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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精选11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1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局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2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 市委编办市发改委 市经发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国资委 市法制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要求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负责,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发局(减负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依托市纠风办开展日常工作。市清理办联系人:游怀德 熊伟,联系电话:5094562 5094573,传真:5094573。

三、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以及服务对象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含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重点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其他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对以上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四、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杜绝一边清理一边继续搞各种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凡属清理重点、应予以撤销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清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凡是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是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需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含设区市)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清理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上报。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方案,对本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摸清底数。同时,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共三张)等五份表格(详见附件),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3月10日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填报好的五张表格及需保留项目活动的相关文件依据一并上报市清理办。

社团组织(含行业协会)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出初步意见,3月5日前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由市民政部门于3月10日前统一上报市清理办。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甄别审核。市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表格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要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于3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送自查报告。

(三)公布结果。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甄别、审核结果,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市一级的保留、合并、撤销项目清单,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建立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要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各部门要作好表率,既要对本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监督,确保成效。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表一)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表二)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表三)

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表四)

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合并项目)(表五)

6、填表说明。

2007年2月13日

主题词:清理 评比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3篇

纲要提出, 到2008年年底前, 以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为契机, 对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改, 加大扶持力度, 使各环节基本恢复到正常状态。

纲要要求, 到2009年10月底前,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乳品质量标准, 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 使奶业发展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迈出重要步伐。

纲要提出, 到2011年10月底前, 在推进养殖规模化、产销一体化, 加工布局优化、全行业标准化, 以及规范市场竞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力争使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 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接近5.5吨, 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 奶牛比重由目前的不足20%提高到30%左右;乳制品生产企业完成良好生产规范改造, 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到70%以上;乳制品生产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奶业的质量标准体系、检测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达到新水平, 现代奶业基础格局初步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4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5篇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200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

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为上海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参加。

区县执法检查由区县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机关。市和区县分别确定若干重点检查的对象。

市重点检查对象是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10个部门。

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内容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建设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区县监察委,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并由区县监察委汇总后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机关,抄送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区县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于8月31日前,按报送要求分别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分别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开展重点检查。

(三)10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区县、各部门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及时与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联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6篇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2-20 【生效日期】2002-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重视和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关系到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工作。要建立特殊教育的项目责任制,作为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项目之一。

二、二、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十五”期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创建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要达到100%,其他市县(区)分别达到90%以上。

每个地级以上市应有一所规模较大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考虑在原有的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除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或附设幼儿园外,积极鼓励在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地区也要想方设法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层次的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残疾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高校要新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三、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要坚持文化科技教育与劳动技能、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学生毕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

要对残疾学生进行德育、健康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

要加强对特殊学校信息技术的教学,信息技术开课与当地中小学同步,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所有的特教学校全部能与互联网相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积极开展特教课程改革,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建立适应广东经济发展的课程体系。建立社区教育基地,加强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形成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四、建立保障措施,推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要坚持“特教特办”,千方百计地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加大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加,省级财政也将适当增加对特殊教育事业补助费,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经费,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级社会福利基金也应划拨一定比例金额,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给予食宿费用补助。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并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建立“广东特殊教育网”。对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特殊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五、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特教干部、特教学校校长、骨干教师,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可在全国相关院校引进特殊教育教师或在本省的高校中专门培养。师范院校应开设有关特殊教育的课程,以适应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利用卫星电视或网络培训教师。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设立或增加随班就读的教研人员。要切实提高教师的各种待遇,使他们安教、乐教、善教。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教津贴,其额度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特教津贴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退休时,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的,应将该项补贴计入工资基数。各地在工资统发时,要保证特教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7篇

皖政办〔2009〕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

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安徽银监局 安徽保监局 省林业厅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积极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徽省林业比重较大,属于全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省份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但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投入不足,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迫切需要得到信贷、保险、财政等政策措施的大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林业贷款,改进林业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按照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部署,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林业融资需求特点,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融资能力。

2.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4.辖内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网点众多、结算网络完善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我省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5.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发挥林业贷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培养林农现代化金融意识。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1.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林业小企业成功发行的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省及当地财政按照发行费用的10%分别给予发行部门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2.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省政府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行业协会等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1.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和防范林业贷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研究地方财政扶持森林保险的政策,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2.在国家森林保险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3.研究确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标的、险种、费率以及政府补贴标准、补贴环节与机制。引导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4.鼓励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森林保险基本险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不断完善商业性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作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5.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探索银行信贷和森林保险结合方式,金融机构优先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业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制度,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1.建立我省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作用。辖内人民银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信用社资金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2.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新增的林业小企业、林业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林业小企业和林农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无抵押类贷款,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4.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5.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联合工作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加强对全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附件

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

联合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赵树丛

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 员:张卫民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陶 诚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左 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施其武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 张雪峰

安徽保监局副局长 汪炳瑜

省林业厅副厅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8篇

《意见》指出, 到2015年, 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 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 0 1 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 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 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 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9篇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 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10篇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4]12号 【发布日期】2004-03-01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

治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起草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政府法制办 省文明办 团省委?

(2004年2月20日)

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有所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按照国家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网吧业主查验进入该场所人员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每次检查或处罚要在其许可证上记载);对在规定营业时间即每天8:00―24:00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保证计算机远程文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加强对网吧超时经营的监控,对超时经营的网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从严予以查处。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或安全出口的,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从严予以查处并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要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活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活动。督促网吧切实落实信息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对从事网吧系统维护公司和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网吧从业人员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对使用系统还原程序及硬件不作日志记录的要依法查处。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国家和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为2004年2月至8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5日)。3月5日前成立四川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全省各市、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安排部署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19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5日至8月1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核心在于坚决贯彻执行《条例》,确保执法到位。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以全面贯彻《条例》为重点,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此间,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市(州)、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四川省第八届“三优一学”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的内容,作为考核的评分依据。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全国和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予以通报。?

自专项整治之日起,各地要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以及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以本校师生为对象,不得对外开放,不得承包、转租他人经营。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须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文明网吧”活动。?

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黑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举报奖励办法。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

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从有利于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出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利用远程计算机监控体系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凡不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决按照《条例》规定予以查处。要通过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或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规审批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要撤销其审批的行政许可。??

附件:四川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仲炎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 窦维平省文化厅副厅长?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光辉 省公安厅纪委书记?

刘伟华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林建祥 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

周光富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高仁全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文书 省广电局副局长?

徐文江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亚平省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宣 迅 团省委副书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第11篇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34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扶贫办 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落实工作。选择、落实发展前景好、见效快、辐射带动面大的扶贫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带动残疾人扶贫。

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做好康复扶贫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筛选、认定、论证工作。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方式,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与信贷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能够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的项目或企业。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级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用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募捐、出义务工等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物资。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应优先照顾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购买房能力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特别困难的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把解决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有机结合,抓好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利用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配备残协专职委员,使社区残协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设施之中,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要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使服务设施成为综合性、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保证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各地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人员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做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30万以上人口的旗县要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326号)精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盟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帮扶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契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普通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落实国家高校招生工作中关于残疾考生的政策,确保考试合格残疾学生入学。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一)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保护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228号)精神,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二)维护残疾人权益。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262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机构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或单位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方针政策;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育团结友爱、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宣传和表彰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精神和先进事迹,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奉献社会。

(四)增加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助力度和资金投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应在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自治区和盟市责任以及各部门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自治区财政对扶助贫困残疾人项目继续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扶助措施所需资金。

(五)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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