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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0-051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选6篇)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1篇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机、物和环境的安全,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各类事故隐患,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逐级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要形成目标管理网络。消灭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事故;年职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百亿元产值2人以下;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轻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 各子公司、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要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逐级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各职能部门,纵向到基层每个职工。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做到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六条 各子公司、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子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行政主管任主任,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安委会是单位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针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并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活动,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党、政、工、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安委会日常工作得到落实,集团公司、子公司要设臵安全生产管理监察职能机构,还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设一名专职安全监察长主抓安全工作,安全监察长享受本单位同级副职的待遇。

第九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或经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岗位变动时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外聘。

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本企业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党委书记对本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担负思想教育领导责任;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总 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1、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研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规划;(3)组织较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追查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主持制定较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计划,审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资金投入计划;(5)领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管理;(6)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较大事故负第一领导责任;

2、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2)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对策;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4)领导制定、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督促付诸实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6)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制定纠正措施;(7)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较大事故,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3、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4、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工程师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负责处理和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方案;

(4)负责对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施工用电设计方案,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

(5)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6)对因施工技术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领导责任。

5、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

(2)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扩建和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建立企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把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一法三卡”工作的推广应用和贯彻落实三个《条例》的实施,负组织和领导责任;(6)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6、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1)安全质量管理部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和爆炸物品安全、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b.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d.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e.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及证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f.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 g.组织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继续教育;

h.监督各工程项目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i.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安全方案进行评审;

J.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2)工程管理部:

a.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b.编制重大施工方案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c.召开施工生产调度会要有安全生产内容; d.参与分析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形势;

e.参与检查和解决、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整治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f.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g.积极推行规范化施工和标准化作业。(3)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对安全生产重、难点项目开展科技攻关。

(4)设备运输物资部

a.负责机械设备和车辆技术性能、安全防护的论证,做好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b.采购供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

c.会同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危爆物品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发放的管理;

d.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取证和安全教育,并负责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e.负责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f.参与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g.检查所辖单位设备运输物资的管理、使用、安全情况。(5)经济管理部

项目核算时按照安质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标准进行成本核算。(6)财务部

财务计划时考虑安全费用,监督各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7)劳动人事处

a.每年对全体员工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b.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列入员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内容; c.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罚决定。(8)社会职能部

a.负责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提出治理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b.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负责因公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组织伤员的救治和后期的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

(9)公安处

负责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案的立案、现场勘察、调查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的调查;

(10)团委

a.负责团员青年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团员青年安全生产意识;

b.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以文明施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组织团员青年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11)党委宣传部

a.负责将安全教育列入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思想意识的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制定阶段性宣传教育提纲,通过集团公司各类会议、各级培训、各种刊物及网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主题思想;

b.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通过规范标志、旗臶的使用和安全理念入脑、安全操作规范入行等方式,达到用科学的安全价值观统一思想、用规范的安全操作行为准则指导全员行动的目的,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文化含量;

c.负责选树安全生产中叫得响、过得硬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召开现场会学习推广等方式,使先进安全文化在全集团产生示范效应。

(12)工会生保部

a.贯彻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b.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c.审查落实企业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要提出意见。及时了解生产环境和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及时解决。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d.支持工人保障安全的合理要求。监督、协助行政部门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e.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一法三卡”工作和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动和依靠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f.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查体和疗养;

g.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

7、指挥部指挥长(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臵安全生产要素,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努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4)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编制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工程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5)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审查分包队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协助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和隐患整治,对管辖项目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对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或因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

8、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指挥长(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优;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安全监督岗”、“共青团员安全监督岗”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克服短期行为和拼人力拼设备的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没跟上,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事故和本项目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9、安全监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监察长在本单位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领导;(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人、机、物、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违章违纪者有权处以50-500元罚款(含外部劳务人员)。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对危及人员、设备的险情要及时排除,重大险情有权停止施工,并随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5)安全监察长必须持有本系统(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识,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10、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1)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设计和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审批;(2)组织安全技术方案论证;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培训。

