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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表示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策略表示范文(精选10篇)

策略表示 第1篇

1 数据与信息

1.1 数据

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任何事物的属性状态都是通过数据来表示的。数据是构成信息的基本单位,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离散的数据没有任何实用价值。

采用可拓学的物元理论来描述客观事物的属性及其量值。给定事物N,N关于特征属性c的量值v可用有序三元组R=(N,C,V)描述,则称R为物元。当事物具有n个特征和相应的n个量值时,则称R为n维物元,可表示为:

1.2 信息

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之后,成为信息。“事物运动的状态以及状态变化的方式”是信息的核心要素,是信息的价值所在,信息必须通过数据才能传播,才能发挥作用。

对于某随机事件的本体论信息Y,若它有N种可能的运动状态,状态的变化方式按照某种概率分布的规律P进行,且各个状态相应的逻辑真实度分布为T,这些状态相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度分布为U,那么,建立在状态数据v基础上的事物信息的形式就可以由下面的表达式来描述:

2 信息、知识与策略

知识是认识论范畴的概念,表述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的规律。与认识论信息的定义相比,知识强调的是“事物运动状态变化的规律”,而不是简单的“事物运动状态变化的方式”[4]。认识论信息和知识概念演化过程是:由具体的“状态变化方式”到抽象的“状态变化规律”,其间经历的变化正是人们对信息所进行的加工,也就是通过分析变化的客观规律得出主观的规则,进而建立规则库。因此,信息是一种原材料,信息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能够从中提炼出知识。所以,应当把数据、信息、知识作为一个整体,在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系统中来把握它们。

策略就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目标,预先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的若干对应的方案,即:面对具体的问题(原始状态),应当按照什么方法和步骤(状态变化的方式),才能把问题的原始状态一步一步地转变为目标状态,使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因此,它既要体现主体的目标利益,又要符合客观规律。所以,策略库中不仅有行为规则而且还应有结果的评判准则。

要从数据库的大量数据中发现具有规律性的数据关联,即知识,但还相当局限,远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与智能的产生联系起来。知识表示方法主要有一阶谓词逻辑表示法、产生式表示法、框架表示法、脚本表示法、语义网络表示法等[5]。

2.1 一阶谓词逻辑表示法

谓词逻辑是一种形式语言,也是目前能够表达人类思维活动的一种最精确的语言,它与人类的自然语言比较接近,因此一阶谓词逻辑表示方法也是最早使用的一种知识表示方法。它具有简单、自然、精确、灵活、容易实现等特点。谓词的一般形式为P(x1,x2,,xn)。其中,P是谓词;x1,x2,,xn是个体(常量、变元或函数)。谓词逻辑适用于表示事物的状态、属性、概念等事实性的知识,也可以用来表示事物间确定的因果关系,即规则。如果采用谓词逻辑作为系统的理论骨架,则可将数据库系统很方便就能扩展改造成知识库。

2.2 产生式表示法

产生式表示法又称为产生式规则表示法。它具有自然、灵活、清楚、模块性好、通用性强等优点,目前已成为人工智能中应用最多的一种知识表示模式。产生式的基本形式为:if(前提1)&(前提2)&then(结论1)&(结论2)&。其中,前提亦称前件、条件,结论也可以为要执行的操作。整个产生式的含义是:如果前提被满足,则可推出结论或执行所规定的操作。产生式系统中的知识单位是产生式规则,但是,这种知识单位由于太小而难于处理复杂问题。

2.3 框架表示法

框架(Frame)理论是描述对象属性的一种数据结构。在框架表示法中,框架被看成是知识表示的基本单元。不同的框架之间可以通过属性之间的关系建立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框架网络,充分表达相关对象间的各种关系。它的突出特点是易于表示结构性知识,具有良好的继承性,不仅减少框架网络表示知识的冗余,而且较好地保证了知识的一致性。框架的一般形式如下:

一个框架由若干个被称为槽的结构组成,每一个槽又可根据实际需要分为若干个侧面。一个槽用于描述对象某一方面的属性,一个侧面用于描述相应属性的一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可以给出具有的约束条件。框架表示法的主要不足之处是不易于表达过程性的知识,因此,它经常与产生式表示法结合起来使用,以取得互补的效果。

