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范文
不可抗力范文(精选11篇)
不可抗力 第1篇
(一)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取消, 而不仅仅导致了继续履行责任的免除和取消。 (二) 不可抗力的发生可能使一方完全免除违约责任, 也可能只是免除部分责任又或者是推迟合同的履行, 这一部分虽然有着不合理性, 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 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债务人仍然需要去履行合同中的规定或者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 合同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有通知的义务。义务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 合同的履行就有着微妙的关系, 所以即使不能履行, 也有着通知对方的义务, 这是对彼此负责的一种态度。
二、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责任事由的具体性适用
(一)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迟履行合同时的责任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的延迟履行, 如果对方当事人仍然要求其继续履行责任, 则延迟方仍要继续履行责任。但应当免除因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如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等。合同目的落空, 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 该合同应当解除。不得有任何的理由或者借口进行推脱或者延迟。
(二)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的责任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部分履行, 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决定不履行一方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其未履行部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毫无意义可言, 则应当免除不履行一方的履行责任和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部分, 则未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能履行的部分, 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制约, 是十分必要的。
(三) 以不可抗力引起的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应当参照部分履行责任处理。这样对于可以继续履行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部分不得免责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则考虑可以免责。因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 应该按照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处理。这样既能够有效的处理这类问题也能够避免很多问题的产生。
(四)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下, 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必然面临着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明确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或者去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 在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可以免除包括信赖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 但对于恢复原状, 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仍然不能免除。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对于当事人和责任履行人都有着比较公平的规定。
但是总的来说, 损失承担问题和责任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十分重要, 也是十分关键的。因为这不仅仅关乎其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甚至社会的利益。然而简单的去运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从而进行免责, 是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所以对损失的承担问题和责任的承担问题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探讨, 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重要意义。但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损失, 划分责任, 从而达到合理的规避风险, 鼓励交易的目的, 不可抗力制度在这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可抗力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不容忽视, 在一定程度上, 会将责任和利益的损失成都进行详细的分析。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 各部门要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不可抗力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抗力制度中要求和规定的责任的履行和当事人履行人的责任, 合同的终止或者继续生效都要一清二楚。明确每一个细节,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合同中的规定和当事人本身需要履行的责任, 都要清楚的了解。义务和责任同等重要, 在合同法规定, 一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不履行责任, 但是有义务去通知履行人的同时, 当事人一定要遵守义务。不可抗力十分重要。它的存在更是为我们的社会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杨妍冰.完善陕西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研究[D].西北大学, 2011.
[2]吴小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D].西北大学, 2011.
[3]代宝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 2010.
[4]赵婷.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 2010.
不可抗力是什么力 第2篇
被异性吸引,不由自主地想要接近,不顾一切地想去了解对方的信息。一日不见,便觉分秒难捱,内心备受煎熬:见到对方,如见阳光,心里马上涌起汩汩的幸福感。这种魅力或可曰:不可抗力。
眼下,随着清华大学率先开学,北京各大高校都已陆续开学。高校规定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台风天,某手机用户摔倒在积满水的道路上,爬都爬不起来,拿在手里的手机不小心落水了。他以为这是不可抗力,手机店应该免费维修。手机店却解释:这种也是属于人为的,谁叫你自己跌倒在水里。我们的保修卡中有相关注明。
昨天早上上班高峰期间坐公交车,车到半路,竟然抛锚了。于是,一车人下车,苦苦等待下一辆。车来了,一车人蜂拥而上,还有没挤上的人只能望洋兴叹。这不知道可否称为“不可抗力”?
如此看来,不可抗力真是一股神奇也邪门的力量啊。它可以是某些部门不作为的托词。也可以是某种魅力的无法抗拒。它可以是地震、海啸、台风……甚至也可以是人为的因素,就如店大欺客,客人只能默默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内容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2年8月8日,受台风“海葵”影响,杭州有大风和大雨,为了全面抗灾救灾,确保人员安全,好多单位因此放假了,这可称之为不可抗力。
然而,8日一早,我还是将洗好的衣服挂在3楼的阳台上,我就是要“逆天”。最近我的心情很差。在失望和焦虑的泥潭里不能自拔。我的一片真心和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难道都被不可抗力摧毁了?我觉得上天太不公平,所以,我要作出自己的应对。我就是不信邪!
不过,我的衣服只坚持了一上午。中午,我担心它们的安危,于是。冒着大雨回到住处,但它们很安然地挂在杆子上。可是晚上回去,我的衣服一件也不在了。有两件被房东挂在门上,还有一件失踪了!
我连夜去周边察看,低着头一路搜寻,还是没见我可怜的衣服的踪影。第二天一早。我又去察看,还是没有。本想问房东,又不见人。中午回去,房东说我的衣服在电线杆上挂着呢。我一看。果然,太神奇了。这衣服那么绝,不偏不倚,就这么挂在了远处十米开外高处的电线杆上,在风中摇曳招摇,
不可抗力 第3篇
对其内容的具体理解和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通过如下案例可具体化
案例: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 装运期为7/8月, 总价为10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立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 指定由某海南分行议付, 金额为5万美元, 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 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 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和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 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 银行停业2天, 银行开业后, 出口公司再次交单议付时, 已经超过了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 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 向开证行寄单, 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第XX号信用证项下第XXX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 建议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 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只好将第一批货物10万美元改成信用证下的托收。随后第二批货物如期出运, 正点交单, 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物, 仍按第一批一样处理。货抵伦敦后, 市场疲软, 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 经多次交涉, 出口方让价20%结案。
审判结果:支持银行的作法。根据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战争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 概不负责, 恢复营业时, 对营业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UCP第3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或分期装运, 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运时, 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的各期均告失效。
分析:对于此案例, 凭主观臆想, 大部分人无法理解最终的审判结果, 认为交单迟延是银行的原因, 无理由让出口方承担损失, 第二批货物出口商已保质保量的提交, 还要被拒付, 更是无理由的。但公认的贸易规则是贸易当事人完成自我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 这些规则也是对他们贸易最大化的凝练, 当发生贸易问题, 各方当事人依约处理是再合理不过的了, 因此, 银行按规则来处理每一个步骤, 保护自己, 是一种正当的法律行为, 完全可以接受, 而现行的公认规则就是UCP600.
