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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精选6篇)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第1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

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

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06]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较多,特别是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多以片区经理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人代表,且片区经理更迭较频繁,所以,因片区经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投资主体、国有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其每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法人代表不予进行变更。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区经理聘任文件,协调当地工商、安监等部门,做好企业有关证照的法人名称不统一的衔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八、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第2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

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设立加油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四);

7、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五);

8、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

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7、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加油站(点)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延期期满后仍未建设竣工的,预核准文件作废。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延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点)预核准申请延期建设的请示”或“关于XXX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延期的请示”;

(二)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三)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七、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第3篇

关键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互联网

2015年8月, 中石油首批智慧加油站在河北销售公司正式启用;紧随其后, 2015年11月, 中石化广东石油旗下充值、购物、加油三大业务正式接入微信支付。全国成品油零售终端的营销革命, 在这一年拉开了序幕。面临着如此变革浪潮, 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者都值得陷入深思, 并积极寻求管理上的创新。

一、国内成品油零售终端发展现状

随着国内交通基础设施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 加油站已成为国民经济基础建设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环, 零售终端网络的建设亦是成品油销售企业竞争愈发激烈的战场。自2004年底成品油零售市场放后, 国内成品油销售终端市场逐渐形成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强势发展、外资石油巨头借机进入、民营企业待价而沽的竞争局面。作为成品油销售最末端的加油站被推到了石油市场竞争的最前沿, 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 谁占领了成品油销售的终端网络谁就占领了石油市场。

从数量上看, 目前全国近10万座加油站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巨头仍占据了多半数份额, 而2015年开始就在经营模式上突破性的注入了新鲜血液, 可以说两集团控制着国内成品油零售的大动脉。因此, 两大集团加油站的变革性动作最值得关注, 据此对于国内成品油零售终端的发展趋势, 或许可窥豹一斑。

先看看2015年8月开业的中石油河北智慧加油站都具备了哪些功能。这9座加油站兼具了线下服务和线上服务的多样性与全面性, 线下除了以往常见的便利店、快餐服务、汽车美容、还增加了检测、维修、车险代办等服务;线上体验区内, 各种功能的自助式设备排成一排, 可办理快递收发业务、取款、缴纳水电燃气费、ETC缴费以及购卡、充值等加油卡业务。另有“宝石花网上商城”, 可到离家最近的油站提货。集智慧的产品、渠道、促销、支付、设备、环保、数据于一体。

与少量示范的中石油“概念站”不同的是, 中石化采取稍大范围的“小跨步”智慧升级, 广东则成为中国石化销售系统内首个开通微信支付的省级地区。微信支付带来的“无现金”消费方式, 不单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时间, 还为车主免除了不少隐忧。比如自驾游出行时可减少现金携带量以策安全;临时油耗不足也不必到处找加油卡、取款机。中石化广东石油官方服务号上线仅2个月, 就已收获300多万用户。中石化正在进一步努力让这些用户在线上沉淀下来、变为有效流量。

而从互联网企业角度看, 一年内就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十多个加油APP与加油站建立了网络连接。主打极具吸引力的油款优惠, 兼具寻找最近加油站、价格比选等特点。大多数加油APP采取充值补贴的形式, 车主可参照补贴条件存入相应金额的加油金, 加油后直接获得返利。个别加油站更像是理财软件, 从计算收益到存款方式计算得非常详细。但是加油APP尚处在成长初期, 相似性大, 数量繁多, 同时存在一些弊端, 如:有些APP应用仅能够定位合作加油站, 对于车主而言实用性较低;有些加油APP在返利过程中会采用整存整取方式, 就是车主在加油时只有以百元整数形式进行消费, 才能享受到返利, 且返还的费用并非现金, 只能作为加油金通过该平台支付使用。与此同时, 所返还的加油金也需要整数消费, 这就使得车主的账户上永远存有零钱, 想用光这些零钱就需要采用整存的方式继续存入加油金。更重要的是, 加油APP也存在一些不安全的因素, 其返利条件建立在预存款的基础上, 单笔存款少则千元、多则万元以上, 加油APP平台怎样保证用户的存款安全?又如何兑现返利承诺?这些都是关乎车主利益的问题。

