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精选6篇)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1篇
02-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会计审计全书 企业财务会计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93]财商字第1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五章 放款
第六章 证券及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章 成本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 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
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玫成本。
第十六条 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100%/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第五章 放 款
第三十五条
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 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第六章 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 企业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第八章 成 本
第五十七条
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赔款支出。指保险企业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赔款。
(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联行、企业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企业根据代理业务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统筹核定。
(六)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
(七)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
(八)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九)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十)各种准备金。企业的各种准备金包括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2.投资风险准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4.坏帐准备金。企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企业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十一)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止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转回。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利润不足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以前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 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
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企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财务报告应于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条
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100%/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企业本身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100%/资本金
3.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100%/资本金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营业收入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资本金
3.成本率=总成本×100%/营业收入
4.费用率=业务管理费×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5.赔付率=赔款×100%/保费收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部门、各地区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折旧年限
营业用房 3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5-25年
机器设备
一、机械设备 10-14年
二、动力设备 11-18年
三、通讯设备 5-10年
四、电子计算机 3-10年
五、电器设备 5-10年
六、安全保卫设备 5-10年
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5-8年
八、医疗设备 6-12年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 4-7年
二、其他运输设备 6-12年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收支预算。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算、分析与考核等项工作,如实反映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做好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医疗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终了后,根据上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二)编制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但调整后的预算仍应保持收支平衡。
(五)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包括用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下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职工个人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利息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拨入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是指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上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是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入等收入。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形成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医疗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他收入。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转移收入等。
(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前年平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划出,实行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有国家认定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是指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发生临时借款时的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拨付给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是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等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等。
(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时,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行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等。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报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的财务报告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定期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等(附后)。
第三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的财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决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汇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欠款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
(三)未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专户;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属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上缴国库。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财务分析指标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集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筹集额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第3篇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
