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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范围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法律调整范围范文(精选8篇)

法律调整范围 第1篇

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和原永年县国家税务局、原永年县地方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部分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事宜

(一)税务登记在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调整为:

1.税务登记地在河沙镇、南堡乡、代召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2.税务登记地在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

3.税务登记地在尚壁镇、姚寨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坐落在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以和平路为界,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登记地在原永年县南沿村镇、小西堡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

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三)税务登记地在原磁县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林坛镇、南城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冀南新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冀南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办税地点变更事宜

(一)原邯郸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更名为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二),与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一)共同为辖区内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

邯郸丛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冀南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分别办理相应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相关涉税(费)事宜。

(二)邯山区、丛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统一到邯郸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相关的涉税事宜(具体办税地点见附表)。

请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于2016年11月1日起,携带原税务登记证,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信息的变更并履行纳税义务。

2016年10月28日

法律调整范围 第2篇

在《证券法》颁布的时候,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就有过长期的讨论。现在《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券在我国早已经存在。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越来越开放,立法时需要考虑市场准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等。而且证券市场中交易的证券种类越来越丰富,因此,包括《证券法》调整范围和对象在内一些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这里我们简要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修改建议。

法律应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

我们目前处于经济发展较快时期,改革也处于过渡期,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十分定型,以免阻碍经济的发展。如果层级高的法律规定是早些时候的,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是晚些时候的,此时应该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或授权行政部门制定规章来处理问题,而不应该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就单独进行解释或制定超越高层级的法律规定的规章,否则会影响规范的制度建设。再就是在法律中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或者在法律中就预先给行政部门预先授权,这个方面值得考虑。

统一法律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

在没有部门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出台了,统一法律的调整对象“宽”比“窄”好。因为分散型的部门法规出台的时间是不能预期的,此时统一型的法律已经颁布了,现实市场中的证券活动需要法律调整。此时只能先用统一型的法律来调整,将来情况怎么样,只有到将来时再说。总之不能在目前再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否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法律最终的目的相同,而且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这是我国政府发展经济作为中心工作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证券法》立法精神的体现。

未来的发展虽然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这就是发展,并且在发展过程中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有许多问题并不是新问题,而是在证券发展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问题,而且已经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吸收成熟市场的经验,结合本国的情况,对于未来将会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准备和预案。

行政部门要有更大作为

我们市场现状缺乏四种制度性条件,即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观念。这些因素只能在长期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其中必须有政府和法律作为制度层面的支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这些制度条件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和完善,只能依靠政府行政系统来支持。这里不是要政府代替市场,也不是要政府垄断市场,而是在许多市场制度条件不成熟和未建立的情况下,市场本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例如,政府最终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出现有问题无人管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案件前,就一度出现受欺诈的小投资者投诉无门的情况。政府要对证券市场范围内的活动“守土有责”,包括对投资者负责,对券商负责,对境外投资者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等。这种负责不是要政府承担财政责任,而是说出了问题有人管。这不是简单的用“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在一个国家市场上有没有政府的问题,是在一个国家的市场上遇到问题有无人管的问题。如果在制度条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将责任推给形式上的“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上去的话,市场的信用和信心就永远也建立不起来。因为在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单纯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在要求政府承担更大责任、有更大作为的基础上,法律依然要保持给政府更大的行政权利,而不是削弱政府的权利。政府的这种行政权利只有到市场中的信用记录、契约意义、会计公信和产权意识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能逐步减弱。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修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只有法律的调整范围放宽了,证券市场经营产品的种类才会丰富,市场上的买卖活动才有活力,市场才会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成员 沈春耀观点:

在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上,为何会有宽、窄的不同认识?这折射出我们在法制建设中的一种理念,就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有很多还没有完全充分展示出来、让人们达成共识的东西,在法律层面上写出来有一定难度,这种情况可能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还会发生。

法律调整范围 第3篇

随着手持照相设备如手机、相机等的普及, 获取图片越来越方便。“随手拍”成为习惯, 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用手持设备拍下自己想要记录的任何东西。然而, 不足之处在于并不是所有的成像设备都有十分完美的成像效果。拍摄过程中常常因为光照问题造成图像的显示效果不足以令人满意。比如在背光的情况下由于光线不足而造成整个图像的色调暗淡。

