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策评估范文
创新政策评估范文(精选12篇)
创新政策评估 第1篇
如今,科技创新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最大引擎。而科技创新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国家和地区对其的导向性政策[1]。科技创新政策左右着科技进步和发展的方向与速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各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和评估[3,4]。只有充分掌握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才能确定后续政策的走向[5],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层面的效率与力度[6]。
科技策评估始于“一战”时期,20世纪80年代起受到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但仍未形成共识的理论体系与方法体系。我国的政策评估大多采用建立指标体系的方式,其中部分指标通过调查和统计数据得到,另一些不易获得实际数据的指标则采取专家打分的方式。从政策评估的具体方法来说,目前常用的政策评估方法包括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
在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是区别一个政府政策决策能力的重要指标,那么哪些参与者的哪些行为是影响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呢?本研究将构建一个概念模型,并应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通过针对吉林省高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税务部门的问卷调查研究识别影响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成功因素,确定决定科技创新政策顺利实施的主要变量,调查分析吉林省在几个领域的满意度,总结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推进过程中的特点、难点以及发展重点。为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关键因素研究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本研究的主要框架如图1所示:
2 模型的建立
本研究把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关键因素归结为以下三个对象:一是政府政策制定;二是行政执行能力;三是企业实施效果。本研究考察的是各个对象的行为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影响程度,具体分析如表1所示: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本研究建立了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因素因果关系模型(图2)和相应的研究假设。
为了考察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关键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贡献度,现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H1):政府政策制定越得力,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子假设:
H1a:政府决策的依据越得力,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H1b:政府政策的内容越有效,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H1c:政府政策的保障措施越齐全,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假设2(H2):各部门的行政执行能力越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子假设:
H2a:税收部门执行质量越好,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H2b:科技管理部门执行质量越好,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H2c:金融机构执行质量越好,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H2d: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执行质量越好,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
3 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关键因素问卷分析
3.1 问卷设计
本研究选择了吉林省近年颁布的7个科技创新政策作为研究实证案例加以分析:
第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创新型吉林建设科技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3号。
第二,《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经济上市联〔2008〕636号。
第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09〕3号。
第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意见》吉政办发〔2009〕3号。
第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号。
第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9〕20号。
第七,《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104号
本研究在分析以往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研究文献和对吉林省实际情况的联系的基础之上,针对所设定的假设,利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法设计“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调查”问卷的分析因素测度表2、3、4、5。共43个指标。
3.2 样本分布与描述
根据研究问题和目的,本研究是探讨影响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关键因素,科技创新政策拥有一个相当广泛的研究对象,为了研究具有更大的针对性,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科技创新政策作为研究对象:第一,对吉林省企业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政策;第二,拥有突出科技成果的高科技企业。
本研究采用SEM作为主要数据分析工具。一般来说,运用Amo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所需要的样本数要求满足条件:样本数减去模型中所需估计参数的数目大于50,同时,当使用SEM对多元指标作数据分析时,样本至少需85个。因此,本研究决定先抽取200个样本。
本研究在2010-2015年吉林省科技成果进步奖的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获奖名单中,选择312个企业参与的科技成果(每个成果选择2-5名参与人),通过发放“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调查”正式调查问卷1 000份,共回收238份问卷,回收率为24%。在这238份问卷中,有37份无效问卷,有效问卷共有201份,有效回收率为20%。因此,本研究有效样本数符合上述这些要求。
3.3 信度分析
信度是一个测量的正确性或精确性,是真分数方差在总方差中所占的比例。本研究采用Cronbach’s Alph值作为信度的判断标准,测量同一构面下各变项间的一致性以及量表的整体一致性。若Cronbach’s Alpha值在0.7以上,表示具有高信度。根据本研究各变项信度检验结果(表6),可知Cronbach’s Alpha值大部分在0.以上,值得商榷的是A01、D01、I01、J01、J04。因此,本研究中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关键因素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
4 假设检验与结论分析
本研究的SEM模型应用Amos软件的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
χ2/d.f.<3;GFI、CFI、IFI的值大于0.9,很接近理想值1;RMSEA的值小于0.05,接近于理想值0;PNFI的值大于0.5。这些进一步说明该量表具有一定的效度,进而说明诸要素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率具有很高的效度。
Υ1=0.201,t=0.070,表明政府制定政策策略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有显著正效应,假设成立。验假设H2:行政执行能力越得力,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越易达成水平正相关。
Υ2=0.484,t=0.105,表明行政执行能力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率水平有显著正效应,假设成立
通过假设检验,如表9。我们得到政府、行政机关和企业的行为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率都具有正相关性,其相关度由高到低分别为:政府科技政策的质量、税务机关的执行能力、企业消化能力。
在单项分析中,行政机关对政策的配套能力与企业的相适度被视为促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活动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政策实施也成为吉林省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重要议题。
在政府行为中,政府部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征询了企业的意见(A03)、政策内容具备可行性(B02)、政策规定了有效的奖惩规则(C04)三个因素起到了最大的作用,因此,在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活动的运行中,设立征询企业意见、夯实政策内容、制定奖惩标准是最有效的途径。
在行政机关的政策落实质量的考量中,税务部门由专门部门负责执行与宣传(D02)、科技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策略(E01)、金融机构积极主动执行相应的政策法规(F03)、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专门部门负责执行与宣传(G02)被视为最重要的政策执行因素。因此,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政策的时候,专人专管以及配套政策应作为最先考虑的问题。
在企业的消化能力表现方面,企业研发经费构成满足享受政策的条件(H04)、企业管理人员了解政策实施途径(I04)是企业为实现科技创新政策实施重点的考量方面,所以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程度,是吉林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
通过表10对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综合效果的单项分析,本研究识别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关键因素对于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率水平的结果贡献度,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吸收了更多的科技人才(J02)、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更多的新产品(J03)已经成功转化的标志。
5吉林省科技政策实施效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在政策的顶层设计方面,要加大跨部门间协调统筹力度,以期构建出系统性好、可操作性高的科技创新环境配套政策体系,政府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上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加大科技创新供给政策的执行力度,落实环节简化行政流程,最大化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科技创新供给政策服务。
第二,在科技创新的主体方面,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强化激励机制建设,加大科技计划向企业倾斜的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协调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相配合,逐步提高企业产出的科技价值。
参考文献
[1]盛亚,孙津.我国区域创新政策比较——基于浙、粤、苏、京、沪5省市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93-97.
[2]陈潭.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基于理论的与实证的视角[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吕燕.科技创新政策评估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9):156-160.
[4]张弛.山东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D].济南:山东大学,2014.
[5]郑启军.浙江省自主创新政策的绩效评估及优化路径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3.
公共政策评估与监控 第2篇
一、我国当前公共政策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政策评估组织。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以官方为主,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使得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只重视自身评价,忽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导致进行意愿表达以及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
(二)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目前从事官方评估工作的人士绝大部分都非“内行人”,因此他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规范分析。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道德是非标准也会发生一定转变,更为突出的是人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必然引起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和评价方法的改变。
二、完善政策评估的几个措施构想。
(一)建立多元评估主体。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其中,要特别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参与以及专业评估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他们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专业评估组织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二)确保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消除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另外,还要依法构建相应的问询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依法问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而被问询的机构和成员必须依法根据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回应,并且也要对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国各级政府和决策机构除了法律应予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他一切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背景、执行状况、评估结论等情况应通过公告、网络等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传播,增强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杜绝“黑箱”操作。
(三)完善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实现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法制化。首先,实现政策评估工作的程序化。通过制度规定除象征性或符号性的公共政策外,各项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程度不同的评估。评估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公布于众。其次,要建立评估基金。政策评估是一次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长期深入到实践中去收集各方面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因此,必须建立政策评估基金,以免政策评估成为“空中楼阁”。最后,要重视评估结论,消化、吸收评估成果。
(四)科学地运用政策评估的方法。评估者应熟练地掌握各种评估方法和技术。目前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前后对比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自我评定法等;政策评估的技术主要有计划评估技术、重要路径法、成本利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等等。每种方法与技术都有其优缺点,都有其适用的范围。
三、我国公共政策监督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的比例过高,将有可能削弱人大对公共政策行使监督权,人大对政策执行主体的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制保障。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加大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力度,进行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监督时,就往往会碰到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行政监督。我国政策监督主体较多,各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对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否正确,很难予以判断,也使监督的方式、程度、组织措施极不健全,因而,使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实施权力。
(三)社会监督。一是新闻舆论监督程序不规范。出现了“六多六少”的现象,即: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问题多,监督本地问题少;监督别人问题多,监督自己问题少。二是公众监督投诉渠道不畅通,政务透明度不高,群众真正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却不愿或不敢公开,造成群众监督无的放矢。
四、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监控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人大监督权力。在《人大监督法》的实施中应该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落实。要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通过培训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人员熟悉《人大监督法》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问题上。
(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层级关系,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要真正做到有效地监督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政策执行活动除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外,其余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于众;二是要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执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进现行的监督体制。三是要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行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实践中迫切需要的《行政监督法》、《公务员监督法》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修正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把那些在实践中被证明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
评估美国对华的贸易政策 第3篇
今年4月初,伦敦二十国金融峰会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美国总统奥巴马首次会面,确定了两国未来高层对话的机制,即建立“美中战略和经济对话”,并申明将继续通过高级别的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机制推动在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发展,各种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成为中美关系中的突出问题,频繁见诸于媒体新闻。当前,中美经贸关系正逢美国国会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华情绪”抬头,中美贸易和金融等问题的争端就进入多发时期。在美国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美国会通过的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关“购买美国货”条款和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多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对中国产油井管与轮胎等的诉讼,不仅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给摩擦不断的中美贸易关系带来新的负面影响。当前美对华贸易政策既有对华贸易政策的连续性,也有其他多方面的现实原因。在中美关系的是是非非中,经济和贸易上的分歧与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美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美国新一届政府能否从全局的高度解决中美经济和贸易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备受关注。
