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精选11篇)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1篇

XX工程建设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确保农村公路危桥加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XX单位是XX工程项目业主和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筹资、招标、建设、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第三条 XX工程建设资金,由XX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XX工程的实施。具体来源如下:

(一)中央和省XX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县财政的专项资金。XX作为危桥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履行主体职责,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加大XX专项资金投入。

(四)企业的自愿捐款、XX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XX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XX工程。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

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把关后,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条 资金拨付标准。每月按工程进度拨付投资额的XX%;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XX%,审计部门审计后,除留工程价款的X%的质量保证金外,付清全部款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觉接受XX、XX、财政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X局X局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

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 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

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应召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发布各项目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 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解释、补充。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物资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以及上级和其他部门调拨和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 (以下简称接收单位) 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接收、使用发放、登记核算和档案管理, 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需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接收单位根据拨付和捐赠资金指定的用途, 将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受灾地区并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捐赠资金物资过于集中的情况下, 接受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救灾资金由接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严禁滞留、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 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用于灾区生产生活。同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紧急情况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使用细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组织救灾物资接收、采购、保管、运输、发放过程中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排。

第八条 对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作为紧急采购项目, 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 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其他非紧急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重建规划的条件下,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条 接收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隐瞒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及管理使用信息。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时编制报送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 全面准确反映月度新增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会计档案, 接收、采购和发放档案, 以便于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 严禁伪造、变造和毁损救灾资金物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有偿发放及无故滞拨救灾资金物资, 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擅自变卖救灾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4篇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5篇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二)监理合同不规范,监理单位及人员不到位;

(三)施工工艺不规范,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四)检测不规范,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

(五)建设资料不齐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建设资金使用手续不齐全,资金挤占挪用,账目不清楚。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车购税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业务部门提出拨款意见。应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对结算凭证税务发票、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业务,凭出具税务发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转付个人账户。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报账现象;

(九)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划分责任,认真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将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五)追回已下拨的各级补助资金;

(六)核减投资计划;

(十)扣减下投资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6篇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 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支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暂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7篇

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下达以及市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业、培训(实训)机构、行业协会、在厦高校及研究机构。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为: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信息采集、BPO管理、网上会展直播、技术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

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以及企业上网等服务;面向国际用户,建立用户语言界面;建立面向移动设备和固定终端的人机交互界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软件、动漫、业务流程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或实训,为外包企业的发展快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及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属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正式开工建设,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基础性专业软件等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投入经费(含专

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和人员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优惠技术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15家。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累计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和人员经费)不低于1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信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供求信息和交流服务。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分为两类

一是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发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人才支持、服务的培训平台。为该平台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投入经费不低于5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人才服务保障需求。

二是公共人才培训平台。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机构作为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内培训和实训的服务外包人员超过3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

第九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补助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建设所发生的专项设备、专业基础性软件购置、平台软件定制开发、运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专项设备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所投入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运营及维护费用指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通信、设备租用、房租、设备维修、机房装修等必要费用。

(二)补助我市公共人才培训平台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三)用于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调研、评估、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十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其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才培训平台,按其年培训或实训规模、就业人数、质量等,给予定额资助。

1、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3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6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200人,给予20万元的资助。

3、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9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是该公共技术、信息、人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且在我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厦高校、研究机构。

(二)申请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的培训或实训机构单位应是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机构。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必须提交服务优惠承诺书,明确优惠对象、项目、收费、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四)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申请扶持的理由、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五)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七)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八)服务优惠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培训、实训人数、在厦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的证明材料。

(四)培训(实训)机构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于申报期限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进行核查。

(四)项目确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项目核查的基础上,共同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由市商务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资金兑付。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六)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使用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需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有关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资助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平台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 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 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 同时创新机制, 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 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 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 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 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 科学合理, 公正规范。

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 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 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 向优势产区倾斜, 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 权责对等, 分级管理。

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 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 分级落实, 各负其责。

(四) 绩效评价, 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 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 按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 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 以《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为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 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 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 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 会同省级农业 (畜牧、水产、农机、农垦) 、林业、水利等部门, 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 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 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 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 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 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 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 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 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9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极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10篇

文号:深财行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11篇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精选11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1篇XX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XXXX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