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精选6篇)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1篇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
(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间:
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联系电话:566245
5(七)联系人:杨永文
(八)投诉电话:565844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筹设程序: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
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单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前置条件
(一)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2、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老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自体健康。
3、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4、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6、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7、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二)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四)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校长应具有同类教育机构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3—5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或实行“长短结合”的办学模式,学历教育达到300人以上,非学历教育每年达到250人次(人均学习期限200学时以上)。
3、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专会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5、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90%。
6、生均图书1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专业杂志,或建有电子阅览室,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2篇
办学章程
一、名称与地址
校
名: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校
址:育才学校校内
举办专业:播音主持、编导、空乘、表演
二、办学宗旨和办学规模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远大理想、志趣高尚、人格健全、心理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农村,低收费、高质量,让立志求学且家庭又不十分富裕的孩子受到良好、严格、系统、科学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自愿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社管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艺术教育的民办学校,规模为单轨制。学校教室总共150平方米,两间教室(一间播音室,一间形体室),班容量60人。
三、学校性质及资产数额来源
学校系民办学校,办学资金全部由董事会投资。
第五条
学校董事会研究、监督财产分配方案(包括教师工资、保险、水、电、取暖、办公费、福利发放等),校长负责实施执行并向董事会总结报告。第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建档,由总务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学校财务制度履行职责。
第八条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来源是收取学杂费。第九条
学校依照“教师法”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任用和辞退按合同办理。
四、董事会的产生及议事规章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之规定,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五人组成,校长由董事长聘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人员名单报社管办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提名,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上报社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调整学校管理人员、研究监督财务分配方案、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等重大事宜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负责实施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全面汇报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规和本章程,制定本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全面提高素质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实行“课时工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六、出资人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之规定,在结余中留30%发展基金;第51条之规定“出资人可以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中途抽逃资金。
七、学校终止的事由
第二十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动向批准办学部门提出自行停办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连续两年生源严重不足或无生源。
2、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领导部门指正又无法改变。
3、其他无法抗拒的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八、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办学章程是民办学校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如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学校情况需要修改时,须经董事会研究,并将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九、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学之日起生效。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发展规划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是一所民办学校,为使学校能够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不断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学校发展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方位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的同时,创办一所以“开发智力,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为宗旨的特色学校。
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即有岗位责任目标,又有量化考核标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基本建设
学校位于育才学校校内,2008年共计投入四万元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1:播音教室装修75平方米 2:形体室装修75平方米
四、招生规模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申请办学规模为单轨制,班容量35人,共计19名学生。
五、基本设施
1、教室一个,配电脑一台,吊扇两台,录音机一部,摄像机一台,单人课桌凳35套。
2、形体室一个,配备电脑一台,吊扇两台,摄像机一台。
六、教师队伍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组织管理学生能力,专业对口,德才兼备为人师表。其程序是:自愿报名,学校审查面试、口试、实地测试。
2、为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自开学后的两星期重点进行“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勤奋”教育。
3、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的同时,重点抓好业务素质提高。
4、教师职工力争在5年内全部达本科学历。
七、发展目标
学校办学条件有不足之处,但教师都是有责任,用心教学的专业老师,都以“事业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来投入工作。其次要在改变办学条件和设施上舍得投入。最后运用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手段在二至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
1、新增一台录音设备与语音室。
2、教师在全县各种行业竞赛中要有成绩,有名次。
3、加强课堂教学德育渗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风尚,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实基地,是全县校园文明的窗口。