图像的动态范围[1]是指最大和最小光度的比值, 它主要影响图像所能够记录的细节的丰富程度, 是图像质量的重要指标。由于采用浮点值进行记录[2], 高动态范围图像可以同时表现出场景中非常亮和非常暗的可视细节信息。如图1所示, (a) 为色调偏暗的图像, (b) 为色调过亮的图像。

本文中图像的亮度调整主要考虑光照不足的情况[3]。光照不足会使图像亮度过低, 从图像的直方图上可以看出, 亮度更多的分布在靠近“0”值的区域。调整的重点是将图像的亮度值向更靠近“1”的区域映射[4]。压缩动态范围的色调映射[5]方法是在尽可能保留图像的纹理、边界等重要图像信息的基础上对图像进行的调整, 将它运用于图像的亮度修正, 可以实现图像的亮度修复而不损失其他的图像信息。

Qi Shan[6]等提出的基于局部窗口的线性调整方法, 结合了全局映射与局部映射方法的优点。在输入图像上为每个像素加窗作局部线性调整, 得到一系列可以保持亮度值的单调的线性约束方程。对线性方程组进行优化以得到一个全局最优的解作为最终输出结果。这样能够有效降低图像的局部的高对比度并且保留细节信息。

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以Qi Shan等的方法为基础, 修正每个局部窗口的亮度的参考值, 从视觉上来说, 不再有可感知的色调失真。关于图像的亮度有两种特征区域:1) 绝对动态范围高但亮度过渡较平滑, 也就是整体亮度值较高的区域;2) 局部亮度变化, 即梯度值很大的区域。如图2所示。

普通的线性方法, 如gamma校正等,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调整。但是局部变化过大时, 线性方法无法再满足调整的需要, 它会使图像中细小的结构信息丢失, 降低图像的色彩饱和度。基于局部窗口的线性映射方法将图像划分成kk (一般取k=3) 大小的块, 每个块即为一个窗口。对每个小窗口作线性调整, 应用不同的调整参数得到一个线性方程, 整体求解所有的线性方程就可以得到动态范围压缩后的图像的亮度分布, 最后再把图像还原即得到调整后的图像。通过这样的调整并最终求解全局最优的解, 实现将强边缘的亮度值压缩, 并同时保持较弱的边缘。

这是一个局部操作方法, 它不需要尺度的分解、图像分割等处理, 因此它不涉及到这些方法中的人工操作成份。对于全局优化的框架来说, 全局的色调调整是非线性的而且空间可变的, 比较适合有较强的、多样的结构特征的图像。

1 局部窗口映射

设输入图像的动态范围为Ih, 在每个像素i上取一个大小为kk (一般取k为奇数) 窗口wi, i为窗口的中心点。得到的局部线性映射方程如式 (1) 所示:

其中, pi和qi分别代表直线的斜率和在Il轴上的截距, pi的值大于1或者小于1, qi的值大于0。Il是对应的低动态范围的亮度值。

当图像从图1 (a) 映射到图1 (b) 时, 需要增加其亮度。则映射方程中pi的值应该大于1, 使得偏暗的图像的亮度值增大, 还原输入图像中因光线太暗而无法清楚识别的细节部分;反之, 若要将图像的亮度减小, 则线性方程应满足0

全局函数映射方法的动态压缩能力比较弱, 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压缩。因其进行全局缩放, 图像的细节纹理区域不容易得到较完整的保留。局部映射则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动态压缩。由于不是同等比例缩放, 对动态范围较大的区域压缩程度较大, 而动态范围较小的区域压缩程度也相应较小, 因此可以实现压缩动态范围的同时使得图像的失真尽可能小。例如, 在图像中亮度值过大时会丢失色彩信息及细节纹理信息, 极端情况下仅呈现出只有一片白光的区域。运用局部的动态范围压缩后可以使图像的亮度降低, 同时可以显示出被光线冲淡的细节信息。

