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精选14篇)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篇
铜陵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义》、《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办法》以及《铜陵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全县各乡镇财经所。第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乡镇财政所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统一打卡发放及监督检查情况。“一卡通”管理系统运行和发放数据上报等其他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条 考核年限。全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每年一次。今年考核2009,采取乡镇自查考核与县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1、自查。各乡镇根据本办法附表自查自评。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于每12月31日前报县局。
2、核查。县局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乡镇上报结果进行核查,对重点乡镇进行抽查,每期末完成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方式。全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的考核,采取100分制,按本办法所附的考核表逐项打分,以得分高低,确定考核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5(含)以上为先进单位,综合考核85(含)—94分为合格单位,综合考核得分84(含)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六条 奖励办法。对于各乡镇财政所的考核结果,县财政局予以全县通报。对获得先进的乡镇财政所,县财政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9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铜陵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考核表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2篇
作2011年1—10月份自查工作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对农民的补贴,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快速提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效率,黄泥岗镇财政所在南谯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下,在黄泥岗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了黄泥岗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由镇长王正龙同志任组长,副镇长张玉钱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所所长鄢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由宫建玮同志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涉农补助资金。
2、加强协作配合,我所负责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民政办、计生办、林业站、农经站、农业综合服务站、学校等单位负责补贴对象的摸底统计核实等工作,同时与滁州皖东银行黄泥支行加强联系,明确双方职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并发放到户。
二、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指标统一下达。南谯区农村局统一在滁州皖东银行开设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该专户由南谯区财政 1
局直接管理,各类补贴资金指标统一下达。我镇财政所按通知要求及时把补贴发放数据录入系统,按时上报备份数据、导出给滁州皖东银行发放数据等资料。
三、一卡发放。
1、我镇财政所按照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改革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在滁州皖东银行黄泥支行为财政补贴对象建立了个人账户,免费按户给补贴对象发放农户存折,做到一户一折,实行全覆盖。每一户存折上加盖了储蓄机构印章和“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戳记,并实行了“零开户”,杜绝了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2、区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具体承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按照补贴项目的时间要求及时足额发放财政补贴农民资金,致10月中旬,我镇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共十三大项,总计889.79万元全部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在打卡过程中,滁州皖东银行黄泥支行在农户存折“摘要”栏打录了补贴项目的简称,如“粮补”、“种补”等,让农户随时了解每一项补贴资金信息。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取农户存折抵扣费用和其他款项。
3、我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系统信息库规范、完整,每一户补贴对象信息真实可靠。户口簿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录入齐全。民政、计生、林业、农业等部门上报的补贴对象真实,经过审核、公示、审批才上报。
4、单项清册与分户发放清册、分户发放花名册金额一致,清册、花名册等财政补贴资料按时装订,归档有序,保存完整。辅助账簿按
时记录,年终发放“明白卡”。
四、管理制度。
1、完善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分别制订了“黄泥岗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办公室工作制度”、“黄泥岗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办公室岗位设置及职责”、“黄泥岗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了“收支一本账”,实行会计核算,按补贴资金类别设置明细账,由专人负责记账。同时,按照规定向南谯区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电子数据及材料。
3、由我镇财政所所长和滁州皖东银行黄泥支行行长分别代表双方单位签定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委托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4、滁州皖东银行黄泥支行没有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历史陈贷、利息和其他费用。
5、每一项补贴发放前做到了公示7天,并要求每一个补贴项目在最初统计上报名单前,经过反复核实后,再进行公示,做到镇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组,组公示到户,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五、监督检查。
1、我镇财政所年初编制工作计划,在发放每一批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都进行了反复核查,在发放过程中对一些不足之处进行了自查自纠,年终进行全面总结。
2、建立了监督管理制度,由镇纪检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对涉
农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涉农纠纷。
3、对外公布区农村局办公室电话号码、镇纪办公室电话号码和财政所电话号码,欢迎群众咨询举报。今年已接待来访群众300余人次,认真做好登记。
