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预防范文
惩治与预防范文(精选12篇)
惩治与预防 第1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源头治理,思考
目前, 中石化在全行业开展了“抓源头、促清廉”主题教育活动, 作为中石化内部的油田企业, 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的“学精神、强素质、树形象、促清廉”主题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如何紧紧围绕采油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既是主题活动的重点, 也是活动取得成效的关键。
一、结合实际找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点, 做到对症下药
抓源头、促清廉, 首先要解决好什么是源头, 源头在哪里的问题。找准源头, 才好对症下药。各单位工作性质不同, 源头也不尽相同, 但识别源头的标准是相同的, 那就是--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岗位、环节。因此, 要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和理性认识, 牢牢抓住重点领域、瞄准热点部位、把握关键环节。要围绕油田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 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 坚持从正面抓, 使党员领导干部、权力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从根本上把握好思想和行动的“总闸门”,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从上面抓, 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执行力;坚持从源头抓, 把住过程监管, 强化全程监督, 建立健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防范机制。
二、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 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过程中, 要在科学性、连续性和实效性上下工夫。一要把握规律性。在内容上更加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 做到入情入理、入脑入心;在形式上更加富有亲和力、具有吸引力、增强渗透力、体现感染力;在方法上更加注重整体推进、突出重点, 增强思想教育的效果。二要增强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 因人施教;针对不同问题, 因事施教;针对不同阶段和时机, 因时施教。三要注重实效性。要把教育内容、方式方法与教育对象紧密结合, 使教育真正解决思想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选准载体,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体现实效性。要继续以廉洁文化活动为主线, 不断丰富活动形式, 突出地质行业特色, 充分认识到廉洁文化既是“关爱工程”、“挽救工程”, 也是“希望工程”, 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服务、引导、保证功能。
三、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保证, 进一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工作时指出,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必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用制度对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控制, 是监督权力、制衡权力, 防止公权私化, 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 必须把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摆在首要位置。要针对经营活动的关键部位、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及时推进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有效规范行为。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积极推进制度的健全和创新;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抓好具体制度、程序性制度建设, 保证制度可行、管用;着眼于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解决制度执行不严格、走过场的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内控制度、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监督措施、考核细则, 促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一步细化分工、细化责任, 真正做到权责明晰, 团结和谐, 共谋发展。
四、牢牢抓住规范权力运作这个关键, 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加强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 努力实现监督的多元化、经常化、及时化, 确保监督到位。要突出监督重点、优化监督机制, 做到关口前移, 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 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通过制度安排、流程控制和民主集中制, 有效克服决策一言堂、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的现象, 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行使, 确保权力运行的结果经得起法纪的检验。要围绕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提出的“七条要求”, 加强学习, 公开承诺, 严格遵守。要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工作, 认真落实职代会制度, 充分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 认真做好钻井招标管理、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效能监察工作, 做到“立项开展一个项目、修订完善一项制度、治理规范一个领域”, 促进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惩治与预防 第2篇
**市**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新农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村官腐败问题亦呈现上升趋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潜藏着一股激流,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发展。“村官”腐败危害基层政权建设,危害农村稳定,影响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加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村官”腐败,势在必行。
一、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违纪类型上看,“三农两资”现象突出。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林业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是“村官”违纪的“高发区”。
2、从违纪人员上看,呈现“一多一低一老”。一是窝案串案多。往往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等村干部相互勾结。二是“低素质”村官是违纪违法的重点人员。部分村官是小学或初中文化,“凭经验干工作,拍脑袋做决策”,政策法律水平低,容易走上违纪道路。三是“老村官”工作时间长,在村中威望高,倚老卖老,为所欲为。
3、从违纪形式上看,形式呈多样化。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隐密性,如果没有知情人举报,难以调查取证。
二、村官腐败的原因及危害
村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也有制度不健全、查处不严等管理中的纰漏。据笔者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村官综合素质不高。部分村官为官“动机不纯”。有的为了光宗耀祖;有的则更加直接,为了发家致富;有的甚至认为,村集体的财物就是我的财物,我想怎么处臵就怎么处臵;有的认为当上村官就有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上任捞一把,捞完就走人;有些村官甚至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即便贪点钱财受点贿,也构不上职务犯罪等等,归根到底是法制观念缺乏、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
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当前,大多数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设臵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官权力过于集中,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还较为常见。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担心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含糊其辞;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内容隔靴挠痒,应付上级检查;有些村会计管账又管钱,干部批钱又花钱,为村官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3、乡镇监管机制缺失。部分乡镇干部存在“村官不算官”的错误思想,认为只要他们把工作搞好,社会稳定就行了,加之实行了村账乡管,不会出事;有些干部即使发现一些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包庇、袒护有经济问题的村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官的腐败。虽然很多地方都推行村账乡管,但其工作内容只侧重于服务,平时只检查村级财务开支票据是否规范等表面 现象,而对村级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检查和监督,尚未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有的为管理方便,推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给村官中的腐败分子提供了滥用权力的空间;有的很少开展村官廉政勤政教育,更无制约村官的有效措施,导致村官思想不明、胆大妄为。
4、村民监督意识淡薄。首先是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村民奉守明哲保身的处世原则,只忙于自家生产生活,对村务不闻不问,只要自己利益不受损失,对村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就视而不见,避免得罪村官;有的村民虽然发现村官的不法行为,但找不到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怕村官打击报复,只好听之任之。同时,在社会经济日益开放的背景下,农村人口流动增大,村民外出务工较多,出去的大部分是村里的精兵强将,对村务无力关心,而留守的多半是老人、妇女、儿童,对村务无法关心,甚至需要村官对他们给予关照,于是对村务更是漠不关心,这就给“村官”独断专行开了方便之门。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村干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造成人、财、物集中在个别人手里,而上级机关疏于管理,缺乏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实质性检查监督;有些村虽成立了村级民主监督小组,但其成员往往是村官的“圈内人”,裙带关系比较严重,故此,直接影响到了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村民无法监督、无从监督。
5、查处力度不够。涉农案件涉案金额一般不大,关系错综复杂,村民因乡里乡亲、拉不下面而不配合,取证比较困难,客观上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法院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缓刑”判决率较高,刑罚的威慑功能有所削弱。被判处缓刑的村 官返回村后,还炫耀自己是被冤枉的,甚至扬言要打击报复。而纪检监察机关因职务犯罪的村官没有职级,又非党员,只能查处,惩治乏力,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三、治理村官腐败的主要对策
1、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一是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镇党委的计划之内。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针对一些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培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其在思想上打牢防范根基。通过举办法律、业务技能培训班,帮助村干部掌握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强化警示教育。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镇党委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警钟长鸣。结合办理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反面典型教育,使其受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教育。此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进行曝光。四是组织“村官”开展述职述廉活动,选拔一批公正廉洁,在村务、财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村干部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以起到教育示范作用。