11、工程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2)坚持跟班作业,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要求,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5)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和人员抢救工作。发生事故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2、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3)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组织在岗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6)对因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甚至不听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13、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对他人违章行为有责任劝阻;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越级检举和报告;(5)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每年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制度。对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持证上岗;对调换工种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使用新材料、新设备、生产新产品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三类人员”安全培训。项目部每月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施工队每星期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除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外,重点学习本专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要坚持经常和定期相结合,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的防范能力。

六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集团公司不定期检查,子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指挥部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长、施工队队长还可以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检查。项目部坚持工前讲解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同工种上下班组之间或多工种上下工序之间,要认真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评比活动,以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开(复)工前安全检查。新项目开工前和停工的再建项目复工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开工。

七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外部劳务合同,明确外部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外部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进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外部劳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确保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八 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项目部必须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措施到位。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标准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严禁以福利费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各级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到国家定点商店去购买,确保劳保用品质量,保证职工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因现场防护不当,或职工缺乏劳保用品发生的事故,集团公司将按违章指挥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九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建筑安全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八条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十 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安全包保责任状达标奖。完成安全包保责任目标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完成产值的万分之一计算,其中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长分别按照单位奖励的10%提取。

第三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的单位,集团公司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二条 锅炉房管理安全奖。每年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锅炉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评比,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十一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安质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谎报、隐瞒或故意延迟报告,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扩大事故影响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加重处罚。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处罚的,罚款一律由事故单位承担。

十二 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事故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时间为下月2日前,年报时间为次年元月6日前报送到集团公司。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电话快报。按《事故报表》规定的项目,于每月1日上午书面报表报送前先用电话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月报时,必须同时简要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每年的6月底逐级上报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12月底逐级上报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

十三 附 则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2005年5月第一版《管理标准文件汇编》2.25《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同时废止。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管理工作,从安全角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交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逐级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岗位职工在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的具体责任,并制订保证责任履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在明确职工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必须明确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以签订责任书、协议书等形式下达给职工,同时要制定考核与奖罚规定,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与其他安全组织合并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每年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

(三)审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改造资金、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单位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落实;

(五)研究决定涉及单位全局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八)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一岗双责”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定期研究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门(兼)管理人员,领导单位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研究制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计划与工作安排的落实与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人员、时间、措施、资金进行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落实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落实;

(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七)组织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指导完善整改措施,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中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具体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具体组织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安排部署本部门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时提出要求;

(五)掌握本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要求,检查督促“一岗双责”在本部门的落实。第十七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根据工作任务、工作环境和人员思想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提示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落实具体安全措施;

(三)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必要时终止作业,先行解决安全问题,发现本班(组)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对班(组)职工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五)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做好事故详细记录,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安全生产;

(二)对工作环境、设备安全状况和安全设施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和隐患;

(三)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四)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各类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对有关人员分类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按人员层次分级负责:

(一)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股)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8学时;

(二)单位在岗职工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8学时;

(三)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24学时;

(四)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4学时;

(五)公司领导和机关各部室安全生产教育由

(五)因各种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四)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五)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六)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七)工伤事故案例;

(八)劳动纪律;

(九)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与其所在单位分别统一建档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管理,及时发现

并整改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制度性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和监督情况;

(三)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五)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线路运行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年检情况;

(七)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线路维修保养的工作计划、维修保养工作落实记录和档案保存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测与使用;

(九)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齐备;

(十)出租场所(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时间:

安全检查在时间上分为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一)定期检查:

1、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国家与本市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月期间,“119”消防安全日期间单位均要组织安全检查,并作记录存档备查。

2、生产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有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要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存档备查。

(二)不定期检查: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单位要认真开展不定期地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层次:

建立公司、单位和班(股)三级检查层次。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班股检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各单位要情况确定自己的检查层次,通过上下结合,建立起全系统、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检查网络。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认真细致,不走过场。除安全部门检查外,也应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

第三十条 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登记制度,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二条 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整改,要突出时效性,即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治理要坚持定时间、定责任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标准。治理工作结束,要进行验收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完成整改。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单位内机动车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制冷操作作业。

