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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体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程序主体范文(精选5篇)

程序主体 第1篇

一、程序性辩护的主体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 它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共同组成现代刑事辩护。因此程序性辩护权也同实体性辩护权一样,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救济性自卫性权利, 被追诉人是程序性辩护的专属主体。被追诉人除了亲自行使程序性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基于委托或者法律规定, 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一样, 也是在控辩审的刑事诉讼结构中进行的, 它的相对方是被诉违法的国家侦查、控诉、审理机关及其人员, 双方在法定裁判方的审理之下进行程序性诉辩活动。

二、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理论上说, 程序性争议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程序之中, 但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只会把那些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纳入其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范畴。尽管如此, 各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客体还是很广泛, 尤其是在重程序的现代法治发达国家, 更是显得纷繁复杂。为了叙述的方便, 笔者以分类举例的方式对当今世界上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客体作如下阐述:

1. 关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合格的争议事项。

一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自身组成或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审判庭组成人数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这些机

构之间相互制衡、协调运作, 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 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 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3) 一人公司内外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虽然设立了监事, 但是由于单一股东的存在, 监事也很难发挥作用。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但是未规定对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设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15) 以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相关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是否合法, 审判人员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 鉴定人、证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等。二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力或权利能力。比如, 辩护方可能依法诉称单位内部保卫机关不具有侦查权力, 申请排除其有关行为的合法性;辩方可以诉称某公诉人应当回避等等。

2. 关于是否具备诉讼要件的争议事项。

诉讼要件。又称诉讼条件, 是“诉讼程序有效成立并持续下去的条件”。“从开始提起公诉到经实体判决, 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具备诉讼条件。缺乏诉讼条件时, 可以通过形式裁判中止诉讼程序。”这种“终止诉讼程序”的“形式裁判”, 显然是一种程序性裁判, 辩方发动和参与这种程序性裁判的活动就是程序性辩护。这种程序性裁判的对象, 即“缺乏诉讼要件”与具备诉讼要件的争议事项, 就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关于诉讼要件的争议, 即有关各方对于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具备成立并应当继续下去的条件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是否具备刑事诉讼启动要件的争议事项。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生活并且往往对公民的生活和权利影响较大, 所以出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启动刑事诉讼的要件。如果追诉权力机关在不具备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诉讼, 则辩护方可以据此向法定裁判者诉称有关机关启动诉讼的程序违法, 申请裁判者变更、中止或终止诉讼程序。在英美国家,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逮捕开始的。英国《1964年警察法》规定, 对于与被告人接触, 确定已经发生了犯罪事件, 警察可以以此为根据申请治安法院签发传票或逮捕证, 对被告人进行传讯或逮捕, 开始刑事诉讼。美国的刑事诉讼通常也是从执行逮捕开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一般是从侦查程序开始的。比如在德国就规定了侦查程序开启的要件, 并且“对司法内部机构就无权开启侦查程序之行为所进行之审查, 只有当此开启行为实无理由时, 才得成立”。

(2) 关于是否具备公诉要件和审判要件的争议事项。检控机关公诉权的行使, 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原则。在充分保障公诉权有效行使的基础上, 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现代刑事诉讼法律一般要规定公诉权行使的要件, 并构建针对这些公诉要件的程序性辩护制度。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或告发, 不得使任何人接受死罪或有辱名声之罪行之控告。”在联邦和半数州, 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起诉证据不足, 不具备公诉要件, 有权拒绝检察官的起诉, 该起诉可能

交易等诸多的混同, 使相关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 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 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 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⒉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 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首先, 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实, 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 如果要再设立董事会, 肯定外聘懂事, 这样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 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其次, 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 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 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 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 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 (下转第84页)

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4) 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 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 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 同公司进行自我

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应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 这样不利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的规范化。如一人公司设立时, 注册资本要求很高, 所以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一人公司, 这样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并引发的经济问题, 难以实现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另外, 对有条件的允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这样有利于规范被撤销或者被退回。而且, 在一些国家, 对不符合公诉要件的起诉,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实体性裁判之前, 有权根据案件的进行情况随时对公诉要件问题进行程序性裁判。

审判要件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在许多国家审判要件与公诉要件具有重合性, 所以法院就审判要件所进行的程序性裁判与法院就公诉要件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有时并不能截然分开。在德国, 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之后, 案件进入一个专门对审判要件进行裁决的“中间程序”, 由独立的法官或法官委员会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当事人进入不平等的不合审判要件的审判程序。我国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审判要件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果审判机关违法对不符审判要件的案件进行审判, 或者对符合审判要件的案件拒绝审判, 辩方当然可以据此进行程序性辩护、申请程序性裁定。

3. 关于诉讼行为的争议事项。

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实施的旨在发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主体多元、种类繁多, 下面仅选取几类作为常见的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诉讼行为争议事项来作简单的说明:

(1) 关于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侦查行为中的任意侦查行为以侦查行为相对人自愿为前提, 侵犯相对人人权的可能性很小, 国家对任意侦查权力限制也比较少, 所以关于任意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一般不会成为程序性辩护的客体。相反, 强制侦查行为却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最容易侵犯人权的, 因此现代强调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侦查的限制就非常多, 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强制侦查行为也非常多, 可以说关于强制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就是程序性辩护的最主要的客体。

(2) 关于控诉行为的争议事项。在实行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国家, 控诉行为分为公诉行为和自诉行为。就自诉而言, 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包括有关自诉的撤回问题的争议以及有关自诉与反诉的合并等问题的争议事项。对公诉行为而言, 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很广泛, 主要有:有关检察官公诉变更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辩诉交易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对污点证人行使豁免权的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履行告知义务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法庭活动行为的争议, 以及有关检察官上诉行为的争议等等。比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 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接受法官的审查, 如果法官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要求, 则接受该协议, 否则, 法官有权拒绝接受协议。辩方据此可以发动针对该协议程序的程序性辩护。

(3) 有关保护辩方权利的行为的争议事项。辩方权利又可分为被追诉人权利和辩护人权利。现代刑事诉讼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广泛的辩方权利, 并且诉讼权力机关负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如果权力机关违背了这些义务性法律规定, 那么有关的诉讼行为就可能受到程序性制裁, 有关行为的争议也就可能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比如在美国, 根据“米兰达规则”, 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 如果没有告知其沉默权、律师商谈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时, 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即使在客观上属实, 也要因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和第6条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定而不得被采用。

(4) 有关裁判行为的争议事项。实际上, 各国刑事诉讼之所以有二审、三审和再审制度, 就是因为法院和法官的裁判行为有可能也需要司法审查的监督制约, 虽然这些司法审查最初可能主要是针对原审判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实体性问题, 但随着各国程序正义观念的日益增强和程序科学性、可操作性的不断强化, 针对原审裁判行为本身的程序性裁判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因此有关裁判行为合法性得争议事项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主要有: (1) 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裁判行为。一般而言, 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行为是无效的, 除非事后得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补救。 (2) 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裁判行为。例如, 法官针对强制措施发布的令状必须具备适用对象、根据、时间等事项的特定性, 否则该令状无效;对法律明确要求说明理由的裁决, 若缺乏起码的理由说明, 一般也是无效的。 (3) 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判行为也可能导致该裁决无效。 (4) 违反法定原则、程序的裁判行为一般也是无效的。比如违反公开原则、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等等原则的裁判行为都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 在我国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裁判行为, 在撤销时都附上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条件, 这就为辩方进行成功的程序性辩护设置了不合理的障碍。这是不利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及时制裁以救济被告人诉讼权利和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的。

4. 关于证据收集使用程序合法性的争议事项。

关于证据收集使用程序合法性争议的程序性裁定, 是指法院或法官根据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在证据收集、采信等方面存在程序性争议的问题进行的程序性裁定。关于证据程序合法性争议的程序性裁决是司法权基于证据在程序法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的一种裁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合法性, 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证据在收集、采信等方面存在的程序性争议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而展开的。

各国程序性辩护客体中具体程序性争议证据的范围不尽相同, 但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基本上一致性地将如下争议纳入程序性制裁的范围, 因而这些争议事项都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1) 有关违反任意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即被告人自白必须完全自愿, 取证机关不得通过强暴、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告人的供述, 否则即是违反任意性原则。 (2) 有关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 即有关狭义上的非法证据的争议。取证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的证据, 有可能在程序性裁定中受到被排除的程序性制裁。 (3) 有关违反直接审理原则的证据的争议。不能依照直接审理原则进行调查的证据材料, 例如单纯的传闻、调查报告、自诉状等, 不具备证据能力;证人在审判程序之外所作的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审判机关违反这些原则规定, 则有可能在程序性裁定中受到排除有关证据甚至宣告其有关诉讼行为无效的程序性制裁。 (4) 有关违反信用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违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诚信期待, 采用不正当方式, 比如诱惑侦查等取得的证据, 有可能受到程序性制裁。 (5) 有关违反最佳证据原则的证据的争议。在诉讼中, 控诉方有义务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最佳证据。比如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 只提供其复印件, 则可能受到宣告不予采信的程序性制裁。