2 阶跃方程

在基于局部窗口的线性调整方法中, 通过计算每个窗口的均值与方差, 再利用式 (2) 估算压缩后的亮度值。

实验发现, 如此计算亮度值易使得图像的色调过饱和, 从而导致颜色失真。为此, 考虑使用压缩程度较平缓的方法。这里选用非线性[7]的Heaviside阶跃方程。其计算方法如式 (3) 所示。

方程的曲线如图3所示。

可以看到, 阶跃方程是一个连续函数。以此阶跃函数为依据设置ci的值会使亮度向δ+r/2的下方压缩, 同时使亮度较低的值向δ-r/2的上方压缩。曲线压缩力度较为平缓, 压缩后的图像无明显失真, 并且可以很好地保持图像的细节纹理, 色彩的保真度较高。

进行转换后, 利用式 (4) 计算ci。

式 (4) 通过将阶跃函数变形得到。考虑到Ih的取值范围是不定的, 与给定的输入图像相关, 而期望的输出结果Il的取值范围基本上是固定的, 大致为[0, 1]。选用此阶跃函数作为ci的预估值, 它与输入图像无关, 只与设定的两个参数有关。不论输入图像的动态范围如何分布, 都可以映射到由这两个参数所限定的动态范围中。

ci的值总是为正, 作为每个窗口的亮度的预估值。ci的估算过程将在下一个部分中介绍。ci的取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调整后的图像的光照效果。在每个小窗口上只估算ci的值, 降低运算复杂度, 同时不影响最终的修复效果。基于局部窗口的线性映射方法中把由ci构成的与原始图像同样大小的矩阵称为导航图。

可以看到, 公式中有两个参数, 分别是δ和r。δ为ci的值域的中间值, 它的可调节范围为[0, 1]。r表示亮度值压缩后的动态范围, 为Il的取值区间的大小。Ih为将输入图像分解后得到的环境光的亮度信息。为了使得调整后的动态范围在0到1之间, δ与r的取值需要相互参考。一般来说, δ与全局动态范围上限 (此处为1) 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于r/2, 与全局动态范围下限 (此处为0) 之间的距离也应该大于r/2, 即1-δ≥r/2且δ≥r/2。从而函数曲线的取值范围限定在0到1之间。

由于阶跃方程是连续函数, 它对亮度的调整基本上不会破坏输入图像的细节信息, 一些细小的纹理也可以完好地保留下来。

3 算法介绍

3.1 算法的详细步骤

1) 提取输入图像的亮度层I;

2) 计算输入图像的导航图ci;

3) 运用局部窗口映射并参考ci的值对I进行调整;

4) 重构图像得到调整后的输出结果。

3.2 算法具体说明

提取出图像的亮度层I后, 为每个窗口计算一个ci的值与之对应, 再利用式 (5) 进行全局优化求解[7]。

利用导航图ci的好处在于: (1) 尽管各窗口中ci的取值各不相同, 且每个ci只影响其邻近的像素的对比度。相对于直接修改Ih中的亮度值, ci的值并不需要太精确, 只需要大致的取值范围, 然后利用优化方程找到一个最优解。其计算过程足够清晰、简练。 (2) 窗口大小为kk, k的值可取3, 5, 7等奇数。每个窗口中只计算一个ci, 窗口中所有像素点都以此ci为依据进行调整。相对于逐像素点计算亮度值, 以窗口为最小单位进行计算降低了计算的复杂度, 且不会显著影响调整后图像的视觉效果。

广泛运用的图像重构方法[9]如式 (6) 所示:

其中, C=R, G, B, 分别表示红、蓝、绿三个颜色通道。首先独立恢复各颜色通道, 然后将其正向叠加即得到重构后的图像。冥指数s代表饱合度因子, s的值越大, 输出图像的饱合度会越高。通过实验发现, s的取值范围设定为0.4至0.6时, 重构得到的图像效果是最好的。

