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精选8篇)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1篇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
作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等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对本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十二月是本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宣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2篇
关于公务员尤其是行政公务员的监督处分管理,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一些基本规范,如《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款。但因上述法律规定有些粗略、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以《条例》的形式,将既有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就成为深化公务员法治的一种必需。
众所周知,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其个人事务。很明显,《条例》的法治价值正在于,它通过对法律的细化如明确具体哪些行为将会受到处分、应该怎样进行处分,提升了法治规则的“可预见性”。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法治规则可预见性的不够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以往很多时候,对于公务员的处分才常常表现出浓厚的含混暧昧色彩。如此前著名的“彭水诗案”中对当事县委书记的处理,虽然最后被定性为“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但县委书记却被“平级调动”到异地做了统计局副局长。
而另一方面,当处分规则缺乏足够理性清晰的可预见性时,也容易使对公务员的处分异化蜕变为一种打击异己乃至捞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从而损害公务员正当的合法权益。对此,最近被揭露的湖南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便是一个生动的见证。
令人欣慰的是,为避免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做了相应的详尽细致规定。一方面,《条例》对于哪些公务员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具体适用什么样的处分以及从重从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均有明确界定;而另一方面,也对谁有权处分、以什么样的方式处分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如何保障受处分者的权利,做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3篇
一、警钟长鸣, 落实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刻不容缓
当前校园侵害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 校园内外的法治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法治教育落实不到位, 学生法治意识淡薄, 从而引发很多本不该发生的案件。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首份《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调查报告》显示, 不少学生缺乏起码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未成年罪犯在回答自己犯罪原因时, 选择“不懂法律”的占65%, “不知道是犯罪, 也不知道会受到处罚”的占58.1%, “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占64.7%。在令人惋惜、揪心的同时, 给我们留下了无限遗憾和痛惜。因此, 我们必须落实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 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依法治国, 需要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法治知识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韩非子·有度》言“治乱决缪, 绌羡齐非, 一民之轨, 莫如法”。我们推进依法治国,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法治理念, 增强全国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就必须从娃娃抓起, 从学生做起, 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法治知识教育, 把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观念熔铸到他们的头脑里, 从而体现在他们的行为中。
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从青少年抓起, 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既是中央文件首次采用“法治教育”的表述, 也是首次用文件形式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对新时期学校的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决定指出:“要通过建章立制, 规范教学, 全社会联动, 建立一张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 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并明确提出:“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等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 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学校贯彻落实中央这一新的部署, 就务必将法治教育编订进教学大纲, 切实落实到课堂, 确保每名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三、重智轻法, 当前民族地区校园法治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一) 民族地区学校对法治教育思想认识不够
诚然, 我们民族地区大多数学校都充分认识到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受“唯升学率”思想倾向的影响, “重智育, 轻德育”, 加上法治教育不直接与学生的升学、学校的考核评比挂钩, 家长更加关心分数等原因, 很多民族地区的学校对法治教育“挂在墙壁上, 做在总结上, 没到课堂上”, 没能将法治教育摆上重要的位置, 没有具体的法治教育目标和任务, 没有硬性的考核指标, 没有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 使学校法治教育成为“豆芽科”开展不到位。
(二) 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缺乏教材内容
当前, 民族地区学校法治课程几乎没有规范统一的教材, 特别是适合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法治教材, 这给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的实施造成了不小影响, 在法制教育开展中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许多情况下, 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学生法治教育的范围, 学校也无法具体规定法治教育的内容, 主要由担任法治教学的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而同时, 有的教师本身就缺乏开展法治教育的理论和技能。
(三) 民族地区学校对法治教育教师培训不够
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大多由班主任实施, 而不是专职的法律教师来开展教学, 而这些老师很多本身就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教育基础积累, 缺少专业的法治学习培训, 无法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 所以, 在开展法治教育时, 只能靠平时自学掌握的一些知识, 教学往往照本宣科, 读读条文, 几乎没有分析。学校一般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 但他们一是由于工作性质, 在进行法治宣讲时, 往往都站在打击犯罪的执法者角度、站在成年人法治教育的角度, 不能做到与学校法治教育的无缝对接;二是他们还有自己的工作, 课时安排有限, 远远不能满足学校法治教育的需要。
(四) 民族地区学校法治教育形式单一创新少
在民族地区的一些学校, 因为对法治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 学校法治教育开展的主要形式就是开展法治宣讲, 往往是举办一次讲座, 一个年级的学生听, 搞一次宣讲全校学生一起听。这类课的最大收获是完成了校园法制教育任务, 因为在活动中, 既无法保证听课纪律, 更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即便是在老师的要求下, 学生记住了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 但是他们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这些条文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单一的教育形式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厌倦情绪。
(五) 民族地区学校对法治教育渠道开拓受限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大特点是地广人稀, 居住相对分散, 社会公共资源分散, 学校需要考虑学生安全、经费预算、教师安排等多种因素, 从而使民族地区学校的法治教育, 特别是分布较为分散的农牧区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只能局限在校园内和教室里, 学校确实没有能力拓展第二法治课堂, 将学生带出去参观学习、现场教学只能是一种想法。这些客观因素使少数民族地区校外法治教育的很多资源无法得到发掘和利用, 造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脱节。
四、建章立制, 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法治意识
(一) 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强化学校对法治教育的主体责任, 强调法治意识要从小培养, 注重启蒙教育, 加大法治进校园、进教材的力度, 使学校成为法治教育的主战场, 打好培育学生法治素养的攻坚战。同时加大教材编写、师资配置、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的开发力度。
(二) 整体设计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
把法治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 在系统整理现有法制教育课程教材的基础上, 进行科学的统筹规划, 充分调研, 试点推进, 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特色课程、系列教材, 以硬指标把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规范起来, 以确保学校法治教育全面、系统地进到每所学校不同学段的各年级, 确保学校法治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的法治知识教育。
