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项目范文
处理项目范文(精选12篇)
处理项目 第1篇
第一, BOT项目的满足条件。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所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二是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 (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 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三是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 同时在合同期满, 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 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 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处理。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借款费用的归集等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建设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 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 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 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 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 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 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 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3)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 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 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 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 项目营运期间的会计处理。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一是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 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 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 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 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二是收入及费用的确定: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确认运营、维护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 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 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 分别作如下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三是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如果合同规定, 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 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 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 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项目公共关系处理 第2篇
工程项目公共关系处理是指妥善协调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项目尽可能顺利进行,同时努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争取社会的支持。
(1)在进场施工后,和公安派出所、学院的有关部门等取得联系,及时通报工程的进展情况,征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2)一切项目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督和指导,通过经常性的上门咨询,随时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近期信息。
(3)主动与质监站和安监站联系,求得他们对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与认可。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程序 第3篇
1.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1复杂性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例如建筑物的倾斜或倒塌,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1.2严重性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某地区有一栋六层的住宅楼,在主体施工过程中,现浇圈梁,轴线偏移了9.5cm,圈梁上面的楼板搭接长度不足3cm,造成6层楼板一直砸到底,当场砸死了11人。这血的教训,值得深思,对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1.3可变性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1.4多发性
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就象 "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如屋面、卫生间漏水;抹灰层开裂、脱落;地面起砂、空鼓;排水管道堵塞;预制构件裂缝等。另有一些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如雨蓬的倾覆,悬挑梁、板的断裂,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因此,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2.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2.1违背建设程序
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2.3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 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2.4施工和管理问题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
2.4.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审核,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4.2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刚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抗裂结构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致使结构裂缝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留排水孔,致使土压力增大,造成挡土墙倾覆。
2.4.3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在承重墙体上任意设置脚手眼等。
2.4.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2.4.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裝;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3.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3.1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主要目的是:
3.1.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
3.1.2保证建巯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
3.1.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1.4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3.2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3.2.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3.2.2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
3.2.3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
3.2.4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
3.2.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2.6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3.3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
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必需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3.3.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3.3.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3.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3.3.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3.3.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3.3.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
3.3.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BOT项目会计处理例析 第4篇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订立合同授予企业以某项公共基础设施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在经营期间向用户收取费用,赚取一定的利润;合同期满时,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BOT项目的主要有:(1)主办方政府:政府是发起人,且负责验收BOT项目。政府通常以提供土地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支持该BOT项目。(2)项目公司:接受项目的企业会成立项目公司,让其独立运作BOT项目。(3)贷款银行:大部分BOT项目是市场化融资的。且银行无追索权,即银行只能向项目公司请求债权。(4)其他债权人:项目公司或许会得到其他债权人的资助,比如国家或地方的开发银行。(5)分包人:由于项目公司有限的劳动力,它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是,它必须确保拥有足够BOT项目建设的原材料供应合同。BOT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泰国、土耳其、伊朗、印度、克罗地亚、中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埃及都实行BOT项目。因此关注我国BOT模式的运行及其会计处理有现实的意义。
在我国,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第一个基础设施BOT项目是深圳的沙角B电厂,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已于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投资人移交给广东省政府,在国际BOT领域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研究BOT方式。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国内运作BOT项目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和广东淀白高速公路等项目作为BOT试点项目。本文主要选取了具有BOT项目特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其合理性,并探寻更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BOT项目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科目的划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BOT项目的法律规定都各有不同。
二、BOT项目主要特征
BOT项目在我国有以下特征:(1)前期工作周期长、费用高.与财政投资的方式相比,BOT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前期费用略高。(2)成立专门的招标机构可加强政府内部协作。由于BOT项目往往涉及立项审批、土地、财税、物价、行业主管等诸多问题。各地政府都为项目成立了招标委员会,并设立招标办公室统一解决这些问题。(3)降低产品价格,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由于招标带来的激烈竞争降低了产品价格,使最终用户受益,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投资人为降低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成本,总是采用最合理的设计方案和运营维护方案,提高了项目的技术含量。三个成功项目的招标主要标的(价格)见表1:
BOT项目的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合同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既是与投资者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和项目的监督者。BOT项目的投资客体也具有特定性,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BOT项目各运作阶段主要会计核算
BOT项目的运作过程分为6阶段:(1)项目确定阶段(2)招投标阶段(3)项目开发(4)项目建设(5)项目运营(6)项目移交清算。
目前BOT项目的会计处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项目公司在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故下文将通过虚拟案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方式进行探讨。
(一)BOT项目建设(第四阶段)的会计处理假设A企业和B政府订立一项BOT项目的合同。A企业按照规定建立C项目公司。
(1)C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C项目公司进行建设时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借记“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或相关资产类科目)”
(2)如果政府在BOT项目中授予C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又其收益依附于该特许权,则BOT项目设施应该属于C项目公司的无形资产。注意,此时BOT项目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BOT项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OT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将BOT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
BOT项目完工确认工程收入时应将BOT项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3)如果合同中规定由B政府每年进行偿付,而非授予C公司特许经营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应将预计向B政府收取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工程结算”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4)如果C项目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借记“无形资产———BOT项目”,贷记“无形资产——在建BO项目(分包)”。
(5)如果C项目公司自己在建造过程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利息”。
(二)BOT项目运营的会计处理(1)BOT项目作为C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在项目运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 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要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由于C项目公司是专门负责该BOT项目的公司,且期满后BOT的设施要无偿移交给B政府,因此对BOT项目设施的摊销期限应以C项目公司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限。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方法应仅限于直线法。因为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摊销的话,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3)相应的金融资产在使用期限内要进行摊销的话,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
(三)BOT项目移交清算的会计处理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的设施分期摊销且无余额,因而只要进行实物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特许经营期满时,由评估机构完成对移交项目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C项目公司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根据与B政府的合同无偿转让BOT项目设施。
四、BOT项目设施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首先,将BOT项目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实际情况。由于固定资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表面上看,BOT项目的基础设施符合该要求。但是BOT项目是项目公司为政府提供的一种长期服务合同。BOT项目基础设施本身应该属于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时,该BOT项目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不属于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先计入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等到特许经营许可期满后,会发生一夜之间项目公司固定资产瞬间蒸发的情况。
承接上例的情况,若该项目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有关,那么这样的情况会增加资本市场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然而该基础设施应该属于C项目公司的哪个科目仍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该解释并未概括所有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下,应当根据A企业的盈利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必须查明BOT项目合同中,A企业和B政府关于“A企业赚取一定的利润”的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种方法能尽可能的让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一种方法是改革现有的会计准则,加入关于BOT项目设施的认定规则。由于该设施属于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固定资产,又在项目公司手里属于特殊的无形资产,故完全可以建立新的会计规则,来规范这样的情况。在BOT等模式中,是政府和个人在进行交易。我国应该有法律明文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BOT项目的立法不仅能规范资本市场透明度和维护金融稳定,更能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国家对国有资源的管理。
五、BOT项目收入的认定
虽然前文中有提到要反映实际情况。但是要对BOT项目收入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仍然会存在增加投资风险的隐患。
之前重庆路桥(SH.600106)将政府偿付这笔收入作为了主营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式使得重庆路桥的毛利率达到96.08%。显然,这样的数据容易误导投资者。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会计工作人员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来处理会计分录。工作人员的具体手段只要是符合其规定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可。在操作中难免有些出入。这个问题或许可以通过使BOT项目独立计入会计报表解决,但是任何新的措施都需要新的立法。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这样的会计处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BOT项目独立计入会计报表的一部分有其好处。首先,这样有助于政府和社会监督BOT项目设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能为政府管理项目设施提供便利。其次,在认定BOT项目收入方面,由于有些项目是政府偿付的,这样独立计入报表能够让国民了解财政支出,能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前提是要能公开该部分报表。相应的,BOT项目属于基础建设,明确其范围也能帮助项目公司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等问题。
最重要的是,独立计入报表能够让投资者看清哪些属于该公司的正常运营范围哪些属于BOT项目。独立BOT项目报表并非孤立、歧视BOT项目,只是在对于BOT项目资产难以明确的当下的一种解决方法而已。
六、结论
