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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精选6篇)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第1篇

关键词:大众体育,伤残人,高等体育,体育教育

高等体育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也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逐渐普及的今天,残疾人能否接受高等体育教育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既是残疾人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残疾人自身改善生存状态,体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1 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现状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招生制度的不断改革,高校残疾学生入学率的比例也随之增大,据统计,1985年,我国只有一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特教学院,全国有残疾人大学生853名,至2007年底,全国有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特教学院(专业、班)14个,在校生近2400人;还有两万名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的残疾人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比例为95%。[1]但是残疾人特别是一些高水平的残疾人运动员享受高等体育教育的状况却不容乐观,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的人数非常少。

我国现有残疾人8200多万,各类残疾人运动员已达到280多万,能接受高等体育教育者寥寥无几[2],据调查,截至2008年,江西省共培养1000余名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内外比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共获得奖牌400多枚,然而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运动员只有3人,[3]这与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是不相符合的。而残疾人运动员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普及率不高,必然形成残疾人体育竞技事业潜在的危机和残疾人运动员生存质量的下降。

我国高等体育院校招生形式主要有参加全国统考的普通招生;参加全国统考的体育专业招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艺术类招生;参加由教育部、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优秀运动员单独招生等几种形式。目前,我国的残疾考生一般与普通考生一同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按国家统一的录取标准进行录取。

我国现有专门高等体育院校14所,综合大学、师范类院校举办体育教育专业的院校300所左右,但开展残疾人运动员高等体育教育的高等院校数量不多,曾经有沈阳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和山东体育学院3所体育院校以成人教育、函授和五年制大专的形式为残疾人运动员提供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机会但是因为没有供残疾人运动员住宿就学训练所需的无障碍通道;没有专用的体育训练器械;缺乏特殊教育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种种原因,发展都不是很好。这就意味着对于残疾人运动员而言,由于社会资源在残疾人体育教育方面配置额度的不足,而导致残疾人运动员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机会缺失。

2 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2.1 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入学人数少,层次不高

虽然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在短期内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人明显滞后于高等教育的发展。2007年,我国的毛入学率达到了23%,而在全国8000多万残疾人口中,有大学文凭的仅占残疾人总数的2.3%,目前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有2万多名,占残疾人总数的0.28‰,在校生中,残疾人大学生只占健全人大学生的0.9‰,残疾人大学生的比例很低。而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接受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人数更少。我国至今还没有残疾人体育教育的研究生教育层次,大部分体育院校对残疾人大学生排斥现象严重。残疾人大学生在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机会上与健全人相比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

2.2 高等体育教育的设施不完善

由于残疾人的生理上的缺陷,只有少量的普通体育训练的器材适用于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体育教育需专门的残疾人的体育训练器材,残疾人体育教育成本要比普通体育教育的成本高很多,有些残疾人专用的体育器材要特殊的材料制成,如在轮椅篮球项目训练和比赛中,为使运动员在场地上躲闪灵活,运动自如,对轮椅的要求很高,制造轮椅的材料都是轻便但价格昂贵的特殊金属材料,每辆成本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国内高等体育院校一般都没有供残疾人运动员住宿就学训练所需的无障碍通道;没有专用的适合残疾人的体育训练器械;3所专门举办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体育学院的无障碍设施也十分落后,教学辅助设备和体育训练器材存在陈旧和短缺现象。这一实际情况在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乃至残疾人高等教育领域都存在,并且会长期存在。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发展。

2.3 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师资数量不足,质量普遍较低

相对于正常大学生,残疾人大学生的心理相对封闭和敏感,容易产生自卑和挫折感等不良心理情绪,残疾人高等体育教师需要有特殊教育理论知识、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特殊体育教育教学方面的技能,而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师资培养发展缓慢。目前,全国高等特殊师范学校(专业)共有14个,这些学校以培养中等以下学校的特殊教育教师为主,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能够培养特殊教育专业研究生。这些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所招收学生人数很少,大部分高层次毕业生都从事科研工作,真正能够走向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学实践工作的专业人才少之又少。我国体育院校中严重缺乏特殊体育教育教师,普通体育教师基本不具备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知识和能力,残疾人体育教育教师队伍的落后已经成为制约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质量的“瓶颈”。

2.4 实行统一招生,没有考虑和照顾到残疾学生的特点,不利于残疾人获得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机会