(三) 修订完善课程教材
要充分考虑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可接受能力, 科学编写学校法治教育教材, 全面系统地落实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满足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深入研究法治知识课程开设方式, 更加突出系统性、完整性和适宜性, 做到内容贴近生活, 结构逻辑严谨有序, 呈现形式活泼, 寓教于乐, 避免灌输说教。同时要积极整合、利用社会优势资源开发辅助法治教材。
(四) 创新法治教育形式
课堂教学仍是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形式。要充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的成长规律, 教学中切实做到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 法制教育的意义就在于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 切实增强他们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 同时更要注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 锻炼学生的法治思维, 以法治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借助动画、网络、电视、读本、现场教育、模拟法庭等多种途径, 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做到潜移默化、知行合一, 让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法治知识。充分利用社会和家庭的力量, 营造法治大环境, 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体化的法治教育协同创新机制, 强化实践育人功能, 让法治思维走进学生的心里。
(五) 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培育和提升教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有利于法治教育在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的贯彻落实。通过培训对教师开展法治教育专题全员培训, 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水平。同时在优秀、骨干教师培训中适当增加法治教育课程和法治精神专题的内容, 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六) 纳入考试评价体系
要根据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 一是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遵规、守法表现, 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 纳入其综合素质档案, 并作为评选优秀、进行表彰奖励和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将法治知识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二是将法治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和校长履职的考核内容, 加大考核权重, 建立激励机制, 促进法治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淑莲.思想政治课法制教学的有效途径[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1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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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4篇
江苏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沿海重点侨乡和侨务工作重点省份之一。目前,在江苏工作生活的科技新侨就有近10万人;华侨、外籍华人投资企业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近年来,江苏省越来越注重“引智”与“引资”相结合,投资政策越来越优惠,选择来江苏投资发展的华侨也越来越多,立法规范华侨投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直到今年1月,《条例》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34条,结合江苏侨情,从规范政府服务、明确扶持措施、完善权益保障、解除后顾之忧、畅通争议解决渠道等五个方面“对症下药”,为华侨华人来江苏投资和创新创业提供全面立法保护:比如,在规范政府服务方面,《条例》提出,要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区别不同行为设定不同处罚。在华侨国内身份证明方面,《条例》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教育、医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凭本人护照即可;同时,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
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副省长张雷等领导分别作重要讲话。刘永忠表示,《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对海外华侨华人方针政策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要求的体现,是适应当代侨情变化、推动江苏省侨务法治建设的需要,是凝聚侨心、服务侨商、吸引侨才、维护侨益的实际举措。全省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要把条例学习宣传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明确主要对象、突出重點内容、创新宣传方式,营造全社会尊重侨商、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张雷对全省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提出明确要求。他认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集聚和涵养侨务资源、促进江苏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他要求,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要求,切实提升华侨投资的总体效益。
省侨办主任王华也在会上发言,表达贯彻实施条例的打算。他说,出台一部法规不易,全省侨办系统将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准确把握《条例》内涵,依法履行《条例》规定,全面做好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工作;要充分利用媒体阵地,重点介绍《条例》中体现江苏特色和制度创新的条款,增强侨商在江苏发展的信心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在全社会打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知条例、懂条例、用条例”,借助《条例》全面实施的东风,开创江苏侨务法治工作的新篇章。
会上,省侨联主席史宇、扬州市侨办主任朱路跃、省侨商总会曾焕沙和其他各相关单位、侨商代表和侨界法律专业人士还分别交流了对《条例》的认识和在江苏创业发展的感受。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5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的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主题,适应时代变化新情况、事业发展新要求,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之后,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实践,从标准和手段上为全面从严治党确立法治支撑,为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注入新动力,进一步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铁笼;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兴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历史担当和治理智慧,展示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坚定信念,开创了党的建设新格局、新境界和新气象。
优化顶层设计,推进依规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依法依规治党是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下管党治党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诠释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同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系统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直面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贯彻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彰显法治原则,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规则,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的重要制度创新。
《条例》共8章、47条。第一章总则、列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三、四、五章、列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5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尤其是对中央层面提出专门要求,单独设立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突出对高级干部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以法宣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依规治党的重大突破,展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政治品格和担当精神。第六、七、八章、列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立规宗旨明确,全面规定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60多年的执政实践表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依据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提出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保障,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执政活力的生命之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是XX年11月15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代表中国共产党人作出的庄严承诺。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立规目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五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同时,概括列举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瞄准关键少数,紧盯主要领导特别监督
