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政策范文
儿童保护政策范文(精选11篇)
儿童保护政策 第1篇
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中小学的校园环境安全,于2012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Dep Ed Child Protection Policy),它被认为是菲律宾第一个对处理网络欺凌与“基于性别的欺凌”事件做出明确规定的政策,并首次提出建立儿童保护委员会(Children Protection Committee),为校园欺凌防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菲律宾预防校园欺凌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20世纪90年代,菲律宾频繁发生校园欺凌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呼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针对中小学兄弟会和姐妹会[2]但鉴于兄弟会与姐妹会在学校中的特殊作用,教育部并没有强制禁止其开展相关活动,结果校园暴力现象并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影响十分恶劣,有些甚至导致了青少年的死亡。2006年1月,菲律宾教育部颁布7号令,提出学校应该与内政部的地方单位和当地政府、社会工作和发展部以及菲律宾国家警察局合作,监督控制中小学中兄弟会、姐妹会以及类似组织中暴力行为的增加,并强调开设相关辅助课程与课外活动,给兄弟会、姐妹会以及类似组织提供更多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生活选择。[3]
校园欺凌影响深远,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侵犯者和旁观者当前的学业和今后的人生,都会造成严重影响。从短期来看,欺凌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使其不敢外出甚至是辍学;欺凌行为给侵犯者带来的快感使其花费较多时间在恶作剧上,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从长期来看,欺凌行为易使受害者产生严重的情感问题和行为问题;侵犯者的攻击性也会使其卷入成年之后的暴力和犯罪行为等。欺凌行为使旁观者更易产生逃课、辍学、抽烟与吸毒等消极行为,并造成诸如沮丧、焦躁等精神问题,进而对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影响。[4]因此,公众期盼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防治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
(二)国际关注
菲律宾校园欺凌现象不仅受到国内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与支持。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Fund)在其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菲律宾儿童成为虐待、暴力和剥削等行为的受害者,但是菲律宾缺乏国家儿童监督保护与报告体系,以确定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儿童,遏制校园安全情况越来越糟糕的局面。为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菲律宾国家及地方政府合作,从儿童、家庭和社区等基层着手,试图最终打造菲律宾国家级的儿童保护网络,为年轻一代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5]
(三)法律背景
菲律宾在《1987年宪法》第十五章第三节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应该保护儿童接受援助的权利,包括适当的关怀和养育以及特殊的保护,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免受忽视、虐待、暴力、侮辱等其他形式的差别对待。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也强调: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免受各种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包括暴力、虐待、忽视、剥削、辱骂以及性暴力等;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和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基于此,菲律宾教育部从儿童最根本的利益与需求出发,于2012年5月14日颁布了《保护学校儿童免受虐待、剥削、歧视、欺凌以及其他暴力形式伤害的政策与指导原则》(The Policy and Guidelines on Protecting Children in School from Abuse,Violence,Exploitation,Discrimination,Bullying and Other Forms Abuse),简称《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Dep Ed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二、菲律宾预防校园欺凌政策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将儿童的兴趣和利益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强调对儿童虐待、剥削、暴力、歧视、欺侮以及其他形式的欺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旨在为儿童提供特殊保护,使其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和剥削等伤害行为,营造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该项政策要求所有的公立与私立学校都应采取相应政策,预防与处理学校欺凌事件。政策明确定义了关键术语,规范了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预防与补救措施,制定了处理机制与程序,并首次提出建立儿童保护委员会和设立儿童保护热线,以便报道与咨询相关信息,为学校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指明了方向,为塑造“零暴力”学校奠定了基础。政策不仅关注儿童本身,也重视发挥家庭监护人、学校管理者、教师、学术与非学术人员等相关方的作用,让他们关注儿童并学会处理欺凌事件。[6]
(一)欺凌行为与类型的界定
关于校园欺凌的研究很多,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也不同。联合国发布的一份报告将欺凌定义为:欺凌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失衡,是一种通过身体接触、言语攻击、心理操纵等给他人造成不适,或故意伤害他人的重复行为。[1]菲律宾《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中对校园欺凌行为有详细的规定:在学校范围或学习的地方,一个学生直接对另一个学生或几个学生进行的一项或一系列的行为,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包括虐待、性骚扰、恐吓或羞辱等。具体包括威胁损害荣誉、财产;跟踪他人的日常活动;当众羞辱或诋毁污蔑他人;故意破坏损毁他人财物;对他人施加身体上的暴力;向他人要求性交易或金钱、财物等行为。这样使得人们对校园欺凌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政策的执行。
其中,对各利益相关方,包括儿童(未成年人、学生和学习者)、学校工作人员、家长等都有清晰的界定。比如儿童指的是任何未满18周岁的个体或者是超过此年龄但无法照顾自己或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无法使自己免受虐待、忽视、剥削、暴力等行为伤害的个体;还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该政策对各种欺凌形式,如儿童虐待、儿童歧视、儿童剥削以及性暴力等行为都有给予具体解释。欺凌行为与类型的具体界定是政府采取有效惩戒与法律行动的依据,便于儿童、家长、学校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校园欺凌行为,使学校确立具体实施细则,有效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二)国家培训网络与反欺凌能力建设
1. 积极非暴力的纪律建设
积极非暴力的纪律建设旨在以现实情境为基础,帮助儿童建构适当的思维能力和行为方式,不断提高自我意识,并最终学会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常用的两种处理不当行为的方式是惩罚与训导。惩罚和训导是两种不同的力量,对儿童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掌掴、鞭打和体罚儿童等方式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这仅仅是因为害怕与恐惧,会给儿童造成更久远的伤害;而训导是基于儿童拥有基本人权的完整个体,应该被关注和尊重,因此要采取更多积极的方式,比如鼓励、奖励等方式消除暴力行为。教师应该对儿童的未来生活具有清晰的目标,利用每天教学中的具体情境和问题来教授相关的生活技能和价值,让学生学会自律。
2. 形式多样的反欺凌教育活动
反欺凌能力建设要求学校及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包括教育会议、能力建设计划、主题研讨会等。具体来讲主要有:(1)组织以“体罚与训导”为主题的教育会议,并在家长—教师协会(the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的计划中体现。(2)为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与非学术人员实施能力建设计划,重点关注儿童的权利与发展,以及积极非暴力的教学方法和课堂管理,重视家庭以及社会咨询的重要作用。(3)与家长、照料者召开以“抚育儿童”为导向的会议,鼓励支持学校工作的社区人士、家长和照料者组成各种援助团体,共同为儿童提供帮助。(4)针对特定事件组织学校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体罚和训导的重视,促进全社会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反欺凌工作。(5)建立儿童友好机制,了解儿童的想法,使其参与制定、监督以及评估学校与学生学科建设相关的规则和政策。
3. 具体有效的反欺凌意识与能力培养
为了提高学生、家长、教师、社区和当地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欺凌意识,使其积极参与处理儿童虐待、剥夺、暴力和歧视等欺凌行为,该政策要求搭建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平台,制定实施细则与程序,统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反欺凌力量。
根据该项政策,所有的公立私立中小学都要加强学校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学生或学习者,家长与监护人的能力建设,以便更好理解与处理儿童虐待、剥削、暴力和歧视等欺凌案件。对不同的主题组织各种教育会议或培训与研讨会,比如“欺凌与同伴欺侮”、“构建积极的同辈关系,加强社会与情感竞争力”等主题会。有关教育培训与能力建设工作应在实际教学中结合相关训练模块进行,注重在课堂管理、情绪管理和性别敏感等方面讲授与保障儿童的权利。通过对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进行训练指导,使其能够通过学生身体、情感或行为上的标识来甄别学生是否遭受过伤害。校园暴力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生不敢向教师举报欺凌行为,但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又无法及时识别学生是否遭受过伤害,使得欺凌事件愈发严重。
为了加强各教育利益相关方的能力建设,菲律宾立法与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决定每年进行儿童保护培训师的国家培训,在各地区、分部和学校选拔了解儿童身心发展与儿童权利、熟知儿童保护政策,并具备一定儿童引导技巧的人员,设计地区、分部和学校三个层级水平的培训包;讨论儿童虐待与欺凌事件的处理措施,提高应对欺凌事件的能力。国家培训的主题较为广泛,主要集中在对政策的学习解读、儿童发展、欺凌(网络欺凌)、性虐待以及体罚与训导等方面。培训目的是通过让各教育利益相关方了解儿童保护政策的实质,掌握各种处理欺凌事件的方式方法,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目前,菲律宾有7个地区的93个学校与分部拥有各自的培训师。根据政策实施结果分析,该项国家培训能够有效地增进各利益相关方对儿童权利与发展的认知,增加对政策内容的理解,提高处理虐童与欺凌案件的能力。[8]
(三)构建健全的国家报告体系
政策规定各学校应该及时处理欺凌事件并记录在案,按照学校、分部、地区和中心办公室的顺序依次递交每年的报告,最终形成一个资料存储库。库中详细记录了欺凌事件的相关信息,便于政府及社会了解学校安全的整体情况,对政策执行进行评价并不断修正完善,利于家长和学校有针对性地调整处理欺凌行为的措施,从而形成合力,真正有效防治校园欺凌。比如学校每年的欺凌报告包括欺凌的性质(身体的、社会的、基于性别的,等等)、受害者与侵犯者的基本信息、惩罚措施以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清晰明了地记录了整个欺凌事件的过程。
为了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策建立了国家四级报告体系。
1. 学校:
实施监督儿童保护政策,在欺凌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维护欺凌受害者、侵犯者以及旁观者的合法权益,记录相关信息并将报告递交给分部办公室。
2. 分部办公室[8]
(四)规定具体的处理机制
政策就欺凌事件的调查与报告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①当学校校长或部门主管收到书面投诉之后,应与纪律部门在一周之内组织实情调查;期间学校指导教师、当地社会福利与发展办公室对儿童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心理干预。②若调查证明此案件证据确凿,纪律部门将发布正式起诉,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实施处罚,包括停课、开除等。③若侵犯者不服从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向纪律部门提起上诉。上述程序既体现了对欺凌事件相关者的尊重与人性关怀,又突出了事件处置的严谨性,保证了欺凌事件处理的真实、合理与合法。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及时举报并回应。