4、我镇财政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六到户”、“八不准”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截留、抵扣、挪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行为发生。
六、做好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监测调查工作。
为跟踪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情况,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我镇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农村[2010]219号)文件精神,在唐庄村随机选择十个农户作为“千村万户”省级监测调查点,开展“千村万户”监测调查。今年5月份,我所财政干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贴民情、听民意、惠民生——万名财政干部大走访”活动。今年年7月份,我镇财政干部走村串户,在我镇五个村随机选择12个农户开展“十万农户大调查”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全面掌握群众对财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的惠民政策已深得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各项惠民政策让老百姓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财政干部真正做到了把政策送下去,把建议带上来,提升了群众对党的惠民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率。
七、“一卡通”存折发放情况清理检查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1、“一卡通”存折发放情况清理检查情况。目前,我镇未发放的“一卡通”存折有5本,主要原因是这些人常年在外打工,联系不上。
2、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情况。10月上旬我镇已在五个村和一个社区布置了这项工作,结合新农保工作在全镇的开展,搜集、统计、整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户主的手机号码,10月下旬完成手机号码在系统中的录入更新和上报工作。
八、网络建设和基础工作。
1、互联网开通,财政所每名工作人员人手一台电脑,办公实行电算化。由镇政府办公室人员负责并保持网络畅通,财政所人员能自由地接发邮件。全面运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软件,从1.68版本到3.80版本,能够熟练地进行安装和使用软件。在利用软件发放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从“享受”到“登记”、再到“计算”、最后经“统计”生成“清册”、“花名册”,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及时上传信息给区农村局。
2、每一批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完成后,都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按时与区农村局对账,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资料归档整齐有序。
3、加强“为民服务大厅”建设,服务大厅配备了空调、电脑,购置了办公桌椅,设置了服务窗口,做到了制度上墙,挂牌上岗,人员分工明确。
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1、利用会议、广播、政务公开栏、过街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
宣传党的惠农政策,使干部群众对财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多次组织村组干部学习《安徽省财政厅财农村[2006]1306号文件》——“关于当前少数地方严重违反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规定情况的通报”,使大家从全省通报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正确处理好农民出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与落实党的惠农政策的关系,严格执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政策,我们财政所要把好资金发放和领钱关,确保党的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群众手中。
2、多次参加了市区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了软件操作水平。
3、农民群众对财政服务质量评价满意,2011年1—10月份我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等等,开展了一系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广大群众都非常满意,衷心感谢党中央的惠农政策。
今后我所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做好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扎实推进涉农补贴改革工作。
南谯区黄泥岗镇财政所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3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 国家安排专项资金, 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 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 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 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 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贴产品和受益对象
第五条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 (T8、T5型) 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 半导体 (LED) 照明产品, 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第六条财政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视为大宗用户;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三章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
第七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 并根据招标结果, 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第八条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九条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 (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 。
第十条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第十一条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人口分布、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 联合下达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并提供中标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 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第十五条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 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根据抽查情况下达财政补贴资金预算,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财政部视情况安排一定的推广工作经费, 支持基层节能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与推广相关的需求统计、宣传资料、组织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中标企业。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 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 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企业的供货资格, 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4篇
