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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税收优惠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D税收优惠范文(精选9篇)

D税收优惠 第1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16年初发表《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2016年全球经济增长3.4%,2017年增长3.6%。报告认为,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各经济体增速回升但不均衡,风险目前偏向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正面临增速下滑的新现实,周期性和结构性力量将削弱其增长速度。国内外专家学者认为,通过出台应对措施、调整经济结构,新兴市场国家有望逐步走出困境,特别是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对世界经济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激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创新,以此来推动我国的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动企业创新。其中,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称之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文简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规定是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中较重要的政策,也是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政策。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以创新为导向的代表,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百年奋斗目标还有5年之际,党中央做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体现了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战略意义。本文选取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代表,研究R&D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效果的推动,为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成果

关于R&D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问题,国外学者主要是通过比较减少的政府税收收入和增加的企业研发投入来评价政策是否有效。Hall(1993)的研究表明,短期的税收价格弹性是-0.8,长期的税收价格弹性是-1.5,税收价格弹性为负说明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税收价格弹性的绝对值越大说明政策越有效。Tadahisa(2003)研究了1989~1998年间日本税收优惠对904家企业创新的影响,税收价格弹性约为-0.68,规模较大企业的税收价格弹性为-1.03,即税收优惠对规模较大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更为明显。

(二)国内研究成果

我国学者更关注R&D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的作用效果。如冯海红等(2015)发现在最优的政策力度门限区间内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有着正向激励作用。王玺等(2015)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金额每增加1单位,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增长产生的直接和间接作用效果分别为0.74单位和0.32单位。

我国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的调研,如徐晓等(2011)、夏太寿等(2012)和孙亚华(2014)分别调查的是上海和江苏省部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情况,阐明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刘丁蓉(2013)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申报享受该项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更为关心的是R&D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但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获得更多经营利润,因此本文除了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还重点研究了两项政策对企业经济绩效的作用。同时,我国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较为单一,大多是关于政策落实效果的调研,而关于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效果的定量研究很少,因此本文以研发投入和经济绩效指标为衡量依据,考察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能促进企业创新。此外,几乎没有学者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政策结合起来分析,本文将比较分析两项政策对研发投入和经济绩效的作用,以期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根据是否享受R&D优惠政策,本文把样本分为两类:处理组,即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控制组,即没有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合理评估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必须有效控制“样本选择偏误”。样本选择偏误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因样本选择的非随机性而导致得到的结论存在偏差。本文选择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该方法的基本思想在于,在评价某项政策的效果时,找到与处理组尽可能相似的控制组,这样样本选择偏误可以被有效降低。在寻找控制组过程中,仅通过一种特征(如公司规模)往往无法得到满意的配对效果,而基于多个特征进行配对时往往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PSM通过一些特殊的方法将多个特征浓缩成一个指标——倾向得分,从而使多元匹配成为可能。

(二)数据来源

本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医药产业为例,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医药制造业上市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政策的实施时间都为2008年,因此选取的时间为2008~2014年,并相应剔除信息缺失较多的企业,最终得到的样本是146家企业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根据收集到的企业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政策的情况,由此判定有121家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56家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且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也都同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

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的成功结果表现为企业增加新药品或制剂数目,或者改进药品疗效等,由此使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市场占有率等都得到提升。因此本文分别以研发强度(RDI)和企业的经济绩效作为衡量政策有效性的指标,前者RDI=研发费用/营业总收入,后者经济绩效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技术能力三个方面。其中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也是企业资金或资本增值的能力,企业R&D投入的最终目标就是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是指企业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的潜在能力。企业R&D投入就是用现在的投入谋求未来的发展,在各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公司的发展能力也是评价的重点。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创造性地提出新发明和技术改进的能力,企业的R&D投入最终会形成企业的技术资产。

2. 处理变量和协变量。

本文定义两个虚拟变量T1和T2作为处理变量(反映是否享受政策优惠的变量),当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T1=1,否则T1=0;当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T2=1,否则T2=0。PSM是根据反映企业的规模、资金状况、企业性质等方面的协变量,来选择与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相匹配的(进行对照比较)未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因此协变量要尽可能涵盖影响被解释变量和处理变量的相关变量。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见表2。

四、实证分析

本文将146家企业分为处理组和控制组,当研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处理组为121家企业,控制组为25家企业;研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处理组为56家企业,控制组为90家企业。本文选取的是PSM中的一对一近邻匹配方法,PSM回归结果见表3。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表3中,Panel A是指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PSM回归情况,Panel B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PSM回归情况。由于篇幅限制,表3只列出了回归后解释变量的平均处理效应(ATT)情况。

为了考察匹配效果是否较好地平衡了数据,本文进行了平衡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4。只有将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的标准偏差减少为不具显著性时,才能证明数据进行了较好的平衡,匹配效果好。

