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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精选6篇)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第1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1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

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一、本解释一至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第3篇

目前, 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累计发布了18项资产评估准则, 包括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评估指南和6项指导意见, 基本构成了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该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两部分, 其中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 从评估师行为、业务流程、不同资产类型、不同经济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通常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部分, 更具指导性;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评估业务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更具针对性;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更具灵活性。

美国资产评估准则由定义、导言、规则、准则和准则条文以及评估准则说明五部分构成。规则分为职业道德规则、职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管辖除外规则。准则和准则条文包括10部分准则, 分别为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不动产评估咨询、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批量评估和报告、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报告、企业价值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准则说明也包含10部分的内容, 依次为评估复核评估准则条文注释的细化说明、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职业道德条款的保密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市场的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对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中特定条件的背离许可、报告的电子传递、明确其用途和预期使用者、在涉及联邦权益的交易中投保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所使用的业务。可见,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与美国评估准则体系相比, 层次更加清晰, 逻辑更加严密, 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具体内容的比较

(一) 基本准则的比较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 是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中所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也是各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基本准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体系中独有的一大特点, 目前在各国评估准则及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未出现类似的基本准则, 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将各类资产评估共同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美国资产评估准则虽然不存在基本准则部分, 但其准则的第三部分包括四项规则, 这些内容在我国基本准则中均已述及。

(二) 职业道德准则的比较

在我国, 职业道德准则与业务准则同等重要, 为此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并列安排。而在美国, 职业道德准则属于规则中的一部分。我国职业道德准则可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从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职业道德规则由行为、管理、保密和工作记录保存四部分组成。专业胜任能力单独作为规则的一部分, 与职业道德规则并列。

(三) 具体准则的比较

在我国, 具体准则包括程序性准则和实体性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准则涵盖了一项评估业务的全过程, 也引出了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其他程序性准则。

1. 程序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准则是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评估业务均应遵守的评估程序基本要求, 各专业性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结合各种资产类型、评估目的等特点, 提出了细化和特殊的要求。我国程序性准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准则, 对评估程序做出了基本的规范, 但一直缺乏明确的评估程序规范对评估程序的履行进行具体指导。现有的评估法规仅在评估基本准则和相关准则中对评估程序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相对评估实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并未单独设立评估程序准则, 但并不表明美国评估准则不重视对评估程序的规范。相反, 在其评估准则的各项具体评估准则中, 大篇幅地对评估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规范。例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不动产、动产、企业价值与无形资产等准则中均大量涉及了对评估程序的规范与要求等内容。由此可见, 美国评估界高度重视评估程序这一问题, 只是把对评估程序的要求分散表述于各具体评估准则之中。

2. 报告准则。

由于资产评估报告是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总结, 是对资产评估业务完成与否和完成质量优劣的一项证明, 因此资产评估行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十分重视。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具体业务准则按资产类型制定, 准则中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有相应要求。报告准则属于程序性准则, 单独对其进行了制定。因此, 理解和执行评估报告准则, 应结合其他具体业务准则中的披露要求完成。美国评估准则中将不同业务类型和评估报告分别制定并一一对应, 充分体现了其综合性。

3. 业务约定书准则。

业务约定书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我国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 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 单独设立了业务约定书准则。美国并未单独设立业务约定书准则, 而是在其评估准则中的规则部分对业务约定进行了详细的陈述。

4. 工作底稿准则。

工作底稿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形成的, 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 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国内外评估行业均十分重视工作底稿的相关行为规范, 但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为强化评估质量, 提升执业水平, 防范执业风险, 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执业行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建设思路的基础上, 根据准则体系的规划和评估执业要求, 专门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准则, 处于我国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 属于具体准则的程序性准则。我国多采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工作底稿编制和管理行为予以规范。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将编制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 对评估师在工作底稿中应当记录的内容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等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 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根据中评协[2011]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第6篇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崔劲 主要内容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 程序准则相关问题分析

与《操作规范意见》的比较与说明 程序准则讲解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

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包括八项内容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签订业务约定书 编制评估计划 现场调查 收集评估资料 评定估算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工作底稿归档 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评估行业缺乏对评估程序的研究与规范 评估实践发展对规范程序提出更高要求

评估准则有利于法律责任的界定(行业进入高法律风险阶段)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质量的基础保证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制定基础 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程序的规范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1)《操作规范意见》

第三章“资产评估操作程序”中对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操作程序规定了15项。

《程序准则》

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有关内容进行了归纳,例如将第5项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搜集准备资料,第6项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第7项检测鉴定资产的相关内容归纳为“现场调查程序”。增加“收集评估资料程序”,将第8项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第9项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合并为“评估估算程序”。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操作规范意见》

第25条: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程序准则》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第十八条 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续)《程序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3)《操作规范意见》

第22条 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程序准则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提示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4)程序准则增加了风险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准则内容介绍 程序准则 共四章33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5-10条)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11-32条)第四章 附则(33条)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讲解: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讲解: 所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按照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本准则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

讲解: 基本评估程序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一项完整评估业务时应该履行的主要重点工作步骤及要求,针对每一基本程序还应有具体的实施安排或步骤,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的不同,在制定评估计划时落实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评估步骤可按照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方法分别确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

讲解: 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

2.如果重大限制将对报告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当委托方明知限制无法排除而又拒绝接受明确充分披露下的评估结论,或评估师认为即使进行充分披露也将影响报告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出终止评估业务的要求,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讲解: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这就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引导相关协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有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为规避风险、规范执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评定估算等工作程序与工作步骤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收集评估依据,形成工作底稿。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委托协议书相关内容;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讲解: 理解在评估前期明确价值类型的作用

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

价值类型制约评估方法的选择

明确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

具体按价值类型准则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讲解: 1.评估项目风险。一般业务风险主要有来自委托方的风险,来自产权持有者(资产占有方)的风险,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评估报告使用中的风险等等。

2.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本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判断是否有来自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3.判断项目是否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履行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讲解: 评估计划一般在项目开展前编制,为保证各种资源最有效的配置并合理利用,需要对未来可能进行的所有主要评估工作进行规划,依照评估工作程序的要求对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规划,具体对评估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专业人员、时间、重点关注的事项等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讲解: 现场调查是对评估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获得被评估对象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通过询问、核对、勘查、函证等方式进行的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

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讲解: 由于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或组织,产权持有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委托方也有义务督促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关资料。产权持有者应该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填写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需要盖章确认的资料一般为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明细表、有关证明材料等。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讲解: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施抽查方法,是从评估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有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讲解: 收集评估资料主要是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定估算需要的评估相关资料。评估工作资料是评估师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时的必备资料,与现场调查所收集的的相关资料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进一步了解获取与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市场调查资料、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或文件等,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讲解: 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指对资产信息资料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识别。信息资料本身的可靠性可通过参考其他来源查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各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讲解: 1.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所处状态以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2.评估方法选择应与评估对象的类型、现实状态等相适应。3.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应当与占有资料的情况相适应。

4.选取评估方法包括选择评估技术思路、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方法以及选择技术经济参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各种方法产生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讲解:(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正确地对一种评估方法下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资料的全面性、客观性及适时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及适时性,计算公式的正确性,计算表格链接的正确性等进行分析;2.将评估结论再次核实是否与明确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相适应。进行相关增减值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如果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不仅要确保满足各种评估方法适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还要对各种评估方法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讲解: 1.评估报告出具前应该进行内部复核

2.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3.提交报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精选6篇)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第1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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