受害者以及任何知情者应立即向校长或学校工作人员报告;学校工作人员知道后,应立即进行干预,停止伤害,并通知事件双方的家长或监护人;鼓励人们匿名举报欺凌或报复行为并对其提供保护。
2. 实情调查与分析。
校长或学校工作人员对事件双方以及其他相关者分别进行访问,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并确定事件的严重程度,从而制定干预策略,并就欺凌事件的干预、转交和监督向儿童保护委员会提出合适的意见与建议。
3. 干预与转交。
儿童保护委员会根据实情调查,结合学校的相关意见,确定针对事件相关者合适的干预计划,并将受害者和侵犯者送往校外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比如社会工作者、指导教师、心理学家或者儿童保护专家等,进而确定进一步的评估与干预措施。若事件严重,应通知菲律宾国家警察局妇女与儿童保护平台(the Women and Child Protection Desks of the Philippine National Police),决定是否对侵犯实施者进行合理的犯罪指控。
4. 实施纪律处分。
政策规定所有的学校应该制定一系列纪律与行政处分规则,根据欺凌或报复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其伴随情况来区别对待。校长应考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是否累犯以及其伴随情况等,根据学校已有的或教育部的规章制度对侵犯者实施合理的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社区服务、停课、隔离或开除等。若侵犯者不服从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向适合的机构提起上诉。
(五)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责任义务
政策涉及的各教育利益主体较为广泛,包括:(1)教育部、中心办公室、地区办公室、分部办公室和学校;(2)学校管理者、校长、学校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3)儿童保护委员会以及各个相关部门,比如菲律宾国家警察局妇女与儿童保护平台、当地社会福利与发展办公室(the Local Social Welfare and Development Office)、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构成了以学校为主,各主体广泛参与的支持体系。校长作为学校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在防治校园欺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校长不仅要与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还要向上级部门传达相关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其监督评估,所以明确校长的职责对于处理欺凌事件非常重要。
政策规定校长职责主要有:(1)必须确保学校采纳并制定相关反欺凌政策;(2)使所有的学校人员、家长、监护人或监管人以及参访者等都予以重视;(3)组织建立儿童保护委员会并指导实施相关人员的能力建设活动;(4)在所有事项中确保儿童的参与性及其他合法权利,可对违反相关政策与准则的儿童实施纪律处分;(5)制定学生行为准则与冲突解决机制,使学生学会并使用;(6)与社会福利与发展部门、政府代理人或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儿童保护热线(Children Protection Hotline),以报道与咨询虐待、剥削、暴力、欺凌、歧视或其他类似行为的相关信息等。在校长领导下,其他相关人员在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保障防治体系的有序进行。相关人员的职责主要如下所述。
1. 学校工作人员。
这里的学校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学校教师。学校教师作为儿童的引路者和指导者,可以说是儿童除了家长之外接触最多也是最亲近的人,对儿童成长影响巨大。当儿童在他们的监督、指导与监管下时,教师应该行使特殊的家长式权威与责任。不管在学校、实体或机构的内部还是外部,教师应时刻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用正确的规范与榜样进行指导,为儿童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育材料,使其免受不良影响,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体罚。学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儿童保护政策,积极参与学生的预防与干预项目,并及时向学校权威部门报告欺凌事件。
2. 家长。
家长在儿童的成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欺凌防治中,家长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的政策建设与能力建设,提高对儿童权利、体罚与训导的重视,参与建立儿童友好机制,经常与儿童沟通交流以便及时了解儿童的思想动向与情感动态,从根本上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当欺凌行为发生时,家长应该及时做出反应并积极配合学生的干预项目与康复计划,将在学校中获得的知识与技能应用于实践并在家中强化,不断加强自身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
3. 学生。
政策强调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预防与干预项目,也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禁止行为,包括:(1)歧视或唆使其他学生歧视别人;(2)任何不恰当或带有性暗示的行为;(3)煽动其他学生参与非法、不安全或虐待性的活动;(4)乱涂乱画或破坏学校财物;(5)参与打架斗殴或任何攻击性行为;(6)将学校严禁物品或作品带入校园范围内等。同时也强调学生参与受害者保护与匿名举报的必要性。
此外,政策还要求所有中小学都应该建立儿童保护委员会,由校长、指导老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以及社区代表6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尊重儿童的合理需求与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起草学校儿童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信息传播活动、建立识别监督体系、提供帮助与建议等。自2012年开始,59%的公立学校已经建立儿童保护委员会,有效地解决了许多欺凌案件,并为学校政策建设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10]
三、菲律宾预防校园欺凌政策的实施效果
2012年菲律宾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自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欺凌事件数量的减少方面,奎松城市长指出,儿童保护政策在学校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解释道在她管辖的地区,欺凌数量明显减少。[11]这得益于学校对这一政策有效的贯彻实施。鉴于此,教育部将进一步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并及时加以修订完善,加大对各学校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施行,构建“零暴力”的校园。
该项政策不仅引起菲律宾国内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较好的影响。2013年,泰国教育部代表团对菲律宾教育部进行访问,期间菲律宾教育部立法与法律事务副部长指出:儿童保护政策的目标就是对任何形式的儿童虐待、剥削、暴力、歧视等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泰国教育部代表通过对菲律宾《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及其实践的交流学习,在泰国召开了一次相关问题的政策研讨会,提出泰国要吸收借鉴菲律宾儿童保护政策的做法。[11]
对于学生、家长和教师以及各利益相关方来说,菲律宾儿童保护政策是反对校园欺凌的标志性政策,具有里程碑意义。教师是政策实施的主体力量,该政策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要靠教师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教师不仅作为连接知识与学生的媒介,而且还是各相关方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教育部长阿明·卢斯托(Armin Luistro)指出,儿童保护政策由教育部与民间各社会团体、教师群体、公立和私立学校代表、国际机构以及其他儿童保护倡导者合作开发。教师作为替代式权威的实施者,在保护儿童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政策将会成为教师一个十分有用的工具,反对日常教学中的灌输式的训诫。[13]一方面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教师也要采用多种教学技能和方法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知识整合到日常教学中,提高学生对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尊重关心他人的观念,进而有效防止教师欺凌与同辈欺凌的发生。当然,政策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与支持。
四、结语
2012年颁布的《教育部儿童保护政策》标志着菲律宾政府开始通过政策法规,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一方面,政策有效地减少了菲律宾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安宁的校园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交往能力,有利于增强家长、教师、学校等应对与处理欺凌事件的能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学校以及和谐社会。另一方面,政策也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未对特殊儿童提出具体详细的保护措施,而他们往往最易于受到各种形式的伤害。此外,政策中规定的处罚方式也较为有限,包括停课、开除等,并没有对期间儿童接受教育做出任何规定,相比之下,英美两国明确规定为受处分的儿童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保证儿童合法的受教育权益。[14]这一点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1][7]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From Insult to Inclusion:Asia-Pacific Report on School Bullying,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EB/OL].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3/002354/235414e.pdf.2016-06-12.
[2]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Philippines.Prohibition of Fraternities and Sororities in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EB/OL].http://www.deped.gov.ph/sites/default/files/order/1991/DO_s1991_020.pdf.2016-06-12.
[3]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Philippines.Reiterat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e Practice of Hazing and the Operation of Fraternities and Sororities in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EB/OL].http://www.deped.gov.ph/sites/default/files/order/2006/DO_s2006_07.pdf.2016-06-12.
[4]Cezar M.Barranta Jr.Philippine Issues on School Classroom Bullying[EB/OL].https://www.academia.edu/11714073/Philippine_Issues_on_School_Classroom_Bullying.2016-06-12.
[5]UNICEF.Child Protection Issues[EB/OL].http://www.unicef.org/philippines/protection.html.2016-06-12.
[6]Ancho I,and Park S.School Violence in the Philippines:AStudy on Programs and Policies.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tters,2013(36):27~31.
[8][9]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Philippines.Dep Ed boosts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in schools[EB/OL].http://www.deped.gov.ph/press-releases/deped-boosts-childprotection-policy-schools.2016-06-12.
[10]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Philippines.Deped Children Protection Policy[EB/OL].http://www.deped.gov.ph/sites/default/files/order/2012/DO_s2012_40.pdf.2016-06-12.