2、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堵塞漏洞。一是继续深化“村财镇管”制度。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如票据管理、报账程序、内部控制、现金管理、工作流程等,通过严密的制度杜绝和防范经济类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村级收入、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 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管,坚持实行定期加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核审计,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加强党务村务公开,将财务公开作为重点,规范公开形式,实现公开内容逐项逐笔公布,坚决纠正不公开、假公开、漏公开、迟公开等现象。三是严格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把离任审计制度延伸到村级班子,村干部离任后必须接受镇离任审计小组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追究,防止干部“带病”上岗或离任。
3、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大查处力度,使村官不敢腐败。市、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将支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预防和惩治网络延伸至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只有惩处有力,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监督才有威慑力。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在党内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培养党员反腐倡廉的优良品德,提高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党委书记则为镇域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引导群众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力,积极学法、用法,敢于检举揭发村官的种种违法行为,依法随时罢免腐败村官。另外,积极健全和完善村民的权利行使机制,保护与腐败作斗争 的村民,切实为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保驾护航。
惩治与预防 第3篇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网络新兴媒体也不断涌现。网络媒体借助网络平台的独特优势,使它的到来为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变化。本文试图就网络媒体的兴起对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影响做一简要的分析,并就反面效果提出解决措施,旨在促进网络媒体条件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媒体 职务犯罪 影响 解决措施
新时期,网络媒体的兴起与发展,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总会带来两面的效果,网络媒体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众多负面的因素也接踵而至,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改革和完善,来促进网络媒体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新时期的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一方面,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另一方面,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是犯罪主体开始向低龄化方向发展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平衡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始大量产生,从根本上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年仅28岁的乔红程,在中石化工作1年就因受贿6万元人民币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则新闻一经报道就引发社会的关注。
三是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在收取贿赂或获取利益后也擅于隐藏其非法收入,通过各种变通以掩盖犯罪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网络媒体在实现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效果
由于新时期职务犯罪所呈现出的这些特点,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媒体依据自身的独特优势为我们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带来了新的便利:(1)网络媒体为公众营造了一个平等、开放、自由的话语空间;(2)匿名的特性为网民的自由交流提供了便利;(3)信息的链式扩散和即时互动性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尽管网络媒体对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的匿名性致使的网络虚假、不实信息泛滥以及容易造成“舆论审判”的特点也不能忽视。
首先,匿名性容易致使虚假信息泛滥,以致影响人们的判断。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交流空间。“法不责众”、“无处可寻”的这种匿名状况,使网民可以在网上大胆发言,肆无忌惮,甚至也会出现一些别有用心的举报人因利益关系而进行恶意的攻击和诋毁,影响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判断。因网络具有传播快、覆盖广等特点,虚假的信息一旦发布,经过传播和发酵,不仅会对我们的干部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更容易在全社会引发“信任危机”,后果极其严重。
其次,网络媒体开放的环境容易滋生非理性言论,影响社会环境。举报人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发布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其内容有些是提供案件线索,有些是局中人直接披露职务犯罪的细节,因其内容都是负面的、不积极的,所以经网络平台开放的环境讨论后,极易滋生非理性的言论。
对于“嫉恶如仇”的网民来说,客观理性地分析很可能会在这种激动情绪中淹没,非理智的因素容易凸显。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会借此机会散播不良的言论,混淆视听,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更是影响了社会稳定。
再次,网络媒体的自由言论容易导致“媒介审判”。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具有社会舆论的引导、舆论监督的功能,这是实现社会民主、和谐,预防和抑制腐败的重要途径。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表现得“游刃有余”然而,网络言论的过分自由,使舆论监督后还带有批判,甚至出现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给正常的司法行为带来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三、发挥网络媒体积极作用的改善途径
第一,加强自律,营造理性的网络交流平台。理性的、正确的信息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然而随意的、错误的甚至违法的言论则会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因而网民要加强自律,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营造健康的公共话语空间。
不仅仅是网民,网络媒体也应加强自律,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媒体具有社会监督的功能,而这种监督并不是“媒介审判”,更不是误导受众、混淆视听。媒体要做的是在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上下功夫,使其良性发展。
第二,强化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首先,利用网络舆论的引导和塑造功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体系,对抗消极的价值取向。扭转个别党员干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实则真正是衣食取之于人民的“父母”等错误的价值观念,坚决剔除拜金主义、物欲横流的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文化的影响。
其次,利用网络舆论的引导功能在全社会建立起弘扬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系。建立公民“主人翁”的意识,对抗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消极思想,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最后,应强化“意见领袖”的引领作用。“意见领袖”作为一种旗帜,在社会导向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在网络媒体下,可以设置更多权威的声音、理性的视角来分析和引导舆论。另外政府、企事业、社会团体等部门也应进一步畅通信息传播渠道,同时借助网络媒体发表自己的声音,用官方的正确的言论来消除社会上的不确定、错误的因素。
第三,网络媒体也要加强把关力度。由于网络媒体相对开放、自由,信息的把关较为艰难。对此,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把关的力度,提高信息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网民个人真实信息的注册,在保证网民顺畅交流、表达发言的同时,做到不枉不纵。目前在许多的网络媒体中,已经开始了真实信息注册,微博的实名认证就是其中一例。
四、小结
惩治与预防 第4篇
一、当前高校反腐败工作总体形势
当前, 高校腐败案件仍然处于一个高发、多发时期, 各种腐败形式变化多样, 层出不穷, 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公布的数据, 仅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 各地高校领导的腐败案件就已经达40余起[1], 高校一般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更是不胜枚举。四川省纪委的数据显示, 2013年以来, 该省共查办高校腐败案件36件, 处分26人, 教育部门腐败案件在查办的重点行业腐败案件中居于首位。[2]据媒体不完全统计, 从2009年以来, 安徽省至少有30余名高校官员和工作人员被查。[3]从案发情况来看, 高校腐败涉及的领域较多并相对集中, 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干部任用、后勤服务、校办企业和科研经费领域等, 据2012年度全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统计, 基建工程案件占到总数的24%。此外, 科研经费腐败问题正逐渐成为引发高校腐败案件的“黑洞”, 中央巡视组对科技部巡视的结果显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等5所大学的7名教授, 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4]
二、高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近年来, 在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部署下, 各高校都已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广大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反腐倡廉体制和机制, 在反腐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5]但以系统论的视角来衡量, 高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 惩防体系的整体功能尚未完全发挥, 高校腐败行为频发势头仍需要进一步加以遏制。
(一) 教育笼统泛化, 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
一是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存在盲区。部分高校仅注重职业教育、道德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纪律教育, 部分干部法制意识、法纪观念淡薄, 缺乏对法纪最起码的敬畏。2014年, 江苏某高校发生的5起职务犯罪案件, 均是由于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财经纪律知识, 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错误认知引发的, 让人扼腕叹息。二是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不强, 结合被教育者的岗位、职务、年龄等因素进行针对性的解读不够, 理论和实际脱节, 不接地气, 使教育不能真正入耳入心入脑。三是反腐倡廉教育的目标缺少效果评估机制。高校在开展廉政教育时缺乏互动参与, 也没有相应的效果评估和跟踪反馈机制, 容易造成教育走过场、形式化, 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惩防体系建设的实效。
(二) 制度建设滞后, 执行效果不佳
一是制度建设滞后, 某些领域或环节无章可循。 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 不能及时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 往往消极应付或者“亡羊补牢”。二是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不够。很多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缺乏系统性, 特别是涉及到多部门、多环节的业务流程, 忽视了部门、环节之间的衔接性, 弱化了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三是制度的执行力不足。 实践中存在重静态制定、轻动态执行的现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少数领导干部制度意识淡薄, 其分管的部门或领域上行下效, 导致制度执行力层层递减。此外, 制度的运行缺乏强制性保障和有效监督, 也成为影响制度反腐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 权力监控缺位,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 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 高校内部的监督机制非常薄弱, 纪检监察部门独立性较差, 无法超脱行使监督权, 对同级党政领导的监督很难发挥实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 纪检监察部门往往过多参与职能部门的具体履职过程, 使监督深陷困境, 对二级单位的监督也难以发力。从高校外部监督来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很难对高校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高校教职工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平台, 在实际运行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教代会所讨论的事项很少涉及学校的重大决策、经费使用等, 对权力监督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四) 惩处力度不足, 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和宽
