行客观上给客户造成了损害
银行客观上个用户造成了损害时,并不要求用户真的有实际的损失。我们都知道到损害的属性,它不要求结果的实际发生,它强调的是种事实状态。如果银行给用户带来了造成利益受损的风险,就可以看做银行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见的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财产利益损失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个人金融信息财产属性决定的,在当下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趋于商品化,银行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极大的增强了银行用户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第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银行泄露的用户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获得银行用户的人身安全就很有可能受到威胁,因为银行用户的个人信息一定包含着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等社会信息。第三,个人名誉受损的风险。比如,银行用户因为不可抗力未及时偿还信用卡,而银行擅自将用户的未偿还的信息进行了披露,那么极有可能使用户的个人名誉受损。第四,隐私被曝光的风险。用户金融信息包含着本人的基本情况、消费记录、家庭住址等,这些信息遭到泄露后很有可能使用户本人不情愿曝光的隐私摊开在公众的视野之下,有时会对用户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银行损害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如果可以认定银行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做法引起了用户损害事实或者风险,这样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法认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银行行为与用户损害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还是较大的。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其的流通性、技术性、多样性、都会使银行用户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害与银行存在因果关系。
(四)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银行应当时刻有一个警惕的心理态度来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但如果银行故意泄露用户信息或银行过失行为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的情况都可以判定银行是具有过错的。
二、银行作为泄露信息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这种侵权行为个归责原则进行细化,将其分为两种归责方式,第一种是对于银行泄露用户个人金融信息一般性侵权的归责方式定为过错推定责任;第二种是对于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需要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的归责方式定为过错责任。
首先,在银行泄露用户信息一般性侵权时,如果用户够证明银行有泄露的行为,并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并且对两者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用户就可以不承担对于银行是否有过错的举证,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对于这种归责原则设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用户被侵权后的补偿来矫正因银行给用户带来损害事实对双方利益的变化,使双方恢复到一个平衡的状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很多人见怪不怪,大家都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被侵害后可能会对自身利益带来损害的风险意识。为了使大家的维权行为能得到更好地效果,调动起公众对个人金融信息被侵权后维权的积极性,有必要在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合理流通的基础上,对于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泄露行为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其次,对于用户被侵害后需要损害赔偿的情况,对于银行泄露行为侵权责任的成立,笔者认为,应该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用户对银行泄露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进行举证。对于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需要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是十分恰当的。虽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银行处于优势地位,但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于银行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来说是紧密相关的。而对于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如需要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虽然银行具有交易地位上的优势,但不能因为这种原因就加大银行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因此,当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归责标准。在银行一般侵权的情况下银行基于在行业领域的专业性,银行用户一般会出于传统的观念对于银行产生极大的信任感,基于此种信任用户会对如实的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银行,正因如此银行也应当进到极高的注意义务。只要银行真的实施了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推定银行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如果过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会使认定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过于严格,甚至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的情况,反而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
三、银行作为泄露信息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法律强制规定
对于银行用户的个人信息,法律的态度一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但对其进行保护并不等于毫无保留的保护。如果法律有关于用户信息保护例外规定的时候,就赋予了银行一种合法的披露权限。这时银行就因为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再承担对用户信息保密的义务,就可以对法律规定以内的用户信息进行披露。笔者举例说明,例如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到银行调取犯罪嫌疑人在银行账户信息作为证据,银行为了协助公安机关的需要,就可以披露公安机关索要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信息。
(二)公共利益需要
我们生活在一个契约型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为了自己的权利能有一个更好地表达,也为了每一个的权利都能完美的展现。在公共利益需要我们放弃一些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我们为了社会发展的考量,是应当作出一些应有的让步。银行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泄露用户信息的情况,笔者大致的总结了三类。
第一,为征信体系的建立银行披露用户信息,这是为了达到一个信用社会个人利益应有的一个让步;第二,为税收征管的需要披露用户信息,税收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提高了应有的物质保证,而金融管税制度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着,为了税收征管而披露银行用户的个人信息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的合理选择;第三,为遏制洗钱活动披露用户信息,众所周知洗钱活动十分危害之大,威胁经济体制的平稳发展,为了达到维持社会安定、创造一个良好经济环境的目的,为反洗钱而披露用户信息也属于公共利益优先的范畴。
(三)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
商业银行是具有盈利目的的机构,其自身的交易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银行在对自己的债权行使诉讼权力时,银行可以为了诉讼的需要披露自己已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证据。而银行作为被行使权利的一方时,也可以用自己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有无过失之举,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是可以对自己已有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披露的。有时银行也很有会作为交易第三方,对于出于交易利害关系考量,对另一方难以获取的另一方严重损害交易的个人信息是具有披露的义务的。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商业银行的员工知悉用户有欺诈的行为而不进行披露的,应视为协助欺诈。