4、深化教学方案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为不断拓宽学生思维境界,善于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特长,取长补短,不仅要艺术分数达线,文化课也要达线,升学双达线率100%。
我们的目标要实现!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学校
董事会名单
董事长: 监
事: 成员:
关于创办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
新绛县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好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的素质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县是一个教育大县,教育资源十分丰富,教育质量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为了满足我县和周边县市想学习播音主持学生及家长的愿望,现申请创办金话筒播音主持培训中心。
一、办学宗旨
以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为指针,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本着“用心吐字,用爱播音”的办学理念,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学生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新绛的教育发展,满足我县和周边县市想学习播音主持播音主持、编导、空乘、表演学生及家长的愿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开全课程,用最先进的教学理念,最先进的教育手段,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相现代化的建设人才。
二、办学条件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位于育才学校校内,教室两间,总共150平方米,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有学习气氛。1:播音教室一间 2:形体教室一间
3:征用800米跑道操场
三、办学规模
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申请办学规模为四轨制,班容量35人,共计19名学生。
四、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以个人筹资和收取学生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出纳,制定完善的财务工作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
五、办学层次和形式
办学层次:播音与主持培训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面授
六、办学师资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学生的能力,德才兼备,为人师表。
七、内部管理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2、实行发展计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制定学校奖惩制度,实施奖惩。
4、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申请校名:新绛县金话筒培训中心
九、办学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杨陆华
校
长:来博颖
以上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杨陆华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3篇
一开放大学 (广播电视大学) 的办学模式
开放大学 (广播电视大学) 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省级广播电视大学,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组成的覆盖中国内地的远程教育系统。它的学习形式灵活, 有脱产 (即全日制, 类似普通高校) 、半脱产 (半工半读) 、业余等多种选择。开放大学通过计算机网络、卫星电视等现代传媒技术进行学习, 参加国家安排的统一考试, 获得专科本科学历及学位。
它有着自己的特色: (1) 具有远程教育特征。以教育技术和媒体手段为课程载体, 使教与学的过程可以异地异步或异地同步进行, 学生主要是分散在各地自主学习, 这为学生带来很多便利。 (2) 采用多种媒体教学。学生以文字教材为主进行自主学习, 同时较多地利用音像教材、CAI课件和计算机网络等学习媒体。 (3) 共享优秀教育资源。开放大学有全国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优秀教师和专家担任课程授课教师和教材主编, 为全国各地的学生提供了一流的学习硬件。 (4) 开放的学习模式。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课程。由于开放教育的学生和普通高校学生不同, 他们可能已经参加工作, 因此可能没有足够的固定的时间来学习, 开放大学的媒体教材、学习时间地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等, 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供学生自由选择。另外, 在有些电视大学, 还设有为学生开设的面授辅导课, 充分保证了学生的学习质量。 (5) 学生的水平、年龄没有限制, 宽进严出。
总之, 开放大学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学校, 其教学信息通过国家提供的卫星电视系统覆盖全国, 并已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面向全国实施网上教学。同时, 由各级电大组成的遍布全国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系统, 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分工、协作, 为各地的求学者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1. 招生对象固定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为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根据高考成绩, 经过统一录取入学。
2. 教学方式多样化
有些高等职业院校采取与企业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 学生一边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 一边在企业参加社会实践学习。
3. 实际操作技能为主
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不同之处在于, 高等职业教育在传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 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实际操作能力, 以便学生毕业后能更快地进入实际工作状态, 而不是一味地学习理论知识。
4. 学习期限固定
高等职业院校基本学习期限为2~3年, 毕业后颁发毕业证书, 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 或参加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的考试, 进入上一级高等学校继续深造。
由上可见, 开放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有足够的优势互补的空间, 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发展, 培养高层次的人才。
三公共外语课程的设置及师资力量的整合
公共外语课程是各类高等教育所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 占一定的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词汇、语法, 能用外语表达自己的思想, 并且能够读懂相关专业外语资料。为充分利用教师资源, 达到该教学目标, 尤其是为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便于继续深造, 继续学习公共外语课程, 进行师资力量的整合是很有必要的。
1. 有益于提高教师资源利用率
如果在一体两校办学体制下, 从事开放教育教学的教师和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教师分别仅负责自己相对独立的工作, 有可能造成教师资源的浪费, 或许会出现一方教师资源紧缺, 教师工作量过多, 负担重, 而另一方教师资源充足甚至出现资源过剩。通过将两种形式的教师资源进行整合, 可以充分调动各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合理分配教师资源。
2. 有助于提高教师自身的工作能力
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各自的教学对象不同而有各自的课程设置方案、教学方式和教材, 两种师资资源进行整合后, 负责开放教育的教师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 同时负责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加入到开放教育的工作中。两种师资力量整合以后, 双方教师互相学习并开展工作, 无形中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会提高, 最终达到每位教师一岗双责。
3. 对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今后的继续学习有很大帮助
有些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毕业后将参加工作, 但同时由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他们会参加开放教学的学习, 充实自己, 完成本科阶段的教育, 甚至有些高职学生在完成本阶段学习的同时参加开放教育的学习。通过两种教师资源的整合, 原来从事开放教育的教师在完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的同时, 可以同时向学生渗透开放教育的一些特色, 让学生了解开放教育, 这样学生在参加开放教育的学习中, 会很快适应开放教育的学习模式, 进入学习状态。
四辽宁开放大学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实行“一体两校”师资力量整合的成功经验