当1994年我国政府开始研究BOT方式时,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状况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如今,我国的硬件设施已经大有改进。可留给BOT模式去完成的任务还很多。BOT项目目前在我国使用广泛,对我国的影响意义重大。我国通过BOT项目,实现了一定领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为建设公共设施缓解了的融资和运营管理压力。这样的成果带给国民更大的优惠,不仅因为产品的价格会比较低,还有通过优秀的大企业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能提高设施的质量,优化环境,节约资源。另一方面,BOT项目为接受项目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如此庞大的市场,在日后需要政府更多的监管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以防流失;另一方面要为BOT项目提供完善的融资平台和法律支持,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就如同17世纪的英国海港,因为实行BOT模式,而使得很多大型基础设施能够建丽起来,让投资者获利的同时,建立起繁荣的海港。
参考文献
[1]储一昀:《高级财务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科技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基建项目账务处理讲解报告 第5篇
1、乡道以上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局(基建项目)
2、《十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9+3”免费教育、扫盲教育、校舍建设及维修项目——教育局(补助和基建项目)
3、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植被恢复、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项目——林业局(基建和采购项目)
4、水利建设与修复、抗洪防汛、牧民新村建设及乡村机耕道建设项目——水利局(基建项目)
5、疾控中心、乡村卫生站建设项目——卫生局(基建项目)
6、村道及机耕道建设、增量增收补助项目——农业局(补助项目)
7、退牧还草、兽医站建设与动物防疫、生猪标准化养殖等项目——畜牧局(基建、采购与补助项目)
8、敬老院、农村低保和自然灾害补助项目——民政局(基建和补助项目)
9、扶贫两资、以工代赈项目——三办(补助项目)
10、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资金项目——财政报账制
11、包虫病防治——卫生局(补助项目)
12、少生快富工程——计生委(补助项目)
(二)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项目
1、易地育人项目——教育局(补助项目)
将儿童转移到非病区学校就读,兑现生活补助和离校期间的口粮。
2、易地搬迁项目——三办(基建项目)
3、更换粮食项目 ——粮食局(采购项目)
4、饮水安全项目——水务局(基建项目)
5、社会保障项目——财政报账制(低保、医疗救助)
6、移民安置项目 —— 移民办(补助项目)
7、调整结构项目 ——农业局(采购和补助项目)
8、卫生防治项目 ——卫生局(综合项目)(建立病情监测点、购置医疗设备、病人救治)
(三)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及帐篷新生活行动项目——定居办(基建项目和采购项目)
定居房建设、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饮水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其它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文体广场)、牧家书屋、牧业技术服务设施及帐篷运输等项目
(四)幸福美丽家园建设项目——众多部门(基建、采购和补助项目)
目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农牧民收入和幸福满意度。
主要内容:“四改、两建、五通、调结构、强配套、促增收”
(五)就业促进工程——就业局(补助项目)
主要内容:农民工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务扶贫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
(六)扶贫解困工程——民政局(补助项目)
主要内容: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帮扶金、建档困难职工生活医疗救助、建爱心超市等。
(七)教育助学工程——教育局(基建和补助项目)
主要内容: “两免一补”、加大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示范性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新建城乡公办幼儿园、资助中职学生等。
(八)百姓安居工程——众多部门(基建项目)
主要内容: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应急治理、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沼气池建设、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等。
(九)文化体育工程——文体局(基建和采购项目)
主要内容:文化站设备采购、农家书屋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面健身路径工程、阳光儿童体育乐园、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
二、项目核算程序及方法
按照规定,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全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单位经费支出采用授权支付方式)
(一)专户或专账的设置
基建项目必须进行专账核算,不能与单位事业账混同核算。
1、总账
2、明细账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规范要求设置科目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内容及依据)
1、收到基建拨款时
未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单位: 借:银行存款(专户或专账)贷:基建拨款
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
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单” 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
2、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时 借:待摊投资——列明细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依据:有关合同、补偿标准及相关项目单位开具的“发票”
3、支付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
借:待摊投资——列明细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依据:有关合同及相关项目单位开具的“发票”
4、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时
借:待摊投资——列明细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库存现金
依据:发生支出的相关原始凭证
5、收到施工单位各种保证金时(辅助账)
借: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施工单位 依据:
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金额 Ⅱ、银行进账单
Ⅲ、收据“记账联” 注意:
一定要进行准确详细的明细核算
6、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依据:
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比例及金额 Ⅱ、转账支票存根 注意:
一定要进行准确详细的明细核算
7、审核确认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标段 贷:预付工程款——×××施工单位 应付工程款——×××施工单位
依据:监理、业主、财政单位确认的“工程计量清单”
8、支付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付工程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依据:
Ⅰ、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金额
Ⅱ、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计量清单” Ⅲ、转账支票存根
注意:
1、仔细审查“工程计量清单”
2、一定要进行准确详细的明细核算
9、采购设备、物品时
采购时: 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供货单位 收到设备时:
借:库存设备——×××设备 贷:器材采购 交付安装时:
借:设备投资——×××设备 贷:库存设备——×××设备
注:不需要安装时,直接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或“固定资产” 依据: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
10、待摊投资的处理
如果一个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则所发生的待摊投资全部由该工程承担;如果一个项目有几个单项工程,则所发生的待摊投资需要按各单项工程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工程 贷:待摊投资——列明细 依据:各项目费用分摊计算表
11、转出投资
是指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联,需要预先支出,但最终不构成交付使用资产,按规定应该冲销并转出的投资。
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田间工程,包括机井及配套、节水管道、平整土地、田间道路、田间绿化、变压器及低压线路等。田间工程开工建设时,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
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田间工程大部分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当田间工程完成时,应作转出投资处理,在“转出投资”科目核算,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田间工程和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产权归属建设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例如,国家批复建设良种繁育基地5万亩,由于5万亩基地产权不属于建设单位。当发生农田建设费用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工程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当田间工程完工时: 借:转出投资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工程 同时,冲减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 贷:转出投资
12、办理工程结算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工程 贷:应付工程款——×××施工单位
依据:
Ⅰ、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Ⅱ、监理单位业主、财政确认的“工程计量清单”
注意:
由审计机构审查“工程结算书”,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财政部门批复工程决算。
13、支付工程尾款时
借:应付工程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依据:
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 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Ⅲ、监理单位业主、财政确认的“工程计量清单”
注意:
1、仔细审查“工程计量清单”
2、一定要进行准确详细的明细核算
14、支付施工单位质保金时(辅助账)借:其他应付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依据:
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
Ⅱ、转账支票存根
Ⅲ、施工单位保证金“收据联”
15、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明细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工程 设备投资——×××设备 待摊投资——明细 其他投资——
依据:工程、设备移交验收清单
(四)项目核算举例
假设某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是:(1)土建工程:新建科教楼1500平方米,新建教学楼1000平方米,改造实验室500平方米;(2)仪器图书购置:购置实验室仪器100台,购置图书10000册。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700万元,自筹资金3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教育基本建设拨款700万元。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700
贷:基建拨款 700 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单” 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到账通知书 ”
2、支付该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费用25万元。
借:待摊投资——项目明细 25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 依据:有关“合同”、“发票”
3、以公开招标出包方式建科教楼,工程总造价300万元,按合同预 付工程款60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 60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60
依据:“建筑施工合同”、“发票”
4、根据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业主、财政审核后,应支付工程款90万元(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标段 90 贷: 预付工程款 60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0 依据: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发票”
5、通过上级部门统一采购实验室仪器100台,款项50万元,购置图书10000册,款项25万元。
借:设备投资——×× 设备 50 —— 图书 25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75 依据:“采购合同”、“发票”
6、工程完工,经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收到施工单位转来的有关工程结算清单,经监理、业主、财政审核后,补付工程款60万元。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或标段 60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60 依据: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清单”、“发票”
7、科教楼、教学楼、实验室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科教楼 300 ——教学楼 450
——实验室 150 ——仪器设备 50 ——图书 25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教学楼 300 ——教学楼 450 ——实验室 150 设备投资——×× 设备 75 待摊投资 25 依据:项目决算批复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准确无误的计量工程成本,核算费用,才能正确地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
1.建账不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簿,只是在事业单位账簿中统一核算,很难分清项目的资金来源状况,更谈不上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了。
2.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
这是普遍的问题,比如: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没分明细核算,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时候,很难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的报表填制工作;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有的单位只是进行到二级核算,无法分清核算的具体内容;对待摊投资的明细核算不准确,比如对存款利息的核算,应在“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中进行核算,有的单位却在“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中进行核算;对于预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预付的时候在此科目中核算,在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时应予以冲回,而有的单位是在工程完工后才冲回预付工程款,等等。3.项目建设成本核算不完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主要包括:国债资金、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县乡财政拨款和村街自筹等地方配套资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到建设单位或者以其他方式(如投工投劳)作为投资的,出资方直接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没有与建设单位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的原始凭证,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造成项目归集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完整。
(二)资金管理不规范
1.没有开设银行专户存储建设资金或者多头开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没有 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而是把建设资金混同在其他资金账户中一并核算; 有的单位由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性质不同,造成多头开户,对同一个 建设项目在几个银行开设账户核算建设资金,违背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的规定。
2.对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不合规
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支付工程款);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有的单位并没有按以上要求执行,随意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有的预付工程款比例过高,占用建设资金较多,影响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3.预留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不规范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有些建设单位没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很难向施工单位扣回应扣的款项,起不到约束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作用。
4.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
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有些单位的此项费用超预算较多,挤占建设成本,有的单位按计提金额列支,有的单位却是从别的账户列转支出,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5.资金筹措不及时,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迟缓,严重影响了建设进度及上级拨付资金的使用效益。6.工程价款结算不合规
没有严格按照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价款,而是为施工单位大额垫付资金,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7.对工程结余资金管理不合规
按照财建〔2002〕39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有些单位工程完工,资产交付以后,结余资金迟迟不做处理,或者干脆转到事业单位的账上,作为单位的事业基金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
论城市垃圾处理项目与周边居民关系 第6篇
[关键词]垃圾处理; 风险; 项目; 抗争
[基金项目]陈阿江主持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课题“城镇化过程中的垃圾处理技术路线与组织方式研究”(2010JYXC-1); 吴金芳主持的2011年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XZZ11-0416.
[作者简介]吴金芳,女,河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环境社会学研究,(南京 210098)。
一、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化率由1978 年的17.92%提高到2010年的49.95%。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加上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导致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不断增加。2010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总量为15804.8万吨[1](435)。不断增长的城市生活垃圾挑战现有的以填埋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垃圾填埋占地大,以填埋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在很多地区难以为继。政府要寻找新的垃圾处理方式,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而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化明显的特点,深受地方政府青睐。
大的国内环境背景要求政府多建垃圾处理项目①,特别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反过来民众对垃圾处理项目的抵触却呈加剧趋势。主要缘于垃圾处理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污染性和环境风险,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谁都不愿意将垃圾处理项目建在自家门口。居民反对垃圾处理项目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抵制即将上马建设的垃圾处理项目。近年来国内多次出现垃圾反焚烧活动。二是阻止已建垃圾处理项目的正常运行。国内垃圾处理项目多面临居民不断上访、堵垃圾运输车等问题。居民普遍反对垃圾处理项目,不利于生活垃圾有效处理,也影响社会稳定。
垃圾处理引发的环境纠纷已经引起学界注意,并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对垃圾处理项目与居民关系的研究仍是空白。本文从环境社会学的视角,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舒城县垃圾处理项目、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六安市卫生填埋场项目,研究改善垃圾处理项目与周边居民关系的社会机制。回答以下问题,垃圾处理项目给当地社会带来哪些风险?为反对垃圾处理项目,居民以何种方式进行抗争?居民抗争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化解项目风险、促进当地居民认可和接受项目?
