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精选8篇)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第1篇
关于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宗教场所作为信教公民活动的公共场所,公众聚集程度高,服务人群特殊。近几年来,一些宗教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失窃等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加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为了确保我市“全面持续腾飞”目标的实现,促进四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按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平安如皋创建系列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宗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持续腾飞”的奋斗目标,立足于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平安如皋”、创建全省最安全地区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强化宗教场所内部安全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宗教场所内部保卫的职能作用,实行警民共建,整体联动,构筑宗教场所治安防控体系,有效保障信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信教群众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治环境和优美的活动环境,为建设“平安如皋”做出应有的贡献。创建“平安宗教场所”的总体目标是:力争通过努力,有90%的宗教场所获得“平安宗教场所”的称号,全面构建警民共建、整体联动的宗教场所治安管理机制和治安防控网络,宗教活动秩序井然,宗教场所环境优越,宗教场所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二、“平安宗教场所”标准
(一)共性标准
1、创建“平安宗教场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建立创安组织。创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是创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创安工作资料台帐,定期组织创安活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不断加大创建工作的人、财、物投入。
2、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安全宣传教育管理机制。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显著增强,每季度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不少于一次,宗教场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措施落实。
3、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安全静态控制和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加大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投入,强化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控;建立宗教场所治安形势定期分析报告的预警机制。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内部政治稳定,治安形势平稳,不发生政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发生率保持低水平。
4、建立健全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重点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岗位的安全防控,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宗教场所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5、强化宗教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消防设施、压力容器、配电设施、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用房安全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管,规章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责任明晰的安全奖惩机制。结合宗教场所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安全检查和督查,落实相应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二)分类标准
各宗教场所在按照上述标准创建的同时,应根据各宗教具体情况,还要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1、佛道教寺院:建立警民共建机制,协助辖区公安派出所积极组织开展日常治安防控工作,及时收集社会动态信息,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建立专(兼)职保安队伍;治安防控措施落实,财务收费、文物保护、火源、电线路等要害部位防护设施到位,配置自动报警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在人群集聚部位、易发案部位配置监控系统。无违法违规现象,无邪教及境外渗透事件发生。
2、佛道教活动处所:要建立警民共建机制,积极配合辖区
民警研究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建立治保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值班人员全天在位;重点要害部位“三防”措施落实到位、符合标准。无违法违规现象,无邪教及境外宗教渗透发生。
3、基督教场所:建立警民共建机制,积极配合辖区民警厂家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建立治安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三防措施”落实到位、符合标准。严防邪教和境外宗教渗透。
三、验收命名表彰
“平安宗教场所”验收命名表彰工作每年一次,与年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同时进行。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宗局联合组织验收命名。凡验收合格单位由验收机构授予“平安宗教场所”称号,并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四、创建要求