辽宁开放大学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的是“一体两校”的办学模式。辽宁开放大学负责辽宁省的开放教育工作,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隶属于辽宁开放大学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招生对象为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起初, 两种教育的公共外语教师分别负责各自的工作, 开放教育的教师负责全省开放教育公共外语及英语专业的授课、命题等工作,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语教师负责本院的英语教学。为适应新时期教学工作的需要, 从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开始, 辽宁开放大学负责开放教育的英语教师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的英语教师进行师资力量的整合, 原负责开放教育的英语教师参与到装备学院的英语教学工作中, 同时装备学院的英语教师也负责起开放教育的课程, 参与课程管理、试题命制工作, 例如, 装备学院专业英语教研室的教师除承担本校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外, 还承担部分开放教育课程的管理, 制定教学大纲、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
从辽宁开放大学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公共外语师资力量整合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到: (1) 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外语教师进行师资力量整合是可以实现的。 (2) 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进行师资力量整合后, 两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均有提高, 教师资源得到平均分配, 课时数相差不多, 没有出现教师工作负担过重的现象。 (3) 教师的自我工作能力得到提高, 科研范围扩大。外语教师既可以从事高职的教学研究, 也可以从事开放教育的教学研究。 (4) 通过教师资源整合, 实现了开放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优势互补, 互相衔接, 互相促进各种办学模式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民办中学要求补发办学许可案 第4篇
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被该县以违法办学为由,对负责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该中学。之后,刘某向丰都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丰都县教育局认为,学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学,虽其已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校一直未停止办学,未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校在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申请筹建的情况下,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初级中学。因此,丰都县教育局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该学校于是将丰都县教育局起诉至法院,认为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批复,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教育局向该学校补发办学许可证。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批准,均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从本案事实看,刘某申办先进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已停办的学校的学生建立学籍、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丰都县教育局基于该学校因违法办学造成的社会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并非属于事实上的批准行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7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即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对象,是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刘某申办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因此,其要求颁发或补发办学许可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办学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遵循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审批许可制度。任何组织、个人申请开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办理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办学的属于非法办学,国家严格予以禁止。
依照我国法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告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要开办民办学校都必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办学的为非法办学,国家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学校办学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设立也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条件。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5篇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 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在对申请办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审批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经实地考察后,向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审核的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办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贴法人代表照片,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办学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办学机构成立的时间,其办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调整分为合并、撤销。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调整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申报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调整,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负责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并在主管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三)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基本办学规模及正常的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l、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2、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1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 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 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设置、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有专用卫生室。
小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 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 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6、有图书3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附件2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 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合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本设置标准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主题词:教育 学校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人民政府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合同。举办学前班的,除以上条件外,还要经村委会、所属中心校、乡教办同意,方能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学校实行学员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新学期开学,学员注册名单要报审批机关。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须在每年12月份以前分别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及要求继续办学的申请;
