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精选8篇)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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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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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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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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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第2篇
张志鹏 夏炎
国外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时间较早,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也不同,军人保险的体制、内容、水平以及基金来源有很大差别,但国家和社会两个主体对军队实行双重保障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各国军人保险的主要特点有:
强调完善的法律是军人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基础。如为了保证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俄罗斯于1998年3月28日颁布了《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公民、俄联邦内务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主管人员、联邦税务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与健康国家强制保险法》。这是俄联邦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军人保险的联邦法律,它规定了实施国家强制保险的条件和程序。
积极依托发达的市场经济,推进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如俄军、法军、美军等都是以政府令或国防部长令的形式对全体军人进行强制性人身保险。对于商业保险,俄国军人个人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对军人实行优惠;泰国军队以兵种形式集体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日军由防卫厅统一办理,参保的军人及其家属出险得到及时赔付,不出险年底还可以分得红利。
重视军人保险的连续性,实现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即体现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又满足了军人的一般防范风险需求。如德军合同兵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军队向地方外交服役期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保费记入个人终身帐户。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形成较完善的军人保障制度。军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除享受军队福利、抚恤之外。还享有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如俄军、美军、泰军等都是这样做的。
开办形式灵活多样,军队自办或参与经办。德国有两个军区财会局专门负责办理全军军人保险事宜;俄军由国防部主管,指定军事保险公司经办军人强制性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占国防费预算的2%;日军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军人保险公司(共济组合会),防卫厅长官为法人代表,受益范围包括军人及其六代血亲、三代姻亲。
开设险种多,赔付标准高。各国军人保险项目种类较多,主要有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等等,服务保障面较为宽泛。保险待遇比较优厚,美国军人死亡一般为20万美元,海湾战争期间曾达到数百万美元;俄罗斯军人死亡付给每一位直系亲属死者月工资的25倍;印度军人死亡时,军官赔付37万卢比,士兵赔付15万卢比。
外军保险
http://.cn 2003年05月11日03:05 中国青年报
美国 美国的军人保险主要由政府经办,以人寿(人身伤害)保险为主体,分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和退役军人的集体人寿保险两类。
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开办于1965年,是以现役军人为对象的强制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投保金额一般最高为20万美元,最低为 l0万美元,投保军人无论职务高低每月保险费分别固定为8至16美元。
退役军人集体人寿保险,开办于 l974年,主要为军人退出现役后提供一项五年期的低保险费率集体人寿保险,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险金额、保险范围、理赔手续和支付程序均同于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其保险费率低于一般商业保险,但高于军人团体人寿保险。
德国 德国的军人保险以现役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现役军人在执勤期间,执行公务往返(包括上下班)途中,由于遇到突然事故而造成的身体损伤,且丧失25%以上工作能力的均为公伤事故。发生事故后,由军队发给一次性事故赔偿金。
俄罗斯 俄《军人地位法》按不同时期军人薪金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来确定强制性人身保险赔偿金额。该法规定:“军人(应征参训公民)在履行兵役义务时牺牲(死亡),或因履行兵役义务时(参训时)受伤和患病而从退役(军训结束)之日起1年内死亡,国家应付给其家属一次性保险金,其数额为120个月基本月薪。”“军人因履行兵役义务受伤和患病而不能继续服役时,应付给其一次性保险金,其数额为60个月基本月薪。”
印度 印度陆军集体保险公司于1976年成立。印度陆军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参加公司的人身保险。军官只要每月交纳275卢比,便可得到最高金额为38.5万卢比的保险;士兵只要每月交纳100卢比,便可得到最高金额为16.5万卢比的保险。如果投保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生病或受伤而致残,公司将酌情给予军官最高不超过19.25万卢比、士兵最高不超过8.25万卢比的赔偿金。如果投保军人在服役期间殉职,其家属可以获得最高金额的赔偿金。
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比较及其启示
2010-6-23
摘 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的军人保险保障水平,尽管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共性。外军在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方面的一些好的作法、经验,甚至一些教训,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吸取。本文比较分析了外军和我军保险保障水平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对我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保障水平,比较,启示
一、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鉴于外军保险保障水平资料收集的难度和缺乏总量水平方面的数据,难以做出综合、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在此,我们仅从保障项目、保障范围、给付条件、给付标准等方面,对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1、保障项目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我军应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开设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在适当时机相应开设其他保险项目。目前,我军已经开设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四个险种。