1、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组织领导。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既是落实建设“平安如皋”的重要举措,又是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宗局等部门参加的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计划、实施、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把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
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协同抓,充分形成争先创优保平安的良好工作氛围。
2、密切部门协作,凝聚创建合力。在创建活动中,各宗教团体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要相互配合支持。市民宗局、各镇要多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特别是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联系、沟通,形成警民共建机制,开展群防群控;各宗教场所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计划部署,掌握创建工作进展,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工作措施。
3、突出工作重点,推动措施落实。各宗教场所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分解细化工作步骤与措施,把易发案、易发生安全事故部位的防范作为创建的重点,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改善宗教场所内部防控设施条件,大力推广运用先进的高科技防范措施,强化要害部位的物防设施建设,加强人防措施的落实,真正达到“平安宗教场所”的要求。
4、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各宗教场所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要针对宗教工作的实际,着力在强化治安防控、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下功夫。要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件和苗头性、动态性信息,提高对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预警能力。要将创建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确保工作实效。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措施不力和工作被动而发生重大事件、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创建验收命名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凑数字,不搞形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如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一○年二月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第2篇
报慈寺位于公安县章田寺乡东南部风景秀丽的淤泥湖畔,东临虎渡河,南枕黄山头,西倚淤泥湖水,北望荆州古城,距今已有1936年历史,全寺占地15000平方米,现有僧众7人,现任主持为释慧净法师。
近年来,为创建和谐宗教场所,报慈村在上级宗教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致力于“四抓四做”,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抓恢复重建,做创建标准化宗教场所的开拓者 报慈寺自建寺以来,历尽沧桑,据《报慈寺志》记载,古寺先后有七次毁于战乱,三次毁于火灾。1944年,报慈寺被日本侵略军飞机炸毁,昔日临济祖庭,竟成一片焦土。后逐步恢复,不意“文革”来临,古刹再一次毁坏殆尽。上世纪80年代,随着党的宗教政策逐渐开放,在县宗教部门的安排下,僧尼释常元于报慈寺原址开始恢复重建。当时由于报慈寺地处偏远,交通落后,生活条件相当艰苦,释常元靠着一个棚、一张席、一床被、一把锹、一担筐,凭着对宗教事业的奉献与热情,开始了长达20年的恢复重建之路。至2005年,在上级宗教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下,报慈寺建成了大雄宝殿、天王殿、斋堂、僧舍楼、**殿。2007年,鉴于僧尼释常元年老体弱多病,县宗教局聘任释慧净法师为报慈寺住持。在他的筹措下,报慈寺严格按照佛教场所的建筑要求,复建了灰亮禅师舍利塔(临济宗第四十一代传人)、法堂、禅堂,2010年开始筹建万善护国戒堂(公元1663年清康熙帝敕建“荆州报慈万善护国戒坛”,后毁),于2012年5月正式竣工。慧净法师接任报慈寺住持后,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联谊会等多种宣传途径向外宣传推介报慈寺悠久的历史、特有的文化、以及建寺的宗旨,从而感动一大批如本地企业家陈东山、深圳实业家刘秀英等热心人士,为寺庙恢复重建捐款、捐物,初步估算,至2012年社会各界为报慈寺捐资达300万元以上,从而使报慈寺建成了公安县规模最大,结构完整,配套设施完善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抓文化定位,做传统文化的传承者
报慈寺因东汉开国皇帝刘秀的母亲而得名。公元前6年,刘秀母亲为避杀身之祸,避难于荆州孱陵县东淤泥湖(今公安县章田寺乡报慈村),公元25年6月,刘秀称帝,当年10月,刘秀亲至公安,接回母亲,并诏令建**堂。公元68年,佛教传入中国。公元72年,汉明帝(刘秀之子)下诏改**堂为**殿,就地充田666亩,敕建报母寺,公元77年,汉明帝再次颁诏改报母寺为报慈寺,报慈寺名一直沿用至今。据史料记载,公元1663年,清康熙帝敕建“荆州报慈万善护国戒坛”,乾隆两次下江南,都专程取道荆州,驾临报慈寺。回顾报慈寺历史,刘秀为报母恩而建报慈寺,清时提倡以孝治天下,才有了康乾二帝对报慈寺的青睐。因此,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就成了报慈寺特有的文化底蕴,成为佛教文化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机融汇的结合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知度却越来越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知恩、念恩、报恩的观念日益淡薄。因此,报慈寺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大力宣传弘扬孝文化,采取打印、复制、刻录成碟等方式广泛传播佛教关于孝道的经典,如《地藏经》等,从而唤醒世人敬老爱老养老的良知,特别是近几年来,报慈寺多次邀请一些高僧大德,如台湾知名法师体慧长老、香港妙音法师来寺广弘孝道,组织信众交流,用自己的切身经历感化身边的人,引进学习外地传播传统文化好的经验和典范,启发人们对父母尽孝,对子女尽责、对社会尽力。孝文化的传播成为报慈寺一道亮丽的风景。
三、抓爱国爱教,做“人间佛教”思想的践行者