银行引用的是UCP600中第36条最直接的规定, 虽然不是出口方自我原因致使交单推迟, 银行也不会主动对此负责, 更何况有UCP明文规定, 进口商更无义务对此负责, 此时, 面对的是损失承担者无法确定的问题, 主要当事人仅涉及进出口方和银行 (有时还有保险公司) , 交单行为的完成已明文规定是出口方的义务, 即使出口方遇到意外, 也要自行负责, 该案例环节, 涉及了不可抗力的援引问题, 出口方可以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合同, 即延迟交单, 但出口方由于缺乏贸易知识, 选择的是应开证行要求, 修改了信用的交款方式, 将此合同由信用证付款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 即由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 徒增了其自己的贸易风险, 而在贸易过程中, 每一当事人都必须尽量避免付款方式的修改。可见, 对UCP600中第36条规定的应用, 出口方必须明确“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 概不负责, 银行恢复营业时, 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 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在遇到不可抗力时, 按照合约合理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向对方协商, 免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是其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当然, 在援引时, 要注意前文提到的关于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和通知的问题。
UCP600中的第32条规定也在此案例中用到, 之所以分析此条规定, 是由于出口方也容易忽略此条规定, 如此案例中, 出口方犯了主观臆想的错误, 认为第二批货物按要求提交, 银行就有义务履行付款责任, 但规则却清晰表明“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或分期装运, 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运时, 信用证对该期以后的各期均告失败。开证行已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显然, 出口方在第一批中已未按期交货, 也没有援引不可抗力保护自己, 银行的拒付也就顺理成章。
关于UCP第36条32条的规定的应用问题, 在现实中的很多案例, 已发现其实用性欠佳, 如此案例。出口方若深熟此规定, 会选择在第一批货提交失败的时候自动放弃以后几批货物的提交, 如果进口商需要此批货物, 便会对他们造成损失, 而贸易规则是使贸易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保护, 可见此条款会为贸易双方带来不便, 进而影响贸易的发展。然而, 规则是在不断的现实交易中慢慢完善的, 考虑到解决案例中此类情况, 对其修改我有如下想法:
1.出口商与进口商协商, 以进口商作担保, 请求银行办理信用证付款业务。这种情况关键在于进口商, 一般开证行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 与进口商常有业务关系。如果进口商急需这批货物, 并且出口商也尚未将提单等货物所有权寄送开证行或进口商, 可以以此与进口商协商, 以其向银行保证, 即使信用证期限已过, 也愿意在获得提单后按期付款, 这样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证。当然, 相关的担保费双方可以协商以降低货价、额外支付等方式处理。
2.银行引用保险业务, 具体做法是允许出口商就上述UCP600 36条的现象向银行投保,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推迟的几日不影响进口商的提货, 银行可以以向出口商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为报酬, 当第36条的情况发生时, 继续办理信用证付款业务, 这样既保证了进口商的获得货物的权力, 也保证了出口商获得货款的权力。当然相对银行之前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银行的暂时收益会下降, 但如果银行从提高自身声誉的角度出发, 在出口商所出保险费不低的情况下, 可以选择这项保险业务。
此项业务, 保险范围也可延伸, 当由于其他原因 (主要是出口方的原因) 且不是有关货物质量等损害进口方利益而导致信用证无法使用时, 也可提前投保。
以上建议只是针对此等现象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 且主受限于进口商愿意接受此货物的情况, 如果进口商不愿意, 要适当援引不可抗力维护权益, 所以在现实业务中, 出口方还是要小心。
只要贸易是不断进行的, 新的假理由依旧会随着贸易的深入而层出不穷, 这也体现了贸易是斗智斗勇, 要求严谨的工作, 任何当事人都有必要理解政策、看清状况、合体处理。事实上, 从贸易行为到贸易规则的产生, 再到其修改, 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贸易本身具有范围广的特点, 不管是从其横截面上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的涉及面还是具体到每一领域的深层影响, 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相互影响的作用, 当贸易规则等无法平衡相互之间的关系时, 相应规则的修改完善也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文仅思考了UCP600中不可抗力的实际意义和现实状态, 倘若综合UCP600众多贸易条款, 会有更多的内容足以引起我们的认识和警惕。
摘要:国际间贸易范围的扩大和金融体系的日渐完善, 促使合同中的单额贸易金额也迅速提高, 如何确保此贸易资金的安全运转已是各企业重中之重, 分析常见的贸易案例, 可发现不可抗力的有效利用与否很大程度上主宰了合同的成功与否, 由此可见, 如何在出现影响履约的意外事件时, 正确援引不可抗力, 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或在对方滥用不可抗力以求免责时, 可进行合理的辩驳, 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本文将结合案例, 思考UCP600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问题。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UCP600
参考文献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4篇
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
不可抗力 第5篇
一天下午,上海知名企业协富公司张董事长急匆匆地来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张董事长愁容满面,焦急之情溢于言表。原来由于上海遭遇百年一遇的大雪灾害,导致协富公司交付于华理公司仓储保管的一个仓库的货物遭积雪浸染,受损变质,协富公司多次与华理公司就货损赔偿进行协商,但对方竟然以“积雪造成仓库坍塌,导致货物受损变质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现协富公司资金无法回笼,面临巨大损失,在万般无奈之下,张董事长前来寻求常年法律顾问、高级律师李小华主任的帮助和支持。
李小华律师充分重视此案,立即召集全所律师进行案情研讨。最后,指派了笔者担任协富公司代理人。笔者通过与协富公司相关人员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并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连日大雪确实属自然天气状况,仓库坍塌也确为连日积雪造成,初看本案,似乎协富公司的损失也确由大雪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华理公司不予赔付似乎有理可据,此案看似对协富公司不利。
但经笔者多次前往实地取证,展开尽职调查,认真研究案情后,终于找出案件突破口:货损的根本原因系华理公司未尽合理保管义务,其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纵观本案,连日大雪虽然难以避免也难以克服,但冰雪天气持续约两周,其间气象部门有天气预报,政府部门有相关警示,华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仓储服务的公司,有义务积极注意相关信息来预见天气情况,并应当充分重视大雪日益积压可能会超过仓库顶部承重能力的风险,提前做出预防行为。本案中仓库坍塌的原因是仓库顶部积雪过厚导致超过其承重能力,而积雪是降雪持续一段时间后形成,其不同于台风或龙卷风等在一瞬间或者极短时间内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华理公司是完全有能力预见,并且应当预见到积雪的加深会对仓库的安全性造成威胁。但华理公司始终不作为,既不采取有效措施来消融仓库顶部的积雪,也未将仓储贷物转移到其他保管场所,在仓库坍塌后更未及时将货物转移,以减少损失,均未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尽到保管义务。因此,该货损的发生实属华理公司保管不善,而非不可抗力。
