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电脑买卖协议
二手电脑买卖协议(精选8篇)
二手电脑买卖协议 第1篇
二手车辆买卖协议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购车方):杨玉梅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现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出售给乙方(其他物件有:),甲方车辆所有人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车辆价款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交付。
2、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皮卡车,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乙方验收后同意购买,在车辆交付完成后,甲方不向乙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车辆交付之前的一切费用及交通违章由甲方负责,车辆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交通违章及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自车辆转移所有权、使用权后,乙方不得退回车辆,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
5、如该车交付后,过户前乙方不得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6、如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7、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过户手续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年月日前乙方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不退车款,甲方不承担一切损失。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反悔。
甲方(售车方):乙方(购车方):
证明人:证明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时分
二手电脑买卖协议 第2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为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定后天内乙方必须将元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交付: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收到房款后立即将房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如果房屋交易后遇到拆迁等问题,甲方必须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2010年5月1日起,该房产生的收益全部由乙方享有,如房屋拆迁的补偿等均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干涉。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一份交见证人存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见证人: 住址: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二手房当心陷阱多多 第3篇
目前, 在市场上二手房源交易信息大部分来自于房产中介公司, 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不熟悉交易程序及规则, 很容易掉入陷阱。就此, 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提醒消费者购买房屋时, 需谨防中介公司5大陷阱。
陷阱一:定金锁定交易, 反悔即侵吞。在交易初期, 买方有购房意向, 中介公司则立即要求支付“诚意金”、“意向金”等, 规避“定金”的法律约束, 试图预先把部分佣金收入囊中, 进而锁定交易, 并制定对中介公司有利的约定, 以避免交易过程中受双方反悔、串通、被同行抢客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交易中止, 自己分文无收的情况。
陷阱二:隐瞒瑕疵, 误导消费者。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有两个原因:一是业主没有如实告知中介, 但中介应当尽核对核查义务;二是业主如实告诉了中介, 但中介故意隐瞒, 比如房龄、抵押、缺陷等, 购房者签了合同后才知道存在不利因素, 此时中介往往以“扣定金”来威胁, 迫使客户继续交易。
陷阱三:虚假承诺, 诱使交易。为促成交易,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信口开河, 做出迎合买卖双方交易意向的虚假口头承诺, 消费者往往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不能依法维权。
走出二手名牌包买卖误区 第4篇
事实上,以“米兰站”为代表的二手名牌包店在香港所受到的此番厚爱也非地区个案。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购买和寄售二手名牌包早已不只是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更确切地说,它被认作为是一种“快销品环保文化”的典型代表。
随着传统消费观念的日益改变,也有越来越多的大陆时尚女性,尤其是30岁以上拥有一定消费能力的白领女性开始逐渐热衷于由专柜转向二手包店去“淘”、“寄”一番。而其中,上海、北京等一线大城市的市场最为成熟,“米兰坊”、“法国站”等一批知名二手包店不但业绩不俗,还各自拥有为数可观的固定“粉丝”。不可否认,如能事先规避二手名牌包的几大常见买卖误区,于购入新式包袋或处理家中大牌闲置包时,前去知名二手名牌包店走上一趟,确实有很大几率能做成一笔实惠便捷的好买卖。
误区一:店面小=选择少
相比宽敞气派的各大牌专柜,二手名牌包店可谓简单低调得多。知名二手名牌包店的门面都一般都不会太大,有些甚至非常“小巧”。
记者对沪上几家知名二手包店进行了一番走访后发现,大部分包店确实都可以用“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来描述,门面并不张扬,当步入店中却常常会有一番“店不可貌相”的感叹。以位于威海路上的“法国站”总店为例,不足20平方米的店面可谓存货丰富,各大知名品牌的包包琳琅满目。其中以LV、GUCCI等一线品牌为主,但也不乏HERMES、CHANEL等顶级大牌的倩影。而除了包包,店中还陈列着不少腰带、皮鞋、墨镜等名牌配件可供选择。
“我们不讲究把店面布置得多么金碧辉煌,有‘味道’就可以了。或许有些人会觉得和动辄百平米以上的专卖店相比,狭小的二手包店摆不上什么货。但事实上,成规模的二手品牌店大多并非只此一家,总店加上分店所能调配的货源一般还是十分可观的,此外二手店还常有一些国外限量款、走秀款出售,对不喜欢‘大路货’的顾客来说,这里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反而比专柜更大一些!”