残疾人比较适宜于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而单独招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需具有国家二级(或二级武士)以上运动等级;二是需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由于残疾人运动员的运动等级未纳入现行的运动等级序列,因而,残疾人高水平运动员不可能被纳入单独招生的范围。没有政策保障,高等体育院校自然不会积极招收残疾人学生。这些都限制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发展。

2.5 过高的大学学费阻碍了残疾人的求学路

据统计,全国高校生均学费已经从1995年800元左右上涨到了2004年的5000元左右,涨幅750%,住宿费从1995年的270元左右,上涨到2004年的1000-1200元,再加上吃饭、穿衣等,每个学生4年大学学习生活需要4万元左右。[4]残疾人及其家庭一般属于收入较低或贫困家庭,2008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总收入为8970.5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为8584.2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总收入为4836.7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为4588.9元。[5]高校的学费和学生生活费用远远超出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收入,使得很多家庭无法承受。

3 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残疾人高等立法不完善,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受教育权是一项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残疾人群体理应拥有该项权力,他们不仅不应受到歧视,而且应当得到特殊的照顾。虽然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民健身纲要》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法规政策,为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这些法规和政策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弱势局面没有得到有力地改变。

其次,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在教育资源占有上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我国各级政府目前对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的投入水平普遍较低,难以满足残疾人高等教育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加速发展的需求。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成本既比健全人高等体育教育的成本高,也高于其他专业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成本。开展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除需大量的一般特殊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辅助设施,还需大量的特殊体育教学训练器材,。我国目前对残疾人体育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已经直接影响了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质量和发展。

最后,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政策体系不健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到来,高等教育内外环境在短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关政策配套工作有待加强。残疾人高等体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残疾人贫困生的资助体系,贫困残疾人大学生是贫困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他们的高等体育教育成本比一般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还要高,所需资助力度相应的也非常大,而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体育教育的资助政策还不健全,资助渠道不宽,现有的资助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

4 发展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若干建议

1.建立“注重公平,给予补偿”的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价值观念,保障残疾人的高等体育教育权。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高等体育教育政策中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缺乏特殊政策关注和支持,这对残疾人高等体育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普通高等体育教育,已表现出极大的不对称性。在现阶段,建立“注重公平,给予补偿”的发展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可行的。国家应尽快出台《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规,为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通过加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专项管理,加大政府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投入。

目前,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设立了特教处,各省也把特殊教育列入基础教育处的总要工作内容,但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专项管理仍有待加强。建议各级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事业。另外,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成本相对普通高等体育教育要高出许多,各级政府应针对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自身发展的特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专门的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投入的逐年递增。对于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应当实行国家增拨专项经费,即实行专项体育教育投入,确保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投入的足额到位,以此鼓励高等体育院校招收残疾人大学生就读。

3.国家通过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确保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发展。

在招生方面,制定适合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招生政策。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参照单独招生考试的办法,专门制定一套招收残疾人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办法,可先在部分院校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扩大招生院校和招生数量。这将有助于增加残疾人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机会,保障残疾人运动员接受高等体育教育的权利。

在高等体育教育的教育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应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国家在体育院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时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的建设无障碍通道,要保证残疾人的基本体育设施配置,要有适合残疾人训练的体育器材,从政策上调动现有的体育院校举办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专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师资方面,给予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殊的政策支持和待遇保障。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缺失残疾人体育教育理论和教学技能方面的专门训练,因此,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特殊照顾,加大我国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为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机构培养大量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体育教师队伍。另外,还有鼓励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机构中的教师通过在职、脱产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特殊体育教育教学技能。

在贫困生资助方面,完善残疾人贫困大学生的特殊资助政策。在制定和贯彻落实现行的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时,应区别对待残疾人贫困大学生和正常的贫困大学生,残疾人贫困大学生应该优先得到政府和学校的资助。在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俭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以及高校从所收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等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应优先考虑残疾人贫困大学生并提高他们的奖学金数额;增加他们的贷款数额,并由政府贴息和帮助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确保残疾人大学生不因经费问题而辍学。

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年到年全部期刊和杂志数据中,以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作为关键词,总共收集的相关文献仅有6篇。发展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从办学理念、教育教学规律、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制度、资助体系、就业保障等方面都要进行系统的研究。应努力建立一套符合残疾人身心发展规律的高等体育教育保障制度和教育体系,促进残疾人高等体育教育与健全人高等体育教育同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残疾人教育条例[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

[2]张宁生.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3]李文长.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益研究——理念.政策与制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4]郝传萍.浅谈残疾学生体育教育[J].中国特殊教育,2000,(3).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第2篇