2.4 语义网络表示法

相对于产生式规则主要用以描述因果知识,语义网络则能够用来表达更加复杂的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一个由节点和弧组成的语义网络描述图。它是一种通过概念及其语义关系来表示知识的一种网络图。一个语义网络就是一个带有标志的有向图。其中,有向图的节点表示各种事物、概念、属性、动作、状态等。有向弧表示它所连接的节点间的某种语义联系,每个节点可以带有若干属性。它具有灵活、自然、易于实现、善于表示结构性知识等优点。

2.5 模糊技术的知识表示方法

在各种实际领域中,严格精确与确定的知识并不多见,大量知识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说,不确定性是智能问题的本质特征。因此,智能系统能力的提升更能体现在模糊理论的研究上。目前,常用的应用于知识表示的模糊理论主要有:基于概率论经典理论的知识表示,但它要求直接给出知识的概率,因此,其应用受到限制。基于可信度的不确定理论是肖特里菲等人在确定性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因其直观、可信度的计算比较简便,而得到广泛应用。

2.6 神经网络知识表示方法

神经网络是反映人脑结构及其功能的一种抽象数学模型。它是由大量神经元节点互连而成的复杂网络,用以模拟人类进行知识表示、储存和推理的行为。具有代表性的模型主要有感知器、GMDH网络、RBF网络、多层影射BP网络、Hopfield反馈神经网络以及双向联想记忆等。

2.7 面向对象的知识表示方法[6,7,8,9]

用对象表示的知识与客观情况更为接近,易于理解。面向对象表示法的推理机制散布于各对象中,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混合使用不同的知识表示方案。面向对象技术所提供的继承机制允许子类继承,有利于表示实际情况,形成以问题对象为基础的层次结构。在面向对象的知识库中,将问题求解中涉及的概念、实体等作为对象,并以框架形式表示,即每一个框架都是一个对象。各对象以它们之间的超类、子类、实例的关系形成一个层次网络。每个对象的所有属性、对该对象的属性进行操作的方法以及操作时使用的规则,都封装在对象框架之中。对象中涉及的方法可以是规则推理、框架、语义网络,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求解功能,如对数据库的访问或人工神经网络的访问和用户定义的求解过程等。整个求解过程就是消息在各对象之间传递的过程,即对象之间相互联系的唯一方式是消息传递(过程调用)。

由于面向对象的方法将对象类、参数类、规则类等分别进行了封装和隐藏并且各封装类还可以根据知识的特点进行子类的划分和封装。不同的子类采用不同的知识表示方法,如结构性的知识采用框架或是语意网络,规则性知识采用产生式表示法,模糊性知识采用增强的产生式表示或是基于模糊理论的知识表示等。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将各种知识表示方法混合运用,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点,既提高了智能系统的工作效率,又方便了知识的管理和系统的维护。

根据决策模型的层次关系,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将面向对象的知识统一表示在对象结构中,用如下的元组来表示,即:

面向对象广义知识=(类集合,对象集合,对象间的关系,对象属性集合,对象方法集合)

为了更明确的阐述,用巴科斯范式进行描述面向对象的知识表示。

知识的巴科斯范式BNF描述:

3 数据信息知识策略的演化过程

总结起来,数据、信息、知识、策略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来表述:数据是客观存在的基本资源;信息是数据中有用成分的提取;知识是对信息进行加工所得到的抽象化产物;策略是由客体数据和主体目标演绎出来的智慧体现。所以,把数据资源加工成知识、进而把知识激活成解决问题的策略并在策略信息引导下具体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智能。图1所示的数据、信息、知识、策略的关系,正好符合人类自身认识世界和优化世界活动过程中由数据生成信息、由信息抽象成知识、由知识激活智能的过程。其中,获取数据的功能由感觉器官完成,传递的功能由神经系统完成,处理和再生的功能由思维器官完成,施用信息的功能由效应器官完成。

4 结束语

本文提出从信息和知识的源头数据着手,分别研究数据与信息,信息、知识与策略的内涵和他们之间的关系,讨论了知识的各种表示方式,重点分析了面向对象的知识表示方法并提出了基本描述框架,结合人类自身认识世界和优化世界活动过程中由数据生成信息、信息抽象成知识、知识激活智能的过程,总结了数据--信息--知识--策略的演化过程,为探索智能的生成机制提供一条重要思路。

参考文献

[1]钟义信.核心问题-信息-知识-智能的统一理论[J].电子学报,2001(4).