(二)专兼职、管理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
(三)专兼职教学人员花名册及所在单位同意任课的证明;
(四)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
(五)当年在校生数、招生数和结业学生数(提交学员花名册);
(六)学校总结。
第九条
加强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诸如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收费标准、考试、发证等事宜措辞须严谨、准确,不得以免费、安排工作或高薪就业等虚假言辞误导学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报工商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广告,按《广告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如跨省、市(地)招生或做广告,须报省教委或劳动厅批准,并到招生和广告发布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招生和做广告。
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发布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对未经审批机关审查的广告和未经批准改动的广告词,以及跨省、市(地)招生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未到发布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要根据办学条件分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校(班)名要冠以“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字样。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注册、备案基本条件。
1、房舍必须建在安全地区,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办班,房屋建筑应坚固、安全、合理;
2、活动室应宽敞明亮、通风干燥,采光系数1:5(即窗地面积比例达到1:5)。每名幼儿使用面积县城要达到1—1.5平方米,农村要达到0.8—1.5平方米;
3、有一定的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室外应有两件以上大型玩具;
4、有适合幼儿身高的课桌、椅;
5、有饮水、洗手设备,有幼儿厕所等。
(二)教师
1、每班有教师1—2人;
2、教师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为人师表,胜任本职工作;
3、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定期接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训练和培训;
4、教师必须身心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或者有其他明显残疾的人员不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三)招生、编班
1、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2、招生时应按卫生部门制订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办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办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学校变更名称、类别,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改变隶属关系,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停办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公章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招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员学习期满,学校只准发结业证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由人事劳动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必(结)业生,颁发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人事劳动局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社会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由教体委审批的教育机构,按教体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人事劳动局审批的教育机构待省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坚持财务公开、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检查和管理,加强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税务、公安、城建、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教育机构,要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一视同仁,严禁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退还学费、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
(二)擅自制作广告的;
(三)滥收费用的;
(四)办学质量低劣或法毕业证的;
(五)虚报学员人数、弄虚作假的;
(六)妨碍或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从事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9日印发)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使社会力量办学步入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广告:
1、凡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各办学机构,需在电台、电视台、户外作广告的,均应先拟草稿,经审查后再抄写在广告刊播表中,并加盖本校公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加盖“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2、抄写在广告刊播表中文字不许随意改变,字迹要工整,内容简练,真实。
3、各办学机构播出的广告词与审批过的广告表的广告词必须一致,否则按虚假广告对待,一次罚款50元。
4、为认真执行《广告法》防止虚假广告,各办学机构的广告不许先播后补批。先播后补批者罚款100元,否则停当期招生。
二、会议:
1、各办学机构应服从管理,按时参加会议,开会精神要集中,不许中途退席。
2、通知开会,不许无故不参加,不准迟到,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
3、会议用电话通知,有电话无人接或有人接不传达通知,派专人去通知,被通知单位每次应交劳务费5元。
三、报表及其它
1、凡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已登记批准的机构,每期要按时上报各种和,内容填写,清楚,不许空格。
2、各单位要建立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制度,会计要设立行政事业帐,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次年元月制作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更换教师和场地或办学的其它事项,须提前一个月备案,否则取消该变动专业或当期招生。
4、各单位,各专业实行春、冬两期考试制度,按参加人数,按专业和招生人数等项目公布学校教学质量的名次。
5、参加考试的学员,应提前一个月报名单和2寸免冠照片3张,领取准考证,交纳考试费用方可参加考试。
6、各单位各专业教材,劳动部已出版的,按劳动部教材,未出版的,可暂用自编或行业出版的。
7、办学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每年元月审验,不按期审验者,加收审验费。
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1、发布各种形式的招生、招收学员广告必须有经过审批权,一经审批的广告词不准改动。否则均属违法广告,严肃处理,评估中“一票否决”,划为不合格单位;对其法定代表人视为不遵守办学法律、法规,不是好校长、好公民,不得评为模范、先进;对其办学成绩视为零。
2、各校应在发布广告前5天报批。凡要求当天审批当天发布或次日发布不能满足时,责任自负。
3、审批广告前必须完成交办的工作。凡困未按期完成任务交办的工作不予审批广告的,责任一律自负。
4、不得在同专业学校门左右各项100米内发布广告(相距较近的学校除外),不得校外设分班。
5、为了公平竞争,广告词中不准有免费、部分免费或优惠部分学费、大肆宣扬安置工作之类的词语。收费标准服装专业不少于240元,其他专业不少于380元。
6、各专业每期教学不得少于105天(即三个半月),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7个学时,教学总学时不得少于546个。
7、各校春季阳历5月25日前、冬季阴历腊月23日前不得停课放假,周五工作日不得停课。
8、根据劳动部规定,不经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得到县外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否则,所发《证书》一律不承认。
9、凡属非法广告招生,或完不成学期教学计划的,学员中途有权要求退学、退费。
10、各专业每期招生不足10人的,原则上应停办,开学后40天内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经审批,需停办的,应将学员和收费转到其他学校,留手续费29%;需继续办的,经批准后继续办。不得私自将学员转学到县外单位,否则,每向县外单位转学一生罚款1000元。
11、各校教职员工不论因何原因,不准打骂、侮辱、刁难学员,不准与学员吵架,要坚持原则正面教育、劝导、关心爱护的原则。对外县学员在收费方面要适当照顾,以维护本校及浚县良好的信誉。
12、许可证实行报停制度。各校因故暂停办的,应主运报停,并交回许可证,待到再招生时再领回,不参加评估。凡停办不报停不交回许可证的,再招生时需要新办证,并列入评估单位。
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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