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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1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要把人本思想摆在第一位,坚持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政府主导,多元融资。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在组织改造的同时,坚持多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责任

(六)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计划,成立区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项目融资和拆迁的组织工作。

(八)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

(九)市房产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拆迁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工作。

(十一)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十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拆迁成本核算,市投资审计局负责拆迁成本外的综合成本核算。

(十三)市财政、文化、建设、规划、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优惠政策、项目融资、文物保护、建设管理、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国资、交通、粮食、民政、公用事业、供销、企改等部门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危险房屋改造工作。林业部门及相关县(市)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十五)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全年重点督查内容,市绩效考核办、市安居棚改办要认真组织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目标任务

(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及对象

改造范围:湘江大道以东,东二环线以西,浏阳河北段以南,南二环线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改造对象:拆除改造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畅通、安全隐患较大以及片区改造需要拆除的其他房屋;修复修缮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近现代保护的历史建筑物和民居民宅。

(十七)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成片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730万平方米,使6万户20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十八)实施计划 1、2009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2、2010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3、2011年完成棚户区改造330万平方米。

四、投资政策

(十九)以区为主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土地供应的原则是:融资改造,熟地出让,网上挂牌,公开交易。

(二十)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二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纳入该宗土地的出让成本。

(二十三)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土地供应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部门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后,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按市与区5:5比例分享收益或同比例分担亏损。

(二十四)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的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二十五)因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合开发的零星棚户区用地、不具备开发价值的零星棚屋、改造收益难以平衡和有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六)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

(二十七)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每年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二十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另行研究处理。其报建费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费外,劳保基金按15元每平方米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十)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三十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三十三)本《通知》公布前已批准的投资商参与改造的项目和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享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政策优惠。

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十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应予公开。

(三十六)房屋拆迁评估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按照市场行为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三十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以后,被拆迁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者,工商、税务、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九)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四十)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十一)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十二)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

(四十三)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其中已经改制的企业,其承租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由产权单位呈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四十四)被拆迁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十五)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拆迁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原缴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可抵交新购房住房维修资金等值部分。

(四十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四十七)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六、市属企业危险住房改造政策

(四十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危险房屋应先予拆除。

(四十九)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在规划上不影响大的控规、详规前提下,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由企业在原地改造自建,并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五十)对于非商业开发性的危改项目由企业原地改造自建的,经验收合格,市人民政府按原改造面积进行奖励性补贴,D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500元,C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200元。

(五十一)企业无力自行改造的零星分散危改项目,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拆除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土地收归政府处置;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其土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待土地出让时抵扣危改成本。市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补偿拆除成本的8%作为工作和奖励经费补助辖区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2篇

菏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一实施。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市、县区联动,以县区为主。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征收、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改造范围、标准、目标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单位的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二)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比规定标准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三)改造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要求,在2010年我市已改造完成棚户区2130户,13.5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再改造棚户区4960户,38.205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

我市现存棚户区零星分散,单独运作成本高、难度大。应采取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就近整合、项目捆绑的办法,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配套建设、系统改造。

(二)政府主导。

1.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在严格限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限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标准实施安置用房和配套工程建设。

2、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机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动员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

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征收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违章建筑除外。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原则上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计划。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实施规划和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也必须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抓好施工图审查、招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

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小区绿化等方面,应与同一小区内商品房保持标准一致,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不让困难群众受歧视。

(四)强化物业管理。

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严格规范运作。

在棚改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全过程阳光操作,切实把棚改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廉政工程。制定棚改方案特别是征收安置方案前,要事前征询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征一补一的前提下,适当奖励,实行阶梯式价格。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法规,确保各项保障、补偿标准落实到位,保证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在棚户区征收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征收,做到征收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棚改所涉及的公安、信访、发改、经信、财政、国资、地税、人行、开发办、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城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及各县区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棚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机构,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土地供应、立项、融资、规划、征收、建设、工程质量、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奖惩。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绩效问责和考核奖惩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市对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的县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使广大城市居民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3篇

8月4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继之前的棚改定向微刺激以及住宅金融事业部的成立后, 再次对棚改工作进行加码。

《通知》中不仅强调棚改的数量和任务, 还针对棚改中存在的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等问题, 提出了相应要求。

“棚改数量达到要求基本不是大问题。之前棚户区在改造中所表现出来的安置房选址偏远、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棚改的质量。棚改的质’是现在需要着力解决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质棚改

近年来, 棚户区在改造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安置房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住房质量缺乏监管等问题。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通知》明确提出, 要完善住房选点布局,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这些要求, 在赵路兴看来, “以往的政策主要强调开工套数、建设进度, 而这次印发的《通知》将棚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性更强。《通知》涉及了当前棚改的薄弱环节, 包括项目前期、建设中期、改造后期的问题都做了具体细化”有助于提升棚改的含金量。