腐败的发生往往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小德”不足道, “小事”不足为, “小节”不足拘, 以致积隐成患。 实践中, 高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中“好人主义”和 “从轻观念”普遍存在, 将违纪问题视同“小节”, 能不处理就不处理, 能从轻处理就从轻处理;在责任追究方面, 重直接责任、轻领导责任, “一案双查”落实不到位。实践表明, 当前高校腐败行为的增加、不正之风的泛滥, 与案件查处概率较低、打击和整治的力度不够有一定的关系。
三、新常态下高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 贯穿法治思维
各国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实践表明, 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权力的滥用。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国反腐势必要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道路, 高校惩防体系的建设也同样需要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在惩防体系建设中贯穿法治思维就是要以确定性的规则取代不确定性的个人意志, 要求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要增强规则意识, 努力形成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作风, 使法治思维真正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二) 突出质量和实效
高校惩防体系建设应当突出问题导向, 进入质量视角, 找出惩防体系建设的短板, 着力于提升高校惩防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即, 无论是制定新的措施亦或是修改现有制度, 都必须有质量思维, 使高校惩防体系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有效。
(三) 内生机制与外生动力结合
高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 具有科层化和扁平化组织的双重特征, 遵循市场的有限介入和政府的有限干预, 其权力的行使也有别于一般公权力而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因此, 惩防体系建设应当更多依靠高校内生机制的自给自足。然而, 高校并非一个完全闭合的封闭系统, 高校从来就没有与社会及其所处的环境分离过, 因而, 高校惩防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外生动力的结合, 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公民公共意识的觉醒和公共精神的培养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等。只有将内生机制和外生动力结合, 高校惩防体系建设才能确确实实取得实效。
四、新常态下科学有效构建高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路径
应对高校腐败,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针对高校腐败发生发展的特点、趋势, 科学有效构建具有高校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2014年11月, 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 这对高校科学有效构建惩防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一) 以权力规制为主线, 构建三位一体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科学配置权力, 科学分立权力, 强化对权力的制衡监督, 是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环节。“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6]“权力科学架构合理了, 大面积的问题, 深层次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妥善解决。”[7]从高校目前的权力配置来看, 高校的行政权力过于强大, 其他权力则相对式微, 有必要以高校综合改革为契机, 对高校现有权力进行整合和体制创新。
1.完善高校民主决策程序。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权和学术权行使的界限, 理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职权, 提升教代会、学生代表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权力运行决策机制;对组织人事、招生考试、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人、 财、物、事权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通过科学配置权力, 优化决策流程, 实行风险防控, 真正建立起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三权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科学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2.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高校权力阳光化运行是反腐有效手段, 要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让权力在有效监督下运行。一是要做好内部公开, 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二是要抓好外部公开, 让高校接受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 要加大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和重要信息、关键信息的公开力度, 如财务预决算、普通招生中预留计划的使用情况等, 应当纳入必须公开的范畴, 而不能选择性公开。
3.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权力的治理分为静态治理和动态治理, 静态治理指的是对权力的分立和配置, 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则是实现对权力的动态治理。日常的监督是防止因权力滥用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重要防线, 在内部监督方面, 既要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的日常监督作用, 又要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等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 高校应当秉持开放的心态, 引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通过构建内外监督耦合的高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切实提升权力监督效果。
(二) 以法治和制度为支撑, 不断提升制度反腐的执行效果
制度是法治社会的神经网络, 任何一种社会性公害的滋生都可以归究为制度欠缺、制度低质、制度紊乱等原因。同理, 任何一种社会公害的惩治也可以通过制度变革、制度创新、制度完善等路径来获得最终的根治。[8]“所谓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 就是通过制度制约把以寻租为特征的腐败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9]
遏制高校腐败的滋生蔓延趋势, 不仅需要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还要提升制度的执行力, 使制度管用、有效。一是完善惩防体系各项制度, 深化重点领域和突出环节的制度建设, 根据人性来构建防范制度, 既包括基本制度、执行制度, 也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 从根本上堵塞制度漏洞, 定期对制度进行清理, 及时废止、修订和完善。二是要完善制度制定的程序, 要通过民主公开程序, 多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并向社会公开。三是要加强对制度本身的廉洁性评估和实效性评估, 切实解决制度本身不廉洁、制度无力反腐、低效反腐等问题。
(三) 以教育为基础, 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一是要结合新形势, 扩展反腐教育的内容, 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纪教育、财经纪律教育结合, 领导干部教育和普通干部教育结合, 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思维教育结合。二是要创新教育的形式, 结合权力行使者的岗位职责和被教育对象的实际特点, 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情景模拟等, 切实提升教育的实际效果。三是要对高校现有的反腐教育资源进行整合, 充分利用高校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 构建以大宣教为格局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
(四) 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 提升科学化监管水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增加惩防体系建设科技含量,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从而杜绝制度落实中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现象的发生, 提高防治腐败的效能。一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推行网络办公, 固化高校权力的运作流程, 使权力边界清晰、行使规范、运行公开, 提高对权力的监控力度, 最大程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二是推行电子监察。如采用移动监察、视频监控、即时通讯、短信服务等科技手段, 发挥科技监控真实、预警纠错及时、提高办事效率等作用, 也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如在招投标、招生等监察、工程管理等工作中, 高校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评标室、标准化考场等, 将评标过程、招生过程、施工过程等全程录像并保存备查, 把纪检监察部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
(五)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 增强惩防体系的权威性
新常态下, 反腐治标在一定时期内仍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抑制增量腐败、惩治存量腐败的力度不会减弱。王岐山同志在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指出:要“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 执纪必严, 也就是要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在惩治体系中, 高校要严把科研经费、物资采购, 校办企业、学术诚信、 工程建设、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七个关口”, 加强信访核实、科学办案、惩处治理“三个结合”, 努力实现惩治的综合效益。一是要抓早抓小,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发现, 建立高校廉政预警机制。高校的惩治体系不仅仅是惩治已经构成犯罪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更重要的是要突出违纪行为的惩治。党纪严于国法,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化三转职能, 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 突出执纪特点, 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和纪律性。二是建立健全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密切配合、合力反腐的查办案件机制。三是要完善举报线索评估、案件线索信息沟通、案件查办协同、案件处理协调、办案工作交流、办案成果共享机制, 指导和推进高校查信办案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EB/OL].http://www.ccdi.gov.cn/jlsc/index_49.html.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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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盘点近年安徽高校反腐:“苍蝇”“老虎”一起打[EB/OL].http://www.ahwang.cn/anhui/20140813/1384127.shtml.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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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国亮.十七大以来高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回顾与前瞻[J].廉政文化研究, 201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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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显明, 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J].法学, 1998:32-33.
