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安全生产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291

安全生产法范文(精选6篇)

安全生产法 第1篇

云南省安全生产法内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考试试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天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A.15 B.30 C.45 D.60

2、在分析某事故发生的风险时,统计得出该事故发生的概率为Q,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为S,经济损失金额为W,统计时间为T,则该事故发生的风险是__。A.SQ B.SQ/T C.W/ST D.WQ

3、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按照__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A.风险程度的高低 B.风险发生的时间 C.风险发生的地点 D.风险管理人的职责

4、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A.300 B.600 C.800 D.1000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_。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标志 C.警示标志 D.“注意安全”字样

6、机动车辆载物应当符合__,严禁超载。A.国家规定的重量 B.《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重量 C.核定重量 D.载重重量

7、及时、准确的职业病统计信息是职业健康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最常用的职业病调查统计方法是__。A.普查 B.典型调查 C.抽样调查 D.重点调查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在__阶段进行。A.竣工验收 B.初步设计 C.土建完成 D.设备安装

10、__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的应急而制定的。A.综合预案 B.专项预案 C.整体预案 D.现场预案

11、内部审核又称为:__。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第四方审核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__的法律义务。A.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B.当地人民政府 C.生产经营单位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3、甲是某公司起重机司机,1年前通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因工作调整离岗8个月,现又调回起重机司机岗位,则甲必须经__,确认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A.全面健康体检

B.起重机操作技能培训 C.起重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D.起重机安全理论考试

14、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__,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A.名誉权 B.控告权 C.生命权 D.健康权

15、__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A.国家标准 B.地方标准 C.国际标准 D.安全标准

16、根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是__。

A.可能产生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项目 B.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项目

C.可能产生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项目 D.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

1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__验收。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由专门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 D.由管理矿山企业的协管部门

18、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系统由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结合过程控制、自动检测、传感器、计算机仿真、数据传输和网络通信等理论与实践技术构成。A.信息管 B.数据采集 C.宏观监控 D.监控预警

19、某种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A.Ⅰ B.Ⅱ C.Ⅲ D.Ⅳ

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是__。A.陈述权 B.申辩权 C.索赔权 D.罚没权

21、根据预警指标的内在特点和对指标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采取的预警方法是__。

A.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数预警、单项预警、综合预警 C.简单预警、复杂预警、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因素预警、复杂预警

22、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__h的正常涌水量。A.5~6 B.6~7 C.7~8 D.6—8

2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__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A.公安机关

B.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监察机关 D.人民法院

24、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__。A.上位法与下位法 B.《宪法》与《刑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

25、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以下属于第二类的是()。A.煤炭洗选业

B.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非金属矿采选业 D.医药制造业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五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包括__。A.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B.带电挂(合)接地线 C.误分(合)断路器 D.带接地线合断路器 E.误入带电间隔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__。A.空间适用

B.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C.排除适用 D.优先适用 E.其次适用

3、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4、应急准备应当以应急策划结果开展,包括__等。A.公众教育 B.应急人员培训 C.应急资源的准备

D.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文件 E.应急救援活动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有__。A.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B.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C.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D.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力求完美的原则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__。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B.保障从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

D.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获得民事赔偿的事项 E.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7、职业病的发生与生产劳动者个体条件有关,导致职业病发病的主要条件取决于__。

A.有害因素的性质 B.生活饮用水质量 C.劳动者个体的易感性

D.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E.有害因素作用的部位

8、关于起重机的工作机构上使用的零、部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起升机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能超过10% B.变幅机构应该使用常开式制动器 C.吊钩可以用焊接方法制造

D.为减轻自主重,卷绕系统的滑轮直径越小越好

E.吊运炽热金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起重机,其升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__。A.公安机关 B.环保部门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D.工会

E.人民检察院

10、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格式中涉有国家核准资质的证书有__。A.评价机构卫生资质证书 B.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 C.安全验收评价资质证书 D.安全专项评价资质证书 E.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11、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主要考虑__。A.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B.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D.管理者的评审方法 E.自身的生产规模和性质

12、在车间内对机器进行合理的安全布局,可以使事故明显减少,布局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__。A.时间 B.空间 C.地点 D.照明

E.管、线布置

1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__。A.现场消防安全 B.地下管线管理

C.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D.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E.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14、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__。A.启动时间偏长 B.安全装置失效

C.运动零件或工件脱落飞出 D.运动不能停止或速度失控 E.意外启动

15、职业性致癌物有__种。A.确认致癌物 B.潜在致癌物 C.可疑致癌物 D.一般致癌物 E.工业致癌物

16、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__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全工作岗位连续满半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受行政处罚

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E.同时在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执业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包括__。A.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B.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C.依法进行了经济评价 D.选地符合城乡规划

E.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包括__。

A.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预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 B.文字应简洁、准确 C.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 D.论点鲜明