(四)客户同意
人类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契约形式的社会,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公民不可以随意放弃,大多数权利都是公民可以放弃的,银行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权亦是如此。如果用户处于自己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时。银行就有理由相信,用户是准许银行对其的信息进行披露的。这时用户同意的行为就给银行披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创造了一个免责事由。对于用户允许泄露的部分,银行也就不再具有保密的义务。
摘要:生活在市场经济如此繁华的今天,每个人无一例外的都会与银行打交道,从平时日常的存取款、贷款,到纪念币的兑换、理财产品的买卖,每个人的生产生活都与银行息息相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银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银行用户的个人信息包含着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和财产权的权利属性,银行泄露用户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银行,侵权责任,个人信息,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奉献社会 承担责任 第4篇
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的影。向,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黑龙江省水净化急需要1400吨活性炭。11月23日晚10点,国家发改委电话联系中建二局唐山建新活性炭有限公司,要求在24小时内装运出300吨水处理用活性炭,25日运抵哈尔滨。公司总经理胡勇接到电话后立即召集公司相关领导商议并决定:为解决哈尔滨市民用水的燃眉之急,将公司准备给国内外客户的相同规格的活性炭全部集中起来先发往哈尔滨。他们迅速集中了268吨,对于32吨缺口决定紧急布置突击生产。
300吨活性炭最快的运输方式只有汽车发运,这就需要10辆加长货车。24日早晨9点左右,公司安排了10辆大货车等待装运。公司总经理胡勇一方面组织职工与装卸工到库房装车及突击生产;另一方面考虑到哈尔滨用炭时间的紧迫性,提出分两批装运。他们装车的同时与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发改委联系,向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求援,安排两辆警车分批护送,同时又向交通部通报,申请沿途开“绿灯”。这样第一批150吨活性炭于24日18时、第二批于24日23时按预期时间出发。
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唐山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及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此事均进行了报道。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局等对中建二局建新活性炭公司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总经理胡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建新活性炭公司能在关键时刻为党和国家作点贡献,为哈尔滨市民解决燃眉之急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感到非常光荣。”
中建二局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筹备小组副组长、建新活性炭公司董事长陈建光对建新活性炭公司在此次松花江水质污染事件中所作的贡献给予了肯定,并对全体职工表示慰问。他同时要求公司克服困难,解决好因此次事件给国内外客户造成的损失,为建新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第5篇
致
对借款人 与 签订的编号为 的信用业务合同及相关文书、凭证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可,并承诺:在该信用业务合同项下,借款人与 实际所形成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利息或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 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本保证人及配偶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秀承诺书 第6篇
借款人于 年月日,向贵公司申请万元贷款。我们承诺,对向你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 年度至 年度财务报表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出具的同意向你公司贷款和抵押的决议书,系经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本人签字。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正常年检有效。
(4)《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无虚假或抽逃行为。
履约过程我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第7篇
篇一:履约情况承诺书
篇一:履约承诺书
履约承诺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为推行项目法制施工,强化项目管理,增强企业集团优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帮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将设立 项目部,合作方必须做出以下承诺:
1、在合同价款中,乙方确认已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和费用,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1)乙方确认在合同总价中包含了工程中所有的临时占地(临时便道、预制厂、生活区等),并且费用总额包干;临时占地协调、租用、还耕、绿化等均由乙方负责;(2)承包人装备险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乙方自行投保,保险费自行承担并支付,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需缴纳的税费(除项目部供应材料税及业主代扣税外)均已计入合同总价中;(4)由于本项目工期紧,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冬季、雨季、夜间条件下继续施工的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取、弃土场由甲方协调确定并承担费用,乙方签订合同时已充分考虑运距及其他因素,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施工中的施工便道、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除甲方必须的施工电力设施安装外)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7)(8)主线跨河、跨路的有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因劳务、材料(除项目部供应材料外)、设备等价格上涨而对工程成本产生的影响,乙方已充分考虑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9)工程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投保,乙方完全接受。
2、乙方进场施工前须向甲方缴纳所承包工程造价1%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要求进驻必须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两个月后分三次退还,且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离人员、机械设备,如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进场后,由双方代表成立工程量核查小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工段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量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核查,工程量清单核查修正后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以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替换原工程量清单,乙方表示完全同意。为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认为乙方合同价中不合理报价较多,甲方决定依据双方合同价的工程量清单在保障乙方对应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的基础上对工程量合同单价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替换原工程量清单,乙方表示完全同意。
