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精选9篇)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1篇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已于2000年9月8日经陕西省气象局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地、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电装置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指导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网建设。
(三)按国家规定负责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对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归口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工作。
(六)组织雷电防护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负责防雷电知识的科普宣传。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驻陕机构、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智能大厦应实施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其它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承担。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七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接受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进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被委托单位签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防雷电装置检测
第十条 省、地(市)、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计算机场地和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防雷电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防雷电装置,并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电检测机构备案,接受定期检测。
防雷电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电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制度。《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防雷电装置安全性能经检测合格由检测机构签发合格证。
各检测机构不能超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认证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开展防雷电装置检测,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组织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全省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 的乙、丙级资质;初审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的甲级资质。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乙、丙级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 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对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从业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予以资格认证。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生产、销售防雷电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调查与上报工作;省、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统计上报;省、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邀约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鉴定工作。受灾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9月20日(地方法规)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防雷产品使用,杜绝或减少因防雷产品使用不当造成的雷电灾害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内外申请单位(含产品生产单位、销售或代理商)所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须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国外申请单位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时,享有国民待遇,不受歧视。
第四条 江西省雷电防护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防雷局”)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资料的核查、登记备案、公告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雷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诚信;
(五)自申请日起前二年内,申请备案登记的防雷产品未发生因产 品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
第六条 防雷产品销售或代理商,在申请其销售或代理的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三)自申请日起前二年内,申请备案登记的防雷产品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五)系列或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第八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单位防雷产品登记备案书面申请报告;(二)《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五)申请登记备案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复印件;(六)防雷产品生产许可或防雷产品生产备案证复印件;
(七)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
(八)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在申请日前一年内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十)合法、有效的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十一)申请备案登记防雷产品二年内的用户目录;
(十二)申请单位在申请日前二年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造成的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用户证明;
(十三)省防雷局或申请单位等认为该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第九条 港、澳、台或国外申请单位按第八条要求提交中英文对照申请资料。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防雷局提出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领取并填写《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省防雷局核查申请单位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四)省防雷局组织防雷产品备案核查专家,对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应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或对其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并做出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颁发《江西 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登记备案核准应自申请产品登记备案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不予受理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省防雷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日内发函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定《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法律责任声明书》。
第十一条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的前三十日内,登记备案单位应向省防雷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防雷局复审合格,予以延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对备案登记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等需重新登记备案,按本办法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生产新产品系列或型号时,新产品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已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应采取措施把好产品质量关,并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采取产品召回制度,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未经省防雷局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严禁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省防雷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已通过省防雷局登记备案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省防雷局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情况,给予警告或吊销其《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滥用《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三)出借、出租或转卖《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四)登记备案后,发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又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已不再生产、销售或代理《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所确定的产品;