课题组通过深入访谈和参与观察法收集了三个案例相关的大量第一手资料。主要访谈对象为项目周边居民、项目业主、政府相关官员。舒城位于安徽中部。2008年县垃圾综合处理场开始运行,污染严重,引发周边村民强烈抵抗。权衡之下,县政府计划建设卫生填埋场,但三次选址均因民众反对而失败,最后发生了民众堵截国道的群体事件。舒城的情况反映了现阶段中部县城垃圾处理面临的许多问题。笔者及课题组成员2010年、2011年先后两次到该县进行调查;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无锡市东部。近年来无锡市垃圾产量增长迅速,原有填埋场即将饱和。考虑土地资源紧张,市政府选择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电厂建成后却因民众反对被搁置。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垃圾焚烧发电方面具有典型性。笔者及课题组成员2011年两次对该项目进行调查;六安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近8年,二次污染严重,周边居民意见很大。六安市卫生填埋场反映了国内垃圾卫生填埋场的一般情况。笔者及课题组成员2010年、2011年三次到该地进行调查。本文在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调查所得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展开讨论。
二、项目风险
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政府多将垃圾处理项目建于城郊农村。作为一个外来项目,垃圾处理场会给当地社会带来众多风险,如房产价格下跌、居民收入下降、健康风险、社区环境退化和社区凝聚力下降等。
1. 经济风险
垃圾处理项目经济风险直接,易被居民感知。项目进入地方社会时,首先导致周边土地商业价值下跌,如果项目运行不规范,周边居民还要为“二次污染买单”。
垃圾处理项目周边土地商业价值面临贬值。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周边房地产项目销售受阻,很多房地产商变成“幕后反对的推手”。当地一个房地产项目原先很被当地居民看好,开盘后很快出现房屋售罄。后来市政府决定在当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陆续有居民要求退房,垃圾焚烧发电厂试运行前夕,购房者集体要求退房。普通居民担心自己房产贬值,也反对建设项目。项目周边的多个房地产项目出现不同程度的房屋售价下跌。
垃圾处理项目二次污染,村民面临农作物收成降低或销售遇阻的风险。安徽六安市垃圾填埋场在2009 年至2010 年期间出现三次污水泄露,严重污染周边农田,村民水稻大量减产。项目周边村民还面临农作物销售难题。舒城县计划在某村建设垃圾填埋场,村民很快面临茶叶销售困难。村民反映镇上的茶叶收购商告诉他们以后不会再收他们这里种植的茶叶。当地村民主要种植茶叶、玉米和水稻。茶叶收入要占纯农户总收入的一半,有些户达到70-80%(村民访谈,2010-12-17)。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村庄盛产西瓜,电厂建在村内影响了村民的西瓜销售。村民表示因土质独特,当地西瓜很甜,原先不愁销售。自从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在村庄内后,很多西瓜收购商降低了订购量,人们担心垃圾焚烧发电厂排放的二噁英会污染西瓜(村民访谈,2010-8-23)。
2. 环境风险
垃圾处理项目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卫生填埋容易污染水源,且臭味难以控制;焚烧发电又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特别是二噁英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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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担心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染水源,反对建设垃圾填埋场。舒城县计划在境内某村建设垃圾填埋场,拟建场址地势较高,位于一河流上游,镇上居民的自来水取自该河流。河流沿山而下,沿途村民在河边挖掘家庭用井。山上建垃圾填埋场会影响河水,而河水实际上与井相通。村民和镇上居民都担心填埋场会污染饮用水,自己健康受到威胁。
居民担心二噁英致癌,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的争议主要围绕风险能否控制。“主烧派”认为垃圾焚烧技术成熟,风险可控;“反烧派”认为国内焚烧技术还不成熟,且没有实行垃圾分类,焚烧必将产生大量二噁英,风险不可控。无锡市计划在某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村民通过网络了解到垃圾焚烧发电排放“一级致癌物”二噁英,他们很块陷入对二噁英的恐惧中,焦躁不安。村民表示垃圾焚烧发电厂排放的二噁英会在他们体内不断积累,他们都会患癌症,村庄将变成“鬼村”。二噁英还影响子孙后代。他们体内积累的二噁英会遗传给下一代,导致下一代患癌症;并且二噁英还影响村里小孩成长,一旦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村里小孩都长不大(村民访谈,2011-8-24)。
近年来国内垃圾反焚烧事件频发,媒体和网络为寻求公众注意,对二噁英环境风险的报道多被夸大,民众主要通过媒体和网络了解二噁英相关知识,难免陷入恐慌。实际上,二噁英对健康影响的相关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二噁英环境风险不确定性强。国内并没有出现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居民癌症高发的现象。
3. 社会风险
垃圾处理项目的社会风险复杂。项目容易引发社区环境退化,影响社区人口结构、社区凝聚力和社区人际关系等。
社区内建垃圾处理项目,很可能形成“破窗效应”,恶化社区环境,加速社区凋敝。政府在规划中,往往将一些具有负面影响的项目集中于某一地区。垃圾处理项目进入社区后,很可能伴随其他具有负面影响项目的跟进,久而久之,出现社区整体环境退化。为避免风险,社区原有精英会逐渐离开社区,剩下弱势群体留守社区,社区未来发展受到限制。六安市垃圾填埋场所在村庄经历了一个社区环境快速退化的过程。2004年垃圾卫生填埋场建在村庄内,2005年政府又在村内建了一座医疗垃圾焚烧厂,2011年政府计划在该村再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
一位垃圾填埋场周边居民这样描述垃圾处理项目对周边社区环境的影响。“填埋场的影响真是没法说,以前这里挺好,风景很好,水质也很好,水很甜。垃圾填埋场建好了以后,路修好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化工厂都搬来了。现在地下水没法喝了,上面飘着很厚的一层,洗衣服也不行,洗多少遍都有一股味……现在村里年轻人都搬走了,就剩下老人,都是60多岁以上的(居民访谈,2010-11-25)”。
垃圾处理项目导致周边社区被污名化,影响当地社会关系。舒城县垃圾填埋场附近村民在与外村人的交往中常被嘲笑,“你们那里是垃圾场。”周边几个村庄的年轻小伙子们在找对象时遇到了麻烦,姑娘嫌臭,不愿嫁过来。不仅如此,村庄嫁出去的女儿也有意减少回娘家的次数,更是很少带小孩回娘家,害怕孩子健康受到危害。垃圾处理项目对村民社会关系的影响在一次婚宴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垃圾场周边一位村民举办婚宴,其亲朋好友送完礼后,多因厌恶臭味,谢绝喜宴,匆匆离去。原本应该热闹的婚宴变得十分冷清,村民觉得很丢面子。农民并非经济人,而是社会人、道德人,他们生活在熟人社会中,并受熟人社会中的各种习惯、默契、承诺乃至担忧所约束[2](23)。与生计上的担忧相比,社会关系上的影响更是让村民难以接受,村民对垃圾处理项目的厌恶之情无言以表。
三、居民抗争策略
垃圾处理项目服务城市人口,但周边居民却要承担项目风险,属于典型的“受苦圈”和“受益圈”相分离的情况[3](95)。为消除垃圾处理项目带来的各种“苦难”,村民会采用各种策略进行抗争。
1. 以理抗争:质疑政府选址合理性
政府与当地居民在选址合理性的认识上存在分歧。政府认为其项目选址规划符合技术要求,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理应受到欢迎。项目附近面对危害的居民否定政府规划的合理性。当地居民总是试图为自己寻找众多理由,强调政府选址的不合理。
强调当地人口密集,不宜建设垃圾处理项目。无锡市政府计划在城郊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但是周边民众认为政府选址存在严重失误,涉及人群太多。垃圾发电厂选址所在村庄下辖33个村民小组,人口1.5万人,加上在村庄内租房居住的外来人口,总人口2万多。发电厂4公里内有5个居民小区,4所学校。他们强调垃圾焚烧项目环境风险高,政府在这样人群密集的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合理。实际上,2.5公里以外不属于项目影响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规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拟建项目各项环境要素影响范围中最大的,以烟囱为中心,半径2.5公里区域内。
强调社区本身资源独特,作为垃圾处理项目选址不合理。无锡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村民反建焚烧厂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村庄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千年古村”之称。村民以为在“千年古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毫无道理。村民还同时强调村庄是“江苏省卫生村”、“江苏省文明村”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村庄环境优美,发展形势良好,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在村内会破坏村庄现有资源。
居民强调政府选址不合理是较为温和的一种抵制策略。这种策略在瓦解政府行为合理性基础的同时,赋予居民行为以合理性。它的功效在于营造出一种道德认同,在社区内形成一种情绪性感染,使更多的人参加到抵制行动队列中来,为后面更为激烈的抗争完成群众动员。
2. 以法抗争:挑项目建设程序的“刺”
寻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否定项目合法性。这种策略在近年来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过程中经常被使用。只要垃圾处理项目存在违规之处,那么政府就应该立即予以更正,停止项目运行或另行选址。
在垃圾焚烧项目中,程序合法与否是地方政府和民众主张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4](33-36)。村民在反建无锡市垃圾焚烧项目时就采用了这一策略。当地村民反映政府选址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将村民同意重建古庙的报告变成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同意书。垃圾电厂在选址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项目建设程序违规,电厂本身存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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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之前有一个姜太公庙,文革时被拆掉了。这里许多村民都信佛,特别是年纪大的,2007年村民联名打报告希望重建这个庙。当时200多村名签上了自己和家庭成员共1000多人的名字,要求重建古庙。村委移花接木把这个签名上面的内容拿掉了,换成了垃圾电厂。原先我们也不知情,闹了以后,让他们把这个原件拿出来,我们才知道这个情况(村民访谈,2011-8-23)。”
为进一步寻找垃圾焚烧项目的违规之处,村民要求查看垃圾电厂项目环评报告书,结果发现项目环评存在众多造假之处。该项目共发环评问卷200份,回收150份,其中调查村民101人,但村民反映他们未曾接受任何调查。项目听证会记录上签字的村民代表实际并未出席会议,对会议毫不知情③。
垃圾处理项目多位于城郊农村,周边居民多是农民或经济条件处于劣势的市民,基本上都是弱势群体。他们自身资源有限,希望能从法律框架内寻找自身行动的合法性依据,其行动属于典型的反应性环境维权,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基层公共权力的扩张。
3. 诉苦抗争:污名化垃圾处理项目
当居民不得不面对令人嫌恶的垃圾处理项目时,居民往往会向外界“诉苦”, 强调项目污染严重,以获取同情。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许多垃圾处理项目周边居民都曾反复向调查人员强调这样一个问题。自从垃圾处理项目进入当地后,居民患癌症的比例大大提高,甚至一些村庄已变成“癌症村”。广州市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村庄是外界公认的“癌症村”,网络上还流传着一份详细的村民癌症患者名单,且以呼吸系统癌症患者居多。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网上流传的癌症患者名单,展开调查,发现村民肺癌发病率在建厂前后并无明显变化。随后课题组人员根据网上流传的癌症名单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发现信息失实较多,名单存在伪造嫌疑[5](34)。
居民将垃圾处理项目污名化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当局者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致使居民风险判断信息失真;居民自身知识有限,面对专业性很强的垃圾处理风险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居民对垃圾处理项目的嫌恶心理,导致居民常常夸大风险,希望引起外界重视与共鸣。如果说强调政府选址不合情理是示之以理,那么将垃圾处理项目污名化则是示之以弱。强调自己的受损害状态,以一种弱者的姿态呈现,希望引起当局者和外界的同情与支持。
4. 胁迫抗争:发动群体事件
当前面几种反抗策略都不足以改变现状,而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又超过居民承受阈值时,他们往往会冒险发动群体事件,引起外界注意,胁迫政府改变决策。
2008年无锡市开始筹建垃圾综合处理厂,周边村民多次向地方政府表达反建意愿,但是政府对民众的质疑始终没有给予有效回应。2011年1月垃圾焚烧发电厂点火运行。上千居民走上街头抗议,反对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居民与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发生肢体冲突,最终项目被搁置,垃圾焚烧发电厂停止使用。舒城县在卫生填埋场选址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反建声音一直被地方政府漠视,政府不顾地方意见,强行决策,最后出现了居民拥堵国道的群体事件。
“一开始大家没准备去堵206国道,大家都去镇政府反映,镇里说‘这是上面定下来的’,他们也无能为力。后来,得知项目就要动工了,大家都去镇政府反映,表示我们坚决不同意建的意思,镇政府不接待,把大门关起来了,不让我们进去。他们害怕我们闹事,就把几个嗓门大的人抓起来了,大家被逼急了,就去堵国道了(村民访谈,2010-12-17)。
与前面几种反抗策略不同,群体事件是一种非理性的抗争策略。群体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敏感神经,居民一般不会轻易组织群体事件,风险很大。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一种长期的结构性紧张,民众并非天生的暴徒,而是在结构性的紧张和安全阀的缺失中逐渐倾向非理性行动的[6](200)。