当前美对华贸易政策动向
近年来,中美经贸关系始终复杂多变,一方面是频繁举行的、级别又不断生格的经贸战略对话,中美经贸关系在博弈中似乎有着很强的战略性和全局性:另一方面是中美经贸摩擦有增无减,接连不断的各类贸易争端案将中国推向贸易争端的风口浪尖上。今年以来,中国越来越多地承受着贸易摩擦的巨大压力,成为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案多达58起,所涉金额愈80亿美元,由此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美,欧主动启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多“应诉国”。其中,今年以来,从轮胎特保案到其他贸易争端案,中国需要应对美国各种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已然应接不暇,中美经济、贸易和金融等问题的争端进入高发期。特别是,在当前美国经济和金融需要从危机中摆脱出来,以及正逢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华情绪”抬头的情况下,中国自然成为当前美国挽救经济和贸易保护主义首当其冲的受害国,给摩擦不断的中美经贸关系带来了新的,更多的负面影响。
今年1月底,在各种质疑声中奥巴马政府提交给美国国会并得到国会批准的经济刺激计划中,与“购买美国货”有关的第1640条款,从表面上看该条款在措辞上似乎美国仍在履行国际协定的承诺,但其内容和性质却充分表明了当前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抬头,同时也带有对中国等其他10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歧视性贸易政策,是不折不扣的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对未来中美贸易关系有着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美国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中与“购买美国货”有关的第1640条款的表述是在“不违背美国对国际协定的承诺”的前提下,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根据该条款的表述内容,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墨西哥享有”豁免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等少数世贸组织成员享受“优待”,但中国等其他10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被排除在外。由此可见,所谓“不违背美国对国际协定的承诺”,仅限于极少数国家,而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却成为与“购买美国货”有关的第1640条款的“牺牲品”,不能享有所谓“不违背美国对国际协定的承诺”的权益。4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油井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同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产轮胎启动特保调查,涉及金额约47亿美元。从2009年初的“购买美国货”到对中国产油井管和轮胎的诉讼,凸显了金融危机之下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之势和当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倾向。
美对华经贸政策的连续性与现实
从美对华经贸政策变化的连续性看,自中美两国在上世纪70年代初恢复经济贸易关系以来,美对华贸易政策发生过多次变化,贸易纷争似乎成了中美关系中永无休止的话题和挥之不去的阴影。中美建立贸易关系初期,美对华贸易政策主要以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为主,扩大美对华纺织品的配额范围,同时对其他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等限制措施也不断增加。到了90年代,随着中国对美出口的增长,美国在加大对中国产品进口限制的同时,要求中国开放国内市场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要求中国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而且要求中国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并将这些内容纳入了中国的“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中国入世后,美国在中国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服务市场开放方面,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责难不断升级,声称在中国执行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一旦发现问题,美国将直接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近来,双边贸易摩擦又延伸到新的领域,美国又在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问题上纠缠不休,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又成为美政策变化新的内容。自1979年7月中美两国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议》到2001年底中国入世以来,贸易摩擦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最为表面化的领域,在贸易问题上美国频频发难,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美贸易的有关贸易法案和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出台的对华贸易政策评估报告都体现了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延续性。此次“购买美国货”的出台和对“中国制造”的歧视,依然是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延续。
正值美国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和经济严重衰退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的第一要务是,一方面要全力以赴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一方面要处理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后的烂摊子以及伊朗和朝鲜核问题、恐怖主义威胁等。这无疑使奥巴马新政府面临着内外事务的多重考验和对外政策的艰难选择,而对华政策特别是对华贸易政策的选择则是奥巴马政府注定不可回避问题。
尽管美国新一届政府对华贸易政策还未全面出台,但与生俱来就带有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民主党控制了国会参众两院。受当前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化情绪抬头的影响,美国国会中一些带有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华情绪色彩的人,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启动能否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表示质疑,战略经济对话取得的成果仍然没有能够充分满足美国国会一部分人的高期望值,对中国指责和抱怨的“反华情绪”在美国国内仍存在着一定的“市场”。近年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复杂性、敏感性日益突
出,经贸问题政治化倾向日益明显,从美国国会里不断刮出来一股股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之风,导致近期中美贸易关系进一步紧张,甚至贸易战随时有一触即发的可能。近年来美国国会涉华经贸议案不断增多,提出了多项涉华经贸议案,进一步扩大了对华出口管制商品范围,炒作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美国国内媒体也是铺天盖地。观察美对华贸易政策,从表像看,中美贸易中存在的问题都与中美贸易失衡有关:但也不难看出,其中也搀杂了带有歧视性和政治上的色彩,政治化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冲击日益明显。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美国“中国威胁论”论调也在升温,甚至就所谓“人权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向中国施压。但在美国国内也有人认为,通过对话解决中美贸易问题依然重要和必要。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国会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不断强化,以及对华不满情绪有所增强,主张对华贸易采取制裁或加强限制,尽管这些压力不太可能导致美国新一届政府对华贸易政策发生根本性转变,但有可能导致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出现新的调整,给中美贸易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美对外贸易政策的“两重性”
另外,历来美国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存在着“两重性”,实际贸易政策与提倡的贸易政策目标严重脱离。表现为,一方面积极提倡推行世界范围的市场化和自由贸易;而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强化保护主义。特别是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环境下,美国在没有放弃推行世界范围的市场化和自由贸易的前提下,继续“塑造世界经济、贸易秩序”依然是美国贸易政策的目标,但从眼前自身利益出发又不情愿放弃保护主义,因此对外贸易政策的“两面性”,就成为当前美国政府贸易政策的重要特征和表现形式。美国贸易政策的“双重性”倾向在对华贸易政策中表现极为突出,这是由当前美国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决定的。在对华贸易政策上,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着争论。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产业和贸易结构与美国有很强的互补性,中国对美出口一直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而美国对华出口则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中国的产品威胁不到美国的重要产业,因此中国的贸易并未对美国构成直接的威胁。
政策评估: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衡量 第4篇
综合近两年的文献来看,学界主要从异地高考政策推行的原因、阻力等方面分析,进而为更好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提出相关对策。公众舆论则主要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公平,完全开放是否会陷入“为了教育公平开放异地高考,最终却又加大了教育不公平”的悖论中。异地高考政策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实施整整两年的效用如何却缺少相关评估。异地高考政策实施对目标群体的影响如何、对社会是否起到有益的作用、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等问题仍是大众非常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拟从政策评估的视角对现行的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效用衡量,评估异地高考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包括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对策,以期对推进异地高考有所帮助。
一、政策评估和政策效用的理论概述
政策评估(Policy Assessment)主要用于了解公共政策实施后产生的各种结果。其一般定义为:“政策评估就是衡量一个全国性方案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总体效果,或者是比较两个或更多的方案在实现一般目标上的相对效果。”[2]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政策评估是将一个方案或者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与它预期达到的“目标”相比较得到的。但是通常我们无法知道达到这些“目标”的客观标准在哪里,也无法将所有实际效果进行数据量化,所以我们就无法把政策评估限制在它们实现目标的程度上。相反,我们会关注政策的本身,即本文各种结果所说的“政策效用”。
效用是经济学中的常用术语之一,通常是指消费者通过付出相应的成本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评估。计算一项政策或者方案的总效用是一件只能在理论上执行的事情,因为它等于要计算该政策或者方案实施后达到的当前和长期的收益,减去当前和长期的成本(即效益-成本)。即使我们对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有一个客观的数据记载,评估出一个总体平衡的政策效用仍是十分困难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政策效用的评估并不只是依据给出的统计数据———比如多少省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多少学生在异地高考等,而是必须能够分辨出该项政策实施后给社会带来哪些相应的变化。将政策评估的视角落在它实施后带来的变化上,而不局限在对它的描述性数据上,是政策评估的另一种方式,即政策效用的评估。前面在政策总效用衡量中已经提及政策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无法用一个“纯数据”代表,因为政策效用的评估不是简单的“数豆子”。公众在这项政策中需求得到满足的度量和这项政策的社会作用是重要的评估依据。
二、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评估
开放异地高考意味随迁子女在异地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成为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情,而享受教育红利地区的考生优势逐渐消失。异地高考政策的目标是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够同样享受教育公平,进而推进社会公平。对于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评估,本研究基于托马斯《公共政策》中对政策效用评估划分的维度,把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异地高考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目标群体的影响、政策的溢出效应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评估异地高考的政策效用。简而言之,异地高考政策效用评估并不是依据简单的数据统计,而是从多方面对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进行评估。
1.异地高考政策出台意义重大,但部分准入条件被指苛刻
目前从29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执行的情况来看,不难发现不同省份的准入条件差别很大。例如河北省规定,学生有两年以上高中学籍,流动家长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住证就有报名资格;浙江要求随迁子女具有在浙高中学籍以及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这些准入条件是防止“高考移民”而设置的,所以一般都在公众的理解和赞成中。而与之相对的,“北上广”等教育资源聚集的核心地带,被指“门槛”苛刻:上海规定来沪人员须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入户积分;北京要求必须在京缴纳社保满6年;广东表示2016年才能完全放开异地高考。从异地高考方案不难看出,近两年内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只有开放高职院校入学考试的可能,随迁子女报考本科及以上院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另外,目前在各省出台的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方案中,对随迁子女家长的工作、居住地、连续缴纳的社保年限等方面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使部分非户籍考生只能报考流入地本科以下的院校。为防止出现“高考移民”的现象,部分偏远的省市要求学籍和户籍都要在当地,这些限制条件使得“两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学生无法报名参加该地区的高考。
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全面放开异地高考对流入地的承载力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而这恐怕也是当前真正在异地高考中受惠的学生数量远未达到社会需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29省市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仍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开放异地高考方案的初衷是希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公平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异地高考开放之前随迁子女只能返回到户籍地参加高考,到如今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这对随迁家庭无疑是一件喜事。另外,异地高考有准入条件是合理的,但不能因此把社会一般阶层甚至更低的阶层排除在受益群体之外。现在多个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要求连续缴纳数年的社会保险。而据有关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农民工不赞成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近70%的农民工反对家长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3]社会保险一般由企业缴纳,而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为流动农民工连续缴纳社保,所以使得部分随迁子女失去了在异地参加高考的资格。从上面论述来看,部分异地高考方案的准入条件并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拥有城市需要的工作怎样界定、到底连续缴纳几年社保才算合格仍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设置。开放异地高考,分配高等教育资源,不应该在政策上设置障碍,牺牲农民工和他们子女的利益。
从政策执行过程中效用评估来看,开放异地高考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务院要求开放异地高考,使得异地高考政策实施“雷声大雨点小”。尽管多数人支持开放异地高考,但是对于这项政策到底能带来什么实际效果仍存在疑问。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显示, 几乎没有网民认为异地高考方案能够很快有所效果,而另外有23%网民认为异地高考政策涉及很多领域的改革,并非是仅仅靠教育部门改革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异地高考执行的实际效果期待较低。
2.随迁子女受益人数增多,但距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
政策效用评估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目标群体的影响程度的评估。对异地高考政策而言,它的目标群体很明显就是流动人口随迁子女。2013年,异地高考政策在山东、重庆等12个省市艰难破冰,4 440名学生受惠其中,到2014年实施的省市扩展到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29个省市,受惠学生的数量增至2013年的11倍。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约有5.6万名随迁子女符合条件参考。随迁子女受益人数增多,但占1 227万随迁子女总数的比例仍然较小。而且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现行的异地高考政策开放的多数属于高职高专院校。受益随迁子女增多,但距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
有关学者认为,一些发达地区的高职高专缺少生源,如果对异地考生开放面临的竞争不会太激烈, 可以作为异地高考政策的试点区。不难理解,允许异地考生在流入地就读专职院校能帮助他们提高进入大学的机会。但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到:“就读重点院校比就读一般本科院校及专科及以下院校的毕业生在职位获得和地位变迁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4]拥有不同学历的人在其未来就业时,他的学历会对他的职业选择、工资以及社会的认可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的异地高考方案是部分省份对异地考生参加高考的资格审查要依据其父母的职业、户籍地甚至是否连续缴纳社保等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学生的能力来决定能否获得进入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导致部分异地考生失去了竞争的机会。
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是异地考生和家长的共同诉求,他们要求不能因为外在条件而被排斥在教育公平之外。罗尔斯在《正义论》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5]而我国《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由于稀少的优质高等教育和较多的学生数量,所以竞争相当激烈。但不能因为家庭情况、经济背景等进行阶层划分,从而剥夺异地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一些本身成绩优异的随迁子女来说,因为异地高考政策的限制只能进入高职高专院校,无法就读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学校,这显然就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而对农民工来说,处于社会底层阶级的他们会对子女未来的受教育机会更加失去信心,甚至反对孩子继续升学。更重要的是会使随迁子女丧失通过后天努力积极改变生活的动力,使社会阶层固化愈加严重。异地高考政策的开放对异地考生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但在实施过程由于各种准入条件、实施规范的限制,使得随迁子女并没有因此享受到很大的政策福利。对随迁子女而言,达到“高考洼地”的准入条件仍是困难重重,就算符合异地高考的条件,目前随迁子女也不能进入流入地的本科甚至重点大学。所以,异地高考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让更多的学生在教育公平中受惠。