(六)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十八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销售、使用未经省防雷局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导致雷击事故的,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3篇
1 存在问题的分析
根据狮子岩微波站的实际情况, 微波站设备存在的雷击隐患主要为:
(1) 由于狮子岩微波站年雷暴日在50天左右, 属雷电高发自然环境区域。微波站地理位置处于高山顶峰, 附近或周围的雷暴活动频繁且活动大, 在雷电流泄流路径周围存在强烈的电磁脉冲震荡, 使得机房内的微波通信设备损坏。
(2) 当建筑物外部接闪装置 (铁塔或楼顶避雷带) 接闪时, 强大的雷电流通过引下线向地泄放, 在这过程中会以引下线为中心在建筑物周围产生高频的电磁场, 使其周围的各种导线 (如高压输电线路、380V交流电源、天馈线等) 产生感应电流 (压) 侵袭设备。
(3) 雷电流下泄过程中直接击中微波站系统外连的线路, 雷电流沿线侵袭设备。这是因为一方面通信设备直接与天馈线相连, 另一方面, 通信设备中的电路集成度较高, 抗过电压的能力较弱。如果雷电流足够大, 还可能沿直流供电线路对机房内的整流设备造成损坏。
(4) 当雷击机房所在的铁塔或建筑物时, 由于接地电阻较大 (12Ω) , 且均压等电位措施不够完善, 强大的瞬态雷击电流将引起地电位的急剧升高, 势必对靠近雷电泄流通道的电子设备造成反击。
2.1 外部防雷避雷针
高山微波站的外部防雷措施主要是在微波站的铁塔上安装避雷针, 这种方法经济简单, 但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装。
(1) 避雷针应当装设在高于天线尖端数米的地方。
(2) 避雷针引下线的直流通路的电阻要求足够低。
(3) 为增大地表屋的泄放面积, 可埋设由具有一定间隔的多根接地体组成的接地网, 且相互焊接构成一个闭合接地网。
2.2 微波站的接地系统
2.2.1 连接与接地
正确的连接和接地可有效地防止由于地电位的变化而对微波设备造成的危害。所谓连接就是将设备所有能导电的金属物体连接起来, 使其电位一致。这种连接就叫做等电位连接, 可以起到均衡电位的作用, 即雷电发生时通过连接使设备之间的电位等值变化。这样可防止因设备之间的电位大小不一致而对人体和设备造成的危害。微波站的机房应设置环形接地母线, 并不少于三点与地网连接。所有站内设备都连接到站内的接地环母上, 最好每一个机架用一根接地线直接连接到母线上。雷电发生时, 跨越通信设备的跨步电压仍然存在, 但由于所有设备外壳的电位均取自同一环母, 设备之间不存着电位差, 从而避免损坏设备。
现代的防雷接地系统是将微波站的各类接地合而为一, 形成联合接地系统。联合接地可以解决防雷等电位问题, 但是联合接地会将工频干扰和高频干扰加到设备上, 使得网络通信、数据传输和设备的工作稳定性受到危害, 并容易出现数据丢失、误码、通信中断等现象。
微波站的接地网由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和变压器地网组成, 同时应将机房建筑物的基础 (含地桩) 及铁塔基础内的主钢筋作为接地体的一部分。接地网的组成如下图所示。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机房外时, 变压器地网与机房地网或铁塔地网之间, 应每间隔35m相互焊接连通一次, 以相互组成一个周边封闭的地网。当地网的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求时, 应扩大其面积。
接地引入线的长度应不超过30m, 其材料为镀锌扁钢, 横截面面积应不小于40X4mm。接地引入线应作防腐、绝缘处理, 埋设时应避开污水管道和水沟, 裸露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接地引入线应以对称方式由地网就近引入机房内与接地环母相连。
出入微波站的电缆金属护套在入站处应作保护接地, 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SPD, 电缆内的空线也应作保护接地。站区严禁布放架空线缆。机房内的走线架应每隔5m进行一次接地。走线架、吊挂铁件、机架 (或机壳) 、金属通风管道、金属门窗以及其他金属管线, 均应汇集到接地母线板上并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
微波天线应在其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避雷针与引下线应可靠焊接连通, 机房屋顶应设避雷网且与屋顶避雷带焊接连通;微波站机房四角应设雷电流引下线。
2.3接地电阻的降低
在传统的接地工程中, 通常使用扁铁、铜棒等作为接地材料。在山区沙石土壤或高阻土壤中使用时, 需加入食盐、木炭等, 现在发展为使用化学降阻剂以及非金属接地模块, 均可起到使接地电阻有所降低的作用。 (见下图) 2.4过电压防护措施
微波系统供电线路分布广, 是金属材料用量最多的线路之一, 大量供电线路仍以架空2.2.2接地网为主体, 雷电冲击波容易从供电线路侵入并破坏电源设备, 甚至损坏用电设备。根据雷害事故的统计分析, 在雷害事故中60%以上是因供电线路引起的, 因而供电线路防雷是微波站整个系统防雷的关键之一。
2.4.1 最大限度地降低高压线进线端遭雷击
高压输电线路虽采取了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但由于用于电力系统的避雷器的动作慢 (动作时间是微秒级) 、残压高, 该特性会引起低压输电线路过电压, 即暂态过电压 (浪涌电压) , 对此可以分级安装SPD加以抑制。目前, 经常使用的电源浪涌防护产品一般为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 它的特点是一旦电压超过了钳位电压, 它立即进入钳位状态, 限制电压升高, 从而保护了设备。
考虑到以上原因, 提出以下改造方案:将架空线进线段改用铠装埋地电缆入站, 电缆两端安装高压氧化锌避雷器;将原架空线两端接地, 作为埋地电缆架空避雷线,