惩治和预防体系总结 第5篇
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2010设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实施意见》(发„2010‟75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败倡廉,狠抓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全力推进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城区经贸系统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现将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做好2010年反腐倡廉工作,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我经贸党委高度重视,年初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周庆泽为组长,局长莫少明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全年召开3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局反腐败倡廉工作。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廉洁自律1
今年三月份是我局开展“法律服务月”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们的做法主要是:一是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咨询等服务工作,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帮助企业减少涉法经营风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向辖区企业宣讲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增强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依法治企的水平。二是及时召开经贸党委会、局中层与全局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反腐败倡廉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三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根据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我局党委建立了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机制,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党课教育、廉政专题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从政道德教育,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通过系列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道德观、利益观,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开展党风廉政专题教育和警示教育。今年我们坚持以局党政班子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为平台,采取集
中学习、专题讲课、观看教育片等方式开展了专题教育活动。通过专题教育、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纪办事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在系统上下营造起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为搞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涉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咨询等服务工作,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帮助企业减少涉法经营风险。
二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和辖区内企业的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制定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骨干企业中开展专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切实加强与辖区内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的联系与协作。
三是立足职能,依法查办和预防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周边的刑事犯罪活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生
1、严格按照《廉政准则》、中央制定的防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及廉洁自律“六不准”,认真对照党政班子及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落到实处,从而真
正树立起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发生。
2、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对党组织活动的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加强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和监督。
3、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利公开透明,加强权利运行,人财物管理和关键岗位的制约和监督,围绕经贸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商贸流通执法检查,廉政效能监察,加强对经贸局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和执行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检查,推进了行政效能建设和服务水平。
4、认真贯彻《党员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管,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防止和减少失误,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函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通过以上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行为进一步规范,形象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对党风廉政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保证了我局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2010年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清醒和充分认识加强全局党风廉政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通过教育、完善
制度、加强监督、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下大力气把这项事关大局的工作抓好、抓实。
邕宁区经贸局
惩治与预防 第6篇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严格责任 多元化预防体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多制度肇始于美国,历经百余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相对成熟。日本、韩国与我国在地缘上毗邻,历史渊源颇深。考察美、日、韩三国在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可以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日、韩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制度
(一)美国
1.惩治:美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加重处罚。杰西卡法案要求对性侵对象为未满14周岁者,最少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终身不得假释。[1]《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规定,与低于12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或性侵13-17岁儿童的最低刑期是30年。[2]二是细化量刑。德克萨斯州刑法规定,任何男人同18周岁以下不是其妻子的女性性交的,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下,处终身监禁;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上15岁以下,处20年以下监禁;孩子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处15年以下监禁。[3]纽约州刑法规定,与年龄不满11岁的妇女性交的,定为最严重的一级强奸罪;18岁以上的男性与不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性交的,定二级强奸罪;21岁以上男性与不满17岁的未成年女性性交的,定为三级强奸,处罚最轻。[4]三是立体打击。美国对可能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违法行为始终严厉打击,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通过打击周边违法行为来预防或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5]
2.预防:美国综合运用司法、教育等举措预防性侵儿童犯罪。司法措施包括社区通知、住处限制和强制性背景审查等。社区通知要求各州把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社区中的居民公开。住处限制是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强制性背景审查是对申请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特别是从事和年轻人(儿童)有关的工作时,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是不允许申请的。[6]
教育措施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和强制报告制度。美国已发展了很多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如何预防性侵的教育项目,并逐渐被整合到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课程中。强制报告制度即幼儿园老师、医师、邻居等群体一旦发现了可能存在的虐待、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都必须打电话报警,警方接报后必须依法登门调查确认。[7]
(二)日本
1.惩治:日本通过刑法与特别刑法相互配合,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极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体系。特别刑法主要体现在《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文中。
《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9条规定不能以不知道儿童的年龄为由逃避法律责任,除非行为人关于年龄的误判连过失都不存在。同时该法处罚买春儿童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了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的处罚范围。比如,在网上上传以儿童色情为内容的电磁记录的行为,向特定的少数对象提供儿童色情的行为,制造儿童色情的行为等均成为本法的处罚对象。[8]
《儿童福祉法》第34条第6款规定,禁止让儿童从事淫行的行为。《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处罚“援助交际”的中介行为,通过处罚这种中介行为来预防和减少“援助交际”的发生。
2.预防:《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强调,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相关职务人员不得伤害儿童的名誉及尊严,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针对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相关行政机关应该适当采取交谈、指导、临时保护、送进各类福利机构等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推进有关保护这类儿童的调查研究,在需要对儿童进行紧急保护时,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协力合作。[9]
(三)韩国
1.惩治:韩国《刑法》、《关于处罚性侵犯和保护被害者的特别法》及《儿童青少年法》规定,对于有前科并再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分子,将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刑罚力度超过故意杀人。对初中生(16岁)以下儿童的强奸犯罪被排除在缓期执行对象之外;一切性暴力罪犯不得假释。以饮酒为由减轻对儿童、青少年性暴力罪犯刑罚的“饮酒减刑”一律不适用。对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暴力罪行,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未经受害人同意不能处罚”的原则。对未满13岁女孩或残疾女性进行强奸的性犯罪者的公诉时效被废除。[10]
2.预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通过《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的国家,该法案核心内容是允许对性犯罪者进行抑制性冲动的药物治疗。适用对象是对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实施性犯罪且难以克服这种非正常性冲动的犯人。韩国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向法院提出药物治疗的申请,如果法院认定检方的理由充分,最多可以对罪犯判决实施最长15年的药物治疗。
针对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性暴力犯罪者或以未满13周岁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人,韩国法务部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并向其居住地社区有未满19周岁儿童或青少年的家庭发送信件。[11]
二、我国在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不足
