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会程序范文
答辩会程序范文(精选11篇)
答辩会程序 第1篇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论文答辩一般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前一周张贴宣
传海报(海报格式见附件一);
2.由秘书宣读《准予答辩批复书》,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
(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须分发给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只允许旁听,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注意事项:
(l)硕士研究生报告论文约20分钟,不得超过30分钟;博士研究生报告论
文约30分钟,不得超过40分钟。秘书须在以下时间给予提示:硕士报告18分钟/博士报告28分钟,响一声铃;硕士报告20分钟/博士报告30分钟,响两声铃;硕士报告30分钟/博士报告40分钟,响三声铃。
(2)答辩人报告论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原因打断或终止报告的进行;
(3)委员及来宾提问时,只提问题,不对论文发表评论;
(4)研究生在准备问题时,不得翻阅图书资料,其他人不得提示;
(5)答辩会保持严肃、安静,手机一律关机或调至静音,旁听人员不得喧闹;
(6)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4.由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完成研究生课程情况、参加科研项目和
发表论文情况、学位论文题目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等;
5.由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幻灯片模板参照附件二);
6.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人当场进行回答(不另外给准备时
间),时间约10-20分钟/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
7.所有答辩人完成答辩后,答辩人及其他与会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
会议,主要议程:
(l)由秘书将已汇总的评阅人意见提交答辩委员会;
(2)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3)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同意毕业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
设立投票匣)。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得通过;
(4)讨论并通过《海南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5)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还需对是否同意在半年之后
一年内修改论文(应指出修改的内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作出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8.所有人员到场,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由秘书负责在3日内将学位论文连同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所属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答辩会程序 第2篇
(二○○○年三月一日修订)
一、系、医院或科教科、研究生所在科室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程序:
1.宣布答辩会注意事项:
1)研究生报告论文的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2)委员及来宾提问时,只提问题,不对论文发表评论。
3)研究生在准备问题时不能翻阅图书资料。其他人不得提示。4)答辩会保持严肃、安静,旁听人员不得喧闹。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论文工作情况。3.研究生报告论文,时间30分钟左右,不得超过40分钟。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欢迎来宾提问),研究生答辩(主席可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可边提问、边回答;也可在答辩委员会提问后,给研究生10分钟的准备时间后再回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
1)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对研究生作出总体评价,写出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同意毕业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设立投票匣)。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3)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还需对是否同意在半年之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应指出修改的内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作出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三、答辩结束后,由秘书负责在3日内将学位论文连同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所属系办公室或医院科教科。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第3篇
(一) 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 在庭审时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
由于《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从而导致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进行突然袭击的这种行为虽然有违诉讼平等原则, 但是在法律上任然是合法的。这种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较为常见, 国内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被告答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规范, 随意性太强, 致使其成为了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由于这种有违诉讼平等原则的现象存在, 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 因为民事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人间的争讼, 而当事人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当事人间争讼的基础。
(二) 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打答辩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是围绕着原告诉求进行答辩, 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对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在庭审的过程当中, 庭审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在庭审各项程序上有均等的机会确保其均等性。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随着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将会暴露, 里面的内容将涉及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 而这些内容被被告得知后, 被告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被告, 而被告如果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答辩要求故意的隐瞒自己的观点, 这样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就会被剥夺, 使的原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导致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
►►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 程序公正的保障依赖于答辩失权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属于司法公正, 其中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的诉讼权利、地位以及待遇。之所以说答辩失权制度能保障程序公正, 是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能够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必须在答辩期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依据进行阐述。这样就给双方创造了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
(二) 答辩失权制度是现实诉讼效率的前提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法官及时的发现真实做出合理的裁判, 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开庭次数过多而导致人力物力的过度损耗, 使得诉讼的成本得到合理的控制, 从而更好的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能提升法院的裁判质量。与此同时,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被告能够及时的提交答辩状, 这就使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焦点很容易被发现, 当事双方对诉讼的结果将会有一个估计, 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更容易的被当事双方接受,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一) 答辩失权的期限的规定
