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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精选6篇)

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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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探讨

2011-10-22 【字体 :大中小】 【打印】

就业是民生之本,权益之基。目前我国有残疾人8300多万,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残疾人近3200万,其中农村2400万、城镇770万,城镇在业残疾人441万、不在业残疾人329万。扶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有利于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其自身权利并体现其社会价值,使更多残疾人从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在当前国家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新形势下,如何尽快实现残疾人就业由“劳动安置型”向“劳动保障型”转变,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层次和保障水平,成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以劳动福利型为基本特征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救贫济残,保障残疾人生活。城镇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生产自救组织,对于暂时无法就业的给予救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党和政府重视扶持下,全国各类以安排残疾人为主体的福利性生产单位一度发展到2.8万个,同时依托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残疾人组织,帮助盲人、聋哑人参加生产劳动。自1962年到“文革”结束前,残疾人就业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文革”结束后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集中安置为主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得到了恢复。据统计,1979年全国仅有福利企业1106家,安排残疾职工4.82万人;到1989年全国已拥有各类福利企业达4.16万家,安置残疾职工71.9万人。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福利企业增幅达20%,残疾人职工年增近5万人,集中就业成为这一时期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

1982年联合国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达到60%,分散在普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93%;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在全社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1992年,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在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试点。这些措施有力地落实了我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并通过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进一步拓展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丰富了就业形式。“九五”末,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达到331万,其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个体及自愿组织从业占70%。

1988年,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发展“劳动福利型”残疾人事业的论断,其核心就是把就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解决残疾人问题的关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实现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根本,其具体内涵是政府为主导,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福利工厂为支柱,有组织地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并解决残疾人温饱,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开拓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为主的多元化就业格局,城镇实际在业人数达到440万以上,农村在业残疾人稳定在1700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①建立了政府主导、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机制。先后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4个五年计划和残疾人就业配套实施方案,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计划,《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②就业方式更加多样,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按比例就业覆盖面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职种更加多样;残疾人集中就业由各级政府兴办的福利企业,扩展到各种所有制福利企业和其他福利性的事业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0万猛增到200余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精神、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等辅助性就业进入探索实践阶段。

③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得到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到2.9万名,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94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共有37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近50万(人次)取得各类职业资格。

④培养和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创业人和“能工巧匠”。通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残疾人达百余人,并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摘金夺银为国争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也日益改善。

我国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较大压力和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①与社会总体就业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城镇尚有近1/3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未能就业,登记失业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明显,不同残疾类别就业也不平衡。②稳定性差,工资收入水平和劳动保障水平较低。城镇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和保险种类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参保的平均水平。

③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各地普遍存在残疾人不能适应按比例就业岗位要求的情况,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适应市场变化能力也较差。

④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仍亟须改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残疾人仍存在歧视和偏见,就业机会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推进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的思路和建议 “十一五”中后期,特别是以2008年为历史节点,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全国人大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个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为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理论基础。“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特殊的历史性机遇。

“劳动保障型就业”,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支持性措施,通过建立竞争性就业和保护性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来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实施“劳动保障型就业”,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并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主要建议如下。

1、强力推进按比例就业成为“劳动保障型就业”主渠道。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我国法定的一项特殊就业制度,但由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低于使用残疾人的用工成本,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不到城镇残疾人就业总数的1/3,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的用人单位仍占相当数量;近年来作为代偿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数量不断增长,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但却偏离了督促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原意。必须完善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目前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人数最少的领域。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核心是实行岗位预留,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十二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岗位开发、就业申报及公示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刚性约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都采取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和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来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而我国将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仅接近安排1名残疾人的用工成本,造成“交金不安人”用人单位大量出现。鉴于此,应加大奖惩力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提高资金奖励、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对完成安置情况差的单位,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4倍。通过激励机制,使用人单位在“安人”与“交金”之间作出理性选择。

降低残疾人用工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岗位开发。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鉴定标准,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目录,为企业提供岗位支持补贴及服务,如无障碍就业环境(工位)改造补贴、无障碍员工生活设施改造补贴,免费手语辅助服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导盲犬等服务。