3.异地高考政策引发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
溢出效应是指一项方案或者政策对目标以外的群体或者状况的作用。对异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溢出效应进行评估,也是衡量异地高考政策效用的重要一方面。因为分析这些溢出效应可以看到在推行异地高考政策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异地高考政策的改革涉及教育资源资源配置、教育体制、户籍管理、人口政策、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异地高考实施过程中,衍生出不同利益集团,而他们之间的博弈和冲突成为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阻力,主要分为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之间的博弈和冲突。
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方均以“教育公平”来论证异地高考政策是否合理和科学。户籍人口从“机会优先论”角度认为如果完全开放异地高考政策,会导致大量外来的人口涌入,使得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过程中随着外来随迁子女增多被稀释,这样不是真正的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他们认为真正的教育公平应该是优质而且可持续的,并不是简单地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简单平均化。同时,大城市虽然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其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会使城市系统不堪重负,教育财政压力增大,一旦开放进入门槛,也会出现“高考移民”等现象。另外,从机会均等的角度讲,一旦异地高考政策完全开放,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流入地接受教育,有两次机会,而拥有户籍的当地子女只有一次选择机会。这种机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均等,并不是公众诉求的教育公平。流动人口认为如果异地高考不完全开放,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歧视,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却因为户籍限制享受不了平等的城市公共服务,不仅在身份上得不到城市人口的承认与尊重,而且自己的子女只能在农民工子女学校接受次等教育或者交付高昂的借读费。对他们而言,机会与权利的均等更为重要,而不是户籍人口要求的有质量的公平,他们要求异地高考门槛彻底放开。总而言之,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冲突,主要围绕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对教育公平的理解这两方面。
在异地高考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仅只是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发生利益博弈,北京市政府同中央政府以及同其他地方政府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政策具体执行主体和政策制定主体的分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同中央政府进行博弈的可能。对于北京市、广东省等流动人口密集的一线城市,要想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可能会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改革,比如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等,全部解决的难度相当大。所以,北京市政府更偏向与中央进行博弈,包括“对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拖延、替换或选择性执行,而不是单单靠自己的能力去进行改革”[6]。同样的,北京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间也存在利益博弈。具体表现在,对于像北京这样的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城市,它更想借鉴其他省市地方政府成功后的模式。而作为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对于这种需要投入大量实验成本并承担风险的创新性政策,他们更倾向于等到其他政府试验成功后,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与风险,以此获得政策实行带来的最大效益。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一种北京市政府与各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各个地方政府都等着其他省市去采取行动,自己能减少相应的成本和风险,而其结果往往是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与冲突,如何协调这些冲突成为推行异地高考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户籍人口的观点并不能成为不开放异地高考的理由,异地高考开放并不代表会稀释优质教育资源。另外,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连续性教育,绝大部分对家乡教材不熟悉,而且流入地教育资源一般都比流出地教育资源丰富,自然选择在异地高考,户籍人口认为的“两次机会”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户籍人口认为应该完全开放异地高考的意见还有待商榷,有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是必需的。各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也需要得到重视,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各个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协调推进异地高考政策。
4.异地高考政策未来发展仍需克服诸多现实障碍
鉴于异地高考政策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实施异地借考来帮助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异地高考。国家规定异地借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考生为因公长期在外人员或其随迁子女,两地试卷相同,由考生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才可在流入地考试。但目前有多个省市高考采取自主命题的形式,而其他省份在制定高考试卷时也有全Ⅰ卷和Ⅱ卷这两种可能。由此可以得出,异地借考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也说明异地借考几乎没有可行性。异地高考实施困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而各方利益集团间的冲突、户籍制度的限制及招生指标的分省配额制加强了这种阻力。在未能改变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下,无论中央政府怎样呼吁各地方政府尽快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各地政府基于各种考虑也无法进行破釜沉舟的改革,于是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中。一方面考虑如何协调和平衡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考虑进一步放宽改革户籍制度的限制,是推进异地高考向前的重要举措。利益集团间的冲突无法得到完全解决,但仍需要得到一个平衡点去弱化这种冲突,所以未来开放异地高考政策的程度和条件还有待考虑和试点,但想要彻底化解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阻力依然很难的。所以为了更好推行异地高考政策, 在近几年甚至未来更久时间,对招生指标进行重新“洗牌”,继续加大政策补偿缩小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差距,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等举措任重而道远,是不得不啃的“硬骨头”。
要评估异地高考政策的政策效用,还要关注该项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是未来异地高考政策方向的预测。网上民意调查显示,网友回答“异地高考真正落实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这个问题时,“40%的人认为开放门槛,突破户籍制度对高考资源的限制;选择由国家层面主导,全国“一盘棋”制定政策的占31%;选择推进高考制度改革,打破现行高考录取框架占23%;认为要实现与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有效对接的占5%”[7]。可见,为推进异地高考政策的顺利实施,尽可能实现教育公平,现行出台的政策远远不够,更需要多方面协同机制的配合。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流动性较强的现代社会,改革户籍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各政府之间都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时候需要国家层面主导,并对各地方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是未来异地高考发展的方向。
三、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建议
异地高考政策的效用评估显示开放异地高考政策意义重大,它是缩短社会教育公平差距的举措。 从2012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异地高考政策使得上万名随迁子女在异地顺利参加高考。但在政策评估中我们不难发现,异地高考政策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所以笔者从政策主体定位、异地高考准入条件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异地高考政策有所帮助。
1.政策主体定位要明确:中央主导,地方自主
在异地高考决策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中央出台异地高考指导意见, 而地方政府采取自主决断异地高考的具体方案和执行方式。政策制定主体的态度只是明确开放异地高考,而具体执行任务却完全放权给地方政府,导致出现拖延执行政策时间、限制报考院校类型等偏离中央意愿的决策。因此,中央政府应该主动发挥更为积极的主导作用,监督地方政府落实异地高考政策, 特别是像北京、上海、广东等流动人口较大的重点地区。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保持中央政策的意愿下结合本地情况出台具体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央可以调动调研部门对现行的全国省市的异地高考政策进行分析和实地取证,权衡各省市异地高考政策的准入条件和实施方式的利弊,制定相关的开放政策。京沪地区由于情况特殊,但仍可以选择几个地区先进行试点开放,再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招生计划。一项政策的实施必然会有风险和相应的代价,中央和地方应该转变观念,坚决执行异地高考方案,而不是都想着 “搭便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还存在政策实施经费的分担问题。地方政府投入到教育方面的财政是有限的,而且异地高考政策的风险性很强,导致政策执行更为迟缓和不力。因此,应建立由中央政府主导、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共同分担政策实施经费。中央可以对地方政府开放异地高考的投入成本进行适当比例的补偿,同时由于学生的跨省市流动,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可以适当划分国家对该学生的教育投入。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尽快建立中央和政府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形成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教育投入的跨省市转移机制。这些都需要发挥中央在政策决策中的主导作用,以强劲的决策力度加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共同推进异地高考政策。
2.异地高考准入条件要合理: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
为防止高考移民,多个省市都对异地考生取得异地高考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有学者在实证调查中表示,多数流动农民工赞成异地高考有准入条件。但设置异地高考“门槛”的初衷是为了顺利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在保障本地考生的利益下尽可能实现教育公平。开放异地高考的目的,不仅要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更要努力帮助那些处在社会中下层的农民工子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自由权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希望得到城市的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享受到城市的教育资源。所以,异地高考不应该设置政策上的障碍,把这些弱势群体排除在教育公平之外。相反,笔者认为我们更需要对弱势群体继续给予教育补偿。
在异地高考政策的准入条件中,对随迁子女家长设置的条件比较严格。“城市所需要的工作、有稳定的工作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等准入条件对农民工而言达到无疑是困难的。流动农民工本来流动性就强,工作是否稳定和城市是否需要这份工作很难界定,而连续缴纳社保更难。所以,在制定异地高考政策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如何减少因为父母的经济背景因素造成的随迁子女受教育的障碍。异地高考是针对异地考生怎样才能取得异地高考的资格才设定的,那么准入条件更多应该针对随迁子女,比如是否拥有学籍、连续就读年限等。开放异地高考是想保障随迁子女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所以坚持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原则是必需的,而对流动农民工的设置条件更需要灵活的调动。
3.高考招生方式要改革:关键是教育公平
在分析异地高考政策推行的阻力中,要求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成为公众相当关注的问题,因为户籍不同导致高考招生的选拔方式、招生标准都不一样。逐渐放宽户籍对随迁子女在异地就学的限制是推进异地高考先前的重要一步,仍需要高考招生方式改革来配合。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各个区域的教育资源差异很大。而高考招生方式是按照各个省市划分固定的名额,高校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本地考生比外地考生享有更多的机会。分省定额的招生方式和户籍制度的限制都会剥夺随迁子女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关键是确保教育公平。一方面要打破教育资源丰富的“高考洼地”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另一方面要允许经济落后、教育资源弱的地区存在区域间差异,并继续给予教育补偿,即在原有招生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加多招生名额,以此弥补他们因缺少优质教育资源而造成的落差,从而使各地的高等教育入学的“机会公平”。另外根据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落后地区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较差,招生名额向他们倾斜符合教育机会平等的要求。目前,高考录取院校分为重点大学、普通大学、民办大学、高职高专等,将院校划分固定的等级在无形中就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未来应不断淡化院校等级差别,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去报考院校更能促进学生自身的发展和高等院校的发展。同时异地高考政策不能限制异地考生对院校报考的类型,以牺牲异地考生进入大学机会为手段来保障高职的生源是违背教育公平理念的。
四、结语
本文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政策评估,从而衡量出异地高考政策实施后的效用。从异地高考政策执行情况来看,除西藏之外其他省市对异地高考政策都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同时对报考院校类型有限制。“北上广”等拥有教育优质资源地区的准入条件被指“高门槛”,距离真正的教育公平还有很大的距离。异地高考政策引起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要想减少异地高考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显得十分必要。要想异地高考释放更大的实际效用,需要各方面协同机制共同推进。发挥中央政府的政策主导作用、合理设置异地高考准入条件、进行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重新对招生指标进行“洗牌”、打破户籍限制的樊笼等举措必须与异地高考政策配套实施,这些都将帮助释放异地高考的最大效用。
摘要:异地高考政策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实施整整两年的效用如何却缺少相关评估。本研究主要从异地高考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目标群体的影响、政策的溢出效应和未来发展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政策评估。评估显示开放异地高考意义重大,但部分准入条件不合理;随迁子女受惠其中,距离教育公平仍有很大距离;异地高考引起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和冲突;异地高考政策未来发展仍需克服诸多现实障碍。因此,应建立由中央主导、地方自主的政策机制,合理设置异地高考准入条件和改革高考招生制度,以进一步推行异地高考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 第5篇
农村人口平均死亡率
全国城市人口总数
全国农村人口总数
全国人口总数
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
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
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城市青少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城市中老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农村青少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的农村中老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全国人口平均寿命
城市人口平均寿命
农村人口平均寿命
城市人口平均月收入及其年收入总和 部分人口平均月收入及其年收入总和 城市人口中男女的性别人数总额及比例 农村人口中男女的性别人数总额及比例。
全国独生子女家庭总数
全国家庭总数
独生子女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比例 家庭平均拥有孩子的数量
各年龄段中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全国的人均居住面积
全国人均各种资源占有率
婴儿出生率和死亡率
全国育龄妇女总数(以十年为一个年龄段)
全国独生子女家庭人均收入统计 全国人均寿命
全国城市人均寿命
全国老龄人口占人口总数比例 财政用于独生子补贴的支出
统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满意率 每年用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费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每户家庭的子女数。
计划生育政策使时候,每户家庭的子女数
政策实行前的人均受教育时间 政策实施后的人均受教育的时间 政策实施前中国人口年龄结构 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 历年全国超生总人数
超生总人数占新出生人口总数的比例 我国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富裕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的对比
我国人口密度的分布情况
我国现阶段人口年龄结构
未来20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情况 我国老龄化社会程度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适龄儿童入学比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未上户口的新生儿比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口素质及文化水平的对比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口整体健康水平情况对比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均土地占有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处罚金额的总数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概率
国外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理解的程度 我国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人口总数(用于统计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国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率 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家庭补贴的数额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学龄儿童辍学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平均身高体重等身体状况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我国妇女儿童受虐待情况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评价计划生育政策的指标
计划生育政策前后青少年肥胖比重
婴幼儿与父母共处的时间
患有心理疾病儿童的比重
“流产”的比率
弃婴的比率
人均居住面积的对比
就业率与失业率的数据
青少年性格的调查(与兄弟姐妹的沟通减少)(做事风格、承受能力、团队意识等)
积极就业政策的投入评估研究 第6篇