为支持春耕生产,中央财政预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867亿元,其中粮食直补资金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716亿元。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有关规定尽快向农民兑付补贴,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补贴办法,细化实施方案,加强补贴监管,切实发挥好补贴政策效应。
(摘自《农民日报》)
2010年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
1. 小麦病虫害
预计小麦病虫害总体偏重发生,发生面积9.6亿亩(次)。其中,病害4.4亿亩(次)、虫害5.2亿亩(次)。
小麦病害以条锈病、白粉病、纹枯病为主。其中,条锈病在四川西北部和中部、攀西地区、贵州西部和北部、云南、重庆、湖北西部和北部、甘肃南部及中部晚熟麦区、陕西南部和关中等地呈偏重流行态势,湖北江汉平原、河南南部、甘肃陇东、宁夏南部、青海东部、新疆北疆等地中度流行,河南中北部、山西南部、山东西南部、河北中南部、新疆南疆等麦区有偏轻流行的可能,发病面积约4000万亩。白粉病在河北和河南大部、陕西渭北塬区、贵州西南部、江苏淮北偏重发生,华北、黄淮、西北和长江流域的其他麦区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1.2亿亩。纹枯病在河北中南部、山东半岛和西南部、河南、江苏沿淮和淮北偏重发生,华北、黄淮和江淮的其他麦区中等发生,西南和西北麦区偏轻及以下程度发生,发生面积1.2亿亩。赤霉病在长江流域、江淮和黄淮麦区有偏重流行的潜在威胁。
小麦虫害以穗期蚜虫、麦蜘蛛、吸浆虫为主。其中,穗期蚜虫在河北、山东、山西中南部大发生,黄淮海其他麦区、江淮、西南和西北麦区偏重发生,长江中下游和新疆麦区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约2.4亿亩。麦蜘蛛在河北和山西中南部偏重发生,华北其他麦区、黄淮和西北麦区、湖北和四川盆周山地区中等发生,其余麦区偏轻发生。全国发生面积约1亿亩。吸浆虫在河北、天津、北京、河南等地中等发生,山东、山西、安徽偏轻发生,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地轻发生。全国发生面积约3000万亩。部分主产麦区全蚀病、胞囊线虫病、麦茎蜂、根腐病、黑穗病、病毒病、灰飞虱等病虫发生为害呈进一步上升趋势。
2. 水稻病虫害
预计水稻病虫害继续呈严重发生态势,发生面积13.9亿亩(次)。其中,虫害发生10.1亿亩(次),病害发生3.8亿亩(次)。
水稻害虫以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和二化螟为主。其中,稻飞虱在长江以南大部稻区偏重至大发生,发生面积4.1亿亩(次)。稻纵卷叶螟在江南、长江中下游、江淮、西南东部和华南部分稻区呈偏重及以上程度发生,发生面积3.3亿亩(次)。二化螟在长江中游大发生,江南、西南中北部和东北部分稻区偏重发生,发生面积2.3亿亩(次)。三化螟在华南和江南等稻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4100万亩(次)。
水稻病害以稻瘟病、纹枯病和病毒病为主。其中,稻瘟病在西南、江南、华南和东北部分稻区偏重发生,如遇适宜气候条件,部分感病品种存在暴发流行的可能,发生面积8400万亩(次)。纹枯病在全国大部稻区偏重发生,发生面积2.9亿亩。条纹叶枯病在长江中下游粳稻区和北方部分稻区呈中等至偏重流行,发生面积1300万亩;黑条矮缩病在江南、华南、江淮稻区呈发生范围扩大、程度加重态势。稻曲病、白叶枯病和南方黑条矮缩呈加重发生态势,发生范围和发生面积会有扩大。
3. 玉米病虫害
预计玉米病虫害总体中等发生,发生9.8亿亩(次)。其中,虫害7.4亿亩(次),病害2.4亿亩(次)。
玉米虫害以玉米螟、棉铃虫、粘虫、红蜘蛛等为主。其中,玉米螟全国发生面积达3亿亩(次)。其中,一代玉米螟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等北方春玉米种植区偏重至大发生,黄淮海地区中等发生,其他地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1.4亿亩;二代玉米螟在东北南部偏重发生,华北、西南地区和新疆中等发生,其他地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9000万亩;三代玉米螟在黄淮、西南地区中等发生,其他地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7000万亩。棉铃虫在河北、河南等地中等至偏重发生,黄淮其他地区、西北地区偏轻至中等程度发生,全国发生面积6900万亩。粘虫在北方春、夏玉米种植区和西南地区中等至偏轻发生,适宜成虫迁入和幼虫繁殖的雨水丰沛地区和长势较好的地块易造成集中为害,全国发生面积5400万亩。红蜘蛛在山西、河北、宁夏偏重发生,其余华北、西北地区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3200万亩。
玉米病害以大(小)斑病、褐斑病、丝黑穗病、纹枯病和粗缩病等为主。其中,大(小)斑病在川西和川南、黔北和滇西北等西南部分地区偏重发生,西南其他地区以及山西、河北、河南、安徽、黑龙江、吉林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8700万亩。褐斑病在河北、河南、山东中西部、安徽东北部等黄淮夏玉米种植区中等至偏重程度发生;全国发生面积3200万亩。丝黑穗病在东北三省中等至偏重程度发生,发生面积2500万亩。纹枯病主要在黄淮、西南地区发生,全国发生面积分别为2000万亩。由于灰飞虱的集中转移传播,玉米粗缩病可能在山东、河南东北部、江苏淮北和沿海地区造成较重为害。全国发生面积约1200万亩。
4. 棉花病虫害
预计棉花病虫害总体呈中等发生态势,发生面积约为3.8亿亩(次)。其中,虫害发生3.1亿亩(次),病害发生6800万亩(次)。棉花虫害以棉铃虫、棉蚜、棉花叶螨、棉盲蝽和烟粉虱为主。其中,棉铃虫在黄河流域东部棉区和新疆北疆局部棉区主害代偏重发生,黄河流域大部、长江中游棉区和新疆大部棉区中等发生。棉田发生面积9500万亩(次)。棉蚜在黄河流域北部和西部、新疆棉区偏重发生,黄河流域南部和长江流域棉区中等发生,苗期和伏期棉蚜分别发生3000万亩和4000万亩。叶螨在新疆棉区偏重发生,黄河和长江流域棉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5500万亩(次)。棉盲蝽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大部棉区偏重发生,新疆棉区有加重为害趋势,发生面积8000万亩(次)。烟粉虱在湖北和江苏沿海偏重发生,黄河流域棉区和新疆吐鲁番、和田地区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2000万亩(次)。棉花病害以枯黄萎病和苗期病害为主。其中,枯黄萎病在黄河流域南部和西部棉区、长江流域棉区偏重发生,局部连年种植的老棉区大发生,黄河流域其他棉区和新疆棉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约3000万亩。苗期病害在黄河流域西部棉区偏重发生,其余大部棉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2000万亩。
5. 油菜病虫害
预计油菜病虫害总体中等发生,发生面积1.2亿亩(次),以菌核病、霜霉病和蚜虫为主。其中,菌核病在长江中下游大部以及河南南部偏重发生,西南大部、陕西南部中等发生,北方春油菜产区偏轻发生,发生面积5300万亩。霜霉病在四川盆地偏重发生,其余西南大部、长江中游和江淮地区中等发生,全国发生面积2000万亩。蚜虫在四川、云南、湖北产区偏重发生,其他产区中等至偏轻发生,发生面积3200万亩。
6. 马铃薯病虫害
预计马铃薯病虫害总体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9000万亩(次),以晚疫病、早疫病、病毒病、地下害虫等为主。其中,晚疫病在西南、西北、东北主产区偏重发生,其他地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约3200万亩。早疫病在西北、东北和西南部分产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1350万亩。病毒病在西南地区局部偏重发生,其他产区中等以下程度发生,发生面积约1000万亩。地下害虫在西北、东北、华北地区中等发生,发生面积约1300万亩。
7. 蝗虫
预计2010年农区蝗虫发生程度与2009年相当或略轻,发生面积9850万亩,比2009年减少5%。其中,东亚飞蝗夏蝗在环渤海湾沿海、华北湖库和黄河中下游滩区等蝗区局部中等发生,其他蝗区偏轻以下程度发生,发生面积1190万亩,达标面积830万亩,比2009年减少约9%。天津北大港,山东河口、东明,河北黄骅、海兴、磁县、安新,河南长垣、濮阳、台前、武陟,陕西大荔等地可能出现高密度蝗蝻点片。亚洲飞蝗总体偏轻发生,农区发生面积约110万亩,比2009年减少30%。新疆阿勒泰、塔城地区有可能出现高密度蝗蝻点片;黑龙江和吉林2009年发生防治区域再次较大面积严重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局部出现高密度点片发生的可能。西藏飞蝗总体中等发生,发生面积150万亩,与2009年基本持平。金沙江、雅砻江、雅鲁藏布江等河谷地区的局部将出现高密度蝗蝻点片。北方农牧交错区农区土蝗总体偏重发生,发生面积7200万亩(次)。内蒙古中西部、河北和山西北部、新疆北疆和东疆、黑龙江中西部、吉林和辽宁西部可能出现高密度蝗蝻点片。主要发生种类和范围与近年相当。