提倡“人间佛教”已成为当代佛教弘法利生的主流,具体表现尤以爱国爱教为重。一直以来,报慈寺把爱国爱教作为开展宗教活动的重中之重。认真制定爱国爱教教育活动工作计划,相应制定了严禁违反爱国爱教言行的“十不准”。每季度定期回顾和检查有无违反爱国爱教行为的发生。每年向上级宗教部门书面汇报开展爱国爱教教育活动的情况。经常性的邀请市、县分管宗教的领导现场指导如何开展爱国爱教活动。仅2012年上半年,市民宗局、县政协、县统战部、县宗教局主要领导多次亲临报慈寺进行工作指导。爱国爱教作为创建和谐宗教场所的主要内容,报慈寺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爱国爱教活动,使报慈寺成为宗教生活的福地。通过有效管理,确保活动正常合规,安全有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能力。今年5月初,报慈寺专门邀请台湾知名法师体慧长老住寺传法一个星期,主动向省、市、县民宗局及佛协报告申请,积极争取主管部门支持,并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意和协助。活动期间,当地公安部门专门派治安巡逻队维护秩序,确保人员安全。公安县佛协全体成员全程参与,从而确保了活动圆满成功。
二是通过爱国爱教活动,使报慈寺成为抵御渗透的防线。报慈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维护合法活动,拒绝非法活动。不断优化场所的发展环境,将信众团结起来,如理如法地开展宗教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有效形成场所,信教群众共同组成的抵制防线。自觉坚持自主自办方针,不断强化抵御渗透意识,牢牢建立防范网络,确保非法活动零发生。
三是通过爱国爱教活动,把场所建成正面宣传的窗口。报慈寺通过组织广泛开展系列宗教文化活动,把场所建成文化交流的平台,使场所既成为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地,也成为他们学习科学知识,进行法律培训,交流致富信息,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报慈寺创办的《如是观》已发行10多期近10万册,深受广大信众喜爱。
四、抓行为规范,做知法守法的合格者
报慈寺在创建活动中,严格按照荆州市民宗局转发的《湖北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考评办法》的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从言行举止上抓起,争做知法守法的合格者。
一是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其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制定了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了民主议事和决策程序,健全了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寺务、堂务公开,使场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较好地实现了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按照《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人员、治安、消防、卫生等管理工作制度,特别是规范财务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坚持制止不团结、不和谐的现象发生,经常性开展场所常住人员交心谈心活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目前,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为场所3名困难人员解决了低保问题。坚决杜绝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严格规定场所内不得出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宣传物品,场所常住人员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做到去有踪,来有底。三是做到佛事活动文明健康,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同时又能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报慈寺关于佛事活动有专门的注意事项、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僧众和信众基本情况登记、外来人员来访情况登记、重大宗教活动和突发事件处臵预案、重大事项的记载等。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第3篇
国家宗教事务局近日表示, 2011年,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共同努力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相关负责人介绍, 以江苏省寺观教堂为例, 约93%建立了财务监管制度,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约80%建立了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机制, 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明细账;约68%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四川、重庆、陕西、甘肃60%以上和湖北、新疆、辽宁、上海30%以上的场所落实了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工作。其他省区市也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湖南66.5%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 60%通过聘请会计或委托团体代理等方式解决了会计资质问题, 71.3%全部或部分建立财务档案, 30.5%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天津全部场所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组织, 设立了专兼职财会人员。北京已有59个场所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人群风险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 人群风险
宗教场所是指对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1]宗教活动对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种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都在急剧增长,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宗教场所8.5万余处[2]。宗教场所的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国内尚缺乏相关的研究,人们对宗教场所的安全尚停留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文物安全[3]、宗教组织合法性[4][5]等方面。2009年5月颁布的《消防法》将宗教场所列入人员密集场所[6],宗教场所作为城市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又是典型的大型活动,因此研究其安全风险时重点应放在人群聚集风险的研究。