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包括目标标准、投入标准、公平与公正标准、效率标准和公民参与与回应这五个方面。投入标准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制定、执行和贯彻公共政策必须有一定的投入,包括为获得政策产出与政策影响而使用的时间、金钱、人力、设备等资源,还包括促成政策投入向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转化的管理的、组织的以及政治的活动和态度。本文首先以投入标准对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2008年以来,我国在积极就业政策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制定和出台了积极就业政策相关的国发文件、国办发文件、相关政府部门配套文件,以及各地有关配套办法、实施办法,政策内容更加细化,政策工具更加有效,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积极就业政策的执行能力也得到加强,确保各项积极就业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一、政策文件多、内容细、工具多样、创新不断
(一)政策文件多
2008年以来,中央政府层面先后制定下发了积极就业政策相关的国发文件10个、国办发文件7个、相关政府部门配套政策措施若干。每年不断出台含金量很高的种种政策,表明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跟踪监督、沟通协调、文件起草的基础上,政策产出数量多,人、财、物的投入也比较大,使得积极就业政策能够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不断得到完善。
此外,各地认真宣传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当地落实政策的有关配套办法、实施办法,细化政策,创新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积极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如2013年汕头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及《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制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基地孵化补贴等14个就业创业补贴操作办法;2011年汕头市出台《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将城镇大龄人员、残疾人、被征地农民、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困难人员的类型由4类扩大到9类,使更多人员享受就业优惠。
(二)政策内容细
从政策内容看,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政策内容完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是扶持创业。包括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二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包括鼓励到基层和西部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鼓励科研项目吸纳、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离校前后就业服务、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等。
三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包括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包括,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扶持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具体政策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主要是社保补贴;就业援助的具体政策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四是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包括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等。
(三)政策工具多样
积极就业政策的政策工具多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财税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税收工具、行政性收费工具、金融工具、财政补贴工具、社会保障工具等;二是劳动力市场工具,包括培训工具、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岗位援助工具、生活补贴工具等;三是行政性工具,包括行政性就业安置、特殊项目等。
与国际上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完全相同,我国现阶段的积极就业政策既包括具体的政策措施体系,也包括一般性的方针政策;既讲究策略性,也包含战略性的内涵;既着眼于劳动力市场上的现实劳动力,也关注潜在的劳动力市场问题;既重视劳动力的利用,也关注劳动力的开发。总之,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是一个国家整体的就业方针政策。
(四)政策创新不断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创新包括,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创新,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贴项目,延长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的扶持期限,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创新等。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创新包括,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完善就业援助的补贴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创新,创新就业援助服务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等。扶持创业的政策创新包括,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创新包括,制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创新模式帮助企业招聘,开展精细化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等。上述这些政策创新将为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二、财政投入不断增加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断增加
2013年,我国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480亿。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逐年增长,2008年以来年均增长14%,2010年以来年均增长5%。城镇劳均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逐年提高,2013年达到125元。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在被调查的215个区县中,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均值从2008年的945.44万元,上升到2013年的1646.43万元(2011年略有下降),年均增长15%。
nlc202309031936
(二)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占比不断下降
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看,2009年以来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为0.35%。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占GDP的比重看,同样是2009年以来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不到0.1%。
(三)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2008年以来,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发达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在0.4%-1.0%之间,占GDP的比重极低,不超过0.02%;中西部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则在1.8%-3%之间,占GDP的比重在0.3%以下,东北地区的比重更高一些。中西部和东北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高,是因为中央转移支付的原因。不仅如此,从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看,东部地区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也低,不超过80元,而中西部地区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在100-150元之间,东北地区更高,都超过200元。这可能说明,目前,就业专项资金仍然以中央为主,地方投入较少。
(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有所偏重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从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看,各地历年支出的大头都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次是职业培训补贴。2013年,甘肃省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占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1%、56%、11%,辽宁省上述三项补贴的支出比重分别为56%、34%、3%,黑龙江省分别为31.6%、45.7%、6.7%,山东省分别为25%、20% 、20%,江苏省分别为59%、7%、9%,广东省分别为42%、24%、14%。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在被调查的215个区县中,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中,占比最大的前三位为社会保险补贴(33.4%)、岗位补贴(29.0%)以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4.7%)。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见习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区县级人均投入较多,2013年依次为平均每年5481元、5454元、3287元以及3049元。同时,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的享受人数较多,2013年,享受这五项政策的区县级人数均值依次为3026人、2943人、2508人、1423人和1101人。在全部社会保险补贴中,灵活就业补贴所占比例最高,公益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占比逐年上升。201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区县级均值,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为413万元,公益岗位社保补贴为220万元,企业吸纳社保补贴为73万元,国企“4050”职工社保费补助为35万元。
2003—2014年3月底,汕头市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11736.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331.53万元,省补助资金7568.36万元,地方筹集资金3836.86万元。中央及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助、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就业服务基建平台建设,地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专项公共就业服务。
三、政策执行能力不断增强
(一)积极就业政策执行体系逐步建立
建立了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了“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地方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2005年以来,加强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5年以来,加强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增强
2008年以来,我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达2.8万家,全年共为240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实现了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工作质量提高,工作经费落实。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了失业调控预案,进行了失业动态监测。各地都开展丰富多彩的就业促进活动。
本课题问卷调查表明,超过七成毕业生接受过某项或多项就业公共服务。其中,享受就业岗位信息服务的比例为73.13%,享受公益性专项招聘会的比例为68.59%,享受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等服务的比例为58.17%,享受就业政策教育与咨询服务的比例为55.25%,享受网络招聘周等专项活动服务的比例为46.35%,享受实名登记服务的比例为30.68%,享受技能培训服务的比例为28.58%,享受推荐参加就业见习服务的比例为22.32%,享受创业培训服务的比例为21.03%,享受其他服务的比例为14.12%。
本课题问卷调查显示,49.4%的农民工表示在找工作过程中接受过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介绍参加招聘活动(47.6%),发放工作信息资料(41.0%),帮助联系企业找工作(18.1%),发放政策宣传材料(30.8%),介绍参加技术培训(22.4%),免费职业技能鉴定(7.9%),以及劳务输出和创业贷款等其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的就业促进效果较好。根据本课题的数据调查,从登记求职人员接受职业指导的比例、职业介绍成功率、接受创业服务的比例三个指标看,山东分别约为50%、50%、10%,江苏分别约为40%、35%、6%,广东分别约为30%、35%、5%,江西分别约为45%、50%、6%,甘肃分别约为70%、55%、10%,辽宁分别约为20%、40%、6%,黑龙江分别约为45%、47%、4%。公共就业服务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地区差别大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平均服务的人口数,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平均服务的人口数,2013年,山东分别为4100人和2500人,江苏分别为5400人和2500人,江西分别为11400人和6200人,湖北分别为36500人和11400人,辽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平均服务的人口数为167000人。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单位招聘登记、办理求职登记、提供职业指导、提供创业服务、代理保管人事档案、管理流动党员,从提供各类服务的人次数看,江苏省提供各项服务的人次数最多,且近年来提高较快,其次是广东省和山东省,中西部地区提供各项服务的人次数相对较少。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座研究员)
政策评估的通用模型研究 第7篇
1 内涵与外延———什么是政策评估?
政策评估源于20 世纪初的美国,最先是以社会项目评估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公共政策评估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公共政策评估工作,作为提高公共政策决定质量、改善政府管理水平、推进政府行政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国政策评估工作始于20 世纪80年代。在20 世纪90 年代后期,得到了快速发展。
关于政策评估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做了许多研究与探讨,从不同视角和维度对政策评估的内涵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予以了强调或解释。Guba E. G和Y. S. Lincoln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 “对 ‘评估’一词而言,是无法找到正确的定义方式的,因为一旦予以定义,将会永远终结关于它的讨论。至于到底什么是评估,这样的问题,回答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李志军则认为,造成政策评估概念多样性的原因是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了评估概念的不断变化。他指出,早些时候,评估通常与对照行为目标来评估成效相关。之后,特别是在1970 年代,人们更加强调专业性的判断。越来越多的人相信评估就是为决策者收集和分析信息。比如,William N. Dunn认为,评估这个词有几个相关的含义,而每种含义都涉及了某种价值尺度在政策和计划运行结果方面的应用。一般情况下,评估与估计、估价和评价等词是同义的。这些词都包含着这样一种企图,即使用某种价值观念来分析政策运行的结果。更为确切的讲,评估提供政策运行结果所带来的价值方面的信息。Blaine R. Worthen,James R. Sanders和Jody L.Fitzpatrick等人相信评估就是确定评估目标的价值或功绩。说的更广泛一些,就是确认、厘清和应用可信的标准,以确定评估目标的价值、质量、功用、有效性或重要性。 William N. Dunn与Blaine R. Worthen等人强调了评估的标准、价值尺度这样一些概念。而James E. Anderson认为,政策评估不仅是一项技术或分析的过程,他也是一个政治的过程。Charles O. Jones认为,评估是指评判政府过程与项目的绩效。Evert Vedung提出,公共部门评估是统治者们运用学者和科学家的脑力来促进国家利益的方法。这些观点强调了评估的政治性。正如Patton所说,政策评价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特有的政治性。
国内学者关于政策评价的定义以及理论研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朱水成和肖士恩,对现有关于政策评估的概念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朱水成对政策评价的内涵进行了研究总结,将政策评价概括为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估主要是对政策方案的评估;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既包括对政策方案的评估,还强调对政策执行以及政策效果的评估;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估是发现误差、修正误差; 第四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估的着眼点应是政策效果。肖士恩等对政策评估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初探,并将政策评估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对政策方案进行评估。认为政策评估主要是对各种政策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得出研究报告以供决策者参考。这种评估一般涉及单项政策在制定前的研究。第二,政策过程评价,这种观点认为,政策评价贯穿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政策主体决定一项或多项政策制定、持续、终止的关键,具有时时跟踪的特点。第三,政策效果评估,它包括政策结果评价、政策效益评价和政策效力评价三个方面。并指出 “事实上,政策评估多采用这种观点。”综合上述观点朱水成和肖士恩,本质上将政策评估按照政策周期分为了三个阶段。即事前评估、过程评估和事后评估。
分析国内外对政策评估概念的定义,笔者基本同意Guba E. G和Y. S. Lincoln的观点,评估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政治性和方法性的工作,其内涵与外延必将随着时间的推逝而改变。对其做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必将终断这种讨论与观点的进步。但是评估的一些基本的特性,却是值得我们去归纳总结的。并且依然要做一个政策评估的定义。我们所做的定义工作,仅仅是增加一些视角和维度而已。
( 1) 评估带有较强的政治性。笔者认为,所谓评估的政治性,即评估具有特定的政治背景与目的。目的的不同决定了评估的模式、方法、角度、途径的不同。正如Richard D. Bingham和Claire L. Felbinger指出 “对一个项目或政策存在许多层次的评估”,“并存在很多潜在的人群对评估结果的利用感兴趣”。
( 2) 评估需要有价值尺度。William N. Dunn将评价分为三类,伪评价、正式评价与决策理论评价,其依据就是评价的价值尺度。与分类对应,William N. Dunn提出了三种方法,一种是价值尺度是不证自明的; 二是将预先设定的政策目标作为衡量政策绩效的标准; 三是使用相关利益者潜在的目标。价值尺度的另一个提法是标杆,Richard D. Bingham和Claire L. Felbinger使用了标杆这个概念,认为制定标杆是任何绩效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把标杆划分为内部标杆与外部标杆,认为制定内部标杆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 “组织自身过去的绩效”。二是 “组织内相似单位的绩效”,三是 “不同委托团体间的绩效结果比较”。外部标杆包括 “其他权力机关或机构的绩效”, “所在地联邦和州的标准”,提出标杆制定的当前趋势是与 “同类中最好的”进行别计较,这被称为现代标杆。事实上,当前国内广泛使用的各类定量评价方法,究其原理,都是人为设定了相应的标准进行比较评估。
( 3) 评估对象范围较广。政策评估面向政策评价的整个周期。有认为政策评估即是政策出台前的方案比选。但更多的人认为政策评估仅仅是绩效评估; 也有少部分人认为绩效评估是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是用系统的方法分析、评价政策干预的战略、设计、执行过程和效果。
综上,本文认为所谓政策评估,就是根据评估者的目的,设立相应的标准,采取相应的方法、手段,对政策生命周期或生命周期中的若干环节进行价值判断。政策评估不仅包括政策方案的比选、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政策绩效的评价。甚至 “还包括小到监察日常的工作,询问诸如’合同义务履行了吗? 培训开展了吗?’以及了解顾客的满意度、列举结果( 指标监测) 等等。大到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在评估中需要考虑的包括主体、客体、逻辑与环节、标准、时间、政府层级、模式、方法等维度。”
政策评估概念的示意图如图1。
2 逻辑、模式与方法———如何进行政策评估?