必须明确的规定答辩失权期限, 只要期限一过被告就将失去答辩权, 答辩权利行使法定要件当中必须包括答辩失权期限。虽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一百五十条, 但是这并不是严格的答辩失权期限, 因为并未有规定没有提交答辩状, 将失去答辩权。
(二) 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
一旦出现答辩失权的情况, 法院有权将答辩不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 此时法院就可以以这种自认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作为依据直接判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 可以将不答辩以及不应诉的当事人一方直接视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举证以及请求的承认, 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此同时, 答辩失权制度当中还必须对提起再审的相关条件作出限定, 一旦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由于不答辩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当事人, 不能再以《民事申诉法》当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起再诉。
(三) 答辩失权的内容
答辩失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的规定答辩行为对之后的辩论行为的拘束力, 也就是说,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 当事双方都不能推翻原来答辩内容, 应该以最初的答辩内容为依据。另一方面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必须对答辩状的内容作出形式上的要求, 例如答辩的真实理由与证据都应该在答辩状如实的写出。人民法院必须将应诉通知书与答辩通知书一起送达给被告, 而答辩通知书当中必须对答辩的内容、期限以及预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四) 答辩失权的例外
若经查明由于当时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答辩期间内进行答辩, 在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规定任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 例如:当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状时, 而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并不知情, 这时不知情的当事人任然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此外, 一些案件如涉及国家、集体以及公共利益, 即便当事人不对相关问题进行抗辩, 但是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审查。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过的答辩失权制度, 首先就答辩制度现状进行阐述, 从中发现目前答辩制度的一些漏洞, 然后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方面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最后对怎样进行合理的答辩失权制度给出了一些看法, 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 有利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摘要:答辩失权制度作为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 其具体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一审被告或者二审上诉人, 由于答辩行为未能实施而导致之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的一项制度, 目前在国内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即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答辩失权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双方主体间的公平性, 因此答辩失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答辩失权的内容、答辩失权的例外等方面简要予以阐述。
关键词:审前程序,答辩失权,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肖良平.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J].求索, 2006
论量刑答辩程序 第4篇
一、量刑答辩程序的特征
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量刑程序的运作方式是:关于量刑的事实、证据与定罪的事实、证据均在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机关出示,辩护人也可在此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之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辩论。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评议,重大疑难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就定罪量刑一并形成判决并向当事人公开宣判。这种运作方式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以及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相对于这种量刑方式,量刑答辩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对抗性三个特征。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成为刑事审判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所谓公开性是指量刑过程应当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持必要的透明度,使诉讼当事人更为充分有效地参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量刑的程序公开,量刑的理由公开和量刑的标准公开。对抗性则表现为在量刑阶段,控辩双方集中就与量刑有影响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量刑结论以经过质证的证据为基础。
二、量刑答辩程序的正当性
量刑答辩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必须符合诉讼和审判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一)量刑答辩程序符合量刑公正原则
量刑公正既包括量刑结果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
一方面,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实现量刑结果公正。比起在法庭调查中一并提出定罪和量刑证据的做法,独立的量刑答辩程序可以使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和情节集中在这一阶段呈现于裁判者面前,使得裁判者心中形成比较明晰的、有条理的印象,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情节。而控辩双方基于不同的立场会积极地搜集有关量刑的证据,这一方面可以使量刑裁判建立在更全面可靠的证据根据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控辩双方举证不足,法官对量刑情节进行庭外调查时,形成内心的预断和偏见。另一方面,量刑答辩程序符合量刑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一般认为,公正量刑程序的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量刑公开,二是量刑程序合理。而量刑答辩程序,无疑是符合这两条要求的。
(二) 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增強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
与定罪相比,量刑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或民主权利。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对量刑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定罪,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申诉、信访案件均是对量刑不服的原因。因此,量刑程序的设计要符合体现加强人权保障的理念,最主要的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河南省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之后,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审判长总要对被告人郑重的说一句“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而在以前,对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诉人不提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权就此发表意见。这是量刑答辩程序增强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鲜活实例。
(三) 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