2、将公益岗位就业拓展为“劳动保障型就业”新渠道。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难点是长期失业的特困残疾人,需要由政府直接实施就业援助,开发适合这部分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例如2010年1月以援助登记失业残疾人为主题的“全国就业援助月”就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将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明确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作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刚性政策。考虑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特殊困难,具体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本地公益岗位开发总数的30%。

为促进残疾人在公益岗位上稳定就业,应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为其提供额外的岗位补贴,并在规划社区服务网点时,提供岗位预留和租金补贴。残疾人公益岗位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将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纳入公益岗位开发,享受政策优惠。

3、完善鼓励小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7年开始实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安排比例和人数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单位及残疾人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统一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扩大了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优惠面。但政策实施后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不少地方福利企业大幅减少,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急剧萎缩。究其原因:

①政策规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税收上限较低,对企业缺乏吸引力;

②政策设置了吸纳10名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优惠的人数下限,阻碍了小企业和微小服务业企业的进入;

③精神残疾人仅能在封闭式的工(农)疗机构参加生产劳动,一些福利企业纷纷清退此类残疾人员工。

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适当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将现有固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3.5万元/年的税收优惠上限规定,改为原政策中已有的按上一当地平均工资标准6倍的动态上限规定。这既有利于实现税收优惠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用工成本相适应,也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利益空间,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

降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准入门槛,可将10人的下限修改为3-4人,鼓励小型企业、微型服务业企业和社区盲人按摩站点进入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领域。

取消对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政策限制,鼓励康复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实现弹性就业,鼓励托养服务机构、辅助性工厂、工(农)疗机构多安排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4、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工程。从中国残联近期对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来看,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普遍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掌握一技之长,通过创办福利企业、社区服务机构、工艺品作坊,建立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带动残疾人就业,平均1个创业单位带动80-100人实现就业,最多可达上千人。各地都应积极扶持残疾人能人大户自主创业,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对残疾人能人大户和残疾人就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重点给予特惠性贴息贷款扶持,对福利企业合适的产品落实政府优先采购、专产专营等特惠政策,帮助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依托地方各级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整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创业就业政策、扶贫开发项目、康复扶贫贷款、创业指导培训等资源,帮助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带头创业,并通过组织残疾人创业就业合作社、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社区服务及家庭服务连锁机构等带动残疾人就业,同时将落实到人头的小额信贷、小额扶持资金由残联、残协组织采取联合担保、提供信用连保、建立贷款风险基金等方式予以整合,整体投入创业带头人项目,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扶持其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树立残疾人创业典范,广泛宣传残疾人创业能力和特殊比较优势,倡导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予以帮扶。

5、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提供稳定保障。目前城镇就业残疾人中近50%是个体就业、自主择业和灵活就业,他们的社会保险和救助问题日渐突出,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对此,应在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分类指导和针对性社保帮扶。可引导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能力和意愿,选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镇职工保险或新农保、新农合等,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城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农村非正规就业残疾人,应享受社保接续服务,或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

6、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突出培训促就业工作,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服务效能。

将残疾人培训促就业纳入政府专项就业促进项目,围绕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展个性化培训,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的补贴标准,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加大对中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的“双证”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水平和就业率。

作者:国务院研究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乔尚奎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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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 第2篇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5日 【有效】

一、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新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第3篇

(一) 计划经济时代。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政府已开始对残疾人开始进行集中安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涉及了职工在伤残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1960年, 中国盲聋哑人协会成立, 初步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

文革十年, 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全中断。

此时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特点:一是为弥补战争创伤, 其工作对象是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因战残疾的人群;二是残疾人工作主要侧重于残疾人收养和救济, 就业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就业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且很容易受政治影响。

(二) 20世纪80、90年代。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8年我国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9年《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规范。1989年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利企业的建立和运营作出规定。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定义、征收、用途。1999年, 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帮助下岗的残疾职工就业。