4 实验结果分析

实验在Intel i3-2310M 2.10 GHz上完成。实验结果通过Matlab仿真得到。可以看出, 图像亮度的调整效果同时受δ与r的取值的影响。如图4所示 (图像大小:256256, 格式:TIFF) 。 (b) 中δ取值0.3, (c) 中δ取值0.4, (c) 比 (b) 更加明亮, 特别是从图中像框下方的墙面及人物的面部可以观察出。总的来说, δ取值越大, 调整后图像的亮度越大, 同样, 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大r的值, 图像的高度也会增加。不同的是, 相对于r的影响程度而言, 参数δ对图像整体效果的作用更加明显。因为在某些情况下, 仅仅改变r的值对输出图像的效果并没有显著影响。图4 (d) 为不采用阶跃方程得出的结果,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 本文提出的方法能够更好地恢复图像的细节。例如比较图像中人物的面部特征特别是左边人物的面部特征, 在图4 (b) 与图4 (c) 中人物的五官更加清晰易辨认。

由于阶跃方程是连续函数, 调整后的图像边缘清晰, 没有出现模糊。同时由于采用的是较平滑的映射方法, 图像中未出现明显的噪声。与用原来的方法得到的结果相比, 特别是对比图像中人物的面部与衣着的修复效果可以看到, 本文的方法有较好的细节保持能力及抑制噪声的能力。

5 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种图像亮度修正的方法, 利用动态范围压缩的方法, 采用阶跃方程而不是根据均值以及方差作为局部亮度调整的依据, 对图像的动态范围进行调整, 以达到修复图像亮度的效果。实验结果表明, 此方法可以实现对图像的亮度修复处理, 同时能够很好地抑制噪声与保持边界。

摘要:手持照像设备的普及让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图像, 但拍得的照片常常会由于拍摄角度及光照的问题而影响效果, 因此图像修复特别是对色调的修复技术受到极大重视。图像动态范围描述图像中最大的和最小的亮度之间的比值, 色调映射方法是将高动态范围压缩到普通显示器可显示的范围内。在基于局部窗口的全局优化方法的基础上, 采用阶跃方程对低动态范围图像进行调整, 达到修复图像亮度的效果。该方法运算简单, 同时具有很好的色彩保真度, 且调整后图像的细节保持良好。从视觉上来说, 感知到的色彩更接近原始图像。

关键词:图像增强,动态压缩范围,色调映射,Heaviside方程,颜色恒常性,图像恢复

参考文献

[1]王作省, 邹少芳, 王章野.高动态图像色调映射技术新进展[J].计算机应用研究, 2010, 27 (7) :2421-2424.

[2]谢德红, 万晓霞.一种基于多尺度Do G滤波器的高动态范围的映射方法[J].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 2011, 36 (11) :1381-1385.

[3]Kirk A, O’Brien J F.Perceptually based tone mapping for low-light conditions[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011.

[4]Ha Cohen Y, Shechtman E, Goldman D B, et al.Non-rigid dense correspondence with applications for image enhancement[J].ACM Transactions on Graphics (TOG) , 2011, 30 (4) :70.

[5]霍永青, 彭启琮.高动态范围图像及反色调映射算子[J].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2012, 34 (4) :820-826.

[6]Shan Q, Jia J, Brown M S.Globally Optimized Linear Windowed Tone Mapping[J].IEEE transactions on visualization and computer graphics, 2010, 16 (4) :663-675.

[7]Wang B, Yu Y, Xu Y Q.Example-based image color and tone style enhancement[J].To appear in ACM TOG, 2011, 30:4.

[8]Kovesi P.Phase Preserving Tone Mapping of Non-Photographic High Dynamic Range Images[C]//Digital Image Computing Techniques and Applications (DICTA) , 2012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IEEE, 2012:1-8.

论刑法的调整范围 第4篇

关键词:刑法;调整范围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107-01

1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而其他部门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制裁达不到逾期的法律效果。

2刑法的调整范围

(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

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①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制止的行为;②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

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这一特点说明: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的上述法律性质,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一种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法益部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法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而“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亦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司法将刑罚处罚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能有效地制止违法的行为,就不需要刑法调整。

参考文献

1 赵廷光.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73

2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2

3 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1994(6)

By Criminal Law Setting Range

Feng Yan

Abstract: The legal setting range is the legal controlled member, refers to the social relations which a law adjusts, also divides Legal department’s main standard. This article does on the criminal law setting range one states.