8. 草地螟
预计草地螟一代幼虫在东北、华北和西北总体偏轻发生,有境外虫源集中迁入的地区不排除局部严重发生的可能,发生面积约1500万亩。
(摘自中国农资网)
近期玉米市场走势分析
春节过后,预计在3月上旬至4月底,各地贸易商参与市场收购的行为将逐渐增多,随着采购量的增加,玉米水分的降低,玉米价格基本触底反弹。另外,伴临着春耕的到来,农民为了采购农资,可能会适量出售部分玉米,也更吻合了抢购潮的到来,此阶段玉米价格稳步上涨。从区域分析,东北地区将比较活跃,由于国家收储将于4月30日截止,因此各类收购主体参与市场收购的积极性较高,东北地区粮源争夺将比较激烈,收购价格也基本维持在符合补贴规定的最高0.8元/500克上下浮动;其次是华北地区,尤其是山东和河北地区,收购价格将随着临储玉米拍卖底价的影响,基层收购点的收购价格基本全部跨入0.9元/500克以上,1个月内平均收购价格将上涨30~60元/吨,之后玉米价格将缓慢上涨,而且拍卖成交率也将屡次被刷新。
长期来看,玉米价格应呈稳定上涨的趋势,到6、7月份玉米上市量逐渐减少,尤其是8月份前后,玉米到厂价格很有可能全部(南方、华北区域)步入1元/500克的历史高价。直到9月下旬、10月上旬,随着新玉米的大量上市,玉米价格将止涨回落。但是,不可预知因素很有可能影响玉米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审核员职责 第5篇
岗位职责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现将明确和细化后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岗位职责通知如下,请相关人员按照以下岗位职责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一)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和管理的主体,在财政服务厅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实行“服务一站办”,内设审核员和一卡通具体经办人二个岗位。
(二)乡镇财政所长是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具体经办人员的职责
1、负责农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录入和修改;
2、负责审核各部门报来的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负责清册录入软件不出差错;
4、负责发放数据的导出上传;
5、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的公示公告;
6、负责审批上报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申请表;
7、负责编制打印分户发放清册并送代发行盖转讫章;
8、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账簿,并按资金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9、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档案整理;
10、负责做好来信、来电、到访人员的咨询和解答工作,并及时处理和汇报。
(四)审核员的职责
1、审核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补贴政策;
2、审核部门报来的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审核补贴资金录入发放软件形成清册后是否与部门提供的清册一致,并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款申请表》签字;
4、发放清册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是否完整;
5、监督在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6篇
赴XX市督查组(2016年8月17日)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督查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检查的通知》要求,赴XX市督查组于8月10日-12日深入XX、XX两县,采取随机抽查(每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取1个)方式,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行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XX市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工作,能够根据省里部署安排,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自4月份督查以来,XX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确权工作开展,但受航摄出图因素影响,整体进度不理想,完成年底目标任务艰巨。截至7月底,该市已提交正射影像图的面积仅占耕地的1/5多(21.6%),位列全省最后,特别是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正射影像图完成率都在1%以下;已完成权属调查和审核公
金已经到位,且能按照既有用途建成一座面积1000㎡的保鲜、冷藏厂房及“省著名商标”,也取得了“新增年加工槟榔屿5000吨,产值2500万元的生产能力”的显著成效,但是,该示范社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没有建立专账,没有使用正规发票入账;XX县绿之梦家庭农场9万元的扶持资金已经到位,且能按照既有用途建成农产品电商平台,为种养户网上代购代销特色农副产品,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民收入,但是,该示范场财务管理缺乏规范,尚未建立专账。
XX县:抽取2015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XX县盘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XX县松花寨生态家庭农场)各1家。XX县盘菜产销专业合作社20万元的扶持资金已经到位,且能按照既有用途开展4期243人次的“五新技术”培训、引进盘菜新品种、推广新化肥等等,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该示范社财务管理还不够规范,比如,培训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费没有正规发票;XX县松花寨生态家庭农场9万元的扶持资金已经到位,且能按照既有用途建设生产厂房、设计商标(包装)、制作广告牌等等,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现象,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二、工作亮点
(一)工作有激情。XX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工作在推进中,有
导各方力量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代理业务。比如,XX县中山镇“农民合作社会计代理中心”已承接了4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代理业务,接受会计代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能健全机构、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提升效率,还可节省开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难点有作为。XX市及所辖县(市、区)能够坚持主动作为,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难点有突破、有成效。土地确权方面,自上次督查以来,XX市全力突破航摄出图以及测绘作业单位招标瓶颈,多次约谈航摄中标单位,要求采取一切办法,加快航摄和出图进度,正因为此,XX、XX等县出图进度较上次督查有较大改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方面,财务管理是难点,对此,XX市及所辖县(市、区)通过成立项目实施监督领导小组,对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三、存在问题