[11][12]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Philippines.Thailand to adopt Dep Ed's Child Protection Policy[EB/OL].http://www.deped.gov.ph/stories/thailand-adopt-deped%E2%80%99s-child-protection-policy.2016-06-12.
[13]The Philippines Star.Dep Ed issues child protection polic guidelines[EB/OL].http://www.philstar.com/headlines2012/05/04/803109/deped-issues-child-protection-policy-guidelines.2016-06-12.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3 第2篇
摘 要
2012年,随着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和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在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民间公益的快速推动下,迎来了从制度反思到政策进步、从巩固困境儿童福利向普惠型儿童福利迈进的新时期。
回顾总结2012年以来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轨迹,呈现出如下几个特征:儿童福利津贴向普惠型发展,中央财政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4.3亿元,惠及全国61.6万孤儿,并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延伸;普惠型的专项补贴制度进一步深化,27个省市落实启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农村义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成680个国家试点地区的实施工作;一系列儿童权利受侵害的事件引发儿童福利制度反思并推动政策进步,促成了幼儿园师资规范、校车安全、收养制度等领域政府的积极行动和有效回应;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儿童公益专业化发展,2012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儿童类服务项目102个,项目资金5700万元。
作为一个拥有3亿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国家,中国正在实施新的面向未来十年的儿童发展纲要,致力于让全体儿童享受更多福祉。“儿童优先”的原则决定,实现“儿童梦”是实现“中国梦”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儿童梦”的实现,就不足以托起全体人民的“中国梦”。鉴于中国的儿童福利水平已经严重落后
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儿童福利国家战略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建议: ——系统设计新型儿童福利体系的框架,强调儿童养育责任从家庭向国家的转移,更加尊重儿童自身权利,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和对困境儿童的津贴保障,确保困境儿童有更公平的机会实现其梦想,并依次推进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服务保障,最终达致面向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的福利体系。
——明确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目标定位,填补儿童福利立法空缺,将现有儿童福利政策系统化,以儿童福利推动儿童保护,强调儿童福利政府主管部门的统合性职能,建立保证儿童福利政策顺利实施的组织体系。
——推动儿童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和范围,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儿童服务的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儿童服务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科学完善耕地保护政策 第3篇
关键词:耕地现状;保护耕地;政策
耕地是指具备可供农作物生长、发育、成熟的自然环境的土地,土地问题实质就是粮食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主要问题。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我国农民的根本问题,保护耕地是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我国耕地面临的现状
1.耕地质量不断下降
由于政府关注不足,农民使用耕地不科学,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土壤有机质下降、营养失调、污染加重,盐化、沙化、水土流失现象不断加重,耕地抗灾承灾能力减弱、生产能力严重下降。
2.耕地存量连年减少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大规模的调整、生态建设中退耕力度的加大、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以及其他非农建筑用地的增加等原因使得我国出现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3.耕地后备资源紧缺
耕地后备资源是指现有土地资源中,能够通过不同手段进行开发,使之成为耕地的部分。资料显示: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随着后备耕地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的加快,后备耕地资源有下降的趋势。
4.耕地自然灾害频繁
由于中国特定地理位置所定,耕地自然灾害类型多,旱、涝、雹、冻、风、雪、火“七灾”俱全,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沙尘暴时有发生。
5.人口增长、粮食消费需求增长
目前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2%的人口。而且我国人口正在以每年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粮食每年消费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粮食问题不容乐观,对土地的数量、质量需求日趋增加。
二、新形势对耕地保护政策的影响
1.新形势对耕地保护政策的有利影响。
(1)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可以促进工、农两大产业之间的关系由农业哺育工业向工业哺育农业的方向转变,工业反哺农业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初步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局面,增强耕地保护的内在机制。
(2)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进一步改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会得到提高,城镇现有的建设用地的潜力将会得到充分地发挥,经济发展需求对耕地的占用将会进一步减少,耕地保护的压力会有所减弱。
(3)对于耕地本身而言,随着大量农业人口的流转,耕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会进一步减弱,耕地流转会逐步加快,耕地细碎化的局面会得到根本的改观,使得耕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成为可能,有利于增加对耕地的投入和有效地保护耕地。
2.新形势对耕地保护政策的不利影响。
(1)耕地占用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社会经济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预计在未来十多年里,我国的年均增长速度应该在7%以上,经济活动深度和广度的增大,必然会带来用地需求的上升。考虑到土地利用方式演变的渐进性,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现象还会存在。
(2)耕地保护政策面临着不断变迁的压力。在受到耕地保护政策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为发展地方经济而产生的用地需求会推动耕地保护政策的不断演变。同时,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了耕地保护政策的压力的不同。
三、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继续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开展全社会的耕地保护科普行动,加强耕地保护重要性的教育与宣传,采取不同的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使人人了解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主要内容,形成合理用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社会风尚。
2.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对耕地的保护意识
目前,以耕地为载体的种植业收益和农民收入仍然表现出比较利益偏低的状况,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的怜惜程度较低。社会对粮食和种植业生产应给予扶助和支持,通过“技术扶贫”、“贴补”、“保护价”、“产业化发展”等政策,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调动他们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确保耕地合理流转。
3.建好土地使用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把土地推向市场,发挥市场对土地的调配作用,运用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这个经济杠杆,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制约,形成一种节约用地、合理地自我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规范征地主体,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4.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首先应明确土地分类;其次应对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改变以往只强调对土地权属进行登记的状况;再次要公示规划用途,以利于公众了解和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最后还要实施用途变更监测,对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踪调查,保证土地利用的明确性;
5.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把耕地保护和耕地面积的稳定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修改规划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以租代征”、“先占后补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增强其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保护耕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使18亿亩耕地红线在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下坚不可破。
参考文献:
[1]周玲,卢静.《关于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思考》《农村经济》-2004年02期
儿童保护政策 第4篇
一、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历程
15世纪到17世纪, 英法等国家为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推行重商主义的政策。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英国率先完成工业革命, 要求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以扩大其世界市场;而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 工业发展水平不高, 因而倾向采取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本国幼稚工业。
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 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许多国家陆续完成产业革命, 为了巩固其在国内外的垄断地位, 纷纷采取超贸易保护政策, 扶持国内高度发达的或者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 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20世纪中叶到20世纪70年代初, 美国经济实力迅速提高, 而日本和西欧经济实力则大减, 为了恢复战后经济, 各国都要求实行自由化的对外贸易政策, 比如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等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 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出现。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历过两次经济危机以后, 经济出现逐步衰退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率先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各国也纷纷效仿, 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扩展。
二、对外贸易政策的原则
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是交替出现的。在全球化经济和自由化贸易不断发展的今天, 国家利益仍然是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是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因此, 不同的国家可能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同一国家也可能推行不同的贸易政策, 一切都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
譬如, 在当今的国际经贸体系中,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状况, 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 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弱小。因此, 出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考虑, 处于优势的发达国家大多倾向自由贸易政策, 促进本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拓展海外市场;而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保护贸易政策, 维护本国的市场稳定。
但是, 发达国家也不是一味地推行自由贸易政策, 而没有一丝一毫的保护贸易的趋势, 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 发达国家政府为了降低失业率, 维护国际经济稳定发展, 对一些产业实行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也适时地采取一些自由贸易政策, 以扭转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局面。
三、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的关系
贸易自由化作为一种符合时代发展的方向, 是各国政府都努力追寻的一个目标。在当代, 自由贸易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一个信念, 要想实现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 必须不断推广自由贸易政策;同时, 各个国家出于对本国国家利益的考虑, 在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旗帜下, 又不得不采取一些保护贸易的政策。
1. 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利弊
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在自由贸易政策条件下, 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连接, 以最适合的价格买卖产品,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 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将更多的外部竞争和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引入到国内, 促使企业学习效仿、自主研发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 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再次, 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经济制度的创新。随着一国对外贸易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 国家需要不断谋划新的经济制度, 以适应变化莫测的国际贸易环境。
而保护贸易政策有利于发展本国工业, 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为自由贸易创造条件, 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其次, 保护贸易政策有利于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 促进国内产业合理化, 实现本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此外, 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际市场动荡给本国经济带来的影响, 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稳定。
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自由贸易政策的优势正是保护贸易政策的弊端, 而保护贸易政策的优势也正是自由贸易条件下难以掌控的因素。所以,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 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实行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或者保护贸易政策, 都是通过二者的博弈和兼容, 来制定适当的对外贸易政策。
2. 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 一国无论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 都是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而制定的符合本国利益的措施。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 自由贸易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保护贸易政策得以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 保护贸易政策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一国自由贸易的深化发展提供动力。但是, 推进自由贸易政策的深化扩展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 保护贸易政策不会成为自由贸易政策不可逾越的障碍, 自由贸易政策也不能够完全脱离保护贸易政策而无限发展。虽然两种政策在具体措施层面存在较大分歧, 但是二者的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 即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
尽管从整体上看, 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提高全球资源的配置效率, 提升国际经济综合实力, 对全世界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贸易发展是有绝对有利影响的。但是世界大同尚未实现, 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不同, 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使得各国对外贸易措施不能采取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
因此, 自由贸易政策在保护贸易政策的弱化中不断实现, 在全球经济平稳发展、国际贸易稳步增长的时期, 各国倾向于实行较为自由化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在保护贸易政策的强化中受到抑制,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 国际贸易发展势头衰落的时期, 各国倾向于实行较为保守的保护贸易政策。可见, 在自由化贸易的发展进程中, 贸易保护政策从来没有缺席过, 但它也没有对贸易自由化产生终结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善步, 林杰.保护贸易政策的演变及成因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8, (6) :112-114.