我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具有在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既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也可能偏离法律规定,给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也必须被约束。而量刑答辩程序是一种公开的、对抗性的程序,量刑决定受制于控辩双方举证的证据和事实,而且,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量刑标准和量刑理由,这就便于社会各界对量刑的监督,从而对法官形成制约。
(四)建立量刑辩论程序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量刑辩论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充分参与,他们可以了解程序的进程、判决的结果及理由,并且可以对这种结果施加一定的影响,这样,就能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量刑决定。由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诉,防止没有意义的重复处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公众亲眼见证量刑过程,进而对量刑结论产生信服,司法的权威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树立起来。
综上所述,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实现量刑结论的实体公正,符合公正量刑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机关权威,量刑答辩程序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可以被普遍适用。
三、量刑答辩程序的制度构建
通过对我国量刑程序现状的考察和对量刑答辩程序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测:量刑答辩程序,可以成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一条路径。
(一)在立法上区分定罪与量刑,确立量刑答辩程序的相对独立地位
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做如下调整:分别情况,对于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程序中,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后开始量刑答辩程序。对于被告人做无罪答辩的,在定罪判决宣告以后,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则一审程序终结,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则另行开启量刑答辩程序。这种对于被告做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的区分更加科学,是综合考虑正当程序的要求与司法资源的限制得出的结论。
(二)细化量刑答辩的具体程序
在量刑答辩的具体程序设计上,司法机关的尝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经验。
1.量刑答辩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综合看来,在试行了量刑答辩程序的各法院,除了河南高院将量刑答辩程序限定在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外,北京、广州的一些法院都未限制量刑答辩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都会对被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产生重大影响,这远非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所能比拟,故而,量刑答辩程序应存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也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
2.量刑答辩的流程
总结各地法院的操作经验,在进入量刑答辩程序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量刑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3.量刑答辩程序中的法官的职权
法官享有的审判权可以分为三部分:庭审主持权,案件审理权,裁判权。据此,法官在量刑答辩程序中的职责主要有:宣布进入量刑答辩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就量刑发表意见,主持答辩,作出量刑决定,宣告量刑决定。在量刑答辩中,就有关事实、证据有疑问的,法官可以对控辩双方和有关证人发问,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庭外证据调查。
4.量刑答辩程序中量刑结论的作出与宣告
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5篇
2005-03-11 星期五 [大 中 小]
浙医研办通[2000]7号
各系、附属医院:
现将《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及注意事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浙江大学医学院 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000年3月2日
报: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李鲁书记,徐亮、赵金秀副书记
陈宜张院长,郑树森、余海、方平楚、方理本、姚耿东、张苏展副院长 抄: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本科生教育办公室
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年三月一日修订)
一、系、医院或科教科、研究生所在科室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程序: 1.宣布答辩会注意事项:
1)研究生报告论文的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2)委员及来宾提问时,只提问题,不对论文发表评论。3)研究生在准备问题时不能翻阅图书资料。其他人不得提示。4)答辩会保持严肃、安静,旁听人员不得喧闹。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论文工作情况。3.研究生报告论文,时间30分钟左右,不得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欢迎来宾提问),研究生答辩(主席可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可边提问、边回答;也可在答辩委员会提问后,给研究生10分钟的准备时间后再回答)。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 1)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对研究生作出总体评价,写出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同意毕业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设立投票匣)。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3)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还需对是否同意在半年之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应指出修改的内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议。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作出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答辩会程序 第6篇
为有效促进我校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确保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做进一步规范,答辩会具体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答辩程序和规则;
2.由导师(导师未参加答辩的可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习经历、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
3.由答辩人报告毕业(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30~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暂时休会(答辩人和与会者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工作会议:(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汇总的同行专家对毕业(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2)答辩委员会对毕业(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3)答辩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4)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6.答辩会复会:答辩人和与会者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宣读决议书;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论文答辩程序 第7篇
党校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是党校教学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党校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组织工作主要有:拟订毕业论文评审标准、对学员的毕业论文进行审定,组织答辩委员会,布置答辩会场等。
1.三院党校根据集团党校毕业论文评审要求,结合三院党校教学实际,制定了三院党校毕业论文撰写与评定办法以及论文评审标准等系列文件,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工作。
