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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8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1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条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价)增加的,且履行了约定的或规定的报批、审查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中标合同的内容协商作了修订和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发生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在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增加等合同内容变更中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虚假部分的内容不予认可,并不得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审价或者审计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进行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判决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通过审计查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审计确认的有关工程量的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2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1日四川省法院发布2016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龙等开办的炼油厂所泄漏的轮胎油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荣龙、被告人樊永先、被告人李泽华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的经济损失共计52015元,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的经济损失共计135803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指出,近年来,全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有进步,但某些方面依然令人担忧。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不小。2011年,全国范围内查处的环境污染犯罪且上网公开的案件数仅为6起,2016年,这个数字增加到1039起,四川的趋势也基本与全国相同。当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法官也亟需样板案例来指导手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粟天云非法营运校车危险驾驶案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粟天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校车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许可的汽车从事接送小学生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粟天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认为,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且超员运输,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司法判决在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必将极大程度遏制非法营运校车的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也保障社会的未来、家长的期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

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受贿案

被告人廖卫东等人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利用廖卫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上报失地农民参加社保花名册和相关资料的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等41人是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购买社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崔吉林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廖卫东、叶多序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崔海庆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崔吉林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旭指出,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的多元性,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社基层组织人员,还有无“权”可以行使的普通农民。本案属于典型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崔海庆虽系普通农民,但其与崔吉林勾结并利用后者的身份和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钱财,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雄建、杨康、赵威威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赵雄建伙同被告人杨康等人,被告人赵威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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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息,虚构可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雄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赵威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雄建、杨康、赵威威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系讲师赵琦指出,诈骗犯罪的手段通常具有较强的时代特色,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社会现实。采用代办信用卡的诈骗方式,是近几年诈骗犯罪的典型方式之一。受过度消费、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民可能出现资金周转不灵,而通过信用卡进行小额融资,是不错的缓解方式。然而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信用卡不一定能申领成功,申请的额度也较为有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人们的这种需求,承诺代办信用卡、发卡时间快、透资额度高。最终,有的提供给被害人假卡并骗取中介费,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盗刷信用卡,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办理贷款。

本案既打击了罪犯、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又提醒了公民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应通过正规渠道满足自己的正当需求。本案的审理与发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

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重整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组织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遂请求法院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申请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川化股份重整程序。

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认为,川化股份通过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提供了一起让企业“起死回生”的典型案例,为破产法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适用和获得最大公约数提供了范例。特别是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形成了法院如何为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的新经验。

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对家庭暴力进行救济,而是要考虑到法律救济对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现实影响。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进一步解除了申请人的顾虑。

本案中,法院根据对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有力,对家暴实施者达到了震慑的目的。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最终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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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路虎”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捷豹路虎公司并未证明其于2012年5月4日前享有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为前提,没有权利则没有侵权,因四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捷豹路虎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没有侵犯捷豹路虎公司的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捷豹路虎公司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其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捷豹路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成都路虎公司、诚荣公司、吴晓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5512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指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认定为违法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指出,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行为”。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认定成都路虎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构成对国际知名品牌捷豹路虎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利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广巴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川HU8656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广巴高速公司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其中并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也说明了广巴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对因此不当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川HU8656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广巴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广巴高速公司赔偿肖光洁经济损失13632.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坤林指出,现实生活中,高速公路与人们出行息息相关。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事发公路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被告广巴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行驶。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小汽车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当诉讼当事人面临着多种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有职责、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本案对今后审理类似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庭审时发现,成都市人社局负责人委托了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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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作为“相应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成都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认为,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遭遇事故后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工伤认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外,还在于在交警部门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即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说理时,依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了加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义务的补漏性解释,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劳动者倾斜的同时,积极倡导公共社会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

透过本案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权利保障。

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

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明建明知其管理、使用的德阳市建英机械厂所有的机械设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在所涉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变卖以上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明建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建明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一个有效且重要的措施就是利用刑法手段对那些有能力执行,但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人予以制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入罪标准、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案的判决,不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而且也极大震慑了那些故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 http: kx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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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3篇

审判楼要突出震慑力和审判的权威性。大厅主墙上雕刻“公正司法, 清正廉明”, 体现法院的公信力, 正中一轮法徽如同基石一般强劲有力, 突出了高院审判的权威性。

设计体现空间的链接性、整体性, 以及空间比例的协调性, 注重各材质之间的分割与收口以及对位关系, 以直线条强调严肃性与庄严感, 在整体色调以及设计风格上满足公众的审美要求。

1丨一层办公楼大堂

2丨会客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4篇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D.社会主义公有制

例2

(2011年广西桂林中考试题)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

A.审判权B.监督权c.任免权D.立法权

分析:以上试题紧扣课标,考查教材知识,但又不拘泥于教材,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国家大事,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归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将会结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继续考查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知识点,同学们在复习时应重点把握上述内容。