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底线 第5篇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政策底线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3-0086-05
一、经济转型中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国际上,反映贫富分化程度的指标有两个,一个是财富的集中程度,一个是基尼系数。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镇收入最高的20%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家庭,年人均收入差距1990年是4.2倍,1998年增加到9.6倍,到2004年增长了十几倍,并且由于大量隐性收入的存在,实际的贫富差距更大。国际上通常将基尼系数0.4作为警戒线,而我国已达到0.5,超过警戒线水平。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形成了收入的外部效应:即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绝对收入,并且和高收入群体具有负相关的心理函数,收入差距越大,不满情绪越高。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后者包括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等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我国弱势群体具有五个重要特征:(1)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2)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被剥夺感;(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5)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我国弱势群体表现出贫穷、被剥夺感、缺乏社会关怀以及被边缘化的危险,有明显的中国特征。首先,他们被排斥出正常的经济生活,买不起或因经济拮据而限制使用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由于贫困和购买力低使得弱势人群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消费,他们被排斥于社会主流的消费方式之外。其次,有被逐步边缘化的危险。弱势人群缺乏经济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也缺乏政治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被排斥出了正常的政治生活系统,其社会及政治地位逐步下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开始游离于社会主流生活之外。第三,他们被排斥出正常的文化、教育和医疗系统,包括失去根据社会认可的和占主导地位的行为、生活发展方向及价值观。重点学校在市场机制和利益诱导的作用下,使能够享受到高质量教育的多数是掌握经济财富或权力资源的强势群体的子女。医疗的优质资源也是如此。据民政部的调查显示,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近40%的人口因贫致病和因病返贫。物质资源分配的集中化使各个群体和阶层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清晰,社会生活严重分化,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主流社会生活和主流文化之外。第四,他们被排斥于各种社会保障之外。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不乐观,就全国范围来看,几个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即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18.1%、16.2%和4.3%,其他种类保险的覆盖比例更低,没有享受任何一种保险的居民比例高达58%;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拥有比例表现出一种巨大的反差。城市居民拥有上述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3.7%、33.1%和14.8%;而农村居民只有7.2%、7.7%和0.5%。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造成弱势群体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生理性原因和社会性原因。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来分析。
1.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没有及时修正
一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种关系,反映了这个社会群体间的互动方式和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由于平等和自由不可能总是处在一种平衡、协调的状态,这就对一个社会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影响。具体到中国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各种关系的状况,成为影响中国阶层结构化过程中的重要变数,这个变数在很大程度上规定和影响着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和基本趋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众原有的人身依附性和身份系列开始瓦解,社会成员开始具有了自我意识,自由程度大幅度提高。中国民众正是通过基于自由创造,有效地突破了原有身份、地域、行业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推动了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大变革。于是便导致了社会群体的利益分化。掌握资源的人富起来,知识精英也走上政治舞台,而计划经济时代的主流群体(如工人和农民)则在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中处在劣势位置,沦为弱势群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意识开始形成,各个群体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竞争的情形;另一方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仍处在规则真空状态,旧的规则面临修正,而新的体系尚未建立。于是,强者往往能够在新的资源再分配中占据优势,而缺乏资源群体的基本利益往往会遭到侵害。由于市场规则的不完善和新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一部分人往往会侵害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出现变异:“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2.公共投入比重结构不合理
现代社会,政府是通过公共投入等途径来履行职责的。公共投入的目的是满足基本民生的需要。就公共投入的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础需求为着眼点,优先民生需要。而且,公共投入应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消费物品,而不应当是“奢华”品。反观中国现实社会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颠倒的状况。国家在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直接关乎民生大事上投入的比例小得可怜。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比较来看,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比例最低(见表1)。
再以扶贫解困为例,2003年是公认的对城市贫困群体援助力度最大的年份,有930万个城市居民家庭、2246.8万城镇居民直接受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即便如此,政府支出也只有151亿元。
另一方面则是行政成本过高,行政支出比重过大。我国
政府行政支出比重高达24.7%(见表2)。另外,国家在一些属于豪华性基本建设方面的投入也很大,例如,准备投入2800亿元打造新北京、新奥运,各地拟斥资2000亿元建设城市地铁,上海准备投入4000亿迎接世博会。这些项目并非不重要,但与基本的民生问题比较其投资顺序则应在后。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都面临着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一个社会的顺利发展,有赖于社会安全,而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又有赖于公共投入的力度和投入结构的合理性。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之所以出现并日益严重,原因有很多,财政总实力不足固然是其中之一,但政府自身错位以及公共投入顺序的颠倒恐怕也是重要因素。
3.社会资源分配制度的缺陷
市场竞争难免“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双重效应”:即在打破平均主义、拉开分配差距正效应的同时,也会因资源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导致负效应,出现弱势群体。实际上,政府为了突出效率,其政策扶持和利益的价值往往会偏向优势者。
如,教育的优质资源,由小城镇向大中城市集中,在大中城市中又集中于少数几所重点学校。能够享受到高质量教育的绝大多数是掌握经济财富或权力资源的强势群体的子女。医疗优质资源的集中程度更为严重,由农村向城镇,由小城镇到大中城市,最后集中在城市中几所重点的医疗卫生机构。经济强势和权力强势群体享受着几近发达国家的优质医疗服务,而弱势群体入不敷出的家庭状况造成了由贫致病和由病致贫的恶性循环。据民政部的一项摸底调查显示,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近40%的人口是因贫致病和因病返贫的。
再分配体制主要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以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但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度性安排仍存在严重缺陷:在职者的社会保障比失业者好;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好;有城市户口的比农民工好;城市中的强势人群有条件享受各种健全的社会保障。并且,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城市中的经济与政治精英实现强强联盟,形成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亲和性,导致了“权贵资本主义”的萌芽,致使一些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在实践中往往收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强势群体面对体制内的呼应,通过影响公共政策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我国的城市管理中,已经越来越受到强势力量的影响,在决策甚至立法的过程中,较少听到来自弱者的声音。这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价值偏向的政策面前更是无法弥补自身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公共制度参与对保护自身利益十分重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全民参与的基础上。而我国弱势群体之所以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正是由于他们没有谋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公共参与渠道缺失。如,以决策民主化为标志的听证制度流于形式,还权于民的听证会使制度民主反而变成了一种典型的形式民主。因为,我国城市管理从政策的制定到执行均由社会精英控制,底层公众的参与渠道缺乏,城市事务管理与公众意见表达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导致社会精英与平民间权利失衡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的两极分化。
4.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变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对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执法的操作性不强。个别立法也只是从整体上关注弱势群体,缺乏对弱势个体利益的关怀,如农民工要求消除身份、户籍、就业和低保歧视等。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他们经常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侵害,或者因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弱势群体因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暴露的问题日渐突出,这也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
其次是部门立法合法化。长期以来,我国所惯用的部门立法的办法极易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客观上讲,由于具体部门缺乏法律的体系观和大局观,容易导致法规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主观上讲,部门立法会自觉不自觉地偏重于本部门的利益,导致公权滥用。部门立法是部门主导现象的基础。是部门主导现象合法化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难以克服的障碍根源,也是造成弱势群体利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底线
政策底线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一条准则,底线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起码的部分,如果缺少了,就保证不了生存和温饱,保证不了为了谋生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这条底线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必须承担的责任,它是责任的底线”。在这条线上的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1997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1997》把一般的物质贫困提升到人文贫困,指出“人文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个人的选择。”这个定义充分说明人的底线公平所要求的基本保障已经成为以生存为基础,以尊严为核心,以发展为目的,包括安全、健康、知识、地位、环境、机会、参与等全方位的起码的保障条件。
在现阶段,我国帮助弱势群体重点应在政策底线,即优先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需要;那些为了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在目前条件下,应重点守住物质生活、卫生医疗、公共教育、最低住房和公共安全等五条底线。
1.最低生活保障底线。最低生活保障是最低公共保障的基础,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范围窄、水平低。广大农村地区还未纳入其中,有近70%的人口还处在风险自保状态。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就其水平来说,也难以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如2005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全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平均152元,救济标准仅是平均收入的1/6,按国际标准,只要不到平均收入的1/2就是处在贫困线,国家就要承担救济的责任。