领导干部身份独特、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影响重大,率先垂范方能上行下效。古语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总书记则以强烈的忧患意识谆谆告诫全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并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党的执政地位和先锋队性质决定了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制度与时俱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领导干部严于一般党员干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遵守宪法法律只是基本底线,而遵守和执行党纪党规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这是《条例》的鲜明特色。《条例》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在着眼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的同时,致力对“关键少数”的精准监督。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十四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8800多万名党员、3200多个地方党委、44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领导干部是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实践者,是党风政风的引领者。面对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只有通过加强重点监督,注重标本兼治,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与制度治党同步推进,才能持续培养造就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覆盖各级组织,明晰所有监督主体责任
党兴则国家兴民族兴,党强则国家强民族强。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效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实现党的能力提升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同频共振,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制度空转悬置、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基固本。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条例》全面压实监督责任,明确清晰地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法治原则要求,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条例》突出“关键少数”,层层示范,传导压力,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构建监督体系,党内党外监督共同发力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健全而有力的监督是防范政治腐败、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加强权力监督是执政党建设的核心内容。从严治党,关键严在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失效必然导致其他监督失灵。为此,必须大力推进、完善党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构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监督体系,即以党章为根本,以《条例》为龙头,以党内政治生活准则、问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为支撑,不断建立健全党内乃至整个国家治理完整科学的监督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人民是治国理政的力量源泉,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只有充分保障广大党员行使监督权利,激活党员干部的内生动力与监督活力,支持和保障群众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形式的高度融合,形成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发力党内监督体系建构,汇聚协同监督合力,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作出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着力党内民主,保证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对此,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有深入思考,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党内民主新途径,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充分了解、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厉行权力监督、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的基本追求。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更不可能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实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形成民主、清朗的政治生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加强党内监督,有效制约权力,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环节、关键举措。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为保障权力的规范行使和有序运行,《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巡视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干部考察考核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6篇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八五”普法启动之年。我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和XX市委、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示范试点和深化拓展“法律七进”试点示范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法治机关建设水平。
一、突出普法重点,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大力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宣传首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从中汲取真理力量、思想力量、实践力量,提升领导干部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二)突出宪法学习宣传。
坚持把宪法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活动。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开展领导干部述法、宪法宣誓,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三)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
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遵守民法典,聚集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概念新精神,加强对民法典适用案例的“以案说法”。(四)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
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厉行法治、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五)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从物资保障、价格调控、项目建设、经济形势研判等多方面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职能,为夺取全市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有力支撑。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切实增强普法实效
(一)科学谋划“八五”普法。
紧扣党中央、省委、遂宁市委和射洪市委工作要求,谋划《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公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二)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抓住“关键少数”,落实党组会前学法制度、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制定2021年领导干部学法清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灵活采用网上观看和现场旁听等形式,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三)扎实开展普法宣传。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宣讲解释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三、纵深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推进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决策。