第三十六条 单位确定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身体、文化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各类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详细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种资料。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组织、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复审。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或明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单位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处理违章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单位作业场所和相关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第四十八条 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具体报告事故的类型、级别及报告的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五十条 单位发生因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因工导致人员受伤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

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物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十四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级别,按有关规定组成或参加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单位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要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结案。

第五十六条 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并认真填报有关报表,完备有关资料,规范报告程序,严格工作环节。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制度适用果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单位(公司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泰和八通仓储有限公司安全消防委员会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3篇

源头控制 规范设计

目前, 鹏程食品的液氨存量超过了40 t, 达到了市级重大危险源防控单位标准。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从制冷机房的设计建造阶段, 鹏程食品就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 严格按照标准选用制冷机械设备, 制冷机房所有电器设备均为专业防爆设备。

第二, 液氨罐设置有围堰和卸氨池, 一旦发生有少量泄漏, 可以避免氨液外流, 并通过管道直接导入卸氨池。此外, 氨罐还与一个备用罐相连, 出现泄漏情况时可以通过管道将氨液转移到备用罐, 从而减少液氨的泄漏降低损失。

第三, 制冷机房安装有喷淋系统和浓度报警器, 一旦发生氨泄漏, 并达到设定浓度, 报警器将提示值班人员, 并自动开起排风系统和喷淋系统, 同时通过水来稀释泄漏的氨气浓度, 降低发生爆燃的可能。

第四, 机组管道全部使用优质碳钢, 粉刷黄色介质色, 并标记了介质流动的方向。

第五, 为防止漏电和产生静电火花发生事故, 鹏程食品在设计建造机房时, 不但使建筑整体安装接地网络, 而且每台机组都安装重复接地;法兰一般都做了防腐处理, 使其不处于导电畅通状态;由于地处北方, 气候干燥, 所有机房门口都安装有静电释放器, 并要求所有人员, 进入机房前都要通过装置释放静电;在加氨口安装了专业的加氨设备和车辆专用接地器, 并要求车辆必须停车20 min,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就位后才能进行操作, 以防止在加氨过程中产生静电。

第六, 设置有设备运行状态标志牌。例如, 在设备每个阀门都悬挂有开启或关闭标志, 并标记有开关旋转方向, 通过此类标志让员工可以清楚地辨别阀门状态, 便于紧急情况下的操作。

第七, 结合风险点在明显位置悬挂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例如, 在机房入口处悬挂有液氨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表、职业健康检测相关数据、防范措施的告知牌等, 以提示进入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

专业操作 专业防护

有了符合规范的设备设施, 还需要规范的专业队伍去运行。目前鹏程食品制冷车间的3个机房共有43名员工, 分为4个班组24 h监测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每名员工都经过专业机构为期1周的培训, 并做到了全员持证上岗。同时, 鹏程食品还会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考试, 以确保员工实操能力。

鹏程食品与每位员工都签订了岗位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根据不同岗位员工的职责、义务制定, 主要是为了让员工了解自身工作岗位的重要性, 提升员工安全责任意识。由于液氨泄漏会对人体带来危险性, 为了保障员工工作安全, 鹏程食品还发动全员开展了对于制冷机房的危险源辨识工作, 共识别出危险源123项。针对这些风险, 鹏程食品一方面聘请专业机构对制冷机房工作环境的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职业健康检测, 以进一步掌握员工工作环境的详细情况;另一方面定期安排每名员工体检, 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对比, 以及时了解员工的身体情况。

根据职业健康评估报告中可能对员工健康产生危害的点, 鹏程食品加强了员工防护用品的配备, 例如:给每名员工配备专业降噪耳塞减少机房噪声对员工听力的损害;配备专业的防化服和防毒面罩, 保证员工在处理事故的同时能保障自身的安全;机房安装了专业洗眼器、淋浴器, 一旦氨气挥发灼伤眼睛、皮肤, 可以及时清洗;此外机房还准备了食醋, 一旦有员工吸入氨气可以通过使用食醋缓解中毒症状。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有了专业规范设计的制冷机房, 有了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 最后还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确保运行安全, 通过规范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有效防控。

