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精选5篇)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第1篇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 施 意 见
自去年下发南政乡关于加强土地保护杜绝违法占地的实施意见,和转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以来,我乡土地管理工作有所进展,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乡村两级干部的土地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减少趋势,土地保护得以落实。但是,近来仍然有少部分村民和村干漠然《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有意无意的破坏土地和毁坏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结合我乡今年以来土地违法违规的行为现状和中央、省、市、县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理的新规定和要求,特出台我乡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一、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分行为办法》,进一步强化村级对土地保护的第一责任,确保区域内耕地面积的动态平衡,强化土地保护政策“高压线”的警觉意识。
二、坚持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共同担负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责任。以“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为基准,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价值。
三、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乡、村两级对土地建设用地,只有申请山报的权利,严格审批程序,待县级以上土地部
门批准后再行实施。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准许、或他人或自行占地建设,已经发现,严格查处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四、村支书是土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主任是土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人,特别是对自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具有法律规定的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有责任监管好辖区内土地动态平衡,出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有效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反映。未采取防范措施或制止不力、不制止、隐瞒不报、严重失察备上级土地部门巡查发现的违法占地现象,将严肃追究村支书和村委主任的有关责任。
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一 经查实,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它耕地不足5亩的,建议乡纪委给予村支部、村委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其它耕地不足10亩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其它耕地10亩以上的,转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问责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相关刑事责任。
南政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第2篇
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1〕29号)【颁布及实施时间】 2011-07-2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
(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上述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分别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应当管理好其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履行守土责任。
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建立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查控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举行联席工作会议,布置、通报或者协调处理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组成方案另文下发。
(四)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的组织架构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五)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控违法建设联合工作机制,由各级查违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现场联合检查及会审会签制度、办案备案反馈制度,确保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时处理。
四、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分工及要求
(六)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引导辖区内各街、镇、村、居委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和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职责;严格查控违法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组织区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对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查违办报告。2.对区城管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请示,应当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在收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进行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的保障工作。
3.保障全区查控违法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并保障查控违法建设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需要。
2.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以城管执法机关名义履行组织强制拆除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对违法建设难以拆除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村)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5.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组织拆除。
(八)城管执法机关是城市和镇规划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案件,需要拆除附着建(构)筑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土房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助其拆除。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及时公开查控违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执法信息。
1.市城管执法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和铁路城管执法分局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2)负责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3)对查控违法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市查违办给予“黄牌提醒”、“红牌提醒”。
(4)负责市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2.区城管执法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镇)查控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2)负责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监察局。
(3)负责审核街(镇)城管执法队报送的违法建设案件,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以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直接查处街(镇)难以查控和拆除 2 的违法建设。
(4)负责区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3.街(镇)城管执法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双报制度。
(2)负责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3)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报告。
(4)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时,研究划定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建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机关。
3.对拒不改正、拒不停止违法建设及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
4.对城管执法机关完成主要证据资料(四至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的案件予以定性。定性意见应当按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属于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在定性意见中予以明确;对属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由农用地、未利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国土房管部门处理。
(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巡查制度,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有附着建(构)筑物的,立案后,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和城管执法机关,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关依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2.及时向同级城管执法机关提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3.负责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要求发放的宅基地证予以撤销;对变相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发现、制止、举报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清拆工作。