(三) 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此条例有以下特点: (1)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 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具体比例,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保护措施, 此外, 按比例安排不足的单位缴纳残保金。 (3) 加强了保障措施: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就业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4) 完善了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地方政府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进行失业登记。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其进步之处在于:

(1) 福利企业的定义更加具体。福利企业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 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新的办法对残疾职工的最小比例和最少人数进行了规定, 一目了然。 (2) 安置人员的种类新增了精神残疾人员。 (3)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更严格。以前文件中只有企业应“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 兴建福利设施”, 此文件将“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下来。 (4)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更加严格。福利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五条增至十条, 新增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凭证, 无障碍设施的证明等多项内容。 (5) 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更好保障。原文件只规定残疾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而《办法》规定其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 原来福利企业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现在需要依法缴纳各种保险。

3.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加强了保障措施。

(1) 首次将按比例就业制度写入法律, 并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企业进行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2) 新增政府采购和公益性岗位的安排。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地方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3) 新增就业服务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 更好地保证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落实按比例就业, 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 提供公益岗位等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一) 残疾人就业面小, 层次低和收入低。

1. 残疾人就业面窄。

因文化层次较低, 素质较差及就业歧视等, 残疾人所做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 工作不稳定, 收入微薄。抽样调查显示:“在业残疾人中, 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 脑力劳动者仅占3.4%。盲人就业渠道更是单一, 主是按摩业。1997年和1999年国家发布《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鼓励发展盲人按摩;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也采取措施, 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但倾向性政策反而加剧残疾人就业面窄的问题。

2. 残疾人的收入低下也很明显。

2005年有残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城镇为4, 864元, 农村为2, 260元, 分别占城镇和农村年人均收入的46.4%和69.4%。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 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 (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二) 残疾人就业率低。

2006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残疾人总数已达8, 296万人次, 其中15-59岁残疾人有3, 493万人, 城镇残疾人总数达2, 071万人, 农村残疾人总数为6, 225万人。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联网站统计数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计算而得。

由表可见, 从2003年到2009年, 残疾人就业人数占15-59岁残疾人数的比例均不超过13%, 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20%左右, 全国残疾人总数的5%左右, 占中轻度残疾人总数比例不超过8%。这说明, 第一, 残疾人就业的相对规模小, 残疾人就业覆盖率低。第二, 近八年以上这些比例没有明显变化, 证明我国残疾人就业没有明显的好转趋势, 反而在有些年份有些许回落。

农村情况稍好于城镇, 但总体趋势与城镇一样, 也存在残疾人就业率偏低, 就业状况没有根本好转的问题。

(三)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效果不佳。

注:此表根据2006-2009年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计算而得。

我国年新增就业残疾人有40%左右是个体就业或其他形式就业, 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保持在25%左右,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保持在30%左右, 且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总数比例从2006年到2009年略有下降,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总数的比例无明显变化。即大多数残疾人还是依靠自己就业的比较多, 得到国家帮助的比较少。

(四) 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1.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

表3可见,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总体覆盖率只有60%左右, 且大部分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残疾职工是集体就业或按比例安置就业的, 个体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小。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个体就业, 总体偏低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再加之在主要就业方式中的残疾人没有完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内, 更加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保险在残疾职工中的覆盖范围狭小的问题。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数据计算而得。

2. 残疾人参保险种间差异大。

将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可知残疾人因生理残障而更多需要医疗保险, 因此医疗保险覆盖率较高。但其他三大险种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最大, 分别为7.5个百分点和6.1个百分点。

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四大险种的覆盖率由高到低的排序均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呈现出极低的覆盖水平。说明残疾人社会保险总体覆盖情况具有“低覆盖和不均衡”的特征。

1.征收的难度大。

许多单位不愿缴纳残保金, 仅北京市每年欠缴“残保金“的就有6万多家, 这6万多家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少。

2.使用不够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表现在机构经费支出过大, 已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开支, 多数就业服务机构存在机构经费比重超过10%的规定, 有甚者接近50%。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对策