4、新增变更工程项目有清单单价的,按合同签订单价执行;没有清单单价的,甲方收取该项目总价12%的管理费。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变更资料按业主要求完整上报,且批复计量后予以结算。
5、乙方承揽工程施工撤场前应结清当地材料款、机械费、农民工工资等债务,否则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未结清部分用于支付。
6、双方签订的合同清单内有业主统一安排施工工程项目的,必须服从甲方安排从原合同中剔除该项目(如伸缩缝、防水层等)。
7、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办法(如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工程验收办法、劳动竞赛方案等)。
8、本承诺书与目标责任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9、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很全面的投标承诺书 1.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证明(粘贴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1.4工程相关承诺书
1.4.1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承诺书; 1.4.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岗承诺书; 1.4.3项目班子其他管理人员承诺书; 1.4.4 保证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书; 1.4.5 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书; 1.4.6 保证不借资质的承诺书;
1.4.7 保证不围标、不串通投标的承诺书; 1.4.8 履约承诺书;
1.6.9 对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的承诺书。
1.4.1、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承诺书
致:(招标人)
作为 工程的投标人,一旦中标,我方郑重承诺:
1、在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只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如我公司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我公司会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并在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我公司承诺,即使征得了招标人和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同意,该行为仍视为我公司违约。若更换项目经理,按中标价的1%支付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
4、招标人认为有不能胜任相应岗位的承包人管理班子成员,可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更换和调整,直到满意为止,并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1.4.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岗承诺书;
致:(招标人)
作为 工程的投标人,一旦中标,我方郑重承诺:
1、在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场,且严格接受业主的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每工作日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小时;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监理总监书面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监理总监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发包人代表同意后并报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行为。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离岗一次按10000元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20000元支付违约金;第三次以后的每次按50000元支付违约金,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0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承包人(中标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记不良行为记录,由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视情给予承包人6个月至3年的在鄂州市投标资格限制。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4.3 项目班子其他管理人员承诺书;
致:(招标人)
作为 工程的投标人,一旦中标,我方郑重承诺:
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到位外,我公司不会派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班子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管理本工程,否则视为我公司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由发包人向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报告。由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视情给予承包人6个月至3年的在鄂州市投标资格限制。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4.4、保证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书
致:(招标人)
作为 工程的投标人,一旦中标,我方郑重承诺:在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绝不转包或违法分包。若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我公司愿意接受以下处罚:
1、由招标人向市、省和国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一次不良记录;
2、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由招标人联系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企业经营状况、履约情况承诺书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现阶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如果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上述事项上存在提取虚假信息的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本承诺具有相应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是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2015年月日
企业以往履约情况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如果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上述事项上存在提取虚假信息的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为
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本承诺具有相应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是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 章或签字)2015年月 日 篇二:公司履约承诺书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履约承诺书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贵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鄂市/省际决字[2014]12号)要求,我公司拟增加黄冈至黄石客运班线经营运力,并郑重承诺:
1. 严格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于2015年2月28日前落实拟投入车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投入车辆,视同放弃此许可事项。
2. 所投入车辆为我公司全资购买,并保证该班线经营权不转让、不出租、不出借。一旦贵局发现我公司采取挂靠方式经营上述班线,查出车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目或车辆支出未计入公司成本;或有车主到相关部门承认为车主股东,经查属实的,视同自愿无条件交回该车经营许可权(包括所有许可证件),由贵局在系统里予以注销。
3.严格按要求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承揽业务、统一调度车辆、统一排班、统一结算运费、与驾驶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等。
4.严格按要求履行连续服务责任,若违反规定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贵局自行收回该班线经营权。