四、讨论
1.何以抗争频发
通过对舒城、无锡、六安三个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项目风险分配不公和公众参与不足是导致垃圾处理项目与周边居民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分配不公是公众抵制项目的根源。政府的项目经济风险识别视野过窄,造成相关利益群体面临经济损失。垃圾处理项目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涉及相关利益群体多。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政府往往只关注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居民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漠视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外居民的利益。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导致周边土地商业价值下跌,无锡市政府没有任何应对机制;垃圾处理项目给村民带来农作物销售困难,也不在政府考虑范围内。经济利益受损,必然会引起抵制。
政府环境风险监控不力,周边居民承担较高环境风险。垃圾卫生填埋公众最为担忧的水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治。国内垃圾卫生填埋场普遍存在二次污染,不是因为技术复杂,而是监管不到位。六安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两年内发生三次严重污水泄露,暴露出政府监管漏洞。在垃圾焚烧方面,政府大力推行垃圾焚烧项目,而相应的环境风险监管机制却没有跟进。对于公众敏感的二噁英排放问题,政府缺乏实质监督。目前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二噁英排放主要依靠垃圾发电厂自检和国家环保部一年一度的抽检,垃圾焚烧发电厂二噁英实际排放情况很难控制(政府官员访谈,2010-8-15)。现行的监管体制不能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实现有效监管,民众对垃圾焚烧环境风险的担忧不无道理。
政府社会风险关注最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项目时主要关注项目可行性,重经济和技术拷量,如垃圾运输成本、征地拆迁成本、处理技术选择、选址技术规范等。政府对项目社会风险的识别存在盲区,表现为国内垃圾处理项目社会影响评价普遍缺失 [7](70-76)。任何一个项目介入地方社会时,都会对一定地域内的相关人群构成影响,形成一个有联系的“项目社会”[8](92-96)。六安市和舒城县的垃圾处理项目导致地方社区发展式微,周边居民在对外交往中遭受不公正待遇,项目周边居民成了项目社会风险的直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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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封闭、公众参与不足是引发居民环境抗争的社会结构性条件。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成摆设,在国内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中是常态。一方面项目决策主体范围太窄,主要限于计数专家和政府官员,民众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另一方面政府害怕公众反对,刻意隐瞒信息。垃圾处理项目的实际决策过程对普通居民而言是一个“黑箱”。从无锡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首先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确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选址,然合通过欺骗和造假完成项目环评,使项目选址程序合法。舒城县居民多次向政府表达反对意见,政府没有给予任何有效回应。整个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利益和声音被忽略。封闭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决策,屏蔽了公众的利益表达。随着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利益关联的公众必然会寻找其他可能途径参与决策,表达利益诉求,这时往往会出现群体事件。
2. 政府何为
为改善垃圾处理项目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实现项目与当地社会协调适应,保证项目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开放式决策,合理评估风险。扩大决策主体范围。将项目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科学家纳入到决策中来,实现项目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博弈,他们发出的声音可以使决策更合理、更全面;保证决策的程序透明性,减少结构性紧张。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避免环评流于形式,保证公众实际参与项目建设过程。政府公共决策的技巧要提升。不仅要准确识别项目相关利益群体,还要合理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合理参与决策。
第二,尊重各主体利益诉求,协调好经济利益。环境问题往往与经济问题紧密相连,经济问题处理好,环境问题往往会引刃而解。政府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经济利益问题,减少项目选址和运行阻力。笔者和课题组人员在山东泰安市调查时发现,政府处理好经济问题后,当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变得十分顺利。泰安市垃圾发电厂建设过程中,因实施爆破,致使周边村民房屋受损。村民提出要求房屋毁坏补偿和村庄整体搬迁。政府与电厂、村委沟通后,决定电厂根据房屋破坏程度给予村民相应补偿;政府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电厂利用余热免费向村民提供蒸汽供暖。
第三,加强监管,源头控制环境风险。政府应重点监管垃圾卫生填埋项目的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将垃圾焚烧项目二噁英排放检测制度化、常规化。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可在垃圾处理项目与周边村委(社区)之间建立常规沟通机制,也可以采取“开放式办场”,不定期鼓励村民前来参观。民众参与监督,会给项目管理方带来压力,促使项目规范运行;也可以使居民了解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减少环境风险担忧。
第四,人性化应对项目社会风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升项目所在社区生活环境品质,增强社区吸引力。对周边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先和便利,如对项目所在地的道路、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提升和改善,变垃圾场对周边社区的负面影响为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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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阿江:《范式视角下的项目社会评价》,《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垃圾处理项目仅限于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项目,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综合处理场等。
②二噁英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极难溶于水,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危害严重,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
③资料来自:《锡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公共参与造假举报》,2011年7月15日。
处理项目 第7篇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城镇水环境的恶化, 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 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已成为城镇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近年来, 国家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污水处理事业, 正高速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据统计全国城市人口38820.45万人, 建成区面积22439.28km2。废水排放量为401.1亿m3, 废水排放量为401.1亿m3, 其中生活污水量20368亿m3, 工业废水为197.3亿m3。在现有668个城市中, 已有123个城市建设了427座不同处理等级的污水处理厂。我国现有大城市基本都建设污水处理厂, 绝大部分是一、二级污水处理, 80%以上采用的是活性污泥法, 其余采用一级处理、强化一级处理、稳定塘法及土地处理法等。由于社会, 经济等持续地快速发展, 污水的产生量迅猛增长, 许多已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大量污水的处理要求, 必须进行改扩建。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制度, 从我国建国以来几次环境污染恶性膨胀和自然资源大破坏来看,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国家的计划、立法、政策和其它全国性重大活动缺乏环境影响评价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改善环境, 造福人民的项目, 但如果不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可能造成与建设项目目的相悖的结果。
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评应关注的问题主要为厂址选择、规模、处理工艺、进出水质、二次污染防治、地表水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内容, 但由于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及新建/改扩建等的不同, 环评的侧重面也不一样。如对于一些县级市的污水处理厂来讲, 因规模小、投资少, 当地城市规划及污水处理规划欠缺, 那么环评需重点分析厂址、规模、处理工艺的合理性、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等;但对于一些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来讲, 因其规划完善, 有大量可利用的环境资料, 项目设计单位较正规, 那么从环境角度确定其进出水质、定量预测并充分阐述项目环境正效益就成为环评的重点内容;而对于改扩建项目, 由于受到一些如占地面积等因素的限制, 对污水处理工艺的分析, 利用有限的场地, 选择合适的工艺以使出水达标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对各种常用处理工艺原理、优缺点的比较, 找出适合某些场所有限的旧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的处理工艺, 并以无锡前州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的实例加以说明。
(二) 污水处理工艺分析
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 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除了必须具有达标的废水处理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功能以外, 还必须考虑将污水处理厂的占地大小、运行能耗和污泥排放问题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 把资源消耗和二次污染的问题考虑进来, 以全面揭示处理工艺在环境影响方面的优劣。
常用的废水处理工艺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SBR工艺、CASS工艺、A/O工艺、A2/O工艺、厌氧处理工艺等。
1.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主要处理生活污水, 占地面积大, 运行管理方便, 需对污泥膨胀进行控制, 运行成本低, 污泥浓度为2~5 g/L, 容积负荷较低, SVI控制要求较严格, 否则泥水不易分离, 引起污泥膨胀而导致出水水质差。
2. 氧化沟工艺
氧化沟 (Oxidation Ditch) 工艺是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形。目前, 应用到城市污水处理的氧化沟系列主要有卡鲁塞尔 (Carrousel) 型、奥贝尔 (Orbel) 型、双沟 (D型) 、三沟 (T型) 氧化沟。
氧化沟工艺主要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占地面积大, 运行成本低, 污泥浓度小, 容积负荷极低, 污泥悬浮生长厌氧好氧相互转换。出水水质较好, 受污泥膨胀影响较大。
3. SBR工艺
SBR (Sequencing Batch Reactor) 工艺将传统的曝气池、沉淀池由空间上的分布改为时间上的分布, 并利于实现紧凑的模块布置, 最大的优点是节省占地。另外, 可以减少污泥回流量, 有节能效果。典型的SBR工艺沉淀时停止进水, 静止沉淀可以获得较高的沉淀效率和较好的水质。
SBR工艺主要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占地面积中等, 管理方便, 自动化程度高, 运行成本较低, 污泥浓度及污泥形状为3~5g/l, 容积负荷较低, 污泥沉降性能好。出水稳定、出水水质较稳定。一般适用于中小规模、土地紧张、具有引进设备条件的场合。
4. CASS工艺
CASS (Cyclic Activated Sludge System) 工艺是SBR的改良技术, 它主要由生物选择器和可调容积式反应器两部分组成, 在同一构筑物内完成生物降解、除磷脱氮、固液分离过程。该工艺充分利用了微生物生长的选择机理, 减少了丝状菌的产生, 同时提高了除磷脱氮的效率, 从而可提高出水水质而不增加运行费用。
5. A/O (A2/O) 工艺
A/O工艺是Anoxic/Oxic (缺氧/有氧) 工艺的缩写, 是为污水生物脱氮而开发的污水处理技术。A/O (缺氧/有氧) 工艺是目前国内外采用比较广泛的一种脱氮工艺。A/O工艺的特点是:前置反硝化, 脱氮效率较高;生物池设计灵活, 占地面积较小, 充氧效率高;抗冲击负荷的能力不如SBR工艺及氧化沟工艺;工艺设备数量多, 维护管理要求较高, 对操作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为了达到同时除磷脱氮的目的, 在A/O工艺基础上形成了A2/O工艺 (图2) 。A2/O工艺就是在A/O脱氮工艺的缺氧池前增设了厌氧区, 沉淀池的回流污泥和进水首先进入厌氧区进行磷的厌氧释放, 然后再进入缺氧区。好氧区具有消化功能, 好氧区的混合液回流到缺氧区, 使之反硝化脱氮。