根据表4可以看出,无论是面板数据Panel A还是Panel B,匹配后(Matched)大多数变量的标准化偏差都大幅降低(表示通过匹配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差异减少,减幅越大代表匹配效果越好),减少至小于10%的水平,并且根据T检验的p值,大多数变量匹配前结果差异显著,匹配后大多数的结果不拒绝处理组与控制组无系统差异的假设,因此平衡性检验结果良好。

由表3、表4可知:

1.两项政策都可显著地促进企业研发强度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表3显示,Panel A和Panel B中RDI对应的T值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即RDI的ATT值都具有显著性,TAR对应的T值都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示TAR的ATT值也都具有显著性,说明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政策对企业的研发强度和技术能力都有显著性的促进作用。

2.企业所得税优惠能显著地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促进作用较弱。

由表3可知,对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ROA、NPM、ROE和OPM,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ROA、NPM和OPM的ATT值都具有显著性,ROE没有显著性,即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使企业的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和营业利润率显著增加。由表4可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OPM的ATT值具有显著性,ROA、NPM、ROE都没有显著性,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对营业利润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两项政策都可显著促进企业发展能力的增强。

对于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的RCA、TAGR、NAR和SGR,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RCA、TAGR、NAR和SGR的ATT值都具有显著性,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显著增加企业的资本积累、总资产、净资产收益和营业收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RCA、TAGR和SGR的ATT值都具有显著性,只有NAR不具显著性,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使企业的资本积累、总资产和营业收入显著增加。

4.企业所得税优惠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经济绩效的增加,但两项政策对企业发展能力的提升作用更明显。

对比Panel A和Panel B,发现无论是盈利能力还是发展能力,企业所得税优惠都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显著性指标多,即企业所得税优惠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经济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对比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发现无论是Panel A还是Panel B,两项政策在发展能力方面的显著性指标都比在盈利能力方面的多,即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这表明相比于提高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当下的盈利能力,两项政策在提高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未来发展的潜在能力方面更有效。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创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政策支持,本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医药产业为代表,对两项R&D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估。

研究结果显示: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研发强度、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技术能力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相比盈利能力,对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更明显。对比两项政策,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产生的促进效果更加明显。

(二)建议

第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强度和经济绩效的激励均行之有效,因此可以相应加大这两项政策的优惠力度,如适当提高战略性新兴企业研发费用抵免税收的比例等,增强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

第二,相比于提高企业当下的盈利能力,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发展能力即未来盈利能力的促进更为有效,说明政策具有时滞性,不能立即使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对创新的持续投入,应为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如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以缓解企业研发资金不足问题。

第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促进效果更为显著,因此政府可以重点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可以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积极性。

第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相对较少,说明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待改善,可以通过明确政策执行程序、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建立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机制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使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冯海红,曲婉,李铭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吗?[J].科学学研究,2015(5).

王玺,张嘉怡.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经济效果评价[J].财政研究,2015(1).

徐晓,李远勤.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分析--以上海市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9).

夏太寿,皮宗平,刘中正.江苏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8).

刘丁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5).

Hall B..R&D tax policy during the 1980s:success or failure[J].Tax Policy and the Economy,1993(1).

税收优惠政策 第2篇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第3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纳税人;税收法律

一、企业税收优惠的含义及种类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或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的、无偿性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配合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而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纳税人实行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资本朝着税率低的方向流动。从而达到扶持某些特殊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引导投资方向和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免税、税率差异、税收扣除、税收抵免、优惠退税和亏损抵补六种。

二、税收优惠应用的重要意义

1.應用税收优惠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利润

税收优惠对于企业而言最直接的意义就是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缴纳各种税,这些税在利润表中表现为企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会直接冲减当期的利润。税收优惠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其成本费用,增加其利润。利润是企业资产的自身增长,其反映了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的增加,说明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得到了增强。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

2.应用税收优惠能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公司要获得税收优惠,其内部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同时还要求其能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动向,并能根据这些政策及时作出反应,以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习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些都需要财务管理人员有较高的政策理解力和政策敏感性,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是一项挑战。

3.应用税收优惠能促进公司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

公司在利用税收优惠时,除了要深入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所采取的税收筹划在税收优惠范围之内,防止出现因政策理解不当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同时,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获得税务部门审批认可,未经税务部门审批通过,公司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就需要公司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以确定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所以,公司在争取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也提高了其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税务部门联系密切,提高此能力对减少两者的矛盾冲突,更好地享受税务部门的服务而言意义重大。

三、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执行时存在的问题

1.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区域差异大

全国各地在贯彻执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以环境保护水治理行业为例,其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有免征增值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10%等政策。增值税免征较为公平,基本上大部分企业均可享受,但也存在少量地方企业因地方政府在合同中强行约定,而被迫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而对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因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全国各地在实际执行时差异比较大。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就规定只有自行建造的污水处理厂可以享受此政策,从政府或他人处购买的则不可享受。至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10%,很多地方府根本就不承认,导致实际上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寥寥无几。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执行不一致,虽然短期内,执行力度小的地方政府会因减少优惠政策而增加财政收入,但从长期来看,却会削弱当地的投资吸引力,这将拉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不利于公平竞争。