(一)工作进度与预期目标有差距。土地确权方面,XX市整体进度缓慢,航摄与提交DOM正射影像图存在拖全省后腿的现象,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的进度较4月份督查几乎没有变化,XX县仍未完成测绘作业单位招标工作,年底前要完成省里既定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方面,我厅早在今年年初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XX市也组织各县(市、全力向纵深推进。土地确权方面,XX市及所辖县(区)要以先行试点县漳平市为学习借鉴范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强化督查督导,尽快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重点解决组织推动、统筹协调、问题突破等难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政补助资金监管方面,XX市及所辖县(市、区)要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准确运用会计科目,严格登记成员账户,及时记账、结账,及时公开项目资金收入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7篇
1、注重协调。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涉及农业、民政、林业、教育、农信社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工作滞后,都可能延误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财政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县局与县信用联社达成共识,明确各司其职,杜绝财政所和乡镇信用社之间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加强财政内部协调配合,业务股室及时将上级指标、发放要求和分配落实情况通报给乡财局,乡财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发放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发放时间,确保发放进度。各部门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一条通畅、快捷、有序的流水线,确保了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
2、熟练业务。2013年2月份向所有乡镇财政所和局机关相关股室征求“一卡通”发放工作意见,并针对反馈意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3月份,对新招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系统地学习了“一卡通”的发放流程与操作技能;4月份,派人参加了省厅举办的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顺利实现的一卡通前台的更新和银行代发工具的升级,解决了“一卡通”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各乡镇“一卡通”操作员能够熟悉“一卡通”发放程序、熟练“一卡通”软件操作技能,为惠农补贴资金顺利发放提供了技术保障。
3、规范操作。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资金全部通过银行代发工具加密发放,信用社只接收加密文件不再接收电子表格,发放完成后信用社返回回盘文件,由相关股室负责人通过代发工具导入“一卡通”软件数据库。每月20日,对全县发放工作进行通报,及时与各业务股室、省厅核对发放指标和实发资金数。
4、加大宣传。6月份将2013年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项目的标准进行梳理,并印发宣传单发放到乡镇进行广泛宣传。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第8篇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 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11大类分别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 (精准农业设备) 。
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9篇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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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 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 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 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 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 13% 给予补贴。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 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省级财政负担 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 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 1 台(件)。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 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 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 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 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 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 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 金,在 15 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 预算文件,将 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 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其余补贴资金 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 省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3 月中旬 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 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4 月 20 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 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 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 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 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 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 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 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 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份(购买人 1 份,县级财政部门 1 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留查 1 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 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 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 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 3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 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 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 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 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 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 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 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 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 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 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 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 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 手中。第十九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 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1篇