与外军相比较,我军险种数量较少。外国军人险种项目繁多,通常包括寿命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少数国家还有战争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其中:美国军人工资、津贴等保障水平,远远高于我军,美军工资、津贴保障水平在其总体保障水平比例也大大高于我军。尽管如此,美军保险险种数量仅人寿保险类就有4项:以现役军人为对象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和以退役军人为对象的《伤残退伍军人保险计划》、《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计划》、《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加拿大的军人保险险种有6项:现役(预备役)军人因公伤残保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军人殉职保险、军人家属保险、退役军人保险。德国军人的福利在世界上有口皆碑,但针对职业军人的险种仍然有3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国军人享有疾病、养老、伤残和死亡4种保险。
从险种结构上看,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军人保险险种结构呈现多层次,既有基本保险,又有补充保险或者有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机构之外专门以军人为特定对象的商业保险。我军目前只有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4个险种,还谈不上结构问题。从这四种保险的性质上看,都属于基本保险范围。这些情况,使得我国军人保险结构单一。
在险种设立上,外军保险一般包括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和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前者的保险费由国家负担,后者的保险费通常由军人个人负担,但国家在保费上给予军人适当补贴。以强制保险为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人寿保险。这是世界各国军队开设比较普遍的一个险种。日本为军队在职人员设有集体生命保险,以保障军人发生意外时其本人和家属得到最大的保障;泰国陆军针对作战人员和非作战军人等不同对象,开设了战争险和士兵关爱险,确保其死亡或致残时,获得保险赔偿。二是伤害保险。包括战争伤害、训练学习伤害、执行其他任务时的伤害及其他意外伤害等。三是养老保险。日军为退役人员设有集体养老保险、互助养老保险。四是医疗保险。日军为退役人员设立医疗互助制度,对军人家属开设团体生命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和医疗互助制度。其次还开设有癌症保险、看护费用保险等。
2、保障范围
从保障范围上看,我国军人保险保障范围较小。目前我军已设立的4个险种,其保险对象为全体或部分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有军籍的学员。外军的保险对象,除现役军人外,还包括军人配偶、子女,非军职的各类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有的还包括军人和在军队服役的非军职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军人遗属、预备役人员等。如加拿大的军人保险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休军人、非军职的武装部队人员、预备役军人及其家属、遗属等。显然,与外军相比,我国军人保险保障范围较小。在保障
对象上,西方国家大多没有家庭保障的传统和习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负责,下一代人没有必要对上一代人负责。而亚洲国家则比较重视家庭功能,在社会保障中强调代际关系中的双向义务和责任。如日本和新加坡军队保险就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层次结构。其军人保险的对象除了现役军人外,还包括非军职的各类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等,有的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军人遗属等。
3、给付条件
与外军相比,我国军人保险给付条件较为严格。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只对因公、因战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实施保险。其中,对死亡者还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等2个条件,对伤残又细分为一等到十等10个等级。至于因病死亡和致残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因病死亡的义务兵,均不在受保之列。事实上,有大量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死亡和残疾,是因曾经在特殊地区、特殊岗位、执行特殊任务所导致的。现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只对退出现役的师以下现行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实施保险。没有退出现役的同类人员则因享有公费医疗而不享有此种保险。从现行的军队公费医疗保障情况看,一般的病情,公费医疗可以得到保障。对于大病,如透析、器官移植、癌症等多数患者而言,公费医疗几乎无所作为。从这些理应受保而不在受保之列的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的军人保险给付条件的确较严。
4、给付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军人保险给付标准较高,欠发达国家的军人保险给付标准较低。美国军人死亡保险给付标准高达20多万美元。日军为现役军人集体生命保险的每份保险金为:普通死亡54万日元,受灾死亡79万日元。加拿大军队的意外死亡和伤残保险,保险金为25万加元。泰国军人战争险给付标准为:军官每人100000铢,士官每人80000铢,士兵每人50000铢。俄罗斯国家强制军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参加警察勤务和军事集训期间牺牲(死亡),或因服兵役、参加警察勤务和军事集训过程中受伤或患病而退伍、退职、结束军事集训后一年内死亡,付给每个保险金受益人25个月工资;在上述情况下被确定为残疾者的保险金金额是:一等残疾者75个月工资,二等50个月工资,三等25个月工资。在这里,我们选择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跟我国差不多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来做比较。印度军队,军人伤残的最高赔偿金为:军官19.25万卢比,士兵8.25万卢比;军人殉职的最高赔偿金为:军官38.5万卢比,士兵16.5万卢比;退休人员人身保险金为:军官最高20万卢布,士兵最高为10万卢布。另外,当现役军人殉职时,其家属还可获得军人服役期间交纳保险费总额的70%及利息。而我国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标准:最高为86400元,最低为7200元。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以正营职7档、少校第2年、2006年8月退役时军龄满15年的军官为例,其保险金不足2500元。
二、外军保险保障水平对我军的启示
1、保障项目应逐步增加
外国军人保险基本上根据其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社会因素,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覆盖和满足军人职业的特殊风险需求。保障项目繁多,保障全面。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印度、韩国等国的军人保险,不仅包括了现役军人的人寿、死亡、医疗、生育和退役后的就业、养老,有的还包括军人的住房和财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也有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五个项目,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军军人保险应参考外军的作法,在现有的四个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保险项目,如军人集体寿命保险、现役军人医疗保险、军人住房保险、军人家庭财产保险、军人子女教育保险、军人家属生育保险等,其中有些项目可通过商业性保险来实现。