5. 严格按要求落实维稳责任及服务质量责任。如在经营期限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同自愿放弃该班线经营许可,由贵局自行收回该班线经营权:
⑴我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当等,引发职工采取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方式上访的;
⑵我公司职工、承包经营人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贵局今后依法实施线路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工作的;
⑶由于我公司经营和服务不规范,引发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极坏的;
⑷该班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6.严格遵守《湖北省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评类)》有关规定,合同期内,由贵局或其委托的运管机构对我公司是否履行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履约或未全部履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全部履约的,视同自愿无条件交回上述经营许可权(包括所有许可证件),由贵局在系统里予以注销。7. 因安全维稳的原因,我公司自愿放弃上述经营许可权,或因贵局确认不符合要求,被取消上述经营许可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经济损失等全部由我公司承担,并不得引发职工采取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方式上访。
企业名称: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三:履约承诺书
履约承诺书
我公司认可XX市XXXXXXXXXXX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一切条件,如我单位中标,我们承诺将以中标价款,保质保期完成本工程的供货任务。
我单位承诺:
1、保证中标后免费做窗型设计和型式试验、后续设计计算,并确定时间。
2、供货速度、每米重量、包装重量、技术标准、付款承诺等的承诺内容;
我们始终坚持“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原则:
(1)保证每支型材都是合格的产品。
(2)生产过程中型材生产到什么程度以电话形式通知甲方。
(3)如甲方有技术问题,我们保证以最快的速度给予解决。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第8篇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适用, 学者们对其适用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众说纷纭, 各执己见, 争论激烈。综合起来, 有三种观点: (1) 该条仅适用个人间雇佣关系。 (2) 该条不仅适用个人间雇佣关系, 还应包括有偿的帮工关系。 (3) 该条的适用外延应更广些, 除了包括一般的个人间的雇佣关系外, 还应包括有偿帮工和无偿帮工。尽管学界对该条的适用见解各异, 但有一点已达成了共识, 即《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不调整承揽合同关系。因为劳务合同并不属于承揽合同,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合同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 前者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标的, 而后者则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为标的, 劳务合同并不属于承揽合同,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缺少35条的适用前提。
笔者认为, 从《侵权责任法》35条的规定来看, 其适用内涵是较为丰富的, 即以调整个人间的雇佣关系为主, 调整有偿帮工关系为补充, 类推适用无偿帮工关系为例外。首先, 35条是否包括义务帮工, 属于法律解释的问题。因义务帮工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相关法律调整不可规避。若将义务帮工排除在外, 会导致受害人的救济缺乏法律依据。且基于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立法者也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释明35条的适用范围, 使其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其次, 从比较法上看, 很少有国家要求, 雇佣关系必须以有偿为前提[1]。35条是用来调整个人雇佣关系的, 且主要调整的是有偿的个人间用工关系, 但是基于比较法上对雇佣关系的定义, 可以推断35条并没有否认无偿用工关系的存在, 只要条件成熟, 其就可类推适用35条的规定。最后, 术语的摒弃不等于实践操作的不适用。义务帮工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 而是我国法上较为特色的术语。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 实现法律的科学化, 像许多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一样, 义务帮工自然被摒弃在了《侵权责任法》之外。然而, 摒弃这些非规范化的法律术语并不等于排除了义务帮工关系的现实存在, 在实践中对于义务帮工关系的调整适用, 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也就35条的规定是较为合适的。
二、个人劳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
个人劳务责任, 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 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 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 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就是个人劳务责任, 该条文尽管用语简略, 但其内涵丰富, 外延广泛, 具体如下:
(一) 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个人劳务责任, 即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时, 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5条并未释明。理论上有四种主张:第一种是张新宝主张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仅就本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才负赔偿责任。第三种是杨立新先生所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须证明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行为人与被告的特殊关系, 不必证明被告是否对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而被告必须反证证明其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2]第四种是我国台湾“民法”主张过错推定原则和衡平责任的折中原则。王泽鉴先生这样评论“现行民法虽仍以过失为责任基础, 但设有举证责任转换及衡平责任两项制度, 以弥补过失责任之缺点, 在实际适用上, 殆以脱离过失责任, 而带有浓厚无过失责任的意涵。”目前, 我国主流学说主张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各有千秋, 但都不甚赞同, 故35条宜采取综合性原则归责, 即以无过错责任为根本, 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原则。首先, 无过错责任是危险责任, 责任基础是风险。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 接受劳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 要提供劳务者从事一定的劳务, 其享受提供劳务者的劳动成果, 自然就要承担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风险。其次, 无过错归责原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 同时也符合保护弱者原则。一般情况下, 接受劳务方比提供劳务方更具赔偿能力, 要其承担责任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无过错归责原则并非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 而是对不幸结果的合理分配, 是公平正义标准的体现。无过错原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 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 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公平正义的。[4]此外, 有人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故35条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但是笔者对此亦不认同。笔者觉得“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也是有例外的, 因为立法者不是神, 不可能面面俱到, 立法也不可能对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作全面准确的预测并加以规定。而35条恰好属于这样的例外, 其关键在于适用不违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功能, 并非拘泥于表述形式如何。
