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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精选13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1篇

事故隐患排查、冶理、建档监控、报告制度

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联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由班组、车间(区、队)和厂(矿)三级组织进行。

二、班组准确掌握本岗位易发生安全隐患的环节、部位、工艺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车间(区、队)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厂(矿)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经常组织排查,并督查进行自排;对全公司所有存在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八、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 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九、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旬或每月一次;

十、分系统检查每周一次,分管人员要深入头、面,电工、检修工、维修工、瓦检员要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十一、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矿领导;

十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当时不能处理的,要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十四、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缺席。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依据国家、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通知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条 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制定处臵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在车间领导和技安的指导下立即排除。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车间无能力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在矿级管理和技安的指导下进行。如需停产的,根据需要先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的决定,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治理。

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在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加强警戒,制定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条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进行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按评估结论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彻底治理。经评估确认无法治理的,要自行关停。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负责督办,职责部门应制定督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而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向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职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予以核消。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验收和核消情况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存在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经县区向市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职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县区安委会办公室配合,验收合格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已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报请县(区)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 关证照。

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班组保留原始隐患检查记录,期限一年。车间(区、队)保留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记录,期限两年。厂(矿)要长期保留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项目负责人和采取具体措施记录。

第二条 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要在负责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治理情况由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分别向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妥善保存,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三年以上,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要保存五年以上。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区、队)报告,车间(区、队)要及时向厂(矿)报告,厂(矿)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进一步核实的,要组织技术专家重新进行评估分级,确认不符合 的予以核消。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需要技术支持服务的,可向市安委会申请支持,评估费用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承担。

第三条 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将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经县(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其重点内容有(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臵、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 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要按时限规定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按照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5)采掘布臵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系统不完善的“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6)机电管理情况。6万吨以上煤矿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应急电源;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臵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具备条件的矿井要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 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9)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 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二十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采煤方法和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班技安报告,技安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在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公布办公地点为矿长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

第九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 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一)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二)特别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会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 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紧跟当前安全发展形势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 作用形成“群监群管、专管群防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公司工会结合实际特制定《北峪公司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一、成立隐患事故举报接待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隐患事故举报方式

1、井口安全接待站外设隐患事故举报箱可直接投举报信。

2、隐患事故举报热线电话井口安全接待站联系人 接受举报时间早800—1200点下午1400—1800点。

三、隐患事故举报范围 凡职工发现以下类别的隐患、事故或“三违”现象均可投举报信或拨打举报电话。

1、无正职队干主持召开班前会组织生产的现象

2、无安全副队长、班组长跟班组织生产的现象

3、零点班组织非正常作业的现象

4、违章行走大巷的现象

5、设备带病运行现象

6、甩掉监测监控设备作业现象

7、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现象

8、工作面排水系统达不到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现象

9、同一地点多队伍作业无矿科管理人员跟班现象

10、特殊时段搬家倒面、巷道贯通、过构造、老空探放水等无矿科人员跟班作业现象

11、地面违规违章现象。

四、认定程序

1、由井口接待站站长 负责组织井口接待站工作人员于每天早8点、午12点、下午18点按时收集举报箱内举报信和8小时守候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至接待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所属成员及时到现场进行确认。属地面隐患事故务必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确认属井下事故隐患务必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确认。

2、由工会主席 安排专人对举报电话进行8小时守候收到举报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同样属地面隐患事 故务必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确认属井下事故隐患务必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确认。

3、经确认为隐患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部门按照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奖励办法

1、凡地面隐患事故经确认属实奖励举报人300500元。

2、凡井下隐患事故经确认属实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六、举报人保护措施为预防打击报复接待组应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及保护工作凡发现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出面进行严肃处理。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地方国营旬邑县运输公司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3篇

职工举报事故隐患在7日至10日内经查核属实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300元至500元;对特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500元至1500元;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1500元至3000元。