2. 1 政策评价的逻辑
杨雅南、钟树华研究了国内外政策评价的逻辑框架,对国内外政策评价逻辑框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 “正如Mc Laughlin指出,虽然描述政策评价逻辑模型具有很多方式,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结为由投入和资源在左侧,结果在右侧,单箭头连接政策过程变量和政策结果的分析路径图。2000 年,凯洛格基金会确定了政策评价逻辑模型基本理论和分析架构,出版政策评价逻辑模型指南,从而在一般意义上确定了政策评价逻辑模型基本理论和分析架构。”张可云引用欧盟的一份文件,提出一个与凯洛格基金会如出一辙的模型。但其将逻辑框架与目标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
Richard D. Bingham和Claire L. Felbinger给出了评估谱系图。将评估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过程/正式评估,包括监测日常活动和评估项目活动; 第二个阶段是结果/整合评估,包括列举结果、测量效果、成本收益、评估问题影响。国内刘会武等人则从评价时间、评价目的、创新活动三个维度建立了政策评估框架。本文认为杨雅南,钟树华在文中提到的凯洛格基金会模型,较容易理解,逻辑关系较为简单和明了,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2. 2 政策评价的模式
对于政策评估模式,雷家骕在其专著中给与了总结,引用了较有代表性的vedung的观点,并对其作出了解释。笔者认为其概况准确,全面,对政策评估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同行评议适用于专业性非常强的某些具体政策,需根据专家意见制定特殊的评价标准。除此以外,余下的九种模型归为两类,一类考虑政策的经济效率,进行投入- 产出分析,具体又分为三类;而效果模型不考虑投入,只关注产出。依据出发点不同,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分为两个体系:基于目标的评估和基于需求的评估。前者包括目标获取模型、层面影响模型、自由评估模型和综合评估模型。后者包括用户导向模型、相关利益人模型和政策委员会模型。雷家骕对各类模型的特点和使用做了详细说明。
目前,过内在评价模式选择上,大多是目标获取模型与侧面影响模型居多。但是侧面影响模型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政策对所谓的 “侧面影响、长期影响、宏观影响”的贡献度到底有多大。换句话说,我们观测到的评估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待评估的政策所导致的,这个问题,是政策评估中的难点,而在大多数人的评估中,都弱化甚至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这就导致了评估在很大程度上看起来很完善,却没有对政策的实效做出真正的有价值的估算。
2. 3 政策评价的方法
对于政策评估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法。定性方法目前主要有同行评估、问卷调查、访谈、案例研究。定量分析方法有数据统计分析,投入- 产出分析,前后对比分析,多目标综合评估法等。其中前后对比分析,包括前后测控制组设计、准实验设计、反身设计、成本- 收益分析等。而多目标综合评估法包括了DEA、模糊综合评价、指数评价、因子分析评价、神经网络、结构方程、灰色关联度等运筹学和统计学方法。对于指标体系的权重,既可以采用AHP进行确定,也可以采取等权重的处理方法。目前国内对政策的评价定量方法中,多是构建综合指标体系,采用DEA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采用指数的方法的也较多。另外就是通过问卷调查得到相关数据,进行模糊评价等也是一种趋势。而使用国外经典教材提到的对比分析的各种方法的几乎很难见到。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对比分析要把 “即成事实与 ‘除了项目未进行外,世界按其本来面目运行将会出现的情形’加以比较,而这是不可能”。每种方法根据问题的不同,数据结构的不同,各有优劣。而目前广泛采取的多指标评估体系,对于投入- 产出指标与政策的对应关系,很难厘清。这也是为什么模糊评价并不模糊,是为什么我们仍然要强调专家的力量,而不去完全依赖数据。
3 整合与创新———通用评价模型研究
政策评价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许多维度。我们仍然从政策评价概念中提到的三个特点出发。
第一,是评价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颁布者、政策的执行者、政策对象、第三方具有可能是政策的评价者。不同的评价主体,关注的环节不同,焦点不同,决定着不同的评价视角,也就有了不同的评价模式。
比如政策的执行者,作为政策制定者意图与政策对象的桥梁,往往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他们关注的往往是某项政策具体的落实情况,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政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如何,比如今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较上期是否增加,增加多少,全年任务是否完成。其采用的评价模式,也即多为目标导向模型。
作为政策的颁布者和制定者,其关注的焦点较政策执行者更为长远一些,关心的更多的是政策带来的中、长期效果。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否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其采用的评价模式,除了目标导向模型,侧面影响模型往往是决策者特别是高层决策者所关心的。此外,当局者还会关心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单一政策改进点在哪里? 对应的,对政策文本的评价也是他们所关注的。上级单位可能还会关心下级单位是如何操作和落实该项政策的,对下级单位的评价,也是其评价的一部分。
作为政策的对象,如企业,关注的更多的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 政策的力度是否够大? 政策落实流程是否繁琐,政策落实周期是否较短? 对应的,企业关心的是政策的文本内容,特别是对政策对象条件的限制———公平性; 操作过程的公开性; 以及政策执行的过程是否高效,企业为享受该政策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权利是否有获利空间等较为感兴趣。对应的模式,如采用文本分析,用户导向模型,利益相关者模型。
对于第三方评价,特别是学术界的第三方评价,基于其较高的建模能力和学术水平。他们的评价往往在态度上更客观,在方法上更多的采取定量的方法,用事实说话,对于定性的内容,也往往通过一定的方法将其定量化。如其采用无目标评价模型,试图给一个更为客观全面的评价; 通过数学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模型; 通过将投入资本化,采取基于成本的评价模型,以及基于投入- 产出进行效率评价。
如果评价者不是单方面的,则构成了政策委员会模型。
第二,评价标准的不同。标准可以有,也可以无; 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人为规定的。标准为正式宣布的目标,则为正式评价。如果标准没有严格界定,采取默认的价值尺度,则评价体现出来的形态为监测———伪评价。客观的标准体现为存在一个客观上的最优值,如黄金分割。人为的标准有两种,纵向的,以时间序列的某一时间点作为标准;如采用指数。横向的,通过多个样本比选确定样本,或是均值,或是最大值。如灰色关联度,DEA,PCA等。
第三,政策评价的环节不同。对于政策评价,正如凯洛格基金会提出了投入- 过程- 产出- 短期、中期、长期影响的模型。在评价中,如本文在概念一节中所讨论,有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价,也有仅仅对政策文本、政策执行或政策绩效的评价。其中,尤其以对政策绩效的评价为多。对绩效的评价,又包括了对直接结果的评价,或者是更为长远的评价,如短期,中期,长期的影响评价。
此外,根据评价时间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评价,如刘会武等人提出的时间轴。对政策体系、复合政策还是单一政策评价,对客体进行分类( 刘会武) 。对政策体系进行评价与单一政策评价有着明显的不同,对政策体系的评价,有一些单一政策所不具备的特征,如在文本评价中,可以对政策体系整体的完善程度进行评价; 但是对于单一政策我们只能评价其力度如何。对单一政策,我们可以考察其执行情况如何,但是对于政策体系,每个政策执行情况是不一样的,有好坏,高低之分,将这些执行情况综合起来考察,意义并不大。
综上,本文提出基于多维变量的政策评价分析模型。主要维度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客体、政策环节与政策逻辑、标准、时间、模式、方法七个方面。其中评价主体为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利益相关者、第三方; 评价客体是政策体系、政策组合、单一政策; 评价逻辑是投入( 文本)- 过程( 执行) - 产出( 绩效)- 短期影响- 中期影响- 长期影响; 标准包括无标准、标准为事先公布的目标、通过横向比较人为确定的最优标准或平均水平标准,纵向比较确定标准等; 模式与方法包括基于目标的评估,侧面影响评估,结果导向评估、用户导向评估、成本- 收益等效率和经济性评估,综合评估;相应的常用方法: 对比法、运筹学综合评估法、统计方法、案例研究、专家打分等。任何一个政策评价,我们都可以从上面这些角度去进行考虑。进行选择。从而搭建一个评估框架。
进一步的,我们可以认为前五个维度是自变量,而将模式与方法考虑为应变量,根据评价的主体、客体、环节、标准以及时间,决定了评价的模式与方法。这里,对时间维度暂不予以考量,默认评估为后评估。做出政策评估工具表。表格中有“政府”字样的,代表评价主体是政府,或政府委托时,应侧重考虑的内容; 同样,有 “企业” 字样的,代表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政府、企业、第三方”有两个以上字眼时,排在前边的表示优先考虑。该框架可用于政策评估的实践参考。
4 结论和展望
本文对政策评估( 评价) 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做了深入探讨,对政策评估的逻辑、模式和方法进行了探讨。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评价主体、评价客体、政策环节与政策逻辑、标准、时间、模式、方法七个维度的通用评价模型。即对于政策评价,通常要考虑以上七个方面,从而决定一个评价的框架。最后,给出了一个政策评估的经验矩阵模型,根据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确定出评价的逻辑、环节、模式和方法。但是,上述的讨论特别是最后的经验矩阵,基于笔者的经验依然有限,不能够覆盖全面,这也是后续研究有待完善的地方。
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研究 第8篇
王惠清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正当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制定的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教育关系的,并以此来约束指导人们行为的某种持续性、纲领性、计划性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教育政策从制定到执行,以及执行后的影响构成整个教育政策过程,教育政策评估则需要贯穿始终。本文将教育政策评估定义为具有一定的专业的评估人员和评估组织根据特定的价值标准和程序,从目标、执行过程、效益、效果和效率等方面对某项教育政策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过程。
2 教育政策评估标准
2.1 预评估标准
教育政策预评估标准是指在教育政策制定之前,对于教育政策的目标做出评价,对该政策的价值、可行性以及后果进行预测分析。评估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问题是否正确,政策目标是否恰当,政策方案是否可行。
就认定问题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对政策制定者认识问题的态度做出评价。当某种教育问题产生后,政府或政策制定者面对问题分为三种态度:一是放任问题的产生,不提出解决措施,任其发展;二是鼓励问题的解决,从旁协助或者支持参与问题的人士表达或解决问题,但不直接承担责任;三是积极处理问题,制定政策,设立机构,增补人员,划拨经费。一般来说,目前,教育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于教育问题的产生大都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其次,要根据问题的结构对其进行分类。第一类是结构优良的问题。政策制定者对与这类问题把握十足,目标清晰,因果关系明确。第二类是结构适中的问题。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这类问题是指因果关系不明确,虽然可以预知解决问题的方案、效益和影响,但是其状态不明确。最后,政策的制定者要判断问题是否正确合理。教育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政策制定者要调查造成两者之间的差距的具体原因,抓住问题的重点,才能提出解决措施,而不是盲目的从表面去分析。
就政策目标的角度来说,政策目标既是制定政策的起点,也是政策制定所要实现的终点。因此,在提出目标时,首先,要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是否符合认定问题。第二,教育政策的目标要平衡各方利益,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其次,需检查该项教育政策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第四,目标程度是否适中。不求实际,“好高骛远”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五,各个子目标之间是否协调有序。
就政策方案可行性来说,政策制定者要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评价判断政策在政治、经济、人员质数、文化传统、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时机等各个方面的可行性,并结合法律程序,判断政策制定的过程是否合法有效。
2.2 执行评估标准
教育政策的执行评估就是检视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是否按原定政策方案施行,同时审核方案的继续执行能力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其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按照法律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实行。教育政策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合法化,然后再由相应的执行机关实施。
第二,判断是否有重组的执行资源。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资源作为补给。其中,教育经费的保障更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判断是否有健全的执行机构。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执行机构不健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机构缺乏;二是机构臃肿。机构缺乏表现在机构设置形同虚设,根本无人问津;机构臃肿表现在机构设置层级太多,人浮于事,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等。
第四,判断是否有合适的宣传对象。选择宣传对象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认清影响政策执行的个人(下转第22页)(上接第11页)或团体;二是按一定标准(如年龄、收人、职业教育程度、地理文化环境等)与政策执行实际情况区分归类,并对宣传对象排出优先顺序。由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教育问题涉及的范围幅度也相当之广,宣传难度也越来越大。但是,不能因此而不作宣传或者不进行深度宣传。
第五,判断政策的执行是否因时、因事并且因地制宜。由于政策在制定时往往中无法对其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预计得完全准确,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全或出现疏漏之处。因此,政策执行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利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对于发生偏差的政策或者政策不完善的地方加以修正和弥补,对滞后与实践的政策或效力减退的政策加以发展和更新,然后在重新执行。
第六,判断政策执行是否具有监督机制监督及反馈机制。在我国,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五种形式。因此,教育政策执行主体要颁布规章,合理授权,让监督机构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为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可靠保证。
2.3 执行结果评估标准
执行结果评估标准是指对教育政策执行后所产生的后果,包括效益、影响所做的价值判断。其评估标准在于教育政策的影响是否达到最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政策效率。政策的效率标准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费的政策资源数量,通常体现在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之间的比率和关系。一般来讲,政策的效率标准包括三个层次:政策的成本层次、单项政策的投入和产出层次、政策的全部成本与总体产出层次。
第二,公民参与和回应度。教育政策解决的大多数人的问题,需要实现广大群众的利益,所以公民的参与和回应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将各种教育问题反映出来,通过政治系统制定出适合的教育政策,以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权益。
第三,政策影响力。一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只解决某项教育问题,而是对整个社会系统都发生影响。因此,要检测一项政策的影响力必须要把该教育政策放到整个教育及社会系统中,从相互的关联中,整体上把握该项政策所产生的影响。
总而言之,教育政策的评估标准要从政策在制定之前的预评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评估和政策执行之后的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考虑。政策从制定到执行,再到结果的检测,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教育政策的效力都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教育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改善和解决。因此,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而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教育政策学的深入,教育政策评估标准也将会不断的改进和更新。
参考文献
[1]李静芳.我国地方公共政策评估现状与对策[J].行政论坛,2001(6).
[2]农卫东.高等教育政策评估:意义、困难和对策[J].文教新论.
[3]王惠清.教育政策与法规[M].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体系构建探讨 第9篇