(残联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仍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第3篇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278-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待残疾人的认识和态度逐渐深刻而全面,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残疾人提供了一个提升自我、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更给了他们一个与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之一,并强调了“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本文从教育公平的三个层面,通过与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对比,对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些教育不公平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

入学机会平等是残疾人接受平等教育的开端,也是所有教育平等的起点。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为8296万人,具有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残疾人94万;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1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2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可见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可接纳残疾人的高等院校大多停留在专科、职业教育的层次上。下面将从两个方面阐述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所存在的问题。一是残疾人数量与接收残疾人的高校不成比例。我国6岁及6岁以上残疾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占总数的比例为1.44%,远低于普通人口5.46%的比例[2]。而且,目前我国从事高等特殊教育的院校较少。据统计,截至2010 年底,我国专门招收残疾人的残疾人高等院校( 系、专业、班) 17 个[3],不仅办学层次较低,且很多学校都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学生的服务和支持项目。相比,美国对于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入学机制就相对完善得多。资料显示,目前美国有 1500 多所高校接受残疾人学习,占全美国大学的1/3。而且,学校提供的支持相对比较完善,当进入哈佛大学、耶鲁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世界知名高校的网站,搜索“services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时,可以看到每个学校都为残疾学生提供了详尽的技术和环境支持,美国加劳德特大学还面向美国及全世界的聋人招生,并且拥有学士、硕士、博士的授予权。通过以上的数据表明了我国从事高等特殊教育的院校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需求,同时关于残疾人入学的指导和咨询也不够完善,这些都造成了残疾人入学机会的不均等。二是考试招生录取不完善,入学标准不统一。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但仍有个别院校以“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为由拒收残疾考生。相比之下美国在保证公平录取的基础上专门为残疾人制定特别保障措施,制作盲文试卷、延长考试时间、允许携带助听器等。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中支持条件不足

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和高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在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从我国目前招收残疾人的数量(包括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和从事高等特殊教育教师的比例来看,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严重不足。另外,在特殊教育教师的任用( 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 、教师进修制度等方面还很不规范[4]。美国实行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包含了对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的公共核心性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从事幼儿早期特殊教育和教授八种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所应具备的技能[5]。另外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明显不足,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态度较为消极[6][7]。在美国,学校都设有专门的为残疾人服务的办公室,这个部门专门提供支持服务,还尽可能在每周的专业课程上为残疾人提供一个助教,并协助制订学习计划[8]。学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很完备,如哈佛大学各种分门别类的图书馆都为残疾人提供了服务项目,拉蒙特本科生图书馆主入口的左侧设有残疾人轮椅坡道和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卡波特科学图书馆提供六个供轮椅进入的工作室,设有网络打印机和Zoomtext8.0(即为弱势力者使用的放大电脑屏幕的软件)。耶鲁大学也有专门负责残疾学生事务的办公室(Resource Office on Disabilities),主要负责是为残疾学生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通过创建学生社区,改变全体学生对残疾学生的态度,使残疾个体尽快地融入到集体中来。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结果公平堪忧

教育结果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和理想。作为一种客观评价和监控的工具,教育结果公平在教育公平体系中,应该同教育起点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教育结果的公平与否主要涉及教育质量和就业水平两个方面。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教育质量的重要性,教育手段单一,不能保证每个残疾人学生得到应该有的学习效果,无法保证教育质量。相比而言,美国在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过程中因材施教,用多样化、人性化的课程使得残疾人在学习过程中不会因为自身的缺陷而失去取得良好教育结果的机会;另外就是缺乏就业指导,就业方向窄。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由于用人单位观念滞后,残疾人就业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残疾大学生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还是会遇到诸多困难。而在美国,每个州都设有一个州职业康复机构以及地区性办公室,特殊教育工作者和职业咨询师也强调独立的生存技能、职业规划、面试技巧的重要性,认为这些都应当包含在IEP计划中[9]。

四、发展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建议

1.健全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招生体制

目前,我国规范特殊教育活动的法律比较零散,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从而未形成有机的整体和合理的体系[10]。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法》,并在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律基础上尽早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教育过程的操作性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高等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入学标准、就业政策等。

2.加快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加强师资培养

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不仅要适应市场的需要,还应符合不同残疾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随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弹性变化。此外,高等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应该成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除了承担在职教师学历提高的任务外,也可对没有经过特殊师范培训的教师进行职后培训,使之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工作需要[11]。

3.加强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质量和就业指导,推进实现结果平等

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说,政府要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做好政策舆论的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和偏见;残疾人自身也要摆正心态,也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自主创业[12][13]。学校作为残疾学生进入社会的一个窗口,应该为他们做好就业服务,为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并对实习单位进行跟踪访问;教授学生求职技巧,如怎样做简历、如何面试等。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EB/OL].http://www,gov.cn/fwxx/cjr/content_

1311943.htm.[2007-05-28].