2.4.2 低压供电线路的过电压防护
虽然对高压进线段作了防雷保护, 但是保护段以外的电力线仍有遭雷击的可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部分雷电波仍会沿电力线侵入机房, 必须增加浪涌保护器。
2.4.3 微波天线馈线过电压防护。
馈线的屏蔽接地是微波站防雷的主要环节之一, 因此要求馈线在天线端、中间、进入机房前采取三处接地处理。馈线较长的可在中间增加接地点, 以保证其接地的可靠性。为消除感应雷击, 在天线馈线系统中应安装天馈浪涌保护器。
3 实施方案
3.1 变压器的移位及低压铠装电缆的埋设
(1) 在停车场靠北面处的电线杆处新立一根电线杆, 在离地面约2m处固定变压器的安装支架, 将原位于狮子岩微波站最高处铁塔下方的10KV变压器移至该位置上。
(2) 在围绕电线杆四周敷设一组接地装置, 作为变压器的地网。接地装置的水平接地极采用505mm热镀锌扁钢, 埋设深度为距地面0.7m以下, 垂直接地极采用非金属接地模块, 并采用降阻剂或优质土进行回填。
(3) 进行凿岩开沟, 低坑处回填, 变压器至机房的穿管埋地电缆采用316+110mm2¬的多股铜芯铠装电缆 (杭州中策) , 总长度为230米。
(4) 泥土回填, 砌砖, 埋地钢管壁厚不小于0.35mm, 一端与变压器地网相连, 另一端与机房地网均压环连接, 中间每隔5m进行一次接地, 在无接地的位置, 设置一根垂直接地极 (5#角钢) 。
3.2 室外均压等电位改造
机房地网均压环的设置:沿微波站围墙四周增设一条均压环, 均压环材料选用镀锌扁钢, 规格为505mm, 埋地深度大于30cm。该均压环与机房建筑物基础横竖梁内的2根以上主钢筋以及机房的延伸地网进行多点焊接。均压环每隔3~5米与铁塔地网进行一次连接, 且不少于4点。
微波站地网的组成:将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各自的均压环分别采用两条及两条以上505mm镀锌扁钢相互进行焊接, 且每条连接线的埋地距离不小于15m。
外墙均压环:沿微波机房所在的建筑物外墙增设三圈均压环, 均压环材料采用镀锌扁钢, 规格为404mm, 与金属门窗, 环母引下线焊接连通。
3.3 机房室内均压等电位改造
(1) 在微波通信机房内沿墙四周敷设规格为404mm的紫铜排作为环形接地母线, 距地面高约100mm, 每间隔800 mm用绝缘子与墙面绝缘可靠连接。
(2) 环形母线采用四点接地, 对称连到机房地网的均压环上, 外引线采用505mm热镀锌扁钢 (或404mm紫铜排) , 每条引下线之间间隔不得大于18米。
(3) 均压带、引下线每隔15cm用中黄、中绿油漆间隔涂刷。
(4) 在桥架上敷设汇流排 (404mm紫铜排) , 汇流排与桥架每隔1000mm用螺丝固定, 汇流排两端与均压带相连, 在靠近设备处的桥架汇流排每隔50cm预留φ8mm安装孔, 以作设备接地用。
(5) 机房内的设备机架接地线采用25mm2BVR黄绿线就近与桥架汇流排相连, 各接地材料之间的连接方式采用焊接或热熔焊接。
3.4 接地降阻
上述第2项改造措施实施后, 微波站地网即由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地网组成, 并且利用了机房建筑物基础及铁塔基础内的主钢筋作为接地体的一部分, 组成一个共网接地体。
(1) 共网接地体的接地电阻采用延伸扩大接地面积的办法降阻, 在地网外围增设2组环形网状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由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组成, 水平接地体采用5#接地扁钢, 周边为封闭式, 垂直接地体采用非金属接地模块, 每隔3米左右敷设一个, 并与水平接地体进行焊接连接。
(2) 埋深的接地体上端距地面应不小于0.7米, 接地坑的回填采用优质土或降阻材料。
(3) 该接地装置与地网均压环之间应每间隔35米相互焊接连通一次;
(4) 接地体之间所有焊点, 除浇注在混凝土中的以外, 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层厚度为1CM以上沥青涂层。
3.5 低压供电线路过电压防护措施
狮子岩微波站供电线路的过电压防护改造措施如下:
(1) 机房内的电源第一级SPD器件拆装至变压器低压侧 (DEHNport Maxi 3只, 雷击计数器CT-LC (0~99) 1只) 。
(2) 在机房供电线路入室处安装一套专用于基站的复合式电涌保护器DEHNvap CSP100 (残压值1.5k V) , 并配套相应的遥信模块DEHNsignal DV (实现远程监察) 及雷击计数器CT-LC (0~99) 。
(3) 在机房的空调及照明电源的输入端串联安装一只5k VA隔离变压器SG-5/0.5, 在高频开关电源的交流输入端串安装一只带屏蔽的10k VA隔离变压器。
(4) 在开关电源直流输出母线上安装一只直流电源电涌保护器DEHNrail48 FML。
(5) 在直流供电设备前端各加装一只直流滤波器10DB32BG, 共6只。
3.6 机房屋顶增设避雷网
在微波机房屋顶增设避雷网 (505mm热镀锌扁钢) , 其网格尺寸不大于5米5米, 且与屋顶避雷带 (原避雷带已腐烂, 更换为Ф12mm圆钢) 一一焊接连通, 微波机房所在的建筑物五个角增设5条雷电流引下线 (505mm热镀锌扁钢) , 其上端与避雷带、中间与建筑物均压环、下端与机房地网均压环焊接连通。机房屋顶上其它金属设施分别就近与避雷带焊接连通。
3.7 雷电记录器P110A的安装
P110A安装在微波站的铁塔上, 采用它可掌握高压输电线路落雷的规律、减少线路巡查人员工作的危险性和劳动强度, 推动高压输电线路管理的现代化。
4 结束语
通过对高山微波站防雷、防过电压的讨论以及按照上述方案对狮子岩微波站的改造, 狮子岩微波站机房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成功降到5欧姆以下, 以上方案对其它高山微波站的防雷、防过电压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同时对多雷区变电站的独立通信机房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摘要:针对高山微波站频繁遭受雷击以及过电压的影响, 经常造成通信电路中断及通信设备损坏, 文章分析了微波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权衡了经济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 提出了对高山微波站防雷、防过电压的具体解决方案。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防雷技术;运维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M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0-0113-02