E.利于阅读和审查

1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和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时,除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包括__。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原因和整改计划 D.事故责任和性质 E.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20、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用__的方法进行分类。A.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B.参照事故类别

C.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D.因素性质 E.危害程度

21、机械设备由驱动装置、变速装置、传动装置、__和冷却系统等部分组成。A.检修装置 B.防护装置 C.工作装置 D.润滑系统 E.制动装置

2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__,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A.按需计划 B.统一规划 C.合理分配 D.合理布局 E.严格控制

23、《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是__。A.13周岁的人违法 B.16周岁的人违法 C.精神病人违法 D.19周岁的人违法

E.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

24、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起重伤害是其中一类,下列伤害中,属于起重伤害的是__。A.起重机电线老化,造成的触电伤害

B.员工在起重机操作室外不慎坠落造成的伤害 C.起重机吊物坠落造成的伤害

D.起重机由于地基不稳倾覆造成的伤害

E.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员工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

25、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__。A.安全生产法制管理 B.行政管理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2篇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新安法的宣贯学习要重点突出“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条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发挥“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作用,深化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维修、重大危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应急措施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检查、承包商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保险等安全生产保障的17个内容,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建筑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生产法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高处坠落,防范措施

1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包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1 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用工多。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是危险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 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

2.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2.2.1 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不按建设程序办事。

将工程肢解发包, 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 要求垫资施工, 拖欠工程款, 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 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 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 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 最终酿成事故。

2.2.2 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 只重视质量, 不重视安全,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还不清楚、未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到发挥, 形同虚设。

2.2.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 目标管理不到位。

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或缺乏安全技术交底, 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 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2.4

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 没有经费来源, 没有处罚依据, 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3 安全生产相关案例分析

3.1 工程概况

某办公楼工程为8层框架结构, 总高度28m, 建筑面积3800m2。外脚手架采用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事发当天下午, 混凝土工人被负责人安排搭设三楼脚手架, 工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 站在自放的钢模板上操作, 该模板长1.50m.宽0.25m, 搭在脚手架2根小横杆上, 没有任何固定。当工人竖起一根6m长、约24kg重的钢管立杆与扣件吻合时, 在脚手板上失去重心随钢管从8.4m高处一同坠落, 安全帽跌落在2m以外的地方。送医院后, 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2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级别:四级。

3.2.1 直接原因:

死者因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 无操作证上岗, 安全意识淡薄, 对规章制度遵守不严, 虽戴安全帽, 但高处施工未系安全带, 不按操作规程施工, 在搭设过程中对关键部位操作要领不清, 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2.2 间接原因:

一是, 负责人安全意识差, 严重违章指挥。负责人明知工人从事的是混凝土工工作, 未接受过架子工专业技能培训.在不具有架子工操作证, 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 置安全操作规程于不顾, 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脚手架搭设。二是, 项目部在与负责人签订脚手架承包协议时, 只强调必须持证上岗, 而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三是, 工地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施工, 虽口头指出, 但未能严厉制止, 及时消除隐患, 堵塞漏洞, 杜绝违章施工。

3.3 违反的相关规范、标准

3.3.1 死者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

无操作证上岗, 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 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方准许独立操作”的规定。

3.3.2

死者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措施, 并站在未固定的钢模板上操作,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中关于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系好安全带的规定。

3.3.3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 违反了《建筑法》第36条、第46条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使企业的制度健全落实, 工人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4 结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思考

4.1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 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2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 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4.3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明确各自的责任。

4.4

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 包括伤亡事故指标, 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 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4.5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 防范发生事故。

4.6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既要做到有针对性, 又要简单明了。

4.7

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4.8

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4.9

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 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 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 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 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 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S].2005.

安全生产法 第4篇

1.1引言

电力安全是城市的“命脉”,安全供电尤为重要,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法律法规的完善一再提醒我们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警钟长鸣、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企业安全财产。

1.2电力设施简介。电力设施是指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和电力工程建设有关的一切设施,它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道德。安全靠科技进步、靠经济基础,依赖人的安全道德,更加依靠《安全生产法》的保护。

1.3电力设施保護的重要性。电力设施的保护不仅涉及国家设施的财产安全问题,更涉及电网运行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责任重大。重视电力设施就是重视了安全,重视了安全就是等于尊重了生命;反之,忽视了电力设施就是等于忽视了安全,就等于轻视了生命。保护电力设施恰恰符合了《安全生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定原则。