[2]黄伟.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1,(4).

[3]李强,鲍国东.中、日、美聋入高等教育模式的对比与借鉴[J].比较教育研究,2004,(11).

[4]陈小饮,申仁洪.试论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5]姚璐璐,江琴娣.美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述评[J].中国特殊教育,2009,(2).

[6]朱珊珊.普通高校健听大学生对听障大学生接纳态度的调查研究——以南京特教学院为例[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9,(3).

[7]陈光华.对视障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态度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5,(12).

[8]David J. Conner. Helping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transition to college: 21 tips for students with LD and/or ADD/ADHD[J].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2012,(44):16-25.

[9]Carol A. Dawdy.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Special Edu-

cation: Partners in Transition for Individuals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J]. Journal of Learning Disabilities, 1996, 29( 2).

[10]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8).

[11]蒋云尔.高等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办学定位[J].中国特殊教育,2004,(7).

[12]余慧云,韦小满.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6,(4).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第4篇

由于残疾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 并且大多数学生是通过单考单招入学的, 出现了一些与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不同的问题。

1.残疾人大学生整体文化基础薄弱

我国残疾人大学生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知识基础薄弱。我国残疾人大学生的知识基础薄弱, 首先是与其残障有着密切关系的, 由于视听障碍使得他们在学习时遇到较大的困难, 无法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我国残疾人基础教育质量不高, 高等教育阶段没能及时为残疾学生补课, 导致部分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滑坡。

2.师资结构及教师职业能力薄弱

孔子的教育具有有教无类、 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实践和效仿的。 更适合残疾人职业教育, 但是要想培养的学生具有良好的专业表现, 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 目前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 而且有一部分双师型教师还停留在双证的水平。 听障学生的实训管理涉及教学生活思想等很多方面, 他们与健全人的沟通也是很大问题, 对教师的要求更高。

3.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出口不畅

专业办得好不好, 主要看学生就业好不好。 残疾人学生从高等学校毕业后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社会就业排斥。 由于我国在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滞后, 经常会出现排斥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现象。 另外, 部分残疾学生中也存在好高骛远的错误就业观。由于要求的条件很高, 对职业的选择过于挑剔, 也会错失不少就业机会。

二、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中的应用

1.校企合作建专业

通过深入企业调研, 将工作领域的典型工作任务、过程和岗位能力总结概括至学习领域, 以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项目;以岗位能力标准确定教学模块;以行业、企业对人才的综合要求确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和课程体系。 明确“教﹑学﹑做”三方面的针对性内容和相互的关系; 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 分析测试不同残疾类别的学生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岗位胜任性, 教会其学习方法, 教学以“任务实践”为主线, 运用“标准化”、“流程化”的模式, 结合情境的创设、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仿真软件的应用、实训装备的完善更贴近企业岗位实际, 使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模式的针对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得到增强。

与企业的紧密结合, 加强了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吸收了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得到了企业对专业建设的具体指导。

2.校企合作强专业

引企业、培训机构入校, 实施三方协同培养。 三方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内容, 开发教材资源。 首先学校与企业校企合作, 确定人才培养订单;之后企业考察, 选定行业标准作为其企业人才标准, 企业出资引入行业专业人才组织专业教学; 最大的优势在于在选取人才培养所需的课程内容时, 充分依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三方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满足几方面的基本需求的基础上, 创新适合特殊学生的课程体系, 从而使专业建设在校企合作中得到有效强化。

3.突出企业文化

每个行业,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内涵和文化, 学生在职业技能学习的过程中, 要不断渗透企业文化。 在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中, 我们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 对其沟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职业素质等进行针对性培养。 如听障学生职业心态较为浮躁, 职业责任感低;视障学生职业心态保守, 缺乏创业激情; 肢体学生职业心理较为悲观, 工作积极性不高等职业心理, 为此, 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分别给予针对性的强化设计, 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准职业人素质。