根据协富公司与华理公司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笔者代理协富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华理公司支付货物损害赔偿款项。在仲裁庭审中,笔者充分发表如下意见:
1、仓库的坍塌系积雪过厚使得顶部不堪重压导致,该原因不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降雪发生后,气象部门每日发布天气预报,政府部门也发过警示,作为专业的仓储保管方,华理公司对协富公司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更应当积极地注意相关气象信息,特别注意保证仓储条件的适格,注意外在情况变化对仓储保管产生的各种可能的危险或潜在危险,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排除。华理公司将货损的发生归咎于雨雪天气,并将此归咎为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理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库坍塌,货物受损,应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仓库发生坍塌后,华理公司未及时转移货物,货物仍露天放置浸泡,进一步造成货损,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3、华理公司应当依照协富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在货物发生损失后,协富公司多次要求华理公司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核定损失范围,但华理公司均不予配合,致使无法对当时的货损进行评估,协富公司只能选择将受损货物折价售与第三方,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应当为市场价与折销价之间的差额,该部分损失应当依法由华理公司承担。仲裁庭应当考虑到华理公司的恶意阻挠,综合考虑本案的其他证据来认定货损的实际数额。
后仲裁委员会召开多次庭审,充分听取双方法律观点后,仲裁庭裁定华理公司向协富公司赔偿款项50万元。协富公司张董事长拿到裁决书后重展笑颜,亲自登门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感谢常年法律顾问及优秀的律师团队的倾力维权。
律师点评:
诉讼或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论从可能耗费的时间、费用方面考虑还是思及企业信誉,商业环境中的任何经济实体都不愿意卷入纷争,对簿公堂。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是法律意义上的赢家,也是实质意义上的输者。如何止争于诉前,如何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最大程度保障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做到即便不得不参诉,也能凛然胜券于胸,是法律服务受益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最为倾力之处。
企业的经营发展,不同的业务范围运作及多形态商业活动间隙充溢着各异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着力于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确定经营重点、做出投资决策、注重公司发展管理细节,对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风险,或术业专攻领域限制,无法作出长足判断;或时间有限,无法处处虑及,因此应借助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予以协助。律师事务所通过与企业的充分沟通,对公司经营业务的详实了解,从企业发展整体和管理细节均衡把握法律事务,减少法律风险。
协富公司张董事长深深地感受到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以超前的服务意识,以专业的法律水平,介入企业日常管理,为企业高层管理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为企业上市等市场开拓业务进行必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出具法律意见,正是由于有律师事务所的保驾护航,使公司免受风险带来的损失,更好地向前发展。
当然,值得深思之处仍有多处,如在前述协富公司的贸易事务中,可由律师对货物进出口程序与实体的法律风险评估;货物购销的主体审核及合同条款的审查;仓储过程中各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合同,如何采取适当方式敦促对方履行,敦促的同时又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固定书面证据等。
此案引起我们另一方面的思考,优秀企业的长足发展,应从未停止自我审视,应创新管理理念,寻求构建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系,提升法律维权的意识。当企业对外出现法律权责争议时,需第一时间与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联络,通报全部事实,以便律师事务所分析法律关系后提供最符合企业利益的法律意见,参与控制事态的发展或尽快解决问题。同时,律师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具体商业经营活动后,分析各个业务流程中的法律风险,尽量予以剔除。而作为企业之舰的护航器,律师事务所必持法律利器,与企业密切保持合作,致力于综合把握企业在商业运营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处理各类公司内部及对外法律事务,同时,在提供传统法律服务之外,积极思考创新服务模式,延伸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为企业编织完善的法律保护网。
不可抗力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三个不能”原则分别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不能预见即完全不能预见和部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即完全不能避免和部分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即完全不能克服和部分不能克服。
随着科技的进步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的一些不可抗力事件已经不完全符合“三个不能”的标准,导致。发承包双发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存在差异,发承包双方的纠纷不断。基于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三个不能”原则分别包含的“完全不能”和“部分不能”2个角度对不可抗力的所包含的风险进行了归纳,构建不可抗力风险库并对风险库中风险进行重新分类。
通过分析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合同范本及相关学者对不可抗力的研究,不可抗力的风险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2个方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海啸、瘟疫,社会属性风险包括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社会属性风险包括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FIDIC新红皮书》中规定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社会属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人员的暴乱、骚乱、混乱、罢工或停业;4)军火,炸药,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的情况除外;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范本中在对于具体风险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但是均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进行了分类。
文献[1]认为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社会属性风险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等。文献[2]认为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社会属性风险包括战争、军事政变、暴乱、放射性污染等。文献[3]认为自然属性风险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社会属性风险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也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对不可抗力进行了研究。