由于35条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易忽视接受劳务方的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 故还需引入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5]对于提供劳务方明显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而接受劳务方已经尽到选任、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应该由提供劳务方来承担责任。这样, 一方面可以及时、合理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提供劳务方, 要求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谨慎行事, 减少损失。总而言之, 我国的个人劳务责任应该建立在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的基础上, 建立在双方存在特定的劳务关系的基础上, 而不是建立在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的选任过失、监督过失或这管理过失的基础上。虽然他们的确要对其提供劳务方尽到选任、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 但此种注意义务仅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的义务, 不是接受劳务方对受害人承担的义务。[6]就责任承担而言, 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责任承担应具备三个条件:双方须有个人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处于带支配性的地位中;提供劳务方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从事劳务活动中。在司法实践中, 该部分主要可适用三种情形: (1) 提供劳务方造成劳务关系外第三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2) 提供劳务方造成劳务关系内的其它劳务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对劳务关系外的第三人或劳务关系内的其它劳务人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提供方有重大过失的, 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 有追偿权。
(二)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部分规定了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身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有的学者认为此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的特别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修正, 将原来的公平责任原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 是提供劳务方责任的一种减轻。
笔者认为, 此处更接近于过错相抵原则, 而且此归责原则的改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首先, 这是司法实践的要求。现实生活中, 一般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都比较复杂, 盲目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不利于矛盾解决, 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而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 比较合理, 有利于定止纷争。其次, 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接受劳务方享有支配控制提供劳务方人身的权利, 理应承担提供劳务方受损的责任。接受劳务方直接受有提供劳务方劳动产生的收益, 接受劳务方有责任保障为其赢取利益的提供劳务方的用工安全, 也有能力在提供劳务方受损时给于赔偿, 只有这样才可能更全面的衡平双方的利益冲突。
至于责任承担, 从严格意义上说, 此处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方承担的并非用工责任或侵权责任, 而是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方自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是对损失的一种分担。因此, 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等因素, 综合确定接受劳务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具体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下: (1) 接受劳务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 由提供劳务方负全部责任; (2) 提供劳务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 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 对提供劳务方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归责及责任承担的不足
《侵权责任法》35条适用主要规定了上述两种情形。但实践往往比理论内涵更丰富, 像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无过错时, 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时使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提供劳务时, 提供劳务方致提供劳务方损害的情况, 法律均未规定。对于这样的“法律漏洞”是立法者的疏忽之举, 还是基于法律的高度盖然性考虑有意而为, 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对于司法实践而言, 这样“法律漏洞”无疑是人为提高了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素养要求, 增加了具体的可操作难度, 同时也扩大了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而至于其合理与否难以一言蔽之。
法律实践往往比法学理论走得更远, 遭受法律适用的困境, 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个常见现象。如何使司法实践者发挥最大效用, 作出恰当的裁量, 是走出法律适用泥潭的关键举措。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侵权责任法》35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 因其未明确是无偿抑或有偿提供劳务情形, 司法实务人员往往是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将个人劳务关系视为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或无偿帮工关系。当定性为雇佣关系时, 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 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当定性为无偿帮工关系时, 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相关规定, 基于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因此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的规定。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 不仅细化、补充和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内容, 还填补了立法的许多“权利空白”。该法35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 也已成为了处理日常实践中个人劳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简单, 以及学界理论研究较少, 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 如何准确鉴定《侵权责任法》35条的适用范围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归责来说意义重大。
关键词:个人劳务,雇佣关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
参考文献
[1]周友军.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665.
[2][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208-209.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35.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下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201.
[6]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210.
勇敢地承担责任 第9篇
《狮子王》的故事背景取材于莎士比亚的著名作品《哈姆雷特》,在46个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观众的热烈欢迎,并成为电影史上唯一进入票房排名前十名的卡通片。共读之后,可一起讨论“是什么促使辛巴勇敢地回到了狮子王国?”“我们为何应该尊重自然界中的每个生命?”