(一) 以增加公共部门残疾人就业扩大就业面。

1. 当前我国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是不合理的。

残疾人本就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变得缺乏劳动能力和竞争优势, 他们需要长期的保养和护理, 让残疾人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对于他们的健康非常不利。

2. 国外经验。

日本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与我国非常相似, 也是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但实践中, 民企雇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并不高, 残疾人就业岗位还是以特殊法人企业和政府公共部门为主, 因此, 建议政府修改按比例就业的政策, 减少普通企业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 增加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残疾人安置比例, 增加公共部门的残疾人就业。这样做有以下两个好处:一是令残疾人有更好的工作环境, 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结构, 有利于残疾人劳动者的自身发展。

(二) 重新涉及按比例就业政策,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1. 按比例就业不应强制推行。

虽然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把按比例就业单独列款, 但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会避免使用残疾员工。残疾人就业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 其他组织应在自愿原则下对残疾人进行帮助, 把按比例就业当做一项强制性措施限制了选择的自由因而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应当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非公共部门单位进行奖励从而鼓励这种做法, 不应上升为法律强制行为。

2.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集中就业主要依靠福利企业, 但我国福利企业举步维艰。福利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受到不同程度歧视:对社会福利企业不了解的人误以为残疾人生产不出好产品, 所以与它们谈业务时信任度不高, 同等条件下许多商家不愿与社会福利企业谈生意。第二, 多头管理, 政出多门:福利企业受民政部门、残联的领导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年检, 往往导致政出多门, 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 探索适合国情的福利企业改革方式迫在眉睫。

(三) 将社会保险体系与促进多种就业相结合。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低是由其就业结构决定的。大多数残疾人都采用的是个体就业的形式, 很多人认为没必要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外, 农村的残疾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他们也没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因此, 这两个险种在残疾人当中的覆盖率一直比较低下。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群体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特点,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残疾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 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更多地用于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残疾人群体中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有利于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多样性, 从而促进各个险种在残疾人中的平衡发展。

(四) 合理界定残保金责任,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

1. 正确认识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虽然是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共同责任, 但是分担的比例应当有大有小。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 自然应比他人承担更多责任。因此残保金的来源更多应来自财政拨款, 而非对企业强制征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捐款或规定国企和未能足够按比例安排就业的特殊企业缴纳残保金, 但不该一律强制。

2.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现状;就业困境;政策建言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096-02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现状

据2006年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千多万人,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就业或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失业率约为15%。近些年来,残疾人就业在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十一五”期间,我国残疾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分别为36.2万、39.3万、36.8万、35、0万和34.2万[1],累计人数181.5万人。但是,整体来讲,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新增劳动力以每年30万的速度增长,2010年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8.6%,比全国残疾人登记失业率4.2%高出一倍,而实际失业率远高于此;劳动年龄阶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仅为34%,农村为49.2%,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生活来源主要靠家庭供养的在农村有70%,城镇占37.6%。残疾人就业服务现状仍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持续关注与支持。

整体而言,不同地区、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类型残疾人之间的就业出现严重的不平衡。(1)地区差异明显,东部经济发达城市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以上,而西部一些地区和老工业区,残疾人就业率不足50%。(2)城乡差异较大,农村残疾人的失业率比城镇的失业率高出5%左右,而且农村残疾人大部分尚未脱贫,城乡残疾人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3)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有差距,肢体残疾者就业相对较为容易,盲人就业状况也逐渐好转,弱智、精神残疾、聋哑人就业较为困难。

二、残疾人就业的制约因素分析

从主客观因素分析,制约残疾人就业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文化氛围。制约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歧视,即以残疾为理由,取消或损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承认、享受或行使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偏向或合理的便利的剥夺。长期以来,我国残疾人由于其生理或心理的特征而在社会及经济生活中遭受各种来自于外界的不利的障碍与歧视,社会助残扶残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残疾人饱受社会排斥之苦,并未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二,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一方面,在长期的历史传统中,残疾人一直被视为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竞争意识差、依赖思想严重,自卑自闭等多种心理障碍也使其对自身价值的发挥和权利的争取受到限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弱,就业难度大。