(一)缺少单独立法
一是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范围不全面,存在事实上的僵尸条款。如江苏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奸、强制猥亵案件占比95.8%,无引诱幼女卖淫类案件。二是刑法典章节设置不尽合理,把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纳入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够。2013年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行刑法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做了有益补充,但并未从体系上进行根本性改变。三是《意见》仅关注强奸、猥亵等直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的周边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纳入规制范围。
(二)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的分歧
构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要素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受害人的年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各有利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疑可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性侵害。适用过错责任则能体现刑事法律的谦抑性,有利于对行为人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如何适用仍存在分歧。
(三)预防举措不力
一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实践中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预防往往导致被害人被多人或多次性侵。如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被多人或多次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高达22.9%。二是《意见》中禁止令模式只能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本身的行动,无法保障一些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单位对隐瞒前科来应聘人的审查。第三是单纯依靠刑罚措施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效果。如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2010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性侵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占比11.6%。
三、惩治、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思考
(一)实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周边犯罪单独立法
一是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可能引发此类犯罪的周边违法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及时通过立法程序将《意见》或典型案例确定的原则、做法上升为司法解释或法律修正案。这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使《意见》不仅仅只是指导性的参考,而成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二是从立法内容上,要更加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的具体职责,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同时参照日本的做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上下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适当引入严格责任理念
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童)一般是构成相应性侵害犯罪的明示或默示要件,[12]与《梅根法案》中所体现的儿童保护思维相比,我国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解释中适当引入严格责任是完全有必要的。我国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本身不完备、不精细,无法给予刑事司法足够的规范指引,当下运用严格责任的刑法解释来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可行性。严格责任的刑法解释并非完全排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对某些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在定罪机制上的严格责任化,将是对惩治全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益促进。从《意见》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理念:《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样对受害人具体年龄做更加细致的划分,对于行为人“应当明知”的条件也做了较具体的规定,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从最大限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好地在谦抑精神的指导下实现公平正义。
(三)构建多元化、层次清晰的预防体系
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性侵预防与介入机制。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使邻居、老师、医生等主体承担起预防儿童性侵的责任与义务,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组成一张严密的网络,对于可能存在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随时随地予以监督。
二是建立专业保护机构和社会保护组织相结合的预防体系。专业保护机构包括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少年保护组织等等,他们专职服务于未成年人,社会组织则从技术、信息、人才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分担政府的职责,通过协同配合达到整合社会资源的目的。
三是建立有限备案登记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岗位招聘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聘单位应主动要求应聘者提交性犯罪纪录,类似于公务员招考、入伍时要求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一样。通过本人申报和证明的方式来限制有性犯罪史的人涉足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的环境。
四是对高危人群综合采取多种特殊预防举措。对一些有严重性犯罪前科的行为人可以实行化学药物治疗、刑满释放以后戴上电子手铐实时追踪行踪等,综合运用多种特殊预防举措达到预防再犯、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大众安全的目的。
注释:
[1]牛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风险治理—一个新刑罚学的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
[2]于珍、董新良:《汇聚多种力量:美国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举措及启示》,载《比较教育研究》2015年第3期。
[3]邵宗林、曹琼洋:《论我国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载《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4]储槐值:《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5]代山:《多国制定严厉专项法律保护儿童免遭性侵》,载《人民政坛》2013年第7期。
[6]同[2]。
[7]陈晟:《美国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载《生命与灾害》2013年7期。
[8]刘建利:《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9]同[8]。
[10]同[5]。
[11]《韩国多管齐下杜绝儿童性暴力》,载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11/18/293762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8日。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第7篇
1. 把握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 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与该时期的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要求相适应。在强调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新形势下, 要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思路, 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的重点。要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
2.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 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实践证明, 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而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 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 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 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 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我们只有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自觉、正确地把握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 使两者有机结合, 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 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3. 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大势, 及时采取相应的惩防措施。
反腐败既要在战略上立足长远, 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措施。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情况不同, 反腐倡廉采取的措施也应不同。可能一个时期重在惩治, 一个时期重在预防, 这就需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大势。同时, 不能因强调惩治而放松预防, 也不能因强调预防而放松惩治。强调一方面而放松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是需要十分注重克服的倾向。就整体而言, 当前要注重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但就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领域而言, 如果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比较严重, 风气不正, 群众反映较大, 就应当在加大惩治的力度上多下功夫, 及时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下去。
4.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作用, 以惩治推进治本工作。
不论是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 还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工作, 只有紧紧围绕查办案件来开展, 才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不断总结教训。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 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 找出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 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制定规范, 明确纪律要求,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第8篇
1 司法腐败的主体、方式和时空范围
1.1 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人员
司法腐败是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和现象, 是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谋取或者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以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难看出能够实施司法腐败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因为司法机构是国家的公权利机构, 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法律无法追究这种机构主体的法律责任,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中也没有这类主体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所以司法腐败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因为只有司法人员手中才有司法权才有可能在运用司法权过程中违纪、违法, 才会有搞司法腐败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当中, 司法活动包括依法追究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活动。而在这些活动当中司法权的行使者包括法官, 检查官, 以及从事侦查活动和执行逮捕的公安、安全、海关侦察人员。这些人员在履行司法职权过程中的腐败才属于司法腐败, 而与司法权行使无关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腐败。而只有这些主体才能成为司法腐败的主体。