6.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十一)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林地、绿化用地、公园用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监管措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2.依法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对已取得林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巡查制度,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按照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十四)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将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反馈给城管执法机关,并协助其对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违反风景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建设行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2.对房屋装修涉及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全面负责“绿色通道工程”的监管工作。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发现农业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查控主体,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十七)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各部门移送的有关监察对象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涉嫌失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九)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十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及责任追究
(二十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由市、区查违办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为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如果罚分总数为12分以上(含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
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查违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 4
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四)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五)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村长(社长)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等处理。
六、其
他
(二十六)县级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第3篇
关键词:风险管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自2010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施行以来, 各保险公司加强了对系统案件的风险管控, 通过加强制度宣导、强化内控合规、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一系列手段, 有效地遏制了案件发生, 对警示及教育员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目前《指导意见》执行情况看, 部分分支机构对问责人员后续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严, 不利于维护《指导意见》的严肃性, 也成为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重要因素, 本文结合《指导意见》建立背景、贯彻意义、执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制订《指导意见》的背景
(一) 纠偏“权责倒挂”
近年来, 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 尽管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查处了相关保险机构和违法违规人员, 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查屡犯, 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 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 个别上级公司对基层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纵容和默认的态度, 甚至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庇护或变相庇护。”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营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 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 法人单位、省分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 形成“职位越高, 责任越小”的现象。
(二) 扫除问责盲区
据了解, 保监会曾于2006年1月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用以问责国有保险公司重大案件的相关责任人。“然而, 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国有保险公司, 其它保险机构并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依据, 这就出现了问责盲区, 即被问责的国有保险公司人员只要跳槽到非国有性质的机构, 就可以逃避责任甚至逃避监管。”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不仅填补了这样的空白, 而且确定了“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 不仅应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 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
(三) “谁任命谁问责”
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 不是保险监管部门, 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 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具体涉及到保险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总公司直至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 以及具体工作人员, 也就是“一案多问”。此外, 在责任人的界定上, 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指导意见》采取的标准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认定的标准一致;间接责任人主要根据公司内部管理中的权责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进行判断。
(四) 制约“带病高管”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公司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中要明确规定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采取的处理措施。不仅如此, 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 在职务、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上会受到限制。同样值得关注的是, 《指导意见》在问责管理部分, 分别针对离岗人员、未执行问责办法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 发案保险机构都要追究其案件责任。
“通过实行这些问责管理方式, 有助于形成行业合力, 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效力。”问责制度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那些不严格执行这些问责规定的机构, 监管部门会将其列作监管重点, 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和力度,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 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贯彻《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思路和方针完全符合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 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建立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在保险业实行问责, 是中国保监会继续深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保监会, 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康稳定、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
二是切实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案件的需要。回顾保险改革发展历程, 保监会在加强管控、建章立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各项内控措施、管控制度及体系化建设日臻完善。但在保险市场趋于成熟进程中还是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需要我们认真审视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中的漏洞与不足。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反映出全系统依法合规意识还是很淡薄, 有的则充分暴露出保险公司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这些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除了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个原因外, 内控制度, 特别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的不完善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要想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必要的惩罚和问责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是实现保险公司转型的需要。目前, 一些分支机构执行力薄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深刻理解或者不能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政策, 置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规章制度于不顾,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或者故意曲解、随意变通, 合意的执行, 不合意的不执行, 不仅阻碍保险市场管理方针的落实, 影响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步骤, 甚至给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四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教育是基础, 制度是保障, 监督是关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问责标准, 丰富了纪检监察工作惩处腐败行为的手段, 有利于各级内部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地开展反腐败工作, 是对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在“双线问责”、“一案多问”等原则要求下, 内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及其管理者也被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内, 这种机制无疑大大增强了这些部门及其干部员工加强监督、严格执纪的动力。另一方面, 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严格的问责, 对干部员工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指导意见》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指导意见》实施四年来, 部分保险公司仍未全面领会其实质内容, 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理解运用有偏差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