铁路实行新运行图 最大范围调整 第5篇

从5月15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开始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本次调图是近10年来最大范围的列车运行图调整,也是铁路运输能力增量最大的一次调整。

从少到多、从早到晚、从近到远这次大调图将怎么影响我们的生活? 高铁普速“雨露均沾” 记者从铁路部门了解到,此次调图会同时增加普速和高铁。

新图共安排开行旅客列车3400多对,其中动车组列车2100多对,普速列车1200多对。旅客列车比原来增加近300对,增加部分向二、三线和中西部城市倾斜。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营运部副主任黄欣介绍,这次调图中普速列车是近年来增加最多的一次,以便更好地服务中小城市旅客出行。 调图后,从乌鲁木齐南至齐齐哈尔的K1082/3次列车将成为全国连续运行距离最长、运行时间最长的列车。该趟列车自5月17日起开行,连续运行距离达到4818公里,运行时间达到67小时32分。此外,全新的铁路运行图中,有100多列跨铁路局的长途列车旅行时间压缩1个小时以上。如北京到吉林的Z117次足足压缩了4个小时,兰州到上海的Z218次也压缩了3个小时。

增开高铁“日夜兼行” “高铁的`便利已经重塑了人们的出行需求。这次调图我们安排了傍晚时段和清晨时段的100对高铁,主要是以城际短途客运为主,也兼顾了一些长途的客运。”黄欣说,增开的高铁主要集中在京沪、京广和沪昆等线路,将有效地满足中小城市与临近大城市之间这种潮汐客流的需求,

例如,调图后从廊坊至北京南将拥有开往首都用时最短的公交化高铁列车,21分钟跑完60公里全程。 这次调图尽管没有高铁新线开通,但对现行运行图基本框架进行了整体优化,与以往在既有运行图上的微调不同。

此次扬州、泰州、南通等地级城市将加入“高铁俱乐部”。另外,调图后铁路部门还将开行部分跨区域的中长途动车组列车。如哈尔滨到郑州的高铁运行时间只有10.5个小时。早上漫步在中央大街,晚上就可以散步黄河岸旁。 旅行又有“新目的地” 身未动心已远。调图围绕特色旅游需求,规划旅游专列运行线69条。小伙伴们说走就走的旅行又有“新目的地”了。以旅游资源丰富的南昌铁路局为例,调图后,该铁路局将采取加开列车、延长区段、开行“假日列车”等方式,增加去往旅游热门城市的列车。针对周末游客特点,安排周末和客流高峰期间,在南昌、九江、福州、厦门等旅游热门城市间开行“假日列车”15对。

如果你有足够的时间,那么沿着中国地图从南往北看,一辆“最东南到最东北的列车”带你从“七闽山水”一路看到“白山黑水”。调图后,福建首次拥有直通东北黑土地的列车。从福州到哈尔滨的K1546/7、K1548/5次列车,沿途停靠武夷山、九江、菏泽、衡水、天津、山海关、沈阳北、长春等车站,全程运行时间48.2小时。

部分车次提速不加价

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第6篇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定了投资公司法;韩国制定了证券信托投资业法;美国制定了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都调整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再如:对于金融债券,因为它是由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些国家是作为公司债券对待(如英国、美国),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有些国家是作为特殊债券管理(如日本称为金融债),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规范,日本是由长期信用银行法加以调整。再譬如:对于政府债券的发行,本源上该发债行为不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但因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筹资,各国作为一种特殊证券活动以单独立法来加以调整。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国债发行需要通过国会审批,其发行原则和资金用途则由专门法来调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财政法、财政处理特别措施法以及若干项关于发行国债的特别措施法;法国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组织法;韩国制定了国债法、财政证券法;我国台湾省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上述的这些法律专门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活动。