A2/O工艺除具有A/O工艺的基本特点外, 还可以同时除磷, 处理深度大于A/O工艺, 但A2/O工艺前期投资大, 除磷效果不稳定。
6. 厌氧处理工艺
厌氧生物处理是在厌氧条件下由多种微生物共同作用, 使有机物分解并生成CH4和CO2的过程。厌氧生物处理具有节能、去除率高等优点, 它是一种把废水的处理和能源的回收结合的技术。
目前较为广泛应用的是上流式厌氧污泥床 (Upflow Anaerobic Sludge Bed, 简称UASB) 反应器。反应器由反应区和沉降区两部分组成。反应区又可根据污泥的情况分为污泥悬浮层区和污泥床区。污泥床主要由沉降性能良好的厌氧污泥组成, 浓度可达50~100g SS/L或更高。污泥悬浮层主要靠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气体的上升搅拌作用形成, 污泥浓度较低, 一般在5~40 gSS/L范围内。在反应器上部设有气 (沼气) 、固 (污泥) 、液 (废水) 三相分离器。
新型的膨胀颗粒污泥床 (EGSB) 反应器、内循环 (IC) 厌氧反应器等是在UAS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三代厌氧反应器。该种类型反应器除具有UASB反应器的全部特性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 (1) 高的液体表面上升流速和COD去除负荷; (2) 厌氧污泥颗粒粒径较大, 反应器抗冲击负荷能力强; (3) 反应器为塔形结构设计, 具有较高的高径比, 占地面积小。
厌氧处理工艺以其低能耗、污泥产量低、占地面积小、建设和运行费用省、还能产生甲烷气体为能源回收提供可能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可持续的污水处理技术。厌氧比较适合中等和高浓度废水, 在我国一些气候适合的地区, 利用厌氧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无疑是一项很有吸引力的技术。但是仅靠厌氧处理虽然能有较高的去除率, 但一般无法完全达到排放要求。所以, 在厌氧生物处理后需有进一步处理, 由于厌氧降解了大部分污染物, 大大降低了后续处理的负荷和停留时间。
上述污水处理工艺, 各有优劣, 在实际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最能满足要求的处理工艺, 甚至将几种工艺联合使用, 以达到满意的处理效果。我国有许多污水处理厂, 由于接入的污水量和浓度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而大量增加, 原有的处理工艺和规模无法满足处理要求, 必须对原处理工艺进行改扩建, 但是由于原厂区面积有限, 又不能扩大厂区时, 选择处理效率高, 占地少的处理工艺可以解决上述矛盾。对此, 厌氧处理工艺是一个较理想的选择。
(三) 工程实例
江苏省某镇工业发达, 全镇以纺织印染、机械工业为主。为“全国十佳乡镇”之一, 并被评为全国“出口创汇先进乡镇”。全镇有工业企业300余个, 镇区内有近百家。
原有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CODcr为400~800mg/L, 日处理能力为10000m3/d, 处理工艺为活性污泥法。随着发展, 该污水处理厂逐渐接纳处理镇区和周围行政村的19家印染、洗毛厂的生产废水, 处理量一般在1000~11000m3/d, 最多时达12000~14000m3/d, 进水水质CODcr一般在1500~1700mg/L, 最高时达2000~2400 mg/L, 出水不能达标, 出水CODcr为700~800mg/L。
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 决定将原有的10000 m3/d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设施改扩建为25000 m3/d的处理能力。由于当地土地紧张, 无法扩大厂区面积, 工程必需在结合原有处理设施的基础上, 适当新增设施, 达到所需要求。经过分析研究和中试试验, 决定在原有处理工艺前增设厌氧处理工艺。
图2为新处理工艺流程。整个工艺采用厌氧兼氧好氧物化工艺路线, 生化阶段以厌氧处理为主, 具有操作管理方便, 处理效果稳定、成熟、可靠、运行费用低、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等优点。表1为各级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
由于经过厌氧, 大大降低了后续处理的负荷和停留时间, 新工艺可以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及设备, 仅新建了厌氧反应器和沉淀池, 尽可能减少了占地面积和投资费用。新工艺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 完全能达标排放。
(四) 结论
在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中, 由于受到一些如占地面积等因素的限制, 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污水处理工艺合理性, 有效性的分析尤为重要。处理工艺应选择占地少, 处理效率高的工艺, 以保证出水达标。厌氧处理工艺更能减少占地,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效果, 对于用地紧张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改扩建项目是一个较理想的工艺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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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水处理项目管理浅析 第8篇
关键词:矿井水,项目管理,前期决策,运营管理,档案管理
0 引言
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70%以上, 煤炭开采过程中需排放大量废水, 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不仅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 势必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年来, 各地矿井水处理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其运转负荷相对较低, 处理效果并不理想。且其投资效益低下、资金浪费的问题仍广泛存在。因此加强矿井水工程项目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本文主要从三方面浅析煤矿矿井水处理的工程项目管理。
1 前期决策
矿井水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 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中, 关键在于前期决策[1]。建设工程项目策划指的是通过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 针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或决策和实施中的某个问题, 进行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旨在为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实施增值。鉴于此, 在煤矿矿井水处理项目中, 应重视考虑项目建设规模, 水处理工艺、融资方案的合理性, 从而达到充分实现此项目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1.1 项目建设规模的合理性
矿井水处理建设规模主要控制指标是其日处理能力及其处理要求。根据矿井水水质要求, 一般处理站均采用分质处理。全部矿井涌水可由排水泵排入矿井水处理站, 经常规处理后一部分供给矿井水及选煤厂生产用水, 另一部分经深度处理后, 用于井下消防洒水。矿井水分质处理能力应依据本矿井井下涌水及井下排水状况具体分析。在分析井下涌水量时, 不仅要考虑正常涌水量, 还应考虑其最大涌水量, 综合两者分析。矿井水水质受所在地地下水补给条件、降雨、煤层、顶板岩性及构造等影响, 原水水质相差甚远。因此, 分析其水处理要求时, 应根据其矿井水原水水质具体分析。矿井水本身的水质主要受当地水文地质、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2]。其中深度处理的出水水质一般要求消毒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 合理选择水处理工艺
上世纪的70年代末, 煤矿矿井水处理技术开始出现, 大部分的污水治理都是为了治理排放而开始的。但是, 经过多年的发展, 当今污水处理已经从当初的治理排放发展到了回用, 将治理污染和污水回用结合, 不但能够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还能够缓解用水难的问题。现国内使用的处理技术主要有:沉淀、混凝沉淀、混凝沉淀过滤等[3]。
在满足工艺条件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投资, 从而改善整个水处理的费用投资, 在实现环境效益的同时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目前进口水处理设备较多, 但其价格一般是国产的3-5倍, 除少数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设备外, 国产设备已成熟, 能满足现阶段国内矿井水处理工艺的要求。因此, 在确保设备性能前提下, 应优先选择国产设备。
2 运营管理
达到出水水质排放的标准就是矿井水处理运营管理的最主要的任务。要想长久的发展矿井水处理项目, 就必须在整个矿井的经营期内采用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采取多种技术, 经济手段来创造效益, 不仅实现水质的治理, 也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 实现矿井发展的可持续性。
2.1 运行生产管理
当矿井水流经采煤工作面时, 将带入大量的煤粉、岩粒等悬浮物;由于受到井下矿工的生产生活等影响, 矿井水往往含有较多的细菌。在矿井水处理站投入运营前, 应先对原水水质进行分析研究。尽可能多的了解其生产工艺及所排废水水质、水量情况;要逐步摸清排水规律, 量化把握系统的处理能力。只有弄清整个来水情况, 才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条件, 有效应对水情变化风险, 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艺调整。
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是出水水质达标的保证。管理好设备可以增加处理水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项目能最终顺利移交也有赖于维护良好的设备资产, 因此须实行设备全寿命管理, 建立以原始技术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使用成本统计为基础的设备管理档案, 全面掌握设备资产的综合状况。需要指出, 机械设备并非使用到报废才是“物尽其用”。设备更新不仅要考虑自然寿命, 还要考虑其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通过建立全面的设备管理经济技术分析体系, 实现从宏观到局部的数据分析、统计。应用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设备更新的最佳时点, 也是实现项目增值的有效手段。
2.2 成本管理与收益分析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 提高收益的基本途径是增加收入和减少成本。而在矿井水处理项目中收益部分主要是通过处理后水的循环利用得以实现。因此成本控制水平高低决定着项目的成败, 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运营期内只能通过延长其受益时间来实现单位固定成本的降低。矿井水若未能较好地得到处理, 企业一方面需支付人力、电力、设备资源将矿井涌水外排, 另一方面还向社会缴纳为数不菲的排污费。企业的各项生产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另需出资购买, 无形中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 实现矿井水处理的利益, 就是有效提高水处理的效果, 实现其再利用价值。对于有实力的企业, 还可以考虑在一定矿井区域内以点带面做大项目规模, 充分发挥各项目的协同与聚合效应。不但能提供更强劲的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还可以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平衡现金流量。突破单个项目只能保本微利经营的瓶颈, 实现衍生效益和规模效益, 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3 项目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与使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矿井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包括土建、设备、引进技术等, 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依据, 也是项目改进、扩建的重要参考资料。矿井水处理项目立项时, 要把档案管理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项目施工时, 档案管理要纳入整个建设程序;要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项目管理单位的档案部门、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指导, 防止收集时遗漏重要文件材料。项目档案管理应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 标准化管理是首要基础。 (2) 收集档案的内容要齐全。 (3) 图纸资料应标准化归档。 (4) 建立水处理项目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4 结语
目前, 伴随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 各地矿井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如雨后春笋, 矿井水处理的项目管理水平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矿井水处理项目管理涉及面广, 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中, 应重视分析其前期决策、运行阶段管理及档案管理, 充分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 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作深刻地探讨。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 努力推进矿井水处理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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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戚鹏, 武强等.矿井水处理工艺及治理效益分析[J].水处理技术, 2010, 36 (4) :125~129.
