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精选14篇)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第1篇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住址:
我是黔西县中心医院职工,根据黔西县中心医院与贵州润和房地产公司的约定,作为医院职工的我享有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贵州润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的权利,且本人已认购该小区房号为:,面积: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现因本人自身的原因。故,特申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购买上述房屋的权利且永远放弃向单位和贵州润和房地产公司就购买房屋一事提任何权利请求,本人已认购的房号为: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交由贵州润和房地产公司另行出售。
以上声明书申明内容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明人:
年月日
申明人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第2篇
深圳市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社会保险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本人领取的工资内已经包含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
为了明确责任,本人声明:本人及本人家属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深圳市三电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口说无凭,特立此声明书为证。
具体原因为:本人已购买了社会保险,社保号为:6005579403。
声明人:
身份证号码: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第3篇
第一, 无效说。该说认为《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转让股东违反该条规定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归于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认定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但是,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否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而系选择适用和推定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即便将其认定为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定中包括赋权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该条规定也属于赋权性规定, 而非禁止性规定。如果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因某种行为而丧失, 就不能认为违反了法律的赋权性规定, 所以也就不能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形下,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未丧失仍可以行使, 这不能认为已经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 效力待定说。该观点认为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规定。首先, 《合同法》第51条的目的是保护真正权利人财产的安全, 而股权转让股东显然不是无权处分人, 其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 并不涉及他人的财产有处分权, 只不过在行使处分权时受到限制, 所以其没有类推适用的基础。其次,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第151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处分权受限制的人处分自己财产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是两个法律问题, 二者的法律效果显然是不同的。权利存在瑕疵, 即合同的标的附有第三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否则瑕疵担保义务的问题便无从谈起。显而易见, 出卖人未排除处分权上所受的限制即处分其财产的情形属于权利存在瑕疵的范畴。所以其不能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第三, 可撤销说。该说在目前比较有影响力。《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即债权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通常来说,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其行使的主体;债权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是为了保全债权人得债权而赋予其的一种权利,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其行使的主体。但问题在于《合同法》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 在这些限制条件下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和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对股权转让双方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 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涉及的利益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同, 一般来说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债权保全撤销权的行使。即使勉强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 对第三人保护不周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 有效说。从立法目的上来说, 确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 该目的是通过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拟转让的股权, 非股东第三人优先于其他股东受让拟转让股权行为是法律所要否定的, 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并非法律所要否定的。所以说, 在有效说的基点下,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并非只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才能保护其优先购买权。从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来说, 合同的效力与权利变动的结果二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联系, 是可以区分的。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立法上早有体现, 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因此, 合同的生效并不会必然导致权利变动结果的发生, 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时, 第三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有效说主张, 股权变动的结果与股权转让的合同是可以分离的, 只阻止股权变动的结果,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否定, 通过这样的法律设计, 可以兼顾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和非股东第三人的利益, 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法律构想。
从本质上来说, 之所以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学说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 我们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来评价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 有效说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按照有效说主张所裁判的案例。在张某与狮龙公司等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中, 法院认定狮龙公司等19名股东与重庆市南川区方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张某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其他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按照该协议自身的内容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加以认定, 即便优先权股东行使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只要该协议本身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 协议仍为有效。本案中, 狮龙公司等19名转让股东与南川区方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张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影响该转让协议能否得以实际履行。
所以说,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不属于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 则自成立时生效。要从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逻辑和法理来看待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的效力, 即除非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 否则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受让人在转让股东不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 或者不能获得转让股权的情况下, 就有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可能, 来救济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对相关效力的安排最终也是为了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有效说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还有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获得较有力的支持, 即当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 受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以更周好地保护自己利益?因为并不是只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致受让第三人不能获得转让股权时都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 那么会导致转让股东和非股东第三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当转让股东和第三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转让股东负有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的义务。但是,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 具有法定性, 虽然其法定性被大大的削弱, 对于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者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理论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但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 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是理论界的通说。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那么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就应当关注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否得到通知、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基本信息, 否则第三人受让股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注意义务不当, 其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如果此时继续维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认为受让第三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是不合理的。所以说, 在坚持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和同有效地同时, 还应当引入受让人善意规则, 以维护此类合同效力判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就采用了该立场。该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 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 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 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同, 在一般认可的基础上继续探究受让人是否明知的处理方案是相当合理的。
在司法实践中, 会有转让股东通过不恰当、不合法的方式代表其他股东表达放弃优先购买权意思的情形。在现实中,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一些股东代其他股东表达了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股权受让人在某些股东的配合下最终获得了转让股权的法律交付, 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形下, 股权受让人很多都是善意的, 其受让股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保护。此时, 有效说引入受让人善意的规则, 为善意的股权受让人获得股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摘要:在现在经济活动中,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大量存在,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纠纷案件之一, 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对于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不同, 造成了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
关键词:合同效力,利益平衡,善意受让人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股权转让纠纷[J].法律出版社, 2007年.