FSI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review)。评估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至少从以下三方面对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1)投保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稳定性、竞争度以及总体上是否存在财务问题;(2)投保公司管理层的信誉、品行、经营理念、财务基础以及以前的经营业绩;(3)投保公司的性质、经营时间的长短、规模和经营结构;投保公司的控制环境、重大的管理和会计政策、实务和方法。
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其中应包括一张针对不同风险公司的不同保额与保险费率对照表以供投保公司选择保额及其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另外建议书还应规定相应的免赔额以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第三步:上市公司管理层向股东大会(或其代表机构)呈报公司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投保与否、投保保额并对外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保额后,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步:保险公司依据审计投告类型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修改保单条款,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则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否则重新商议保单条款(如缩小保险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增大免赔额)直至拒保。
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步:如果审计失败,保险公司按保单条款进行赔偿。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改变现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防范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一种综合解决方案。这一方案中审计委托方由现时实际上的公司管理层转为独立第三者保险公司,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投保公司、保险公司和外部审计者在平等基础上、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额与保险费率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与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保险责任和费率的形成由市场决定;上述信息完全公开,可以成为衡量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指标,也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和降低监管成本的优势。那么,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哪些市场基础和前提条件呢?我国当前是否又具备这些现实的基础和条件呢?在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实施财务报表保险险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
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概括起来,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较完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强。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有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良好的授权分权制度及其执行能力、较强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沟通能力,控制和监管得力,对控制环境有很强的敏感性,能及时地识别保险市场的的各种风险并采取及时、适度的措施加以规避。
第二,审计执业规范较全,衡量审计质量和审计责任的标准较明确,审计风险能即时反映。
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规范全面,可操作性极强,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发挥很多的职业判断力和自由裁量权;衡量审计质量优劣的标准明确,审计责任是过失还是欺诈也一目了然,审计质量的优劣在审计后不长的时间内(比如一年内)就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来,从而审计风险的高低也暴露了出来。
第三,保险市场、审计市场竞争不甚激烈,或者竞争有序,讲求社会责任。
过度竞争会导致竞争的相关主体之间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可能不择手段。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之间、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会为了生存或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过度竞争,或者其中的参与者有限而竞争不甚激烈,或者它们之间的竞争均以社会责任为重,不惜牺牲经济利益乃至企业的生存来共同维护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投保公司、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市场参考主体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投保公司、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都信守诚信,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或者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总能较准确地发现投保公司隐瞒的真实信息并在它们之间能有效地沟通;或者保险公司有较强的敏感度发现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投保公司隐瞒的各自知道或了解的真实情况。总之,就是这三者之间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就是它们之间的真实信息流畅通。第五,市场较为发达,能较为及时地对市场信息作出适当的反映。
财务报告保险制度还要求各种要素和中介市场能对市场信息作出及时、适度的反映,优质优价,优胜劣汰,保险市场、审计市场不以供需双方参与者(即投保公司及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而是以其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的高低为转移。保额和保险费率不以投保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参与者的多寡而以投保公司报表质量的高低而呈反方向变动;市场能迅速辨别审计质量高、审计风险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选择它们而淘汰审计质量低、风险高的事务所。只有这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针对上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施需要具备的市场基础和前提条件,笔者拟对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各参与主体及其相关环境作一具体分析:
1.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全,未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较差。
我国保险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以及允许其他产业集团参股、中外合资组建保险公司等之后,产权制度向“混合所有制结构”方向发展,但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产权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失衡,加之长期以来严格的等级观念影响,公司董事会、经管层的“准官员化”以及公司董事会、经管层权责利之间严重的不对称,使得我国保险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委托代理问题突出,公司治理效率低下,风险控制和防范意识和能力缺乏。中国人寿因为会计处理不规范和隐瞒重大信息而遭到美国SEC的谴责并被罚款100万美元;号称“中国最受尊敬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十大杰出贡献单位”、“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的中国平安产险深圳、大连、西安分公司均发生较大范围的假理赔(无中生有赔偿或小案大赔)案件,据悉假理赔案件并非平安保险独有,而是较为广泛地存在于各保险公司,而大规模、高赔偿额的假赔案单靠基层人员是无法做到的;高额的非寿险“准备金陷阱”更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业绩拉下马来,仅太保一家,按财政部规则责任准备金/保险费为参照,就得把8亿多利润总额抹去,还会出现3亿多的亏损,而这将给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和持续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2.我国审计执业规范体系还不完善,审计执业人员的素质欠佳,衡量审计质量和审计责任的标准也很难明确界定,审计风险也并不能立时显影。
我国审计准则的制订己走过了十年历程,基本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审计规范体系的框架,但我国审计准则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还缺乏独创性,需要审计人员在相当程度上发挥职业判断能力。审计质量的高低一般大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就能辨别出来;审计质量的优劣在专业上很难被定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准则的规范,而会计规范同样有“实质重于形式”等修正性原则需要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与证券市场股价波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除非是盈利波动过大尤其是严重亏损信息被揭露,现行证券市场上普通股票涨跌10%、ST股票涨跌5%就停牌的做法只是交易所为了避免股市过分震荡而采取防范措施,与财务报告和审计质量没有无多大关联,尤其在不完全有效的市场上;作为衡量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审计重要性水平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客观的重要性水平尽管客观上存在,但我们却无法得到,我们使用的重要性水平是由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被审计单位环境和状况后一个主观估计值,估计就会因人的素质、性情、所考虑的因素等的不同而不同,而且重要性标准在性质和金额上可能存在矛盾。