关于BT项目会计处理的思考 第9篇
一、基于财务角度的BT项目现金流分析
BT项目之所以特殊 ,原因在于它的现金流与普通建造工程不同。根据现金流的关系,BT项目的参与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项目发起人,即政府(业主),其只承担发起义务,在项目建设中不支付任何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回购价款, 是整个项目最终的资金来源;第二层次是项目建设方、项目投资方、银行等,在项目建设期直至竣工之前,BT项目建设方通过贷款、发行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建设,在项目完成后获得政府(业主)的回报,从中赚取收益;第三层次是承包工程的各个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负责某一部分的具体施工,并向从项目公司收取一定回报。因此,资金压力主要集中于项目公司,其现金流通常具有金额庞大、资金占用时间长、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明显不对称等特点。
从财务角度来分析BT项目特殊的现金流向,整个BT项目实质上可以看做政府(业主)以延期和分期付款方式向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来实现项目建造的一种方法。因此,BT项目不仅具有普通的建造合同的性质,还有融资的性质。
二、BT项目的核心会计问题和争议
(一 )国内外现 行准则和制度规 定
1. 财政部会计司《解释公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观点。
在解释公告5征求意见稿中,对于BT项目的核算,提出了如下观点,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本规定涉及的B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3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为金融资产。
(3)B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4)在BT业务中 ,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 证监会会计部《监管问题解答》的观点。
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 IASB《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的观点。
有人提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IFRIC 12”)的规定来核算BT项目。但是IFRIC12并未直接明确BT项目核算方式 ,只是按照不同类型的服务特许协议进行了会计处理规定:(1)金融资产,投资人依据协议拥有无条件从授权人处或在授权人的指示之下获得相应现金或其他相应金融资产的相关权利(投资人在协议有效的存续期内从授权人处获得的金额是固定的,投资人具备在协议有效的存续期内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当投资人收取的费用没有达到投资人与授权人约定的金额时,授权人需要补齐差额部分)。 (2)无形资产,投资人依据协议有权利根据相关服务的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投资人收取的金额取决于公众使用其服务的程度(投资人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向使用者收费;投资人有一定权利于协议规定的有效存续期内依照服务的利用频率向授权人收取使用费)。 (3)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人依据协议有权利收取的相对金额来源于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投资人于相关协议有效存续期之内获得来自于授权人的固定金额,并且,投资人仍然有权利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可以看出,BT项目的会计处理隶属于第一类金融资产,且属于该类别的典型服务特许协议。在会计处理上,IFRIC12对于BT项目要求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IFRIC 12认为BT项目是政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BT企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服务;BT企业提供了建造服务后,便取得了向政府收取款项的权利,即未来有很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入,因而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当期确认的建造收入相应确认金融资产。由于政府在取得BT企业的服务后延期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而应按未来收取款项的折现值确认建造期间的收入,收入现值与到期值之间的差额在各收款期间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收入。总的来说依据IFRIC 12可以把建造合同和提供融资两者组合起来进行会计处理。
(二)BT项目的共识与争议
从证监会 的监管问 题解答、 解释公告5以及IASB的IFRIC12可以看出 ,国际上对于一些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 ,例如,如果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在施工期间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即可。但是,项目公司假如自己没有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那么应不应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呢? 实务界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而对于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工程完工审价后“长期应收款”是否应该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问题,很多企业的处理模式是认为需要。
(三)对争议的探讨和分析———基于商业实质
基于商业实质的考量,笔者对于以上两个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具体建议。
1. “长期应收款”是否应该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并进行后续处理。 有观点认为,由于BT合同明确规定回购的日期以及回购金额,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审价后,项目公司应于回购开始日将“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进行核算。笔者的观点是,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不应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而应保留在“长期应收款”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反映的应当是企业对债权债券的投资活动,而非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而BT项目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经营业务,将其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有悖于会计实质。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BT项目具有融资性质,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将其转入长期应收款账户,并下设不同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由于在确定回购基数以后,通常会根据相应的利率确定总的回购款,并分期支付,所以将其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于以后期间分期转回。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应该按摊余成本,根据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
2. 项目公司没有提供建造服务时是否应该确认相关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中对BOT项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但笔者认为,与政府(业主)直接签订项目合同的是投资方, 投资方虽不参与具体施工建设,而将项目分包给其他建造商,但项目的风险和责任仍由投资方承担,政府(业主)的直接联系人仍为投资方。且投资方必定时刻关注着建设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从某种角度来看,投资方只是将BT项目下拨给其某一部门施工,而投资方仍掌控着这一项目整体运作。故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仍应按以上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然而,若与政府(业主)直接签订项目合同的是建设方,投资方只提供资金支持并享受一定的收益,即在第一种情况中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中,则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BT项目的具体会计核算建议
(一 )建造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建造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1. 合同成本、费用发生归集 ,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 资产负债表日 , 投资建设方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成本和毛利和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建设期结束时 , 基本确定很可能收回合同价款时 ,
借:长期应收款———BT项目回购基数
贷:工程结算
4. 工程竣工 , 对冲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二 )回购期间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将其转入长期应收款账户,并下设不同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由于在确定回购基数以后,通常会根据相应的利率确定总的回购款,并分期支付,所以将其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于以后期间分期转回。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应该按摊余成本,根据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
1. 项目完竣工验收并审价后 ,
借:长期应收款———BT项目回购款总额
贷:长期应收款———BT项目回购基数
未实现融资收益(或借方)
2. 分期收到回购款时 ,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BT项目回购款总额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另外,投资建设方投资但不组织施工建设仍应参照以上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张超.BT项目的会计处理探讨[J].现代商业,2012(33).
[2]牛建芳.BT项目的会计核算方式探讨[J].西部财会,2013(3).