1.2 司法腐败的方式是司法人员违法违规运用司法权
司法腐败是把本应该依法行使的司法权附加上了不应该有的条件。由于追求非法而恶性的目标从而让公正的司法权背离了它应该去的方向, 形成了司法权的不当和违法运用, 往往让公正保障者变成了不公正的维护者。司法权本来是国家权利无偿为社会公众进行服务的, 而极少数司法人员却把其当成了谋取私利和保障非法利益的工具。因而司法腐败的方式其实质就是不合法律程序运用司法权的行为。通常主要表现为如下:一是包庇犯罪, 逃避制裁。二是降格处理, 以罚代刑。三是利益驱动, 玩忽职守。四是滥用职权, 刑讯逼供。五是重罪轻判、适用缓刑过于随意。六是不依法执行刑罚。而这些行为大都是司法人员以获得相关当事人的非常利益为目的。
1.3 司法腐败的时空范围是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整个过程
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2]。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中, 也就是在从事司法公务活动当中。法律对司法腐败行为预防和惩治只能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时空范围。而不应该是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当中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有义务在其工作的时空范围内坚守工作职责, 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和制度应该对其行使司法权作出严格要求。而至于工作之外应该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因为司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以后有权利去追求法律允许的个人生活, 有从事一个公民应该有的社交活动的权利, 也有追求个性化生活的自由。
2 司法腐败的成因分析
2.1 监督缺失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一是权力监督缺乏力度。根据我们宪法规定, 人大对司法的权力监督的形式限于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和同级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往往起不到切实的监督作用。面对来势汹汹的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二是法律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因体制架构的特点和实质很难发挥作用。试想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一方面要由法院做出最终评判, 而同时检察机关又要去监督这个最终的权威者, 这本身就非常困难。三是舆论监督软弱虚化。这些年来新闻舆论特别是网络切实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引起司法机关本身高度重视, 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因为舆论要受制于权利的制约而让舆论监督受到很大的限制, 所以很多法律上本来能够公开的事项往往会被权力所压制, 从而使这种大众传媒难以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2 熟人社会浓厚的人情意识是造成司法腐败的文化土壤
中华民族是重情重义的民族, 每个人做事总要讲人情关系, 从而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形成了办事寻人帮忙的惯性思维。不管做什么事情总要找个熟人, 托个关系, 从而形成一种做任何事情都要找关系的习惯思维。这种习惯思维往往会在司法运行当中得到体现。当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 双方当事人都会去找人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操作。这就自然而然地为扭曲司法的公正提供了可能。而一部分经受不住诱惑的司法人员就会钻入当事人所设的圈套, 从而滋生腐败, 让本来公正的天平失去平衡。
2.3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的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它需要法律素养非常高的司法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而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法律人才的缺乏而让很多本来没有足够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司法工作。司法机关在实际生活中担当了党和政府维护稳定的工具。而并没有充分体现它的居中、公正、职业化的特点和职能。而这种历史痕迹往往会影响到我们现在职业化司法队员的建设。司法职业的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用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去努力用司法权利呵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相当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往往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深刻认识, 他 (她) 往往会用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去运作司法权, 当面临着巨大的诱惑时很有可能让司法权行使走向反面。
2.4 行政干预司法是形成司法腐败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当中, 司法权和行政权都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利机关。然而在实际当中政府的地位明显高于司法, 我国政府除了行使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之外, 政府同时也从人事和财政上控制着司法机关。而行政机关在现实当中往往会成为司法机关的被告。所以面对如此强势的被告, 司法权是很无耐的, 所以我们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而行政诉讼的实践是很不理想的。民告官在现实中确实是很难。控制司法机关人权和财权的政府官员当然更有优越感, 而其实在有些的司法腐败案当中, 个别政府官员本身是司法腐败的犯罪同伙。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面临最大的困惑, 也是司法滋生腐败的体制土壤。
2.5 经费不足是造成司法腐败的直接诱因
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 人民法院奉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减免了许多以前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司法机关运作司法权的重要经费支撑, 而当取消这些收费项目之后国家财政又不能足够地增补这部分空缺。从而使一些地方法院会变相地寻求解决经济困难的办法。这无形中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为司法运作当中要有经费的支出, 而司法机关又不是营利赚钱单位, 侦查人员破案, 法官调查取证这要投入人力和物力, 这都要经费来保障。所以当办案经费不足而又让其必须办案的情况下, 就会必然让一部分人想到利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来解决困难, 腐败也就应运而生了。
2.6 司法业绩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诱因
为确保人的生命权,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的原则, 有些地方规定了司法人员办案的必须完成的指标和数量。以结案的数量来考核司法人员。这必然会在现实中造成为突业绩而轻视法律甚至轻视人权的现象。现实当中发生的杀人犯坐牢十多年后被害人却居然复活的个案就是例证部分司法人员采取钓鱼执法陷害无故也都是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机制所致。
2.7 司法的权威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建立
司法是法治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在全社会具有神圣而崇高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由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在建设中, 全社会没有形成对法律权威的统一认识, 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严重影响着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本身缺少对自身崇高地位的认识, 感觉不到从事司法工作的神圣和崇高。甚至有些司法人员本身感觉到司法并不是纯净天地, 而把司法权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不健康的社会环境氛围缺失对司法权的正确的心理定位, 不利于廉洁司法人员的培养, 也不利于净化司法的环境。
3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对策与思考
1)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切实实现权力机关对司法的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司法制度的基石。要实现司法公正, 预防司法腐败就要切实实现人大这个权利机关对司法的有效监督。要细化监督的形式, 强化监督力度, 改变目前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 创新切实可行的监督形式。要用权利制约权利, 强化人大的权利, 完善人大制度, 探索人大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权的新途经。实现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
2)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环境。一是建立法律职业人才流动制度、异地任职制度[3]。防止熟人社会对司法的影响, 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二是加强廉政司法文化建设, 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树立司法官员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三是创新司法人员考核机制, 形成健康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处罚机制, 让司法的工作机制更加科学, 更具活力。四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 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一是加强对在职司法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二是实行案件合格考核制度, 对于不会办案和作风不好的司法人员要坚决调出司法队伍。三是严把司法机关的进人关。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吸纳进司法队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检、法、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人才的合理进出、选拔、任用制度。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维护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地位, 形成全社会对司法的良好评价。四是从优秀的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取法官, 不断提高法官综合业务能力。
4) 加大对司法的经费投入, 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撑。司法公正也是要靠物质来保障。国家要不断地加大对司法的经费投入, 加强司法机关硬件建设, 满足司法人员培训和办案所需的经费。切实消除现实中司法创收的不正常现象, 确保司法公正。
5)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政府对司法的人权与财权双重控制的体制, 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人大控制司法的人权和财权的制度形式。人大是人民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利机关, 司法权的人权和财权交给国家权利机关应该可行的。这样不仅会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而且会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干预司法的体制问题。
6)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性文件, 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大举措。要严格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分子, 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 树立司法的公信力。用公正的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把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纳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当中, 司法腐败其实质还是官员的腐败, 所以官员的腐败不消除, 司法的腐败也就不会消除。
我们相信,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当, 一定会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 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神州大地, 让每一个民众感受公平与正义的温暖春天
摘要:司法腐败,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 在履行司法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 执法犯法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秩序, 而且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切实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 对于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腐败,成因,对策
参考文献
[1]田雨, 杨维汉.预防惩治司法腐败, 提高司法公信力[EB/OL].http://www.sina.com.cn2008.12.03 07:58法制日报.