[2]钟义信.知识学:信息-知识-策略-行为的统一理论[C].北京:中国人工智能进展,2003.

[3]杨春燕,蔡文.可拓信息-知识-智能形式化体系研究[J].智能系统学报,2007,6(3).

[4]钟义信.“信息-知识-智能”生态意义下的知识内涵与度量[J].计算机科学与探索,2007,1(2).

[5]年志刚,梁式,麻兰芳,等.知识表示方法研究与应用[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7,5(5).

[6]闫志刚,杜培军.关系数据库表示规则知识的理论与方法[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6(26).

[7]徐丽平,张俊卿,姜利群,等.基于知识库的知识发现的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8,5(10).

[8]王素芬,杨保安.基于描述逻辑的面向管理决策的异构知识的表示[J].控制与决策,2006(4).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 第2篇

关键词:意思;表达;错误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虽最早来源于是德国法,但已被各国法制所接纳。至于翻译的由来,是由日本译自德国民法,而后我国自日本民法译来,虽多有学者主张为准确表达该概念,应翻译“意志表示”,然笔者认为,翻译并不重要,勿需过多争执。其本身制度的研究远重要于在概念上的纠结,何况“意识表示”这一通常译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无修改必要。

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无论是当事人的套话,或者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着交易而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米健:《总思表小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l期,第30页。)

当然,意思表示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要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做了全面的论述。此后,意思表示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关于意思表示概念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然笔者认为勿需太过复杂,意识表示就可以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它就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先有意思,后有表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表示符合意思,则无瑕疵;表示不符合意思,则为意思表示错误。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

意思错误分为内容错误和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无大的分歧,各个学者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分歧主要在于“动机错误”是否应当包含在内。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有学者把錯误定义为泛指某人对任何事情、过程或联系具有不正确的认识,亦即他所设想的或认为的东西不符合现实。”42([德国]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第 502 页。)还有学者在定义意思表示错误时,将动机错误与内容错误分别表述:“通常之所谓错误(error,mistake,erreur,Irrtum),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第 1 版,第 238 页。)但笔者认为,应当将“动机错误”包含在意思错误之内,原因有二,一是不可将意思错误理解狭隘,否则学术上的探讨失去了意义。二是抛弃“动机错误”,对当事人的保护会是很不利的。这点很多国家在其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关于在交易中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或者物的特性的错误,也视为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的错误。”这就把较严重的动机错误放在了意思表示错误里。

三、对意思表示错误无效的法律救济

意思表示错误需要救济这点应无异议,问题就在于如何救济。这里无非两种选择,无效和可撤销。

无效中最为典型的为绝对的无效,如日本,《日本民法典》第 95 条规定“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的要素中有错误时,无效。但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表意人自己不能主张其无效。”(该法典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时,视为新的行为。”《最新日本民法典》,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另有采取相对无效的态度。如法国,《法国民法典》第 1109 条规定:“如同意系因错误所致,因胁迫而为,因欺诈之结果,不为有效同意。”这种规定为相对无效,表意人在5年诉讼时效内不主张,则错误的意思表示便有效了。(《法国民法典》第 1304 条(1968 年 1 月 3 日第 68—5 号法律):“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在 5 年内提起;凡是特别法律规定有较短期限的所有情形,依特别法之规定。第 1304 条规定的 5 年时效,仅涉及缔约当事人提起的契约无效之诉(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1987 年 11 月 18 日)。”《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与无效对应的是可撤销。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及澳门地区,也采此种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88 条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而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 240 条第 1 款规定:“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得因表意人之重要错误而撤销,只要该错误为受益人可认知之错误,或系因其所提供之资讯而产生。”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第 59 条)及《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了表意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这种立法例中,在撤销之前,该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溯及的无效了。

情态动词表示推测 第3篇

【例句】

1.You’ve had no sleep for 36hours.You must be very exhausted.

你已经36小时没睡觉了, 你一定筋疲力尽了。

2.Don’t play with the knife.You could/may/might cut yourself.

不要玩小刀, 你会伤了自己。

3.H e c a n’t b e a t h o m e.H e h a s g o n e t o Shanghai.

他不可能在家。他去上海了。

【结论】

A.当must表推测时, 一般只用于肯定句, 意为“肯定、一定”。它的肯定程度比could, may, might大得多。

B.could, may与might均可表示把握性不大的推测, 意为“可能、也许”。

C.表示否定推测时常用can’t, 意为“不可能”。切记不要用mustn’t.