2.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执行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初衷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但在实际执行时,却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我国针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便可享受该项优惠,但如果企业是从12月开始取得收入,那么其实际上第一年只享受了一个月的税收优惠待遇。此外,刚开始运行的污水处理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稳定,前期投入成本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导致以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所得税少之又少。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所以实际上该项优惠政策并没有带给纳税人很多优惠。在我国,类似这样的针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多,这对微利企业而言十分不利。国家制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想给予纳税人优惠,但却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特点,使得纳税人实际享受的优惠减少,降低了政策实行的效果。

3.税收征管随意性强,影响税法执行的严肃性

税收机关在征管税收时,往往会根据年度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稽查,如果完成了当年下达的税收任务,则倾向于令企业将当年应交未交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度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税行为管理也会相对松懈,待税收任务不能完成时,税款及滞纳金一起补征。此外,由于我国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为了实现短期目标而临时制定的,变动较快,容易受地方政府的干预,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随意性。

4.税收法规透明度不够,不便纳税人合理筹划

税收法规信息容量巨大,加上频繁出台的细则和补丁,纳税人很难准确掌握所需信息,且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分布于政府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各个部门,缺乏一部专门正针对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虽多,却比较杂乱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法律约束性差,增加了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纳税筹划的难度,给纳税人经济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纳税诚信方面也受到牵连。

四、解决对策

1.落实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体现税法公平性、严肃性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用来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往往与国家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有关,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因此,各级部门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一定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

对于落实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首先应该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监督机制,确保相应的政策能得到有效执行。可以在政策出台一段时间后进行调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享受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以及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没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应予查明原因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等级,增加政策的稳定性。变动频繁的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高,短期内看有利于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形势的变化,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过分依赖于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实现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应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等级,提高其稳定性,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后优惠政策实施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以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辅以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的透明度。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总是会随着国家经济目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为了落实政策的执行力度,使政策能更好地为目标服务,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公司能及时了解并积极响应。可以通过在网络平台公开,在发布新政策时及时举办宣传培训讲座等措施让新发布的政策得以扩散,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开原则,为税收优惠的落实提供保证。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应向多样化转变

尽管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与国外相比较起来,仍显得过于单一。早期我国为吸引外资,多采用以利润为基础直接减免税的优惠形式,这种税收优惠形式的优惠力度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获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获得的优惠力度就越大,有利于刺激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投资行为,但却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国内微利企业的发展。现今,国家形势已发生转变,吸引外资已不再是首要目标,国家的政策目标已变得多元化,相应的税收优惠形式也应由原来的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税收优惠形式应视不同的政策目标而灵活采取,以期达到最好的实施效果。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因形式采取不当而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效果。例如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因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就不高,以至于这种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额度并不大,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而其他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类的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因小微企业的微利和成長性而降低了政策原来应有的效果。所以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性应该采取更为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以考虑采取对于不足抵扣的研发费用和加速折旧直接给予现金返还和延长亏损弥补期等措施,以弥补小微企业因微利而享受不到优惠的不足,从而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多种多样,每个对象都有其特殊性。只有针对不同对象的特性采取税收优惠形式,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探索新的税收优惠形式,寻求最有利于发挥税收优惠作用的形式,以促进税收优惠形式向多样化转变。

3.建立税收优惠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管理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零乱杂散。从涉及的税种来看,基本上每一个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制订政策的部门来看,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分散,且不同优惠政策之间容易出现交叉和冲突,最重要的是缺乏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让纳税人全部掌握,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现状,并将采取措施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制订一部专门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以避免各种针对政策朝令夕改的情况,增加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税法的严肃性。同时,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协调性,有利于纳税人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王亮,李文军,李长胜.当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师,2007(08):247

[2]赵常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涉税广角,2013(01):52-53

税收优惠制度刍议 第4篇

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它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一种手段, 它是主权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 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税收上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出资方式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政策集法律、行政、经济力量于一体, 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某些政策需要如促进经济发展、吸引资金、促进科技进步等, 是为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目标服务的。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则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制定的有关税收倾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