2.最低公共卫生与医疗保障底线。我国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严重缺失,2000年被国际卫生组织评为卫生医疗最不公平的少数国家之一。我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在过去的20年里,农村医疗改革落后,农村三级卫生医疗网濒临解体,2/3的镇卫生院面临倒闭或勉强维系,一些地方传染病和地方病危害严重,农民因病返贫普遍。2003年,我国政府与个人在医疗费上的负担比例为39.4:60.6,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61.8:38.2,最不发达国家的平均比例为59.3:40.7。这就是说,我国卫生医疗投入还达不到不发达国家水平。
建立最低公共卫生与医疗保障制度,就是在人们生存要求的最低限度内实行国家供应。具体内容包括:(1)基本的公共卫生标准及常规的检查和公示制度,包括饮用水、食
品、公共环境等的标准;(2)公民最低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当对公民普通病的治疗费用制定出一个底线,在这个底线内实行国家强制性低费包干,费用由公民和国家共同承担,以国家承担为主;(3)大病救助制度。主要针对贫困家庭,设立大病救助专项基金,通过规范程序去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即可;(4)公共卫生防疫。定期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儿童免费防疫,定期对民居环境进行消毒和除“四害”活动,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3.最低公共教育保障底线。我国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与世界教育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如1998年世界人均教育经费是我国的11.4倍,世界生均教育经费是我国的11.1倍。国家教育督导办公室发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显示,2004年全国有255个县(区)的中小学人均教育经费为零。因此,建立最低公共教育制度势在必行,具体包括:(1)国家教育投入法制化,杜绝人为的教育投入弹性;(2)保障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教职工的编制、工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以及办学经费等。实行城乡办学平等化,吸引教育人才到农村来;(3)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层次;(4)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扶助制度。包括提高对教育的投入比例、降低学费标准、实行助学贴息贷款并延长还款期限等。
4.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住房还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我国目前房价高,成为贫困家庭难以解困的严重障碍,既限制了居民消费和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最低住房保障制度首先要制定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最低限度,即住房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下,城市可实行公管住房廉租制,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民生标准。
5.最低公共安全保障制度。公共安全从广义上讲,包括环境保护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等等。自进入市场体制之后,逐利行为带来生存环境恶化,安全感下降。如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经济指标不断上涨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稳定指数不断下降。社会秩序指数25年来年均递减2.0%,其中比较严重的是刑事立案率年均递增7.0%,腐败案率年均递增3.2%,各种事故死亡率年均递增3.5%。最低公共保障制度的建立,表层意义是对社会底层民众的生存扶植,深层意义则是为我国现代社会构筑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它不仅反映了一个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更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制度文明。
总之,底线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确保每个公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上部分靠市场调节,底线以下部分靠国家财政确保。解决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也适用于经济发展较高的水平。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政策底线公平的概念并不意味是低水平的公平,它是有重点的:在现阶段,重点在“底线”,即优先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那些弱势群体的需要,那些在走向富裕的时候的贫困问题,那些为了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转型、政府的责任,政策底线就是政府的责任底线。
四、结语
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群体化弱势问题,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只要采取积极可行的对策。这一问题是能够得到控制的。从长远看,还应该改变观念。首先,确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要解决群体化弱势问题应当从社会公正的层面,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依据。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成员的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潜能应当得到开发,需求应当得到起码的满足,生活水准应当得到不断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缓解群体化弱势的问题。
其次,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群体弱势的症结在于他们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缺乏必要保障。显然,要想消除或缓解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就必须建立起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新增财政支出当中的70%用于基本民生。在建立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并予以落实;逐渐实现政府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在这方面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国目前的人均GDP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国家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因此,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列宁在《链条的强度决定于最弱一环的强度》一文中指出:“一根铁链上有一个环节不结实,即使其他的环节都非常坚固和完整,也无济于事。木头做的环节一坏,整根链条也就断了。”这跟现代系统论的“木桶论”是不谋而合。一个木桶的盛水功能是由最短的木板决定的。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弱势群体就是最短的木板。在社会中,弱势群体虽然只是少部分人,但关注这些人对所有人都有安全方面的意义。
美国罗尔斯在著名的《正义论》中指出:“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惟一与我们有关的指标问题只是最少受惠阶层的指标。”“指标的问题大都可以归结为衡量最不利者,衡量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和收入(因为这些东西也倾向于相互联系)的人们的基本善的问题。”《正义论》这种强调对“最不利者”关怀的思路,表达了西方先进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不公平现象的批判。这些有积极意义的理论对我国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帮助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儿童保护政策 第6篇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 《资产减值》准则由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差异, 格外引人注目 (王建新, 2007) 。准则赋予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越来越大, 其目的是要求企业根据环境的变化探索和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更加真实和公允。而现实经济生活中, 很多企业把会计政策选择当作利润操纵的工具, 且形式多样、防不胜防, 造成极大的危害。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它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 会计的过程其实就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由于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 导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投资决策行为, 最终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结果。因此研究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本文旨在研究投资者保护执行与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三大减值准备 (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减值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的会计政策为例, 选择沪深两市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 从投资者保护执行情况这一视角研究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对于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的问题, 大量学者做过有建设性的研究。蒋义宏、魏刚 (1998) , 孙铮、王跃堂 (1999) , 陈小悦、肖星、过晓艳 (2000) , 杜斌等 (2002) , 陆宇建 (2002、2003) 等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进行过实证研究, 认为不少上市公司存在6%和10%现象, 即操纵会计盈余使ROE达到6%和10%以上, 从而获得配股资格。陆建桥 (1999) 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 存在“重亏现象”和“微利现象”, 也就是在亏损年度显著调减盈余;在亏损前一年和扭亏为盈年度显著调增盈余。王跃堂 (2000) 以1998年A股公司三大减值政策 (短期投资、存货和长期投资减值) 的选择为例, 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及其经济动机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选择与未选择三大减值政策的两类公司的特征有系统偏差;决定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不是西方所谓的“三大假设”, 而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水平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李增全 (2001) 对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未被要求强制执行减值政策时, 一般选择不计提或很少计提减值准备。B股公司中提取减值准备的公司比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的高于A股公司中提取减值准备的公司比例。当1999年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执行“四项减值”时, 具有扭亏动机、配股动机和临界动机的上市公司一般会少提, 具有亏损动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司和具有利润平滑动机的公司一般会选择多提。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和配股也有连续三年盈利等类似规定。公司为达到配股的条件, 往往利用资产减值会计等手段操纵盈余 (陆宇建, 2002) 。关于投资者保护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相关研究还很少。对上市公司而言, 投资者保护执行的越好, 公司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盈余的可能性越小。根据上述分析, 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后, 投资者保护执行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影响
假设2: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后, 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影响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被解释变量是三项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为了调查企业会计政策的经济动机, 必须明确一项会计政策的运用是减少还是增加利润, 而存货减值政策、短期投资减值政策和长期投资减值政策的运用必定是减少公司的利润, 因此以三大减值会计政策的选择为研究对象。投资者保护执行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相继公布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以2004年至2006年沪深两市所有的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 在样本的选取中, 剔除属于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三项减值准备数据缺失的企业;其他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其中三项减值准备计提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其他数据均来自深圳国泰安数据库 (CSMAR) , 最后得到三年都披露减值准备的公司共1947个样本数据。
(三) 变量定义
(表1) 给出《自查报告》所设定的21个答卷问题及所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 (Investor Protection Enforcemen Index, 以下简称IP) , 其方法与沈艺峰 (2009) 相同。 (1) 被解释变量。AC:公司计提三项资产减值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情况.公司未计提时取0;公司计提三项减值准备时取1。 (2) 解释变量。IP: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RAC:虚拟
注:1.0.000表示很小的数, 不为0.