一、正文部分
(一)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2、3)。
(二)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概况。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以及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用情况;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概述,实施节能改造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3、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提供用能单位项目改造前1年的主要能源(煤、石油、电、天然气)消费原始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四)项目改造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1、项目改造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主要改造现场的相关照片;
2、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3、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计划;
2、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到位等情况,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3、项目相关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量结算清单;
4、项目完工后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六)项目改造后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1、项目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2、项目节能量的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七)是否享受国家其他资金补助等的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部分
(一)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文本;
(五)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六)项目改造完工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确定节能量的有效凭证;
(七)项目改造完工稳定运行以来取得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的有效凭证;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是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公开、植胶人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天然橡胶良种的补贴。补贴区域是海南、云南、广东省优势植胶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补贴对象是植胶人。补贴品种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业(热作、农垦,下同)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门负责实施补贴项目,受理、核定种植申请,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确定补贴种苗的品种,指导种苗产销衔接,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确定项目区良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发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规模、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及要求、保障措施等。项目区各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省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重点、实施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项目区各省农业、农垦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加强沟通,统一实施区域。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公示竞选条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种苗基地,确定当年种苗基地的种苗销售价格,在媒体上公示种苗基地名单、公布种苗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种苗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被确认的种苗基地应当挂牌公告补贴品种、类型、质量、确定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供苗标准、数量及补贴后的销售价格,及时为植胶人提供优良种苗;通过项目管理数据库报送相关数据,建立种苗生产和出圃档案,提供售后相关技术服务;与享受良种补贴的植胶人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区各省补贴资金规模,按预算级次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业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直属垦区,直属垦区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项目区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农垦或种苗基地所在的县级财政部门,省级农垦或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的70%预拨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项目实行审核制。农村植胶人提出良种补贴申请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农场植胶人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到被确认的种苗基地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种苗。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填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公告、资料印刷、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区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苗进入补贴范围,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苗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良种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区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3篇