【运用】

选择最佳选项。

1.—Susan’s parents have b o u g h t a l a r g e h o u s e w i t h a swimming pool.

—It_____be very expensive.

A.must B.can C.mustn’t D.may not

2.Henry_____be a t h o m e b e c a u s e h e p h o n e d m e f r o m t h e farm just now.

A.mustn’t B.isn’t able to C.may not D.can’t

3.—Whose red backpack is this?

—It_____be Tom’s.His backpack is red.

A.might B.need C.must D.can’t

主动形式表示被动意义 第4篇

1.Some kind of wood split easily. 有些木头容易劈开。

2.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since liberation.自从解放以来,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3.These books sell well.这些书销路很好。

4.The drawer can’t open.这个抽屉打不开。

5.The play will finish at ten.这个戏剧10点结束。

6.The journey lasted (for) five years. 旅行历时五年。

7.This material feels warm.这材料摸起来发热。

8.This paragraph doesn’t translate well.这段文字译不好。

某些单词后面动名词的主动形式也可表示被动的意思。如动词deserve值得,need需要,require需要,want需要,形容词worth,后接动名词时要用动名词的主动形式,不能用其被动形式。例如:

1.Is this book worth reading?这些书值得一读吗?

2.These shoes need repairing.这些鞋需要修理。

3.Your coat wants brushing.你的外套要刷一刷。

4.The floor requires washing.地板需要清洗。

论瑕疵意思表示 第5篇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从民法理论及各国立法体例看,意思表示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文采取大陆法系民法原理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至于其合法性,只会影响到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效力,就行为本身而言则不是分析的因素。

2 瑕疵意思表示与分类

意思表示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称的一个范畴,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内在“效果意思”与其外部“表示行为”不符合[1],即意思与表示在表意人的表示过程中发生了偏离[3],其本质在于表意与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

德国民法对瑕疵意思表示的分类方法采取的标准是以意思表示发出的各个阶段逻辑顺序来进行的。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首先要在行为人心中有个完整的主观内容,如果这些主观内容上存在瑕疵,那么这种瑕疵就是意思的瑕疵;其次主观上有了意思之后,行为人需要把意思通过行为表达出来,这个表达过程中形成的瑕疵即为表示瑕疵。此分类标准清晰,与价值无涉。该标准涵盖了全部瑕疵意思表示行为,故利用这种标准作出的分类有周延性。虽然我国民法中的瑕疵意思表示归类不周延,但整体上看是合理的。下文将以德国民法的分类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进行讨论。

3 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3.1 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表现出的行为不代表其真正的意思。

大陆法系法律对真意保留的效力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设计。这意味着法律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保护表意人的价值判断中选择了前者。只有在表意人明知其真实意思同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才能认定这种意思表示无效。从证明责任看,应由意思表达人证明自己非真意且相对人明知这种情况。

3.2 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通常无效,在涉及第三人时,效力视情形而定。首先,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第三人明知是虚伪表示,就不会因为虚伪表示无效而受损害,故不须保护。

3.3 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意思表示错误与真意保留和虚伪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表意人是否自知其真意与表示出的意思不一致。

对于因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日本和瑞士民法规定的视为无效。他们侧重保护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否定意思表示的效力,将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无效的。另一种是德国、法国民法规定的可撤销,但对于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超过相对人、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应受利益的数额,受害人若明知或可得知或因过失不知有错误存在时,表意人不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把重大误解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4 非自愿的意思表示

4.1 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欺诈可撤销,但因欺诈人的不同情况而有不同效力:1)因相对人欺诈而不为真实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2)因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第三人作出欺诈时,如相对人为善意而不知事实时,表意人不得撤销意思表示。因为第三人欺诈时,表意人对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其错误基于第三人的欺诈,相对人不知道欺诈的事实。若此时表意人以欺诈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则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若第三人为欺诈,相对人是善意时,表意人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4)第三人欺诈时,如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得撤销。5)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论何人作出的欺诈,表意人均得撤销。

4.2 胁迫

胁迫是有意告知未来的不利后果而对他人决定产生影响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将胁迫规定为可撤销。胁迫和欺诈不同,胁迫的目的、手段的违法性、不当性程度大于欺诈,常使表意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在表示意思因胁迫被撤销时,学者一般认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3 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急迫或危难的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接受对其不利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将乘人之危规定为可撤销行为。这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行为更合理。毕竟,在民法领域,仍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被乘人之危者不一定愿意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一刀切地规定为无效。