当然, 刑事程序性辩护客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只要法律或者判例将某一行为纳入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违法范畴, 则对该行为的争议就可能构成程序性辩护的客体。显而易见, 在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中, 程序性辩护的客体范围是不尽相同的, 规定程序性辩护客体的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是相同的。比如在美国, 刑事程序性辩护客体主要是规定在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内容之中的。美国法中的程序性辩护制度称为撤销起诉 (dismiss of charge) 制度。撤销起诉, 是法院基于辩护方的动议, 通过审理, 宣告有关追诉机关程序违法, 同时裁定撤销其起诉并终止审理案件。法院既可以作出并不禁止检控方对同一事项重新起诉的撤销起诉, 也可以作出终审判决式的禁止针对同一事项重新起诉的撤销起诉。可以构成程序性辩护理由导致撤销起诉的追诉方程序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检控方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 针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提起重复起诉,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动议作出撤销起诉的裁定。二是检控方违反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有关“及时性审判”条款的规定, 无恰当理由拖延诉讼的行为。三是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 有证据证明给嫌疑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或重大威胁的行为。四是侦查人员不恰当设置“警察圈套”, 诱使被告实施了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的行为。五是警察非法逮捕的行为。六是侦查机关非法搜查的行为。七是侦查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行为。美国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权主要是作为宪法性救济权利而存在的, 考虑到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和可诉性, 笔者认为在所有国家中美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权利是比较充分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首先是美国律师将程序性辩护看作“最好的辩护”。

摘要: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实体辩护的新型诉讼活动, 厘清程序性辩护的主体和客体等基本问题有利于程序性辩护的健康发展。被追诉人是程序性辩护的专属主体。被追诉人除亲自行使程序性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程序性辩护客体非常广泛, 但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只会把那些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纳入其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范畴。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主体,客体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著, 程序性裁判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3].[美]亚伦·德萧维奇著.最好的辩护.李贞莹, 郭静美译.南海出版公司2002

程序主体 第2篇

关键词:档案开放程序规制开放主体开放权责

Abstract: The four basic elements of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access to archives, confirming the sub? jects on access to archives is the key step. Clearing subject constitution,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subjects is basic to structuring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n access to archives. The paper analyses the sub? ject for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 and studies promi? nently on th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 sponsibility agencies, such as the archives creating agencies, national security agencies,the national ar? chives,authorizedarchivescreatingagencies,ar? chives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Keywords:Access to archives; Procedure regula? tion; Subjects on access to archives; Powers and re? sponsibilities on access to archives

“档案开放程序规制,就是围绕档案开放程序开展法制建设,即对档案开放任务进行有效分解,对档案开放全过程各环节的权责严格落实,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档案开放职权,履行开放责任,并依托监督机构对档案开放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障档案开放工作依法实施和有序开展”。[1]档案开放程序规制构建是将档案法从“实体法”向“程序法”推进的努力尝试,包含主体及权责、客体及类别、流程及方法、监督及追究四个基本要素。档案开放流程设计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核心要素,也是开放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因此,笔者首先完成了对此要素的研究。[2]

档案开放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社会工程,其顺利开展是多个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梳理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理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厘清责任主体各自的权责,是档案开放程序规制构建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法国学者法约尔曾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3]档案开放主体权责,主要是指承担档案开放职责或任务的公权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即有权力就必有责任,有时权力就是责任。本文在探讨其主体构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

一、档案开放中的主体构成

档案开放中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履行开放责任、实施档案开放职权的公权机构,称之为档案开放责任主体,二是依法享有档案开放权益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称之为档案开放权利主体。

(一)责任主体

依据完整的档案开放程序及规范的档案开放流程,档案开放任务须由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合作才能顺利开展。按照档案开放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以及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责任主体应由以下机构组成:

1.档案形成机构。档案形成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把本单位形成的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定期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等。档案形成机构作为开放档案的源头,最了解自身业务工作的内容性质,熟悉自身业务范围的发展状况,最能够掌握档案保密的关键部分,是准确判断档案是否应予开放的关键,是重要的档案开放责任主体。

2.国家档案馆。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并提供利用服务。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作为集中保存国家档案的基地,与各档案形成部门和档案开放当事人直接发生联系,无疑是档案开放最核心的责任主体。

3.授权的档案形成单位。授权的档案形成单位是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由单位自行永久保管和利用档案的机构,因此也应由其负责承担本单位档案开放的全部责任。例如:根据我国外交工作的特殊需要,国家档案局授权由外交部自行管理其档案,并设置了外交部档案馆。

4.国家保密机构。国家保密机构享有秘密文件范围的认定、密级的确认及保密期限的确定等权力,因此在“涉密”档案的解密工作中应承担部分责任,成为档案开放责任主体之一。

5.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档案开放工作拥有监督权和指导权,因此在档案开放工作中,承担较为重要的监督指导责任。

(二)权利主体

档案开放权利主体是指与档案开放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档案开放利用程序的当事人以及依法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其他参与人。虽然档案开放程序重在强化责任单位的职责,但是离开权利主体的积极参与,档案开放就会成为档案机构、档案形成机构演绎的“独角戏”。反之,如果公众积极参与,无疑能够加速档案开放进程。如2000年12月18日,德国法兰克福《众报》的头版头条以《媒体聚焦场面尴尬》为题,报道了柏林州档案馆遭遇公众骚动引起媒体关注而处于尴尬场面的事件。该档案馆因即将搬迁决定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暂时关闭,由此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对,甚至采取了“特别行动”。[4]这些公众习惯于档案馆对他们开放,而不能容忍档案馆的关闭,实际上已经成为该地区档案馆存在和发展的坚定支持者。”[5]可见,权利主体的积极参与是权利行使的重要体现和有力保障。权利主体既可以围绕档案开放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做出积极回应,又可以对档案开放工作的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促使档案开放反馈机制、评价机制及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档案开放工作的内部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档案开放程序规制的构建中,权利主体的行为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本文着力探讨档案开放中肩负重任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内容。