2.电力设施现状和简要分析

2.1电力设施保护现状。电力设施遍布城乡,且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暴露野外的特点,从而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电网日渐加快建设步伐,电力设施与市政建设、民用建筑、大型项目工程施工、绿化造林等矛盾日显突出,而诸如吊车碰线、挖掘机挖断电缆和汽车撞杆等外力破坏也使电力设施保护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2.2外力破坏的原因与分析。分析外力破坏发生,得出有内因和外因的关系。2.2.1外因。(1)外破发生情况多为政府重点工程较多,主要存在施工方(利益)抢工期,忽视现场电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和防外破现场环节管控的问题,总认为造成外破无非是承担经济赔偿;(2)施工工地有多家单位同时进场施工,并且多家施工工地是在晚间开工,施工车辆穿梭,现场无安全监理人员,导致发生撞杆断线肇事者逃逸,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反映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不够重视,对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的缺乏和薄弱。(3)是施工区域的杆线迁移因设计滞后或施工项目临时变更,以及用户费用不到位等因素限制,不能及时迁移杆线和电缆,导致施工中外破隐患多、机率大。2.2.2内因。首先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要多从本单位内部查找问题和原因,(1)思想认识重视不够。表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不到位。在日常工作中对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学习和宣传不够针对性不强,未能起到很好效果,方法、措施不力。例如:防区的线路巡视范围是否到位?缺陷上报是否齐全?巡视质量是否提高?安全隐患是否发现?(2)责任落实不够。表现在隐患发生好长时间才知道,隐患通知书送达不及时和不到位,没有现场照片、台账资料不全。比如、线路代维单位有时在同一条线路发生多起外破。没有对应考核办法,同一条线路(或同一地点)发生多起跳闸,没有引起重视,手段措施不力或不到位。(3)制度执行力不够。表现在线路巡视、树木清障和鱼塘牌管理重视不够,走过场。(4)由于巡线周期长加之线路设备点多线长,对属地各类突击和临时在电力线路及电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

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发生的过失外破案件为切入点,梳理和清醒的认识到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线矛盾、违章施工、违章建房、线下钓鱼、偷盗电力设施5大“毒瘤”。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提升技术性防外破能力,提出五点强化建议。

3.1是强化辨识隐患意识,及时跟踪隐患源变化。通过差异化巡视,线路第一责任人紧盯城乡建设热点区域,及时掌握线路周围环境变化。透过蛛丝马迹,通过预想研判,准确梳理出保护区圈地建厂房、修路、造桥、植树以及线下建堆场等可能使用吊车、泵车的潜在危险源,及时找到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对接,迅速启动危险源预控防护流程。根据危险程度分级,制订防护策略,落实管控措施,使隐患得到及时预见、及时发现、及时控制。我们每一个生处其中的人多的有责任意识、这才能有一个好的安全氛围,一句话,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素质、素质决定命运。

3.2是强化主动管理。做到关口前移、主动作为、疏堵结合。对难以控制的危险源点,加强人防、技防措施,采用派人值守甚至全天候驻守,落实“堵”的举措。对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有吊车、泵车等机械作业的,将原先不准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变为主动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优先完成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作业,变“堵”为“疏”,将“防不胜防”转化为“由我主导”。要求施工单位在泵车进场或吊车起吊前主动与第一责任人联系,班组统筹安排人员现场监护作业,不管是节假日还是下班时间,只要现场有需求,随联系随到,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一方平安。

3.3是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要坚持严、细、实、的管理,抓基础、抓细节。

3.4是强化宣传教育。组织人员深入街道、学校、社区、企业单位等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讲解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分析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营造“依法治国、依法护电,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3.5是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营销受理用户工程用电申请时机。在营销临时用电勘察环节,增加防外破现场勘察内容,对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可能发生外破及隐患情况的,及时对施工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要求,与项目施工负责人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明确施工方防外破责任,督促施工方落实提高源头预控能力。

4.结论

安全生产法 第5篇

一、立法目的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7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总纲。它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重视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提供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法律武器。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

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明确和加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在拥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l.空间的适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四、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

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贡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

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试题 第6篇

a.危险

b.危险度

c.危险源

d.重大危险源

【正确答案】: c

第 2 题 ( )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a.安全

b.安全生产

c.安全卫生

d.安全条件

【正确答案】: b

第 3 题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 ① ),减少和控制( ② ),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a.①有害②事故

b.①危险②有害

c.①危害②事故

d.①危险②事故

【正确答案】: c

第 4 题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 )。

a.生产资源

b.员工

c.设备

d.环境

【正确答案】: b

第 5 题 XX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a.《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b.《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c.《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d.《关于认真作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正确答案】: a

第 6 题 劳动保护的对象首先是保护( )。

a.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b.企业的领导

c.安全管理者

d.生产管理者

【正确答案】: a

第 7 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专职

b.兼职

c.专职或兼职

d.管生产的

【正确答案】: a

第 8 题 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 )予以保证。

a.厂长

b.投资人

c.董事会

d.总经理

【正确答案】: c

第 9 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术

b.安全生产技能

c.安全意识

d.安全生产知识

【正确答案】: d

第 10 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d.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范文

安全生产法范文(精选6篇)安全生产法 第1篇云南省安全生产法内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