5 显失公平

本文认为,显失公平只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上予以评价的,它与意思表示的关系不大。因此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并列不妥,显失公平不是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如果仅有显失公平的结果,那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不应为民法调整,应由竞争法或行政法中有关“暴利行为”的规范调整。我国司法实践也采取此种态度。

6 结语

当前我国民法对瑕疵意思表示的分类有待改进。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也许可以参考大陆法系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使这个体系更加周延。并可考虑剔除价值评价因素,将真意保留纳入此体系中,并把显失公平单独排除出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1.

[2]郑玉波.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2001.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论意思表示瑕疵 第6篇

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彭万林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本文以下的论述中, 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

(一) 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

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 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它分为两种情形:

(1) 真意保留

也称为“心中保留”, 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 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 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 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 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 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 虚伪表示

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假的表示。虚伪表示是无效的,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 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 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 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 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 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分为两种情况:

(1) 错误

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 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错误是最常见的意思表示瑕疵, 正因为它常见, 所以如果每个错误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那么交易安全必然受到影响。只有在一定情形下, 允许根据表意人的真意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法律后果。

关于错误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自意思表示之后1年内可以撤销, 但对第三人或者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由它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即表示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了。

(2) 误传

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而导致的错误。表意人通过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 (例如邮电局) 传达意思表示的, 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未必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有时会出现误传的现象。误传在法律上的效力与错误是相同的。

(二) 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自由, 是指因他人不当干涉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从而使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受到不当干涉时, 意思表示不应完全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分为两种情形:

1、欺诈

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使表意人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关于欺诈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 对当事人的来说, 当欺诈人是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时, 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当欺诈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 如果相对人明知事实的, 或者应当知道事实的, 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否则不能撤销意思表示, 如果没有相对人的, 表意人即可撤销意思表示。 (2) 对第三人来说, 表意人因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能否对抗第三人, 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

2、胁迫

是指以不法加害相威胁, 迫使表意人在恐惧的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被胁迫而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 均可撤销;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部分可以撤销。撤销因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点与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

三、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首先, 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形态的法律规定应当更加完善。在现实生活中, 各种瑕疵形态都大量存在, 但是由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给司法实务带来处理上的困难。例如误传, 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 只在《民通意见》中作了规定, 应当将其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再例如意思表示错误, 按照《民通意见》的解释只规定了针对合同内容表示的错误, 但是对于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等都没有规定。

其次, 应当完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对于《民法通则》第58条、59条关于可撤销与无效法律行为不恰当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虽然已作了修改, 但是由于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合同法》中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 而立法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债权、亲属关系、知识产权等全部民事活动。

再次, 有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更加完善。撤销权是形成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 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对相对人来说极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14]所以法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应当相对严格。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 是否应规定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当事人享有。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不必作方式限制。

四、结论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基本与核心要素, 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作为一种法律的高度抽象, 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理论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 作为与法律行为相伴相生的法律概念, 它与法律行为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民事生活交往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学工作者的重视。

论意思表示的构成 第7篇

意思表示作为一种欲实现一定私法效果的人的行为, 离开了人身体的动与静 (或谓思想交流) 便难以实现。同时, 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瑕疵或欠缺直接影响乃至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且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为案件处理提供了一个技术处理方法, 有利于了解错误的根源。

(一) 现存观点之考查

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主观要件 (内心意思) 和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 , 在意思表示的两个基本要素中, 内心意思是实质性要件。但其做为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 比作为客观要件的表示行为复杂地多, 因而对其认识也就争议较多, 众说纷纭。德国传统民法理论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抽象为五项:交易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其中除了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外在表示要素外, 前四项均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

1. 交易意思。

所谓交易意思, 是指获得一定交易成果的意思, 乃是对于经济上一定效果之欲望, 而非对于法律上一定效果之欲望。

2. 效果意思。

指表意人内心企图发生被法律认可的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

3、表示意思。

其又称为表示意识, 指表意人能够理解认识自己的外部表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即表意人将其举止言行作为表示的行为, 至少是有意识地将其举止言行作为表示的要件。

4. 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指表意人有意识地进行某一行为或举动的意思, 其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某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5. 表示行为。