[2]喻中.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EB/OL].法制现代化网, 2006-11-14.
反腐败预防惩治机制研究综述 第9篇
一、国内研究现状
从国内研究现状而言,与反腐问题相关的研究林林总总,数量可观。这些研究主要是对反腐法律机制集中性的研究。该类研究重心与本课题关系最为紧密,直接参考价值比较大。为涵盖全面,以“腐败法律机制”为关键词,在国家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上检索,著作类主要是:《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2010)、《亚洲法论坛-第三卷,VolumeⅢ-亚洲反腐败法律机制比较研究》(2009)、《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机制研究(甄贞著)(2007)。以“反腐法律机制”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上搜索,主题获得检索结果为60个,以“腐败法律机制”为篇名,获得检索结果为15个。
综合考察,国内现有研究对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借鉴价值。不过,以法治协调性作为一个课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较少,同时也缺乏以刑事等真实案例的深度剖析为依据的实证性、动态性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是以“权力制约”为代表的现代“法治精神”的起源。与此密切关联的反腐问题也就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是对反腐理论依据的论述。在反腐理论依据方面,国外有多种学说,如“权力制约理论”、“寻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博弈理论”。这些理论自成体系,内涵丰富,成为国外学者论述研究的重要领域。。二是对腐败相关问题的基础性分析。制度建构和反腐机制的具体运行都需要对腐败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也正是国外学者做的重要工作。他们不仅对腐败本身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将腐败置于社会之中,运用多学科理论和实践进行理解。三是对反腐策略的论述。反腐问题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提供反腐的具体措施。为此,反腐策略研究的论文也就成为国外学者的重要研究成果。
综合考察,国外学者对反腐问题无论是从基础理论还是思路对策上都有着细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学等实证性研究趋势对我们的研究课题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体制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尤其是本课题的研究与政治体制等关系密切,因此也就鲜有国外学者专门针对我国反腐进行系统性研究。
三、具体研究内容述评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惩防体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求, 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惩防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整体推进。
一、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的教育机制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是第一道防线。要采取多种形式,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一是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 他们拒腐防变能力的强弱, 影响甚至决定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所以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党的优良作风教育、廉洁自律教育, 形成一支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优秀干部队伍。二是要加强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教育,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纳入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三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 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邓小平曾说过“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 妨碍甚至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他认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坏的制度使好人于坏事, 好的制度使坏人干不成坏事。所以, 从根本上反腐防腐, 还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大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一) 制定制度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要在制度建设时, 认真分析、调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掌握腐败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要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统一起来, 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反腐做法, 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
(二) 制定制度要以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为核心。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既相互适应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 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 严格监督反腐制度的执行。
再好的制度, 不去执行, 也会形同虚设, 各级党政领导要狠抓贯彻落实, 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 甚至破坏制度的现象。
三、建立完善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 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真理。现实中存在大量腐败现象, 都与缺乏监督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使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
一是对权力授予过程进行监督。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 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是要对权力运行结果加强监督。要建立问责制, 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及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要形成监督的合力。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惩处力度,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胡锦涛在中纪委三次会议中指出, “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惩治腐败, 必须从严。惩治有力, 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严格依法惩治腐败, 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现实需要。运用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引以为戒, 颇具震慑力, 达到“查办一个案件, 教育一大批”的效果。
一是要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重点, 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 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等案件。
二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证、征地拆迁、专项基金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严格执纪, 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惩治与预防 第11篇
(一)加强领导,保证领导组织坚强有力
各级审计机关领导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工作和治本之策,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中,明确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审计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规范之中。切实加强对构建审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司其责、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防控体系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工作。要坚持定期听取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主动协调,保证监察工作有效运转
在审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审计机关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纪检组要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协调制度和齐抓共管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工作方案,协助党组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保证实现审计防控体系的功能作用。要协助审计机关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每年的审计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思路,明确任务,制定方案。二是发挥聚集合力作用。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不断加强对内和对外的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通过组织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发挥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的作用。通过组织协调随时掌握审计机关各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对审计廉政责任制的落实进行检查考核,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审计廉政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教育引导机制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坚持以教育为本、以教育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审计人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增强审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的自觉性。在教育内容上,突出法纪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思想道德观念教育、优良传统和先进文化教育以及岗位职责教育。
(二)培养审计廉政文化环境
大力繁荣审计廉政文化,积极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切实使审计廉政文化成为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适应审计人员日益增长的廉政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品味,使审计廉政文化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通过坚持不懈的廉政道德教育和舆论宣传,在整个审计机关养成廉洁为荣、腐败为耻,拒绝腐败、谴责腐败的良好廉政文化环境,有效挤压腐败空间。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组织关心、舆论引导、环境营造、文化影响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有机融合起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普及,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改革创新机制
(一)实行权力分设制衡
按照源头入手,改革创新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科学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分解制衡权力的原则,在总结廉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工作运行机制。如陕西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的内部组织管理下,理顺职能、规范流程,优化内部组织机构合理界定划分办公室、法制处、派出发展统计处和审理稽核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立项权、审计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审理稽核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坚持审计组、审计业务处、审理稽核处三级复核制度,明确复核审理与稽核责任,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省厅依据分权制度、流程重组等理论,设立了审理稽核部门,由专职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审理稽核工作。在经过实践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稽核及后评估制度》,对审理、稽核及后评估的范围、内容、组织实施、操作规程及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完善了审理稽核机制。
(二)实行同城报送审计
为有效防范审计廉政风险,2007年陕西省审计厅制定了同城报送审计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驻地在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长安区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实行报送审计。因情况特殊不宜实施报送审计的单位和项目,由业务处提出就地审计意见,主管厅领导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该办法对实行报送审计的范围、报送审计现场时限、报送审计内容与方式、报送审计进驻安排、报送审计资料交接与管理、报送审计实施步骤与方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实行同城报送审计,减少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非正常”接触,阻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利益”链,降低了审计廉政的风险,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了审计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
为了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促进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陕西省审计厅制定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管理办法。审计外勤经费自理是指省审计厅机关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餐饮、交通、办公等费用,均由省审计厅机关自身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后,审计组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执行新的“八不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审计厅关于严格执行审计廉政纪律的通知》追究处室负责人、审计组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审计外勤经费自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相对独立性,对审计廉政风险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能够起到积极的防范与遏制作用。
四.监控管理机制