二、档案形成机构及保密机构权责

档案开放程序规制首先要明确,档案形成机构应重点负责“涉密”档案的解密工作,承担解密的主要责任,保密机构承担“涉密”档案的审查和指导责任。

现有档案开放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档案形成机构在档案开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相关条例甚至明确提出保存在档案形成机构的档案不对外开放。然而,档案开放的首要工作——“涉密”档案解密审查,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审核把关。依据《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其解密条件及责任分工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涉密”档案的解密责任主要归属于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机构,其责任划分依据主要是时间及保管场所。虽然此规定明确落实并有效衔接了已进馆和未进馆“涉密”档案解密的责任主体,但是将已进馆“涉密”档案的解密责任归属于档案馆,一是与《保密法》提出的“解密工作由秘密形成单位负责”的相关条款相背,二是缺乏实施细则做补充,使其成为事实上的虚设条款。因此,无论档案在档案馆还是档案室,档案开放程序规制均应明确,“涉密”档案的解密应由档案形成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现有的保密制度对秘密范围的认定比较笼统,解密单位需要花大量精力去探索解密的方法和措施。解密之难还在于解密范围和标准随社会环境和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一定时期认为可以开放的,在特殊时期又需要重新审查。因此,保密机构应承担“解密”的审查和指导责任,对秘密范围的认定可以更细致规范,并积极参与档案开放工作中的“涉密档案”的认定和审查,对档案形成机构审查过程中把握不准的内容,提供指导性意见。

此外,档案开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如开放鉴定、档案提前开放的认定、档案公布前的审核,档案形成机构都需要配合档案馆承担相应责任。已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档案形成机构还应做相应标识,以便这些归档文件移交到档案馆后,可以简化开放手续,及时向社会开放,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档案法》目前存在的一些冲突。如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就要求对已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文件的开放,在备注一栏里做出“已开放”的标注。[6]

三、国家档案馆权责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开放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档案开放的各个环节都承担相关权责。依据档案开放工作流程,档案馆应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负责“涉密”档案解密的沟通、协助和核查等工作

档案馆作为档案的保存场所,虽然在理论上拥有部分所谓的“解密”权力,但是在档案解密工作中实际仅能承担辅助解密的责任。档案开放程序规制应明确国家档案馆承担辅助“涉密”档案解密的沟通、协助和核查等责任。如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前形成的涉密档案,如果其保密期限即将届满,应及时告知档案形成机构;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经审查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向档案形成机构发出提前解密的通知,是否解密,要经过档案形成机构的认可;对各立档单位移交来的档案的解密状况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各种档案解密审查经验提供给审查机构共享等等。

(二)负责档案开放前鉴定的组织工作

开放鉴定既是档案开放与否的重要关口,又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屏障。虽然现有档案开放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应承担此项职责,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的流程,导致档案开放与否自由裁决空间较大。大多数档案馆对档案开放持保守态度,即可开放可不开放的一律不开放,一卷档案“涉密”内容不管占的比重多少,一律划为不开放范围,这种做法导致我国档案开放比率过低。虽然这种行为能够使档案馆“自保”,但是却以剥夺公民的利用权为代价。因此,档案开放程序规制必须明确开放鉴定组织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以规避这种消极开放行为。如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档案开放鉴定的组织与职责,规范了档案开放鉴定程序,明确了档案开放范围等。[7]在该管理办法下,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有据可依,变按卷审查鉴定为按件审查鉴定,成效明显。另外,鉴定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档案馆可以提出申请召开联席会议,以寻求科学、民主的解决方法。

(三)负责开放档案的整理与编目工作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美国开放制度也明确提出,已作解密处理交到国家档案馆的文件,整理编目后,才能向公众开放。[8]随着开放力度的加大,档案馆整理和编制文件级目录将是发展趋势。如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目录,已按照文件级方式整理和编制。开放目录包括责任者、文件日期、题名、页号、案卷号、顺序号等要素,并添加了全宗名称。

(四)定期公布档案开放目录

随着公共服务理念的深入,档案馆开放档案目录不仅要及时公布,而且应该采取公众容易获取的方式公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档案信息网站公布开放目录就是一种重要方式。北京、浙江、广州等地都实现了档案网站的档案开放目录公布。《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甚至明确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网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五)开放档案的公布

依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档案馆的公布权不仅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加以保障。