审计责任的确认上,过失与欺诈的界限尤其是严重过失与欺诈的界线实务上很难象理论上那样划分得清楚。比如错误(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和舞弊(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就很难区分,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前者是无意为之而后者是故意使然;还有“推定欺诈”(一称“涉嫌欺诈”)与严重过失和舞弊的界限,美国是将其纳入舞弊范畴,可从理论来说它只是极端或异常的严重过失而己。
审计质量的优劣不是一时半刻就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历史上,每一次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繁荣后的经济调整期内,审计风险才较为集中地爆发出来,如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以及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经济停滞时期,而我国也恰好是处于宏观调控和通货紧缩的这几年里才集中爆发。如此,审计失败的时间追溯问题如何计算,尤其投保公司在这期间内变换了多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早己撤消,或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多家公司报表都集中曝出了错误和舞弊而保险公司即使破产也不足以赔偿;此外法院不划分错误报表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现有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赔偿通常都是这样判决)保险公司怎么赔,设置免赔额以防止道德风险是否可行等。
3.保险、审计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危及生存或扩大市场份额时常常不择手段。
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是优胜劣汰。美国从1989年开始,大批保险公司倒闭;而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1997年的宣告破产也结束了日本保险公司不倒的神话;我国保险公司很多亦经营管理不善,保监会正着手建立保险保障基金以备不测。在此竞争情势下,保险公司为了竞争而不择手段,甚至与投保公司狼狈为奸。美国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股神沃伦巴菲特旗下通用再保险公司、Argonaut集团、CAN金融公司、大西洋互助保险公司和美国利宝公司等都涉嫌采取“可追溯保单”等形式协助某些公司掩饰其亏损、不良贷款或虚增盈利;而我国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不惜以价格战招揽客户,最为典型的就是为扩大保费收入和市场份额而不惜一切代价拓展的车险和第三者强强制责任险,给很多保险公司包括平安深圳分公司等带来巨额亏损。审计市场上近5000家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全集中于争食报表年审这一块蛋糕上,而市场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需求。
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同一般行业的充分竞争,不但不能导致社会福利增加,反而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减少社会福利。美国“四大”占有90%以上上市公司的客户,监管又相当严厉,还会为扩大市场份额和开拓新业务而竞争不断,审计丑闻不断,其他业务的推销也时时过度。2004年初,德勤因滥售产品和服务被英国重罚,其主审的帕玛拉特公司破产,毕马威也因四处兜售其避税服务而遭美国联邦检察官的调查并被处以巨额罚款,更何况我国当前这种市场情形和监管现状。
4.投保公司、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有时甚至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投保公司的经营、财务和内外部环境状况只有公司自身最为清楚,但它不可能把对其不利的所有方面向外界披露,有时还会故意去隐瞒。其原因在美国是不能容忍失败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国有企业更多的是其经管层的非经济利益(如升任政府官员,最新一例是东风汽车总经理调任武汉市长)乃至当地地方政府的政绩,其他类型企业则是能利用增发、配股等从证券市场圈到钱。在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时,保险公司首先必须依赖外部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而外部专业风险评估人能否侦测出拟投保公司所有重大风险和是否向保险人报告所有己侦测到的重大风险是两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前者涉及专业风险评估人的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而后者则关系到专业风险评估人的职业道德,因此投保公司与专业风险评估人之间以及专业风险评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都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甚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然,如果专业风险评估人利用所掌握的投保公司信息与投保公司达成共同协议来欺骗保险公司,那就是道德问题。
5.审计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
审计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充分竞争就能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优质的产品,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不会让审计服务自动向质优价廉的服务提供者集中。原因审计质量不象普通商品的质量标准那样可以明确(如外观、组成成分等),审计质量是性质和质量及其内外部环境综合判断的结果。而且审计成果作为“准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边际效率基本不变的特性,却又由具完全竞争性的经营性组织(如公司管理层或保险公司聘任注册会计师来审计)来提供,竞争中的任何一方有造假需求,都可能通过经济手段让其他参与方妥协和让步,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选择投保,是否就不能聘任审计人员或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就不被市场接受,而这与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又不相符?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前先聘请专业风险评估人评估,其费用由谁负担,会否最终仍转移给投保企业而增加企业负担,而且专业风险评估人因不知最终上市公司是否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是否选择自己审计而敷衍塞责?市场是否会以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多少等投保情况来决定投资方向而不问公司的基本面?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达成的保额和保险费率标准可能成为衡量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高低的主要依据,不是保额与保险费率的不同对应于不同的企业风险(包括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吗,而审计质量优劣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能曝光呢。毕竟在美国这样资本市场发达、监管严格的国度,盛顿公司(cendent/CUC)的财务造假行为持续了十几年 (1983---1998) ;而我国很多企业在顺畅地运转了几十年之后, 改制时才发现净资产为负值。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我国暂时不宜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赵宇龙、易琮, 用财务报表保险来医治公司造假, 上海证券报, 03/10/12;
[2]、连宏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 财会通讯·综合, 2004 (6) ;
[3]、李雪、刘成立、丁淑琴, 提高民间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新方法—保险公司介入法, 审计理论与实践, 2003 (5) ;
[4]、李豫川, 巴菲特身陷保险监管漩涡, 中国经营报, 05/01/24;
[5]、马斌, 非寿险“准备金陷阱”, 21世纪经济报道, 05/01/17;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4篇
保险集中管理是近年来国内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先进的企业保险业务管理模式,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其内部的财务金融平台将系统内分散的保险资源进行整合,变分散采购为统一采购,变分散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从而实现保险采购和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不仅满足了企业财务金融职能多样化发展的需求,而且有效的提高了下属各级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水平,更好的将生产安全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发挥专业优势,保障稳定发展。