4.依托校企合作完善实践教学过程

实践课是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课程能力目标方面, 从残疾学生未来岗位职业基本能力、专业技能和岗位综合能力三方面要求出发, 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一步融合, 教室逐步被实训室取代。 引进行业和企业的技术高手进入课堂, 认真吸取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实习实训与职业素养、学生身心特点密切联系。

三、在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中继续深化校企合作

1.招生与招工一体化

校企联合培养, 根据行业岗位需求, 对每一名新入学的残疾学子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开展招生与招工一体化, 应用现代学徒制模式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方案, 改革考核方式、内容和录取办法, 在残疾学生入学考试的过程中适当加入面试、心理筛查, 职业适应性的考核。

2.校企共建师资队伍

校本的师资队伍是很难独自完成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的, 打造一支有校企共建的师资队伍, 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可以借鉴台湾的双师模式, 一名学校教师和一名企业教师联合教学称之为双师。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 形成双导师制。学校教师要下企业实践, 师傅承担的教学任务纳入考核。

3.形成弹性学制

根据教学和企业需要, 合理安排学生岗位, 分配工作任务。 学生可以工学交替, 分阶段完成学业, 实行弹性学制或学分制, 创新和完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 探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 从实际解决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出发, 实现校企的一体化建设是关键, 与企业共建专业, 课程从实际岗位中来, 与企业一起开发, 同时考虑到残疾学生的生理差异, 因材施教, 选择适合的岗位, 做到理论、技能、顶岗的校企一体。

参考文献

[1]蒋家响.韩国职业教育的一体化特色[J].职教论坛, 2014 (07) .

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第5篇

残疾人高等教育, 是残疾人在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过程, 教育机构包括独立设置高校、高校的二级学院 (系) 、成人教育、电大、自考、远程教育学院、网络学院等, 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有两种方式, 一是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 二是单考单招。单考单招政策是指经教育部和省、市厅委批准, 由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实际情况, 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政策[1]。普通高等教育通过单考单招招收的主要是听障和视障两类残疾人, 成人高等教育招收的还包括肢残。

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4年, 中国残疾人基金会与原国家教委协商, 1985年以 (85) 教学字004号文件[2]要求各地教委、高招办在招生工作中对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残考生, 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4部委还多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和残疾学生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保证残疾考生的招生、录取和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山东滨州医学院, 在全国招收肢残学生;1987年, 21名残疾考生进入北京大学;同年长春大学对盲、聋学生实施单考单招政策;翌年, 又有11名残疾考生进入北大。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 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1997年天津理工学院招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听障青年, 2000年北京联合大学招收听障、视障学生。200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3]强调,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截至2011年底, 经教育部批准, 我国实施单考单招政策招收残疾人的高等院校18个, 在校生近5000人, 年招生计划约为1349人。近30年来通过单考单招政策圆了大学之梦的残疾人达30000多人。

十一五期间, 普通高校录取残疾学生约30000人[4]。北京成人高考自2003年起面向残疾人实施单考单招政策, 到2011年底累计招生1600多人。2004年中央电大成立了残疾人教育学院, 此后上海开放大学等30多个省市电大先后成立了残疾人教育学院或教学点, 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 面向残疾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 到2011年累计招生7000多人[5]。目前, 我国基本形成以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为基础, 在特殊教育学院就读为骨干, 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就读为辅助的格局。

追求教育的公平公正, 是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尽管现阶段无法完全保证全面的公平,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残疾人正在享受着比以前任何时期都相对公平的高等教育。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招生制度体现教育公平与公正

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实质上是教育机会的公平性, 要求教育机会人人平等的分配。按照机会权利平等原则, 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都应该公正分配。招生政策的公平和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美国教育家杜威认为, 教育的三个主要功能是促进人的心智发展, 通过人的社会化实现社会整合, 以及促进社会平等的功能。美国“公立学校之父”贺拉斯.曼认为“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 其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6]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由于自身的残疾, 在基础教育阶段他们的身体素质、心理、认知水平、思维能力的发展均落后于健全人, 残疾人群体的学习能力和水平与健全人是有差距的。因此, 让残疾人与健全人在高考的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本身对残疾人就是受教育的不公平。平等的享受高等教育是残疾人的基本人权, 单考单招政策就是为残疾人寻找或调整一条公平的起跑线, 寻求一种起点的平等。

《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 “不论什么阶层, 不论经济条件, 也不论居住地, 一切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在6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教育改革浪潮中, 教育平等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问题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7]。在社会客观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 教育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 帮助残疾人摆脱贫困的局限, 能够显著地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态, 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