2.**表示双尾1%显著性水平;*表示双尾5%的显著性水平市年限和负债资本比率与减值计提 (AC) 呈现正相关关系。
(三) 回归分析
鉴于因变量为属性变量, 应用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分析, (表5) 列示了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到, 投资变量, 当公司有配股倾向时 (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在区间[6%, 7%]或[10%, 11%]上的公司) 取1, 否则取0;DL:虚拟变量, 当公司有扭亏倾向时 (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在区间[0%, 1%]上的公司) 取1, 否则取0;ST:虚拟变量, 当公司被特别处理时取1, 否则取0。 (3) 控制变量。LEV:负债资本比率,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SIZE:公司规模, 公司总资产取对数;AGE:公司上市年限;CFO:每股经营现金流量;ROA:总资产净利润率;AUD:虚拟变量, 当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取1, 否则取0;Year:年度哑变量, 属于该年度取1, 否则取0, 回归分析中用year05, year06分别表示会计年度2005与2006年, 用于控制外部经济环境与制度环境的影响;IND:行业哑变量, 按照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 样本公司共21类, 本文以机械、设备、仪表类 (C7) 作为参照 (表2) 。
(四) 模型建立
为了分析投资者保护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 借鉴Zmijewski和Hagerman (1981) 的回归分析模型 (下文简称ZH模型) 对决定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以上述可能影响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各个因素为解释变量, 以会计政策选择为被解释变量, 建立如下分析模型: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 (表3) 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三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均值约为0.7, 总体来说公司倾向于提取减值准备, 因为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三项减值会减少企业的利润, 因此, 对那些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为了避免被摘牌的处罚, 或许会通过少提或不提减值准备这一会计政策免于处罚。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的平均数为14.7, 投资者保护执行情况仍不乐观, 可以说, 我国仍属于投资者保护执行情况较差的国家 (陈冬华等, 2008;陈信元等, 2007;肖珉, 2008) 。15%的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有操纵业绩的倾向;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约为88%, 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达12%, 这可能预示着A股公司在执行会计政策的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二) 相关性分析
(表4) 列出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 Pearson相关系数都没有超过0.5, 表明共线性的概率较小。另外, 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与三项减值准备计提 (AC) 呈现负相关关系, 说明投资者保护执行的越好, 公司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可能性越小;证券市场的ST规定和配股政策与三项减值计提呈现负相关, 表明被特别处理和有配股倾向的公司倾向于不提三项减值, 而有扭亏动机的公司则倾向于计提三项减值以进行“大洗澡”, 然后在下一年度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达到扭亏目的;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总资产净利率与减值计提显示为负相关, 可能是出于利润平滑的动机, 即如果公司连续亏损, 在连续亏损的第二年可能会做大亏损, 使公司在接下来的年度能扭亏为盈;审计意见的相关系数符号为负, 即与三项减值计提是负向关系, 也就是说, 计提三项减值的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越小;公司规模、上者保护执行对会计政策选择有负面影响, 且回归系数在5%水平统计显著, 这一结果支持假设1。配股倾向的系数为负号, 与会计政策有负面的作用, 说明有配股现象的公司执行三大减值政策的可能性更小 (王跃堂, 2000) ;扭亏倾向的系数为正, 说明有扭亏倾向的公司倾向于在当年计提减值准备, 为以后扭亏做好准备;证券市场的ST规定统计结果是显著的, 其符号为负, 说明被特别处理的公司倾向于不提减值准备, 以免被摘牌处理, 这一结果支持假设2。负债资本比率对会计政策选择没有显著影响, 可能说明债务契约对公司的筹资行为还缺乏明显的约束作用, 实际上由于债务契约的压力, 负债更多的公司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提高公司净利润的会计政策。公司规模对会计政策有显著影响, 且符号为正, 说明公司规模越大, 越倾向于计提三项减值准备。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总资产净利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有显著影响, 从系数的符号为负号可以发现, 经营业绩越差的公司, 计提减值的可能性越大, 似乎说明这些绩差类公司很可能在利用三大减值政策恶意的做大亏损 (bigbath) 。上市年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治理结构, 从表中看出其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影响, 符号为正, 说明上市年限越久的公司, 越倾向于选择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 这证实了经理人员在利用三大减值政策的出台卸掉包袱, 当然也不排除经理人员在利用三大减值政策为经营失败寻找借口。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有显著影响, 其系数符号为负, 说明越是计提三大减值政策的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越小。
注:***表示双尾1%显著性水平;**表示双尾5%的显著性水平, *表示10%的显著性水平
注:***表示双尾1%显著性水平;**表示双尾5%的显著性水平, *表示10%的显著性水平
(四) 稳健性检验
为考察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做了以下测试:剔除三倍标准差以外的异常值;用投资者保护实施 (自查报告719项) 作为替代变量衡量投资者保护执行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实施与会计政策选择在10%统计水平显著, 审计意见与会计政策选择在10%水平上显著, 结论与前述基本一致。即投资者保护执行与监管政策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的影响。
四、结论
本文以2004年至2006年度披露了三项减值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分析了投资者保护执行以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对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 投资者保护执行的越好, 公司越倾向于选择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证券市场的扭亏政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没有显著影响, 而证券市场的ST规定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对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有监督作用。其政策启示是, 政府除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外, 还要加强证监会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等, 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果。本文存在以下局限:由于本文是以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前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 我国新《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则明确规定,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公司有可能利用2006年大量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而在计提时会更加慎重, 这可能会给研究结论带来一定的偏差;虽然本文分析了配股政策、扭亏政策与是否被特别处理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还有其他的监管政策并没有在模型中考虑进去。上述局限使得理解本文的研究结论需要谨慎, 也是以后研究改进之处。
摘要:本文以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2004年至2006年度报告了三项减值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考察了投资者保护执行与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 在控制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后:投资者保护执行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有显著影响且符号为负;配股政策与扭亏政策对会计政策选择没有显著影响, 而证券市场的ST规定对会计政策选择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投资者保护执行,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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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境不利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研究 第7篇
一.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重要意义
处境不利儿童是指那些流动性强、在农村被留守的、或城市领取低保家庭的儿童。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是指以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为对象, 为了解决他们的营养不良问题所实施的免费营养政策。我国现在已经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了营养午餐等服务, 但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并没有完善的免费营养政策。因此, 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 利于改善他们营养状况和促进身体发展
科学证实:儿童营养状况影响人的一生健康。国际上通常将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作为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给予关注。良好的营养, 可以保障和促进儿童体格和脑发育, 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降低对疾病的易感性, 增强对感染的免疫力。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有利于改善他们的营养和健康状况, 促进他们的身体发展, 进而影响到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国际竞争实力。
(二) 利于体现社会公益性儿童营养状况城乡和地区差异显著, 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亟待改善。1990年-2010年, 我国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城乡差异一直较为明显。农村地区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约为城市地区的3-4倍, 而贫困地区农村又为一般农村的2倍, 2010年贫困地区尚有20%的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2006年卫生部调查显示, 中、西部地区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约为东部地区的2-3倍。农村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呈现脆弱性, 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 儿童营养状况容易受到经济条件和突发事件的影响。汶川地震使儿童营养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灾后3个月四川省北川和理县2岁以内儿童贫血患病率分别为49.6%和78.8%。同时, 流动、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亟待改善, 2010年, 我国流动人口达2.21亿人, 由此带来的留守在农村的5岁以下儿童数量超过了1500万, 还带来大量跟随父母的流动儿童。由于生活条件差、看护人教育水平低等原因, 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良。多个城市的流动人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流动儿童贫血患病率明显高于城区儿童, 体格发育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区儿童。因此, 优先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状况, 保障他们的营养, 缩小农村和城市、西部和东部学前儿童的营养状况差距的作法本身就体现社会公益性。
二.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所存在的困难
1990年8月29日, 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 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 》两部文件。并出台了《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为改善儿童营养、保护儿童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未来三个十年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明确提出了改善儿童营养、促进儿童健康的相关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把保护儿童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但从目前的进程来看, 政府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 作用不显著。
(一) 认识不到位
政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直接影响了我国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状况的改善。2010年7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 要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10月26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11月24日, 国务院召开部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实施工作。2012年2月20日, 教育部召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部署2012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2012年6月, 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涉及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学校食堂管理、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关键环节, 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 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可见, 政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非常的关心, 但是对于处境不利的学前阶段儿童的营养状况却并未引起广泛关注。
(二) 宣传与管理力度不足
近年来, 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相继采取了一些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补助的政策。如近日, 湖南省卫生厅下发《湖南省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该项目为贫困地区6-24个月的婴幼儿, 每天免费提供1包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营养包, 以帮助改善5.5万名贫困儿童营养健康状况。但从总体而言, 由于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缺乏长远规划, 政府部门对其如何有效实施和有效管理仍处在探索阶段, 并未拿出一套成熟、科学、系统的可行性方案, 加之缺少对扶持和监管措施的有力宣传, 使得我国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仍处在不成熟的阶段。
(三) 财政投入不足
中央每年拨款160多亿元, 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我国在2011年10月26日, 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普惠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学生。然而, 对我国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实施的免费营养政策, 只有近日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发起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启动项目。该项目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 以半岁到2岁婴幼儿为目标人群, 启动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为贫困地区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 适龄儿童1天1包, 1包大约是1元钱。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投入的财政相比, 我国目前对于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所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的财政投入差距明显。
三.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策略
当前, 我国部分地区实施的免费营养项目中存在着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有必要加强免费营养政策的制度设计, 以完善其运行模式和执行体系。针对我国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的实施现状, 对我国推行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 增加财政投入
从国外经验可以得出, 充足的财政投入是保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坚实的物质基础。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 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充足丰富的资源以对他们的不良营养状况采取干预措施, 促进他们的身体发展。
(二) 规范资金运行与监管制度
作为一项普惠性政策, 建立透明、公开的资金运行与监管体系是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之一。若缺乏监管, 资金流向不明, 不仅会降低国家财政的使用绩效, 而且会降低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在我国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的制度设计中, 规范资金的运行与监管制度能为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资金运行与监管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食品成本, 而且要考虑运行管理成本,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 定期公开审计报告, 使项目运行透明、公正。
