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精选10篇)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第1篇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书
兰考县住建局:
兰考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旋城”小区排水项目,位于开兰大道以北,济阳大道(106国道)以西交汇处,总占地面积112141平方米,一期工程占地面积30403平方米,小区一期自来水日平均用水量 175 立方米,每日最大排水量 157.5 立方米,需要排入市政管网,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提交资料附后。
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兰考义杰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第2篇
自1999年底,我单位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规,负责全市(高开区、民营科技园区除外)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为行政主管部门。
一、排水许可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共办理排水许可证363份;临时排水许可证119份(2007年3月1日新《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作废,其中证件到期未办理延期或换证的45户,破(停)产、搬迁、开发的62户。在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中,共查处超标排水、无证排水等违规排水行为235次;检查新建项目95家,监督排水户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户;配合路网改造中沿线排水雨污分流100余家;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排水户350余次;走访排水户,为排水户上门服务近500次。通过近10年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我市的排水管理日趋规范,各类违规排水行为明显减少,污水集中处理率显著提高,城市水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全社会对依法排水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其中既有自身对我市排水政策宣传少和市民的依法排水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政府对排水管理政策支持不够的因素。目前我们所能依据的较规范的排水法律法规只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一直没有出台,这决定了排水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便。
2、没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同时也没有像供水、供电等部门那样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使我们在监管违规排水行为时方法不多,工作被动。
3、中、小排水户监管难度大。在已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中,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大型餐饮、居民区为主,而小型餐饮、沿街商铺、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是排水许可管理的难点。
四、今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设想
1、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工作,在排水户申报材料审核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
2、今年6月至今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办的方式,完成47户证件延期手续的办理或前期工作。下一步将继续采取上述方式,必要时采用媒体曝光的方法,对剩余45户证件到期未办延期的排水户进行清理。
3、依据《保定市强化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现有重点排水户进一步加大监督、走访力度,特别是结合排水检测机构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4、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排水管理条例。尽快取得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对我市违规排水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 第3篇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明确的表述, 而是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我国的审查标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登记材料一般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登记类行政许可目的主要是确定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资质, 不需要对其取得资质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如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依法不需要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资格、教师的从业资质、资金来源、场地场址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而实质审查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书面审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材料反映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材料了解、熟悉基本情况并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标准;实地核查是当书面审查不能真正了解有关情况时,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亲自核实行政许可申请书陈述、反映的事实与事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这种方式一般多针对物的许可;还有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了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体讨论, 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 或送请专家鉴定等方式。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设想
尽管各个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都是以放松政府管制、审查松紧有度为申请审查的趋势。即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领域, 则制定严苛的审查标准, 而对与民众生活并不特别紧密的领域, 则采取形式审查, 甚至不予审查, 仅仅予以登记的方式。在我国, 《许可法》并没有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刀切的审查标准将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 而过紧过严的审查标准则会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的类型, 逐一分析其应当遵循的审查标准。
(一) 对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应采取实质审查
普通许可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 一旦出现问题, 便会直接波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蓄许可若不进行严格控制, 而任由市场调节, 将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 在这类许可中, 行政机关还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以防止申请人通过隐瞒情况, 甚至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认可是指通过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定的许可事项。认可主要是为了提高从业者的从业水平或某种技能、信誉而设置的, 一般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予以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或资格。因此, 仅凭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性的形式审查难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核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核准主要是防止不合格的物品直接造成社会危险, 因此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或规范依法予以核准, 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较强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对这类许可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才能流通于市场。
(二) 对特许可以采取形式审查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权利的行为, 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等。显然易见, 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资源配置者的角色, 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决定更是意味着该类事项的重要性。但随着市场对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灵活支配性的优势愈加凸显, 特许人欲取得许可通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资质, 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放松对许可的管制, 仅从程序、制度上予以约束, 而不是从审查入口就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三) 对登记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申请事项往往是比较简单, 对准入数量也没有限制, 而且登记主要是为了便利行政机关的高效管理以及为公众提供权威的公证。因此, 在我国, 绝大多数的登记类许可行为采取的是形式审查, 仅极少数的登记许可才会采取实质审查, 如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