残疾人教育权利是我国《宪法》、《教育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也是基本人权, 是人的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 是满足人民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的需要的权利, 并且受国际性公约认可保障的基本权利。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证, 体现出对人尊严的肯定, 能够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理念。

三、扩大招生提高残疾人受高等教育机会

高等教育大众化是基本人权, 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 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按照机会公正原则, 由于教育都是社会提供的, 因此, 教育机会都应该平等分配。近些年中国高等教育高速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十一五”教育改革发展及“十二五”教育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2010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6.5%, 规模跃居世界第一[8]。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各类教育人口大国, 是世界人力资本总量第一大国[9]。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过渡到普及教育, 部分地区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达到70%以上, 达到普及水平。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总数分析, 每10万的居民中受过大学教育的8930人, 比例为8.93%,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受过大学教育的残疾人已提高到1.47%。近几十年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就北京市而言1987年有1.42%接受高等教育, 2006年达到8.07%, 是1987年的5.68倍[10]。疾疾人无时无刻感到就业的压力, 对知识和能力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加强烈。教育改变人生, 公平教育机会是他们提高生存条件的保障。目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小于健全人的水平, 但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逐年提高, 基本满足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愿望。

四、逐步提高教育经费, 加强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力度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运行成本较高, 国际普遍认为是普通高等教育的4—5倍。成本高表现在日常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 如小班教学, 配备翻译、心理指导;配备资源中心满足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特殊要求等。同时残疾人及其家庭一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家庭收入少, 生活贫困, 学生学费收缴困难, 因此残疾人高等教育要比普通高等教育投入更多的经费支持。据统计我国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不断增长, 2012年首次达到4%[11], 已经非常接近世界平均水平4.9%。目前北京市财政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拨款达到残疾大学生生均30000元, 是普通大学生的2.5倍[12], 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同时研究机构正在调研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划拨标准, 不断提高教育经费, 同时教育机构也在开源节流, 多种渠道募集社会资金补充教育经费不足。

五、残疾人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需要完善程序过程公平

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第6篇

一、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主要制定法

对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联邦法案包括《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美国残疾人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和《残疾人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及其修正案。另外,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也对高等教育有一定的影响。《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虽然主要规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教育问题,但该法案的实施使大量残疾儿童获得了接受义务教育机会。到20世纪90年代,这些儿童纷纷进入大学适龄阶段,对高等教育残疾人的保障提出了挑战。如,1994年的大学新生中残疾人的比例由1978年的2.6%上升到9.2%。[1]

1.《康复法案》

1973年的《康复法案》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平等的重要法律。《康复法案》被美国大部分州所认可,而且该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随后的《美国残疾人法》和《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所采纳。《康复法案》第504款规定:在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或者活动中,“适格的残疾人”(qualified individual with a disability)不应因其残疾被排除参与、被剥夺获益或受到歧视。[2]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只要是接受联邦资助的项目均受这一条款的约束。联邦教育部下属的“民权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Rights,OCR)负责具体执行这一条款。大学若违反这一条款,民权办公室有权:(1)阻止支付合同的款项;(2)终止合同;(3)禁止合同当事人未来再订立合同。但《康复法案》第504款规制的对象仅为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适用范围较窄。

2.《美国残疾人法》

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吸纳了很多《康复法案》的判例精神,该法第2条规定禁止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大学,歧视残疾人。第3条规定禁止提供12种特殊公共服务产品的私立机构,包括私立大学,歧视残疾人。但该法案是一部综合性法案,规定相对比较宽泛。只有在该法案的第309条关于测试与课程的条款中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进行了规定:任何组织在提供与高中后学历文凭相关的测试和课程时,应当以适合残疾人的场所和方式提供该测试和课程,或者为该群体提供适用的替代性安排。[3]该法案提出了“机会平等”、“最适合的环境”、“合理调适”、“过度负担”等概念,这些概念对残疾人高等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法院判例中争论的焦点。后文会针对这些争论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3.《残疾人教育法》

1990年,联邦立法机关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修订为《残疾人教育法》。虽然大多条款仍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但法案名称由“儿童”(children)变更为“人”(individuals),说明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儿童,也包括成年人,使其相应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

1997年和2004年美国国会两次修订《残疾人教育法》,并在2004年更名为《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修订的核心是提高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期望,将特殊教育计划与教育的整体改革相结合,让残疾人享受到满足其自身需要的高质量教育,力图解决当今特殊教育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问题。对于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机会和教育形式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残疾人教育法》及其修订案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其适用性更多地是通过法院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