由于法律法规、合同范本及相关学者对不可抗力的风险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因此本文从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对不可抗力风险库的构建进行研究[4,5,6,7,8]。
1 不可抗力初步风险库的构建研究
自然属性事件是不可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自然属性的不可抗力事件细分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海洋灾害4类灾害。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地震、台风等灾害的科学预测越来越准确、本文对目前科技水平下能够实现科学预测的事件从“完全不能”、“部分不能”、“完全能”3个程度对此类事件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从表1分析可知,地震灾害中的超微震、弱震或微震及气象灾害中的热带低压已经不能满足不可抗力的“3个不能”原则分别包含的“完全不能”和“部分不能”2个层级。根据《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超微震、弱震或微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破坏可忽略不计,如图1所示。
因此超微震、弱震或微震、热带低压不构成不可抗力,由此得出不可抗力中自然属性风险库,如图2所示。
1.1 不可抗力中社会属性风险库的构建
社会属性事项指社会异常事件(或称社会突发事件),是社会团体的政治行为引发的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例如战争、恐怖袭击、军事政变、骚乱和罢工等,这些事件符合不可抗力要求的“客观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4个条件。图3是不可抗力中社会属性风险。
不可抗力的社会属性风险中罢工、劳动力缺乏、火灾类、实物资产的结构性倒塌、计算机系统崩溃、运输灾害6类风险是不可抗力社会属性风险库中仍存在争议的事项。
2 不可抗力初步风险库的优化
2.1 不可抗力事件中争议事项研究
2.1.1 罢工类风险
罢工是为了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只有少部分学者,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1],认为罢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只能有条件的作为社会类的不可抗力。然而以韩世远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都持罢工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观点[8]。因为,不论是合同当事人内部的罢工行动(例如施工单位的建筑工人因不满政府的某项决策而集体罢工,其纠纷的产生原因在于政府而非施工单位的责任),还是外部的罢工行动导致合同当事人对其债务的履行不能,罢工在合同订立时是不能预见的,对合同履行过程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另外,我国《海商法》第51条将罢工作为不可抗力加以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罢工作为不可抗力的确定性。因此,本研究界定罢工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劳动力缺乏类风险
劳动力需求是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愿意并且能够雇用的劳动量,是企业意愿与支付能力的统一。企业意愿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主观行为,并不满足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和外部性要求;企业的支付能力也绝非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本研究界定劳动力缺乏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1.3 关于火灾类风险的研究
人类与火灾的斗争已经持续了近千年,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积累战胜火灾的规律与方法,例如现在的建筑物中都设有消防系统。通过建设生产过程中的严密监控,完全避免火灾事故也存在极大的可能性。因此,火灾是通过人的主观注意和防范可以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件,本研究界定火灾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1.4 关于实物资产的结构性倒塌类风险的研究
实物资产在此处特指建筑以及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等,此类事件的发生也由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注意即可避免,不能满足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外延性定义。因此,本研究界定实物资产的结构性倒塌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1.5 计算机系统崩溃类风险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计算机系统崩溃有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然而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使用好的计算机软硬件即可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因此,本研究界定计算机系统崩溃不为不可抗力事件
2.1.6 运输灾害类风险
运输灾害由空运灾害、陆运灾害、水运灾害三部分组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输灾害可能导致建筑材料无法按时送达以致工期拖延。然而,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运输灾害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本研究界定运输灾害倒塌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2 不可抗力最终风险库的构建
根据对于不可抗力中自然属性风险、社会属性风险的研究及不可抗力中社会属性风险集的优化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可抗力的最终风险库,如图4所示。
不可抗力的最终风险库中剔除了不可抗力自然属性风险中的超微震、弱震及热带低压3项灾害,剔除了不可抗力社会属性风险中有争议的事项。
3 结论
本文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不可抗力所包含的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进行归纳,并针对不可抗力中社会属性风险库进行了优化研究,建立了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可抗力的最终风险库。以解决目前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存在的争议,最终减少建设工程项目中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纠纷。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张水波,何伯森.工程项目合同双方风险分担问题的探讨[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57-261.
[3]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J].法学研究,2000,(6):107-118.
[4]高印立.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J].建筑经济,2008,(11):38-40.
[5]张钢印.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适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8,(12):42-43.
[6]赵振华,陈清清.论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范围的限定[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4):95-99.
[7]赵熙.论运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的若干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4:):16-119.