规范班前班后会

班前班后会制度是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推进企业生产精细化管理, 实现安全预控、在控、可控的有效举措之一, 是传达公司决策、车间决议、班组指令的便捷途径;是强调劳动纪律,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杜绝习惯性违章, 传授安全知识, 分享安全经验的有效培训方式;也是管理人员了解员工诉求、掌握员工动态的直接渠道。

为从根本上提升大家的安全意识, 让员工知道制冷机房的安全运行关系着企业数千员工的安全、关系着企业周边群众的安全。鹏程食品通过规范班前会, 向员工详细介绍作业工序及其注意事项, 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工作定位, 知道现在该做什么, 下一步该做什么, 从而使工作有序, 以助于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通过规范班后会, 总结本次工作的经验教训, 举一反三, 不断规范工作行为, 并对遵章守纪的模范行为进行表扬, 对违章违纪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让每个员工检点自身不足, 注意改进操作方法;同时,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防范措施, 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四级检查体系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就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 督促整改, 堵塞安全漏洞;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制冷机房可以说是鹏程食品重大的危险源, 为了有效防控事故的发生, 就必须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因此, 鹏程食品制定了一套四级检查体系, 即经常性日查、周查、月查、综合性检查。其中“日查”由在岗班组进行, 一是上岗前要检查交接班记录, 上一班组是否检查出隐患问题并已解决;二是检查工器具、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三是对机房用电情况、消防器材配备、周边是否存放危险品等进行检查;四是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并做好详细记录由班组长签字保存。“周查”主要由制冷车间主任对4个制冷机房进行统一检查, 主要对一周的“日查”记录进行核查, 并对出现问题或维修的部件进行复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月查”主要由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带队组织配电、消防、设备设施等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 对厂区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性检查”则是由企业高层领导, 对企业办公区、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等全面检查, 并与各个车间职工进行交流,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加强基层员工与领导的互动。

强化设备设施管控

为了满足市场供应需求, 制冷机组长期处于满负荷运转, 机械部件的磨损、缝隙增大、负荷改变, 都影响到设备原有的平衡性, 降低了设备可靠性。为了保障机组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随时可以投入运行, 减少故障停机, 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 减少不正常损耗, 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降低运行成本及维修成本, 确保运行安全, 鹏程食品坚持“养修并重, 预防为主”的原则, 做到机组严格按照规定定期保养, 并且每年年初制冷车间都会结合设备使用情况制定维修保养计划, 该计划的目的就在于按照机组设备固有的运行规律及客观经济规律, 通过维修保养手段, 使其性能指标保持良好状态, 以提高生产率及利用率, 达到无事故、高效益的目的, 最终赢得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维修保养计划, 机组会按照每周、每月、半年、一年的周期, 强化对压缩机、冷凝器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及时掌握设备情况, 以便在零件发生故障前采取适当的方式维修。机组的日常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在日常设备运行中, 一线员工的操作技能也是保障设备运行稳定的关键, 除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鹏程食品还要求一线员工必须做到“三好” (管好、用好、维护好) 、“四会” (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简单维修) , 以保障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应急预案体系

为了防止和避免制冷系统液氨泄漏时事故的扩大化, 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 提高制冷车间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 根据氨的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鹏程食品制定了详细的专项应急预案, 并绘制了制冷机房平面图, 以使应急人员可以详细了解制冷车机房四周可利用的消防设施、个体防护器材及其分布图, 同时明确了救援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小组。

由于应急行动对时间十分敏感, 不允许有任何拖延, 因此, 鹏程食品在制定应急预案时, 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响应程序, 并在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 以使应急救援可以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 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鹏程食品通过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 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是无据可依、无章可循, 尤其对于培训和演习。根据应急预案培训可以让应急响应人员熟悉自己的责任, 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技能;通过演习则可以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 并评估应急人员的技能和整体协调性。为了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 加强员工紧急处理办法及急救知识, 鹏程食品规定每半年制冷机房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习, 每半年分割、屠宰、冷库车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疏散演练, 并要在演习结束后分析演习中出现的不足, 查找问题根源并解决。