由上可以看出,各种证券的发行活动中,由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以及管理措施各有不同,无论其实体性规定,还是程序性规定,不可能在一部证券法中按同一规范加以规定,也就不存在首先适用证券法的情况。与之相反,经过对主要国家证券法律的研究,除美国有一部称为《1993年证券法》的法律外(同时它还制定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他主要国家制定的都是调整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二级市场活动)的法律,例如:日本为证券交易法(1948年),在此之前制定的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业管理法;韩国为证券交易法(1962年);德国为有价证券交易法(1994年),在此之前制定的是证券交易所法;英国制定的是金融服务法(1986年),在此之前长期靠证券行业的自律性规则;我国台湾省制定的是证券交易法(1989年),在此之前主要靠有价证券业管理办法。此外,法国、澳大利亚等未制定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商法典或公司法中。由此可以看到,上述国家和地区多采取证券交易法的立法形式,其道理在于不同种类的证券发行以后,与发行人相对分离,主要是证券持有人与受

让人之间的相对独立的交易行为,具有共同性,特别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形成二级市场的主体,因此针对集中交易市场活动规定行为规范,既有客观需要,也不与其他调整一级市场的法律打架。这种立法处理,就较好地把握了各类证券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使法律内容各有侧重,便于适用和管理。

几年来,有的同志一直强调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应当先适用证券法,其后才是适用公司法,总是搞不清这两个法律之间应有的关系。我认为,这种观念的形成,一是受从“证券法”名称概念出发的影响,二是受美国1933年证券法立法形式的影响。原因是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出台背景和所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缺乏历史的和深入的分析了解。对此特别需要加以分析说明。包括美国在内,市场经济国家在历史上对公司设立和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不实施行政干预,因此,美国在各州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中体现的是单纯的商事规范,但是这种自由放任的作法,造成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出现大量严重的欺诈行为,并且因缺乏政府的必要管理造成了过度投机,也成为1929年爆发金融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率先引入政府干预证券活动的制度,一是设立专门监管证券市场的机构;二是建立发行登记注册制度;三是建立发行人的持续披露信息制度。由于美国没有联邦公司法,而实施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重点是针对跨州的活动和发行额较大的活动(对50万美元以下的证券发行豁免和政府债券豁免),因此,不采取由各州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兰天法”)的办法,而单独制定联邦证券法(1933年)和联邦证券交易法(1934年),这些法律中所规定的发行规范并不包含原公司法的商法规范,仅是实行行政监管,使联邦证券法规定了行政管理法的内容。原来各州公司法对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的规范仍然起作用。多数州采用的联邦示范公司法中,就有专章规定股票的发行(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章第2分章)。此外,发行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股票发行活动,则完全要适用发行地州的公司法,因为联邦证券法对其发行活动不实施行政管理。

美国创制的这种政府干预和监管证券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属于商事活动)的规则,陆续被日本、韩国、德国、英国、我国台湾省所采纳。其中,日本在刚引入这一制度时,曾将证券交易法的有关章节定名为“关于有价证券的募集及推销呈报”,1989年将该章修改为“企业内容的披露”,主要规定5亿日元以上的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向政府申报并公开披露。我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第二章也定名为“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和买卖”,其规范的性质,也是在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的商事规范的基础上,实施行政管理,主要规定发行人接受主管机关的申报管理,这类行政管理规范并没有取代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与上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式相比较,我国对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行为,并没有采取自由放任的作法,一开始即实施严格的政府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审查批准和信息披露的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主要是第84条至第91条,第四章第一节第129条至第142条、第三节第151条至第158条,第五章第159条至第173条等),而不必非要将这些规定全部移到证券法中作重复规定。不能设想制定我国公司法不包含行政管理的规范而就成仅规定单纯的商事规范。总而言之,美国等国家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所增加的行政监管规范,在我国公司法已经解决了。现实中公司法实施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是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审查批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并监管上市活动。现在的问题是总结新情况和还存在的问题,在制定证券法时加以补充和完善。这样看问题就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概念和外国的有些作法出发。