2、保障方式应逐步多样化
社会保险是当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时,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作为对社会总产品的一种扣除,其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障实施的,在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上有可靠的保证,突出体现了国家责任和政府行为。但仅靠政府行为对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进行保障也难以完全满足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因此,外国军人的保险机构和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如有的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实施的,也有的是通过各种保险公司或军人互助合作性组织操办的。各种保险方式互相补充,基本上能较好地覆盖和保障军人及其家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外军普遍通过强制性与自愿相结合的手段,采取互助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方式,对军人保险进行补充,增加保险的层次,提高保险的总体水平,其经验值得我军借鉴。
3、保障范围应逐步扩大
外军保险对象除军人外,有的还包括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和家属。如俄罗斯政府将受到军人职业连带影响的军人配偶和子女以及预备役军人包括在保障范围内,法国军人及其家属可以自己选定医生和药师,如果得到法定处方,所有相关的药费都可以报销。芬兰、马来西亚、韩国等还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补助或低息贷款。从我军情况来看,相当部分的军人来自于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的农村家庭,军人保险对象的范围如能扩大到军人家属,对提高军人待遇水平,鼓励军人安心服役,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军队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军队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4、利用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军人保险由国家和军队承担全部和部分费用,保险水平受国家社会保障总体水平限制,不可能过高。因此,在外国军队中,由军人个人承担保险费用的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成为军人保险的有效补充形式。从投保方式来看,既有军队集体投保,也有个人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一般来说,军人参加商业性保险比普通民众要得到一定的优惠。
我军军人保险品种少,水平低,开展其他形式的补充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参考外军的经验,结合我军具体情况,应该成立由军队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军人保险机构,统一承办军人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军人商业保险不应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而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经营机制,为军人及家庭提供多层次和多方面的保障。因此,军人商业保险应具备经营安全、险种丰富、费率较低、方式灵活、理赔迅速方便等特点,在国家、军队有关政策和保险法规的约束指导下开展。
有些外国军队还采取互助合作保险的形式。互助合作保险是在特定的社会群体如企业、团体、单位成员之间开展的一种保险方式,从大范畴上看,它属于遵循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但有其独特的组织运作方式。互助合作保险的实体是社员制保险合作社,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取得金融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但保险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互利互济、面向中低收入职员为特征的合作保险企业,与一般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宗旨、产权所有制、盈利分配、管理体制等方面有显著不同,主要谋求社员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提高保障程度,险种设计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保费较低。从国内情况看,全国总工会在1993年就建立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部分地区和行业也开展了这种性质的保险业务,享受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我军作为人均收入较低的职业团体,有需要也有条件开展互助合作形式的保险,可借鉴外军和地方的经验,加强研究和论证。
五、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军人保险事业发展得更快,那么今后军人保险工作有什么新打算?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 第3篇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是国家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 通过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机制和社会互助的原则, 将少数社会成员随机产生的疾病风险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社会医疗保险遵循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 即“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强制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保险项目;互济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群的范围内实行互助共济;补偿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能支付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二是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一般都是来自专项保险费收入, 基金按照“现收现付”的原则筹集并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付。三是社会医疗保险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 要求雇主 (包括行政机构) 为雇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雇员个人也要缴纳, 国家一般不承担费用或给予补贴。四是社会医疗保险与就业和收入相关联, 保障的人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部分产业工人开始, 逐步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五是依法设立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组织, 代表参保人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并按照规定向给予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六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 一般都能保障参保人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第4篇