[3]董夫栋.浅谈当前形势下BT项目融资模式[J].金融经济,2014(6).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S].财会[2008]11号.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分析 第10篇
我国水资源匮乏,人均占有量少,空间分布不均匀。同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加速以及现代工业废水的乱排乱放、城市垃圾大量增加、农村农药随意喷洒等等,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资源需求缺口日益增大。有效处理城镇污水对于解决水污染问题,缓解用水供给矛盾至关重要。“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 569万立方米/日,全国城镇建设污水网管15.9万公里,新增污水配套管网总投资达1 852亿元。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 479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6亿立方米/日。2013年第二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10.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7%,运行负荷率达到83.5%,同比提高了1.4个百分点。
政府既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划,并对城镇污水处理投入大量的资金,那么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行效果如何?国内学者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王浩昌(2011)等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缺乏有效监管、运行模式粗放的现状,设计开发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WWTP-PMS),为污水处理厂运行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和管理工具。杨硕(2010)等通过对影响污水处理厂效益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以专家对各因素重要性的评判为依据,确定其绩效评价的4个维度、9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及隶属的基层指标。陈立爱(2013)等在构建衡量污水厂运营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应用加速遗传算法和投影寻踪模型,将衡量污水厂运营绩效的多维评价指标投影到一维数据空间,实现了复杂系统的横向对比。本文将生态效益纳入总效益范围内进行考量,选取成本效益指标并构建成本效益模型,让成本效益的计量和分析更加真实完整,符合污水处理项目的实际,从而为政府提供投资与运行的准确数据,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项目运行情况。
二、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指标选取
通过访谈公共管理、财务、污水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和工程师,确定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效益考查内容,然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问卷调查,结合座谈内容和专家筛选,最终确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以下成本效益指标:
三、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模型的建立
(一)污水处理项目成本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包括建设期投资(一次性基建投资)成本和运行期费用。
1. 建设期投资。根据建设部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2001]77号),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依照表2。
2. 运行期费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期费用可细化为以下几项:1直接材料: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耗用的各种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费用;2动力费: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用;3工资福利费:污水处理厂内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4折旧费: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折旧率按相关财务规定分类计取;5修理费:设备修理预提的费用;6检修维护费:对建构筑物、设备、工艺管道等日常检修维护实际发生的费用;7财务费用:企业长、短期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其他费用:如污泥处置费、生产用车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等。
(1)将各种成本表示为燃料及动力费(主要是电费)C1、药剂费C2、工资福利费C3、日常维护费C4、管理费C5、污泥处置费C6和折旧费C7等,得到下式:
燃料及动力费:
式中:a表示每单位污水的耗电量;b表示电价;c表示每单位污水的其他动力费用。
工资福利费:是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资,以及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人员医疗、补助和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按下式来计算:
式中:g表示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人员数量;h表示某地区年收入均值。
日常维护费:
式中:e表示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投资;k表示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占总投资的比例;j表示维护费率。
管理费:
式中:m表示管理费率。
污泥处置费:
式中:O表示污泥处理药剂费;S表示污泥填埋费;Y表示污泥运输费;R表示污泥处理电费。
依据对不同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调查,可确定以上公式中各部分系数,如:工业电价、年平均收入、污泥填埋运输费等。从而进一步确定各个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成本明细。
(2)如果以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对其进行表示,则:
建设成本可表示为:Cj=r
运行成本可表示为:Cy=C1+C2+C3+C5+C6
维护成本可表示为:Cw=C4+C7
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可表示为:C=Cj+Cy+Cw
(二)污水处理项目效益
1. 污水处理收费。处理不同性质的污水收费标准不同。参照不同地区的污水收费标准,可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非经营性污水处理费、经营性污水处理费、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等类别。
本文设定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为Ⅰ11,非经营性污水处理费为Ⅰ12,经营性污水处理费为Ⅰ1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Ⅰ14,则其污水处理收费Ⅰ1可表示为:Ⅰ1=Ⅰ11+Ⅰ12+Ⅰ13+Ⅰ14
2. 污水回收收益。城镇污水回用,就是将城镇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过收集处理后,再重新回用于生产、生活的污水再资源化过程,回用的污水可用于工业冷却、城市绿化等方面。城市污水的回用,可以很好地控制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免受或少受污染,有效地解决污染源治理,提高环境质量,对保障人民健康意义重大,由此带来不可估计的经济效益。
本文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法对城镇污水回用的经济性进行分析,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Ⅰ2表示污水回用的净效益现值;B表示污水回用的总效益现值;C表示污水回用的总费用现值。
式中:Bt表示第t年的效益,包括节省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用等;Ct表示第t年的费用,包括建设费用、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等;r表示政府贴现率;t表示时间。
3. 提取有用物质收益。从污水中提取有用物质,形成新产品获得收益,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式中:Qi表示从城镇废水中提取的物质总量;Pi表示从城镇废水中提取物质的市场价格。
有些物质需经深度加工、处理,才能制成新产品并出售,获得收益,可以表示为:
式中: Q'i表示形成的产品i的产量; P'i表示i产品的市场价格。
从而可知,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提取有用物质的收益可表示为:Ⅰ3=Ⅰ31+Ⅰ32
由前述可知,污水处理项目的效益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收费Ⅰ1、污水回用收益Ⅰ2和提取有用物质收益Ⅰ3,故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可表示为:Ⅰ=Ⅰ1+Ⅰ2+Ⅰ3
(三)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模型
本文中建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效益包含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求解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经济效益Ej和生态效益Es后,可以计算出效益E,表达式如下:
在实地考察和调研当地年平均收入、电价以及单位污水处理收费等各指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表示出不同地区污水处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而得出不同地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效益模型,对其进行量化分析。
(1)经济效益模型的构建。经济效益是指有用成果与劳动消耗的比较关系,简称为所得与所费的关系,即:
经济效益=f(所得,所费)
本文在求解出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C和收益I以后,其经济效益Ej可表示如下:Ej=I-C
(2)生态效益模型的构建。生态效益是指自然界的生态系统通过自身活动来满足人类生理及心理需要的属性。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仅是一项环保治理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盈利目标,它所反映出来的效益是抽象概念,不像设备、原材料等有形物质有显性的货币价值,很难用货币单位来度量。本文试图从污染物运动过程找到量化方法。
污染物进入水体后随水流迁移,并逐渐混合、稀释和降解。如果将水体假定为一维水质模型,那么污染物进入河流后,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污水在离开排放口以后,以射流或浮射流方式与周围水体掺混及扩散,这个阶段又称初始稀释阶段。第二阶段,是向河宽横向紊动扩散阶段,污水在排放口附近初始稀释至污水扩散到全河宽有一个较长过程。第三阶段,沿纵向的河流分散占主导地位,可作为一维纵向分散问题看待,这一阶段是下游分散阶段。
本文假定水流近似地处于稳定状态,断面均匀,基于一维水质模型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生态效益进行量化研究。根据污染物稀释理论,以稀释污染物达到要求地表水所需水量的价值作为生命周期评价中污染物所带来的生态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如下:1要求标准的出水水量,以Y1表示;2稀释污染物所需水量,以Y2表示;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W1表示;4原水浓度,以W2表示;5城镇供水价格,以P1表示;6原水价格,以P2表示。
以W代表要求的地表水水质标准,则:
通过水价为杠杆计算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价值V,则可表示为:
式中:n代表污水处理厂的全生命周期;l代表污水处理量。
至此,上式已通过量化模型对生态效益进行数值量化,直观反映污水处理项目的生态效益,故本文将生态效益Es表示为:Es=V
四、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案例研究
(一)某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现状
某市每年向其13个行政区的污水处理项目投入财政资金2亿多元,用于污水的处理。通过这些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转,该市的污水处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率不达标;资金和项目的整合不足;农村环境管理的长期机制尚待建立;居民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等等。
(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分析步骤
首先设计调查问卷。确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所属地区,从成本与效益两方面,依次确定研究指标,根据指标设计出成本效益模型分析所需信息,并将其抽象为一系列的问题,设计出成本效益调查问卷。2其次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问卷,与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师等座谈并委托其填写问卷。最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整理调查数据并结合前文所建立的成本效益模型,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进行量化研究,得到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结果。
(三)某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分析
本文基于所建立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模型,选取某市5个城区的5个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案例研究。
单位:万元
根据问卷访谈和会计数据的调阅,分别得到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值,并结合上文所述计算方法,得到5个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效益值,如表4所示。
单位:万元
5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对比(单位:万元)
如上图、表4所示,除C区的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值为负外,其余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值均为正。结合所调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污水处理项目所覆盖区域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周围工业分布情况,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B区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年污水处理量最多,经济效益较大;同时其使用年限为50年,生态效益Es很高,其成本效益值最大。C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于2013年,至今才投入使用半年,运营初期污水处理量特别少,收益无法弥补高额的建设成本,经济效益Ej为负。同时由于要求标准的出水水量为0.15(104m3/d),生态效益Es很小,其成本效益值最低且为负。A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成本和规模最大,而成本效益值居第二位,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量较低,且使用年限较短。D区和E区污水处理厂,其成本效益值大致相同,主要因为两个项目的建设成本、污水处理量、使用年限等影响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相似。
五、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1. 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指标。通过访谈专家以及问卷调查,结合座谈内容和专家筛选,最终确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指标。一级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效益和成本,二级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将生态效益纳入其中进行考量。
2. 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模型。在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项目的成本模型和效益模型,并对项目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建模量化,最终建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成本效益模型。
3. 经济效益得到重视,生态效益相差甚远。通过对某市5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上结论,这与客观实际相吻合。随着我国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投入日益增多,实际使用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项目绩效评价的不断推进,成本管控得以加强,收益的实现方式和形式不断增多,经济效益实现的差距得以缩小。但是生态效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造成治理后的污水质量差距较大。
4. 成本效益值不够理想。根据上图,可以看出某市5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效益值不够理想。这主要缘于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实际处理量与规划的设计处理量相差太远。
(二)研究建议
1. 要合理匹配建设成本和污水处理量。在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规划和立项过程中,要深入对该地区的经济状况、人口数量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调研,更加准确地估算当地所需污水处理量,据此合理规划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污水处理能力和投入成本。
2. 进一步拓展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多元收益。城镇地区生活、生产等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水质标准为V或IV类,根据国际经验,可以用于农田作物灌溉、林木灌溉、生态湿地用水和水养殖用水等。因此要进一步拓展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这样做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且能产生很好的生态效益。