(六)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档案馆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档案馆应以利用者的需求为导向,灵活采用多样化的利用服务模式。如目前北京、广州、上海、浙江、天津等地档案馆推出网络服务模式,向社会提供开放档案的指南、目录和全文。2015年,广东省档案馆在原有提供手机上网查阅本省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添加了“国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系统”的网站链接。手机用户通过原有手机系统点击链接进入“国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系统”,可以快速查阅全国50个副省级以上档案馆提供的开放档案。[9]

(七)开放档案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该项工作的开展,各级档案馆可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推动来年档案开放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授权的档案形成单位权责

授权的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开放的重要对象。档案开放程序应明确规定,该类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档案开放责任。虽然《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但是如果该类机构已为档案开放做好了充足准备,就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档案开放责任。例如:虽然外交部保存的大部分档案属于秘密档案,但是在外交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至2008年期间对外公布了三批近八万余件档案,三次解密档案的数量分别占该时期形成档案总量的30%、60%、70%,外交部开放档案总数和开放比例逐年上升,其中标有“绝密”级的文件占开放档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此外,依据《外交部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交部保存的开放档案将编制机读开放档案目录,提供查阅利用场所进行查阅、摘录或复制,利用者可以在研究著述中摘引,编制介绍性的文字材料和检索工具,系统出版开放档案的汇编。

五、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权责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档案开放工作拥有监督权和指导权。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具体承担的职责有:一是对档案形成机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任务提供业务指导。二是对档案开放利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组织开展档案开放利用效果评估与反馈;负责收集全国档案开放典型案例,对档案开放工作经验加以推广。三是负责组织设立相关领域的档案咨询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档案开放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或作为牵头人召开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并明确牵头人、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联席会议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四是对于授权的档案形成单位的开放责任,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授权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还应将受委托的机构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上述各责任主体,应依据档案开放程序规制构建的流程与方法行使档案开放职权,采取多种措施实现档案开放目的,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进行档案开放。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廓清各自的权力边界,构建权力“行使有度、运行有序、监督有效、出轨问责”的档案开放程序规制。为此,在探讨主体及权责之后,还应着力展开对档案开放监督和问责的研究。通过对档案开放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障档案开放程序的实施落到实处。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责任为导向的档案开放利用政策评价与设计”(项目编号:11CTQ035)及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开放程序规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4-R-03)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李扬新,贺军,邱柏霞.《试论构建档案开放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J].北京档案.2014(5):16.

[2]贺军,李扬新,吴玉婷.《档案开放程序规制构建的流程与方法》[J].北京档案.2015(3):17-20.

[3](法)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周安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86.

[4](德)HartmutWeber.提供利用档案.李文栋译.外国档案动态.2003(9).

[5]冯惠玲.开放,公共档案馆的发展之路[J].《档案学通讯》,2004(4):11.

[6] [7]钱海峰.《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解读[J].北京档案.2015(5):11-14.

[8]韩玉梅.外国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63.

程序主体 第3篇

根据面向主体程序语言实现技术的差异, 可以将现有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大致分为: 基于Lisp技术、基于逻辑技术、基于对象技术3类。将对基于Lisp技术这类面向主体的程序设计语言进行介绍。该语言采用Lisp的语法形式, 用类似于LISP的语句来表示主体的内部组成成分、行为以及主体之间的交互通信。这类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能够较好地用于实现具有知识型和认知型体系结构的软件主体, 代表性工作包括:

-由Shoham提出的Agent-0

-由Thomas提出的PLACA

-由Winton H E Davies和Peter Edwards提出的Agent-K

Agent-0是由Shoham提出的、用于验证其AOP (AgentOriented Programming) 思想的面 向主体程 序设计语 言。Shoham认为面向主体的程序设计是以计算的社会观为基础的新型程序设计范型, 其程序设计对象是由各种认知部件构成的认知实体, 主体之间通过言语行为进行交互和合作。Agent0是第一个以主体作为其编程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它采用类似于LISP的语法形式, 将主体视为是由信念、能力和承诺这3个部件构成的行为实体 , 主体之间通过诸如“Inform”、“Request”、“Unrequest”3个言语行为进行通信。主体的信念描述了主体对世界的理解和认识, 能力是指主体可以执行的动作, 承诺则刻画了主体保证要在某个时刻执行的动作。“Inform”言语行为使得主体之间可以相互交互其内部的认知状态;“Request”言语行为允许一个主体要求另一个主体执行某些动作;“Unrequest”言语行为是指一个主体要求另一个主体取消执行某个动作。

Agent-0限定主体承诺内容只能是原子动作而不能是规划, 在运行过程中主体是基于一组由程序设计人员预定义好的承诺规则来作出关于执行某些原子动作的承诺, 因而所开发的主体缺乏目标制导的行为决策能力; 一旦主体作出了承诺, 那么它将无法调整其承诺, 除非接收到其他主体发送过来的“Unrequest”消息。针对这些局限性, PLACA对Agent-0的语法和语义模型作了扩充。在语义模型方面, PLACA增加了主体的2个内部组成部件: 意图列表和规划列表。主体的意图列表定义了主体承诺实现的一组目标。PLACA设计了一个规划生成器 (Plan Generator) 以生成各种规划用于实现主体意图列表中的意图。规划是对主体一组动作的组合表示。这些生成的规划将存放在主体的规划列表中并在适当的时候由主体加以执行。当规划列表中的某个规划不能成功地实现主体的意图时, 规划生成器还可以进一步为该意图生成新的规划, 从而动态地调整规划列表中的内容。