二、税收优惠制度发展现状

从立法上看, 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是自1980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开始的。1994年, 国家为全面进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 实行重大税制改革。对流转税、财产税等税种进行了税制统一, 并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初步建立了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架构。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涵盖了已设28个税种的26个, 广泛的、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制度, 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目标, 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的积极作用。但是, 还存在以下不足:1、优惠政策条款政出多门, 缺乏统一和规范, 弱化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 这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 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 同时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2、税收优惠对象过多, 降低成效, 并且容易加剧税收优惠管理的随意性。优惠对象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乡镇企业、等等。普惠等于无惠。3、由于税收优惠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 调整过于频繁, 给税收管理和基层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不便。4、缺乏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 对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和效应大小, 以及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缺乏足够的考虑。结果是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 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 没有任何收益, 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一) 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增强税收优惠的确定性我国层出不穷的税收优惠规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相距太远。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外, 其余的一律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下级机关制定的。如果按照严格的税收优惠法定原则要求, 国务院及其下级机关制定的这些暂行条例以及其他大量条例、决定中的税收优惠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在我国坚持税收优惠法定原则, 要求我们对授权立法加以规范, 其要点如下:首先, 属于严格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不得以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立法机关也不得随意将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其次, 对于可以授权的事项, 立法机关也不得过多依赖行政机关以致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 行政机关更不可未经授权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取得的授权不可再次授权。再次, 税收授权应当由抽象的、概括的授权转为明确、具体的授权, 即必须对授权的目的、内容、及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违反授权明确性要求的授权无效。

(二) 加强税收执法的内控建设, 通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督察税收优惠制度实施, 惩戒税收违法行为, 做到依法治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 存在因不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执法活动的偏差。而这种税收执法偏差会导致税收优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效应扭曲和效率下降, 并妨碍税收优惠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比如, 在政府任期制条件下, 政府决策必然带有政治周期性。即任职初期大改革, 采用积极的税收优惠制度吸引投资, 在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相互攀比和无序竞争的现象, 导致税收优惠的泛滥和恶性竞争。任职中期小修补、任职后期平稳过渡。这种周期性必然导致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带有“周期性”的税收执法偏差。

(三) 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且多采直接优惠, 如采用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 而对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采用较少。在充分发挥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 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 从税后调节环节向税前调节环节转变。除通常采取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外, 还可在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购置抵免等环节给予优惠。鉴于此, 我国应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 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税收优惠模式要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和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两个方面的转变, 充分发挥多种优惠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

税收公平背景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分析 第5篇

一、税收公平概念分析

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 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 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后者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税收公平主义 (原则) 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2.衡量标准。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 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⑴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 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 受益多者应多纳税, 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 按照市场平等交换的观点, 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的多少相结合, 因此又称为“利益说”。受益说的确能够适用于公路使用的课税和社会保险方面, 以及城市设施的建设, 但是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产品, 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方面。⑵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 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 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结合, 因此又称为“能力说”。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 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 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加上优惠税率, 等等, 不一而足。其实这些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片面理解。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各种规定, 它的直接目的和直接效果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凡是只有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才能享受的各种鼓励性和照顾性的规定, 都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但税收优惠的范围要比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的范围广。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 税收优惠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

1.免税。所谓免税, 是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免征某种税收的全部税款的规定。

2.减税。所谓减税, 是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免征某种税收的部分税款的规定。

3.退税。所谓退税,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已经征收的税款, 部分地或全部地退还给纳税人。退税有多种情况, 如出口退税、投资退税、先征后返等。其中,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 加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而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投资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退回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等。先征后返是先按规定如数征收, 然后经一定程序退还已经征收的税款, 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4.优惠税率。所谓优惠税率, 是指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 规定一个或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 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 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

5.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

6.免征额。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免征额的, 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 仅就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7.缓交税款。所谓缓交税款, 是指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 经税务机关批准, 推迟缴纳税款的行为。缓交税款是税务机关对资金有困难的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它与减免税有很大的差别。对于纳税人来说, 减免税是绝对地少缴税款;而缓交税款则是推迟税款的缴纳, 缓解其资金周转困难, 缓交期满后必须如数缴纳全部税款。

虽然从绝对数来看, 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并没有减少, 但是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 企业因推迟税款的缴纳而节约了一笔开支或者取得了一笔收入。

8.税额扣除。所谓税额扣除,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 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

9.税项扣除。所谓税项扣除, 是指对于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产品、业务和服务,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 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 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0.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指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 税法规定, 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企业的某些特殊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所得税来说, 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使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成本费用增大, 相应地其利润就会减少, 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其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同时也会使其资金回收的速度加快。虽然从绝对数来看,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是确定的, 因而其折旧总额也是确定的, 实行加速折旧只是改变折旧额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 并不会改变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总额, 因而因折旧而少交的税金总额并不会发生变化。但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 实行加速折旧, 纳税人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 等于向税务部门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 这与缓交税款的性质是一样的。

11.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 涉及到存货计价方法问题。存货计价方法是指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在实际成本法下, 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的成本, 有些直接计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 有些先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然后转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 从而减少企业的利润, 相应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发出同样的存货, 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同, 因而对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物价比较平稳的条件下, 发出同样的存货, 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其结果差别不大因而对所得税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 物价呈上升趋势, 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其结果有很大的差别。其中, 采用后进先出法, 发出同样的存货, 其成本最高。

虽然从长期来看, 不管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的价值是不变的, 因为从长期来看所有存货最终都要发出。全部发出存货的成本必然等于全部存货进价成本;但从短期来看, 由于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发出同样的存货其成本不同, 因而会对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其中, 采用后进先出法, 发出同样的存货其成本最高, 相应地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将上升最多, 企业的利润将相应地减少最多, 因而所得税将最少, 对企业最为有利。