据介绍,由山西省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山西省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要求各级工会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并将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工会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进行举报。举报实行实名举报,接受举报部门有义务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否则追究责任。但举报人假报事故隐患的也将受到严肃查处。《办法》还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将由县总工会受理,特大事故隐患由市级工会受理,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将由省总工会受理。

有关负责人称,在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前常常有先兆和迹象表明存在重大隐患,少数企业主尤其是一些煤矿主利欲熏心或抱有侥幸心理,无视隐患,酿发大祸;而知情职工也存在“有险不愿报、敢怒不敢言”的心理。新制定的这一做法将改变这一现状,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多一条群众信息渠道,形成安全隐患人人严防的局面。

江西: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风、大气湍流、温度层结、降水等气象条件,对很多事故的发生、应急防护和救援措施的采取都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各种不利的气象因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难度。为充分发挥气象保障服务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气象局与江西省安监局决定共同建立信息互动、现场应急和事故预警等制度。

根据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受气象条件影响的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将事故发生地点和事故类别及时通告当地气象部门;气象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详细准确的实时气象资料,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一旦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指令需要开展现场气象保障服务,气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气象援助。

另外,江西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特殊天气情况及时通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各有关生产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企业根据突发气象灾害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双方还将共同做好事故预警、救援处置气象保障的总结、评估工作,并据此不断完善事故预警、处置的工作预案。

青岛: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位于山东省胶南市的青岛加华化工有限公司近日来了一名新员工,他不坐办公室,也不参与车间的具体工作,只是在各个车间之间观看,偶尔就工作中的一些环节向工人们询问一些问题。时间长了,工人们弄清了他的身份,原来他是由胶南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到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这是当地响应青岛市安监局号召,搞好安全生产的又一有力举措。

青岛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很多外地、外资企业前来投资建厂,尤其是随着石化产业被列为青岛四大产业基地之一后,大量的石化企业纷纷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在青岛显得愈发严峻。

生产安全对一个城市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青岛市政府认为,搞好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更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作为安全管理者,必须主动出击,消灭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搞好安全生产,是实实在在地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之举。

对于可能产生问题的安全隐患,青岛市加大整改措施力度和落实速度。今年以来已连续公布了两批需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共49项,他们还把关口前移,组成重大危险源评估专家组,对2100个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240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共查明有712个加油站、78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250个液化气充装站、103台大型锅炉等构成重大危险源,进而确定了有效监控措施。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 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办公室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5篇

目的为了鼓励、发动职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范围

全体从业人员。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途径和设立举报箱;负责批准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接收本部门、车间的事故隐患报告;负责建议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3

安管部负责接收公司范围那日的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负责审核各部门、车间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4

全体员工有权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项目。

程序

4.1

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范围

公司或部门、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公司或部门、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4.2

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接收与处理

4.2.1

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接收

4.2.1.1

安管部负责接收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的接收,对接收的事故隐患应有记录,报告人与接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4.2.1.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报告、举报的接收,对接收事故隐患应有记录,报告人和接收人均应签字。

4.2.1.3

安管部在公司的多个位置设立举报箱为员工报告、举报事故隐患提供方便条件。安管部应定期打开举报箱,接收员工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对员工投入举报箱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没有署名的以匿名举报处理,由安管部在报告人栏内署名“匿名举报”。

4.2.1.4

安管部负责事故隐患的举报处理,对举报材料应进行登记,无论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的事故隐患,均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举报的项目进行核实。并将举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4.2.1.5

安管部对所有报送、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事故隐患报送、报告、举报档案,将《事故隐患报告书》(见附件1)一同存档。

4.2.2

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处理与责任

4.2.2.1各级负责人根据职责范围,立即对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情况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2.2.2

接收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接收的事故隐患进行核实,不得延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3

凡因人为原因,对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4.3

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奖励

4.3.1

安管部或部门、车间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经相关部门或人员核实的,提出奖励建议,填报《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报送安管部。

4.3.2

安管部对部门、车间提出的事故隐患奖励的建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属实的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奖励。