【关键词】网络保险;传统保险营销;保险中介人
最近几年,我国的网络技术在不断的普及和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也有很多比较知名的保险公司试图跨入到网络保险行业当中,很多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扩大自己的规模,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开始建立保险网站,最早的保险网站在上个世纪末建立,从其向公众敞开之后,很多保险公司也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保险网站,这对网络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网络保险的优势
当前,网络保险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也证明网络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优势,第一是其使得保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实践和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少。第二是网络保险在运行和维护方面所需要的成本也在不断的减少,这样也就使得保险公司自身的竞争力在不断的提升。第三是网络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其信息资源更加的多样,同时也更加的全面,从而使得客户的选择也更加的宽泛。第四是网络保险投保的过程中更加的公正,这样也就使得客户需要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第五是网络保险的发展使得整个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的激烈。
二、网络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局限
1.保险产品是一种非刚性需求的产品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产品是一种非刚性需求的产品,在实际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状况,但是人们对信息的掌握并不是非常的全面。此外人们还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总是认为那些危险根本就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所以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买保险。虽然一些人也对保险有需求,但是这种需求并不大,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要对保险的潜在客户挖掘出来,让人们知道保险对自己的益处,购买保险产品。
2.保险产品的无形性
保险产品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这些承诺只能发生在约定的时期之内,保险只是一张纸质协议,它主要是代表着保险公司自身的信用,但是对于保险者而言,其是不能立即就见到收益的。
3.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如果从一般的形式上来看,保险产品是一种类似法律文件的约定,很多保险公司都希望在工作的过程中对保险合同中条款的内容进行简化处理,但是法律上的一些内容还是比较晦涩难懂。当前保险产品的品种在不断的丰富,而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多,所以各类产品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难以区分,这样也就给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4.网络用户的结构不利于保险网络
当前,比较推崇网络保险的一些专家学者基本上都提到了促进网络保险高速发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个就是我国的网民数量越来越多;另一个就是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有待挖掘。经过对上网购买保险的客户区分析,他们基本上存在着两种重要的特征:一种是上网的频率较高;一种是他们对网络保险产品已经有所了解。
目前在我国网民中,年轻人和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年轻人和中低收入者对保险的需求较低,即使他们有保险的需求,经济上也难以支付。这些群体都是保险营销中困难的潜在客户群,对网络保险发展不利。
三、对网络保险与传统保险营销关系的认识
1.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营销的一个重要的补充
传统的保险营销业务当中,很多保险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都无法达到相应的要求,所以使得很多客户已经对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失去了信心和耐心,但是这些客户实际上对保险还是存在着一定需求的,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使得他们涉足了网络保险营销,比较前卫的人群一般都会选择网络保险营销的方式,而网络保险和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处在一个并行不悖的关系当中。因此网络保险就成了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它能够体现出传统保险营销工作无法体现出的优势,而且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在不断的提高,所以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这一部分人群的数量也会有所提升。
2.网络保险应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
网络保险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也正是因为其存在着这样的局限性才使得保险公司扩大市场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网络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帮助传统保险营销更好的发展,我们现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的去实施横向比较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竞争实力。这样也使传统的保险方式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在这一过程中也得到了十分显著的提升。
3.网络保险和保险中介人共同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保险中介人的主动推销是提高居民保险意识的主要方式,而网络保险的最大的局限就是无法吸引大部分居民主动来投保。只能通过保险中介人向潜在的客户主动宣传保险产品,在配合网络保险空间和时间上的优势宣传保险知识和产品,一同来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4.网络保险和传统保险营销有机结合共同扩大保险市场
在网络保险迅猛发展的同时,网络保险不但不会代替传统保险中介人,而且还能提供更优秀、更精良的保险中介人队伍,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网络保险增加自身竞争力,这种互动关系对扩大保险市场是一种有益的帮助。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同时保险行业在这种情势之下也产生了非常大的转变,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对传统的保险营销和网络保险营销方式的关系予以全面的科学的认识,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环宇.传统保险营销和保险网络营销的结合[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1)
[2]方华芬.浅谈网络保险在中国的发展[J].经济师,2008(02)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第5篇
一、勤劳做事上每天多一点