(三) 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
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 财政部划拨专项资金, 卫生部根据儿童营养需求设计并调整营养膳食方案等, 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又通力合作, 共同为我国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改善积极地做出贡献。
(四) 重视宣传科学营养知识
当前, 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面临营养不充足且不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加强对膳食营养重要性的宣传, 同时也应普及改善营养不良状况的对策等一系列的知识。如幼儿园可以定期邀请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家长开展有关营养知识的讲座;社区可以进行家访, 针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提出具体的营养改善策略等。总之, 宣传普及营养知识有利于使社会各界认识到营养对于处境不利儿童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执行的制度瓶颈 第8篇
《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发展与需求调查》结果显示, 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在校流动儿童的“超龄”现象比较严重, 6岁未上学者占6岁组流动儿童的46.9%, 13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者占相应年龄流动儿童的31.5%和10.0%。
2005年底, 北京市打工子弟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为62%, 上海市的这一比例2006年为50.7%, 武汉市2006年已达81.5%, 可能是全国最高的, 仍然有相当多的流动儿童难以进入公办学校。同时, 打工子弟初中后的教育问题也已经出现。尽管政府对流动儿童问题高度重视, 通过制定政策为保障实现流动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做了许多工作, 但不少问题仍然存在: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仍然不及全国适龄儿童少年的平均水平, 全国流动儿童中未按照要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4.8%) 高于全国儿童的相应比例 (3.3%) 。
政策的制定并不等于政策问题的解决, 从政策的规划和合法化到目标的实现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即政策的执行。政策执行是政策生命周期中的重要阶段, 只有通过有效执行, 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流动儿童问题就是因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影响执行效果的因素, 在其中制度瓶颈是最关键、影响最为深远的, 所以针对这些制度因素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将对政策的执行有很大的益处。
影响政策执行的制度瓶颈
1. 户籍制度。
(1)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 公安部没有对流动人口办理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登记, 因此各地都没有准确的数据, 使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准确判断流动少年儿童就学的需求量, 在研究对策、调整学校布局时缺乏依据。
(2) 户籍制度也导致了流动儿童升学问题。按流入地有关规定, 流动儿童小学毕业应该回老家读书, 但因为父母均在流入地, 子女不愿也难以回去读书, 面临着无法升初中的问题。高考政策规定:考生以户口所在地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没有当地户籍的流动学生不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
(3) 户籍制度还给学校对流动儿童的学籍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对于在公办学校借读的流动儿童, 尚未建立正常的学籍管理制度, 同时有些流动儿童“流动频繁”, 学籍不能随人流动, 管理很困难。
2. 教育财政体制。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 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在这种体制下, 当流动儿童随父母迁徙时, 流出地政府就不再负担其义务教育经费, 流入地政府只负责筹措本地户籍学生的教育经费, 所以流动儿童的教育陷入“尴尬境地”。
从政府的义务教育拨款来看, 中央及省政府在计算义务教育拨款时, 仅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口径, 流动儿童没有流入地户口, 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和资源, 同时流入地接收流动儿童也并不能得到中央政府的相应财力支援故积极性不高, 因此我国的教育财政制度是和户籍制度相对应的。
3.政策中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不清。 (1) 2003年的《意见》里国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各部门的相关任务, 并没有相应的经费上的承诺, 同时将经费责任下放给了下级政府。如经费的筹措:“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流动儿童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流动儿童教育工作。”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 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 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
(2) 2004年规定收费“一视同仁”但没有具体标准, 给予公立学校很大的回旋余地;同时也没有提及政策目标达不到相关责任人 (单位) 的责任追究问题。各省级政府在传达政策时, 则把责任和筹措经费的任务分配给下一级政府。基层政府在没有经费承诺和保障的情况下, 在政策的执行上可能会大打折扣。
(3) 新的《义务教育法》中“儿童就近入学”还是没有突破以户籍为主的入学原则。虽然明确了流入地政府“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责任, 但是相关的户籍管理、教育财政制度并没有进行变革, 从入学到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如何落实, 则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政府对流动儿童有义务教育的责任, 仍然需要给他们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来保证义务教育实施, 但新法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解决办法。
对策
1.户籍制度改革。
06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放宽了农民工入城落户的条件。对于流动儿童最重要的是希望二元户口制度取消后, 他们能在流入地考高中继续读书。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档案, 并加强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的横向沟通, 使案能随学生而流动。
截止到06年, 全国共有12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取消了二元户口划分。也有专家指出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 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应该在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 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户籍歧视。
2. 教育财政改革探索。
中央及省政府的义务教育拨款在计算的时候, 应以“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 中央和地方成比例划分各自的责任。同时城市和区县要有一个合理的经费分担。做教育预算的时候, 应该把流动儿童也算在内。
“两为主”的政策, 建议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 流出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拿到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转到相应的流入地。
3. 各级政府的责任。
义务教育是强制教育也是国民教育, 在旧体制无法适应社会转型的新时期, 国家必须主动担负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同时涉及公安、物价、工商、城市规划等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家不能将流动人口儿童的义务教育推给地方政府, 更不能将责任推向市场。
国家要制订流动儿童教育法, 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 关键还要引入问责制, 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或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 使流动儿童教育有法可依。
中央协调建立流出、流入地共同协作的工作制度, 即流出人口较多的省 (市) 政府与流入地政府共同出资, 创办和管理流动儿童学校。
流出、入地政府成立专门政策落实机构, 由固定负责人协调政策、组织落实, 政府在政策和财务上给予倾斜。中央、流出、入地政府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流动儿童教育。
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和管理制度, 定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保证每个流动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本文被纳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 (CAA07010)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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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寄养儿童现象及教育政策应对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寄养儿童,教育政策,城市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其中一部分孩子随父母进入城市,但是,更多的孩子没有条件随父母流动到城市,只好继续留在农村,由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照料,成为留守儿童。 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寄养儿童,正是留守儿童的一个亚群体,是指那些父母进城务工后将其转移到原籍非直系亲属家庭或其他养育机构生活的儿童,作为完全没有直系亲属陪伴的孩子,他们可能是在生活和教育中面临最多问题和难题的群体。家庭的因材施教和因人施治有利于儿童生活技能的培养,使他们的一些基本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但是由于寄养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不能与这些儿童共同生活,这会给儿童生活学习、性格培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带来种种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农村寄养儿童还面临着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质量跟不上、居住环境差等问题。
农村寄养儿童问题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县区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G县位于安徽省西北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偏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近年来寄养儿童数量不断增长,寄养儿童的成长环境不利因素凸显,其寄养儿童现象在三四线城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G县农村寄养儿童为例,阐述农村寄养儿童现象,并提出进一步的对策,为类似G县经济结构的地区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做法。
一、G县农村寄养儿童现象
为了解G县农村寄养儿童的状况,作者在2015年6月份对G县395所农村乡镇中小学学校4~9年级48373学生的状况做了问卷调查(考虑到1~3年级学生的理解能力,调查中没有包括1~3年级学生)。共回收问卷45276份有效问卷,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现阶段G县农村寄养儿童有以下几个现象。
(一)农村寄养儿童人数多,且随年级在增长
在45276名学生中(其中小学27726人,中学17550人),一共有寄养儿童5777人(其中小学2382人,中学3395人),占到总人数的12.76%,其中小学寄养儿童占比为8.59%,而初中寄养儿童占比为19.34%。实际上农村寄养儿童的人数占比更高,这可以从学生人数随着年级变化看出,学生的人数锐减。这主要是因为,除小部分辍学儿童外,余下的到城区私立学校寻求更好的教育,这部分学生其实也是农村寄养儿童。随着年级的增长,寄养儿童的人数和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初中三年级寄养儿童数量甚至达到了总人数的21.86%。 从对一些教师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随着孩子年纪增长,独立生活能力变强,更多的父母去外地打工,将孩子寄宿在学校变成寄养儿童,这种时候要特别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完成心理转变。
(二)农村寄养儿童分布分散
在395所被调查的学校中,寄养儿童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有341所,占农村中小学总数的86.3%。这些寄养儿童大多在偏远的小学校或者教学点就读,分散的就读现象既不利于为寄养儿童投入资源的有效利用, 也给学校在管理带来困难。尤其是农村教学点是适应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的教育发展而设置的以复式教学为主的小规模不完全学校,多数农村教学点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调查发现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和中心小校在寄养儿童教育上发力还不够,被调查学校中乡镇有中心学校23所,中心小学19所,其寄养儿童占比均低于平均寄养儿童占比(表1)。 主要原因是农村寄养儿童中相当一部分为超生寄养儿童,由于没有户口无法进入公办学校读书。
(三)民办学校寄养儿童中考成绩相对优异
调查发现在农村寄养儿童的教育中,民办学校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G县某学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初中,这一所学校就有1872名寄养儿童(图1最右端的点)。从该学校与其他乡镇中心校寄养儿童在2015年中考成绩看,除语文和政治科目外,寄养儿童的成绩都比其他乡镇中心校的寄养儿童优异。从该民办学校的例子来看,寄养儿童集中简化了学校对寄养儿童的管理,寄养儿童和同学之间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关系,友情的替代作用对寄养儿童的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影响。
二、G县教育政策应对策略与展望
从G县的现实情况和未来的经济发展来看,农村寄养儿童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基于这种现状,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这种情况,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进一步优化农村学校区域结构
合理规划布局,加大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力度,通过整合教育资源,让资金投入更加集中,促使学校上规模上水平的同时,也充实学校的师资力量,既能够更加有效地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又可以保证学校具备从事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人力。而且只有学校汇集更多的寄养儿童,才有可能真正重视关爱寄养儿童工作,使关爱工作开展地更深入细致,从而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帮助寄养在学校的孩子得到科学合理的引导和教育。
(二)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
调查显示,在各种寄养情况中,寄养在学校对于寄养儿童的成长相对有利,所以要更好地解决寄养儿童这一社会问题,继续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让更多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具备寄宿条件,提高寄宿制学校的覆盖率是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能够让更多寄养儿童能够就近寄宿在学校,创造相对有利的成长环境。
(三)落实帮扶措施
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尤其是对成绩相对较差的寄养儿童,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针对他们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让学优生与寄养儿童中的学困生“一对一”帮扶, 利用课余时间对他们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把学困的寄养儿童分包给课任教师,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加强关注,并将帮扶的情况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学校和班主任要实时监测帮扶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的效果。
(四)注重心理辅导
心理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心理问题也是很多其他问题的根源。由于寄养儿童群体处境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往往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因此学校要把寄养儿童的心理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寄养儿童成长心理档案,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为开展心理辅导和教育提供依据,保证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旦寄养儿童心理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偏差,确保学校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纠正。
(五)调动多方力量
学校是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主体,教师是关爱寄养儿童的依靠,但是要确保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实效,政府的重视、社会的支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家庭的配合也至关重要,所以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 形成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合力,构建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网络,让学校的关爱工作获得更多的认同,让教师的关爱工作更有价值,让关爱寄养儿童工作取得实效。
作为留守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寄养儿童的成长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劣势,但只要全社会能够真正重视寄养儿童问题,落实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各项举措,确保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效果,还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他们的劣势,规避他们成长中的风险,确保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范先佐.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政策建议[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8,(06):11-17.