误区二:二手店=没新品
在大多数消费者的传统观念里,二手总是和“旧”、“使用过”联系在一起。但在二手名牌包店,并非所有箱包都是被使用过的,全新的货品其实也在店里占有一席之地。
据记者了解,二手店的全新名牌包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专柜箱包被作为礼品赠出后新主人由于种种原因未使用便拿到店中出售的;二是请亲朋好友国外代购回箱包后发现型号错误或试背后发现不适合自己却又无法在国内专柜调换的。
虽然以上两类全新箱包在二手店的售价相对使用过的手袋偏高一些,但对比国内专柜价格仍会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因此,即使是一心想买全新包包的朋友们也不妨可以在购买前尝试调查咨询下二手店的新品库存,说不定就会有意外的惊喜。
误区三:非专柜=无保障
有问卷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二手名牌包店踌躇不前的最大顾虑便是对包包来源及品质的不确定。而在与几位二手名牌包店负责人的接触过程中,记者也着重对这个普遍存在的疑虑进行了一番调查。
据记者了解,现在国内二手名牌包店最主要的货源是由收购与寄售这两部分组成:收购是指二手包店从原卖方手中直接用现金买断货品的所有权;而寄售则是由卖方将自行定价的商品委托二手包店进行销售并在货品成交后支付一定比例佣金的代理销售模式。
在各大知名二手包店,无论收购货品或是寄售货品都需要在上架前通过极其严格的鉴定程序。鉴定一般由具有丰富奢侈品鉴定经验的业内专家从皮质、花纹、五金、内饰、气味、身份序列号等全方位检验,有的二手店甚至要求一个包包需经三位不同专家一致认可才算检验合格。因此,专业二手名牌包店在货源上不可能出现假货。
此外,所有正规的二手名牌包店也几乎都会对售出的货品做出郑重的书面正品品质承诺。据“法国站”店主介绍,所有从“法国站”售出的货品都有一年的有效质疑期。“我们发出的任何货品,即便只是一根针一根线都会附有书面的真品承诺凭证。客人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如对购入的箱包真假有任何质疑,我们都绝对负责到底。这一行最重视的便是与客人间信任的培养,我们做的不是一次性生意!”
误区四:限量款=高价值
常言道“物以稀为贵”,人们在对事物价值做出判断时常常会把它的稀缺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衡量。同理,很多消费者在进行名牌包估价收藏的时候也往往会认为“限量款”就代表着相对的高价值。但事实上,这条“真理”却非完全适用于二手名牌包市场的价格定律。
据记者调查,除了Hermes品牌限量款因其本身价值及独特手工制作工艺因素影响,在价值一般与产量成正比外, 二手名包市场其实更注重的供求关系所产生的实际供需差异。 “有些包包虽然限量,但可能由于造型、材质较为奇特而并不为市场所青睐,这类箱包的产量即便再“限量”也并不讨巧;而对于部分产量不小但广受市场追捧,买家需求大于现货供应的经典箱包我们反而会给出一个好价格。因此非限量款并非不代表高价值,一切都还是由市场说了算。”
误区五:勤保养=卖价高
众所周知,二手名牌包的售价与箱包的成色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许多客人会选择在出售自己的闲置包包前先替箱包做一次化学试剂的清洁保养以达到提高皮包成色进而提高箱包售价的目的。但事实上,此举很可能“赔了洁费又折价”。
相关业内人士特别提醒:“名牌皮包最讲究的就是原汁原味,有些名牌箱包在清洗保养后由于化学药剂侵蚀反而会造成其表皮变薄、变软,甚至变色等不良效果。虽然可能一般人感觉不明显,但在专家眼里这些就包就好比落过水的衣服,在收购价上肯定会打折扣。”
因此,建议名牌包的主人们在使用包袋时应注重基本的自然保养,切不要过分依赖化学清洗。而在准备出售自己闲置的时也不必“多此一举”地进行专业清洗。这些都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箱包的成色,二手箱包的收购价实际是由箱包的整体品相所决定的,成色只是一个判断因素,其他各项使用痕迹也都会被综合纳入评估范围。
著名二手包店推荐
法国站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859号
电话:021-62793085
营业时间:11:00—22:00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7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物品售出后从所得款项中抽取10%-15%作为佣金
部分二手包价格:
95新 Chanel 09春夏超级限量粉白渐变色2.55/226背包 25800元
98 新 C.Dior 紫红色漆皮大号Lady Dior 22300元
99-全新LV 白三彩新款ALMA手提包/M40441 16800元
米兰坊
地址:上海市新乐路26号
电话:021-54043317
营业时间:12:00-22:00 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7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物品售出后从所得款项中抽取15%作为佣金
部分包包价格:
9新CHANEL香奈儿 GST 黑色银链单背包 14500元
全新 LV路易威登 咖啡格 Speedy35手袋 5500元
米兰尚品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1号楼底商F23
电话:010-65158169
营业时间:11:00—21:00全年无休
收货新旧成色:8成新以上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部分包包价格:
95新 LV红色漆皮情人节款两用包 6950元
9新 chanel经典GST拎包 14500元
陈曦尚品阁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一层昆泰商业中心淘宝街A42号
电话:010-58790911
营业时间:12:00—19:30全年无休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部分包包价格:
全新chanel 棕色限量款coco单肩包 13800元
88新 lv 黑彩桶包 9600元
85新lv 老花speedy30 3500元
米兰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佳兆业广场202-203
电话:020-38081557
营业时间:10:00—22:00全年无休
寄卖:以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出售,佣金面议
小贴士:
购买小贴士
由于大部分二手名牌包仍属于高价商品且对二手商家的职业道德依赖度较高,建议大家最好前往有口碑的二手名牌包店进行采购以保证在发生货品真假分歧时能得到较好的售后服务。
购入二手Chanel品牌包袋时要特别注意索要随包黑卡,并核对黑卡条形码与包袋条形码是否一致。购入其他品牌包袋时也应详细询问并检查代表包袋身份的相关凭证信息,并妥善相关凭证及发票。
部分知名二手包店如法国站、米兰站等均设有网店,采用实行实体店与网店同步销售的模式。平时工作较为繁忙的朋友可以通过网络预先对商品及价格“打打样”,比比价。
寄售小贴士
寄售货品时应尽量提供包袋身份卡、发票等相关凭证。据业内人士介绍,附有身份证明的货品相比缺少凭证的同等箱包而言售价更高且相对容易售出。目前在寄售领域以8新以上的LV包袋最为畅销。
各大二手店收取的寄售费用一般在寄售商品定价的10%-15%间浮动。寄售价较低的二手名牌一般需比寄售价高的商品支付相对高比例的寄售费用。寄售费用在商品成功售出后进行结算,若卖家中途收回商品或商品未售出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相关链接:
二手名包 买卖有道
文/ 娃娃
买包包: 网络海选
还记得第一次在国内二手名牌店买入的是一只98新的老花LV Speedy35基本款,而“第一次吃螃蟹”的我还特别带去了自己的Speedy25进行细节对比:从材质手感、印花纹样、五金刻字,再到内袋的序列号等等,折腾老半天确认无误后以3100元的价格拿下。此后,我又陆续以4000元的价格购入85新的白彩LV水桶包、9800元购入9新LV漆皮ALMA手提包……3年间先后共入手14款包袋。
现如今,几大知名二手包店都有了成熟的网络商铺,我也偏爱先在网上淘包比价,再有针对性地去实体店“直奔主题”。值得一提的是,二手包网店还会定期举办无底价拍卖。而我就曾很划算地以695元的价格在淘宝拍到一款9新的MIUMIU羊皮长款钱夹。
卖包包: 以旧折旧
二手房买卖协议 第5篇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概况及转让内容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甲方持有的房产证登记为准)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产权状况:,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为使该房屋达到合理、正常使用之目的的必要设施一并转让; 该房屋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权益一并转让。