12.盈亏互抵。所谓盈亏互抵, 是指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 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 以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 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的规定。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这种税收优惠规定对于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扶持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的作用就更大。

13.税收饶让。所谓税收饶让, 是指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 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其在境外所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 可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 准予扣除。这项规定适用于收入来源国与我国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如果中外双方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则纳税人无法享受税收饶让优惠。有了税收饶让, 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在他国进行投资活动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可以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如果没有税收饶让, 在他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在本国合并纳税时失去, 那么纳税人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损害。

三、结论

新的清除税收优惠的举措已经又进行开来。我国这一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也无法逃避此情况。我们不能完全否认税收优惠政策, 也无法完全就把其彻底清理掉, 问题的核心在于怎样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设定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结果共同制定出符合税收基础理论又不会出现滥用情况的税收优惠策略。

参考文献

[1]江静.公共政策对企业创新支持的绩效——基于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比较分析[J].科研管理, 2011 (04) .

初探泰国税收优惠政策 第6篇

关键词:泰国,税收激励,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FDI)与一般的资本流动相比,可以对投资目的地带来更多的附加回报,因为FDI能够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其他无形财富。这是各国、各地区争夺FDI资源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发挥其后发优势,必须借助于FDI的引进。相关经验研究表明,税收政策(包括下调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是吸引外国投资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泰国政府在过去20年间采取了非常积极的引资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泰国的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0%,但根据泰国相关的引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往往能够享受低于30%的税率。

尽管近年来泰国国内存款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存款与投资之间的缺口仍然存在。虽然有效的资本形成是支撑泰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但FDI占泰国国外资本流入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的20%下降至20世纪90年代的10%。在泰铢经历了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后,FDI又逐渐成为泰国国内投资的主要来源,目前其占该国外资流入的比重达40%左右。但是,FDI的流入是不稳定的。泰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情况见表1。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泰国银行。

1 国会立法

由泰国国会通过的税法,在公司所得税和代扣税方面对外资给予了一定特殊的待遇。

1.1 公司所得税

就公司所得税来说,泰国的法定税率相对较高。但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泰国为吸引国外投资而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外国公司的实际税率远低于30%的水平。泰国吸引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概况见表2。

1.2 代扣税

泰国的外国公司需要就其红利、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曼谷国际银行(BIBF)纯粹为拓展海外信贷市场而向不在泰国国内从事商业存款或贷款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个人或公司支付的利息不需要代扣所得税。但如果BIBF是为拓展国内信贷市场而向不在泰国国内从事商业存款或贷款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个人或公司支付的利息需要按1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泰国外国公司代扣税待遇情况见表3。

资料来源:泰国财政政策办公室(2005年)。

资料来源:泰国财政政策办公室(2005年)。

2 投资委员会特批

投资委员会特批是指通过投资委员会审核和批准特殊的税收奖励。泰国是亚洲第一个引进《投资促进法》(税收和非税收鼓励措施)以吸引投资的国家。泰国于1954年颁布《投资促进法》,至今对该法已进行多次修订。泰国还根据该法设立了投资委员会(投资理事会),将其作为一个决策机构。这是为了确保和提高国内外投资的效率,使其对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投资理事会负责确定优先投资领域,确定投资机会,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决定投资的主次和先后。

投资理事会所拥有的特权不是绝对的。但是,投资理事会仍保留订立投资条件的权利(例如,决定投资者拥有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投资者国籍及其股东数量、人力资源培训和产品分配等)。投资者必须遵守该理事会的规定才能获得投资的资格。

投资理事会还公布了一批优先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制造业和农业,还包括矿产资源勘查、采矿业、服务业等。在认定资格过程中,投资理事会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投资理事会可能对希望与本国投资者合作的外国投资者设定特殊的条件。

2.1 投资地区税收奖励

目前,提高泰国城市化水平是投资理事会优先考虑的方向,因此,泰国鼓励投资者向内地投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投资理事会根据地区发展的情况设计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并将泰国划分为3个区域。

2.1.1 区域一:高度发达的地区,其中包括曼谷和周边省份(即Samut Prakarn、Samut Sakhon、Pathum Thani、Nonthaburi和Nakhon Pathom)

投资在区域一的合格项目可以得到以下税务奖励:①机械进口,若其关税率不小于10%,则可获得减免税50%;②位于工业区的企业,从其开办之日起2年内投资1 000万或以上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周转资金),且获得ISO 9000国际标准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则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免征所得税将减少1年;③进口用于加工出口的原料或基本材料,其进口税可免征1年。

2.1.2 区域二:发展中地区,包括区域一附近的12个省(即Samut Songkram、Ratchaburi、Kanchanaburi、Suphanburi、Ang Thong、Ayutthya、Saraburi、Nakhon Nayok、Chachaoengsao、Phuket、Rayong和Cholburi)