[2]银平均.寄养儿童的生理心理变化及原因分析——云南安宁市草铺农村家庭寄养儿童调查报告[J].思想战线,2002,(02):117-120.
[3]范先佐,郭清扬,赵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农村教学点的建设[J].教育研究,2011,(09):34-40.
论国家政策与留守儿童现状的关系 第10篇
摘 要:2016年7月3日至17日,武汉东湖学院启航实践队赴湖北省枣阳市杨垱镇开展了以“心传递,爱无疆” 为主题的关爱留守儿童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此次的活动也入选了湖北省高校特色育人项目。实践队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十二名学生组成,在学院、共青团枣阳市委员会、杨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领导的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此次的实践活动。留守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16年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谈及留守儿童;2月中旬,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3月底,多部门决定摸底留守儿童;4月初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等等,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按部就班,紧锣密鼓的进行着,由此足见中央关爱留守儿童的决心。本文即探讨国策与留守儿童现状的关系,笔者通过参加此次的实践活动以自己的亲身体验更加深入的去了解留守儿童现状,从而进行全方位的讨论。
关键词:国家政策;留守儿童
一、引言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调节农村生产中的种种不协调,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此项文件的颁布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同时也导致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填补城镇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所导致的劳动力缺失,国家允许并鼓励农村过剩劳动力走出农村,来到城镇务工。由此大规模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镇流动,但这些农村人口由于城镇结构的特殊性在城镇只能处于社会底端,他们在经济上、精力上都无力将子女带到务工城市生活和学习,虽然有为农民工子女设立专门的学校解决其读书问题,但毕竟只有少数,并且教学条件也比较低,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只好将子女托付给家乡亲人朋友代为照看,这就催生了一个我国转型期所特有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
在人口普查数据中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在2000年约2000万,占总体儿童的8.05%,而在2010年约6000万,占总体儿童的21.88%,由此可以看到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急剧增长,农村留守儿童显然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并且关系到我国未来人口的素质质量和建立和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间断性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农村剩余劳动力继续进入到城市发展,留守儿童将源源不断的产生,留守儿童问题将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仍将存在。关注并解决留守儿童现状刻不容缓,中共中央以及各个地方单位在近年来也多方开展活动并出台了相应政策。
二、留守儿童现状
1.学习教育方面
留守儿童农村多由祖父母照料,而一般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于孩子的功课不能有直接性的帮助,并且隔代教育中祖孙两代交流上存在困难或者祖辈单方面溺爱孩子,导致祖辈关于留守儿童教育对于学校老师的依耐性较强。然而在学校里,留守儿童有很大程度上的内向心理,对于不会的功课不能积极主动的寻求老师的帮助,以及有些留守儿童性格极端,有些任课老师精力有限并且抱有偏见态度,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的条件所致,教师的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因而导致留守儿童在学习教育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关注和照顾。
2.心理健康方面
部分留守儿童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电话联系也较少,对于父母虽然有印象但是感情不深,没有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这导致他们很难感受到幸福,再加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能给予正确的关注和引导,导致这些孩子不懂得正确的宣泄自己的负面情绪,久而久之变得沉默寡言、内向、孤僻甚至厌世,在踏入社会后难以融入社会这个复杂的环境,并且这类孩子长大后为人父母往往也不懂得如何去关爱自己的孩子,导致此类问题出现延续。
3.安全管理方面
由于大多数由亲戚朋友代为照看的留守儿童家庭情况较差,暂时监护人往往需要上工,在上工期间,留守儿童一个人或与兄弟姐妹在家,可能会在玩耍中发生受伤、溺水等情况。并且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0年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所有留守儿童的3.37%,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留守儿童人口基数大,数量仍是不容小觑,这部分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上没有监护人的照顾,个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三、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
随着留守儿童群体人数迅速增长,国家对此也越来越重视,2016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面要求从省、自治区到各个下级单位,都做到建立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做到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上述的三个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措施。
在学习教育方面,《意见》中要求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维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并且做好教育资助工作,保证家庭情况不好的留守儿童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在教职工方面,要求做好培训工作,让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能力能够得到提高,使得留守儿童在学校期间能够得到与其他儿童同等的关注与关爱。
在心理健康方面,《意见》中提到让留守儿童能够有更多见到父母的机会,让父母能通过多见面、多联系的方式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学习等方面的问题,让孩子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
在安全管理方面,《意见》中表示要当地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科普类的安全知识宣传,并且做好安保工作,让留守儿童拥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没有自身安全受损的危险。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不能让孩子单独居住,避免发生危险。
国家出台这些政策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留守儿童这类群体存在根本原因是城乡贫富不均,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无法在家乡通过工作养活家人,所以才选择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所以国家除了落实好留守儿童相关政策,也要发展农村经济,让进城务工人员回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让那些留守儿童不再苦苦守候着父母的归来。
儿童保护政策 第11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留守儿童,二元结构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 但是由于很多条件的限制, 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无法将自己的儿女也带进城, 更无法为子女解决进城后需要面临的比如教育、户籍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农民工只能选择自己进城, 然后将孩子留在农村, 这就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经调查发现, 留守儿童几乎都存在着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的各种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现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1. 心理问题。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由于工作比较繁重等原因,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能回家一次, 这就使得留守儿童和父母缺乏交流, 更缺少关心和疼爱, 很多留守儿童因为长期的亲情缺失变得性格内向、自卑、甚至自闭, 加上农村教育条件有限, 老师不能及时给予心理疏导, 导致留守儿童问题越来越严重。
2. 学习问题。
留守儿童一般都是由爷爷奶奶来看护, 但是在农村很多爷爷奶奶都是文盲, 或者文化程度比较低, 根本无法辅导孩子学习。而远在城里的父母大多都把精力放在挣钱上, 无法顾及孩子的学习, 即便有心顾及, 但是由于地域、时间等限制, 无法正常辅导。再加上留守儿童都有各种心理问题, 很容易导致学习成绩越差就越不愿意学, 导致恶性循环。
3. 安全问题。
留守儿童基本都是由爷爷奶奶看护, 由于年龄及思想等原因, 他们往往认为孩子只要吃饱喝足就可以了, 经常放任孩子和别的孩子一块出去玩耍, 孩子干什么去了哪里他们都不关心, 只要是能按时回家就行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也有了网吧等游乐场所, 留守儿童极易被网络上一些东西所吸引, 误入歧途。
二、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政策性原因
1. 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 我国就开始实行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 即城乡相分离的户籍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育、就业、养老保险等城乡不同的政策。比如教育方面, 很多学校都是根据户口来“划片”, 而农民工的子女因为户口在农村, 无法和其他城里孩子一样进入学校, 享受教育, 必须要缴纳借读费等费用, 高额的教育费用, 使得农民工只能将孩子留在家里, 成为留守儿童。
2.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没能及时纳入政策议程。
农村留守儿童远居农村, 很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 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引起关注, 这期间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 很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 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问题的解决。
3. 政策执行不力。
虽然近年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 但是政策仅仅体现在文字层面上, 并未真正得到落实。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政策路径
1.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取消城乡不同的户籍制度, 改革城乡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差异, 让农民工及子女能够享受和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 逐渐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2. 切实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就地转移。
要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 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的生活质量,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就地就近转移, 既可以缓解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给城市带来的巨大压力, 也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 同时还能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
3. 加快城市化进程, 提高农民待遇。
近年来, 我国城市化进程虽然进程飞快, 但是农民工却处在一种“半城市化”状态, 虽然是生活在城市之中, 但却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待遇, 使得农民工没有归属感, 更无积极奉献的精神。因此必须改革制度, 改善其生活环境, 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制度, 使农民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更好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4. 加大财政投入, 在物质上给予农村留守儿童以保障和支持。
一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教育领域的财政投入, 给农村教育提供支持, 增加教育硬件投入, 改善学习环境, 加大师资力量的投入, 使留守儿童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要设立专项维权机构, 使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降低留守儿童沦为问题儿童的几率, 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四、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 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 才能使农民工更加积极的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使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使经济更加快速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金兰.公共政策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探析[J].特区济, 2010 (6) :153-154.
儿童保护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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