是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是内心意思的客观化外在表现, 在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少。

德国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之此种划分根源于“19世纪后期一种流行的心理学观点, 但现在已不为人们所接受。”而其他国家的划分又是在德国民法理论上的进一步延伸。但由于对德国法中从意思表示中抽象出来的五项要素的不同理解和归纳, 从而出现了分歧, 进而产生了“四要素说”, 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意思表示由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构成。胡长清先生则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构成;“三要素说”,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意思表示由行为意思、表示意识、表示行为构成。大陆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构成;“两要素说”。佟柔则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的行为构成。

(二)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考量意思表示时, 应将意思表示的构成与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区分开来, 意思表示的构成是研究一个意思表示的存在须在事实上由哪些要素构成, 而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则涉及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的法律评价与价值判断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可把意思表示从逻辑上区分为两大部分: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

1. 事实要素, 即构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存在的要素, 其是价值

要素的一般前提,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 内心意愿。在事实要素中, 只强调表意人内心有无一项意愿, 而不强调考查此项内心意愿的对错, 即只强调事实上的有无, 而不对其进行价值评判。

(2) 表示行为 (上文已有说明) 。

(3) 表示方式。所谓表示方式, 指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手段。在理论上, 表示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明示和默示。一般情况下, 沉默和其它行为是没有表现力的。但特定的与意思表示相关的沉默与其它行为则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具体包括依当事人约定、法律拟制、习惯而定的特定行为与沉默。

2. 价值要素

一个意思表示的成立、有效须符合三大价值目标:健全、真实、自由。其中, “健全”涉及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真实”和“自由”则是研究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是否可生效。

(1) 意思表示健全。在意思表示的构成理论中, 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须具备意思要素和表示要素,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 意思表示便不健全。

(2)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要求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愿具有一致性, 依造成此种不一致的原因的不同, 可将其区分为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与意思表示非故意不一致两种。前者包括三种, 即游戏表示、真意保留、虚假表示。

(3) 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不健全和意思表示不一致均是表意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表意人未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而意思表示不自由是表意人在受到外力干扰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 其表示意思与其真意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外界的影响和他人的干扰, 故法律设定表意人对善意相对人不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二、意思表示之价值

“我们自由, 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正因为如此, “每个人都需要私法自治制度, 只有这样, 他才能在自己的切身利益方面自由作出决定, 并以自己的责任处理这些事情。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 他才能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 维护自己的尊严。因此, 每一个成年公民都享有私法自治, 这是私法的一项主要的原则和基本原则。”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中提到, 私法自治的意义在于法律给予每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权力手段, 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意思。这就是说, 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 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而意思表示理论具有特定的形成基础承认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创设法律关系。尼泊德说, 意思表示理论的出发点是:人有能力借助于他的各种意思表示, 在他所属的法律体系划定的限度内, 形成他意愿投入的各种法律关系。综上所述, 意思表示制度是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具体体现, 它实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意思表示和私法自治是同质关系。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邵健东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3]比德林斯基《私法自治与负担性法律行为之客观基础》1967年版。译.法律出版社。

英语将来时间表示法 第8篇

1 一般将来时

一般将来时 (future indefinite tense) 表示将来某一时刻的动作或状态, 或将来某一段时间内经常的动作或状态。

1.1 will / shall (not) + 动词原形, 表示将来

常用于表示说话人对将来事态的预见、推测;有时表示意图;还可以表示单纯的将来, 指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将来。will用于所有人称单复数。shall用于第一人称单复数 (I, we) , 在非正式语体中, 尤其在美国英语中, 已经比较少见, 但在疑问句中, 第一人称通常还是用shall, 表示询问、征求意见等。在正式文体中will比be going to更可取。

例如:She will be 18 next month.

下个月她就满18岁了。

He’ll graduate from university next year.

明年他就要大学毕业了。

After graduation, they’ll become doctors.

Shall I get you some more coffee?

I will post this letter for you.

Use your mind, and you’ll find a good idea.

你的习惯决定你的未来。

A small leak will sink a great ship.

小裂缝可以沉船。

Health, virtue and learning will ensure our happiness.

健康, 德行和知识将保证我们幸福。

The project will be completed in five months.