关键词:财政扶持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漳州市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特别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其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带动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日益完善。
1 财政扶持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作用
财政扶持资金在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1 改善了合作社的生产条件
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合作社购置农业机械、初加工、储藏、运输、产品分级、产品检验等生产设备,或者进行设施农业、水利设施、培训场所建设等,直接改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条件。如华安县岛濑茶叶专业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修建了水利排、灌渠2 km,投建了2个总容量100 m3的高位蓄水池,受益茶园面积近66.67 hm2,改善了社员的生产条件。
1.2 提升了合作社的经营水平
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合作社进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三品”质量认证,注册商标,创建品牌,提高合作社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了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长泰县锦信青果专业合作社在农业部门的引导下,走品牌经营路线,从原来的重生产向重品牌转变,注册了“倩果牌”商标,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生产出来的芭乐品优质优,受到众多商家的青睐,产品供不应求,而且价格也高出同类产品30%左右,每年可增加社员收入200万元以上。至2010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绿色食品认证17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75个、有机产品认证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商标数量232个、每年可增加经济效益2亿元以上。
1.3 加速了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合作社开展新品种培育或引进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使社员掌握新技术,促进了新品种改良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如长泰县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依托国美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培育黑珍珠莲雾、爱文芒果等台湾名优水果种苗,并免费提供给社员种植。目前,种植面积已从8 hm2发展到近66.67 hm2,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建成万亩台湾名优水果示范基地。
1.4 激发了农民的办社热情
利用示范项目资金,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和合作意识培训,合作社的凝聚力有所增强,社员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善,社员之间逐步培养起互帮互助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同时,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给社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社员不仅可以通过合作社销售产品增加收入,还可以通过合作社享受到国家财政扶持的阳光,充分调动了农民办好合作社的热情。
2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财政扶持资金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和完善的问题[1,2,3]。
2.1 投入量不大
除了中央和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外,大部分的县(市、区)没有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没有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不确定,随意性较强,有些地方甚至连工作经费也没有安排。
2.2 覆盖面不广
从扶持对象看,漳州市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量85家,扶持比例仅占7%左右,覆盖面不广;从扶持领域看,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生产经营能力提高,用于壮大合作社发展的贷款贴息、农业担保等金融信贷扶持和农业保险等风险保障扶持的资金很少,扶持不够全面。
2.3 管理不够科学
一是资金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存在多头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或组织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管理,原有扶持资金量就不多,不利于集中使用,发挥最大功效,也可能存在重复扶持;而且由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容易出现重项目轻管理现象。二是扶持笼统。目前,财政扶持资金大多以示范项目形式,对一些运作比较规范的合作社进行补助、扶持,虽然农业等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但由于扶持内容较为笼统,对于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等软件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期内难以实现,效果不够明显。三是监管不严。有的示范单位在项目资金到账后,不按项目原计划使用,甚至擅自挪作他用,农业部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4,5]。
3 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对策
财政扶持资金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平性和导向性,如何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是当前落实扶持政策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近几年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作用,应做到“四要”[6,7]。
3.1 财政扶持资金规模要大
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量,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把扶持专项资金通过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并逐年有所增长。
3.2 财政扶持资金覆盖要广
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应当逐步从现有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为主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相结合转变,并按照财政公平性原则,在改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符合条件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社会公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同时,政府要设立贷款贴息、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信贷扶持基金和风险保障基金,扩大扶持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3.3 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要新
