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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精选6篇)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1篇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配偶、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父母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申报住房保障且一并计算了住房面积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

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财产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认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转移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1人户超过6万元,多人户(2人及以上)超过12万元的。

(五)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凭公安部门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困难证明,然后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书面申请,同一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家庭在提交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时,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发给《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书》、《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近六个月收入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应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认真阅读、理解并按要求签具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验,确认为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签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对经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要加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上述职能部门与民政部门专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认定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不再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二十八条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资料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区民政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街道(乡镇)或社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收入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帮助城乡低收入群众申请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按照委托权限承担有关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农村工作、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财产性收入(各类资产完税后的收益)、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各种安置费扣除依法不计入部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为基准,分别按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通州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认定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本数)拥有超过120平方米的非普通商品住房;

(三)城市、农村家庭成员平均拥有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分别在当地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一)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

(三)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县域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四)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五)经县(市、区)民政局认定,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审查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核实,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县(市、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为符合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认定证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将变动情况通报给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借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的,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3篇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2004年以来,镇海区制定并实施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解困房为重点的第一轮住房保障工作,对低收入居民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不同层面的政策保障。2007年6月,针对低收入居民的住房状况,以扩大保障面,提高保障力度,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选择为重点,制定了新一轮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和《镇海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将城镇居民中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所有家庭均纳入了不同层面的住房保障。到目前位置,全区共有1134户次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推出了6批共1000余套房源,有502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房。57户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解困房申购条件,已全部住进了新居。830户次的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总计发放廉租补贴165多万元(截止2008年底)。

二、新一轮住房保障政策基本做法。

(一)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制定保障政策

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建设、房管、财政、民政、总工会、监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组成。为掌握全区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城镇住房状况普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全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数据做了初步统计,到2007年底,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共有778户,其中人均住房面积0-12平方米的300户(含无房户80户),12-18平方米的478户。在此基础上,我们认真总结了前几年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充分征求街道(镇)、社区和区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了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住房和扩大廉租住房两个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6月18日以区政府文件印发。我区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市政策一致,但新的廉租住房政策主要是扩面,保障对象从原来的最低收入家庭(即三证持有家庭),转变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控制线为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2007年为9000元/年),高于市三区廉租房申报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2007年约6000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为:1-2人户6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在超过面积控制标准5平方米内,仍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销售基准价格全区统一为2550元/平方米。廉租住房政策中,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扶助证的家庭实行较高标准补贴,三人户无房家庭,每月可补贴660元;一般标准的三人户无房家庭,每月可补贴404元,基本上可在当地租到合适的住房。解困房仍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以当年房改综合价购买。

(三)是各项保障政策之间做到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如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同时又符合扩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暂时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先享受政府的廉租住房补贴,在具备购买能力时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交付4个月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让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政策也更为人性化。

(四)专门建造了一个1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小区

2005年上半年,区政府在蛟川街道中一村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委托专业房地产代建,专门建造一个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金丰阳光”经济适用房小区,共有住宅1268套。该小区建筑精美,配套齐全,套型设计合理。该于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07年2月竣工交付。同时,为解决该小区出行难的问题,我们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公交线路,开通了341路、376路公交车,方便了今后入住群众的生活。

三、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

安居才能乐业,在商品住宅价格逐年攀升的过程中,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解难创优、关注民生、共同奔小康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也是我们改善自身形象、提升自身价值的重要载体。

(二)制定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的保障政策,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先决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既是相对的,又是动态的,我们要根据低收入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保障政策,让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居民,通过改善居住条件,让所有城镇居民在共建中共享。

(三)落实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关键所在

“金丰阳光”经济适用房小区建成后,改变了原来保障房源只能在拆迁安置房中调剂被动局面,目前该小区还有967套住宅,可以用作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或人才限价房房源。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和解困房差额资金都由区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收益或一般财政预算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过程,是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一环

新一轮保障政策在媒体公布后,我们马上开展了具体的实施工作。经过三轮审核、两次公示,确定保障家庭。一批房源推出后,公开报名,再根据报名家庭的数量,以1:1.1的比例确定房源数量, 在公证、监察部门、街道社区代表和申报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摇号,对摇号结果再进行公示,最后凭准购证顺序号向房地产公司选购住房。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到目前为止没有群众对此项工作的操作过程提出异议。