(一) 调增薪酬未考虑问责因素
现场核实问责闭环管理发现, 部分公司存在对受到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未满规定期限的责任人给予调增薪酬。《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 (级) 的岗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职) 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级) , 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执行不到位。
(二) 责任人纪律处分未记入人事档案
抽查相关问责人员的人事档案, 发现其纪律处理决定未按规定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存在部分分支机构为规避监管部门检查, 人为将纪律处分决定抽出另存。同时人事任命考核时, 未能及时了解提拔对象有无受到纪律处分, 直到任前审计时才发现被提拔对象曾受到纪律处分, 《指导意见》规定的“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职) 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级) ”后续跟踪执行效果不佳。
(三) 集中问责流程不规范
现调查发现, 某保险公司制定了《集中问责暂行办法》, 但分支机构未严格按照“集中问责需经过调查核实事实、提出问责建议、审理问责建议、执行问责意见等程序”对违规机构和个人进行集中问责, 集中问责档案资料管理明显存在瑕疵。
(四) 集中问责标准执行不一
部分公司处理责任人, 未按案件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多方综合考量, 一味强调责任人认错态度好, 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积极配合调查而从轻处理, 对《集中问责暂行办法》“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负责任, 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规定理解有偏差。
(五) 司法案件报告不规范
对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的案件, 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 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未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报告, 上级公司也缺乏敏感性, 对干部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失察, 导致掌握发案情况严重滞后、报告未及时上报, 严重违反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纪律。
四、产生的后果
一是未能体现公平执纪原则。调研谈话中了解到, 员工对部分公司在调增薪酬实施过程中, 未区别对待普通员工与受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人员, 影响激发员工奋发向上的正能量, 影响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主动性, 有失公平原则, 引发员工对公司合规制度执行力的怀疑。
二是制度的严肃性未能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明示不能加薪的几种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 部分省级分公司未结合总公司管理规定, 制定相应的办法, 细化对受纪律处分等人员薪酬的后续管控工作, 有悖于制度的严肃性。
三是问责标准的尺度不一。制度规定“责任人认错态度好, 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积极配合调查”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对责任人的处理”, 但问责结果未能体现实事求是, 未能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 区别违规责任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程度、大小、影响力等, 均从轻处理, 不利于及时纠错查弊。
四是警示教育的效果不佳。纪律处分决定不记入相关员工档案, 不利于加强对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 不利于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不利于了解干部成长的全过程, 可能导致处理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失去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是对涉案人员追责不力。部分涉案人员在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 无视组织纪律和案件报告制度要求, 故意瞒报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案件真实情况, 有的对通过协调关系使得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抱有幻想, 导致所在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案件情况不及时、不准确, 发生案件迟报, 受到监管部门约谈。
五、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公司相关人员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内容, 了解不深, 把握不准, 同时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沟通协调不畅, 导致人事档案管理、薪酬调整政策与现有制度脱节, 制度延伸执行受到影响。
二是部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未列示对受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人员落实调增薪酬的其他特殊要求, 导致薪酬管理办法针对性不强、边际不清晰, 对基层一线缺乏指导性。同时部分经营单位为了规避外部检查, 人为将人事档案中的纪律处分决定抽出另存, 未全面考虑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数据资料, 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 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理和处罚。
三是关于“加强依法合规经营, 建立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问责闭环管理机制, 规范问责流程, 统一问责标准, 确保监督问责到位”的要求落地执行有偏差。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严, 考量责任人业绩贡献多, 关注损失程度少;考量拓展能力多, 关注依法合规经营少;考量人情因素多, 关注制度严肃性的少。未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处理结果存在浓浓的人情味、同情味。
四是部分分支机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薄弱, 不重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导, 不清楚案件报告的范围、时限和程序, 甚至存在错误认识。管控措施不到位, 有的案件, 上级公司在知悉案发后, 缺乏制度敏感性, 不是第一时间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而是仅仅向业务管理部门上报, 案件信息上下脱节、部门间传递不畅, 反映出案件报告的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责任落实不到位。
六、几点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制度, 明晰各相关部门责任。各保险公司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问责人员后续管理的监督,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相关规定, 修订完善人事档案、薪酬管理等实施细则, 确保《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到位。
二是加强是日常检查培训。各保险公司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要密切配合, 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 确保对人事档案、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常态化。同时加强对人力资源、监察岗的培训工作, 促进全面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主动监督《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效果。
三是坚持合规底线不动摇。各保险公司对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在认真分析原因, 积极整改的基础上,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问责力度, 确保经营思路和策略有效实施, 避免“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问题发生。明确统一处理标准, 对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如10万元以上) 的责任人, 在考虑认错态度的同时, 处理结果要和损失程度相匹配, 进而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对于外部监管机构处罚的行为, 不得以监管机构已经做出处罚或以市场竞争、责任人为公司做出贡献等为借口, 免于或减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屡查屡犯或辖内两家以上分支机构因同一类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给予处罚的, 应当加大执纪力度, 提高处分档次且不能以认错态度好等原因减轻对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五是加强内部管控, 强化案件风险防范。各保险公司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合规的关系, 清醒认识当前的监管环境和司法环境, 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合规建设, 认真落实各条线、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持续加强内部管控, 深入开展风险排查, 强化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着力加强风险防范, 从源头上铲除违法违规案件滋生的土壤, 有效预防案件发生。同时, 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同时, 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保险监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稳妥处置案件风险, 避免产生系统性风险
六是各保险公司党委、纪委要高度重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整改工作, 年度终了要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问责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估, 同时将整改落实、问责效果纳入党委班子述职述廉内容,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准确考量问责的成效作用, 持续关注问责效果。
注释
11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0]12号) .
22 <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0]21号) .