4.3.3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险等级奖励标准

4.3.3.1

重大事故隐患,奖励1千元;

4.3.3.2

较大事故隐患,奖励500元;

4.3.3.3

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元~100元。

4.3.4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的其他项目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5.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管理制度》

5.2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记录

6.1

《事故隐患报告书》

6.2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事故隐患报告书

报告人

所在部门

报告书

编号

报告事故隐患名称

事故隐患存在部门

事故隐患存在工序

事故隐患存在部位

事故隐患的类别

事故隐患状态描述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接收后的核实情况

核实人:

****年**月**日

核实后事故隐患确定的等级

报告人签字确认

接收人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安管部

接收记录

接收记录人:

****年**月**日

注:“事故隐患类别”栏填写事故隐患属: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中的其中一项。

附件2: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

姓名

所在部门

审批表编号

报告(举报)事故隐患的名称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

事故隐患所在工序

事故隐患所在部位

事故隐患的类别

事故隐患状态描述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验收评估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议奖励金额

部门负责人

安管部审核意见

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6篇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未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官大员工使命,菜场安全,增强和奖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全国人大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八、二十一、五十三、六

十、刘士奇、一百一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2术语

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4、职责

安全科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定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参与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工作,有效的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

员工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发现,排除和举报书谷隐患。

5、详细规定

(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合适、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2)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是幸福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3)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6)安全科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晋中市福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7篇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工作。

三、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方式。主要包

括举报人直接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网上举报等。举报人直接举报、电话举报,接受举报的监管部门人员应作书面记录。

四、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核实。监管部门接受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均应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事故隐患类别、等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认定报告表》。不属本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监管部门处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单位自行排查或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或他人未曾举报的;

(三)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标准。经认定属三级重大事故 1

隐患的奖励100元/项;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项;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300元/项。对有特别贡献的举报人员,可给予重奖。

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的颁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

八、重大事故隐患奖励资金的来源。原则上由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用于安全生产奖励的资金中支付。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8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1、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4、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6、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举报形式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357-3010586 电子邮箱:guohua1977@163.com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元至5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9篇

本:1.0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工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技科负责隐患报告和举报的受理和确认,并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

4.2其他各部门具体落实安技科的整改措施或方案,并向安技科报告整改进度和质量。5.内容及要求

5.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5.1.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运,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报告和举报

5.2.1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用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5.2.2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5.2.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5.2.4按隐患等级进行对应的物质奖励。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单位名称:朔州市恒通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SZHT11-ZD02 文件名称: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本:1.0

5.2.4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在安全投入中。

5.2.5公司安技科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隐患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5.2.6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包括举报电话、传真、信箱、电子邮箱等。6.附录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10篇

为充分发挥隐患报告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第三条

项目部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第四条

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第五条

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 患,应 立 即 采 取 有效 措 施,进行 整 改。现 场 管理人 员 对 举 报 过 的 隐 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第六条

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第七条

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第九条

项目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项目部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十条

由项目部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11篇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编制及修订本制度 2.2各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的实施 3.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物品胡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车辆安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车辆安全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7.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车辆安全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8、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第12篇

办公室文件河政办发„2009‟102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拖延不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

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的受理

受理人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发现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不应受理,同时指引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按以下要求处置:

(一)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分为事故举报记录本、事故隐患记录本、违法行为记录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本》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的原始凭证。

(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简称《处置卡》),并移送本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业务机构处理。

第六条安监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事项作出分类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当前不能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立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受理人应当立即将《处置卡》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的,受理人应当将《处置卡》移送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科、股)。接收《处置卡》的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三)举报事项属于上级机关、下级单位或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受理人应当制作移送处理举报事项函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

第七条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立案,并依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时办结,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审查确认不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八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九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5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查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查处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有关领奖手续。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市、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或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0日印发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有奖制度 第13篇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范围

1、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__________。

举报箱:设置在公司_________。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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