二、其他国家加油站的发展趋势

欧美发达国家加油站行业, 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 开始进入市场精细化管理与信息化管理迅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达国家油品市场增长趋缓、行业竞争加剧, 出现了加油站利润空间收窄、区域市场加油站数量减少的情况;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和营销提高了行业水平;自助加油+非油品业务的模式逐步普及;由于环保法规的要求导致加油站行业成本上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国际知名的大型零售商加入了加油站经营的行列, “低价格、高销量+非油业务”的经营模式给传统的加油站行业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各区域市场加油站行业先后步入“微利化”时代, 加油站数量持续下降;2007年后, 跨国石油公司开始退出欧美“成熟市场”的下游业务。近十年, 国外加油站行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单站规模大型化, 网络布局合理化;2.服务综合化, 品牌多元化;3.设备设施自动化, 加油服务自助化;4.在加油站管理、未来加油站设计和油品销售方面更加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

对于发达国家成品油零售终现状值得关注的两方面发展, 一是加油站数据处理信息化:管理者采用电信、卫星或与互联网连接, 借助先进的技术装备, 对油品的运输、接卸、计量、存储、加注通过, 信息化的调度中心进行调配, 大大地提高了购进和销售匹配的准确性、提高了劳动效率, 大幅度降低了加油站的运营费用, 先进的管理软件能够自动生成各种所需统计数据, 管理效率大幅提高。二是超级市场经营加油站成为一种新趋势:超级市场常常采用低价策略进入油品销售领域, 来吸引顾客到超级市场买其他的商品。超市加油站正在逐渐挤占传统加油站的经营空间。超市加油站的销售量约占欧美国家汽油消费市场的11%。

三、国内成品油零售终端发展趋势探究

1.非油业务的发展

加油站便利店是非油品业务的核心。根据发达国家经验, 便利店的发展阶段与居民人均GDP的水平息息相关, 人均GDP处于3000~6000美元时, 人们开始追求便利、时效, 正是便利超市的快速成长期。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国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有关政策的出台, 大多数三、四线城市人均GDP水平将逐步达到便利店的可发展条件, 便利店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市场前景良好。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预计, “十二五”期间我国便利店零售额年均增长率将达到21%左右, “十三五”期间仍将保持15%以上的增速。

2014年, 我国加油站数量仍在增长, 达到300余座。供应成品油的零售企业减少, 一定程度上造成加油站成品油业务比重降低。2014年非成品油销售收入达348.7亿元, 约占33%。加油站便利店具有不同于社区便利店的诸多优势, 从使得加油站非油业务的潜力巨大, 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较为强大的销售石油网络资源优势;第二是位置优势, 加油站便利店可以利用加油站的现有场地进行加工, 这样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成本;第三是具有时间优势, 加油站的营业时间一般都是24小时不间断的, 这为加油站便利店也带来了机会。因此加油站便利店业务所占比重的稳定增长是现状, 便利店布局的合理、功能的完善是未来发展需求。

2.成品油电商的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发利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 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抢占先机, 取得突破。”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掀起了中国传统行业接受互联网改造的浪潮。

从传统加油站端开始改革是相对较容易的, 借助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更是当务之急, 这种集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加油站模式会不断扩大, 逐渐扩大到其它城市。随着我国成品油销售业务在进一步的得到开放, 定价机制在逐步进行改革, 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传统的成品油销售模式日显劣势, 新的营销模式的出现势在必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将成品油销售与互联网进行联结, 建立一个成品油直分销的电商平台, 并将其与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进行联结, 对于客户管理信息、库存管理以及订货自动化等功能进行共享, 促进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进行协同运作。

利用公司内部相关的管理系统如ERP管理系统进行B2B线上营销, 并且建立线下油品配送以及客户自提等客户体验系统, 同时利用电子提油卡进行提油。电商营销模式将网上下单作为直分销的平台, 使得客户能够对成品油进行网购, 使得客户的购买变得更加便捷, 客户可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网银进行支付。且电商网上营销平台不断升级, 使得其功能更加完善, 业务流程更加便捷, 操作更加简单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四、对于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1.对加油站的规划进一步细分, 建设与经营定位清晰

中国成品油销售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积极调整网络布局, 推进大型化、高效站建设;推进加油站服务综合化和品牌多元化;稳步提高加油站设备设施的自动化和自助化水平。对于加油站“智慧升级”可根据城市发展水平、消费群体特征等因素进行分类、分层次、分批次进行。比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可尝试将加油站与餐饮、购物等打包招投标, 整个服务区进行统一管理, 最好做到品牌连锁, 加油、就餐、购物、检测、休息等一系列服务皆能从互联网下单预订, 可对服务予以评价以及查看评价。最终累计评价形成一个服务区的星级评定。而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加油站的建设则应把停车排队的空间尽量留最大比重, 非油业务则所占份额相对较小, 营业室也倾向小巧。