20世纪中后期, 随着世界主要海洋大国纷纷向海洋进军, 海洋政策评估热潮迅速在西方世界兴起。与公共政策评估一样, 在海洋政策评估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早在1969年美国一个名为“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的总统委员会发表了第一份海洋政策评估报告。时隔35年后, 由16名海洋各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的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依据多年的调查和400多名专家的证词, 发布了500多页的报告, 为21世纪美国海洋管理政策勾画了初步的“蓝图”[1]。相比之下,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起步较晚。近年来, 随着我国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海洋政策评估活动在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由中国南海研究院与台湾地区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合作, 对我国现行的海洋基本政策进行了评估, 并出版了《2010年度南海地区形势评估报告》[2]。2010年由苏纪兰院士和Peter Harrison教授牵头, 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内外十多个单位组成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课题组在对我国海洋政策进行了系统评估基础上, 发表了《中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与政策研究》报告[3]。这些海洋政策评估活动对提高我国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水平, 促进海洋政策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其他海洋大国相比,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制度还不完善、体系不健全, 评估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 中国海洋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评估主体单一且缺乏独立性
现阶段, 我国政策评估主体主要是以内部评估主体为主, 缺乏外部的评估主体。即以官方为主, 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4]。在我国目前大多数海洋政策评估的实践中, 下级海洋政策执行部门在国家海洋局或国家总体安排下, 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形式对本单位或本系统执行的各项海洋政策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 由相关机关对海洋政策方案、执行与结果做出评估和评价。在这种由内部人控制的评估模式下, 致使我国海洋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 社会组织与公众无法利用海洋评估机制进行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此外, 要对海洋政策实行有效评估, 就必须保持政策评估主体独立的地位。现阶段, 我国机构性评估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海洋局下设的各种研究所或研究院, 另一类是各大学下设的有关海洋政策研究所或研究中心。这两类海洋政策评估与研究机构都或多或少有官方支持的背景, 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在评估过程中, 难以保持中立立场, 容易导致评估结论失真。当他们在对海洋政策进行评估时, 往往要考虑到某些机构与人员的利益, 产生的相关干扰势必对政策评估结果产生影响[5]。而在上级评估下级的模式下, 由于海洋政策评估主体与被评估对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政府部门内部评估主体在对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 缺乏具有独立地位的海洋政策评估机构, 因此容易导致评估结论失真。
2.2 评估客体选取不当
海洋政策评估客体是指被评估的各项海洋政策, 内容包括海洋政策方案的制定、执行与效果。当前在我国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评估客体选取不当的问题。从理论上说, 虽然任何一项海洋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都应进行评估, 但在海洋政策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海洋政策都是合适的评估客体或对象。由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评估都要涉及不同政策相关人员的需求和态度。因此, 为了使海洋政策评估结果能被广泛接受和得到各方政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参与评估活动, 在正式的海洋政策评估活动开始之前应选择具有可评估性的海洋政策作为评估对象。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日益重视, 我国的评估方法有了一定的进步。在此大背景下, 我国在海洋政策评估实践中较重视评估方法的运用, 但不重视评估对象的选取, 致使评估主体在选择被评估的海洋政策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导致在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要么因评估者与被评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因此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合作, 使评估工作难以取得完整的资料;要么因选择的评估对象不具有可评估性, 不仅影响了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而且也使海洋政策评估失去了实际应用价值。正如美国著名公共政策分析专家威廉邓恩所指出的那样, 如果政策评估者不仔细考察评估结论的适用目的, 不去怀疑评估结果对个人、团体或整个社会的价值而贸然以评估者的主观标准进行评估, 即使采用科学方法对政策效果进行可靠、有效的评价, 仍然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伪评估”[6]。
2.3 评估标准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
“标准”实质上就是规则, 是大家做事必须遵循的准则和依据[7]。海洋政策评估标准是指为了实现海洋政策评估目的所依据的一定的规程、规定、指标、准则等文字化的东西。由于同一项海洋政策, 选择的评估标准不同, 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 海洋政策评估就不可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受制于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理论研究不充分和海洋政策评估才开始起步, 目前无论是海洋政策评估研究文献还是在海洋政策评估实践中, 相关政策评估标准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 具体为:①过分强调价值标准, 忽视事实标准。公共政策评估既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也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因此, 在海洋政策评估标准中既要包含事实标准, 又要包含价值标准。事实标准包括海洋政策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以及海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与范围。价值标准应包括:海洋政策是否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海洋政策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海洋政策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的团结;海洋政策是否坚持了社会公正的原则等方面。长期以来, 我国政治文化都十分强调意识形态和道德建设的作用, 受此影响, 现阶段在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实践活动中, 人们往往重视价值评判标准的应用而忽视事实评判标准的应用, 导致海洋政策评估存在着用价值评判取代事实评判的趋势。②评估标准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现阶段在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实践中, 标准制定者出于某方面的考虑, 在制定评估标准时往往过于笼统。如“海洋政策能否满足大多数人利益”、“是否有利于海洋产业的发展”、“是否有助于增进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是否坚持了社会公正原则”、“是否具有科学性”等。由于这些评估标准的高度理论化与抽象化, 导致评估人员无法据此对某项具体的海洋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即使评估主体勉强按照这些标准对海洋政策进行评估, 也会因不同评估主体对这些标准的理解差异而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评估标准过于宽泛、空洞和流于形式, 海洋政策评估的具体操作也必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应的评估结论自然无法令广大公众信服。
2.4 评估方法过于定性
海洋政策评估方法是指评估主体在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法的总称。评估方法是海洋政策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评估主体不掌握评估方法, 将无法对现行的各种海洋政策进行有效的科学评估。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评估研究还处于引进和介绍国外相关理论与方法的阶段, 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受制于公共政策评估研究的滞后性, 大多数评估者对现代评估方法的运用还不成熟。当前在海洋政策评估实践中, 评估主体要么绝大多数都非“内行人”, 要么都由社会科学出身的专家学者组成, 很少有人同时兼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由于这些评估主体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比较单一, 难以兼备思辨和公理化思维方式的长处, 因此在进行海洋政策评估时往往用价值评判完全代替事实分析, 用定性分析完全代替定量研究。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 市场逐步深化, 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务实。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观念必然淡化, 更加关注海洋政策实施对自身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 因此这种重价值评判轻事实分析, 重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分析的评估方式难以适应我国海洋政策评估的需要。
2.5 评估机制缺乏
目前, 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评估专门性法律和完善的评估制度体系,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不但海洋政策评估组织、评估程序、评估主体构成等具有随意性, 而且评估经费也无法保障, 评估结论反馈机制运行不畅, 既影响了海洋政策评估工作的规范发展, 又制约了海洋政策评估质量的提高。受制于我国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和决策层对政策评估立法重视不够,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政策评估法, 在其他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中也很少有涉及政策评估的条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和政策评估程序的规范性、评估标准的科学性、评估主体构成的合理性, 评估结论的客观性难以保障, 严重影响了海洋政策评估的效果。这样既不利于提高我国海洋政策评估的权威性, 也不利于保持海洋政策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现阶段,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大多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机构或民间机构组织自发进行, 没有相应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在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海洋政策评估实践中, 不但外部公众难以参与, 而且在评估过程中大多以召开座谈会、提交总结报告等形式实施, 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海洋政策评估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此外, 由于海洋政策评估机制不健全, 导致评估过程具有很强的神秘性、封闭性、随意性, 其结论自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和公平。
3 我国海洋政策评估体系构建
3.1 海洋政策评估主体
海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具有公共性, 这就要求作为海洋政策调整依据的政策评估必须体现作为总体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 为了保持海洋政策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为了使各阶层人民的利益诉求都能在海洋政策评估结论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反映, 我们应建立一个既包括内部评估组织与外部评估组织, 又包括评估者个体的多元化海洋政策评估主体的组织体系。
内部评估者是由政府部门内部的人员或机构组成, 一般被称为“局内人”[8]。构建完善且地位相对独立的内部评估组织体系是保证海洋政策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目前韩国、日本和法国等评估机制较完善的国家都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统筹协调部门到专门评估机构健全的评估组织架构, 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9]。为了提高海洋政策评估水平, 我们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成功经验, 在中央和地方的人大、党政系统内部建立独立的政策评估机构, 对包括海洋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外部评估主体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组织与个人组成, 也称为“局外人”。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内部主体特有的行政等级和自上而下的服从特点, 要使评估主体在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完全摆脱部门利益制约, 独立客观地开展政策评估活动, 需要建立外部海洋政策评估主体的组织体系, 使社会各阶层都能通过海洋政策评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海洋政策外部评估主体的组织体系应由高等院校、各种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社会公众和社会新闻媒体等组成 (表1) 。
3.2 海洋政策评估客体
海洋政策评估客体也称为海洋政策评估对象, 是海洋政策评估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说, 虽然任何海洋政策实施后都可以成为被评估对象,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并非所有的海洋政策都适合作为评估客体。美国学者胡雷在对早期评估结果缺乏实用性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后指出, 早期政策评估存在着六大弊端, 而要克服这些弊端, 评估者必须事先对政策进行“可评性分析”, 并通过“可评估性确定报告”实现与决策者和执行机构的沟通, 在得到评估结果使用者的反馈信息后, 再确定政策评估的步骤[10]。
关于评估对象的选择问题, 卡罗H维埃斯曾指出:一般而言, 如果政策方案本身没有问题而政策效果尚不明显或社会各界对政策目标的认识冲突较大、评估费用和人员不足时, 都不宜贸然进行评估[11]。学者波兹曼和马瑟根据胡雷的“可评估性”原则结合公共政策评估的实践经验, 提出政策评估对象选择十一项指导原则。波兹曼和马瑟提出的公共政策评估十一项原则在实用性层面上指出了评估对象选择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对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借鉴胡雷“可评估性”基本思想和波兹曼与马瑟对评估对象选择的十一项指导原则的一些合理成分, 并结合国内海洋政策进行评估实践, 我们认为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对象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所谓“有效性”是指对被选作评估对象的海洋政策评估后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必须确实具有实际价值, 能作为有关决策机关进行政策调整的依据;所谓“可行性”是指以评估主体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掌握的技术足以满足对被选作评估对象的海洋政策开展评估;所谓“必要性”是指对评估对象开展评估是现实社会的需要, 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3.3 海洋政策评估标准