在110 kV输电线路的运行过程当中,雷击是形成线路跳闸损坏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要选择合适的相关防雷技术来加强防雷措施,确保线路的安全性能,尽可能减少电力系统的事故,使输电线路防雷技术能在恶劣的天气情况下保障线路正常运行。
1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防雷措施
输电线路防雷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功能,不只是单一的维护技术措施应用目的,其对雷电的阻拦和泄流对输电设备本身非常重要,在输电线路受到雷击时,减少雷电跳闸现象主要有以下四种防雷措施。
1.1 阻拦引流
目前最日常生活最为常见的且有效的维护措施是沿输电线路装设避雷线,防止雷击直接射击,对雷电实行阻拦,能有效地避免雷击所造成的击穿伤害。
1.2 拦截泄流
在输电线路上适当装设线路小型绝缘避雷器,可以快速的释放雷击电压所残留的余电,以免路人碰到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1.3 加强耐雷击水准
受到电压等级系统的限制,110 kV输电线路一般耐雷击水平都在445~700 kA,应提高绝缘性质材料的选用与运维管理工作,以确保线路设备的耐雷击水准,从而使输电线路能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危险和伤害。
1.4 预防输电线路中断
在实施有效的防雷技术后,为保证不出现输电线路中断供电的事故,还应该采取预防输电线路中断现象,运用自动重合开闸装置,在前期做好预防的准备工作。
2 常见的110 kV输电线路的防雷技术
针对常见的110 kV输电线路出现过的雷击相关事故,可采用以下几种预防技术。
2.1 架空绝缘避雷线
在输电线路的总体防雷措施中,架空避雷线是目前现阶段最为常见也是有效的防雷技术,110 kV电压输电线路一般都会使用这种的防雷措施。小型避雷线装置安装于导线上,是应用于防止雷直接直击到导线,可以对雷电进行拦截。当输电线路受到雷击时,雷电可以通过避雷线接入到地下网从而流向大地,能有效地避免输电线路在雷击时出现跳闸现象,该措施具体应用技术分为两种现象。
2.1.1 减少接地下网电阻
架空绝缘避雷线是根据靠接地下网对大地进行泄放雷击电流技术来达到目的,减少接地下网电阻,以确保提高输电线路的防雷技术水平,这种技术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优势来达到防雷的效果。想要实现减少接地下网电阻就要依据物理学和化学两种方法来达成。通过物理学的应用途径来采用复合型接地下网等,化学应用手段则是利用减少接地下网电阻的周围土壤电阻率,从而实现减少接地下网电阻的目的。
2.1.2 使用双型避雷线和保护角
对于应用110 kV输电线路来说,双型避雷线在防雷击方面上要有利于单避雷线,其保护角小而防雷效果也会体现的更好。根据我国相关电力标准中的应用提出,110 kV输电线路的小型避雷线架空设置应采取全线架空设备形式,并且,在偏远地区和电力设备不发达地区都安装上双型避雷线装置,其保护角要在25 ?觷~35 ?觷之间,这样一来,一些偏远地带出现强烈雷击时会大大减少对线路设备的伤害。
2.2 安装全线路小型避雷器设备
110 kV输电线路架杆上,特别是在位置比较偏僻的地带,通常都会受到雨天泥土电阻率和不规则地形所造成的影响,这样的地段发生雷击几率往往会很高。为此,在110 kV输电线路架杆设备过程当中通常会使用比较合适的全线路避雷器设备来达成防雷技术目的。避雷器基于自身就是绝缘材料所制成,所以特别适合安装在杆塔上防雷击,这样线路两端就会避免跳闸现象,系统识别都会恢复正常状态。为110 kV输电线路装置全线路小型避雷器,能够很好地减少雷电流,从而也提高了输电线路的耐雷技术水平。
2.3 同塔线路差异化防雷技术
在同塔线路上,特别针对采用不平衡绝缘物体技术,具有正常绝缘的同塔线路,多数都有装置输电线路避雷器等差异化防雷措施,从而大大减少了雷击引起同塔线路上出现跳闸、线路中断电阻等现象,所以要提前做好预防跳闸措施,有效的防止线路中断电阻现象,达到提高线路供应电力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4 安装自动开闸系统
雷击的特点在于电压较高、电流通较大、放电时间较为短暂等,输电线路通常由于雷击突然跳闸现象,但不同于线路跳闸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运行中会出现的其他故障,大多都会忽略处理。装置进行自动重合闸可以有效地预防线路中断现象,能很好地提高输电线路的可靠性能。在110 kV输电线路中,安装自动开闸系统装置的输电线路受到雷击时能有效地躲避开,其成功率在85%以上。
3 防雷技术运维管理
为确保防雷技术能始终保持原有良好的防雷击效果,还需进行整体的维护运行,具体有如下几个层次的工作。
3.1 地下接网运维管理
对于架杆投运于10年左右的线路都要进行开挖重新检查,检测具体的腐蚀程度,每隔两年左右就要进行一次对线路接地完好的勘察工作,对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地网开展运维管理工作,为确保地下网电阻的合格性以及安全性。
3.2 实验运维管理效果
根据预定检测工作计划进行,要按期完成输电线路中的避雷线设备,在同塔接地下网电阻运用周期性质的实验工作,对于不符合常理性质的要及时改善。
3.3 耐雷技术运维管理
输电线路全线绝缘设备决定着线路耐雷击水平,所以实施了绝缘清扫不仅起到了预防自然污染的现象,还会达成很好地防雷效果。开展输电线路在高空阻区的防雷应用,做好搭建同塔电阻的改造设备,从而使电阻降低,有效地提高输电线路的耐雷水平。
4 结 语
防雷系统是输电线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输电线路防雷击是一个相对于复杂的工程,提高110 kV输电线路的防雷技术实施对整个电力线路的正常运作以及维护线路的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应加强做好输电线路的防雷技术措施,将雷击所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童星寰.110 kV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的技术要点分析[J].价值工程,2010,(30).