投资在区域二的合格项目可以得到以下税务奖励:①机械进口,若其关税率不小于10%,则可获得减免税50%;②位于工业区的企业,从其开办之日起2年内投资1 000万或以上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周转资金),且获得ISO 9000国际标准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则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免征所得税将减少1年;③进口用于加工出口的原料或基本材料,其进口税可免征1年。

2.1.3 区域三:余下的58个省

投资在区域三的合格项目可以得到以下税务奖励:①机械进口免除关税。②位于工业区的企业,从其开办之日起2年内投资1000万或以上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周转资金),且获得ISO 9000国际标准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则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免征所得税将减少1年。③进口用于加工出口的原料或基本材料,其进口税可免征5年。④若项目投资在较发达的40个省份之中的任何一个省份,则该项目除了可获得上述3项税收优惠外,还可以进一步获得优惠,其包括:项目投资于工业区或工业促进区,在豁免期结束后,可获得减少5年50%的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运输、电力和水的费用,自项目开始纳税之日起,可享受为期10年的双抵扣优惠等优惠措施;对于位于工业区或工业促进区以外的项目,其基础设施安装或项目建筑物,可在其开始销售之日起获得为期10年的25%净盈利扣除优惠,净利润扣除年份可由纳税人选择。同时,该项目还可继续获得正常的折旧。⑤若项目投资在欠发达的18个省份之中的任何一个省份,则该项目除了可获得上述3项税收优惠外,还可以进一步获得:豁免期结束后,还可减少5年50%的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运输、电力和水的费用,自项目开始纳税之日起,可享受为期10年的双抵扣优惠;项目的基础设施安装或项目建筑物,可在其开始销售之日起获得为期10年的25%净盈利扣除优惠,净利润扣除年份可由纳税人选择。同时,该项目还可继续获得正常的折旧等优惠措施。

2.2 投资理事会优先投资领域的税收鼓励措施

虽然,在泰国任何行业都可以申请优惠政策,但投资理事会的优先发展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直接参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行业、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针对性的行业。某些领域获准优先发展后,这些领域内的项目将得到为期8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和进口机械关税减免优惠,而无论项目所在何地。在此基础上,还可获得上述区域优惠政策。

2.3 研究和发展项目的税务奖励

研究和发展项目被确定为优先发展领域,在泰国享有充分的政策支持。

2.4 以出口为导向项目的税收激励措施

泰国的投资理事会不再实行以出口需求作为促进投资的标准。以出口为导向的来料加工出口项目,其进口原料或基本材料可获得免除进口关税的优惠。

此外,其他政府部门也针对出口商品生产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0%;对用于出口项目而进口的原材料、零件和部件也普遍免除进口关税。这些项目的投资者可向泰国的投资理事会或其他政府部门,如泰国海关和工业区管理局,申请豁免进口关税。投资者可以和海关订立进口关税返还的协议,或通过银行担保免除关税义务。位于出口加工区的项目,投资者可申请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免税。

此外,出口商还可获得金融援助,通过打包贷款的形式获得每年不超过13%的承诺折扣。其中,泰国银行以5%左右的利率提供60%的打包贷款。

2.5 附带鼓励政策

除上述鼓励措施,泰国的投资理事会还规定了额外税收和非税收鼓励措施。

2.5.1 额外的税收激励

(1)优先发展项目在免税期间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免税期过后的5年内结转和抵消其利润。

(2)优先发展项目所分配的红利可在其免税期内平摊到各期,以免除所得税。

(3)根据泰国投资理事会作出的相关规定,名誉费、版权费或其他优先发展项目所获得的权利收费,自该收入发生之日起5年内可获得免税。

2.5.2 其他非税收鼓励措施

泰国的投资理事会提供了几种非税收鼓励措施以吸引国外投资,例如准许为发展优先项目而购买土地,允许优先发展项目引进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允许外币汇款等。

2.6 投资服务和投资理事会的申请程序

D税收优惠 第7篇

就税收优惠而言, 主要指的是国家运用税收相关政策对某种特定人群减少税负负担的一种行为和措施.基于税收优惠的概念, 每个国家的释义和标准有所不同, 只要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等措施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以及减轻了特定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我们即可认为这就是一种税收优惠。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 每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理性范畴, 而税收优惠政策却给予了某些特定纳税人的纳税特权, 希望通过纳税人趋利避害的一般心理, 作用于我国某些经济领域的发展, 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 我们可以对税收优惠进行这样的定义, 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措施。税收公平指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 纳税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即都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定税负, 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就税收来说, 其实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剥夺, 纳税行为本身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强制性, 在强制性的基础上, 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公平的原则来处理纳税人之间的愤慧和不满。因此就税收公平原则来说, 实际上是附加在税收上的潜在规定, 是贯穿税收立法是始终的精神和原则。从税收优惠制度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 它们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冲突和矛盾的。税收优惠制度意指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 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进行合理的调控;但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本质是宪法性质, 它客观要求着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发生及征税人征税行为的发生都具有公平正义的特点。

二、税收公平原则下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策略

通过以上的相关论述, 我们己经了解到, 就税收优惠制度和税收公平原则之间, 在本质上是具有一定冲突的, 但是二者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那么针对这一实际, 在税收优惠制度发展过程中, 如何与税收公平原则保持一个均衡的状态, 充分发挥二者对社会经济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呢?