二、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保护的主要特征

1. 严格的“残疾”鉴定

《康复法案》第504款对残疾人进行了大类上的界定,规定残疾人包括三类:(1)因体格或智力缺陷而严重影响一种或多种主要生命活动;(2)曾有缺陷记录;(3)被判定为有缺陷。[4]2008年的《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对主要生命活动进行了界定,主要生命活动系指生活自理、手部活动、看、听、吃、睡、走、站、负重、弯腰、说话、呼吸、阅读、思维、交流、工作等主要身体功能。[5]而《残疾人教育法》第1401条则对“身心障碍”的种类进行了详细规定,身心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智障、听力缺陷、言语障碍、视角损害(含盲童)、重度情绪困扰、肢体损害、自闭、脑伤、身体健康损害,以及特殊学习障碍。[6]残疾学生属于何种残疾和需要何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及服务,都需要由政府指定的机关诊断。

《残疾人教育法》规定,对残疾儿童进行鉴定是政府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所有残疾儿童残疾种类以及所需特殊教育与服务的种类进行鉴定。与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申请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有权决定向学校报告或不报告自己的残疾。大学在审查和甄选学生时也不能预先调查学生是否有残疾。只有在仅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项目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其残疾的报告;或者在学生希望学校能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要求学生必须提交能证明其残疾种类和所需何种服务的报告。如果申请大学的残疾学生需要相关证明文件,则必须自己请求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支付相关费用。

尽管《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学生鉴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详尽的规定,为残疾学生享有合适的教育机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在鉴定人资格、鉴定时效、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对特殊设施的要求等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

马龙诉西新英格兰学院(Marlon v.Western New England College)[7]一案中,马龙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该学生由于心理恐慌和忧伤导致学业成绩失败,他起诉学校没有为其提供特殊调适措施而产生歧视。法院判决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恐慌和忧伤属于残疾,因此学校不存在歧视。在斯旺森诉辛辛那提大学(Swanson v.University of Cincinnati)[8]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学生因接受外科手术而造成的注意力难以集中和沟通困难都只是暂时性的,可以依靠药物予以恢复,不属于残疾,因而学校没有必要为此提供调适服务。

2. 模糊的“适格”标准

《康复法案》第504款规定禁止对“适格”的残疾人进行歧视,“适格”与否就成了判决是否存在歧视的重要问题。该法规定,“适格”是指残疾人在大学提供或不提供“合理调适”(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大学招生和教学过程所要求的关键性学术和技术标准。依据以上规定,只要残疾学生能够达到所申请或就读专业的“关键性”学术和技术标准即可,其他“次要”标准或因素都不能损害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东南社区学院诉戴维斯(Southeastern Community College v.Davis)[9]一案是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康复法案》颁布后审判的第一例涉及残疾人高等教育问题的案例。本案例中的戴维斯是一名有听力缺陷的护理专业学生,他所就读的东南社区学院坚持护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专业护士应有的能力才能毕业,认定戴维斯因听力缺陷而达不到这一要求。戴维斯因此起诉,声称他受到歧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戴维斯因听力缺陷而难以达到护理专业所要求的学术标准,是不“适格”注册护理项目的,且法律没有规定学院必须为残疾学生降低学术标准,因此判决戴维斯败诉。而在1992年的潘达德斯诉维吉尼亚教育委员会(Pandazides v.Virginia Bd.of Educ.)[10]一案中,法院则判决申请政治科学学士学位的残疾学生请求放弃数学学习是可以允许的,因为数学成绩并非申请政治科学学士学位的关键性学术标准。

3. 难以界定的“合理调适”程度

根据《康复法案》和《残疾人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以对待非残疾人的相同标准对待残疾人是不够的,在适当的场合和具体的环节,学校必须采取“合理调适”措施,使残疾人可以顺利完成他们的学业,取得与非残疾人同样令人满意的学业成绩。“合理调适”也成为美国残疾人法案中不同于种族、性别等其他反歧视法案的独特概念。

美国教育部对法案中提到的“合理调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大学“合理调适”的义务包括:(1)为“适格”的残疾学生提供适合其需求且配合主流的安置方式(即尽最大可能,不与非残疾学生隔离的方式),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2)在学校政策、做法和程序上做出合理的调适和变通,避免以残疾为由实行歧视,除非能够说明这样的变通将导致项目本身发生根本性改变;(3)在课程考试或其他测定学生学业成绩的测试中,学校应为存在感觉障碍、用手障碍或语言障碍的学生提供适宜的测试方式,以确保测试的成绩能够正确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不是反映学生在这些方面的缺陷,除非这些技能是测试目的的关键部分;(4)确保其建筑物出入方便;(5)在必要时,向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工具或方法而不得另外收费,辅助工具和手段包括:合格手语员、助听耳机、电视字母和解码器、聋人电信装置、录影文字显示器、协助阅读员、录音文字、盲文材料等。[11]