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有关价格收费、市场监管、物资储备、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决策程序及要求。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件办理、投诉处理、法律问题研究等方面的顾问作用。(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化区域评估,加快推进锂电产业园区域“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加强成果运用共享。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非禁即入”全面落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营商环境测评、对标对表、评改互动等工作落地落实。深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严格整治招投标领域乱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运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三)严格监督执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跟踪督导等方式,加大招投标、粮食流通、节能监察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检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推行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制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监管清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依法依规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法治教育宣传标语 第7篇
01、 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02、 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03、 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04、 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05、 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06、 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07、 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08、 关注交通 保护生命
09、 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10、 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1、 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12、 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13、 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14、 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15、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6、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7、 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18、 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19、 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
20、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21、 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2、 健康发展,依法经营,与时俱进,步步为赢。
23、 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4、 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
25、 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26、 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27、 开展普法教育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8、 依法治企促进科学发展 依法维权共建和谐家园
29、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0、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31、 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32、 增强职工维权意识 提高职工法律素养
33、 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热潮
34、 扩大基础民主 搞好村民自治
35、 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36、 立身诚为本,治国法当先。
37、 你不依法,法不依你。
38、 农民工,法要通。
39、 普法创造和谐,法治促进文明。
40、 普法给你说法,学法给你力量。
41、 普法恒久远,法制暖人间。
42、 普法进万家,和谐你我他。
43、 普法千万里,守法零距离。
44、 普及法律知识,共享法制文明。
45、 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文化。
46、 牵手法治时代,相约幸福水城。
47、 情让人间温馨,法令社会和谐。
48、 人人守法,法护人人。
49、 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50、 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51、 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52、 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53、 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54、 关注生命 关注安全
55、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56、 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57、 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8、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59、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0、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61、 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62、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63、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64、 人人学法用法 个个懂法护法。
加强法治建设打造平安教育 第8篇
一、以强化依法治教工作为重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
依法治教,对推进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区教育系统以此为工作重点,不断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一是加强普法宣 传, 增强法制 意识。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紧跟时代步伐,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局机关干部,着力提升其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 管理、依法监督和教育的能力;对学校领导干部,着力提升其科 学执政、民主 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对教职工,着力提高其依法执教能力,提升其师德修养。二是推进民主管理,规范依法行政。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扎实做好评职定级、评聘评优等各种考核评定工作。三是重视师德修养,维护学生权益。教育和引导教师以德为先,以德为重,以德正己,以德育人。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操守教育的同时,加大力度增强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教育政策法规,执行“五严”规定,努力转变质量增长方式。四是加强安全防范,构筑平安校园。要求各学校以创建“平 安校园”为 契机,继续深入开展“中小学生 安全教育 日”等活动,增强学生自救自卫、防范事故的能力,切实制定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加强实践训练和突发 事件的应 急演练,努力提高全体师生自救互助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为载体,提升学生法律素质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既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 社会稳定 的需要,也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促进学校管理、培养 合格人才 的需要。第一,重视营造 学法、守法 的良好氛围。学校充 分利用广 播、板报、校刊、校报等宣传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时召开了各 类座谈会、讨 论会、研讨会,引领和教 育学生学 法、守法,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尤其要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提高学生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和抵抗能力,引导学生 文明健康 使用网络。第二,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 年模拟法 庭”“以案说法,学做小法 官”等体验 性法制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在活动情境中掌握法律知 识,提升其辨 别是非的 能力。充分利用班队会、微型德育课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 制观念启 蒙教育,通过开展情景剧、唱童谣、话题辩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过程中,接受熏陶,唤起共鸣,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第三,依托校本课程实施法制教育。 将《未成年 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学生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制教育内 容列入校 本课程之 中,通过开设讲座、课堂教学、活动课等形式有效落实。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时不少于10课时,每年组织 法制教育 活动不少于2次。第四,拓宽多种法制教育途径。要求各学校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聘请司法部门干部作法制专题讲座、制作法律知识展板、集 体组织观 看法制影 片、“警校共建”活动等 多种方法,强化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三、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保障,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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