不可抗力 第7篇
(一) 案情概述
二零零九年九月曾某与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购买某市某区一处房屋, 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 总金额795868元。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 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 (不超过210个工作日) 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 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 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至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 由于政府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等) , 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 双方同意, 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 曾某向金伟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785868元。金伟杰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将所售的商品房交付给曾某使用, 但至今未为曾某办妥房地产权证。
(二) 诉讼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金伟杰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 (每日按购房款795868元的万分之五计, 从2011年8月9日起计至曾某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
被告主张:金伟杰公司抗辩称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办证, 应免责。金伟杰公司认为某市城市规划局自行制定的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中红线与座标不一致, 导致涉案房产项目无法通过规划验收, 令金伟杰公司不能办理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 明显是政府行为造成的, 属于金伟杰公司可以免责的事由。
(三)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向曾某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 (每日按购房款795868元的0.05%标准计, 从2011年8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如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 则违约金计至曾某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 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金伟杰公司对其迟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因政府行为而免责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不可抗力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法》中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指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可见, 我国现行法律承认不可抗力制度。但是“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 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 学者们均存较大分歧”。[1]
第一、双方当事人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该条既未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 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王利明教授认为:“各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 但是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则很难由法律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2]有的学者认为:“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由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自己议定, 故当事人可通过在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的方式规定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由债务人承担;或与此相反, 当事人也可约定债务人对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3]笔者认为, 在私法领域, 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项, 对于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部分, 可以由当事人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所以该案件中, 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基于意思自治, 根据具体的情况约定不可抗力的事项。
第二、政府行为是否可以纳入不可抗力条款。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 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 由于政府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等) 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的, 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双方将政府的行为归为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当中, 当作免责条款。
金伟杰公司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政府的客观原因造成了某市城市规划局自行制定的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中红线与座标不一致, 导致涉案房产项目无法通过规划验收, 令金伟杰公司不能办理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 明显是政府行为造成的, 属于金伟杰公司可以免责的事由。
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53条明确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情况, 对案件进行逐一分析。
关于“不能预见”。在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无法预见怎样的情况会在何时何地发生, 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预见能力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除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专业知识时, 以拥有专业知识的特殊主体的预见能力为准。在本案中, 可以清楚的看出, 在曾某和金伟杰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做出了预测, 在条款中写明了关于政府行为可能造成的履行不能的情况, 说明这是可以预见有政府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关于“不能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能避免的事情应当是当事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 均不能防止或躲避该客观情况的出现, 此事件的发生是必然且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案件中, 双方当事人在将政府行为写入条款的同时也就对将来发生的情况有所预见和避免, 这也就相应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应该对该事件有应对的措施, 不能只是一味的对该情况有预测, 但是并没有具体的防止不利行为的发生的方法和措施。
关于“不能克服”。“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 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如果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 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 则不能判断未不可抗力。”在该案件中, 金伟杰公司的确未按约定为曾某办妥房地产权证, 不能按时按要求的履行义务, 是在金伟杰公司在自身能力之外和受到的外部政府的行为的局限下双重因素作用下而不能达成目标, 构成违约, 这是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但笔者认为, 但凡要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 必须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都必须充分满足, 所以, 在前两个要件不满足的情况下, 我们不能认定政府行为是属于不可抗力条款。
第三、对于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条件的免责情形。
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 有明确写明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 双方同意, 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金伟杰公司提交的某市规划局某分局《关于“德雅轩”项目规划验收问题的复函》写明“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某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红线范围不一致, 该问题直接影响该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可见涉案房屋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证书确有政府行为因素存在。但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在政府行为导致金伟杰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 金伟杰公司要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的才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根据案件资料, 某市人民政府2006年颁发的《穗国用 (2006) 第11000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6年颁发的《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0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附图均清晰显示用地红线范围包含了金鱼塘26、28、30号未拆迁部分, 即是说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伟杰公司早在2006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复函中所提及的“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某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红线范围不一致”的问题, 但金伟杰公司直到完成涉案工程的2010年7月才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解决上述问题, 客观上推迟了政府部门发现并解决上述问题的时间, 最终造成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时间的拖延, 且金伟杰公司未在与曾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或合理期限内将因出现上述政府行为可能不能按照约定时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曾某。
由此可见, 在出现政府行为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 金伟杰公司的行为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的程度。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 了解必要的政府行为应该是其所应履行的义务。但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没有做到。金伟杰公司对于应知而未知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合约的行为属于在主观上有过错, 没有尽到应尽的合同的注意义务, 所以是不能免除金伟杰公司迟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这里的案件中怎样的情形才可以作为免责情形, 出卖人所作出的最大限度的补救的标准应该怎样衡量。笔者认为应该以出卖人的履约能力、专业水平作为参考的标准、并考虑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平衡的问题。同时, 应该将“具体的事件类型出发, 综合考量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将政府行为有条件、分类型地纳入不可抗力范围, 符合不可抗力制度的目的和社会经济生活运行的实际。”
三、结论
综上所述, 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合同的免责制度。案例中合同双方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是意思自治表现。但是即使是在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依然避免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难以预料的各种行为的发生, 对于判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条款, 认定日益复杂多变的政府行为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需要我国在合同法中做明确的规定。切不可让政府行为演变成恶意违约方免责的屏障, 但同时也不能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难以预料的政府行为而买单。
摘要:我国《合同法》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但是对于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等具体事项, 《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实践中发生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关系涉及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分析, 探讨案例中双方约定的政府行为是否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事由。
关键词: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意思自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470.
[2]尹田.法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315.