(一) 以保护纳税人利益为根本的核心标准

所有制度和原则的制定都比如符合社会公众的权益。在税收优惠制度发展过程中, 与税收公平原则之间的交点就是纳税人的权利。然而就社会公共利益而言, 实际上只是一种价值追求和取向,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 并没有一个标准对它进行的衡量。因此, 税收公平视角下税收优惠制度发展的当务之急, 是对这一衡量标准进行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从国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国家实际上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稳定生活及良好公共服务的整体, 在宪政国家概念的引导下, 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核心标准的内容就是国家为公民个人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 同时维持社会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 而个人则应以纳税为主要形式对这一国家服务进行交换。

(二) 财政税收收入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比例原则的有效落实

纳税人是一个整体, 在这一整体中由于个体因素之间的差异, 表现出不同的收入水平以及纳税能力.因此, 税收公平视角下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 应秉持有效的比例原则, 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纳税等级, 按照不同的财产情况落实比例等级纳税的原则.从宪法的层面来说, 税收本身是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只有通过比例分配的方式才能实现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最小伤害, 最终才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达成.在落实比例原则的过程中, 应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 应当兼顾财政税收收入与国家宏观调控:其次还应兼顾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 即应当在避免税收优惠制度的过度使用, 以免造成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最后是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关系的有效处理, 如果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 任何缺少充分正当理由的税收, 都会被视为不同平税收现象。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引导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税收优惠制度而言, 即是经济制度, 同时又是法律制度.不管是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 还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 都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因此, 税收公平视角下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 除了公共利益标准以及比例原则的有效落实之外, 还应兼顾妥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原则, 合理利用财政税收杠杆, 争取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除此之外, 税收公平视角下税收优惠制度发展的有效措施, 还应处理好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税收收入与社会调控三对关系之间的均衡性问题, 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积极促进作用, 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中国梦的实现创造必要前提和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如何处理好税收公平成为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理论重点和难题。换言之, 就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而言, 是否符合宪法公平以及正义法律的精神依然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就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而言, 这是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就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来说, 文章着重从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收公平注意之间的不同观点出发, 就其有效平衡策略及其核心标准的发展进行阐述, 希望能为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今后的顺利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收优惠制度,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刘丽君.税收和谐论[D].西南财经大学, 2008.

[2]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廖红艳.税收优惠法律限度研究[D].中南大学, 2012.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变革 第8篇

1 收入方面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新税法改变了原税法按所得免税的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改为间接优惠方式,按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只要存在税收优惠项目收入,就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不再受年限限制。

2 应纳税所得方面

2.1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税法新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例如: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开发企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再补税。国家大力鼓励企业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优惠。

2.1.1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新税法对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全面给予政策优惠,只要企业从事这些项目就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而改变原税法必须首先满足是农业龙头企业等身份方面的条件才给予此项优惠的规定。

2.1.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新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税收优惠起始时间发生重大变化,是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免税时间,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期,容易产生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避税空间,实际工作中甚至有的企业十几年尚未开始获利年度,税收征管难度因此加大。实行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另一方面也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考虑到定期优惠项目多是投资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实施条例将优惠期限从原“二免三减半”,适当延长为“三免三减半”,以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到国家税收的优惠支持。

2.1.3 技术转让所得

新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税收优惠金额大幅度调整,加大了税收优惠幅度;同时,税收优惠范围扩大,不仅局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税收优惠项目减少,取消原税法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得,只局限于“技术转让”所得。

可见,我国加大了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方面的税收支持力度。

3 税率方面

3.1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税率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变原税法的两档照顾性税率的优惠方式。原税法规定: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税率与其他企业一致,但设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

3.2 高新技术企业仍按1 5%税率

但是新税法对于何为“高新技术企业”有了全新的界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时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改变了原税法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终身不变的铁的规定,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区内;另外,新税法取消原税法“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的规定。

4 费用加计扣除

新税法保留了原税法“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方式。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并适应新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较原税法与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成良好接轨。

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税法改变了原税法税收优惠的计算方法,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将此项优惠范围扩大到安置残疾人员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

5 加速折旧

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新税法保留并统一了内外资税法加速折旧的政策并缩小了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综合考虑折旧最低年限已细分为5档,电子设备最低年限为3年,实际上已放宽了折旧年限,也是一种税收优惠。改变原税法按地区优惠的格局(东北老工业基地加速折旧优惠方法被新法这条覆盖了)。