这个项目将在五个月内完成。

1.2 be (is / am / are) going to +动词不定式, 表示将来时间

用be going to +动词不定式, 表示近期打算去做的事情或者即将发生的情况。既能表示预见, 通常指现在已有迹象表明即将发生的某种事态;也能表示意图, 指现在打算将来做某事。可以用表示将来时间的状语, 也可以不用时间状语。不要时间状语, 通常表示即将或者不久将要发生某种事态。但是在始终涉及将来的话语中be going to往往不重复使用。

例如:Look at the clouds! There is going to be a heavy rain.

Be careful!The wall is going to fall.

I am going to challenge myself. 我将挑战自我。

注意be going to一般不用于条件从句的领句中。例如, If you leave now, you will never regret it. 而不用If you leave now, you are never going to regret it.

1.3 用“be (is / am / are) to + 动词不定式”表示将来时间

be to do常用于表示根据安排将做某事, 这种安排更加确定, 一定会发生, 通常不会改变。有时表达要求。

例如:The meeting is to take place in London.

They are to meet at the school gate at 8:00 tomorrow.

I am to make the real goal of life.

我一定要实现人生的目标。

有些书必须浅尝。

You are to be back by 9 o’clock.

1.4 be (is / am / are) about to +动词不定式, 表示将来

be about to do表示最近的将来、不久的将来, 表示马上要做某事。

例如:The train is about to leave

我们马上要买辆新车。

The English evening is about to begin.

英语晚会即将开始。

1.5用现在进行时表示将来时间

表示按计划、安排最近要发生的动作。用现在进行时表示将来时间只适用于表示动作的动词, 不能用于表示状态的动词。例如可以用come, go, start, leave, fly等表示位置移动的动词。

例如:Hurry up! The bus is starting.

We are flying to New York tomorrow.

1.6 用一般现在时表示将来时间

表示计划中要发生的将来动作, 含有计划好或安排好的意思

a.用于简单句中, 通常与表示将来的时间状语连用。一般用于动态动词, 如:begin, come, go, leave, start, arrive, return, stop, open, close等等。

例如:The film begins at 7:00 p.m. this evening.Tomorrow is Sunday.

Tomorrow is Sunday.

What time does the train leave?

They start for Shanghai tomorrow morning.

b.用于时间或条件等从句中, 表示将来的动作

主句动词用将来时表示, 时间或条件等从句用一般现在时 (用现在完成时代替将来完成时) 表示将来时间。最常见的引导从句的连词有if, when unless, as soon as, before, after, until, till等。

例如:If she has time, she will drop in.

You won’t pass the exam unless you study harder.

I’ll lend you the book when I have read it.

If the camera has been found, it will be sent to you.

After I leave New York, I’m to write to her.

Wait there till they come.

I will keep silence even though everyone asks me about it.

Anyone that comes will be warmly welcomed.

还可以用hope, intend; be sure to, be bound to; may或must和动态动词连用表示将来等。

2 过去将来时

以上谈到的是现在将来时间, 与之密切相关的是过去的将来时间。过去将来时 ( future-in-the-past indefinite tense ) 表示从过去某一时间预言将要发生的动作或存在的状态。用于转述所说或所料想的情况, 常用在谓语是过去时的宾语从句或间接引语中。常用表示法如下。

2.1 would /should (not) + 动词原形

He told me that he would meet her at the school gate that Sunday.

I wondered if our football team would win.

They said that the room would not be painted next week.

2.2 was / were going to + 动词不定式

They said they were going to see the film that evening.

The teacher told us there was going to be an English contest the next day.

老师告诉我们第二天准备举行英语竞赛。

We were going to have a discussion.

我们本打算讨论讨论。

2.3 was / were to + 动词不定式

The meeting was to be held the following week.

We were to finish the work in two days.

我们打算两天内完成工作。

2.4 was / were about to + 动词不定式

He was about to leave when the telephone rang.

Mary and I were about to get to the airport when it began to rain.

我和玛丽就要到机场了, 这时下起了雨。

2.5 was / were doing

用于动态动词, 例如可以用come, go, start, leave, fly等表示位置移动的动词。

I was meeting her in Shanghai this Monday.

The volleyball players were flying to Paris the next week.

Tom was leaving Beijing for New York.