Agent-K的集成模型如图1所示。一个Agent-K主体程序需要显式地定义主体的名字、主体的初始信念、主体的能力、主体的承诺规则以及主体的私有动作。Agent-K解释器负责对主体程序进行解释执行。针对主体所接收的每一个KQML消息, 解释器将根据主体的当前认知状态、能力、承诺规则和时钟时间来决定该作出什么样的承诺。Agent-K的解释器需要和一个Agent-K消息部件进行交互以接收和发送KQML消息。Agent-K的消息部件通过和KQML分析器和KAPI部件进行交互完成消息的实际接收、发送和分析功能。其中, KQML分析器负责对进出主体的KQML消息进行语法分析, 如提取消息的发送者名字、接收者名字、消息类型、消息内容等; KAPI部件是一个用于发送和接收KQML消息的程序包。

2 案例分析

通过介绍和分析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AGENT-0开发自主的软件主体。该案例是为机场开发一个航班服务代理如图2所示,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功能。

2.1 维护和更新航班空余座位信息

航班服务代理拥有航班空余座位方面的信息, 并能根据航班机票的动态销售情况, 及时调整该信息。假设有一个“Supervisor”主体会及时地将航班机票的销售信息通知给航班服务代理。

2.2 提供信息咨询

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咨询, 回答旅客提出的诸如航班号、起飞时间、到达时间、出发地、目的地、 航班空余座位等方面的信息。

显然, 该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功能是比较简单的。根据前面的介绍, 程序设计人员利用Agent-0来进行软件开发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定义时间粒度; (2) 定义主体的初始信念集合;(3) 定义主体的能力集合; (4) 定义主体的承诺规则。下面详细介绍如何利用Agent-0开发机场航班服务代理软件主体。

(1) 定义时间粒度

规定解释器周期性地、每隔1秒钟对航班服务代理软件主体进行解释和执行, 因此有“timegrain := 1000” (假设Agent-0解释器以毫秒为单位来解释timegrain的值)。

(2) 定义主体的初始信念集合

主体的信念用事实语句来表示, 并被保存在一个信念数据库中。根据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功能描述, 该主体应该拥有以下3方面的信念: 航班时刻信息、航班的确认座位信息和航班的空余座位信息。

航班时刻信息可以用以下事实语句来表示“(time (flightnumber from department-time to arrival-time))”, 该事实语句描述了编号为“number”的航班在“department-time”时间从“from”地起飞, 在“arrival-time”时间到达“to”目的地。例如, 事实“(t (flight CA099 Beijing 16:00 Vancouver 14:00))”表示编号为“CA099”的航班是在16:00在北京起飞, 在当地时间14:00到达温哥华。

航班的确认座位信息可以用以下事实语句来表示“(time(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 该事实语句描述了在某个时刻“time1”某天“date”编号为“flight-number”的航班已经确认了“seats”个座位。例如, 事实“(t (confirmseats 2004/4/20:12:00 CA099 2004/5/1 304))”表示在2004年4月20日中午12点, 2004年5月1日的CA099航班已有304个座位被确认。

航班的空余座位信息可以用以下事实语句来表示“(time(remaining-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 该事实语句描述了在某个时刻“time1”某天“date”编号为“flight-number”的航班还有“seats”个空余座位。例如, 事实“(t (remainingseats 2004/4/20:12:00 CA099 2004/5/14))”表示在2004年4月20日中午12点, 2004年5月1日的CA099航班还剩余4个座位。

在对航班服务代理主体进行程序设计时, 程序设计人员需要针对每一个航班为该软件主体定义以上3方面的初始信念集。假设航班服务代理主体只负责受理“CA099”航班的信息, 那么该主体的初始信念集定义如下:

(3) 定义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用一个对偶“(action mntlcond)”来表示, 该对偶描述了在什么认知条件下主体能够执行什么样的动作。主体的所有能力将被保存在一个能力数据库中。根据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功能描述, 该主体主要有以下的能力描述:

-能力1:

( (DO ?time (update-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true) )

-能力2:

( ( DO ?time ( update -remaining -seats ?time1 ?flight number ?date ?additional-seats))

(B (?time (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 ) ) )

能力1是指航班服务代理主体具有能力更改其关于航班的确认座位信息, 其中“update-confirm-seats”是一个更改航班确认座位信息的私有动作。能力2指当航班服务代理主体在某个时刻“?time”相信在某天“?date”某个航班“?flightnumber”的确认座位数目为“?seats”时, 那么它有能力更改该航班的剩余座位信息。其中, “update-remaining-seats”是一个更改航班剩余座位信息的私有动作。