1、宗教活动及人群风险管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宗教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总成部分,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主要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新教),其中道教是我国固有的宗教,其余都是从国外传入的。但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在传播中都受到我国传统政治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国近年举办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数量和规模都在急剧增长而且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参与人数也越来越多,周期也越来越长,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2、我国的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概述
我国目前的宗教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佛教、基督教(东正教、天主教、新教)、道教、伊斯兰教等[7]。其中道教是本土教,其余均为外来教。其中本次调研的宗教场所有缸瓦市教堂(天主教)、宣武门南堂(基督教-新教)、广化寺、广济寺(佛教)、牛街礼拜寺(伊斯兰教)。
各个宗教均有其丰富多彩的宗教活动,比如佛教的佛诞节、水陆道场,基督教(东正教、新教、天主教)的圣诞节、复活节,道教的中元节、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其中本次调研的宗教活动有佛诞、圣诞节、复活节、开斋节、古尔邦节。
在举办宗教活动中,一旦发生灾害,控制措施不得力,将很容易酿成大的灾难。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发生踩踏事件造成37人死亡;同年2月1日朝觐者在麦加参加宗教活动时,人群拥挤至少造成244人死亡,200多人被踩伤;2011年1月14日,印度西南喀拉拉邦伊杜基地区一座山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后,人群在返回途中发生踩踏事件,造成104人死亡,50人受伤。
本文结合现场调研以及对众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到导致事故发生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害人事故发生的规律,希望对活动组织者做好事故预防与救援工作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3、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特点
通过对上述西城区多个宗教场所的多次宗教活动进行实地考察,我们得出宗教活动的安全风险有以下特点:
(1)人员构成较为特殊
宗教活动由于人员构成较为特殊,易造成疏散困难,引发拥挤踩踏事故。首先,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年龄层次多为中老年,有些行走缓慢、需要搀扶,有些需要轮椅,影响疏散;其次,一些场所的信众存在外国人,语言沟通不便,在疏散指挥时交流会有障碍;第三,宗教活动时信众内心宗教情绪强烈,常常会热切地希望表达他们的宗教感情,场面一旦失控,极易酿成事故。
(2)场所布局复杂
宗教活动数量多、规模大、人员多,但宗教场所布局复杂。不利于疏散。首先,有些宗教场所构造复杂,宗教建筑因历史原因多次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建筑结构已经不是以前设计的结构,疏散线路较为复杂,难以理解。其次,缺乏安全教育,信众对宗教场所的疏散布局不十分熟悉。
(3)疏散通道不畅
疏散通道不畅极易形成拥堵点。首先,有些疏散通道十分狭窄,易造成拥堵点;其次,有些疏散通道上堆积有临时障碍物、有些通道不平坦,有些地面上会有障碍物;第三,有些疏散线路设计有问题,易产生人流交叉等双向人流;第四,有些疏散线路出入口少,未能根据人群大小设置出入口开关门的数量。
(4)现场引导不够
活动现场引导不够,疏散标志缺乏或不明显。首先,活动现场人员引导服饰不明显,管理人员与信众不易区分,不仅影响指挥,遇突发事件还不便求助信众寻找。其次,有些活动只注重入场引导,缺乏散场引导,有些游客长时间驻留,影响下一批游客的疏散;第三,活动结束后围栏、地毯收回时间过早或过晚,均影响疏散。地毯收回过早会阻碍疏散的人群,围栏不及时撤回,会影响人群的行走。
(5)疏散标识不明显
有些场所缺乏整体疏散线路图、出入口标识、人流方向标识及其他标识,有些标识虽然有,但不明显、不规范、不清晰[8]。
(6)防爆安全检查未列入活动常态标准
防爆安全检查作为防范爆炸犯罪和恐怖袭击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机场、轨道交通、文博、大型活动等领域的常态标准。宗教活动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意义重大,现在国际形势严峻,要随时提防外来势力及邪恶组织等的恐怖爆炸对宗教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但由于信众传统思想等各种原因防爆安检暂未实施。
(7)火灾隐患较大
火灾也是导致人员拥挤踩踏的重要原因之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重点防火单位,火灾隐患较大。首先,宗教建筑的材料多为实木结构,易燃烧;其次,可燃装饰多,室内外装饰品多为油漆彩绘、挂画垂帘[9]、幔帐、飘带、饰布等易燃纺织品;第三,明火火源多,寺庙常用香火、油灯、蜡烛等火源,宗教祭拜常有烧香、焚香纸等,构成了宗教场所巨大的火灾隐患;第四,消防设施不健全,缺乏演练;第五,疏散通道过窄,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火灾。
(8)文物损失影响严重
宗教场所历史悠久,很多都是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不论是建筑本身还是里面珍藏的经书、藏品都是无价之宝,不论从艺术价值、宗教价值、历史价值、科学还是研究价值均无法估量。
由于现实条件的不足,不可能将所有的宗教场所和节日活动进行调研和总结,这里只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宗教场所。本文希望能对日后宗教场所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 YX11129。
参考文献:
[1]张万祥,试论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功能及其管理[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3
[2]杨鸣,江白益西.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初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1):59-64
[3]邢晓莹.哈尔滨宗教建筑遗产的文物价值与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3
[4]曾豪杰,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5]曾豪杰.浅谈宗教安全[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26(1)
[6]李晋业.对阿坝藏区寺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0,09(26):67-68