俗话说:“一滴汗水三颗粒,万滴汗珠谷满仓。”保险营销工作需要的是营销员踏踏实实的苦干精神。只有每天不断地进行客户拜访,才能够不断的超越自己、赶上别人。其实任何取得成就的人,都是经过不懈努力和奋斗获得的。不想付出劳动和汗水,或者说不想比别人付出更多一点的劳动和汗水,就难以取得营销中的显著成绩。
二、经营客户上激情多一点
保险营销工作是需要时常和客户打交道。不经营和发展自己的客户,对营销员来讲是不利的,较少的客户资源也是阻止营销员走向成功的绊脚石。因此,尽可能的去开发和挖掘客户,充满激情的进行展业,才能在保险营销的道路上越走越快。
三、制定的营销服务目标更具体一点
营销目标的制定非常重要,但真正完成起来还应当落实到各个小的营销目标中来。在日本,销售人员每星期给客户写信的数量,汽车销售人员为29.80封,证券销售人员为49.80封,百货店营业员为32.20封,财产保险销售人员为22.10封,房地产销售人员为14.30封,而创吉尼斯纪录的推销大王乔·吉拉德每个月给他的13000名客户写一封信,每一年要给他的每位客户写12封信。正是这种不断坚持完成小目标的精神,才使乔·吉拉德成为了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
四、在分析问题的思维角度上再开阔一点
有位哲人说:“我们的痛苦不是问题的本身带来的,而是因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而产生的。”有时候,营销员不能突破保险营销路上的障碍,却不懂得变相思考,才会在营销路上产生失败。换个角度看待问题,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营销的目标再高一点
不断地超越梦想,才能不断地创造出辉煌的营销业绩。美国哲学家爱默生说:“人的一生正如他一天中所设想的那样,你怎样想像、怎样期待,就有怎样的人生。”因此,树立近期的目标,并努力去完成它,才会离更高的目标近一些。
六、进步的速度更快一点
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均需要营销员不断的前进。为了更好地掌握保险理论知识,取得更快的进步,营销员要不断给自己充电。
七、营销的竞争精神再多一点
老子《道德经》所言:“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也正是对持续竞争优势构建的根本路径所在。因此,发挥自身的强项,经营自己的优势,将会使自身的持续竞争力凸显,在展业路上获得更多的资本。
八、对自己的要求更严格一点
营销员的展业成绩“功夫在诗外”。营销员只有经常性地进行自身功夫的修炼,在人品、性格、心志、行为、胸襟等方面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真正取得成绩。这就需要营销员针对自身的展业成果进行积极的总结和反思,做到“一日三省吾身”,才能达到最高思想境界。
九、在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上再勤奋一点
原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曾说:“人能养成每天读10分钟书的习惯,20年之后,他的知识程度一定前后判若两人。”其实,保险营销工作就如马拉松长跑,在长跑途中营销员是不是能成为最终的胜利者,知识和经验是保持耐力的关键。因此,从现在做起,树立良好的阅读习惯,将会有效地改善自身的营销观念和行为,从而为今后的展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在自身的优势方面再补充一点
成功的营销员一定是位多面手。营销员需要经常性地与各种有不同兴趣的客户交谈。这就要求树立自身的多方面优势,以使自己在保险展业路上更加从容。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 第6篇
中国食品产业网(2006年11月21日11:18)
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通过投保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从国际上看,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经营
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从历史上看,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农业生产者分散经营风险以及保险公司追逐利润的需要,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各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来看,做法不尽相同,各有特色。其中,美国、加拿大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模式,其特点是国家专门保险经营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如: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归农业部领导。该公司1939年开始举办农作物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户的农业投资,给农业信贷机构提供保险保障。
西欧国家采取的是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由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国家则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法国政府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互助保险公司,1986年该公司被改制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法国政府则给该公司拨付相应的行政费用。
日本采取的主要是相互制的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
国家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经济性,但同时又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容易出现亏损。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如:法国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在 50―80%左右,农民只需交纳20-50%左右的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法国政府根据《农业灾害法》的规定,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保险税收,另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通过专门立法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商法典》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实施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可以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例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
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
再保险会计业务核算的特点 第7篇
1.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针对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
对于没有直接承保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因没有直接业务,只涉及分入业务和转分出业务,应统一核算盈亏;对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而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以便考核经营业绩。