2.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思维

大力发展“互联网+成品油零售”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电商营销简便、快捷、安全的优点, 提供优质的品牌体验, 以在线客服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温情的服务为竞争助推力来提高用户满意度, 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加强。

电商营销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安全性较高, 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加强客户交易资金安全的管理, 对于客户信息, 交易信息等进行保密, 对数据管理应进行严格的防控, 提升交易环节时的安全性, 通过不断对交易的规则以及标准进行完善, 增强其安全性。

互联网思维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主要包括了:用户思维、极致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等。拿其中的极致思维来说, 本质就是不要忽视任何一个消费者, 不要忽视任何一项不起眼的需求。所以说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到成品油零售终端的建设中, 并不是特指成品油电商的成立, 而是要顺应这个时代的发展, 加油站规划和建设以及管理时需提高精细化调研, 提升服务水平, 从而稳固核心竞争力, 加强加油站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吴雄兴.中石化成品油营销网络发展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4.

[2]马化腾.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M].中信出版社, 2015.

[3]刘润.传统企业, 互谅网在踢门[M].中国华侨出版社, 2014.

石油巨头应该退出成品油零售市场 第4篇

石油巨头减少成品油批发,当然不是要将批发市场拱手让给民营油企,而是要把成品油更多地供应给旗下的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用油大户,以扩大零售市场份额。根据“成品油定价机制”,每吨成品油至少有300元的批零差价,石油巨头增加自身零售比重,就是要把这一块利润更多地收入囊中。

石油巨头在零售市场极为强势的垄断扩张,所到之处必是哀鸿遍野。2008年,因被石油巨头卡住“油脖子”,全国约1/3的民营加油站倒闭。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每出现一次“油荒”就会有一批民营加油站倒下,而很多倒下或陷入困境的民营加油站,正是石油巨头“收编”的对象。

石油巨头强势垄断着原油开采、进口、炼化以及成品油批发环节,现在,他们又要将成品油零售市场逐渐变成自己的地盘。到时候,降价促销的“价格战”肯定是打不起来了,整个石油产业链将彻底“江山一统”,形成牢不可破的垄断堡垒。

石油行业的垄断,放在桌面上的最大理由是“石油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那好吧,从原油到成品油批发均由石油巨头垄断经营,足以保障“能源安全”了吧?至于成品油零售,则完全可以交给民间资本经营。

石油巨头在成品油市场的垄断扩张应受到遏制,至少应对其市场份额予以限制,甚至应让其逐步退出成品油零售市场,给民资进入和民营加油站生存留下空间。石油巨头控制着油源,让民资与他们在零售市场上竞争,不可能公平,不可能破除垄断,结果只会加剧垄断。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第5篇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前 言

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制品

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

3.2 成品油

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3.3 成品油零售企业

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4 加油站

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

3.5 水上加油站

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

3.6 农村加油网点

指提供农业用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3.7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指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加油站)核发的批准证书。

3.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而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油站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开工审批表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确定具备了开工条件后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12 HSE管理体系

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3.13 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

本标准所称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

4.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4.1.1 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1.2 具备符合所在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1.3 经营场所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1.4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4.1.5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4.1.6经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4.1.7符合国家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4.1.8从业人员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1.9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4.1.10 成品油零售企业为分支机构的,其设立单位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成品油零售业务,且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设立单位的经营范围。

4.1.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2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职能

4.2.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范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

4.2.2 按照市场准则积极、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

4.3 成品油零售企业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或企业类别;

——注册资本和出资形式;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

——对外投资规则;

——解散及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管理

5.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资格

5.1.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公民。

5.1.2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原始投资取得的经营资格。

5.1.3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受让、租赁、承包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经营资格。

5.2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的权利

5.2.1 依法自主进行成品油零售业务。

5.2.2 获得有关成品油经营的信息和服务。

5.2.3 按规定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所有权。

5.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权。

5.2.5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5.3.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3.2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5.3.3 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业法规要求据实填报各类报表。

5.3.4 转让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或国有股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5.3.5 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

5.3.6 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加油站建设

6.1 加油站的规划设置

6.1.1 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国家商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

6.1.1.1 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6.1.1.2 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6.1.1.3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6.1.2 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

6.1.3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4 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按当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6.2 加油站建设报批程序

6.2.1 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向商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允许新建加油站的审批文件及《加油站选址规划意见书》。

6.2.2 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申领如下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2.3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如下手续: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出具的认可文件;