不可抗力 第8篇
环境质量恶化具有不可恢复和不可逆转的特点。昆明滇池和淮河水质恶化投入巨资, 治理效果不佳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环保专家叹息, 淮河流域小造纸产值累计不过亿元, 而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却需要数倍的投入, 达到生态功能水标准还要几年的时间。这个事实证明, 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是一条死胡同, 是得不偿失、后患无穷的愚蠢做法。
基于以上特点和原因, 环境管理超前执法, 超前管理很有必要。面对水资源逐渐枯竭, 人类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要量快速加大的严峻形式,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实现超前管理, 把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限制在国家规定的容许范围内。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含义,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建设, 为超前管理提供思想保障。科学发展观就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来认识发展, 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局部发展与整体发展的关系, 注重整体利益, 长远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发展观认为, 发展是个系统工程, 有目标、方向、过程、结果。科学发展的方向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向, 科学发展的目标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目标, 科学发展的过程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过程, 科学发展的结果是符合人民利益,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结果。那种为谋财而不惜害命, 为个人和局部发展而不惜危害整体, 为眼前发展而不惜危害长远发展的做法是违背科学发展观, 也违背人民利益的, 也是片面强调发展造成的恶果。由于这种思想泛滥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阻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 为超前管理创造体制保障。
自《环境宣言》开始, 许多国家都把环境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职能, 并在宪法里做出规定。我国也将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 在宪法里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党中央也明确提出, 环境保护是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地党政要一把手亲自抓牢。但是, 我国环境保护系统的管理体制与行使国家职能, 实现超前管理的目标还不相适应。
为强化环境管理的国家职能, 实现超前管理, 首先应该摆正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级别。许多地方为强化公安工作, 由地方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 环境保护部门也可以借鉴这个做法。这样可以提升管理级别, 树立超前管理权威, 对环境保护相关机构能起到有效协调作用。
其次, 环境保护系统要以国家管理为主, 地方积极配合的管理方式。管理权应集中在中央, 集中在部门, 包括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干部配备等问题。这样做的好处能保证环保经费的落实, 保证人员素质, 防止素质低下、机构膨胀、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等问题。环境保护工作因为要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对地方的盲目发展、片面发展进行制约, 对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项目进行限制。
其三, 环境管理权要相对集中。集中到环保部门来, 防止其它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与环保部门争权争利, 影响对环境的管理。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 为超前管理创造制度保障。首先, 要建立完善的法规,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要实现法大于权的立法目标。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 在赋予权利的同时, 明确相应义务, 对不承担义务造成危害的权力人, 应追究相应责任。特别要加强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督, 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环境权为公众所有, 全人类共有, 环境遭到破坏任何人都有追究权。其次, 严格对立法权的监督, 规范立法行为。以防止为部门立法, 为部门争权的现象。再次, 排污收费制度及相关的经济处罚制度要严格、规范、完善, 与立法目的相吻合, 避免各地环境保护方面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排污收费的立法目的是用经济手段来促使企业治理污染,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应该高于治理成本。可实际情况相反, 不少污染企业都在违法排污, 长期以来, 只缴费, 不治理。这些现象的存在, 有地方保护的原因, 也有法律上的缺陷, 应该加以完善。
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为超前管理提供基础保障。环境管理要想实现超前管理, 环境监测工作必须做到科学监测, 准确预报。环境监测工作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 是环境管理的前提和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每年都应向本级政府呈报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报告书》。
这个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据, 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这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超前管理的依据。可惜, 这项工作有的地方多年前就不搞了, 只是个形式, 没起到科学监测、准确预报、及时解决问题的目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环保经费紧张, 二是有些地方领导, 只顾眼前利益和眼前政绩而忽视环保工作, 不敢揭露矛盾, 暴露问题。当年淮河流域环保部门如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能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作出报告, 国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 淮河流域水质恶化就不会是今天的面目。现在一些地方的水质污染呈逐年加重的趋势, 特别是南水北调的调水区, 调水后自净能力将大幅度下降, 水质恶化就会迫在眉睫。为防止水质恶化的悲剧重演, 各地环保部门要重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切实做到科学监测, 准确预报, 为超前管理提供依据。现在有些地方重经济建设, 轻环境保护, 环保部门重收费, 轻管理, 忽视环境监测工作。有些地方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难以合理解决, 所给的编制与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相符。有的国家二级站省政府解决了相应的编制问题, 而同级政府长期以来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解决编制问题, 给环境监测站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些站长期以来既担负着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常规监测任务, 也担负着为了地方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任务。由于经费紧张, 长期以来只顾生存和创收, 无力对仪器设备进行更新, 这样的情况, 怎能完成科学监测准确预报的任务。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 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常规监测任务的站, 应该收归国家统一管理, 包括人员编制、干部配备交流、监测经费等方面。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提高干部素质, 为超前管理提供素质保障。