二、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转让之价格。
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公共维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共同与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
4.甲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后两日内,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在该房屋下的户籍迁移手续。
五、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2.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物业移交手续。
六、产权过户及入住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按约支付相应税费。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应当在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两日内由双方共同前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税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按照合同总价日万分之的比例自三个月期满之日的次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同时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方未按约结清有关费用,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当自行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未结费用%的违约金。乙方已经代为支付该费用的,甲方还应当全额返还。
2.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次日起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手车买卖协议 第6篇
卖方: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叁万壹仟元(小写:31000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肆佰元(小写:400元)。卖方提供本车至2013年10月的车辆全保一份。
2、支付时间、方式
买方先支付贰仟元定金,待买方取车时支付贰万肆仟元,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余款伍仟元。
过户手续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应于买方取车时,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买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手车买卖协议范本 第7篇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单位或姓名:单位或姓名: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
车牌号:发动机号:
底盘号:登记日期:厂牌号:车身颜色:
协 议 内 容
一、甲方自愿将车卖给乙方,车辆产权属于卖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一旦发生问题由甲方负责;
二、经双方协商价格为:¥元,大写:整
三、此车自年月日时分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此车自年月日时分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
五、过户由乙方办理,甲乙双方出示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为10天
六、因车是二手车,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以后,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汽车转让合同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甲方现将车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该车于年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年月.该车养路费缴至年月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整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参照执行;解决合同纠纷
二手电脑买卖协议 第8篇
(一) 基本案情
王某 (男) 与李某 (女) 系夫妻关系, 于2008年购买了一处房产, 登记于王某名下。2009年3月, 双方发生纠纷, 以致夫妻感情不和。同年6月, 王某与张某联系, 商量将房屋以18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商谈过程中, 王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 带张某实地察看了房屋, 并谎称其妻李某同意出卖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 王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伪造李某签名的出售房屋委托书等。1个月后, 此事被李某发现, 找张某要房, 被张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 张某为第三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由张某返还房屋。
(二)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而又较为特殊的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房屋的案例。对于本案, 司法实务中一般会按以下意见处理:该房屋是王某、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不分份额, 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 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 一方擅自处分, 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本案中, 张某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买卖关系成立, 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李某的损失可向王某另行主张。这种处理方法的落脚点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不动产无权处分的认定
前文中的案例分析, 可以说代表了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此类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普遍处理方法, 思路和价值取向相当明确, 保障第三人“购房无忧”, 有力地维护了二手房买卖交易秩序。然而, 仔细地对本案进行反思、拓展,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对于不动产, 如何认定无权处分, 素来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看法[1]:一是“无处分权说”。此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而言, 无权处分都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 (原所有权人) 所有的财产;二是“处分权受限制说”。此种观点认为, 即便无权处分人原本享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 因特殊原因其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处分其财产 (前文案例中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即属于此类) ;三是“登记错误说”。此种观点认为, 在善意取得中,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实际上是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了该不动产。