——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6.2.4 建设单位凭6.2.3条款的文件到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核手续。复核同意,报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6.2.5 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安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3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管理

6.3.1 加油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3.2 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6.3.3 加油站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6.3.4 加油站建设单位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6.3.5 加油站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当地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企业资质。

6.3.6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6.3.7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4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6.4.1 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6.4.2 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必须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

——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

——经过地市级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6.4.3 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50立方米。

6.4.4 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6.4.5 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6.4.6 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6.4.7 营业站房

6.4.7.1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附属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6.4.7.2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组成。

6.5 环境保护

6.5.1 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加油站及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6.5.2 防止渗漏

6.5.2.1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性能良好,不产生滴漏。

6.5.2.2 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5.3 防止油气污染

6.5.3.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5.3.2 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5.3.3 为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加油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6.5.4 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6.5.4.1 加油站应设置油水分离池(槽)。

6.5.4.2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6.5.5 绿化

6.5.5.1 加油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6.5.5.2 加油站绿地面积应符合当地政府绿化标准要求。经营管理

7.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7.1.1 汽油、柴油、乙醇汽油、煤油及各种润滑油。

7.1.2 便利店、快餐店、洗车店、汽车保养及修理、汽车旅馆、自助售货柜等。

7.2 营销管理

7.2.1 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7.2.2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7.2.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依法设立的炼化企业生产的合格油品。

7.2.4 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严禁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7.2.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7.2.6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7.2.7 严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7.3 价格管理

7.3.1 遵循国家颁布的《价格法》。

7.3.2 成品油零售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当地当期零售价格。

7.3.3 严禁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7.4 计量管理

7.4.1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

7.4.2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7.4.3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配备持有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员证》的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

7.4.4 计量器具

7.4.4.1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油罐和标准容器等。

7.4.4.2 加油站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7.4.4.3 加油站储油罐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后编制有效容积表;储油罐计量检定周期为四年。

7.4.4.4 加油机、量油尺计量检定周期为半年,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温度计、密度计的计量检定周期为一年。

7.4.4.5 加油站应定期使用标准容器对加油机进行校准,校准周期可以自行规定。

7.5 质量管理

7.5.1 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国家的质量抽检。

7.5.2 加油站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料,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

7.5.3 加油站销售用以掺配的油品添加化学试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批准。

7.5.4 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按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成品油。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7.5.5 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7.5.6 加油站应对储油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清洗周期4年。

7.5.7 在储存和销售环节承担成品油的质量控制责任。

7.6 财务管理

7.6.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7.6.2 企业法人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企业分支机构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7.6.3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为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

7.6.4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7.6.5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按照国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登记《日销售油品台帐》,报送《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

7.6.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6.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7 安全管理

7.7.1 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7.2 有健全的安全防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

7.7.3 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7.7.4 有严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7.5 加油站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7.7.6 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7.7.7 加油站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实施HSE管理措施。

保险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宜投保专业意外责任险。停业与歇业

9.1 停业整顿与吊销经营证照

9.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9.1.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9.1.3 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登记后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9.1.4 成品油零售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9.1.5 加油站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9.1.6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9.1.7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逾期不改正的。

9.1.8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

9.1.9 转让、买卖、出借、出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9.1.10 加油站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开始营业的。

9.1.11 加油站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9.1.12 加油站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9.1.13 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9.1.1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9.1.15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加油机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9.2 歇业

9.2.1 因国家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的。

9.2.2 经营期限届满的。

9.2.3 资不抵债的。

9.3 终止营业

终止营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应在15日内,向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拒不缴销者,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注销。市场信用

10.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1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1.2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10.2 建立服务监督制度

10.2.1 在加油站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第6篇

(冀商改字〔2005〕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参照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河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生产服务,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加油机在三枪以下,储油量不超过三十立方米的零售站点。所称各市县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各市县从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河北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市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各设区市商务局(油管办)负责对本市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颁发。第二章 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由于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只经营柴油、润滑油。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有与具有合法批发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当地网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计量鉴定合格。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网点地址进行现场勘察,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审批。

第八条

新建零售网点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河北省成品油 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档案,每年三月底前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负责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

对现有和新建的零售网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并参照加油站的管理予以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扩大规模改建为加油站。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只能经营柴油、润滑油,个别繁华集镇确需要增加汽油的,要报省商务厅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网点证书,同时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油管办)注销登记。各批发企业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汽油。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计量、物价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精选6篇)成品油零售管理细则 第1篇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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