第三,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来看,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依照授权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又规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据此,证券法中所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如果仅指证监会,那么要在调整范围内规定所有证券的发行就有问题,证监会有权管理的仅是股票、投资基金券,也就是说我国证券一级市场的管理是分为几个部门的职责。而证券二级市场上,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目前有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国库券),主要由证监会监管,而未允许交易的金融债券和其他政府建设债券的管理,以及通过人民银行拆借中心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则还不属于证监会管辖。由此,如果按照证券法应当实施对证券市场全方位、全过程的调整的观点,就需要由国务院将上述各种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活动都划归证监会一家管理。反之,如果按照现行管理职责的分工体制,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将交易活动都写入此法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这一部法律中写出多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各自的监管规范,这将会增加立法的难度。因此,证券法集中规定二级市场比较好定位。

第四,从立法技术上分析,根据以往立法的经验,在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之中,针对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单项处理,问题比较集中,就较容易作出规定。特别是存在还不成熟的一些问题时,如果为了贪大求全都要在一部法里同时作出规定,就容易陷入长期争论之中,拖累整个法律的出台。可行的作法应当是先规定成熟的,有条件实施的问题,再通过实践不断修改的改善。证券法的立法也应当借鉴这样的立法经验来指导。

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汇报 第7篇

范围及功能区调整草案

朱县长:

自上次接到你安排部署调整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任务后,我们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调整问题,组建了保护区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研究院王德有教授到实地商论调整事宜。现将目前工作想法和打算汇报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类型与审批程序

1、调整类型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相关程序,并结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以及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将保护区调整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总面积不变,只对功能区进行调整;第二种类型范围调整,也叫界限调整,主要对界限大小进行调整;第三种类型综合调整,既调整功能区,又调整范围,同时还可以对保护区地域名称进行更改。

2、审批程序

以上三种调整类型审批程序仅有两条渠道,一是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到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务院审批。二是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批国务院审批。

二、我县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及审批渠道

1、调整方案

经我们调查研究,初步设想三种方案:

方案一:只调面积。将回车镇八龙庙至五里桥镇前营全部调出实验区。优点是调整材料简单,工作量少;保护区缩减面积较大,为经济发展留足了空间,对县域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缺点是调整规划不够科学,专家评审通过难度大。

方案二:既调面积,又调功能区,实现各功能区之间有增有减。将西坪镇、桑坪镇部分区域调入核心区;五里桥镇、县城部分区域从实验区调出保护区;五里桥镇、回车镇部分区域从缓冲区调入实验区。优点: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划定保护区功能区与范围,将条状布局变为点状布局,为基础设施提供方便,消除专家顾虑,有利于通过评审。缺点:调整复杂,所需材料多,工作量大。

方案三:地域名与面积、功能区同时调整。全部调整后,西峡保护区将完全脱离出来,能独立按法律授权对保护区进行管理。优点:彻底脱胎换骨,能充分发挥管理保护职能,避免责权不清,相互扯皮,同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缺点:伤及利益部门多,调整难度较大。

2、审批渠道

从审批程序上看,我们建议以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主渠道,因为这个渠道具有优势,能够体现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影响力大,在申报环节上所涉及的部门都能通力配合。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为副渠道,主要协调好要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土地事宜,这样主副结合收效应该更为理想。

三、保护区调整相关资料

申请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论是分类调整,或是综合调整都必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匹配材料,其中包括:

1、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2、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报告;

3、范围及功能区综合论证报告;

4、范围及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后的总体规划,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制作保护区地形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对重点的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还需要制作多媒体视频材料和图片集等。

四、抓住调整时机

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多,标准高,期限长,单独调整难度较大,按照规划和保护区调整的文件精神要求,保护区不管如何调整,过程中需要与保护区匹配的相关材料较多,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充分利用全国功能区规划的方略对我县保护区进行科学的资源整合,力争做到调整后五年内不再变更,满足西峡县域经济的需要。从现在开始,我们从基础做起,着手材料工作,充分做好调整工作前期准备。

五、涉及单位的调整分工

调整涉及政府、发改委、土地、环保、财政、等多个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建议政府负责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指定一名政府办主任专程疏通调整保护区的审批渠道,发改委负责调整保护区的范围;国土局、环保局负责上级部门协调;恐龙蛋管理局负责调整材料、专家对接等工作;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同时明确一名县领导具体负责。