我们将两者进行对比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见以下表格。

现代英语中, 将来时间表示方法形式多样, 我们可以根据语境灵活运用。

摘要:现代英语表示将来时间的方法形式多样, 该文主要研究了英语将来时间的表示方法, 表示法主要有will/shall (not) +动词原形, be going to+动词不定式, be to+动词不定式, be about to+动词不定式, 还可用现在进行时以及一般现在时表示将来。

关键词:一般将来时,过去将来时,表示法

参考文献

[1]伦道夫·夸克等.英语语法大全[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286-293.

[2]张道真.英语语法大全[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17.

“零”只是表示没有吗? 第9篇

好像“零”真的就表示没有.

但事实上,零不只是表示没有,零的意义还有很多,而且也非常重要.

一、 零可以看作起点

你知道零可以看做起点吗?回忆一下,赛跑开始的时候,裁判会喊:“各就各位,预备,跑”,这个“位”就是比赛的起点、起跑线,也可以看做是跑道的零点.

那为什么起跑线就是跑道的零点呢?

我们再来数一数,图1这条直线l上有几个小黑点?你是从哪一个点数起的呢?

我敢肯定,你是从左边第一个黑点数起的,这里一共有5个小黑点.

现在,假设每两个小黑点之间的距离为1,请你数一下,这五个小黑点连成的线段的长度是多少?

如果我们仍然用数点的方法,那么答案是5,但事实上呢?

如图2,我们把一把尺放在这条直线的下面:

你会把尺上的“1”对着第一个黑点吗?我敢肯定你不会这样做.

你会把尺上标记“0”的刻度和第一个黑点对齐,这条直线上有五个黑点,但是却只有四个单位长度,这样度量是正确的.

所以,零是所有测量的起点. 这种情况下零点肯定不能表示没有点的意思.

二、 零是相反意义量的分隔点

火箭发射以前,要数倒计时:“……五、四、三、二、一,发射!”,火箭起飞以后,还要继续计算时间,喊的是:“一、二、三、四、五……”.

“发射”就是零点,它分开了火箭发射以前和发射以后的时间. 从本质上讲,“……五、四、三、二、一”和“一、二、三、四、五……”是不同的,以发射为分隔点,表示了两种相反意义的量.

再譬如,在摄氏温度计上,如果是五度,那么天气就算是很冷了;如果是零度那就更冷了;要是到了零下五度,那真可以说是太冷了. 温度计上的零度,不是表示没有温度. 水在摄氏零度以上是液态的,在零度的时候就会开始结冰,在零度以下水就是固态的了.

因此,在温度计上,零是水呈现液态还是固态的分隔点. 在这种情况下,零是分隔点,它肯定不表示没有.

在数学上,零是正数与负数的分水岭.

比如,商店老板做生意,有时候会赚钱,有时候会赔钱. 如果他收进来的钱刚好够他付账,什么也没剩下,那么他就是不赚也不赔.

如果用正数表示赚钱,负数表示赔钱,那么,零代表不赚不赔.

当然,零的作用还有很多. 比如,在表示某一位的数字时,如果说零表示没有,那么201和21表示的数就一样大,数学就乱套了.

大约在三千年前,印度人就已经会用符号来表示零了. 他们用的符号是一个点,或者用一个小圆圈,念做“山亚”,意思是“空的地方”.

后来,阿拉伯人觉得这个符号很好,就跟着用了. 今天全世界通用的表示数字的符号,被称作阿拉伯数字,其实它当初是印度人发明的,后来由阿拉伯人传到欧洲,最后再传遍全世界. 在流传中也包括了用小圆圈表示“零”的写法.

现在,你该知道“零”是很有意义的吧!

汉语深层语义理解与知识表示 第10篇

[本栏导读]语言的深层次语义分析理解是当前自然语言处理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而中文的语义处理,更因其特有的词形、语法、语义等多方面特点给计算机处理带来巨大挑战。“十二五”国家863项目“汉语深层语义理解与知识表示”( 编号: 2012AA011104; 负责人: 晋耀红) 课题组以突破中文文本语义理解这一瓶颈为目标,从词汇、句子、句群和篇章多个层次研究文本的语义知识表示方法,构建大规模语义处理知识、资源库,提出了一系列中文语义信息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并将其成功应用于汉语国际教育资源库建设和汉英机器翻译系统研制。本期刊登的四篇论文分别对汉语国际教育领域语料库建设、服务于机器翻译的知识库建设、面向机器翻译的谓语形态变化研究和介词短语自动识别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从基础资源建设、核心语义分析技术和应用系统研制等方面展示了课题组在中文语义处理领域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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