2.党校在教学过程中就非常重视学员论文写作的指导,除制定《如何撰写党校论文》供学员学习以外,还聘请中央党校教授专门开设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同时党校还实行论文全程指导,在毕业论文的定题、写作提纲、初稿和定稿几个方面进行指导,每篇毕业论文一般指导3次,即定题和写作提纲、初稿、定稿。并督促学员按计划进度撰写毕业论文,认真思考,保证质量。
3.组织论文答辩评审委员会是审查和公正评价毕业论文、评定毕业论文成绩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校论文答辩评审委员会由党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一般为集团、三院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评审经验的专家和领导组成,从中确定一位主任委员,负责答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工作。
4.毕业论文答辩会场地的布置会影响论文答辩会的气氛和答辩者的情绪,进而影响到答辩会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党校重视答辩会
答辩会程序 第8篇
一、如何设立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二审量刑程序没有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现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死刑二审量刑的法定程序可以遵循。如何设立量刑答辩程序、特别是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从地方司法机关到中央司法机关都积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实践中进行摸索。2009年4月,河南省检、法两院与司法厅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5月,云南省检、法两院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决定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今年6月4日,河南省首例死刑二审案件量刑答辩庭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把法庭辩论阶段分为对犯罪事实、定罪的辩论和对量刑的辩论两个部分。从庭审的效果看,这次在死刑二审案件审理中尝试量刑答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结合河南实践和各地模式,认为设立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死刑二审庭审量刑答辩程序指死刑二审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上诉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以及具体应当判处何种刑罚进行专门辩论的诉讼活动。设立该程序的出发点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促使二审裁判更加公开、公正。所有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但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和合议庭认为其他不宜施行量刑答辩的不实行量刑答辩。其次死刑二审庭审量刑答辩放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辨双方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答辩环节。庭审量刑辩论过程中,控辨双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对一审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和看法,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具体量刑建议或请求,并阐明理由。答辩的顺序一般先是由控方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相关罪名的法定量刑范围和上诉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量刑情节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三是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上诉人基本情况、刑法分则关于该上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幅度、上诉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上诉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并列明相应证据和理由。上诉人犯有数罪的,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共同犯罪案件,根据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上诉人进行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影响量刑的因素,评估量刑情节时,遵循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案中情节优于案外情节。案中存在多个同向或法定量刑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应当得到实际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四是辩方针对控方量刑建议进行答辩,向法庭提出所有有利于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对控方提交的不利于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加以反驳和辩论,同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上述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辩论,必要时可以进行二轮答辩。五是控辨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充分重视量刑答辩程序中控辨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请求,并将其作为合议庭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进行论述。[2]
二、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的证据范围和重点
死刑二审的量刑答辩程序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方可以提供一切与量刑有关的证据。笔者认为量刑证据包括自首、立功、品格、有无前科、平常表现、社会评价、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犯罪目的和动机、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宽恕、犯罪后表现、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有无犯罪记录、甚至包括引起媒体关注度和社会恐慌程度等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与定罪无关的证据、会引起法官偏见的证据在定罪程序中被禁止提出,但应当允许在量刑程序中提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定罪阶段被排除的信息资料,如传闻或歧视的证据可能在量刑阶段被采用,品格证据也构成了量刑酌定因素的主要内容。[3]检察机关在拿出具体量刑建议时,要准确把握“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认真审查与量刑有关的任何事实和证据。辩护方可以根据控方指控内容,从自己角度阐述有利于从轻量刑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把答辩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成立自首和立功
自首和立功是死刑二审量刑中较常见的两种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也是控辨双方容易产生分歧的情节。
检察机关在认定自首时应当注意:一是自动投案。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案主体四方面来把握。二是如实供述。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同时要注意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检察机关在量刑答辩时要注意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对于犯罪事实、犯罪人未被发现时的自首,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其他情形的自首,在综合分析后要看从重因素和从轻因素哪方面更突出一些,对于从重因素突出的,可以依法提出适用死刑的意见,对从轻因素更突出的,则应依法体现从宽。对于具有累犯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要从严掌握自首情节。反之,对于没有犯罪劣迹记录的人实施的突发性犯罪,具有一定的自首特征,即使自首不成立,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原则上也可从宽。