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怎样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5篇

云 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文 件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司发[2008]90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 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从2009年1月1日起,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全面实施。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云南省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非监禁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人民法院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或罪犯,在裁判前应核实确定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并在裁判文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载明该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向被告人或罪犯发放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被告人或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委托拟进行社区矫正地法院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罪犯 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全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在7日内寄回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在3日内通知人民法院补正。

第二章 公安机关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节 看守所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五条 看守所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反馈核实结果。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包括:罪犯姓名、提请假释时间或预放日期,户籍地或捕前户籍地,假释或释放后的居住地,有无生活自理能力,罪犯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看守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看守所发现罪犯本人或家庭有持殊情况的,需向县(市、区)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的出所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动员罪犯亲属在出所之日将其接回。

第七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所前,看守所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所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八条 罪犯出所当日,看守所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 正。

第九条 看守所自罪犯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或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

罪犯假释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在向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刑满释放人员 通知书(复印件)、暂与监外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十条 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全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看守所;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立即通知看守所补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私自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及时通过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向原关押看守所书面通报情况。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还需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及时通过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提前一个月向原关押看守所书面通报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并督促其按期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第二节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衔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外省(区、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寄送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或者外省(区、市)监狱、看守所寄送的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及时将复印件移送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并督促罪犯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移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移送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复印件)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移送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移送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复印件)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

司法所接收罪犯后,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书面报告,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每季度将接收罪犯名单及基本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及时督促罪犯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将情况向原裁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司法所通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对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办理户籍登记时,督促其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将情况向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通报。

第十五条 司法所接收保外就医罪犯后,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为罪犯就近指定有保外就医病残鉴定权的医院进行诊治和鉴定。

保外就医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进行治疗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司法所。

第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司法所向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派出所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安分局向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或继续监外执 行的书面建议。罪犯保外就医的,派出所还应及时带其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司法所予以配合。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司法所及时书面建议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办理收监手续。派出所接到司法所的建议书,对罪犯先行羁押,并及时通过县(市、区)公安分局向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罪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私自脱离监管的,司法所经核实确定去向不明,及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查找,司法所予以协助。

罪犯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配合司法所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迁居的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7日以上的,应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填写专门的审批表一式二份,写明该人的基本情况,迁居和外出原因,具体期限和时间、去向,近期表现情况及司法所审核意见,交公安机关依法审批,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罪犯离开居住地的县(市、区)不足7日的,由司法所批准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迁居的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7日以上的,应提交书面情况一式二份,分别交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备案。罪犯离开所居住地的县(市、区)不足7日的,须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并对各自列管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单进行比对,对漏管的罪犯,按规定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节 办案公安机关与司法所的衔接

第二十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被治安拘留的或重新犯罪被羁押的,办案公安机关及时通过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通报情况。

第三章 监狱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监狱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按上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二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监狱发现罪犯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县(市、区)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及时将出监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出监之日将其接回。

第二十三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监前,监狱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监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罪犯出监当日,监狱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保外就医证明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五条 监狱自假释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以特快 传递的方式寄送罪犯固定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

罪犯假释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在向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寄送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自接到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

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在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接收外省(区、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后,指定负责管理该犯的监狱及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并督促罪犯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和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接收罪犯的有关证明。

监狱在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存根(复印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无误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司法所,同时将寄送回执 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执行刑罚的,立即通知监狱更正。

第二十九条

监狱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私自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向原关押监狱书面通报情况。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还需附医院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监狱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及时通过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提前一个月向原关押监狱书面通报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并督促其按期到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加强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明确责任,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应当重点加强对监外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 等环节的监督;依法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相关机关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书面呈报相关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致使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指有云南省户口并在云南省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6篇

技术和资质要求公示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拟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0年法官夏服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为了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现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技术和资质要求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供应商的意见。

一、项目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夏服项目

二、项目编号:川政采谈[2010]016号

三、采购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刘贲

联系电话:8696060

3四、采购项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

(详见附件)

五、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何波

联系电话(传真):8696178

1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等存在倾向性或不

合理性,请具体指出存在倾向性或不合理性的内容,并进行说明。所提出的意见请在2010年8月17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中心。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夏服项目要求及技

术规格

1.项目概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夏服项目。

2.项目清单及要求

2.1项目清单

2.2 资质要求。投标人除了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提供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年生产夏服50万套以上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现代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

2、具有生产夏服的进口专用先进设备(主要包括:预缩机、CAD电脑设计制版裁剪系统、自动化立体熨烫系统、平板步进式粘合机、高速平缝机、链式双针双缝机、双针筒式缝纫机、翻领钉角机、电子锁眼、单头圈领机、袖口定型机等),合理优化的生产工序、严谨科学的生产技术工艺。