实际上, 若登记许可实行实质审查, 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有悖与高效便民原则, 还会导致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涉, 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登记类的许可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摘要: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好比入境通行证, 是行政许可准入的第一道拦路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究竟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准入过紧或是过松, 都直接影响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从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的角度, 逐一分析每一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王勇.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马怀德.行政许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张正钊, 韩大元.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4]胡建淼, 汪成红.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J].浙江大学报, 2008 (6) .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第4篇
关键词:排水许可;污水接管方案;汇编
1 前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06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
无锡市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09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经过多年的工作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水许可管理体系,实现了排水许可管理的信息化,每一道许可办理流程均可在软件中操作、查询,也便于后续排水户的日常监管。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办理流程,努力简化流程、方便用户。新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许可办理流程包括五步骤:方案预审→施工临时排水许可→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办证;对现状建筑物(含改建功能)的排水户适当放宽要求,其排水许可办理流程简化为三步骤: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办证。上述排水许可办理流程引入了两个关键环节:“污水接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验收”。
“方案”是排水许可申请阶段的关键技术材料,需结合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区域周边的排水情况,对污水排放量、水质、排放口位置加以分析和说明,并提供已建污水管、待建污水管及其管径、标高、流向等内容,是对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技术材料的整合和分析,为排水许可的科学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截止到2014年底,无锡市已累计审查“方案”并发放排水许可证超过1.65万张。
“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自用排水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关键环节。排水管理机构参与自用排水设施设施建设“验收”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参与“验收”建筑内排水分流系统和室外市政污水工程主材质量;二是参与污水管道闭水试验;三是对自用排水设施进行综合“验收”。
通过完善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体系,排水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自用排水设施从建筑排水设计图审查、市政工程主材、建筑排水验收、参与闭水过程、综合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了排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如果能够统一自用排水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明确“方案”的评价标准及“验收”技术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排水许可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为此,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自建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用于指导排水许可日常管理,为排水许可审批提供技术保障。
4 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及其要点
4.1技术规程汇编主要内容
该技术规程汇编是由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负责汇编并不定期修编,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主要排水设施和小型构筑物技术要点、施工临时排水技术要求、住宅建筑、各类商业功能建筑和城市综合体、工业企业及附录。
4.2技术规程汇编要点
关键技术要点摘录如下。
4.2.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和现状建筑物(含改建功能)的自用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对象包括各类住宅、办公、商业和工业企业等。
4.2.2排水户分类
排水户接管采取分类管理,按照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的差异以及所排放水质对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影响,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三类,具体见表1各项内容。不同类别的排水户在排水许可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应具备的条件有所区别,对一般排水户的要求做了简化,如不必提供排水水质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
表1 排水户分类表
序号
排水户类别
概念
举例
1
重点工业排污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各类工业污染物(废水和废渣)的,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
包括化工、纺织、印染、制药、机械等行业
2
重点排水户
日常排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以及有少量工业污染的排水户
1.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废水的单位,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汽车服务类等单位;
2.月用水量超过150吨的餐饮类企业,月用水量超过1500吨的宾馆服务类企业,月用水量超过300吨的洗沐类企业;
3.内部有5个以上一般排水户(独立法人)的综合性单位;
4.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工业废渣、废液,未建污染物预处理装置,依靠委托代处理的工矿企业;
5.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反排水管理规定、依法受到查处的一般排水户。
3
一般排水户
除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以外的排水户
其日常排放水量较小、水质污染物浓度较低,以生活污水为主,一般包括各种政府性单位与项目、部分工商注册企业、正规与非正规社会机构,及其他在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业的单位、群体和个体经营者。
4.2.3主要排水设施和小型构筑物技术要点
明确了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标高、管材材质、检查井及井盖材料选用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化粪池、隔油池、隔油沉淀池、毛发集污井、沉淀拦污井、消毒池等小型构筑物的选型、设置标准。室外排水设施和构筑物中的检查井、化粪池等禁止使用砖砌。
4.2.4施工臨时排水技术要求
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应当遵守雨、污分流原则,将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厕所、食堂、沐浴洗漱等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检查井,厕所、食堂的排水应就近设置相应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如现场外围暂无市政污水管道接入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实施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负责养护管理。临时污水管道应当按常规坡度和深度埋设,不得以明管和明沟方式收集。
4.2.5住宅建筑
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建筑污水管道。对于局部屋顶平台可以被住户改作日常生活使用的,该区域的立管必须接污水井,且该立管不可收集屋顶雨水,须另设雨水立管。
4.2.6各类商业功能建筑和城市综合体
建筑内排水:新、改、扩建商业建筑,建筑内部可明确为餐饮功能的,商户内部排水必须污废分开,同时各商户厨房污水排放立管应每户分开设置,即独立立管至底层排水口;餐饮类、沐浴类排水户的隔油池、毛发井应尽可能每户单独设置在室内,每户应设置单独的污水采样井。
