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精选11篇)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依据国家2012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交通部令《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现场负责人应排除险情,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以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上级经理,上级经理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4、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5、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6、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7、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
8、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10、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
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12、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2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结合国家、企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类别进行分级处理,处理原则是:轻伤事故的处理权限在项目部,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权限在公司。
2、凡在项目上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负责立即组织现场紧急救急工作,并可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援助,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3、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经理、安全员;
(2)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查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查机关和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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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5)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4、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事故单位及地址;(2)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地点;
(3)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4)事故的简要经过。
5、重伤3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勘察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6、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项目部必须做好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填写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8、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然后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确认期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工伤确认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后报送。
9、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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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0、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事故项目有关部门进行。(2)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进行。(3)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公司常务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1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且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12、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作日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13、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械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1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5、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项目部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并邀请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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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分析会议,还应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16、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负责人责任:(1)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的;
(2)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3)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4)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的;
(5)特种设备(含电梯、施工升降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使用的。
17、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2)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者设备超负荷运行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设施、设备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6)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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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7)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8)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
18、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肇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的;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或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施的;(4)无证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错误的。
19、重伤或死亡的事故案件,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结案。
20、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21、项目部的工伤事故档案管理资料统一由项目安全员管理。
中建四局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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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3篇
问:为什么要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答:2007年, 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 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 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比如, 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 而电力安全事故是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 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 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 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 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 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因此, 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问:如何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答: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是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从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
一是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 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 明确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 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 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 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 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问: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涉及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等, 在条例中予以明确非常必要。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 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这样规定, 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 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大家可以看到, 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 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 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 (站) 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 又非常具体, 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 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 没有在正文中规定。
问: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 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 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 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 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 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围的紧急措施, 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 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 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 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 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此外, 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问:电力安全事故由谁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4篇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
三、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其它问题
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按照《条例》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也充分履行职责。应该说,这是个比较新的工作,关键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职能定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监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比如在2007年,我区检察机关就有关事故责任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提出意见,最终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人4人,社会效果凸显。当然,检察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调查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等。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5篇
事故调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XX项目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项目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事故分类及处理级别(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轻伤事故: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公司、分公司、项目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公司认真调查处理,并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公司、分公司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公司、分公司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局负责配合上级主管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数;事故的处理执行局、公司相关规定。
8、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组织力量救援外,同时还要组织力量做好事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故现场保护。
2、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①、将事故重要部位、痕迹、血迹、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对其中容易消失的痕迹,可当即收集并做好记录,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②、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将伤者原来躺卧的部位作上标记。如伤者神志清醒,要及时讯问、录取口供。
③、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或影像,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
④、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以防破坏。
⑤、监护肇事人。不经同意不准肇事人与他人谈论事故情况。
⑥、注意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
五、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根据事故大小、性质,政府按规定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单位上级各相关部门亦应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任务。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公司、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政府对事故处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按处理权限形成相应处理决定,批复或报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编制:(安全员)审核:(技术总工)审批:(项目经理)实施工程: 实施日期: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6篇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
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7篇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试验段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
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二)、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8篇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内容作出修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四部规章的有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改。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9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石化股份监〔2014〕235号)(以下统称《处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此类问题由业务部门处理的管理权限,给予了监察部门参与调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制度依据,以规范执纪,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此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如何让监察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便是我们监察部门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定位
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要立足执纪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首要任务是发现和搜集有关违纪违规的证据材料,并重点开展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一是参加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重点是通过询问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失渎职行为。二是对调取的涉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与环保方面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审批和许可文书、资质文书及台账等进行审查。重点对审批、许可及有关资质的文书进行审查。三是注意旁听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询问或调阅有关调查材料。这些人往往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又是知情人,通过询问或调阅材料可以从中了解许多隐藏的问题。四是参与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论的讨论,提出监察意见。
(二)对整个调查过程的监督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监察机构还应当履行好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保证事故调查公正、合法,符合程序地进行。监察机构同步介入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应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参与者,同时也应作为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监督者;不仅应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的失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更应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真实合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不仅要与事故调查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还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过程合规性的监督。
二、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相分离
事故调查是一个过程:是弄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的合理措施及恰当处理事故责任者等一系列事件有序发生的过程,事故调查旨在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促使安全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事故调查可以分为技术调查(也可称为原因调查)、责任调查两类。
技术调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原因的调查过程。技术调查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旨在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切可能的原因。它是事故调查的主要部分,也是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责任调查是指在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析和认定的事故调查过程。责任调查过程强调的是执纪问责,主要解决事故责任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调查和责任调查是事故调查的两种基本类型,或者说是两种出发点、两种角度,共同构成整个事故调查过程。
其中,责任调查属于监察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可以协助,而技术调查则属于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我们不应当干涉。我们要做的就是理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使两者相分离。
但是,监察机构如果在调查中或者调查结束之后,发现技术调查人员存在利用调查偏私包庇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恶劣结果的,还应该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这也是从责任追究的方面来督促相关人员能够保证自己调查的公正客观,使调查的结果能够最大程度的符合事实情况。
三、监察机构应与专业部门同步介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有利于审理的公正及对过程的监督
虽然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能力,须依靠专家来分析,但是同步介入有助于监察机构对事故的全面了解,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与仅凭借调查组形成的报告来定性追责相比,可以让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同时,监察机构同步介入,可以实现对技术调查人员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对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整个事故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实行监督。
(二)有利于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合理
同步介入调查,监察人员可以对发现的疑点随时咨询专业人员;对于事故证据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补充证据、补充调查,帮助他们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在调查组解散后难以再调查补证的困难。
综上所述,监察机构要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把握好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要厘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最后,监察机构还应与专业部门同时介入事故调查。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1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1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2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 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 2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3(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
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11篇
兴平分公司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1.1.4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1.1.5交通事故,凡是公司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1.1.6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为火灾事故。
1.1.7爆炸事故,指在生产、研发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1.8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1.1.9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1.1.10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1.1.11其它事故。2.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重要、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2.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重要事故。2.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0元,以下同); 2.1.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2.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2.2.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2.2造成直接损失1000元至10000元者(包括10000元在内)。
2.2.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2.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2.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因操作不当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物品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3.事故的管理 3.1 事故的分管:
3.1.1人身伤亡、爆炸、火灾、破坏等的一切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3.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
3.1.3生产(工艺)事故和跑损、冻凝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部或研发部负责管理;
3.1.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 3.1.5交通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3.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综合管理部门。
4、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4.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5.抢险与救护
5.1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5.2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5.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6.事故报告程序
6.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上级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6.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6.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6.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6.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6.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7.责任划分
7.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上级分配的工作,下级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下级负主要责任。下级向上级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上级负主要责任。
7.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常务副总与分管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7.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7.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成果提供单位的责任。
7.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7新近员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工艺技术员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工艺技术员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工艺技术员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工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7.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8.调查和处理
8.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8.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8.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8.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8.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8.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6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8.7企业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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