6 设备抵免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原内资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结转抵免5年。原外资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置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40%可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结转抵免5年。新税法此项优惠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设备范围变化,新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设备目录,既包括国产设备还包括进口设备;设备用途变化,新税法不限制设备用途,原内资税法仅限于技术改造项目;新税法将抵免比例由原税法的40%改为10%;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关于当年必须有新增所得税额的规定。

总而言之,新税法税收优惠较之原税法有不可比拟的优点。它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灵活性、间接性以及程序上的简便性等等优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税收优惠下新兴企业财务战略 第9篇

一、新兴企业特点

新兴企业是指改革开放以来,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而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企业, 经过较长时间改革与调整, 新兴企业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体系。目前, 我国新兴企业主要特点:第企业的初期规模很小;短期内急速膨胀;创业资金很少或没有;毛利率较高, 找一个利润空间比较大的行业切入进去;初期的发展战略不清晰;创业者没受过现代企业管理的训练, 当然九十年代后情况有所变化;创业者的权威作用无庸置疑, 无论是在何种所有制企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创造的机遇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战略关系, 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事业建立了广泛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这促使新兴企业市场开发与运作。“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新兴企业的主要决策之一, 鼓励广大经营者参与新行业发展, 优化传统市场经济产业模式。

1. 降低税收

区域经济趋势下, 中国国内地区之间也建立了产业经济集群, 拉动了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合作关系, 促使国内经济战略集群数量日趋增多。“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 政府利用税收制度, 按预定目的, 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增加收益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 适用要求高, 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 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影响是不一样的。从国内外发展环境来说, 新兴企业是当今全球重点开发的工程项目, 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市场战略决策, 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挑战, 为本土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指导。

三、新兴企业财务战略调整措施

新兴企业涉及到市场经济多个方面, 它可能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也包括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制企业。尽管企业结构层次实现了优化转变, 但新兴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未能实现全面发展目标, 这些都影响到了财务决策实施的最终成效。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重点内容, 财会人员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原则, 开展一系列的税收预算与管理工作。

1. 内控方面

新兴企业要坚持财务管理思想, 从多个方面对新兴企业执行财务决策, 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财务部门是企业核心机构, 负责内部税收预算与执行工作, 组建一支专业、高效、全面的税收管理队伍, 可增强企业税务管理调控力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战略决策要求,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实时调整原有的内控管理体制。另一方面, 财会人员要实时掌握市场信息, 为财务决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2. 职能方面

财务战略决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协调部门职能才可实现收益最大化, 需积极调整原有的部门运作模式。以信息科技行业为例, 企业采购部、技术部、生产部等要建立统一战线, 既要协调部门成员之间的工作, 也要共同致力于税收额度控制, 协调所有部门力量以减少企业的税费成本。通过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能, 提升企业内部市场营运的战斗力, 可全面增强财务战略决策的执行力。

3. 监督方面

强化市场监督, 为财务战略提供真实信息, 指导财务部门建立科学化的战略决策, 这些都是新兴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关键。财务部门要建立针对性的监督体制, 及时发现市场潜在的风险信息, 做好财务战略决策规划工作。例如, 设定防范性的战略决策体制, 帮助财务部门解决市场风险控制等问题, 提前做好相关风险的防御与控制工作, 解决传统战略决策存在的不足。

4. 中介方面

新兴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新事物, 也是最具潜力的新型产业结构, 企业注重税收管理可以进一步体现税收政策的权威性。财务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可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财务控制方案, 减轻了企业参与财务控制的重担。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航空航天、能源开发等均属于高端科技项目, 企业可申请专业中介机构执行税收预算管理, 从专业角度控制企业项目成本投入, 全面实现技术产业效益增收。

5. 法律方面

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法律准则下执行税收管理任务, 才能广泛建立市场战略优势。这要求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 编制相对持续性的税收管理体系。新兴行业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 国家法律及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新产业发展, 但企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准则, 才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避免市场营运不当产生的风险问题。

四、结论

税收是企业经营期间应尽的法律义务, 也是总体成本投入中的一部分, 成为财务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为了避免税额超标造成的运营问题, 要实现做好各种项目活动的预算工作, 为经营者拟定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制定财务战略计划要考虑多方面内容, 不仅要挖掘国家税收政策潜在的有利条件, 也要考虑新兴企业发展实况, 进一步提升财务战略执行成效, 为企业创造更加优越的营运环境。

摘要:新兴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期经济建设的必然产物, 以新行业、新思想、新模式为指导中心,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产业结构模式, 这些都是推动国家经济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时代意义, 总结了税收优惠为企业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 提出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财务战略方案。

关键词:税收优惠,新兴企业,财务问题,策略

参考文献

[1]郭嘉琦.战略性新兴企业创新投入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3, (3)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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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劲华.关于我国ST上市公司的财务特征及预测的实证分析——以制造业为例[J].特区经济, 2013, (1)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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