创新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做到科学、有效。一是权责一致。整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明确权责,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管理与指导相结合。二是“软”、“硬”结合。对于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等软件建设,要制定建设目标,多年度给予扶持,务求实效;对于质量认证、品牌建设、设施建设等硬件建设,要制定统一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充分体现财政扶持资金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3.4 财政扶持资金监管要严
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防止被截留或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纪检要各司其责,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力度。制度上,不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制度,还要建立健全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制度和审计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及时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按计划使用,务求实效。
参考文献
[1]彭生顺,董为,李钊.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20):9701-9703.
[2]李想.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路径选择[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6):9-10.
[3]张蕾.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J].江西农业学报,2009(10):202-204.
[4]窦爱菊,卫东军.入世后应适当调整农业政策性收购资金投向[J].河南农业科学,2002(9):49.
[5]蔡志荣,王成峰.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博弈及对策——以河北省涞源县小关城村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7):4354-4356.
[6]苏娜.浅析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4):9-11.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第14篇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2010年,中央财政先后启动了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贴试点资金175.54亿元。林业补贴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提高了森林质量,支持加快了造林绿化步伐,明显提升了林木良种化进程。2012年上半年,我们对三项补贴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建议从2013年起正式建立林业补贴制度。为适应林业财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
二是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的需要。2009年以来,我们会同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造林补贴试点、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0年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上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有力促进了林业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了试点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但随着林业补贴规模的扩大和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难以满足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办法》,规范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是推进林业财政资金整合的需要。考虑到三项补贴资金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大致相同,为进一步推进林业财政资金的整合工作,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变化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预算管理、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监督检查和附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依据以及林业补贴资金的概念和内涵。第二章预算管理部分,对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总结的时间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资金管理要求。第三章造林补贴部分,对造林补贴的对象、标准、拨付比例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森林抚育补贴部分,对森林抚育补贴的对象、标准、支出内容、拨付比例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林木良种补贴部分,对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标准、支出范围等做出了规定,并要求享受补贴的良种苗木必须实行限价销售。第六章、第七章对监督检查和制定实施细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与林业补贴试点资金管理要求相比,《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西北地区营造灌木林的补贴标准。考虑到西北地区营造灌木林成本较高、造林补贴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办法》将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7个省(自治区)营造灌木林的补贴标准从每亩补助120元提高到200元。二是调整了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拨付比例。财农[2010]546号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的森林抚育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各地普遍反映,由于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量逐年增大,首次拨付的比例偏低不仅容易导致省级财政部门沉淀资金多、支出进度偏慢,而且承担森林抚育的单位须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因此,《办法》将拨付比例调整为批复抚育方案后拨付70%、核查验收后再拨付30%。三是扩大了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根据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良种苗木。2010—2011年,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012年将国家林业局新公布的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中位于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内的,以及核桃、沙生灌木类型的26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纳入补贴范围,总数达到157处。此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补贴对象,明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的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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