海洋政策评估的事实标准:海洋政策事实是政策行为发生后形成的, 因此事实标准是一种回溯性政策评估标准, 主要用于评估海洋政策执行中和执行后形成的, 用于评价海洋政策的效果、资源使用情况、政策执行过程、科学衡量评价标准。主要有:①资源投入标准。资源投入又称为经济标准, 是指海洋政策执行过程中使用和投入的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公共资源。我们构建海洋政策资源投入标准可从海洋政策总成本及其结构、海洋政策资源分配结构、海洋政策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予以设置。②工作过程标准。工作过程标准是指海洋政策资源从投入到产生政策绩效的工作过程是否体现了较高的能力水平。其设置目的在于衡量政策执行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执行人员工作态度是否积极、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等内容。③效益标准。效益标准是政策实际效果与政策方案所设定的预期成果之比。一项海洋政策效果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既有预期效果, 也有非预期效果。因此, 在对海洋政策效果进行评估之前必须克服各种困难, 对政策效果进行鉴别, 将非政策效果排除在政策效果之外。④效率标准。海洋政策效率标准是指用于衡量海洋政策投入产出情况的标准。其设置目的是为了衡量一项海洋政策取得某种效果时所必需消耗的资源数量, 或在政策资源投入一定时期后所取得的最大政策效益。效率标准的设立包括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海洋政策评估的价值标准:在对海洋政策的事实判断后, 还需要对海洋政策实施后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变化等社会效益与目标进行评估。根据海洋政策评估的特点, 结合现阶段我国海洋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 我们认为海洋政策评估的价值标准应包括海洋政策的回应性、适应性和公平性等标准:①海洋政策的回应性。所谓海洋政策的回应性是指海洋政策执行结果满足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的程度。它主要用以考察某项具体海洋政策的特定受益目标群体需要满足的情况。如“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后能否使海洋科技资源要素能得到有效的合理配置, 海洋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就是海洋政策回应性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一项海洋政策即使有比较好的效益和效率, 但是没有反应特定政策对象的价值、偏好和需要, 就说明该政策回应性不强, 那么该政策就不能算是一项好的政策。②海洋政策的适当性。海洋政策的适当性标准是指海洋政策所需结果 (或目标) 是否真的有价值或值得去做。海洋政策适当性标准是一项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价值标准, 需要经常在各种海洋政策评估标准之间进行权衡取舍, 特别是在投入与产出、效率与公平、强制性与自由选择性等几对常见矛盾之间进行选择。其设置目的是在考察海洋政策资源投入产出比例、效益、充分性、回应性的基础上, 对海洋政策目标的价值及其支撑这些政策目标的前提假设是否可靠性的反思, 并从整体上对这些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和必要作出判断。③公平性标准。公平性标准也称海洋政策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标准, 是指用于度量因某项具体的海洋政策实施而引起的权利、义务、资源、价值、收益与成本在社会不同阶层成员之间分配和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人道等基本原则的尺度。任何一项海洋政策实施后产生的效益都要在社会各个阶层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分配的公平问题。一项好的海洋政策不仅要追求更高的投入产出比, 也要追求海洋政策效益分配的公平性。如果存在分配不公, 那么这一项政策也不属于好政策。
3.4 海洋政策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外政策评估方法有上百种, 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定性评估方法, 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另一类是定量分析方法, 如主成分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前后对比评估法、灰色综合评价法等。这两种评估方式各有自己的优点, 但也各自存在着不足 (表2) 。
定量分析方法具有标准化、精确化程度高、评估结果客观性、科学性相对较高的优点, 对海洋政策经济效益的评估具有较大的优势, 但同时也存在着无法处理那些涉及价值观、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难以量化的因素, 因此在对海洋政策社会效益评价时往往存在困难。定性分析方法在对政策社会效果评估方面优于定量评估, 但定性评估方法由于缺乏客观的标准, 评估结论往往受评估主体价值观方面的影响较大, 在对政策的经济效果评价时其效果不及定量评估方法。由于海洋政策效果往往涉及经济、社会多个方面, 因此我们在海洋政策评估过程中应将定性分析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
4 完善我国海洋政策评估机制的建议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定与规范, 评估法律与制度建设是海洋政策评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系到海洋政策评估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 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政策评估较规范的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政策评估法律制度, 如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韩国的《政策评估框架法案》、日本的《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与《关于政策评价的标准指南》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明确了政策评估目标与职责, 促进政策评估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建设, 保障评估经费的落实, 在推动他们的海洋政策评估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政策评估法律体系, 推进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制度化建设。
针对现阶段我国海洋政策评估存在着制度和机制缺失等问题, 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海洋政策评估机制:①制定专门的政策评估法律规范, 实现海洋政策评估法律化与制度化。要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不受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 评估信息不失真和社会各阶层都能参与评估, 就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政策评估法律规范。②促使评估工作程序化。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海洋政策评估工作, 尽可能减少评估工作中的随意性, 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 还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直接联系起来, 以实现海洋政策制定与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利相统一, 保障评估工作的权威性。③建立评估经费保障机制。政府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列出一定金额的政策评估经费, 以支持内部评估组织开展包括海洋政策评估在内的各种政策评估。同时, 各级政府的社科联应在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外部评估组织对本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海洋政策进行评估。④建立评估结论反馈机制。针对现阶段不少海洋政策评估结论出来后, 往往因为缺乏信息反馈渠道无法及时反馈给政府决策机构, 或虽然反馈给有关政策制定与执行机关, 但却被搁置一边不予重视, 使海洋政策评估失去现实意义。因此, 政府应建立海洋政策评估反馈机制, 使政策评估结论能及时反馈给决策者, 为政策制定机关及时进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摘要:海洋政策评估是检验海洋政策质量的基本途径, 但目前我国海洋政策评估体系尚不健全。针对当前海洋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 从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四个方面对海洋政策评估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系统探讨, 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政策评估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海洋政策,政策评估,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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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第10篇
伴随着春节的来到, 春运大潮又向人们涌来, 一张小小的车票再次牵动了中国13亿民众的心, “买票难、买票贵”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又一次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火车票作为一种垄断性的稀缺资源, 一直沿袭限时限量的发售模式, 多少年来, 无论媒体曝光也好, 民众提议也好, 铁道部对此始终不作任何回应。
2008年, 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商而言, 这个冬天来的有点早。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我国房地产最新政策的推行, 房价大幅缩水, 老百姓持币观望, 开发商惶恐不安, 房市岌岌可危。面对如此窘境, 如何对当前的房地产政策进行评估并制定下一步政策, 成为了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 我国各个城市都在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大建设”, 然而这个大建设却通常分三步走。最初制定方案时考虑不全面, 不得已又重来一遍。试问最初对公共设施改造政策进行评估时, 为何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 若究其深层原因, 不难发现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偏颇,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2 传统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政策评估就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 按照相关的评估程序, 就政策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不同环节, 包括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一定的评价, 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需要的活动。政策评估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 要进行价值判断, 非有价值尺度不可, 这个价值尺度就是评估标准。传统政策评估标准包括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长久以来,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 社会利益结构开始转型, 利益主体多元化显现。政府根据社会客观规律和不同利益主体需求, 在对政策评估时往往更偏向于生产力标准, 提倡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可以肯定地说, 效率、公平作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是, 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各个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使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
此外, 由于我国传统的政策评估体系在目标、方法和结果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人为操作性, 例如:不考虑政策目标达成情况, 只要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被认可, 则该项政策就会被肯定;同样, 不论政策执行时采用何种办法, 只要效果良好就对其予以认可;此外, 只要政策的实施过程符合程序规定, 无论效果好坏, 均认为政策是良好可行的。因而, 改革政策便成了“双刃剑”往往是伴随着某项改革政策的出台, 部分人受惠, 而另一部分人则受损, 如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入, 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 伴随着公平与效率失衡的, 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 城乡与区域的失衡,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失衡。
提高经济效率, 保证社会公平, 其最终目的在于关心人、解放人、尊重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 无法体现公关政策以人为本的制定与评估标准。如何使绝大多数人享受改革的成果, 如何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需求, 如何有效保护弱者的利益, 如何有效调动多数人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 如何有效解决收入差距扩大、区域经济发展失衡问题?这就必然涉及到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与评估标准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
3 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涵盖了“效率”、“公平”、“公正”、“发展”等元素, 但是归根结底, 其核心价值应该是“以人为本”, 是实现公民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以人为本不同于以物为本, 不同于以官为本, 不同于以阶级为本, 不同于以民为本。
3.1 人本与物本、官本、阶级本、民本的区别
(1) 以物为本。
人本都通常是相对于物本而提出来的, 当前的物本思想片面的、不科学的认为:发展就是经济的快速运行, 就是GDP的高速增长, 它忽视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发展观“见物不见人”, 其实质是一种“以物为本”的思想。
(2) 以官为本。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官本位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在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 一切都以上级为本、以官为本。上级的吩咐, 无论正确与否, 通通照办, 将老百姓的福利、权利践踏于脚下, 就是以官为本的真实写照。
(3) 以阶级为本。
在阶级斗争的年代, 共产党的方针就是:个人不能为本, 个人必须以自己的阶级属性加入一个组织, 以一个群体为本, 如果一个人不是党员, 就是社会主义公民, 就是阶级斗争的局中人。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存在着阶级属性, 但是生产力是没有阶级性的。如今若仍然过分强调人群中阶级的对立, 是不正确。
(4) 以民为本。
在中国历史上, “人”和“民”有时通用, 人本也即民本。“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就是中国儒家政治哲学的集中表述。但在当代, 作为一种哲学价值观, 人本和民本又是不同的, 因为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
(5)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所讲的“人”,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以, 以人为本中的“人”, 包括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指人民, 人民是“人”的主体和核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人民始终是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最大的人群共同体。因此, 我们应该从“人人”和“人民”两个层面去理解以人为本的真实含义。
3.2 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1) 公共政策要将人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物质、精神和政治生活的需要, 才有必要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根本前提, 以是否实现增进人民的福祉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根本的价值尺度。
(2) 公共政策要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以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为基础, 更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 让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并成为评价公共政策的最终权威。
(3) 公共政策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 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生活和工作环境。
(4) 公共政策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公共政策不能见物不见人, 要充分理解人的情感、尊重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 为人民群众创造精神愉快、社会和谐的人文环境。
4 公共政策评估中人本标准的体现
4.1 改变传统公共政策理念
改变公共政策理念, 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公共政策的首要地位。一切公共政策都必须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动力、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要破除把人作为发展手段的陈腐观念, 不能片面强调人民的义务、责任和奉献, 而应该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为中心, 一切践踏人民基本权利、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妨碍人民实现理想的政策, 都是不能容忍的。
4.2 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是公共政策的主体, 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更有利于实现正确的政策目标, 要经过人民群众的充分讨论, 有的还要经过人民公议或者公决。政府必须改变单方面随意决定政策手段和方式的习惯。当然, 人民群众也是政策的客体, 但决不是被动的政策对象。公共政策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愿望, 逐步减少行政强制手段, 充分发挥诱导、劝说、道德教化等人性化的工具, 切不可任意扩大政府的强制权力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4.3 树立全新的公共政策目标体系