3、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4、必须是取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的企业。

5、必须是取得“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的企业。

6、必须具有近三年内(2007—2009年)资信评估机构颁发的AAA级企业

资信等级证书且无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

7、必须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定点加工生产的企业。

8、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与法院有良好合作基础,用户反映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3项目及要求

2.3.1、质量及工艺标准

严格按照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0式审判服07款夏服标准》执行。

2.3.2、售前售后服务

售前负责对着装人员的量体工作,其费用由服装生产企业承担;售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穿着不合体,必须在接到用户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包换、包退、包改。

2.3.3、投标数量

07款法官夏服6000套(女式夏服配发单裤)。

2.3.4、面料、辅料

2.3.4.1、防透涤绵包芯纱平纹布(夏服上衣面料),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颜色:月白色;

成份:涤纶纤维含量78%、棉纤维含量22%;

纱支:经纱356dtex防透明纱、纬纱36S/2涤绵包芯纱;

密度10CM:(T:250±8W:245±8);

幅宽:150cm±2cm;

克重:175g / ±5g;

耐洗色牢度:≥4级;

甲醛含量:≤50mg/kg。

要求:布面丰满挺括,透气、透湿,抗皱保形,经向为多异涤纶短纤维,纬向为涤绵包芯纱,无疵点、色差等。

2.3.4.2、仿毛华达呢单面哔叽(单裤、裙子面料)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颜色:黑色(以最高法院标样为准);

成份:涤纶纤维含量80%、粘胶纤维含量20%;

纱支:70S/2×35S;

幅宽:150cm±2cm;

克重:170g/ ±5g;

耐洗色牢度:≥4级;

甲醛含量:≤75mg/kg;

要求:手感丰糯柔软,呢面纹路清晰平整,质地紧密适中,悬垂性好,无疵点、色差等。

2.3.4.3、专用钮扣价格为0.35元/粒;

2.3.4.4、尼龙闭尾拉链价格为0.50元/条;

2.3.4.5、金属裤钩0.50元/套。

2.3.5、包装要求

1、每20套服装包装一箱,衬衣、裤子(裙子)分别用塑料袋包装平放于子箱内,用封口胶密封后并用打包带打包。

2、纸箱采用双瓦楞优质纸板制作,规格为:BD—1.1~1.5,质量标准按照GJB 1109A中的规定执行。

2.3.6、交货时间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60日内交货完毕。

2.3.7、交货地点

四川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装备仓库。

2.3.8、结算方式

鉴于全省法院系统服装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且保障程度参差不齐,资金筹措较为困难的实际,结算方式采取由合同甲、乙双方直接结算、并分批付款。

附注:

1、面料、里料、专用钮扣、尼龙闭尾拉链、金属裤钩等由中标企业按照我院提供的“标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定点的企业中自行组织订购。

2、中标企业订购的面料和辅料必须与“标样”的质地一致,且符合招标需求第2.3.4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若抽检、测试不合格或者与“标样”质地不一致的,其成品服装我院拒绝接收。

3、竞标企业应制作“样品”服装,按规定时间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封存;同时报送由省级纤维检验部门对面料进行质检的报告。样品服装“模特”由我院指定。

2.4、其他要求:

1、投标企业应报送夏服上衣1件、单裤1条,用于招标评审委员会现场质量评审。

2、成品服装价格包括面料、辅料、内、外包装,长、短途运输费,企业利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本次中标企业所提供的样品服,经评审委员会对其质量和工艺评审认定后,交我院留存作为批量交货验收的标准。批量交货与样品服不符的,我院拒绝接收。

2.4投标样品要求

(1)投标企业应报送夏服上衣1件、单裤1条,用于招标评审委员会现场质量评审。

(2)投标样品不退回投标人,中标样品作为验收依据,交货时如货物质量低于样品质量,采购单位有权利拒收。

(3)投标样品材料、颜色等与招标项目要求必须一致。

(4)为方便编号,服装类投标样品,须牢固缝上一块大小50mm×50mm的白色棉布。缝制位置:服装类上衣缝在右袖口外侧,服装类裤(裙)缝在右脚底边外侧,其他按方便原则自行确定位置。

(5)投标样品本身不能有可以识别投标人的任何标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7篇

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 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8篇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 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根本目的是让没有相互关联的, 甚至是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民众, 用最本真的良知与正义感来判断既定的犯罪事实, 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防止因为法官的权威或者是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司法专断, 确保法律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保证司法公正。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 而阶级意志带有明显的狭隘性, 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民主化的产物, 能够吸收大量的非统治阶级意志参与到法庭的审判当中, 将司法民主推广到非统治阶级当中, 是广泛接受非统治阶级的良知与社会正义感参与到司法机制中的重要手段。