理念引领自觉管控

理念决定意识, 意识决定态度, 态度决定行为。近年来, 鹏程食品始终坚持用“安全是基石, 发展靠和谐”这一企业核心安全理念和“以人为本, 全员管理”的管理理念教育、引导员工, 并将其渗透到每名员工的思想意识中, 使其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4篇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遥拍”业务就能满足这方面的需求。这项业务融移动监控、无线数据传输等技术于一体。它由监控摄像头和手机两个部分构成,还能配对多种无线触发装置,比如红外探测器、门磁感应器、烟雾感应器等。只要是工业标准的红外感应器,均能和遥拍搭配。

客户开通此业务后,遥拍业务的工作人员会上门进行摄像头的安装。当监控范围内的场所出现非常闯入、火灾或煤气泄露等异常情况时,遥拍能迅速拍下现场照片,传送到客户手机。客户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到现场情况并迅速处理。家中有老人小孩的,客户还可发送指定短信,触发“遥拍”拍摄,随时查看家中老人孩子的状况。

与普通的防盗监控系统相比,遥拍业务造价更低、安装更灵活方便、能远程控制拍照,并且能设定三个时间点每天进行定时拍照。一个手机可以对应多个监控摄像头,一个摄像头也可以对应多个手机。在一些需要安全监控的特殊地方,比如配电房、基站等,遥拍功能也很实用。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更为遥拍的开通准备了三种快捷的办理方式:发送短信用积分兑换,营业厅办理或者直接拨打4007066100购买。在具体费用方面,客户只需花费298元即可购买原价为798元的遥拍终端,而对于终端里面需放置的SIM卡,客户可选择每月11元的动感地带网聊套餐,享受更多优惠。

“遥拍”为繁忙不堪的上班族解决了后顾之忧,把割舍不下的牵挂变成了在眼前的实实在在的放心。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5篇

中石化桌面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石油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系统、终端用户计算,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高效,提高系统应用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石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执行情况。

第三条 北京石油分公司信息网络管理处负责桌面安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中石化桌面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心设置站点管理员和控制台管理员,区域中心设置控制台操作员。

第五条 为保证桌面系统的运行安全,需按照要求设置站点管理员、控制台管理员、控制台管理员。岗位设置可以兼职。

第六条 站点管理员职责:

1、保管证书文件及密钥,若有需要时,及时更新Licence文件。

2、协调部署企业BES系统的各组件的安装,调试,配置,保证其正常运行。

3、建立各级控制台管理员及操作员,分配相应权限。

4、对BES硬件、软件的维护,包括服务器的维护,BES系统及数据库的定期备份、维护及系统崩溃后的恢复工作。

第七条 控制台管理员岗位职责: 1.分配操作员管理权限。

2.调整心跳周期,合理选择并配置中继,调整带宽等,对BES性能进行优化。

3.全局掌握企业内的IT资产信息和控制台操作员的终端维护情况,包括哪些操作员针对哪些安全问题对哪部分机器做了何种操作(打补丁,修补漏洞,安全配置等),以及查看终端机器的安全状态,问题趋势,修复进程等信息,周期性的上报各种资产及终端维护情况报表。

第八条 控制台操作员岗位职责:

1.针对管理员分配的权限对所管辖的终端机器做维护,包括打补丁,修补漏洞,做安全配置,查看报表等工作。

2.操作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

日常运维及管理

第九条 公司桌面安全的策略统一由控制台管理员制定及下发,区域站点操作员负责查看及监督执行的结果,出现问题及时反馈中心站点管理员。第十条 桌面安全系统按照中石化信息部的统一规定,由站点管理员负责报送。

第十一条 中石化桌面安全管理系统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统一制定并要求实施的项目系统,作为下属公司所属办公电脑必须安装该软件,否则不允许接入公司内部网络。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严格配合安装人员,并认真正确填写相关信息,遇有信息改动及时通知信息部门修改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人员不得私自卸载中石化桌面安全管理系统,或安装与其有冲突的软件等影响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6篇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确保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的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和各参建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中电投华北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三级控制”(企业、部门、班组安全控制)、“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的工程建设,公司和各施工方所有成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检查