2.由于再保险业务资金结算的特点,需要进行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直接承保业务的资金结算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间进行的。而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人之间开展的业务,采用的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原保险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发生赔款以及手续费、佣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向保险代理人或寿险业务个人营销员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与税务部门结算有关税费,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赔款和有关税费,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后再与分保分出人结算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就存在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问题。《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摊回分保赔款作为赔款支出项目的调整,将摊回分保费用作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调整处理。
3.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入业务,责任的终止时间较长,再保险业务应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年度,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另外,再保险业务年度根据业务性质确定。
4.再保险业务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由于再保险业务不是委托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而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问题,相应地,也就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
5.再保险业务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对于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费收入、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上述核算内容均根据分保分出人编制的分保账单进行。此外,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另一项主要核算内容是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6.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凭证。再保险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对保费、赔款等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分保账单一般按季编制,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分保费等内容,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
浅析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第8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国内很多企业的规模也在日益壮大。同时企业随之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这些风险会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对于运输企业来说,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是特别巨大的, 运输企业为了尽可能的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通常会采用合同和保险两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转移, 而这其中保险转移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保险转移, 是指通过签订相应保险合同, 将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 可以通过向保险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将风险转移, 一旦预期的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则保险人就必须在合同规定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而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铁路货物运输险, 水路货物运输险, 航空货物运输险, 公路货物运输险。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 其保险费率也不同, 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因此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有利于运输企业合理的选择投保险别, 有效转移企业的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 可以简称为货运险, 主要是为流通中的物品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它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保证运输过程中所有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以及联合运输过程中, 因为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并同时加强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损工作, 从而利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虽然是保险的一种, 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经过分析, 其主要特点呈现如下:
1. 被保险人呈现多变性
在一般的运输过程中, 被承保的运输货物在其运送保险期限内, 可能会被多次的转卖, 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就有可能变为并非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 而是保单真正的持有人。此特点是由部分货物运输单证能起到贸易单证作用的特点而形成的, 例如, 海运提单, 在国际班轮运输中, 提单就能起到贸易单证的作用, 是有价证券, 而作为有价证券, 提单就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券证券, 它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在货物流通过程中, 提单可进行转让, 也可以作为议付的单证交于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因此当提单在货物流通过程中被转让, 其相应货物的被保险人也会跟随提单的转让而发生变更。
2. 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时, 其相对应的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此特点是由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被进行所有权转让而形成。
3.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 不同于其他不动产, 通常保险的标的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这些动产通常会因产地和需求地不一致, 而产生被运输从而实现空间位移的要求。而这些被保险的货物, 一般都是具有为了实现销售价值的商品, 同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4. 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在运输途中, 因其运输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海上运输、陆上运输、空中运输, 而不同运输方式所对应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海上运输和空中运输, 由于运输工具的行驶处于自然航线环境中, 因此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陆上运输因其交通流量大、交通工具安全性差等因素, 容易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所以,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从运输的方式来看, 既包含陆上的风险, 也包括海上的和空中的风险;从风险类别来看, 既包括自然灾害也包括意外事故风险。