六、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1、尽快确定调整思路,抓紧完成调整材料。

2、调整工作涉及政府、国土、环保、财政等单位,协调难度很大。建议尽快组建县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个单位,做办事机构与各部门牵头。

法律调整范围 第8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购买法,适用范围,合并成本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适用范围调整过程的回顾

1.2006年2月25日。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合并, 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1)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2)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这就是说:此时的企业合并准则, 其适用范围并不涉及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形式。

2.2008年。本年度, 财政部对“企业合并”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次进行了重申和解释, 其内容为: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下, 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 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 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 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 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 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由于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 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 因此即使涉及控制权的转移, 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3.2010年稍早时间。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

注意, 财政部此时的观点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此处内容的表述与以前时期的表述内容相比已经出现明显的根本性差异。

4.2010年稍后时间。这一时期对企业合并准则适用范围的表述主要有两个标志性结论: (1)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购买业务, 购买业务类似于购买资产和负债, 这些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可能发生类别上的变化。 (2) 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中明确指出:“只要企业取得了对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而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获取, 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 (或特殊目的主体)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至此,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适用范围这一具体问题, 财政部先后给出了多种截然不同甚至是互为矛盾的解释。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该准则的第五至第九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进行界定, 其核心内容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以避免合并各方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合并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第二部分是该准则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进行界定, 其核心内容是购买法。在购买法下, 无论是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还是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与此相适应, 母公司在购买日所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也应当以公允价值来进行列示。

第三部分是该准则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内容:它主要是对合并方在其合并行为发生当期的期末应当将与企业合并有关的信息在自己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所作出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例:A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 系内资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与外资企业B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 100万美元, 其中A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61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51%;B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9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49%。

根据AB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合同及章程约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讨论和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 中外双方各委派两名, 每一名董事均有一投票权, 双方表决权比例均为50%。

据此规定, 虽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占A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1%, 但依然无法对其实施控制, 因此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 A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把AB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营企业来看待, 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0年12月31日AB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了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决定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4名增加到5名, 增加的这名董事由A股份有限公司派出, 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也相应由50%变更为60%。

毫无疑问, 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在对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 担任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的规定坚持认为:尽管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按照上述规定, 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中有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比照购买法中的“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方式, 按照购买法的方式进行相关的确认、计量、报告。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始终认为本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了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对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收回了自己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应当取得的和出资比例完全相一致的控制权, 是对过去没有认真审阅合同和章程导致控制权旁落的一种自我纠错行为。更为关键的是, 在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过程中, 企业并没有付出任何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负债以及发行的新的权益性证券, 这和传统的通过增加被购买方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购买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这种行为根本不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既不能也无法采用购买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1.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指

出, 所谓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 由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权控制的合并行为。如果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则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自己的合并成本:

(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 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指出, 购买, 是

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 在这种企业合并中, 由一个企业, 即购买方, 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 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据此分析, A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得出的结论是:财会[2010]25号文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 (或特殊目的主体) 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说法有违背会计准则的一贯原则和规定。它不但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而且在操作中也是行不通的。

四、操作层面的难题

假设我们完全认同财政部在财会[2010]25号文中的观点, 并按照上述规定对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增加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取得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面临如下难题:

难题一:如何确定这种合并行为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我们知道,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核心内容是购买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很显然, A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根本不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所谓按照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来重新确定本次合并新成本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

难题二:新的合并成本如何汇总计量?

即使我们强行把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方式认定为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其新的合并成本也无法准确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情况时, 因为这种情况的实质是投资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 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 因此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具体做法是:购买方在追加投资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 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实际情况是, 截止到合并日, A股份有限公司对AB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依然是公司设立时投入的561万美元。在重新取得对AB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 并没有以任何形式付出任何新的合并成本, 因此也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累加的办法确定新的合并成本。

难题三:在新的合并成本无法计量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并计量合并价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010年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又将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一步明确为应当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购买方在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 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仍如上例, 作为被购买方, AB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不难确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在购买方A股份有限公司新的合并成本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要想计量、记录由此产生的合并价差 (无论是商誉还是利得) 也就自然是无法进行的。

参考文献

法律调整范围范文

法律调整范围范文(精选8篇)法律调整范围 第1篇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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