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精选3篇)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1篇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分享: 2014-6-5 10:06:3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2014《税法》基础考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基础考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内容导航】: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适用征税)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适用征税)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2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3篇
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仍然反映存在一些需改进的地方,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13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完善。65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明确关于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2.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明确两种情况下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方法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2.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补充了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种类
针对一些特殊业务的实际情况,65号公告对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中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进行了补充:一是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的货物,为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重组前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为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应在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如果省级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可能会出现本可以按免税申报但又过了免税申报期的情况。
因此,65号公告规定,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65号公告增加的规定
1.增加了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更改。
2.完善了加工贸易委托加工费的退(免)税管理。规定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其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3.明确了经报关进入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4.加强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管理。受托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补充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加强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情形。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