(一)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机关“一把手”的监督,严格执行审计规则和程序,使“一把手”的权力置于集体领导的监督之下。二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要认真执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着力建立健全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实行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三是进一步完善党员行使权利的程序,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四是强化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干部的日常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戒勉谈话、询问和质询制度。五是建立审计机关巡视制度,定期对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开展巡视。
(二)健全审计执法环节督查机制
一是审计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决策事项等审计事项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二是审计廉政风险岗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审计资源配置、审计决策、审计查证、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执行、审理稽核等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廉政管理规范,落实清理审计廉政风险岗位的权力运行事项、公开业务流程目录等制度。三是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审计机关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审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完善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切实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控 ,防止“权力任性”与“权力寻租”,杜绝审计腐败。四是健全监督主体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与相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专职廉政监督员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例会制度,完善与公检法机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
(三)健全审计组廉政监察员制度
审计组应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要协助审计组长认真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审计纪律“八项规定”、“补充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落实,督促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廉政纪律和有关规定,确保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组进点时,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补充规定”及其有关的廉政纪律,审计机关监督部门的电话及通讯地址,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审计组长和廉政监察员应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本组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时向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馈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填报《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登记表》。审计组撤点后,审计组长、廉政监察员应召集审计组成员进行廉政工作小结,并将廉政情况向相应的部门领导汇报。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评比先进、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预警防控机制
(一)建立科学的审计廉政预警分析指标体系
确定重点信息采集点,全面、及时、有效地采集各类廉政预警信息,明确具体责任人,制定专门的信息采集制度,促进信息采集工作的到位。设立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管理、报告、处理处罚、审计权力运行等重点工作方面的指标体系,主动、善于发现具体工作中易发、多发不廉洁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预警防范功能的制度、措施、办法等,逐步推进廉政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二)构建有效的廉政预警评估运用机制
逐步建立预警评估的标准,通过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动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取的信息归纳整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定期进行评价描述,客观定位,准确判断,掌握防控廉政风险的责任、教育、制度、监督、惩防体系的运行情况,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科学预测违规违纪行为的苗头和动向,通过党组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预警信息员会议等形式,针对苗头和动向,及时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违规违纪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智能预警
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信息技术手段的预防潜力,来弥补制度预防的不足。积极探索和创新,充分利用审计执法管理系统、电子监察和网上满意度测评、网上投诉等信息化平台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积极探索廉政预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力争早日形成科学、灵敏的智能廉政预警监控系统。
六、廉政责任机制
(一)加强检查考核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目标管理、任职考核和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等范围。平时加强检查、半年重点抽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用处室、单位领导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座谈等形式,听取群众对考察对象的反映。考察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查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确定其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将考察结果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没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所列责任追究。对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和审计厅有关廉政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审计纪律的处室和个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处室、单位领导的责任考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七.惩治处罚机制
(一)审计案件有效查处机制
健全审计人员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相关规定。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督办和审计机关反腐败协作机制。坚决查办审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计计划权、审计执行权、审计查证权、审计处理处罚权及审理稽核权等职权违法违纪的案件。
(二)审计查案治本机制
落实案件回访实施办法,建立案件回访登记台账等等。通过信访调查、案件初核等途径,对纯属诬陷的举报要帮助党员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充分发挥查案的保护功能。对典型案件坚持“总结、剖析、回访、通报”制度,把案件教训作为警示教材,使广大审计干部汲取教训、受到教育,充分发挥查案的教育警示功能。加强对审计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环节、岗位的特点规律研究,制定落实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八.惩防体系运行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惩治与预防 第12篇
一、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引起了全党、全国人民密切地关注和深刻思考:这一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从客观方面看主要有:
1. 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 新中国的建立、对小生产完成改造后的时间还不长, 又经历了“文革”十年内乱。
专制主义、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尚有相当影响, 那种“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遗毒, 对党内、政府内的一些意志薄弱者难免产生消极影响。
2. 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生产力比较落后, 社会产品还不丰富, 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
金钱与物质产品对人们还颇具诱惑力。
3. 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 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许多问题是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
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难以避免地渗透进来, 可能侵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侵蚀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灵魂。
从主观方面看主要有:
1.党从领导武装斗争转为在和平环境下执政, 这一客观条件, 容易使党内滋生贪图安逸享乐的思想。我们这些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 重视经济工作和物质生产, 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党的思想作风建设, 放松了精神文明建设, 使一些党员、干部免疫力低下, 个人主义膨胀, 在权力和金钱面前倒下去。
2.我们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转换时期, 新旧交替中暴露出碰撞、无序、失控等弊端, 而相应的政策、制度跟不上、不配套, 造成了许多空档和漏洞, 使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于合法与违法, 罪与非罪的界限弄不清楚, 促成了一些腐败行为。
3.执纪执法不严。一个政权的存在, 随着时间的推移, 必然会形成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特别是亲缘关系、裙带关系、友情关系等等。执政者在处理社会各种问题中, 就看能否以法制为准则, 策公办事。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就我党的历史来看, 半个多世纪来历经坎坷, 非但没有倒下去, 而且愈益强盛,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自身。只要我们党自己不倒下去, 任何力量也奈何不了我们的。所以说, 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从深层次看, 社会思想教育乏力、监督制约制度无力、执纪执法不力, 乃是当前腐败现象屡禁屡犯、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二、坚持科学发展, 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 促进勤政廉政
建国以来, 我党经历过一次次的重大问题和挫折,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一次又一次得以化解, 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今天, 我们又面临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 我们“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 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落实到引领中国发展进步、更好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来, 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深刻领会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反腐败斗争、勤政廉政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卓有成效。体制不断创新, 党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腐败仍是阻碍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毒瘤, 不断侵蚀党的肌体, 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若不能有效遏制, 将会危及党的生命。因此, 坚持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必须抓紧抓好抓落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信心, 进一步增强从严治党的紧迫感, 增强拒腐防变和保持自身先进性的责任感, 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强调指出, 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深刻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民本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清形势, 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切实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 坚持拒腐防变警钟常鸣。要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出发, 深刻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 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廉政监督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思路,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 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 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 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 形成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做到关口前移, 防范在先, 重点抓好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与监督。落实职代会制度, 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厂务公开, 开好厂务质询会, 自觉接受党内外人士监督。建立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 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增强廉洁意识, 规范从政行为。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并进行网络化管理和公示, 确保对干部的监督有效到位。切实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收入及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落到实处, 使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及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对领导干部监督到位。坚持用制度强化管理, 管好干部, 努力形成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惩治与预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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