[7]许晓光.旅游与宗教[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8]萬坚,傅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J].世界宗教文化,2003,3
宗教场所督查通报 第5篇
开展情况的督查通报
5月27日—28日,县统战部、民宗局、创建办组成督查组,对全县各乡镇统战、宗教和宗教场所开展民模创建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先后检查了8个乡镇(吉木萨尔镇因故未督查)、随机抽查了8个宗教场所。现将宗教场所开展民模创建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全县宗教场所共有53个,其中安排上半年开展民模创建工作的28个,占53%,安排下半年开展民模创建工作的25个,占47%。从本次督查情况看,各乡镇抓宗教场所民模创建工作进展极不平衡。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依次排序为:老台乡、二工镇、三台镇、北庭镇、泉子街镇、庆阳湖乡、新地乡、大有乡,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领导重视,精心安排。自3月份在全县各宗教场所开展民模创建工作以来,大部分乡镇和宗教场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做到行动迅速,精心组织,安排周密,确保了宗教场所民模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老台乡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门对民模创建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结合宗教场所的活动抓民模创建工作。二工镇、北庭镇及时转发了县民模创建办的通知精神,由联系领导结合宗教场所工作抓民模创建工作。三台镇结合实际印发了实施意见,并召开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
(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多数乡镇、宗教场所能够结合实际,开展民模创建工作。老台乡通过规范完善各项学习管理制度、开展扶贫帮困、抓宣传教育、树典型引导致富等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和谐型”宗教场所,创建文化精品宗教活动场所。二工镇、三台镇、北庭镇结合宗教场所的业务工作,开展民模创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多数乡镇和宗教场所能够结合实际,抓宣传教育,为民模创建工作营造了一定的氛围,所督查的宗教场所,都按要求建立了民族团结书屋、出了反映民族团结的黑板报。老台乡芦草嘴子清真寺不仅张贴了宣传画和宣传标语,而且制作了民族团结展板。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个别乡镇、宗教场所对民模创建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个别乡镇、宗教场所重视不够,宣传动员不够深入,没有认真组织宗教场所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抓落实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以致在督查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对督查组敷衍塞责,所要检查材料拿不出来,甚至有个别乡镇不愿意接受督查,致使督查工作无法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如:大有乡、新地乡、庆阳湖乡没有按照县创建办的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宗教场所民模创建工作,致使各宗教场所的民模创建工作没有按要求开展,个别乡镇,虽然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是抓督查、抓落实不够,使创建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二)个别乡镇、宗教场所创建工作结合实际不够,针对性不强。个别乡镇、宗教场所对《关于在全县宗教场所开展民模创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学习不够深入、领会不够深刻,对创建工作研究不够,安排布臵仓促,存在照抄、照搬现象,没有结合本乡镇和所属宗教场所的实际进行安排部署,对创建工作没有进行细化、分解,工作安排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如个别乡镇仅仅是把县创建
办的文件做了转发,不符合本乡镇的实际。大有乡、新地乡、庆阳湖乡没有认真研究创建工作,没有及时将相关文件下发至所属宗教场所。
(三)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乡镇、宗教场所创建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开展。有的乡镇创建工作仅仅停留在下发文件、汇报材料上,思想认识明显倾向于以抓好宗教场所的业务工作代替民模创建工作的误区;个别乡镇、宗教场所没有按照县创建办制定下发的考核细则的要求开展民模创建工作。
(四)各乡镇对创建指导、督查力度不够。大多数乡镇虽然都能够对所属宗教场所民模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但是没有按照考核细则的要求抓督查,致使民模创建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五)个别乡镇、宗教场所对创建工作宣传氛围营造不够,信息报送量少质差。各乡镇虽然都刷写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但几乎都没有悬挂横幅,制作展板,没有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就开展民模创建工作进行广泛动员。对信息上报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几点要求
(一)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民模创建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一是提高对开展创建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各乡镇、宗教场要再次组织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创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二是准确理解和把握创建工作的重点。各乡镇分管领导和专干要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全面掌握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重点,对县上制定的考核考核办法、细则,一定要熟悉掌握和领会,确保各宗教场所依据考核办法和细则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研究。要针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力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共创共建、引导致富、扶贫帮困等方面要注重把握好具体工作的要求,要针每个宗教场所的不同特点,认真研究探索和开展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抓好创建工作指导。