第三月:我们推荐《狮子王》
当太阳从水平线上升起,夜晚转成白昼,非洲苏醒了,万兽群集,荣耀欢呼,共同庆贺小狮子王辛巴的诞生。小狮子王辛巴在众多热情忠心的朋友的陪伴下,不但经历了生命中最光荣的时刻,也遭遇了最艰难的挑战,历经生、死、爱、责任等生命中种种的考验,最后终于登上了森林之王的宝座,也在周而复始、生生不息的自然中体验出生命的真义。
《狮子王》的成功,在于它活泼可爱的卡通形象、广阔宏观的场景、感人至深的优美音乐,以及其所探讨的关于生命和责任的深刻含义。自《狮子王》之后,人们开始重新定义动画电影。一个简单的动画故事,原来也可以给人们带来史诗般壮美的感受。
经典片段A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为国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种平衡,还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蚂蚁和跳跃的羚羊。”
阳光灿烂,树木青葱,国王木法沙带着辛巴巡视无边无际的非洲草原,看见动物们过着幸福祥和的生活。
木法沙对辛巴说:“辛巴,总有一天太阳将会跟我一样慢慢下沉,并且在你成为新国王的时候和你一同上升……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为国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种平衡,还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蚂蚁和跳跃的羚羊。”辛巴不解地望着爸爸问道“爸爸,我们不是吃羚羊的吗?”木法沙说:“我们死后,尸体会成为草,而羚羊是吃草的。所以在这个庞大的生命圈里我们是互相关联的。”
经典片段B
“孩子,你是真正的狮王,应当勇敢地去面对一切。”
丁满和彭彭把辛巴带到了森林中的家,辛巴在他们的照顾下恢复了健康,但他一直不能忘记过去的痛苦。丁满和彭彭一直开导辛巴要无忧无虑地生活,既不要想过去,也不要想未来,没有任何的责任,只要为今天而活着。渐渐她,辛巴也认为要忘记过去才对。
直到有一天,辛巴遇到了儿时的好友娜娜,心里又开始痛苦万分。他觉得自己有责任回去挽救一切,但一想到父亲是因为自己而死,又不敢回去面对。这时候,魔法师拉飞奇出现在辛巴面前,指着辛巴在水中的倒影说:“你父亲还活着。”辛巴看见水中果然有一只和木法沙一模一样的狮子。拉飞奇说:“你父亲会一直活在你心中。”辛巴抬起头,耳边响起父亲的声音:“孩子,你是真正的狮王,应当勇敢地去面对一切。”
素质教育导读:
自然的法则
在《狮子王》中,狮王木法沙和辛巴巡视草原时的一席话,道出了自然界亘古不变的一条自然法则:生命是以无限循环的方式得以延续下去的,不管是强大的狮子,甚至人类;还是弱小的羚羊,甚至蜉蝣,都互相依赖,在一种微妙的平衡中生存着。狮子吃羚羊,狮子死去之后,尸体变成青草,羚羊吃青草……因此,人类只不过是靠着其他生物的死亡得以活着,而人类的死亡也为其他生物的生存提供着能量。从整个宇宙来看,人的生死只是地球表皮细胞的一种代谢。这种代谢对地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有开始才有结束,有死亡才有生存。”正是这种微妙的平衡维持着世界的运转和万物的生息,要维持平衡,所有生物都必须学会相互尊重。
然而,现在人的生命与大自然的生命却处在从未有过的紧张时期。无数的生物种类由于人类不断膨胀的自我意识和欲望,在夹缝中求生存而不可得,甚至出现了种族灭绝。不要忘记,当人与自然拼命争夺生存空间时,人也被万物反征服。这是自然界的法则。回想一下,你对身边的小生命足够尊重吗?一朵小花、一只蝴蝶……它们的身体虽然微小,却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没有它们,自然界就失去了平衡,它们是人类的朋友。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爱护我们的大自然,尊重每一个小生命。
勇敢地承担责任
有一天,我们终于发现自己离开了父母的呵护,成了一个独立的人,获得了自由,但成长的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伴随着自由的是我们必须担负起的责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别人负责。里根小的时候,就因为不小心打碎了邻居的玻璃,而花了整整半年的时间去打零工,用挣来的钱还给了邻居。
个人承担责任承诺书 第10篇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理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例如,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万元,甲不可以拒绝,甲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自己应该各自负担的部分。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例如:丁可以分别要求甲、乙、丙各自偿还2万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绝。
关于无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责任 个人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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