立功主要有两种情形,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和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除此之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情形也应视为立功。检察机关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人是否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主要看立功效果如何、能否将功赎罪。如果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赎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毒品犯罪中的毒枭一般掌握较多的犯罪线索,有的为了为逃避法律制裁事先留有后路,他们检举揭发与其犯罪有关联的人或事即使构成重大立功,从轻处罚也应从严掌握。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客观上对打击犯罪有利,这种情形虽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但也可酌情从宽处罚。而對于被告人亲属采取严重违反监规甚至通过行贿帮助或串通被告人立功的,则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被害人过错的情况多种多样,对死刑二审的量刑影响应有所区别。被害人过错分类很多,按严重程度可分为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比一般过错大;按性质可分为为法律上的过错、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这三种过错对死刑二审量刑的影响应依次减少。在死刑案件的被害人过错认定上应当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加严格。在量刑答辩的过程中要区分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只有当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严重地侵害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影响对死刑二审被告的量刑。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上诉人犯罪行为的主观原因、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犯罪行为完全是由上诉人的主观恶性所致,对上诉人量刑时,一般不应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过错责任明显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就要注意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不建议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清双方过错的大小,并结合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各种情节综合考虑。可以说,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直接影响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对其处罚也应随之减轻。笔者认为立法上可以把被害人过错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害人法律上有重大过错、严重暴力侵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成为法定量刑情节。对违背伦理道德的一般过错或违反习惯的一般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实践中,当事人和解确实对死刑二审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特别是当二审检察员和法官的意见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左右摇摆时,如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更能坚定二审承办人改判死缓的信心。而经济赔偿是否到位很大程度决定着当事人和解能否达成,从而在社会上容易造成“赔钱免刑”或“拿钱赎刑”的印象。以金钱为媒介的正义出让,并非人人都能承受,有能力用金钱“消化”罪行的人只能是一部分人。因缺乏金钱能力无法进行适度赔偿以求得刑事和解,从而无法避免牢狱之灾的人会因此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演变为对司法机关和国家政权的对立。[4]因此死刑案件应当严格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把握五条:一是必须是有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案件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二是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真诚认罪悔过、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三是必须是被害方已经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要求或同意对其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四是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五是必须是不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双方是否出于自愿;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背社会公德。要坚决防止调解后一味从宽、以钱赎刑等不严格执法的情况。[5]目前情况下,当事人和解对量刑的影响无法用数学公式来描述,死刑二审程序中如何把握当事人和解对量刑的影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也很难把握的工作。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善于通过和解处理化解矛盾,又要防止突破法律一味地去搞和解,或把和解作为不依法办案的“遮羞布”。控辨双方可以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辩论,证明己方提出的观点或反驳对方意见,使法官充分了解各种量刑证据,确保正确适用死刑,维护稳定团结的良好环境。
三、探讨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建立死刑二审庭审量刑答辩程序是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审理中,量刑答辩程序不仅有助于查明案情,激发法官量刑潜力;而且可实现控、辩、审三方平衡,防止权利的独断专行和量刑环节的腐败,为同案不同罚等司法不公现象增设了一道新防线。同时也应当看到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也对检方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在探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把握死刑法律政策
“保留死刑,依法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是由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在提出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过程中,要正确认识保留死刑和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关系,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通过量刑答辩工作把被告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拿到法庭上展开充分的辩论,落实好检察环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高死刑二审量刑的透明度,切实加大对死刑二审量刑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理性追求量刑精确化
死刑二审庭审量刑是社会科学,不是精确的自然科学。量刑在每个个案中都表现出不同的考虑因素,有些因素需要法官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设立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很难做到绝对精确。对量刑精确化的追求必须把握合理的度,有学者和司法实务者对数学量刑方法、电脑量刑方法进行长期研究,过于精细的量刑不但不现实,还可能带来相反的后果。考虑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可以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死刑二审量刑实施细则。《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试行)》[6]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7]为我国死刑二审量刑精确化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思路。设立和完善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有必要考虑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法官们量刑思维的差异性,认真研究法官的量刑思维规律,使之早日转化相对具体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既不能过于机械,也不能过于宽松;过于机械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过于宽松容易造成权利滥用,要适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死刑二审量刑标准的制定上可以模仿《刑法》制定方式,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概括性的规定死刑二审案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一般条件,分则可根据不同罪名并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予以细化。
(三)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死刑案件多发生在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体中,被害方家属受中国传统而又朴素的杀人偿命思想影响,要求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情绪一般很强烈。不少被害方家属不能理解“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不能接受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更不能接受提出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庭上恰当表述量刑建议,并不引起被害方家属不满是个难题。实践中有一种较好的做法,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为避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产生对抗情绪,出庭检察员可表述为提请法庭依法判决;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直截了当地提请法庭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样检察机关既能明白的向法庭表明自己的量刑意见,又能够避免与被害方家属的正面冲突。检察机关在死刑二审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前,要注意做好给被害方家属释法析理的工作,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根本上做通被害方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到办理一案稳定一片,最大可能地瓦解、消除和减少社会对立,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四)充分发挥控制死刑的功能