笔者认为, 以上三种学说并不矛盾。三种学说本质上的共同点在于突出了无权处分人的“权利瑕疵”, 整合为一体, 即指行为人在没有权利或没有完整权利的情况下处分不动产, 共同构成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具体内容。三种学说结合, 自是扩大了无权处分的认定范围, 保证了无权处分认定的准确度。然而, 在实务中认定无权处分仍存有颇多困惑, 关键点在于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认定。
(一) 共同共有人是否“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认定
仍然结合上文的案例, 我们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李某实际上事先已经和王某密谋, 由王某伪造出售房屋委托书并出面处分财产。这样在外观上, 形成前文案例中王某擅自处分财产的假象, 而一旦二手房价格见涨, 王某和张某又尚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李某便可以“王某构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买卖关系无效, 此时张某虽然作为善意第三人, 但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 这种情况下, 张某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因为:首先, 不动产房屋尚未完成公示, 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其次, 作为王某和李某之外的第三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知晓夫妻二人密谋的事实, 即使知晓,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 依然难以推翻王某无权处分的既定局面, 最终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只能做出不利于第三人的判决。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夫妻二人事先通谋的案件颇多, 寻找多种借口拖延过户时间, 一旦获取更多利益的机会出现, 一方便会以不知情、擅自处分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提出抗辩, 主张买卖关系无效, 结果是第三人承受不利损失, 仅能通过追究行为人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有限的救济。在这类案件中, 法官也只能错误但又正确地将“有权处分”认定为“无权处分”, 本质上呈现出无权处分的认定瑕疵。对于法官而言, 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法律严格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此类案件可扩大至其它共同共有人和第三人之间。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
《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条,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不动产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合理的对价;4.不动产已经完成公示——登记。以下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难点展开论述。
(一)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但此处所说的“受让”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存在差异。就动产而言, “受让”是指动产占有的移转;就不动产而言, “受让”是指不动产登记的变更。由此推出, 不动产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 因信赖转让人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购买了该不动产,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善意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信赖登记为准, 也就是说, 如果受让人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 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 那么便可判断出受让人为善意。
(二)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问题的关键在于, 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以何种标准来衡量价格的合理性?笔者认为, 必须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 合理价格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格。多数情况下, 二手房的价格最主要的还是由地价和建筑物决定, 同时也要考虑转让人的主观因素;第二, 在考虑合理价格时, 也要考虑履行期限。在实践中, 不动产买卖的价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 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支付一定的价款, 或者, 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履行期限, 或者虽然价格合理但履行期限很长, 这实际上可能变相地等同于无偿。因此, 在判断价格合理性的时候, 必须将履行期限纳入考虑范围。
(三) 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理解
最后一个要件——不动产登记。二手房买卖中在“登记”这一步骤出现问题的情况不是很多, 因为登记的主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部门, 二手房交易不直接触及其利益, 所以房屋管理部门不存在主观上造成登记错误的故意。但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往往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造成, 这些情况下, 能否认定登记已经完毕, 所有权发生转移?笔者认为, 依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 只要房屋管理部门办完登记手续, 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至于其中因房屋管理部门或登记申请人造成登记瑕疵的, 不影响登记促成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相关人可以向造成登记瑕疵的主体追究责任。
四、结语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 各方利益纵横交错, 作为利益裁定者, 必须严格认定和适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从维护财产的静态和动态安全出发, 平衡、综合地着力于保护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摘要:二手房买卖纠纷与日俱增, 其中涉及当事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民事案件成为司法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案例, 分析了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认定及适用, 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利益保护
参考文献
二手电脑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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