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创建任务。一是明确创建进度。各乡镇根据县创建办下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民模创建规划,明确所属宗教场所的创建时间,按照确定的目标,对所属宗教场所分上下半年、按比例制定创建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合理有序开展;二是细化分解创建任务。各乡镇要认真指导所属宗教场所抓好创建任务分解,对前期创建任务分解不明确、细化不到位、不符合实际的要重新修订,要将具体的创建任务紧紧与宗教场所的具体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明确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创建氛围。一是继续加强氛围宣传。要在宗教场所醒目位臵悬挂双语宣传横幅,制作反映民模创建工作的展板,张贴反映民族团结的宣传图册,定期更新民族团结黑板报,有条件的乡镇还可以制作民族团结手册向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放宣传;二是继续选树宣传典型。继续抓好已有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培育宣传,进一步发现和选树新涌现出的民族团结典型,尤其是宗教人士、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在引导致富、扶贫帮困等方面的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各族群众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三是继续打造示范点。要根据每个宗教场所的实际,选树和打造一至两个能起到教育和引
领带动作用的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宗教场所的创建工作;四是继续打造好民族团结书屋,要通过各种渠道把反映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种养殖技术等方面书籍充实到书屋,同时要主动动员和介绍广大信教群众踊跃借阅图书,增强他们对民族团结的认识和致富的本领。
宗教场所讲稿 第6篇
一、宗教概述
(一)基本概念
宗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应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1、宗教是具有世界观性质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一套以崇拜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包括特定的宗教观念、宗教传统和情感体验。
2、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有宗教组织、信仰群体、礼仪制度和宗教活动。
3、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
4、宗教是对支配人们的外部力量的虚幻的反映,是颠倒的世界观。
5、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之一,往往与民族文化渗透在一起。
二、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邪教概述
(一)基本概念
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而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 的,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异端教派。我国对邪教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基本特征
1、教主崇拜。邪教信徒为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是邪教的首要的和突出的特征。我国“法轮功”头目李洪志等,都把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
2、精神控制。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徒众效忠自己的基本手段。
3、编造邪说。
4、敛取钱财。
5、秘密结社。
6、危害社会。
虽然邪教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起家的,但邪教与宗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宗教学的角度看,传统宗教有自己的经典、哲学理论基础、教理教义思想及神学体系,都有自己成套的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适应时代;而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对待统宗教、气功等剽窃篡改后的肆意歪曲,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装而成的大杂烩。
从活动方式上看,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在固定场所公开宣讲的,比如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教堂公开布道,这是人们能够经常看到的。邪教大多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进行秘密活动,其行动往往非常诡秘,以此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从信仰观念上看,传统宗教中,人、神是有区别的。传统宗教的最高信仰与追求并不是人力的神化与夸大。而是人类对超越客观认知存在的规律的整体把把握,中国五大宗教中,佛教中的佛,道教中的道,基督、天主教中的上帝,伊斯兰教中的真主安拉,基本上都是这种同义的不同称号。而邪教教主则都自封为神、主、活基督,甚至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兼救世主的角色,要求信徒对主百依百顺、绝对信仰。
从道德法律行为上看,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遵纪守法,并以积极的态度,超凡脱俗的精神为社会服务。如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渡人”,伊斯兰教的“善行”。而邪教否定现实社会,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规范,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操纵信徒的精神和世俗生活,他们实行专制统治、私欲膨胀、诈骗钱财、盘剥信徒、破坏家庭、摧残生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在我们这比较盛行的邪教主要有法轮功、实际神(三赎基督、门徒会)、有害气功等。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形成