树立全新公共政策目标体系, 要把本末倒置的公共政策目标重新排序。就要求我们:
(1) 明确公共政策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 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满足人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需要、满足人的长远发展需要、满足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以牺牲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为代价的公共政策是不能容许的。
(2) 建立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改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核算体系, 必须使经济增长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 改革领导干部政绩评估考核体系, 矫正经济增长 “一俊遮百丑 ”的片面考核办法, 端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以是否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协调和谐发展, 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是否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为评价政绩的基本依据。
4.4 改革公共政策运行机制
(1) 正确确立公共政策目标。
政府应该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 把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问题优先确定为公共政策目标, 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摆在公共政策问题的首位。要逐步提高保证人的发展需要在公共政策问题中的地位。
(2) 建立开放的政策制定体系。
要保证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沟通渠道的畅通, 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部门政府、政府官员和公众等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不断拓宽公共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渠道, 改变少数政治精英垄断政策议程的不合理状况, 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参政权。广泛建立政策听证制度, 完善民意调查体系。
(3) 搭建公众监督平台。
人民有权知道、监督、参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与公共项目;也有权评价、监督、了解执行公共项目的各级管理者。因此, 政府考核机制应当搭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 人大、政协、司法、媒体、人民团体等作为这个平台的主要支柱, 将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要求和呼声的民主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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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策评估 第11篇
一、26个国家采用外部评估
目前,欧洲共有26个国家的31种教育体制实行学校外部评估。外部评估将学校视为一个整体,旨在监督和提高学校质量。通常,外部评估主要是对学校的多种活动进行评估,包括教育和管理任务、教学质量、学习效果和纪律。根据一系列标准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教育体系中,中央政府设立的评估标准除了规定外部评估的内容外,还对“优秀学校”做出了定义。2013-2014年,各国全日制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外部评估实施情况详见图1。
二、外部评估的主要步骤一致
尽管评估活动的范围和类别有差别,但各国外部评估的实施过程大同小异。实施过程通常分为三个步骤:初步分析、现场调研和提交报告。六个国家和地区(丹麦、爱尔兰、荷兰、瑞典、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将教育体系风险评估作为外部评估的第一个步骤——初步分析,目的是关注表现不达标的学校或者选择不同督导类型的学校。第二个步骤——现场调研,是外部评估的常见模式,旨在为评估员提供学校表现和功能的一手资料。在现场调研过程中,评估员需要查阅学校文件、观察教师教学行为、咨询学校内部员工甚至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第三个步骤——提交报告,即完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三、补救性措施是最常见的
学校外部评估措施
学校外部评估措施分为三大类:补救性措施(remedial actions)、惩戒措施(discipline actions)和提升措施(profile-raising actions)。其中,最常见的是补救性措施,致力于寻找或修正规则中的不当之处。当补性救措施无法实现既定目标时,教育当局就会运用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一般将学校视为整体。在法国、立陶宛、波兰、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教育体系中,外部评估不仅用于发现学校中的不足,也用于发现学校的长处和良好的实践,并让更多教育团体看到这些优良的做法。提升措施支持积极反馈、凸显运作模式,能发起同伴学习机制促进整个教育系统的积极回应。2013-2014年,各国全日制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外部评估改进措施实施情况详见图2。
四、大多数国家公开发表外部评估报告
通常,最终的外部评估报告有三种处理方式:公开发表、半公开发表(有要求)和不公开发表。只有比利时法语区、丹麦、西班牙、塞浦路斯(低年级中等教育)、匈牙利、奥地利、土耳其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不公开报告,其他国家都是采取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发表报告。对学校利益相关者来说,公开发表的评估报告是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推动力。此外,在家长和学生有权选择学校的地区,如荷兰和英国的某些地区,公开发表的评估报告能够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有关学校的重要参考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选择。然而,这也可能引起学校争夺生源。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自由选择学校和公开发表外部评估报告是不会共存的。2013-2014年,各国全日制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外部评估报告发表情况详见图3。
五、27种教育体系强制要求
学校进行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由学校自身发起和开展的评价自身质量的过程,主要由学校教职工进行,有时学校的利益相关者也会参与到学校内部评估中,如学生、家长、当地社区人员。内部评估涉及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在过去的10多年里,许多国家由建议学校开展内部评估发展到强制要求学校进行内部评估。目前,27种教育体系强制要求学校进行内部评估。在那些没有强制要求的国家,除了保加利亚和法国(小学阶段)之外,其他国家都建议学校进行内部评估。2013-2014年,各国全日制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评估实施情况详见图4。
六、大部分国家为学校内部评估提供支持
除保加利亚以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为学校内部评估提供至少一种支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进行内部评估专业培训、使用外部评估框架、建立能与其他学校对比的指标、参考专门的指南和手册、举办网上论坛、听取外部评估专家建议、进行经济资助等。在欧洲,最常见的支持内部评估的方式是提供评估指南和手册。
七、许多国家将内部评估结果
作为外部评估的信息来源
在欧洲,有31种教育体系采用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外部评估员将内部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学校相关情况,以及锁定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如果外部评估员没有利用内部评估报告,那是因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不同,或者学校没有强制要求实行内部评估。
八、学校利益相关者在评估中起到重要作用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强烈建议学校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学校评估中。在有关“欧洲学校教育质量评估合作”(European Cooperation in Quality Evaluation in School Education )的建议中,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认为学校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和当地居民在提高学校质量方面与学校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对此,尽管现在各国关于如何参与、为什么参与和参与程度等方面还有很大不同,但许多国家已经开始要求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评估。
注释:
①②分布图按照各国对学校评估的规定绘制。
我国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2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评估,对策
1 公共政策评估的含义
公共政策评估是政策分析的重要方面,政策评估亦称政策评价,是政策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它是一种具有特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的专门研究活动。也是政策运行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政策评估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关于政策评估的概念至今学术界未能达成的共识,它对政策科学性、可行性及其实施后效果所进行的综合评估。对政策系统和政策结果的质量、效益、效果等方面,根据一定的政策评估标准和程序,公共政策评估也可以说是公共政策评估主体进行评价或判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目前从事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大多数都是研究社会科学出身的,从事官方评估工作的人士绝大部分都非“内行人”,其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比较单一,很少有人兼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难以兼有思辨和公理化思维方式的长处。这样的政策评估与我国现实政治生活和传统政治文化有关,用定性分析取代定量结论,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分析,他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有这种倾向,这与道德建设的纯洁性密不可分。
2.2 缺乏独立的政策评估组织
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是我国主要的非官方政策评估组织,在实际运行中,这些机构往往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内部,均设有相关的政策评估组织,尤其在地方上,公共政策仍然是由咨询机构、专家学者从理论上进行可行性论证,由领导者凭个人价值偏好在一组待选择的方案中择一而从之,它不管政策实际执行结果如何。这些机构往往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非官方政策评估组织在我国当前仍然相当缺乏。
2.3 缺乏对政策评估的系统理论指导
公共政策评估起步较晚,在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起步,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政策评估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还远远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完备的、适宜的理论指导,不清楚评估的最终目的,不明确评估的现实标准,对公共政策的优劣得失仅仅停留于一般的理论分析,不确定评估的具体内容,不肯定评估结论的实际作用,公共政策评估与真正科学意义上的公共政策评估还有相当距离,还主要表现为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和座谈研讨等形式。
2.4 缺乏对政策评估的科学认知和认真态度
由于目前我国在思想上对政策评估的意义认识不足,还没有形成科学的政策评估机制等原因,使得评估工作主观随意性的因素较大,一方面会造成政策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认识政策的优劣和成效,补充、修正和完善后续政策,决策主体往往视政策评估为可有可无的工作。
3 完善我国政策评估的对策
3.1 建立科学正确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
为提炼和抽象出有意义有价值的评估标准,我们需要有充足的理论材料和实践积累,首先要大力加强对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其次,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政策评估的资金投入。很多都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无论是组织第三方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政府行政人员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还是专家学者做研究,没有一样是不需要消耗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再次,能够用来指导具体的公共政策评估实践的标准,是能引导实践功用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评估标准的多层次性, 决定了公共政策评估的多样性,多样化的评估标准可以对公共政策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考察,在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估。
3.2 政策主体方面的对策
3.2.1 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创造条件
首先要建立评估的物质基础。在现阶段评估性中介组织尚不发达的时候,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政策评估基金会, 政策评估仍需要政府解决评估资金的来源问题,评估的物质基础主要涉及资金和信息两方面的问题,它们可以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注入。关于信息问题,首先,培养和选择高水平的评估者。评估的结论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利益, 也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存废,因而需要有高水平的政策评估者。目前我国比较缺乏政策评估方面的专门人才。此外,有客观因素,众多因素影响政策评估的科学性,而政策评估中各种影响因素众多,有人为因素,政策评估必须做到严肃性、科学性。其次,政策制定与执行部门必须更新观念,及时向评估者提供评估所需的信息,树立责任意识,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第三,由专人负责,实行电脑化管理,政府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政策执行档案,一旦需要,能够做到有案可查。
3.2.2 培育评估的中介组织
为改变我国政策评估的体制性弊病,目前,我国的政策评估少部分由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承担,大多数由政府自行评估自行承担,我国应该培育政策评估类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也是国外政策评估的基本方式,逐渐使政策评估由政府外的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承担,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外部评估,能保证评估的客观性。科研机构集中了大量专家学者,有利于政策评估的科学化,随着评估类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为避免由行业利益导致的行业协会评估的非客观性问题,需要逐渐减少行业协会进行的政策评估。
3.3 切实提高对政策评估工作及其意义的认识
为了避免政策评估不受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足够重视的问题,必须加强思想建设,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上存在障碍,就会阻碍各项工作的进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建设。首先,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政策效果的优化,是政策评估的根本目的,要端正政策评估的指导思想。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政策评估工作者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媒体的优势,利用各种媒介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宣传的力度,应充分认识到政策评估在促进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作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相应的政策部门,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陈旧的观念,重新认识到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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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成智.公共政策[M].北京:团结出版社, 2000.
[5]倪星.反思中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J].中山大学学报, 200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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