[2] 崔征.北京地区输电线路差异化防雷技术应用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3.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5篇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 李成玉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定期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四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控制指标,计划部门综合平衡,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偿划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暂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收回时,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护需要、又在批准的现行设计定额内的已征留用土地,由使用单位管理、保护,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不得荒芜耕地。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沙、采石、取土加强管理。对开采过的土地,开采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恢复利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1年内必须修建房屋,逾期不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原土地所有单位收回。
凡按村镇建设规划搬迁住宅的,新住宅建成后,旧住宅必须拆除,有复垦条件的,原土地所有单位应进行复垦。
第十三条征用有灌溉设施的水地或城市郊区、工矿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缴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低产田和新菜地开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用或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的地址、面积和范围的报告。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必须持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及计划投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文件,交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并统一组织征地。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5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10亩以下,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第二十条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堆料场、运输通道等临时用地,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同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必须延期使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划拨土地和收回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征用经济收益高的耕地、园地和城镇郊区的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该地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用地单位还应当支付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单位除按规定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多少确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2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3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5分以上1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至7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上5分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6至8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下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挪用,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占用。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就业的,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单位。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征地之机,私自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付给超过规定标准的财物。
第二十八条土地被征用后,所在县要相应调整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具备迁村、并村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可以按照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给予安置或补偿。
因搬迁造成生产经营企业停产、歇业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偿费外,还应按拆迁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纯利润,根据双方协议期限,由用地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凡来本省投资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者联合经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占地平面图、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乡(镇)村企业建设占用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占用经济收益高的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被占用土地上有青苗和附着物的,应向被占用土地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工人、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华侨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住宅用地,使用城市郊区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分;使用川地、原地,每户不得超过3分;使用山地、丘陵地,每户不得超过4分。
第三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家属在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干部,不得在城乡两地建房。
第三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合伙需要生产经营场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及用地申请书,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审查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许私自转让或改变用途,并应按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逐年给予补偿。停业后应限期交还场地,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以及土地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并处以该地年产值2至10倍的罚款;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并处以每亩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处以每亩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前款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双方单位或当事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三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数额的5%至20%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交还土地而不交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年临时用地补偿费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并处以该地年产值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耕地,荒芜满1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荒芜满2年以上的,由原土地所有单位收回,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追回的款物,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的行政处分,由违法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 第7篇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国家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8篇
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办法 (征求意见稿) 》规定, 省、设区的市政府均应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用于引导、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 陕西省将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并完善可量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省政府将依据这套指标体系, 对各县及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工作进行考核。
限制一次性产品生产和销售
按照《办法 (征求意见稿) 》, 陕西省将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 限制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名录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通过征收高额税费等措施, 限制其生产和销售。
此外, 陕西省将补充制定并定期发布本省鼓励、限期和淘汰的技术, 工业、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和本省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应实行绿色生态、环境友好设计。设计方案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重点企业重点监测能耗水耗
《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提出, 陕西省将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及果汁、制药、造纸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或本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 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测管理制度。
同时, 在用水企业中, 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梯级使用等节水技术, 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 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9篇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支持媒体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等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5.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单列男性乡村教师招生计划,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方案,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6.加大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完善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有关政策,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具有本科学历的高素质师资。鼓励地方政府与师范院校合作,免费培养专科层次乡村教师。
7.继续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全省中小学教师,加大公开选拔乡村教师的力度,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下得去、留得住”的师资。
8.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国贫县、连片贫困县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9.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争取中央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10.完善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和乡村学校合作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扩大乡村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的规模。
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1.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落实好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等三项津贴补助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
12.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13.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情况给予奖补。各市、县(区)政府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鼓励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四、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14.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15.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率。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
16.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17.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制定符合我省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18.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发表论文作为必备条件。
19.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参加省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20.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
21.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2.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3.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24.加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各市、县(区)要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
25.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26.加大“省培计划”经费投入。组织实施“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每所村小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主要向乡村教师倾斜。
27.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采取骨干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28.省级每年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评优比例为城区教师评优比例的2倍。县级要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29.建立教师休养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邀请一批优秀乡村教师代表到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鼓励支持各地每年安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九、强化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31.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2.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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