1、“法轮功”是一个以气功为掩饰,通过歪曲、盗用宗教教义和术语宣扬歪理邪说,蒙骗他人,敛取钱财的邪教组织。20世纪 80年代在国内外练习气功热潮的大背景下,法轮功组织的头目李洪志,也参与了气功习练。看着有人借气功发财,李洪志也不甘寂寞,与其功友拼凑出“法轮功”功法,并于1992年5月开始传功。为获取更多的钱财,李洪志首先把生日改在1951年5月13日(农历四月初八,相传为释迦牟尼的诞生日),以便为编造自己是佛祖转世提供“依据”。2、1993年8月,李洪志伙同功友,以“佛家气功”的名义,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功研究会”,自任会长。“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全国性组织正式非法组建。此后,法轮功组织通过神化李洪志,蒙骗他人,发展控制会员,以“传功”“讲法”等为名,秘密结社,在各地建立法轮功组织机构。
3、法轮功邪教组织是通过制造歪理邪说,比如说世界末日论等,对信徒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进而骗取大量的钱财。从1992年至1994年期间,李洪志借助所谓的 “带功报告会”和“气功培训班”,以神秘莫测的气氛和仪式,迎合练习者潜意识中的迷信情结,填补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现实困境等心理和思维缺陷,进行所谓的“传功”活动,目的就是聚敛钱财。仅1993年至1994年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李洪志在长春售书的收入就达40万余元,在全国举办“培训班”56期,获取近300万元的不义之财。
4、依法深入开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
1、“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国家依法取缔,其违法犯罪活动理应受到依法惩处。因此,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惩处邪教违法犯罪活 动,震慑“法轮功”顽固分子,教育警醒“法轮功”痴迷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也是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广大干人群众要积极地抵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积极揭发、举报邪教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法轮功”分子非法串联,秘密集会,,聚众闹事,散发反宣品,书写喷涂悬挂张贴反动标语,散布谣言,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时,应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本人、家庭或亲友因“法轮功”邪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境旅游时,如果“法轮功”分子骚扰你,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可在当地向警察局、旅游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四、实际神(东方闪电)概述
(一)实际神(东方闪电)简介
“实际神” 也称“东方闪电”、“门徒会”、“全能神”、或“七灵派”。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河南出现,并扩展至多个省,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邪教。“实际神”打着基督教的名义,认为河南的一个女子是“全能神”,是“道成肉身”的最后一位“基督”,要在中国“作王掌权”。其教义宣扬“全能神”已经以女性的肉身降临在中国,现在是“全能神”的时代,一切要听从其旨意,才能避免灾难。
(二)“实际神”的现实危害
“实际神”邪教对群众危害很大。其信徒都相信灾难将要降临,整天神经质,整天检查自己有无“悖逆”,加上有病不医治的人比比皆是,导致许多信徒身体素质下降。一旦信徒出现思想不坚定或有退却行为时,他们就安排专人千方百计进行跟踪教育,力争“一个都不能少”。在不同的邪教组织之间,相互争夺信徒,在宗教内部争夺信徒,他们称此为“狼”抢“羊”,之间经常发生吊打、浇热水等伤害事件。
五、典型案例
2009年1月,由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曲会芬等17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一案,经江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全能神”邪教组织团伙首犯被判处四年半有期徒刑。其余众同伙也被分别处以了不等的徒刑。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全能神”邪教组织渗透到江川境内,2006年2月宣布成立江川教会,与红塔区同属一个小区,同年10月“全能神”邪教组织决定江川单独成立小区。小区由带领、配搭、讲道工人组成,下设教会和“二线”福音队,分别是江城教会、赵官教会、路居教会、九溪教会、安化教会、大河教会、通海教会等。被告人曲会芬等17人,在教会中分别担任带领、配搭、“二线”福音队、事务执事等职务,积极参加“ 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活动,极力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他们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发展会员,秘密聚会,散布谣言,蛊惑人心,鼓动他人寻求极乐和逃避现实,消极处世,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总而言之,非法宗教活动都是在“宗教”的幌子下,对宗教教义进行歪曲和极端化的解释,利用封建迷信强迫他人信教,进行犯罪活动,强烈要求摧毁当今一切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妄图建立神权政治。
其次,非法宗教活动一般都具有政治性、组织性、欺骗性、残忍性四个基本特征。他们总是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以“民族利益”的代表自居,对内愚弄群众,对外欺骗国籍舆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与煽动性,蒙蔽和迷惑一些群众,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
第三,非法宗教活动往往与暴力恐怖活动相联系,为达到自身目的及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同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
六、为什么要警惕邪教?
(一)①邪教使人贫穷。邪教利用各种名义欺骗农民群众捐出钱财,宣扬歪理邪说,让群众不事生产;②邪教破坏家庭。邪教诱骗群众离家不归去“传教”,许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③邪教残害生命。邪教欺骗群众只要信“教”就可以有病不医、有药不吃,上当的人小病被耽误成大病,甚至被搞得家破人亡;④邪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数邪教组织都有绑架、勒索甚至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怎么样认清邪教
邪教大多都谎称自己为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搞活动,邪教一般有下列特点:
邪教自称“信神”、“信教”、“信耶稣”、“传福音”,实际上是让人信他们相信自己立的邪教头目,比如什么“女耶稣”、“三赎”,等;②邪教偷偷摸摸到人家里“传教”,偷偷摸摸搞聚会,对人不敢说真实姓名,而是用什么“灵名”。或化名;邪教用小恩小惠拉拢人,让人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信“神”;④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⑤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⑥邪教让人把政府、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受骗群众和政府对着干,等等。
(三)遇到邪教活动怎么办?
宗教活动场所检查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四)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五)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六)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七)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第七条 年检主管部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
第八条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
(五)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
(六)重大活动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八)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者,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四条 不接受年检、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年检主管部门可以追究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场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年检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汇总全省年检情况,上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式样印制。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第8篇
本标准的4.2、4.5、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曹俐俐、曾毅、陈言楷、刘雪涛、匡盛、杨建伟、刘莉莉、李涵、王世川、祝燕。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
本标准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香活动sensing activity
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内香、烛、油等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2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的地带。
4.3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4.4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 263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4.5教师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4.6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4.7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4.8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消防演习。
5安全管理
5.1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开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组织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b)明确燃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d)强调燃香安全报告制度等。
5.2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a)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香类产品;
b)及时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c)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设施和器材,确保运行良好;
d)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e)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f)当参加燃香活动的人数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所设定的安全接待人数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及时疏导等有效措施。
5.3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5.3.1举行重大活动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燃香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b)全面检查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c)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活动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事项责任人,明确职责;
d)进行安全演练。
5.3.2举行重大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加强对燃香点的现场指导和监管;
b)当燃香数量过多时,应及时清理,消除燃香炉、亭等燃香点的明火; c)对重大活动中的关键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6培训与宣传
6.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席 ;
b)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c)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d)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e)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知识。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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