根据上述分析, 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能力用Agent-0语言描述如下:

(4) 定义主体的承诺规则

主体的承诺规则由“(COMMIT msgcondmntlcond (agentaction) *)”来表示, 它描述了主体在接收到什么样的消息并且具有什么样的认知条件下应承诺执行什么样的动作。同样,主体的承诺将被保存在一个承诺数据库中。根据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功能描述, 该主体主要有以下的承诺规则:

-承诺规则1:

(COMMIT (?pass REQUEST (IF (B ?p)(INFORM ?time1 ?pass ?p)))(true)

(?pass (IF (B ?p)(INFORM ?time1?pass ?p))) )

-承诺规则2:

(COMMIT (?sup INFORM (?t (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true)

(myself (update-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seats))(myself (update-remaining-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seats)))

承诺规则1表明: 如果航班服务代理主体接收到某个旅客“?pass”的请求消息“(IF (B ?p)(INFORM ?time1 ?pass?p) )”, 那么在任何认知条件下它将向该旅客“?pass”承诺执行条件动作“(IF (B ?p)(INFORM ?t ?pass ?p)”。这样,如果它知道该方面的信息, 它就会给旅客提供相应的信息。承诺规则2是指如果航班服务代理主体接收到某个主体“?sup”的通知消息“(?t (confirm-seats ?time1 ?flight-number ?date ?seats))”, 告诉它有关某个航班的确认座位数目, 那么航班服务代理主体将在任何认知条件下向自身承诺执行“update-confirm-seats”和“update-remaining-seats”2个私有动作, 以更改其关于某个航班的确认座位信息和空余座位信息。

根据上述分析, 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承诺规则用Agent-0语言描述如下:

上述关于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时间粒度、初始信念集、能力集以及承诺规则等描述就构成了航班服务代理主体的源程序代码。这些代码交由AGENT-0的解释器进行解释和执行, 就可以使得该软件主体能够表现出前面所述的功能。

3 结语

面向主体的程序设计语言对于丰富主体技术的研究、促进主体技术的发展、拓宽和深化主体技术的应用、为面向主体软件系统的开发积累经验、尤其是在主体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之间架起桥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软件设计阶段, 软件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在实现阶段所选择的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来进行设计。对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的不同选择往往会需要不同的设计结果。因而, 软件设计和程序设计之间关系非常密切, 势必影响软件设计结果的抽象性、平台无关性和可重用性, 这一问题将是面向主体程序设计技术研究的重点。

摘要:阐述了面向主体程序设计的基本思想,以及与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异同,对Agent-0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从主体组成、语法、程序执行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介绍,提出了面向主体程序设计语言发展方向。

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程序 第4篇

参加单位:(五方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首先代表天津华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欢迎塘沽建管中心质量监督单位及各位领导来我们工程施工现场参加滨海王相大厦工程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备案会议。

请给予监督指导

根据会议程序要求,由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组成本次验收组,现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并分好各检查小组:

1、观感组:

2、实测组:

3、资料组:

正式开始会议议程:

一、由建设单位做工程基本情况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介绍,及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工程预验收

情况及整改意见。

二、由施工单位做主体施工质量报告(包括实体检测情况)。

三、由监理单位做工程主体评估(备案)报告。

四、勘察单位代表发言:针对勘察单位自评,工程实体评价。

五、设计单位代表发言:针对设计单位自评,工程实体评价。

六、工程实体检测安排

1、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单线图选点检测,应有三方签字,主要包括框架部分的梁、板、柱实测点数。

2、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

3、检查组人员分组开始按确定范围检查。

4、确认检查完成后返回。(时间可做约定,可不做确定)

七、组织检查后讲评(组长讲评,每组选定)

1、观感:建设、设计、监理均讲

2、实测:施工单位汇报,监理认定。(实测组应有甲方、监理人员)

3、资料:提前上交建管中心检查——已通过

八、验收组领导讲评,发表意见。

顺序:①施工、②勘察、③设计、④监理、⑤建设,均要发表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作出结论性意见,并提出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请监督部门给予点评。

九、本工程验收会议基本完成。

监督部门各位领导提出评价,如需整改提出要求并限定整改完成时间。

十、由建设单位代表提出进一步要求,并约定备案验收文件的完善(上报监督部门)。

程序主体 第5篇

1 学生主体地位的含义

简单地说, 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指学生应是教学活动的中心, 教师、教材、教学手段, 都应为学生的“学”服务, 学生应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当中去, 成为教学活动的主角, 确切地说应该是学习的主角。决定学生学习结果的直接因素是学生对知识的加工水平和应用知识灵活解决问题的能力, 不同的学生对知识采取不同的加工方法, 因而产生不同的加工水平。教师的一切努力, 必须经过学生的大脑, 以学生的“学”为中介, 所以教师的作用是间接的, 他起的是引导作用。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 决定学习的结果,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直接影响“学”的质量。苏霍姆林斯基认为, 学习的主动性不仅包含学习兴趣, 也包含思维的积极性和学习的自觉性。因此, 学生的主体地位从外在讲, 指学生处于教学活动的中心, 从内在讲, 指学生处于主动的心理状态。

2 教师如何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认知的主体, 是教学活动的中心, 而教师是全部教学活动的组织者, 是学生地位得以实现的主要外在因素。那么, 在VB程序设计教学中, 教师应如何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呢?