[2]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 2013年第5期。
[3]曹兴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年10月第20卷第5期.
[4]张钧, 吴钦松.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J].河北法学, 2008年第11期。
农村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第4篇
3年前,我与老伴退休后决定去乡下养老。经亲友介绍,乡下农民于某将自己居住的一间平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因为于某答应能通过关系办理过户手续,我就同意了。我交了2万元定金后,于某顺利为我办理了过户手续。看到登记在我与老伴名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我非常高兴,于当天就支付了其余购房款。
然而最近,于某突然找到我家,提出这房子不卖了,让我们退房。可房子早已过户给我,我也实际居住了3年,我当然不能同意。于某说,若不答应,他就起诉。对此,法律能支持他的主张吗?
读者:王××
王××同志:
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十三)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其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擅自處分的权利。尽管你已交付购房款,办理了个人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是于某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建,且你不是该村经济组织成员,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于某若起诉,虽会得到法律支持,但你可主张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尽管你们双方都有过错,但因为于某明知将住房卖给你是违法的,为达到出售的目的,还通过关系违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第5篇
现接到位于产权人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
承租人签名:
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第6篇
位于,所有权证号为(或备案号):,该房产产权属 所有,身份证编号
;声明人系该房产现时承租人
身份证编号
,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声明人无意购买该房屋,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同
年
月
日搬出该房屋。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第7篇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第8篇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房屋出租人将出售位于省市区路幢单元号房屋(即承租人所承租房屋),出租人已将该房屋的出售条件向承租方明示,承租方在此声明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年月日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第9篇
Statement of Waiving the Prority of Puchasing
I hereby confirms receipt of a written notice from the ownet of property which is located at District,Shanghai regarding selling the propority to a third party.As the tenent of the property,I state that I waive the priority of purchasing the property and request that the property owner shall assist new owner and I to sign an Alteration Agreement for the Lease Contract in time and finish the transferring job the security deposit.现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 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产权人必须及时协助新的产权人与本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的变更协议,并完成租赁押金的移交工作。
承租人Tenant: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第10篇
位于北京市区的房产系所有,声明人(身份证号码:)系该房产的现时承租人,声 明 人 已 接 到 出 租 方 欲以人民币/美金)出售该房产的通知。声明人无意购买该房产,放弃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子女放弃 第11篇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我(们)声明人是、的子女,系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的父亲,于年月日去世,我们的母亲于年月日去世,他们生前均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他们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个孩子,分别是。他们去世后遗留有下列财产:
坐落于幢单元号的房产
(房产证编号:号)
上述房产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他们各自在上述房产中的产权份额是他们各自的遗产。因他们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我(们)作为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他们的上述遗产,现在我(们)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声明如下:
1、我(们)自愿放弃对我们父母遗留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2、放弃继承权系我(们)本人自愿,我(们)清楚放弃继承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夫妻)签字手印: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 第12篇
公司:
因本人个人原因,不同意贵司为本人购买各种社会保险(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及生育等),自愿放弃贵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本人愿意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享受一切社保待遇的权利。
本人保证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均不追究贵司任何责任。特此确认
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 第13篇
xxxxxxxxxx公司:
您好!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到贵公司处工作,由于本人在相关部门了解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带给我的好处,故本人就关于贵司给我购买社保事宜提出以下申请:
1.由本人自行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2.贵公司每月另行支付我基本社会保险补助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给本人,本人再将该笔补助购买社保。
3.本人是自愿选择个人名义参保,放弃贵公司为我缴纳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4.如因本人自己未为本人缴纳社保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 第14篇
乙方: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医疗等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甲方按济南市社保缴费标准给予乙方一定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每月随本人工资一同发放,如日后员工反悔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如员工已领取社保补贴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社保或商业保险,造成社保无法享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说明内容的,请签字确认。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此致
敬礼!
甲方签字:
放弃购买房屋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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