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精选8篇)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1篇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2篇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初在媒体上公告上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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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0年01月20日
采矿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7、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采矿权审批条件和时限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许可时限40天)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
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地质报告及相关备案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需委托书,只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七)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章程(协议);
3、法人委托书;
4、具备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文相应的资金人员条件,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要附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6、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非煤矿山,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延续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扩权县可直接出具,下同);
6、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基建矿山由县安监部门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8、采矿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及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前述这些指标要列出每个的情况,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9、有效期内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带矿区范围图,非煤矿山需提供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煤矿要提供采掘平面图(比例尺1:2000以上)图纸需负责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10、已完成储量检测并已备案的,还需提供检测报告,图件及备案证明(只提供一次);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提交新企业章程(协议);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6、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1、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开采主要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开采方式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许可时限40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转让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人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人还应提交正式报告申请。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委托书。
(五)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六)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和矿区范围面积及有效期限、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
(八)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集体矿山转让的应由企业所属的集体单位出具证明。
二、受让申请人
(一)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
(二)法人委托书;
(三)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
采矿权注销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采矿权闭坑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决定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闭坑地质报告,报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批;
2、凭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编写关闭矿山报告;
3、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缴清相关费用;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3篇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探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近几年,由于利益驱使,探矿权市场异常活跃,众多地勘单位都超负荷承担市场项目,各种投资方式勘查项目蜂拥而至,给国家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了难度。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是勘查单位是实施勘查项目的主体。我国实施的勘查资质认定制度,对具备勘查资质单位的技术力量、从业范围和勘查能力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目前勘查领域的实际状况是,一部分勘查单位资质较低,而且承担着重要的矿区勘查工作,勘查质量和报告质量较低,同时对国有勘查单位存在冲击,扰乱了正常的勘查市场。
二是勘查项目超出从业能力。目前我国对勘查项目审查缺少对勘查项目单位从业能力的审查,仅仅强调对探矿权人资信方面的审查。导致地勘单位为了增加经济收入盲目承揽大量勘查项目,超负荷工作,有的地勘单位甚至出现一个人要承担幾个勘查项目,有些勘查项目只挂靠地勘单位,雇佣私人从业者开展勘查工作,由于勘查工作的极不规范,出现勘查质量明显下降现象。
三是勘查项目管理不到位。随着勘查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的下放,市(县)成为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目前由于市(县)矿政管理人员数量少,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勘查市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是探矿权有偿使用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探矿权取得的方式进行了改革,但仍以审批出让为主,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矿法又赋予了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力,随着目前矿产品价格的不断升温,势必造成拥有探矿权就实际拥有未来采矿权的潜规则,并且地勘单位会利用矿法的保护,竞相申请探矿权,占领勘查市场一席之地,为采矿创造条件。
五是政府缺乏制约政策。矿产资源是各级政府保护的对象,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出资实施勘查资源储备。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限于资金等原因不愿实施投资勘查,对重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又不进行垄断。国家鼓励多投资渠道进行商业勘查,也是目前勘查(探矿权)市场过热的原因之一。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解决,除加强县(市)矿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强化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外,要把重点放在管理上。一是加强对探矿权市场建设,引入并落实竞争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应对热点矿种和战略性矿种及时市场调控指导意见;三是加强对勘查单位资质的全面审查,对勘查资质低的勘查单位不予受理重要矿区的探矿权;四是加强对勘查单位勘查能力的审查,避免勘查单位超负荷承担勘查项目;五是加强对勘查成果的审查和管理。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4篇
采矿权审批事项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储量登记表。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
12、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的储量利用情况,保留储量和现有生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
6、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确认、处置的文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名称申请(变更理由简述,以正式文件上报);
3、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4、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6、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9、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9、矿山开采现状图;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11、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5篇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内,申请保留探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第6篇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五)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7篇
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出具一份法人授权书,授权张某为该铁矿全权办理年检、安检、延续手续,甲丙公司对于此次合作都很积极,反响热烈。同年10月16日,甲公司就与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将铁矿转让给丙公司,转让费200000元整,而甲公司收取的乙公司的转让费则在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后由丙公司偿还。《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并先后在《转让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为了能更快地投入生产,丙公司立即向乙公司交纳了已经由甲公司收取的转让费215000元,在乙公司的同意下,如愿地解除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而甲公司在先后收取了丙公司175000元转让费之后,也将采矿权证交给了丙公司。
拿到采矿权证的丙公司全体员工都很高兴,在积极筹划与不断努力下,终于在较短时间内顺利投入生产。可是,在高兴之余,丙公司全体员工左等右等,却始终没有等来甲公司为其办理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无奈之下,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但事与愿违,甲公司无论如何也不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无他法的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及《项目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根据案件事实,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转让合同,甲公司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在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丙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和丙公司的《转让合同》及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办理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3个月内办理完毕。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2007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尚未生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错误判定履行尚未生效的合同,且错误判定跨越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予纠正,请求改判。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和《项目协议书》依法成立,但依据《合同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认定合同因未办理行政审批尚未生效,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令甲公司在三个月内为丙公司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是指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以上要件时合同即告成立生效,而如果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批准,则合同还需满足该特别生效要件后才能生效。对于采矿权转让合同,行政审批就是其特殊生效要件,因而采矿权转让合同在经过行政审批之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是不具备合同的履行效力。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在获得行政审批之前为成立未生效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由谁来承担呢?
立足于“合同有效说”,报批义务乃合同主给付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可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采矿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报批义务人以及权属登记义务人的,按合同约定。在我国采矿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报批义务的前提下,应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报批义务及权属登记义务。
二是当合同没有约定时,由转让方承担报批义务和权属登记义务。如前所述,报批义务是合同主给付义务。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转让采矿权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在申请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多数由转让方提供,如转让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因此,若由受让方办理,则可能由于转让方的不配合,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相关的材料影响审批申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由转让方办理,能避免转让方不配合的情形,更具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第8篇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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