在安置房选址方面, 《通知》要求棚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之前的一些棚改, 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看中了棚户区的地块, 把居民安置到城市边缘后, 用腾挪出的土地搞商业开发”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袁崇法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这样做的后果是, 虽然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但因位置偏远, 交通成本和财务成本均提高了。

此次印发的《通知》, 正是看到了这一现实问题, 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通知》在这方面的强调, 可避免棚户区改造后, 居民出行、就医等生活的不便利, 特别是就业、就学的不便利”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看来, “棚改最好是就地改造。另外, 城市中心区要把大户型需求向外疏解, 在居住条件便利的地方建50-7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来安置居民”。

在袁崇法看来, 棚户区居民应该分享因地价上涨而产生的红利, 这具体体现在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安置房质量的提升等方面。《通知》在这两方面亦有明确表述。

在配套设施方面, 《通知》要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过去棚改安置房位置相对较偏, 公共交通和服务配套没有延伸过去。有些安置房建好后,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没有直接跟上, 居民入住后严重影响生活, 这类案例不少”赵路兴告诉记者。此次《通知》的明确要求, 将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不同步”问题, 棚改工作在新阶段将迎来“质”的提升。

《通知》不仅在配套设施规划布局方面提出要求, 还在确保配套建设用地上提供了政策保障。如强调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而在安置房质量方面, 《通知》要求, 要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要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需要注意到,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 房屋的质量尤其是安置房的质量并没有得到同步发展。“棚改更容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因为棚改安置房的造价有严格控制。部分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为了多盈利, 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 降低建造标准, 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袁崇法认为, “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不仅应用在安置住房, 还应该推广到所有建筑”。

金融输血

“质”的进一步提升和落实, 需要政策层面的不断推动, 更需要资金方面的强有力支撑。“资金问题不应该成为降低棚改质量的借口。资金问题有资金问题的解决渠道”袁崇法强调。

棚改除了财政直接拨款, 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债券产品。《通知》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改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

目前国开行贷款已经成为地方棚改的主要资金来源。山西省金融办银行机构发展处副处长李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山西省住建厅牵头的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公司正在组建中, 未来将专门承接国开行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发力

以北京为例。中国农业银行新闻宣传处周园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农行北京分行推出了棚改专项信贷产品, 与国家开发银行联手开展西城百万庄棚改项目银团贷款。此外, 还探索了非银行银团贷款的组合融资模式, 为首都棚改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

中信银行宣传部甄世宇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也介绍, 近期中信银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信银行将集中优势资源, 对朝阳区包括城镇化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在内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如CBD东扩项目、棚改项目等, 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尽管如此, 商业银行在棚改贷款上的支持力度仍显不够。“关键问题不在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 而是棚改工程如何让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介入, 棚改工程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国际评级机构惠誉 (香港)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张安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

对于企业债券的试点和多种金融产品的创新, 李峰乐观估计, 企业债券会成为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经济下行以及债券兑付风险加剧的情况下,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比较严格, 但是棚改项目融资是由地方财政作保障的, 应该没有很大的兑付风险”。

“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行债券, 对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是一个金融创新手段。企业发债会成为有力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主席孙飞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中把棚户区改造能够运用的融资手段进一步强化, 多次提到“支持”、“鼓励”等词汇。在他看来, “《通知》下发后, 企业、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会提高”

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看来, “对于推进债券创新, 要加强棚改项目债券的收益设计, 对于投资收益和期限的设定是吸引社会资金的重要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4篇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政发〔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4-24 执行日期:2007-4-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旧城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义

目前,我市旧城区内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指城区二环路以内城市国有土地上低洼易涝、基础设施严重不配套的平房、简易房、危险房集中的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万平方米。这些棚户区大都建设年代久远,房屋破旧,低矮潮湿,拥挤不堪,环境脏乱,排水不畅,安全隐患大,居民生活极为不便,加快改造刻不容缓。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践行执政为民理念,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保障群众居住权益,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更大程度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和谐济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改造,实现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较大提高,周边地区人居环境和生态质量明显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市政府成立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统筹兼顾,搞好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

3.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连片开发,有效整合旧城资源,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功能优化配置,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

4.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力求实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扶持措施,化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并确保对棚户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

5.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政策、标准和程序要公开公布,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过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三、加强政策扶持,推进规范运作

推进棚户区改造,必须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规范运作方式和行政行为。

(一)落实扶持政策。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被拆迁居民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产生的土地收益作为市政府专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统筹调剂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个案研究特殊政策。

(二)加强分类指导。棚户区改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运作和市场与政府相结合运作的模式。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熟化,安置房建设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经营性土地采取限定条件招拍挂出让;市场化运作有困难的由政府指定土地熟化人整理熟化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对土地附加值低、基本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由市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等办法推进改造。

(三)规范拆迁安置。棚户区现有拆迁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其中,规划为住宅类的项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和非住宅类的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