除以上货物运输风险外, 在被承保的运输货物中, 有些货物具有自身的货物特性, 容易发生货损货差和意外事故。例如有些货物具有易挥发、易氧化的特性, 因此, 如果运输过程中, 保护措施不得当,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处于静止状态, 也比较容易发生货损和货差, 从而由被保险人提出理赔。还有一些货物, 其自身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 在运输途中, 遇到高温或撞击, 就会发生爆炸、燃烧等事故, 从而造成运输货物的灭失, 而这些也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以上情况, 不难看出, 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包含陆上的、海上的和空中的风险, 还包括意外的事故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还包括动态的风险和静态的风险。
5. 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物是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 这些货物具有一个统一的特性, 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空间位置移动, 而运输货物的供需状况, 在运输的发货地和收货地市场则体现出不同的供需关系, 因此, 同一种货物在发货地和收货地的销售价格往往会有所不同。为了防止运输货物发生保险理赔时, 保险双方对理赔金额的不统一, 保险双方一般都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约定一个统一的保险价值, 避免保险纠纷。此约定就体现出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价值的定值性特点。
6. 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都会随着保险的标的、保险的利益转移而发生转移, 在转移的过程中无须通知保险人, 也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通常保险单可通过背书的形式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加以转让, 在保险单转让的过程中, 往往是伴随货物所有权转让而发生的, 因此, 运输途中的货物如发生转让, 与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关系和保障也都会相应发生转移, 这些关系和保障脱离了货物是无法单独存在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就属于无法脱离运输货物而单独存在的货物经济利益保障, 所以它具有同运输货物一样的可转让性。
7.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就决定了货运险在一般情况下应该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即指在投保人事先不知情, 同时也并没有任何隐瞒的情况下, 即使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之前或者是合同订立的时候, 保险的标的物已经灭失, 而事后才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灭失, 保险人也应该同样给予赔偿。
8. 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归属于航次保险。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中有明确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之后, 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解除合同。这也就意味着, 一旦投保并签订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承保人之间的关系就成立, 而且以货物运输的过程结束为合同的截至和解除期限, 在这途中, 保险合同一直具有其相应的效应,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三、货物运输保险的对策
对现代物流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同时分析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可以得知, 物流作业中不同的标的物和不同的风险应该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 或者是根据保险要素去设计相应的保险险种, 同时订立保险合同并确定保险人, 尽量去转移和减少物流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这整个过程就是采取保险对策对现代物流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
针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运输以及装卸搬运活动, 其保险策略可按照运输区域和范围的不同, 划分为国内货物的运输保险策略和国外货物的运输保险策略。
如果运输业务是国内货物运输, 首先就需要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 去确定是该采用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者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种还是多种 (联运) , 接下来再根据投保人自身所希望得到的保障水平以及投保人所能承担的保险费用, 去选取国内货物运输的基本险、综合险及各种相应附加险进行投保。
如果运输的业务是国外货物运输, 就需要进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比较多, 条款的内容也比较复杂。例如, 在海上的货物运输保险中, 一般的附加险就有11种之多, 特别附加险有6种;而邮包运输保险则包括了海上、陆地上、空中三种运输方式, 或者是联运方式中的邮包保险责任。在办理国际货物的运输保险时, 除了需要去选择和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险种 (包括各种附加险) 外, 还需要去选择相适应的保险条款 (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或者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等) , 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 通过理赔可以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除此之外,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最常见的运输和装卸搬运作业也都离不开相应运输工具的使用。因此运输企业就还需要对运输工具进行投保, 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以及其会面临的风险, 去选择相应的险种。比如:最常见的机动车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及这些险种相应的附加险种等。
综上所述,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有效的帮助运输企业转移风险, 当企业发生货物运输损失的时候, 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投保过程中, 充分的了解各种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则有利于货物运输企业去选择合适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和险种, 做到高效率的风险转移。
参考文献
[1]赵婷婷.运输作业与管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1.205-208.
[2]戴晶晶.试析物流风险管理研究进展[J].科学中国人, 2015 (06) :49.
保险营销渠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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