环保工作关系重大, 环保工作者应该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强烈的事业心, 这是前提。环保工作专业性强, 知识面广要有综合素质, 多样性的人材才能担当起重任。为此, 要把好进人关, 把优秀人才选进来, 保证加强环保系统内部人员的学习, 加强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环境质量恶化具有不可恢复和不可逆转的特点, 根据这一点说明了环境保护超前执法、超前治理的重要性。通过对我国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 说明环境保护超前治理需要的制度、保障和措施。
希望不可熄灭 第9篇
作为一个学生, 我当然希望自己能考场得意, 拿到一个十分出色的成绩。进入双语学校后, 我最大的希望是能在初三上学期时成功分流到东北育才高中。可是, 事与愿违, 我这学期的成绩可谓相当的“稳定”。如果说每个同学面前都有一座要翻过的山, 我面前却有一片山脉。
几次考试, 我的成绩总在年组三百到四百名间游离。正所谓“进亦忧, 退亦忧”, 最后打定主意随波逐流, 爱咋样咋样吧!我心中的那点希望之火也在不停地颤动, 仿佛随时都会熄灭。
直到有一天, 班主任王老师把我找到办公室, 问我:“XXX, 你的作业写得很好, 质量在班里也不错, 可为什么你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呢?你回去想一下, 是哪里不会还是马虎大意了, 不会的随时来问我。”我被老师说愣了, 再看那本练习册, 这哪里是我写的!分明就是照答案抄的!谁说我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了?我根本没付出又何来的收获?我真是羞愧难当, 真正体会到了何谓“无地自容”。我发誓一定要好好学习, 我心中那团就要熄灭的希望之火被点燃了, 并快速膨胀, 烧红了我心中的半边天。所有的后退、犹豫瞬间化为飞灰。
自此之后, 我开始努力了。老师说过, 初二上学期开始努力绝对能改变一切。我便要用行动证明这句话。我真是“脱胎换骨”:上课时溜号的时候少了, 听课的时候多了;自由活动时去玩儿的时候少了, 在教室复习的时候多了。同时, 我的成绩也开始回升, 期中时在年组排名是三百五十名, 上次月考到了二百九十名, 我马虎的时候也少了, 各科也都有起色, 尤其是英语, 已经进了班里的前十名。我进入这个班组的时候学号是三号, 让我们班的三号在年组垫底, 开玩笑!我的目标是重新回到班中的前三名。
现实不可弃,梦想不可无 第10篇
【作文真题】有的人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问:“为什么会这样?”我却梦想一些从未发生的事情,然后追问:“为什么不能这样?”——萧伯纳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诗歌除外),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书写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去年作文将两种做法放在一起比较,其结果差异明显,人们的价值取向也非常明晰,那就是“梯子不用请横放”的条幅,与前面“请注意安全”条幅相比,前者将事情“落到了实处”,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问题”,究其原因,可从“角度”、“细节”入手。可今年的作文,两个方面的比较就不那么简单了。虽有差异,但不能简单判断谁好谁差。
“千古文章立意高”,这个“高”也透着一个“难”字。怎样找出思维的突破口,去引爆思维,找出核心立意是作文分析的关键。
一、层层追问,拨云见日
我们先来比较这两种情况,看看所给材料包括的要素,这些要素有何差异。前面一种情况,是已经发生的事;后者是梦想一些从未发生的事情。前面对已发生的事,有疑惑,于是进行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后面对从未发生的事有梦想,为什么不能这样?前者是疑问,后者是追问,且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肯定句。前者是被动的思考,是现实的逼迫;后者是主动思考,是对未来的预期。从中可以看出这二者的差异是:一个是对现实的思考,一个是对未来的追问。
我们接着分析材料的前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许多事,我们逃避不了,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中所发生的一切,并对现实中发生的一切进行思考和探究,要问“怎么会这样?”只有对其发生的原因有疑问,就能找出应对的方法,矫正不当的行为。所以对已然的事,我们要学会思考。有了疑惑与思考,就有了解释或解决现实问题的可能。所以这种“疑问”是值得肯定的。
但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现实的层面,我们必须前瞻未来,梦想未来。对个人来说,勇于梦想未来,就有了一个理想,有了一个希冀,就有了前进的目标,若加个“有机会”、“有奋斗”,这个目标实现就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来说,有一个梦想,就为人民画了一个蓝图,也即有了一个信仰。若人民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坚持改革开放,为梦想而奋斗,“中国梦”就一定能实现。而恰恰对未来的思考是我们所缺乏的。
二、立意定位,多维拓展
“比较式”材料作文最忌將两者割裂开来考虑。所以我们要将两者联系起来,用辩证的观点去分析它们。那就是我们“不仅要立足现实思考”,“而且也要思考未来”。我们“虽然要有现实思考”,但我们更要“思考未来”。我们生活在现实中,但一定要怀揣梦想。从“现实”与“未来”或“梦想”着手,并以递进式、转折式的多向度思考,就基本掌握其核心立意了。围绕这核心立意,可以谈“让梦想照进现实”、“守成与改革创新”,谈“治与防”,谈“被动与主动”等。即使你以后面一种类型去“单边”拟题,但在行文时,也要辩证的论述“前后两种类型”的关系。用递进式或转折式结构,如不仅要重视治,更要重视防;不但要治,而且要防……但不能对两者平均用力,否则文章太过平坦,少了动感,也就少了一点深度。
“大道至简”,其实生活中的道理也就那么几个,但它们都隐在各种形态之中,我们必须条分缕析,拨开云雾,找出真谛。今年的高考题若揭开材料的外衣,好像与“脚踏实地与仰望天空”同出一辙。当然有些小区别,那就是安徽今年的高考题,着重对现实和未来的“思考”。审作文是应该审生活的。联系现实,我们对发生的事,做了哪些思考?当我们成绩出了滑坡,我们会思考“怎么会这样?”当自己春风得意的时候,朋友却怒而相向,我们会思考人性“怎么会这样?”当一个老人倒在地上,只有人围观,没有人扶起,我们不禁问,“怎么会这样?”当江苏某地自从化工厂迁入,就有了一个“癌症村”,我们不禁要问,“怎么会这样?”……
三、辩证分析、鞭辟入理
人类都是在总结经验中发展的,没有现实的质问,就不可能唤醒良知,杜绝伤害,就可能找不出问题的原因,就不可能有对人类生存质量的改善。所以生活中,我们必须敢于质疑,质疑是社会进步的一剂良方,质疑是人类完善自我的初始动力。
但人类不能停留在质疑后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手忙脚乱之中,人类的发展要有前瞻性,要面向未来,要考虑尚未发生的事。就像人不仅活在有形的现实中,而且还要活在无形的精神世界里。只有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做个辩证的统一,才是一个完整健全的人。所以人类要有梦想,特别要敢于有梦想。没有梦想,人类就如无头苍蝇,嗡嗡着没有方向;没有梦想,人类如贪婪的动物,只顾眼前的风光。灰姑娘正因为有了梦想,就走进白马王子的心房;毛毛虫正因为有了梦想,就长出飞上天空的翅膀;俞敏洪因为有梦想,就有了新东方的辉煌;乔布斯因为有梦想,才有了苹果品牌的新视窗……
按照这种思路,去写“现实思考”的正反两方面,以及“未来和梦想”的正反两方面,应该说学生有话可说,有例可举。不过若只写后面的梦想,而否定前者或不提到前者,我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习近平说过,每个人要“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这样的人生才出彩。现实不可弃,梦想不可无。有梦想,就有创新;有梦想,一切皆有可能。
【附下水文】
让梦想照进现实
“有的人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问‘为什么会这样’;我却梦想一些从未发生的事情,然后追问‘为什么不能这样’。”——萧伯纳
草木摇落露为霜,怎么会这样?水落石出瘦河床,水又流向了何方?