33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裴光在专题新闻发会上的讲话.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第4篇
为进一步落实“保发展、保红线”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一)建立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市长为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广域网、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监督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确保机制良性运转,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二、责任主体和共同责任
(一)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组织领导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科学调控和严格监管。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级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电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共同责任机制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相关职责的主要责任人,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支持和参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四)各级党委及党的组织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采取政策引导、整体把关等措施,积极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土地管理和土地监管负总责。
1、各级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和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情况负总责。负责组织查处违规违法用地案件、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2、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两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联合、综合执法,重点抓了早期制止工作,及时组织终乡(镇、办)以及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水务、电业等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复耕被毁耕地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和监督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对各类违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做到行政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处理落实到位。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土地管理各项职责。
1、加强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强化预审管理,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
行“占一补一”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加强批的监管,严格依法供应土地。
2、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预防违法用地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违规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启动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执法。政府批转后,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3、区域限批。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0%,七对违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依规采取暂缓受理、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提请市政府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监察机关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以移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追究违规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监察机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下级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进行督办和问责。
(四)发改部门对未能通过用地预赛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五)公安机关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对妨碍国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六)财政部门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执法经费的保障工作。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冀政(2009)132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八)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九)城乡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十)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供热、供气手续。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工的违法行为不定期提请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执法。对情节严重的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从严处理,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市场,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资质。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渣土、围档等相关手续。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十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十四)水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水手续;对需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水资源论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十五)农业部门参加政府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对在耕地上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项目要严格把关;配合国土部门,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十六)林业部门加强对征(占)林地的审核,监督用地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七)畜牧水产部门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不予审核备案。(十八)工商部门
(十九)电业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供电。
(二十)人民银行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法院提供的已判决生效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十一)法院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二十二)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二十三)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在收到政府批转件后5日内,对需暂缓受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暂缓受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
四、共同责任机制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1、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机关、市监察机关建立实施共同责任机制、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机关、市监察机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2、任务。通报涉及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3、工作制度。
(1)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党政纪处分的落实情况。
(2)制止违法犯罪执法协作制度。各级国土部门要参照市监察、公安、国土部门制定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市国土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的《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执法工作上的衔接、沟通和配合。
(3)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相互协助配合调查制度。国土部门与联席会议其他 成员单位,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在政策、业务咨询,提供材料,案件研究,派员协助等方面予以配合。
(4)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违法犯罪案件,国土部门与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建立运行顺畅、操作性强的移送工作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移送工作。
(5)重大问题研究制度。对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一点儿 法律制裁等问题,在坚持依法、有效的前提下,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加以解决。
(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1、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监察机关、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市监察机关、市公安机关为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联合执法办公室下设工作组,由市监察局执法室、市公安局国土资源治安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的负责同志、联络员以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联合
执法工作。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工作组成员会议。
2、工作重点。一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监管氛围,确保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顺利进行。二是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违法用地行为实施重点打击,做到处理事处理人双到位。三是以早期制止为首要目标,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用地案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先期制止,努力将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工作方式。一是坚持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在全市大力推行联合执法工作模式,综合三部门优势,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联合执法效果。二是以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公室名义对外发文。三是采取实地检查、发督办函、派驻督办、诫勉约谈、通报批评、停批限批、公开曝光、实施问责等方式,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制止和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工作。四是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土地违规违法集中整治活动。
五、共同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每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并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监察局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县(市)、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等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在违规违法用地上已经实施违法建设的;对土地执法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落实巡查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违规违法用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未准确核实情况、未立案查处的;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住但未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的。
3、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4、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接到政府批转件后,应暂缓受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继续办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在违法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
5、水务部门,没有查验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手续,给予新装供水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从水的。
6、电业部门,没有查验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手续,给予新装供电的;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政府停止供电的。
7、其他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未依照职责和共同责任机制要求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此处略)
3、因违法有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5、各级政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其它
1、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制定详细具体的责任机制。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第5篇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初稿)
为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实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镇、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镇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建设、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各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的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关于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市、区、镇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由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合同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行动,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四、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五)各区、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六)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七)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十二)发展改革、工商、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备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十三)各区、镇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并且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1.各镇政府在区政府组织指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区政府对辖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政府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十四)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监察部门;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区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当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十五)建设部门应在国土环境资源、城管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 4 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十六)规划部门应在国土环境资源、城管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规划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等处理。
(十七)城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有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
(十八)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十九)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1.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环境资源、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二十一)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核查违法事实后,不得办理土地、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讦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环境资源、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六、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二十三)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诚勉谈话:
1.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末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 7 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费料的。
5.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6.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7.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8.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诚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 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
3.规划、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耒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二十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中,对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由同级党委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经通报批讦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 限内组织整改的;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二十七)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村党支部、村干部、经济社干部出租、转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接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九)对外地驻琼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十)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圾检察机关处理。
七、其它
(三十一)检察机关负责对国上房营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等工作。
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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