企业保险业务管理就是综合运用商业保险产品转嫁企业风险、降低意外损失、保障持续生产的一种制度措施,是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新世纪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保险作为相对银行、证券开放时间最早、程度最高的产业,虽已为人所知,却未能深入人心,相当部分的企业仍然对保险存在片面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全国性、集团性的企业而言,下属企业数量众多、分布范围甚广、经营性质千差万别的特点,决定了其保险业务管理在原有分散操作的方式下难以实现有效的统一,降低了资金的效率,限制了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能,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引入,很好的适应了企业在新世纪的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了财务管理与保险管理之间的协作问题。在保险集中管理模式下,企业财务部门成为了组织负责机构,承担了整合内部资源、统一招标采购、规范日常管理、制定服务标准等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财务的风险管理职能,发挥了财务资源配置职能,加强了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提升了企业全面风险管控能力,对未来企业财务职能内容的丰富和形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集中管理模式介绍
(一)基本概念。保险集中管理模式,即以大型的企业集团为母公司,整合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业务资源,形成整体规模优势,对保险业务进行集中的设计和规划,制定统一的保险服务标准,规范统一的保险业务流程,下属企业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保险资产范围和种类,并组织完成具体的投保、索赔等手续。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母公司会通过自设保险经纪公司或外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属企业组织实施保险集中管理。
保险业务集中和统一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通过发挥财务风险管理职能实施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可以母公司使最大程度的了解整体的资产风险管理状态,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有效提高分子公司的资金利用率,争取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以小的保险费用支出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险保障。
(二)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母公司财务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专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内部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分子公司执行落实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要求,逐步完善财务金融服务内容,加强财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2)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能够更好的将保险业务管理融合到自身经营体系中,集中优势资源为集团公司开展财产保险集中管理工作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协助下属单位完成投保、索赔等各项保险具体事务,引导各级财务部门发掘和发挥风险管理职能。(3)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实现对风险与保险的统一管理重点环节,实施对企业内部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从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合理安排自身保险业务,及时反馈操作意见。
(三)工作流程。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1)课题研究论证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为主,利用自身在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提出开展保险集中管理的设想,在母公司财务部的支持和指导下,财务经办机构将其列为重点课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出具相应的论证报告。(2)立项前调研审批阶段。主要是在母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为了提高财务与保险的结合程度,由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对重点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现有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调研形式可采取现场调研或问卷调研,了解日常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将调研汇总结果和统一管理操作设想整理上报母公司财务部,获得了立项审批。(3)立项后调研规划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牵头设立的“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组织面向了所有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的资产与保险管理情况调研,详细准确统计各级企业资产情况、保险安排情况以及事故损失情况,为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集中招标采购阶段。主要是以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确定实施集中管理的保险险种、设计保险条款、制定保险服务标准,之后组织面向保险公司进行集中采购,通过评审、谈判等操作选定合格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供应商为母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定制的保险服务。(5)日常服务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为主,指导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按照母公司保险集中管理的要求,结合自身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生产状况,合理安排保险业务,办理日常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等手续,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保险集中管理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保险集中管理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一)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完善了财务风险管理职能。财务的本质决定了财务的职能,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主要承担了对资金的筹集、调节、分配、监督职能,但是伴随着财务环境的变化、内涵的丰富和目标管理、价值管理等管理理论的发展,财务的职能也必然要进行创新,而财务的风险管理职能的发展正是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识别和评价企业运营面临的风险,恰当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及强度,选用适合的商业保险产品转嫁或分散风险。财务部门作为掌握企业资产状况、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部门正是组织保险管理的最佳选择,能够通过完善自身风险管理职能加强风险防范,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财务职能顺利完成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由生产管理转向风险管理、由面向过去转变为面向未来的转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了财务资源配置职能。财务资本运营和资源配置的职能在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显著的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财务对母公司内部保险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了巨大的规模优势,并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引入市场化的竞争策略,争取到了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使得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大幅度提高,一方面合理的控制了保险费成本的增加,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与集中管理实施之前的同等保险资产规模相比较,母公司整体保险费成本及费率水平会显著降低,实现了以较小的保险成本获得最优保险保障范围的目标,另一方面保费节约形成的资金沉淀,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用于其他优势资源的购置和使用,这样既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降低了保险费支出成本,又提高了资金效率,均衡了资源配置,有效维护了企业资产安全。
(三)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加强了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财务工作基础的职能就是年度预算、决算的管控,而保险业务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使得母公司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更加明确、更加具有针对性。
事前阶段,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状况和保险承保条件,准确的测算出年度保险费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合理安排成本支出;事中阶段,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变化情况又能准确预算出保险成本的变动趋势,跟踪相关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事后阶段,财务部门能够准确的统计年度保险数据,评价年度保险工作,完善决算管理。