室外排水:沿街店面建筑的面街和背街两侧均必须设置污水管道,且在环卫收集点和沿街污水管道每间隔约50米处设置可倾倒污水的收集井。超市和农贸市场等熟食加工区应设置隔油池,生食加工区应设置沉淀拦污井和消毒池。
4.2.7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4.2.8其他
在附录中提供了现行的建筑与排水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参考规范和图集。
5 结语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现状、特点以及《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的相关技术要点。该技术规程汇编针对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明确了自用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建设的具体技术规范要求,对规范排水许可日常管理,提高排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其他城市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也具有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5篇
第 152 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0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6篇
建城[1994]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推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
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样张)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三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禁止无证将污、废水和雨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违者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十六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按照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处罚。
被收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经治理达到规定要求后,由颁证部门核实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格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其他使用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排水的,设施产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城市排水许可水质检测办事指南 第7篇
事项编码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六条: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审批条件
按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审核意见接驳排水设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水务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检测结果。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受理窗口
备注
1、以上需提供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 第8篇
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处置)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
(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原件1份,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
(三)排水设施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排放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产业废水,申请单位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在线办事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重大项目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城市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重大项目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城市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伍年; 《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为壹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受理地点
(一)深圳市水务局
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1、42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07617,82105974
(二)宝安区环保水务局
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宝安区环保水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27660530
(三)龙岗区环保水务局
地址:龙岗区清林中路211号
联系电话:28924835
(四)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地址:光明新区碧眼路1号
联系电话:88211320
(五)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地址: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509室
联系电话:84622963
十六、技术审查:
(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湖管网管理所
地址:罗湖区新秀村秀南街89号
联系电话:25119126,25124177
(二)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福田管网管理所
地址:福田区新沙街3号
联系电话:83301236,83413012
(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山管网管理所
地址:南山区南山大道3968号南山水厂西丽综合楼
联系电话:26971787,26971707
(四)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管网管理所
地址:盐田区梧桐路2142号
联系电话:25215466
(五)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地址:南山区工业大道南17号
联系电话:26882823
(六)深福保水电市政公司:
地址:福田保税区深福保大厦10楼1008房
联系电话:83590297
(七)南山市政管理所
地址: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头环岛西南侧城管大楼3楼312
联系电话:26162779
十七、申请注意事项
(一)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如宾馆、酒楼、洗车、停车场、公交场站、美容美发、桑拿、商店、医疗机构、住宅小区的其他经营项目等)属于城市排水许可范畴。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临时排水许可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工期的内容(复印件1份)。
(三)工业企业申请城市排水备案时应当提交环保部门发放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及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更名时应当提交水务部门发放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留原件)及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第9篇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原《城市排水许可证》正、副本;
4、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6、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7、排水水质报告(对工业、医院和特殊行业应补充提供污水预处理能力、工艺等资料)(一个月内有效,1份);
8、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需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相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需提供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9、排水设施竣工图(注有井号、标高、管径、距离、坡度)及竣工资料(复印件1份);
10、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第10篇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水务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及《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
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注: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水务局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给申请单位,并予以书面回复。
(见流程图)
十一、事项有效期
5年
十二、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南城胜和广场A座6C排水管理科 电话:23028817
十五、投诉电话
23028817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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