3. 重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生态效益。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而且要更加重视生态效益。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现水安全红色警讯,全国657个城市中,有300多个属于联合国人居署评价标准的“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六成地下水水质较差极差,水污染已向全国蔓延。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我们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
处理项目 第11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预计总成本
一、项目核算背景
集团M公司的母公司为A公司,A公司拥有两个全资子公司分别为B公司、C公司。集团M公司承揽总包项目X,项目合同额为2000万元,项目预计总成本为1700万元,由母公司A公司具体协调执行管理。A公司将建造板块的工作分包给其子公司B,合同额为600万元,B公司的预计总成本为500万元;A公司将安装板块的工作分包给C子公司,合同额为400万元,C公司预计总成本为300万元。假设A公司剔除分包给B、C公司的分包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B公司实际发生成本为300万元,C公司实际发生成本为150万元。
二、各公司单体层次报表的收入核算
成本进度的完工百分比法是确定项目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项目的完工进度=累计发生的项目成本/项目的预计总成本,项目累计应确认的收入=合同额*项目的完工进度。由此可知;B公司累计的成本进度=300/500=60%。B公司累计应确认收入=60%*600=360(万元)。C公司累计的成本进度=150/300=50%。C公司累计应确认收入=50%*400=200(万元)。
在确认A公司的预计总成本时,应该用X项目总体的预计总成本加上分包给各子公司的分包额,减去各子公司的预计总成本。由上述可知,母公司A公司的预计总成本=1700+600-500+400-300=1900(万元)。
A公司是B公司、C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三者之间为关联方关系。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除因为准则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一致外,关联交易应该保持一致。因此,B公司、C公司所确认的收入应该与A公司对B公司、C公司所确认的分包费用一致(此处不考虑增值税事宜),所以;A公司的实际发生成本=200+360+200=760(万元)。A公司的成本进度=760/1900=40%。A公司应确认收入=40%
*2000=800(万元)。
综上所述,从母公司A公司结转的收入来看,针对X项目结转的成本进度为40%,结转的收入额为800万元(本例不考虑相关增值税事宜)。
三、合并报表层次的收入核算
从集团M公司总体来看,项目X的预计总成本为1700万元,抵消掉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数据,该项目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200+300+150=650(万元)。所以;X项目总体的成本进度=650/1700≈38.24%。集团整体应确认的X项目收入=
38.24%*2000=764.80(万元)。
由此可知,针对X项目的合同(不考虑增值税相关事宜),母公司已经确认的收入800万元比集团层面应该确认的收入764.80万元大35.20万元。根据谨慎性原则以及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在合并抵消层面应做一笔调整分录:
1.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已经全部开具发票,但收款金额未超过764.80万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应收账款 35.20(万元)
2.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已经全部开具发票,并全额收款,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5.20(万元)
3.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等于
764.80万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自制半成品 35.20(万元)
经过调整之后,既满足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与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也准确的从集团公司的整体层面反映了项目的完工进度情况以及收入的核算情况。笔者认为在此项目的背景下,如果母公司与负责各板块工作的子公司的预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此笔调整分录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合并报表层面的收入额会虚增,导致合并的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
结束语:建造合同准则下,依据成本进度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的收入,应尽量准确估计预计总成本,同时确保实际发生成本的准确及时入账。由于总包项目中母子公司各版块的预计毛利率差异造成的集团层面收入虚增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在合并抵消层面予以调回。从而满足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与收入成本相配比的原则,提高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的质量,使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的反应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参考文献:
处理项目 第12篇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 尽管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拟发包的项目在有关规划、勘测、设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合同条件的变化;因此, 工程变更也就在所难免。只有工程变更价款得到了合理的确定, 工程的总造价才能得到有效地控制。本文就工程变更部分如何确定支付单价, 减少变更后费用处理的分歧这一关键问题, 作一点浮浅的分析。
2变更分类
2.1 由设计者做出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 为了完善或优化原设计, 设计者直接做出设计变更,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发出设计变更。如原设计漏项、结构修改、装饰变更等。
2.2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或改变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如设计图纸本身有错误, 通知更正时已经施工, 甲方供应的设备和配件不合格, 又已安装完成或已运抵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加工、材料订货、模胎具制造等施工准备工作已经进行, 却又接到变更通知书等。
2.3 业主根据功能需要发出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 业主根据使用功能需要, 在征得合同另一方面的同意后, 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提示, 增加一些合同外的附加工作而发生的变更。比如增设单元入户雨棚或加大阳台悬挑尺寸等。
2.4 施工单位发出的变更
施工单位在不降低技术或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为了施工便利, 对合同内项目提出更改原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或施工方案等, 要求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进行审查, 对涉及主体工程的结构变更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后, 决定是否发布变更指令, 此类变更一般不做费用处理。
2.5 提高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发生的变更
由于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 业主、监理工程师或设计者要求施工单位提高某个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而发生的变更。比如材料以优代劣或以大规格代替小规格等。
3变更处理程序
(1) 若变更项目简单, 且在发出完全变更指令之前, 可以准确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时;提出变更监理工程师确认变更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变更报价监理工程师审查和评估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协商协商一致, 发出变更令, 变更解决。若协商不一致, 可再次协商或提请仲裁。
(2) 若变更项目比较复杂, 持续时间较长, 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工程量在发出完全变更指令时难以确定;提出变更监理工程师确认变更, 提出暂定价做为临时支付依据, 并通知施工单位按变更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收集基础资料施工单位提出报价监理工程师审查并评估后提出意见与业主协商协商一致后, 再与施工单位协商若施工单位能接受, 发最终变更令, 若施工有异议可提请监理工程师复议复议后若达成一致意见, 发最终变更令, 若仍有异议, 提请仲裁。
(3) 在特殊情况下, 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业主代表与施工单位代表参加, 三方直接协商谈判来处理。
(4)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如为了救急或抢险等, 监理工程师直接下令, 采用合同计日工价格来处理。
4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
4.1 按合同单价支付
对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表中列出子项目, 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 但该项目涉及的款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同时在该项目下变更实施的工程量没有超过原工程量的25%, 变更又未涉及技术标准的变化;所以, 费用按合同相应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如笔者实践过的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总体搬迁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 原设计为人工挖孔桩, 总计182根, 按原清单说明桩长为8 m~10 m。因受实际地质条件变化 (基岩面比原预计高) 的影响, 其中在建筑物西北角共18根桩, 挖深3 m~4 m, 即达到设计持力层。如按清单规定的桩长 (8 m~10 m) 施工, 技术上不需要, 且造成浪费, 我方建议桩基深度, 按两个条件控制:①保证桩身入岩深度不小于1.5 m;②桩净长不小于6.0 m (技术需要) 。经与业主方协商, 考虑到我方的修改方案技术上可行, 既能加快工程进度, 又能节省投资, 业主方同意了我方的工程变更要求;因变更部分的人工挖孔桩数量未超过总数量的25%, 因此变更部分的单价按原清单单价执行。
4.2 按暂定单价支付
对发生变更后, 没有合适的合同单价套用, 且难以在短时间内确定新单价的新增项目、附加项目、提高技术标准的项目和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可以重新报价的其它项目,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一个暂定单价进行费用支付。如我施工单位 (乙方) 与某建设单位 (甲方) 签订了东方城G2栋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 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 先依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根据实际施工完成情况负责计量。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 出现局部软弱土层, 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 势必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若按此方案施工, 则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 在向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时, 必然遭到拒绝, 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 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由于该小区其他栋号及配套设施工程完成较快, 业主急需交付使用, 工期较紧, 乙方在分析具体情况后, 向业主提出建议:将局部软弱土层进行换土施工。由于该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合情合理, 业主接受了该项建议。为了不影响施工工期, 业主以文字形式发出了变更内容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 并在变更实施前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甲、乙双方确定了该地基强夯工程的临时结算价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 甲、乙双方按施工实际情况, 对该临时结算价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达成一致, 避免了乙方其它形式的索赔, 形成了合法的工程变更, 施工方也获得了相应的变更费用。
4.3 按新单价支付
按新单价支付的项目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况;①变更后新增和附加的工作在原合同中没有相对应的单价套用;②合同内项目由于基础条件的变化和技术要求的变化, 使原单价不适用;③特殊条款“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不得做任何变更, 除非此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超过了合同的2%, 以及该项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报价表中所列工程量超过或减少了25%”的项目。新单价的确定一般是在发生变更后, 由施工单位报价、监理工程师审查评估、业主确认的方式进行。
如我公司投标报价的小区综合管网工程, 由于招标资料的不成熟, 先按小区内晨风路以南进行报价, 同时清单中的描述也不是很清楚, 由于清单中土方不是很多, 我方报价时采取了按人工土石方的报价, 所以价格很高;同时, 在清单中对于6009001 100和600600900的强弱电井的描述也以大坑小坑来代替, 由于数目不是很多, 我们就以110元/个和80元/个分别报价。后来,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 业主经过变更, 把整个小区的管网 (包括晨风路以北及谷丰路辖区内) 都给我公司施工。这样, 土方与井分别都增加了很多。结算时, 经过双方协商, 对于属于招标的分部工程中的井, 都采用原单价;但对于土方工程, 因工程量增大, 且施工时利用挖机挖土, 经我方重新报价, 甲方造价工程师同意后, 采取了新的单价。
4.4 特殊情况下按实际费用支付
有些变更涉及面大, 施工工期短, 而该项目又是处在关键线路上, 监理工程师无法确立合适的单价, 施工单位也不愿意承担变更后的费用风险, 这样的变更业主就要承担主要风险。在计算变更费用时, 一般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来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确定实际费用时, 首先要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同时应该考虑施工单位的合理补偿和兼顾业主的利益。实际费用的确定一般是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 在此基础上取一定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
笔者从事的沁园春御园小区2#~6#栋住宅楼建安工程, 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板岩, 土质好时可采用红砖护壁, 一般采用砼护壁, 桩护壁的砼强度等级为C20, 桩长约为10 m。施工合同基础开挖土方按Ⅲ类土计算, 在实际施工中6#楼遇有较厚岩石, 需爆破或人工配合风镐破除, 施工单位要求变更。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应充分考虑:①按照合理的施工工艺技术, 破除岩石应采用爆破还是人工?因为两者的单价大相径庭;②破除的岩石中松软石、次坚石、普坚石、特坚石各占多大比例以及具体工程数量是多少?③基础施工遇岩石, 技术上一般不必开挖至原设计基底标高, 事实上施工也鲜有开挖至原设计标高的, 是否应相应核减没有施工的原设计土方和基础比如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综合以上因素, 监理工程师确定了人工配合风镐破除岩石, 并对开挖深度进行相应调整, 经与业主和施工方协商, 达成了按基础开挖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
5 减少变更处理分歧的建议
5.1 编制一套操作性强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关于变更费用处理的条款应非常清晰, 尤其是需重新确定项目单价的原则、定额、取费标准与原合同单价的关联等让投标者掌握自己报价的风险, 使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变更时有充足的依据。
5.2 招标设计阶段的深度和精度应满足要求
招标阶段的图纸设计应尽量能达到施工图阶段的精度。
5.3 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
硬件应包括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各有足够的计算机并联成网络;软件应包括:行政管理子系统、文档管理子系统、质量管理子系统、费用管理子系统、进度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财务管理子系统、设计子系统。变更统计可纳入费用管理中。
5.4 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相互信任对处理变更至关重要
作为执行合同的双方, 既有对立也有统一, 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 在变更费用的处理上, 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意见, 甚至会不服仲裁而上法庭, 但为了工程的顺利进展、合同顺利执行以及双方的信誉, 二者之间也需要保持统一。相互信任与合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常重要, 在此基础上, 变更的处理才能减少分歧, 达到双赢。
6结束语
工程变更项目费用的处理是土建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内容, 要做好这项工作, 关键是要确定好支付单价和减少变更后费用处理的分歧。我认为, 在当前的形式下, 就如何处理好工程变更项目的费用, 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是值得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工程造价管理[M].
[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技术[R].
[3]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6, 79-130.
处理项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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