第五条

针对每个新能源项目,公司建立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相关单位施工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管理项目安全施工工作,但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3.协调相关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根据工程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承包商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各施工承包商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安委会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主持的安全分析会。各施工承包商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第九条

公司安全检查的周期

1.每季度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委会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2.每月在月分析会后组织一次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依据。

3.每周由监理组织一次有关安监人员参加的周检查。第十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基础管理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高空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及标识、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第十一条

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对各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及影响安全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工程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和安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中,任何人都有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施工承包商必须与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建立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专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具备如下资质证明,经核对证件原件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工程建设部存档: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和安全监督体系情况;

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说明。第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并报送公司审核,确认其符合消防、工业卫生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公司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与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施工承包商项目部须承担起对生产现场人员、设备、原材料、施工场所及施工临时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必须做好危险作业项目和恶劣天气施工的危险点预测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有效实施。施工承包商的危险点预测分析、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核、监理批准。

第二十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应做好防寒、防冻、消防、防汛及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设施和施工人员安全。做好春、秋、冬及特殊季节期间的林地、草地防火工作。

第三章 施工场所及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施工临时电源必须加装漏电保安器;行灯电源电压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正在施工的建筑设备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特殊作业场所(如:卷扬机操作棚、钢筋棚等)应有防护棚,当防护棚距离建筑物较近时,防护棚顶部要使用3--5公分厚的硬质木板做棚顶;在高压电源附近区域作业时,应搭设隔离栏或采取其他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场地应平整无杂物,施工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临时打的孔洞应及时封堵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对水、电源等系统进行接引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申请中应注明使用负荷、容量、使用时间等内容,严禁在使用中随意增加负荷。如必须增加负荷才能进行施工时,须经工程建设部重新核实容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大件设备吊装前,应先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或吊带进行载荷试验且合格。汽车吊的支撑脚必须垫上合格的枕木,起重物底部严禁有人通行或停留。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起吊重物前应做好防止机械倾覆的事故预想。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与证件相符),还应安排专人负责检修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有缺陷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绝缘必须定期检验,并确保绝缘良好。

第三十条

电动机械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火线、一零线、一地线),每个设备必须重复接地,并具备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第三十一条 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施工及安装必须制定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使用的绝缘工器具、工作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

当施工中必须出现交叉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十五条 做基础坑挖掘或坑内施工时,应做好防止坍塌的安全措施。第四章 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电工、起重工等)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

第三十七条

患有电力生产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本施工作业。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在施工场所戏耍、打闹。

第三十八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帽带;电气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对高压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时,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第三十九条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必要时还应使用防坠器。作业人员严禁上下抛掷物件;严防发生高空落物。

第四十条

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登高作业人员不得穿易滑鞋。

第五章 消防、防汛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域内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对重点防火部位须挂“严禁烟火”标示牌,凡挂牌明确的重点防火部位,一律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 凡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8米。在危险区域焊、割时要有专人监护,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留观半小时以上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四十五条

各类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节日前公司对各单位进行专项防火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均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和响应程序,公布电话等联络方式。

第四十八条

在防汛期间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值班巡检制度,自行检查防汛重点部位和危险部位的防汛措施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单位防汛部门加强与气象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及水文变化的详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六章 现场道路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司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所有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车辆,必须具备机动车辆运输的必备条件。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为工程施工配套的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租赁运输机动车辆的单位对租赁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

第五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中租赁的各种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施工区域道路上,汽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弯道及载运特殊物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在施工区域内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违章车辆进行制止。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潜在危险因素(如高空坠落、起重机故障等),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并编制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组织对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主要施工点、主要交通道路设置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和救援联络电话。

第八章 安全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制止“三违”等影响安全行为或偷窃、斗殴等不良行为,发现并消除或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抢救人员或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提出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其它专项作业如主设备吊装、调试、升压站倒送电等安全管理按《中电投华北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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