眼前发生的一切,让人沉思,现实存在的事情叫人思量。但我们还应抬起眼光,朝未来张望,因为生活也有“诗与远方”,生活也需要一点梦想。
思考生活,因为生活给我们以启迪。当茅草割破手指时,鲁班想到怎么会这样?于是他发明了锯;当苹果落地时,牛顿想到怎么会这样?于是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当开水顶起茶壶盖时,瓦特想怎么会这样?于是他发明了蒸汽机……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多问几个为什么,我们就可以从中汲取智慧,将人类文明引向远方。
思考生活,因为生活还不尽人意。当你学习成绩下降时,你不去扪心自问,哪能找到下降的原因?当毒奶粉事件出现时,你不拷问良心,哪能找到解决的根本?当老人倒在街头无人敢扶,当被朋友暗中下毒,当城管表现野蛮,当环境出现恶化,当争端无法消弥……这些足以让人类进行思考而找出根绝的办法。到底是法制的缺失,还是道德的滑坡?是欲望的驱使,还是人性的苍凉?
现实思考推动着现实改进与前行,但我们也要对未来追问,要有梦想。正如一哲人发问:如果没有梦想,人类将会怎样?
若要我回答,我估计人类仍生存在蛮荒时代,没有生活色彩,不能前瞻未来。
因为有梦想的人生才有色彩。人的生存不能只着眼于现实,以单色呈现,也就是说人生必须有一个愿景,有一个梦想。有了梦想就有了追求的方向,也就有了生活的动力。《基督山伯爵》中有这样一句话,人类的一切美好就在于等待和希望之中。希望就是梦想,没有了梦想,就没有期盼,没有期盼和等待,也就没有幸福可言。对人类社会有梦想,对中国改革有梦想,对自己前途有梦想。灰姑娘怀揣梦想,最终走进白马王子的心房;毛毛虫怀揣梦想,最终长出飞上天空的翅膀;俞敏洪怀揣梦想,最终走向新东方的辉煌;乔布斯怀揣梦想,最终让苹果品牌有了新视窗………那怕对一个具体且微小的事情有梦想,再难的生活也能闪出一丝光亮。梦若在,心就在。有梦的人生才有可能精彩。
因为有梦想的人生才有未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正如海尔总裁张瑞敏所言:“眼光是用来看未来的。”一览风云际,遐想未来事。若从一颗小芽,看到硕果累累;从一脉水线,看到河水滔滔;从一滴汗水,看见了丰收的喜悦;从一丝慈悲,你看到人性的光辉。那你活得自信而阳光,体恤而坚强。当然你从蝴蝶振动的翅上,看见了风暴的影子;从黑烟升腾的空中,看到了人类的呻吟;从草的枯萎,你看见了黄沙烈烈;从人的贪念,看到了资源的枯竭。那你懂得了善待和预知,珍惜和克制。梦想,其实就是美好的未来的预设与创新。
没有梦想,哪有未来?没有未来,怎能精彩?摇落的霜,未来变成了水珠,折射着七彩阳光;落下的水,未来走过山川,汇入了海洋……
若让梦想照进现实,让现实辉映梦想,那么现实更显绚丽,梦想更为出彩。
冬季养生不可轻 第11篇
《黄帝内经素问四季调神大论》上说:“冬三月, 此谓闭藏, 水冻地坼, 无扰乎阳, 早卧晚起, 必待日光。”就是要求人们在冬季要早睡晚起, 不熬夜不睡懒觉, 因为充足的睡眠能够让人阳气潜藏, 阴精蓄积。劳动时也不要搅动阳气而破坏人体阴阳转换的生理机能, “冬时天地气闭, 血气伏藏, 人不可劳作汗出, 发泄阳气”。
冬天天气干燥, 又加之现在家庭都使用各种各样的取暖器, 相对湿度就大大降低。干燥的空气, 会使鼻咽、气管、支气管黏膜脱水, 使其弹性降低, 黏液分泌减少, 纤毛运动减弱, 容易诱发和加重呼吸系统疾病。干燥的空气还容易让表皮细胞脱水, 皮脂腺分泌减少, 导致皮肤粗糙起皱甚至干裂, 所以冬季一定注意空气的保湿。科学研究证明, 人生活在相对湿度为40%~60%, 湿度指数为50~60的环境中最为舒适。为了保证室内有一个适宜的相对湿度, 我们不妨在室内养养金鱼, 种种水仙, 既增加了生活的情趣、美化了生活的环境, 又增加了室内的相对湿度, 起到颐养身心的保健作用。
除保证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外, 还要保证室内空气的相对流通, 这个流通不是通透, 一般只打开朝南的窗子即可。通风可以使室外的新鲜空气经常流入, 减少室内污浊空气的产生, 减少病菌的滋生。如果室内密封太严, 会让二氧化碳的含量超过人的正常需要量, 引起头痛, 脉搏缓慢, 血压升高等情况, 严重的还会出现意志丧失等症状,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冬天还要进行日光浴, 在外面晒晒太阳, 这种“负日之暄”不但是一种享受, 还起到壮人阳气、温通经脉的作用。还有每天晚上睡前要用温水泡洗双脚, 既除去了污垢, 又御寒保暖, 还能补肾强身、解除疲劳、促进睡眠、延缓衰老、防治感冒以及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发生。如果用甘草、元胡煎剂泡脚, 还可以防治冻疮;煅牡蛎、大黄、地肤子、蛇床子煎洗, 可治疗足癣;用白果树叶煎洗, 可以治疗小儿腹泻等。
不可抗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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