现行的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实行的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实行的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享有决断权, 由陪审团和法官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定罪和量刑;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所规定的“参审”制, 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实行的是由普通民众作为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审判庭参与案件的审理, 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从前苏联引入的, 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但在运行中存在不足, 亟待改革与创新。

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前提下, 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 并于2010年3月在全省全面推行。河南省高院首创的“人民陪审团”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 引发了人们对于公众如何在现行的机制下参与到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的思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 取得了一些经验, 这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需要反思与改进。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简介

(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简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时, 突破了我国现有的陪审员制度中成员精英化的特点, 将士农工商各个阶层中高素质的人才接纳到陪审团中。同时, 建立完善的陪审团成员数据库, 对陪审团的成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约束, 确保陪审团成员的整体素养, 保证陪审团的成员能够代表最广泛的民意, 使陪审团成员成为普通公众与国家司法机关沟通与交流的渠道。对于列入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人员, 河南省高院培养他们作为陪审团成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提高陪审团成员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认识, 增强其感情认同和职责的认知, 增强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公正廉洁的陪审意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团参与的案件精挑细选, 严格选择适合人民陪审团参与的案件, 使人民陪审团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与高效。在审理之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询问公诉机关的意见, 并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 使人民陪审团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的权益。人民陪审团多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以及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其目的是让更多的民意参与到法律制度中来, 发挥人民陪审团在司法与世情、人情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高效运转, 河南省法院建立了完善的运行机制, 规定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选取要符合随机概率。参与审判时, 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要形成书面意见, 可以是一致意见, 也可以是多种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不仅仅是流于形式, 更注重实质, 在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当中, 法庭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团的建议, 并将陪审团的意见记录在案。假如陪审团与法庭意见相左, 法庭必须充分考虑陪审团建议中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如不采纳, 必须给予合理解释。裁判生效后, 要将裁判文书复印件送至人民陪审团成员。

(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

1. 保证司法审判的最大民主性

法在古代有惩恶扬善之意, 在西方语系当中, 法有公平与度量的意思, 所以, 欧美国家的法院多以天平为标志。以天平来作为司法的标志, 是最贴切不过的了, 它以法律为度量, 衡量的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冲突。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代表少数人的利益, 当权益为少数人所有时, 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团作为维护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 广泛地吸收了来自各个阶层群众的意见, 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他们的判断与意见会帮助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审判, 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民主。

2. 充分考虑民意, 法律制度下的法与情相容

自古以来得道者多助, 失道者寡助, 所谓的道, 就是民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当家作主, 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维护人民的利益。然而,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众而言, 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往往是基于人情的判断, 因此, 往往会出现法与情的冲突。以世俗的伦理道德为基准, 对违法案件有一个法律之外的判断, 是人民陪审团存在的基础。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如果“照猫画虎”式地运用法律教条, 势必会使法律失去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存在感, 引起普通公众对法律的误解。人民陪审团作为法律与人情的桥梁, 法庭参考他们的意见, 使得法律既不失公允与威严, 又充分考虑人心所向, 不妨害民情, 增强了审判的社会认同感。

3. 以民心树立司法权威

中国人讲究以德服人, 威信的树立, 从来都是根植于他人的崇敬与信服, 绝不是畏惧和胆怯。司法的权威也不是依靠暴力机关的威慑与恐吓来实现的, 而是源于公众的认可与接收, 民心所向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人民陪审团制度最大程度上接纳了普通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 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 吸收了更多的人在生活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 这样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更加有效的渠道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 并且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样不仅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更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不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加快了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其中也有一些不足, 值得改进。

首先, 陪审团制度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做后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加强相关法律建设, 使得人民陪审团制度有法律依据。

其次, 为了加强陪审团成员的素养, 使陪审团制度高效运转, 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 确保每一名陪审团成员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再次, 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 要建立严格的参审程序, 规范的参审程序是人民陪审团行使权利的保障。

最后, 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多以刑事案件为主, 在制度、程序、法律三重的保障下, 应当增加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适用范围, 充分发挥陪审团制度人民调解的作用。

三、结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就是从普通群众中随机抽取若干人组成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 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供人民法院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在这个过程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人为本, 采取了合理科学的做法, 使得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法制的框架下最大程度上参与到司法民主之中。人民陪审团制度是重视司法民主化建设的成果, 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推进了司法民主进程。

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最先在欧美等国家确立起来, 其在欧美等国家发展得比较成熟, 形成了一套陪审团制度。与欧美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相比, 我国的陪审制度确立得比较晚, 发展较不成熟, 存在着体制不完善、陪审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适用范围有限等不足, 我国的陪审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河南省级人民法高院率先推行陪审团制度, 大胆尝试改革, 为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迈出了探索的一大步, 其中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机制,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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