第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法治手段不够完善。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保护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但是残疾人参与就业的困难和障碍并未从根本上消除。按比例就业执行不力、个人就业现实障碍较大、集中就业效益不高、政策不济而日益萎缩,立法概念过于笼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款,对违反相关条例的处罚手段不十分明确,外部监督乏力。

第四,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与就业服务配套政策不够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缺乏更为灵活有效的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促进企业招用残疾人用工;在就业服务配套政策方面,职业康复服务体系滞后,对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关注不足,就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并不能满足残疾人真正就业需求;求职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缺乏全面及时的就业招聘与求职双向选择信息,并没有与残联、街道或社区联网,不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健康状况及小康进程检测报告》显示,2010年残疾人就业群体中,其就业途径靠熟人介绍的比例在城镇和农村分别高达62.6%、60.9%,这说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仍须大幅度加强。

第五,残疾人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各类福利企业是残疾人集体就业的主要渠道,但是,随着2007年税收政策的调整,福利企业受到严重影响。以北京为例,2007年税收政策调整之前有福利企业1469家,安置残疾职工17822人,目前只剩下744家,安置残疾职工13031人。福利企业急剧减少,残疾职工被遗弃感强烈,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大[2]。而按比例就业的法定标准在实施中存在执行不力以及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的权利并没有得以实现,反而成为部分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应对之策。残疾人个体在税收、信贷、场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以及奖励、补偿措施并没有全面普及且刚性不足,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项目单一,可持续性问题突出。

三、进一步改善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现状以及原因分析,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建设先进的道德文化,促进残疾人就业。必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新残疾人观,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突出残疾人福利权利主体地位,“那些有利于残疾人士的政策和项目不再被视为帮助他们康复和适应社会的一种手段,而是被视为帮助社会满足残疾人士各项需求的一种手段”[3],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文化氛围。

第二,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由于残疾人在社会上所处的弱势状态和边缘性地位,其生活和心理压力较大,闭塞压抑,排斥社会。政府和社会在加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的同时,一定要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心理素质教育,并应注重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尊、自信和自强的信念。同时,要在学历教育过程中注重对残疾学生的关注和帮助,使他们掌握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力度,严格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权和提升残疾人平等共融的机会作为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的基点;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保护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支持自主就业等方面,应该加大政策保护力度,并且在实施细节上制定更明确的强制措施。加大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制裁力度,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并充分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残疾人就业。

第四,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康复计划和求职信息网络。根据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即“两个体系”建设的要求,目前应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就业培训体系应符合现代劳动力市场要求,以就业需求、岗位需求、创业需求为核心,以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项目为核心内容。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就业服务的能力;职业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针对性。建立残疾人就业的中央转介信息平台,将企业招聘信息与有求职需求的残疾人个人信息进行匹配,及时、全面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公平、可靠的资讯与机会。

第五,发动社会力量推动残疾人就业。以民间助残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政府职能逐步社会化的鲜明表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民间组织能够充分利用其特征优势,在政府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领域更为快捷、主动、公平地顺应社会民众的多层次需求,在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等领域发挥着政府或营利性企业无以比拟或替代的促进作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具有特殊的价值与意义。目前我国应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共同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民办公助等形式鼓励民间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等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激发残疾人的潜能,提升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的机会。据悉,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机构托养、日间照料、职业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全面向社会开放,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途径,提高残疾人福利服务水平[4]。可以预计,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将日益得以好转。

参考文献:

[1]中国残联“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情况[EB/0L].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11-03/29/

content_30316260.htm,2011-3-29[2011-3-29].

[2]赵启峰.残疾人就业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残疾人,2011,(1):59.

[3][英]坦妮娅·拜伦,佩妮阿玛雷纳.残疾与全纳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138.

[4]残疾人托养服务向社会开放[EB/OL].北京:http://bjrb.bjd.

com.cn/html/2011-07/21/content_427572.htm?div=-1.

[2011-07-21].

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 第5篇

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第6篇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3.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5.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6.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7.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8.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9.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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