2.1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没有师生间融洽的情感关系, 任何教育教学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而亲近的师生关系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 在VB教学中, 教师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中心思想, 营造一种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教学氛围。教师要热情关心和尊重每一位学生, 不讽刺挖苦他们, 使他们感受到教师的诚心和爱心。只有这样, 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学生对你所教的课才会产生兴趣, 能愉快地授受教师的教诲, 并努力把这种教诲转化为行动, 积极主动地投入到VB学习中去。

2.2 多元互动, 共同参与。

教师与学生之间, 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元互动, 可以形成一个信息交流的立体网络, 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提高对教学活动的参与度。教学过程不再是简单的传输过程, 而是学生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的参与过程, 对于充分开发与利用教学系统中的人力资源, 减轻师生的负担, 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参与度, 增强教学效果, 达到教学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师要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精神为根本, 要认识教学过程是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的过程, 是教师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学习的过程。目前, 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 教师正在从“独奏者”逐步过渡到“伴奏者”;教学从以教学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 从继承性学习转向创新性学习;教学过程正在由单向控制向双向或多向交流转变;教学不再只是传授知识, 而是帮助学生去发现知识和发展能力。在实际教学中要实现教学过程的多元互动, 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 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3 实行分层教学, 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人是有个性的, 每个学生的发展起点、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都是有差异的, 因此, 教学活动必须因材施教, 实行分层目标教学, 并要注重引导学生提高学习能力。教师要立足于指导学习全面发展, 重视学生的个性培养和潜能挖掘。随着教学过程的推进和学生的不断进步, 定期对学生进行调查、测试和分析评估, 根据他们的能力、心理、学习现状及潜能差异进行综合分析, 将学生分成A、B、C三个动态的层次实施分层目标教学。教师分层目标教学要时刻不忘学生的主体地位, 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 注意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学习主动性, 鼓励学习力争上游, 鼓励学生后来者居上。

2.4 利用网络资源, 辅助VB教学。

计算机网络能为学习提供丰富多彩、图文并茂、形声兼备的信息资源。它不仅容量大, 而且是多视野、多层次、多形态的, 有利于学生多种感官参与认知, 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与传统教学的信息资源相比, 学生有了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而选择的自由是自主学习的前提和关键。网络学习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将教室和学习时间作了无限延伸。在网络环境下学生能轻松自如地在知识的海洋中冲浪, 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对信息进行筛选;能够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和安排学习;还可以将信息的授受、表达和传播相结合, 通过表达和传播体验成功的喜悦, 获得一种成就感, 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网络的开放性和无限性保证了学生实现自主学习的可能性, 神奇的网络环境对教育个性的形成, 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对素质教育的实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5 重在学法指导, 实现自主学习。

“授人以鱼, 不如授之以渔网”, 教师只有让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 并能选择和运用恰当的方法进行有效地学习, 才能确立学习的主体地位,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在VB教学中, 教师对一般性的浅显问题可以不急于解答, 而鼓励学生自己解答, 使学生既敢于质疑, 又能解疑, 以树立学习VB的信心;遇到难点, 应启发学生思考讨论, 对于有争论的问题, 要鼓励争辩, 让学生畅所欲言, 各抒己见;根据教学内容给学生创设动手操作的机会, 当学生操作顺序正确、方法得当及时指明其思维是准确、有序、清晰的。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学习方法, 他们就会在一定的学习情境中选择和运用, 从而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去进行更有效的学习, 真正实现期学习的主体地位。

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 是能力培养、思维发展的前提。因此, 我们教师应从发展人的角度来认识素质教育, 树立主体教学观, 改革教学方法, 使学生自主发展, 提高教学实效。教师要为学生营造宽松、良好的教学氛围, 努力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 使学生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 主动参与教学实践, 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学习方法, 具备自己学习的能力, 这样学生就会永远处于积极乐观的发展状态, 从而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当然, 如何在教学中真正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 还需要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探讨。

摘要:计算机教师在教学中要遵循老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规律, 切实保证学生主体地位的实现, 要与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在学习中多元互动, 共同参与。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分层次教学, 并利用现代网络资源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还要教会学生自己掌握学习方法, 变“学会”为“会学”。

关键词:主体地位,多元互动,分层教学,网络资源,学习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影.操作课上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J].企业技术开发, 20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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