(四)财务与保险的结合,提升了企业风险管控能力。财务职能与保险集中管理的结合,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上而下的统一了保险承保条件,统一了保险服务标准,并且与保险公司设计了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了对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年平均赔付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今后争取更优惠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地规范了基层机构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为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填补了空白,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业整体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总结建议
由母公司财务部门主导和推行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模式,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尝试,对未来财务职能的演变具有借鉴意义:
(一)企业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财务职能的发展要紧紧跟随金融环境的复杂变化,满足未来不同金融业务的需求。财务部门时刻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放宽眼界,认真学习和掌握银行、证券、保险先进的产品体系与操作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勇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助推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要抓住机会拓展财务增值职能。在不断变化更新的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越来越追求以最佳方法和最低廉的成本所提供最大的价值和服务,财务部门当然也不例外。财务部门作为经济主体内部最重要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抓住一切机会努力拓展资本运营配置、分析预测、信息服务、风险管理等增值职能,健全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全方位发挥财务作用,促进经济主体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5篇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均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或截留。
六、建立健全凭证、收付款委托书和收据的管理制度,凭证、委托书要规定领用手续和限制份数,防止遗失或被盗。收据必须按规定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和使用。凡开具的每项内客,须与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收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七、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或收据。不得接受各种来历不明,非本业务范围内的款项,不得替外单位或个人转移、寄存资金。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应分别设置严格帐务处理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会计、出纳业务不得一人兼管,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
九、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的文件、帐卡、凭单、报表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专人负责,防止遗失或盗窃。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造具清册,有专人监交,内容、手续清楚、完备。
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和其它应保密的数据,不扩大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均受同级财政、审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6篇
为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城乡养老保险
基金的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二条 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统一的基金会计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规定设置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财政专户
第三条 社保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设,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入户。收入户除接受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认可,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财
政专户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我旗城乡养老保险部门提供的发放花明册及电子明细表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城乡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财政补贴收入划拨城乡养老保险专户经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划入。
第八条 经办机构征收和保险费、利息收入年未一并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事安全。
第十条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不得从城乡养老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和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利息月未转放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城乡养老保险专户银行要按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联和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财政国库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示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基金预算,按照用款计划申请的款项进行支付,要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及时、数字准确、资料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拨入支出户的基金如有不能支出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区别情况,退回城乡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或顶下期支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未经申请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每季末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支付及国债发行情况,在与人社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转存定期存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转存定期存款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转存定期存款的计划经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社保中心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社
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
第十九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书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递交财政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或国债的原始凭证由财政国库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政部门职责划分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业务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基直接结算的单位提交用款申请书后,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由财政国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库部门在与开户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清财务的基础上,每月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送达专户内款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及账户的余额情况,专户内每项资金的全年收支结余及明细等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送达,协助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报表的编制工作。遇特殊情况,财政国库部门要及时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对原始凭证在财政国库部门记账的,财政国库部门要交原始凭证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经办机构和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记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城乡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城乡养老待遇的有关款项 ;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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