控制死刑是设立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的重要功能。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20多个国家虽在立法上保留死刑,但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已10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美国、日本等国家虽然执行死刑,但每年不过十几个,印度也只有几十个。在我国设立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与国际社会减少和控制死刑的趋势一致。我国刑罚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死刑是刑罚的一种,其适用应当体现刑罚的功能。判断上诉人是否适用死刑,就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否很深、人身危险性是否很大、有无再犯可能性的过程。在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的过程中,要认识到判处上诉人死刑不是刑罚的目的,而是消除再犯危险性的必要选择,要判断对上诉人判处死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及能否起到警示和震慑潜在犯罪人的作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对死刑的控制作用。
综上所述,没有科学量刑程序的状态下,死刑二审量刑在追求正义时可能会滑向缺乏理性的裁判,导致死刑二审诉讼的纠错功能和保障功能受损。完善死刑二审量刑答辩程序无疑能够强化死刑二审程序的把关作用,具有纠偏扶正、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在当前经济形势遇到暂时困难,利益诉求的日益多样和社会成员心态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办理死刑二审业务的检察官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支持与正确引导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改革。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观点或有偏颇,不当之处还有待各位专家学者批评和斧正。
注释:
[1]胡常龙:《论程序正义视域中死刑案件二审开庭问题》,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
[3]程进飞:《美国死刑量刑程序对我国的启示》,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4]2007年4月贺恒扬副检察长在河南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5]2008年3月贺恒扬副检察长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重(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座谈会上讲话。
[6]沪高法[2005]83号《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则(试行)》。
党员答辩会议程序 第9篇
会议开始之前:
1.审核各位申请人的资料(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审核表、答辩表格)
2.安排写字、照相、会议记录
3.请各位到会人员就做,老师、正式党员、转正申请人、预备党员等依次
4.对支部成员进行点名。
会议开始: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大会,首先介绍一下参加本次转正大会的老师有************、学生党支部书记王老师、本次转正的同学有21位,分别为*****下面我讲一下转正程序:
转正程序如下:
第一、预备党员汇报情况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支部组织委员介绍支委会意见;(**同学自2010年6月15日发展为预备
党员以来,表现出思想上进,积极主动,工作认真,团结周围同学,积极参加支部活动以及工作,提请支部大会按期考虑**同学的转正问题)。
第三、到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正式党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第四、到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
第六、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原纺织轻工学院学生党支部,应到会正式党员**名,实到**名,一致同意***同学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七、申请人进行表态。
会议结束:今天转正答辩会到此结束,申请人同学请留下,其余同学请有序退场。
答辩会要求:
第一、对转正申请人的要求:
1.要求申请人在宣读转正申请书时,限时2分钟;
2.会议结束后申请人不要离开,需要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表格和预备党员审核。
3.成为正式党员以后立即有权进行举手表决,请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对正式党员的要求:
1.请积极主动地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提出问题。
第三、对到会所有人员的要求
毕业论文答辩程序 第10篇
1.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程序及要求。
2.学生自述:自我介绍、毕业论文题目、选题背景、主要观点、人员分工、研究过程、研究方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10分钟)
3.提问、答辩20分钟,其中提问不得少于2个问题。
一、自我介绍
二、毕业设计题目:
三、选题背景
四、主要观点
五、人员分工
六、研究过程(时间、步骤、阶段成果)
七、研究方法
八、理论意义:
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11篇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⑴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⑵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⑶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特别提示:
1、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纸不够用时,第二页复印或网上下载都有效。
范文网【】
2、请到会的答辩委员在论文扉页上签名。
3、请主席在有关表格上签名。
4、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表》、表决票、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并交所在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答辩会表决票由各单位主管研究生部门保存(三年后自行处理),其它材料统一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没有通过授学位的人员的上述材料由有学院、医院保存(三年后自行处理)。
外语学院学位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1.申请人把事先准备好的有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的学位论文扉页1份交给答辩秘书,答辩过后立即向秘书取回扉页。
2.申请人答辩后至少复印6份有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的扉页,扉页复印件用于装订最后上交版本的6本论文,扉页原件上交学院211室存入个人档案袋。
3.申请人个人陈述时间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约10-15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约20-4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需提供ppT演示。
4.采用即问即答方式,通常答辩委员会成员所提的问题与申请人的研究有关,尤其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缺点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用外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如用外文撰写,则用外文答辩,如用中文撰写,则用中文答辩。
5.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同学,在1周内来学院把《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的信息输入学位系统。
6.答辩秘书通常在申请人入场答辩时就把申请人交给他的论文扉页交给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申请人答辩结束离场时当场把签了名的扉页还给申请人。
7.答辩秘书要在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前或离场前请他们在《学位论文答辩表》的有关栏目上签名,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论文答辩决议”处签名。
8、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在1-2天内将整理好的《学位论文答辩表》、《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交到学院研究生工作部。
答辩会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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