要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沟通交流和说服引导工作,取得广大被拆迁人的支持、配合和拥护。被拆迁人应以大局和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积极理解、支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对少数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居民拆迁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依法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标准,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真正达到明显改善棚户区及周边区域市容市貌和居住环境的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型住宅。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

(一)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挥协调和有关政策制定,统一调配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计划制定、棚户区项目审核、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市政府推进旧城区改造的协调机构和运作平台,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规划策划方案的组织编制与协调报批、受委托办理有关国有土地收储工作、筹措工程资金、根据市政府安排对项目直接进行土地熟化与改造等工作。

各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负全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棚户区项目申报、策划包装、招商引资、调查摸底、拆迁安置、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监督。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大局为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涉及单位要公开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全程监督,对严重影响干扰棚户区改造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改造项目,对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三)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建设标准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旧城区范围内其他旧城改造项目,报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济南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国(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殷鲁谦(市委常委、副市长)

邹世平(副市长)

成 员:王平(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曹 桦(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凌安中(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田 庄(市建委主任)

王 辉(市发改委主任)

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新文(市规划局局长)

张 俊(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世深(市环保局局长)

徐长林(市财政局局长)

李华贤(市监察局局长)

纪宝华(市审计局局长)

邹卫平(市文化局局长)

高立文(市房管局局长)

贾玉良(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韩晓光(市园林局局长)

杜绪德(市市容环卫局局长)

赵明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张 奇(市建委副主任、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王克泉(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 欣(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

雷天太(历下区区长)

苏维泉(市中区区长)

李胜利(槐荫区区长)

王建军(天桥区区长)

许 强(历城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曹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庄、张

奇、王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6篇

一、拆迁验收范围

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验收范围为: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实施房屋拆迁的用地。

经批准实施分包挂牌的,可以分包进行验收,其拆迁验收范围为:挂牌条件确定范围内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完成房屋拆迁的用地。

二、奖励政策

自开发用地挂牌成交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三、拆迁验收程序

(一)区级自查

各村在完成整村(整包)拆迁工作后,应当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区国土规划分局及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整村(整包)拆迁的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和书面申请; 2.各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和布局图; 3.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用地的供地附图;

4.各类用地拆迁完毕后修测的1:2000地形图(图中注明各类用地范围); 5.各村的储备用地、控制用地等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接管单位分别达成的土地储备协议或接管协议;

6.土地征、转用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及单据;

7.规划控制用地尚未完成征地工作的村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承诺书。

(二)市级验收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自收到各区拆迁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国土规划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及各控制用地使用单位组成市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对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或者挂牌条件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的房屋是否拆迁完毕进行确认;对各村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核实。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验收小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函告市国土规划局,市国土规划局按照政策落实还建奖励;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村(整包)拆迁的,规划预留的还建奖励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从严把关,对自查不合格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各区上报的资料必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特别是对完成整村拆迁的时间一定要准确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市验收小组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严格审核各区上报的资料,对整村(整包)拆迁情况,必须到现场进行全面验收,确保验收情况准确无误。

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控制用地拆迁腾退后,相关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一时难以交接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接管,接管时间不影响完成拆迁时间的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控管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接收单位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出现管理上的空档,避免出现违法建设。

经验收合格后对各村兑现的还建奖励规模,只能对本村范围内的拆迁户进行还建,以解决本村在政策内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建房多余部分,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或者依法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或者廉租房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做好还建房安置工作,坚决制止各村销售还建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还建奖励规模,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成本收回奖励部分的还建房,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7篇

(苏政发〔2013〕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建设,改善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仍有一些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把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林场和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林场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快剩余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进度。对改造后的小区,要抓紧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原企业和当地街道、居委会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新建小区公共服务管理不留空白。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群众自筹和发行债券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

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媒体报道:

到2017年 江苏改造60万户棚户区

昨天,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两年后完成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

据了解,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

《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严禁经适房、廉租住房用地改为商业用途

同时,自今年起,省财政还将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并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意见》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网费不得高于普通住房标准8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记者 钱奕羽

三年内全省将改造棚户区48万户 棚户区困难居民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省政府针对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发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未来五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60万户以上,其中三年内计划改造48万户。

至2017年要改造超60万户

记者从实施意见获悉,最近5年,全省已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但目前,仍有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

为此,省政府确立了下一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同时,要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近期目标为,2013年至2015年,改造棚户区48万户,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

三类地区实施不同改造次序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方式改造,同时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在改造次序上,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困难群众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记者看到,对于群众最关注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的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可遵照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执行。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就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 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 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 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 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 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通知规定, 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棚户区 (危旧房) 改造规划、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 按原渠道安排, 不得重复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计划拆迁改造户数进行审核, 国家发改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核定的拆迁改造户数和补助标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 (包括中央所属工矿企业棚户区) 改造负总责, 省级政府要安排资金, 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要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税费、土地供应等相关政策;有关企业要积极筹集建设资金, 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加强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杜绝安全隐患, 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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