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施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稳定。让地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做到“应保尽保”是长期和动态的工作任务,我们的目标是,如果还有一户低收入的家庭还没有解决住房困难,说明我们的工作没有作好。在商品房价格难以实质性下降的现实情况下,要将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体,让他们更多地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我区已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20082010年三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的实施计划,部分工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四、确立未来基本保障目标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1000户次,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含人才现价房)10万平方米,解决400户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和300户优秀人才的住房困难,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再投入5000万元资金,综合改造老小区12个,约33万平方米,新开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房50万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集居比例达到50%。并适时开展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和保障政策调研工作。

住房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把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一步步地努力,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广大群众不仅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要求,还能实现“居者优其屋”的愿望。我们要根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镇海的总体要求,将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做细、做实,惠及更多的老百姓。

摘要:住房保障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基本途径。本文在对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政策及基本做法及体会进行了阐述分析, 并提出了今后我区三年工作的基本保障目标。

关键词: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泓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探讨[J].城市开发, 2000, (11) .

[2]、董藩.住房保障亟须纳入法制管理[N].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7-01-22.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4篇

针对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中居民收入状况难把握,住房面积难界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比例低等问题,10月8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完善认定程序和办法,在划定各类收入线时,应考虑不同房型保障的群体比例,保证建设、运营阶段资金平衡。

在收入状况方面,以个人(家庭)申报为基本依据。低收入家庭应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暂不能够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对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

户进行调查登记。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名下无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在本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按照无房户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对于居住面积稍超住房困难标准但不成套的,可以认定住房困难户。新就业职工,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照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统计范畴,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进行审核登记。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5篇

金民〔2012〕38号

关于印发《金湖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出台《金湖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希各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金湖县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金湖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为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规程,确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使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有章可依、按章办事。特制定《金湖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县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核算

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核算按照《金湖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金民〔2011〕52号、金财社〔2011〕10号)执行。

三、认定审批程序

户主向镇民政书面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同时提供如下材料: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病残证明、就(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居(村)委会受镇民政委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每户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镇民政审核。镇民政对居(村)委会报送的材料每季度组织一次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次季度10日前对经镇民政审核上报的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家庭,委托居(村)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日。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

四、责任追究

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由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将相关记录登入有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提供给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村(居)委会、镇民政办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镇民政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民政局主要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

五、附则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2、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低保边缘家庭调查认定书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总人口 家庭成员情况介绍 村(居)调查情况:

1、种植业,亩;年纯收入 元;

2、养殖业,亩(只、头);年纯收入 元;

3、经营项目,年纯收入 元;

4、家庭成员务工就业情况(逐人填报):

姓名 务工城市,工种,年收入 元; 姓名 务工城市,工种,年收入 元; 姓名 务工城市,工种,年收入 元;

5、赡(抚)养人情况介绍: 赡(抚)养收入 元/年。

6、其他收入来源:项目,年收入 元。

7、家庭住房及财产情况

8、家庭成员病残情况

年收入合计 元,年人均收入 元。

村(居)调查情况已看,全部属实,本人保证未隐瞒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申请人(户主签字)

村(居)调查意见: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调查人(两人以上签字):(村、居盖章)

镇民政核查认定意见:经审核,该户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同意上报。

助理(签字)会计(签字)(镇民政盖章)

县民政局意见:经审查,该户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6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经2006年8月28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规定,结合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

孝感市城区人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城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具体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由相关部门测定后公布。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与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媒体上公布,或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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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随能力相适应。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孝感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本市城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户口本、低保金领取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等资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街道办事处)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属孝南辖区报送区房改部门,属开发区辖区报送开发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排队轮候。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九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可根据居住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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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孝感市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及物业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住房;

(三)腾空的共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面向符合当年廉租住房条件的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筹集廉租住房的,由市、区两级参照低保资金的分摊比例执行,应当依法给予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等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对象等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调整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担的廉租住房,终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转让、转租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再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者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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