尽管法案和相关规章对“合理调适”作了规定,但是“合理调适”的程度标准却只能从判例中得到解释。1991年的维恩诉塔夫茨大学医学院(Wynne v.Tufts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12]案中,法院认为大学“合理调适”的程度不应降低其学术标准或对学术要求做出根本性改变,不应“过度困难”。“过度困难”是指某项“调适”行为存在“重大困难或者花销”,“过度”是相对于“调适”带来的好处和学校为此付出的代价而言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某种“调适”是“过度困难”的,那么学校有权拒绝这种“调适”行动而不违法。也就是说,即使大学有足够资金或能力做出“调适”,大学为此付出的成本也不应与“调适”带来的好处不成比例。

三、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救济

1. 行政调解

遭受残疾歧视的救济方式与1964年《民权法案》第204条(a)款规定的对种族、年龄、性别等歧视的救济相一致。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受歧视的残疾学生可以采用州和联邦的行政救济程序,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州和联邦的行政程序中,负有调查义务的州和联邦机构将尽力调解,使双方的争议在诉讼前得到解决。《美国残疾人法》第513条规定了纠纷解决的替代性方案,包括协商解决、和解、简易解决、调解、通过实情调查进行调解、微型审判和仲裁等。[13]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残疾歧视,原告可以在遭受歧视的180天内向民权办公室提出申诉。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民权办公室可能会延长180天的期限。在接到投诉后,民权办公室将首先依法判断是否有权调查,无权调查的投诉将在可行的情况下转交给其他机构,如残疾人职业歧视的投诉可转交美国平等就业委员会处理。在民权办公室权限范围内的投诉,则会采用证人调查、获取文件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民权办公室也将在调查结束后发布调查报告。若确实存在歧视,则民权办公室会给歧视者60天的纠改时间,纠改者须向民权办公室提交纠改措施的报告。若拒绝改正,民权办公室将对其采用减少资助或终止资助等强制性措施。[14]

2. 法律诉讼

民权办公室的行政调解措施主要针对公立大学或接受联邦资助的大学,适用对象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强制措施仅包括经济型强制,其惩戒力度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直接提起法律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以司法途径保障权益。

根据《美国残疾人法》规定,遭到歧视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衡平救济和补偿性赔偿。衡平救济包括:(1)授予暂时的、初步的或者永久性的救济;(2)提供辅助性器具或者设施,修订政策、措施或程序,或采取替代性方法;(3)使公共设施易于为残疾人接近和使用。[15]补偿性赔偿仅在被告故意歧视(intentional discrimination)的场合才能获得,用于补偿原告事实上的金钱损失、未来的金钱损失,精神的痛苦和烦恼(mental anguish and inconvenience)。但通常补偿性赔偿不适用于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因此在对公立大学的诉讼中通常很难取得补偿性赔偿。另外,在原告宣称被告没有对原告尽到合理“调适”义务时,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已尽了“善意”努力为原告提供合理调适的义务,此时原告可能也无法获得补偿性赔偿。

四、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的启示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根据2007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公报(第二号)》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超过8,296万人,其中仅94万人接受过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远远低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速度。而6~14岁残疾学龄儿童为246万人,其中63.19%的儿童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些残疾儿童将来的高等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但这些法律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缺少配套实施细则,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精神难以真正落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但对于高校在招收残疾人学生后应做的“调适”措施没有规定,对于高校拒绝招收残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的理念、具体措施和救济途径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借鉴。

1.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充分考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利益诉求,在法律和政策文本的制定与修订中,政府、高校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责任上应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出台相关支持措施,将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项管理,成立专门负责残疾人法律与政策执行的机构,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提供切实的行政救济与司法帮助。

3.对接受残疾人入学的普通高校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对高校在不降低学术标准的情况下,针对残疾人所应做出的调整措施进行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益。

摘要: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有效保障是实现残疾人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美国不同层次的成文法和典型案例的司法判决,对“残疾”的鉴定标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适格”标准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合理调适”程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着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具体环节。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美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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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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