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范文
审计办法范文(精选7篇)
审计办法 第1篇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 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办法 》规定,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办法》还提出,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 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 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审计办法 第2篇
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
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第十七条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审计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内部审计 问题 解决办法
1 概述
高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内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的解决,才能真正发挥建设工程审计的作用。
2 高校建设工程审计和内部审计
高校建设工程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和省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1]。内部审计是高校内设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对本校工程项目的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报告。
3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高校内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①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②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③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④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⑤工程审计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⑥从事工程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4 内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内容涉及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建设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旨在全面监控工程项目从建设到投产的整个运作过程,确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流程操作,避免工程纠纷。
4.1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在工程前期论证阶段,重点审查工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各单位是否具备可靠的资质;项目资金是否合规合法,以及资金是否落实。在工程设计环节,参考工程设计合同,审核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各项费用的标准和金额。其次,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看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投资规模是否超计划或者工程设计是否超标准。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对工程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综合审查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竞标单位的资质、标底,并全面监督整个招投标活动。督促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在工程合同审计阶段,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主体、内容是否合法。
4.2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在实施阶段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现场和设计变更的核查,并审查合同履行、材料价格、设备价格、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等。隐蔽工程现场核查,参与工程项目基础实物工程量的收方,审查隐蔽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在设计变更审查阶段,审查处理流程是否合规,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数量的真实性;变更价款是否准确、真实。审查合同时,审查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索赔审查重点看索赔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具有时效性。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审计人员应参与询价与核定工作。在工程价款结算阶段,对工程进度款及预付款和工程监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4.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审核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量价分离的项目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材料与设备的价格的合规性,重点看税金、费用和利润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是否正确、核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4.4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高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来源、运用、结余情况。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5 高校内审中存在的问题
5.1 建筑工程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近几年,随着学校的发展迅速发展,工程审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也给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面对此情形,出现了以下问题。①人员配备跟不上,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②内审人员专业知识普遍低下,现有的专业技术知识不能够满足建筑工程审计活动的需求,不能全方位的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③内审人员公平、公正的意识有待提高,内审人员乃是高校内部职工,面对审核的同等部门,有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这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5.2 建筑审计资料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程序性 建筑工程审计资料除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以外,还包括施工建设阶段的图纸会审记录、各项交底记录、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竣工图、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作假或缺失的现象在施工单位中比较常见,甚至连合同签订都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设计变更、费用变更、工程签证单不齐,程序不合法,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使得建筑工程审计工作难以顺利高效开展。
5.3 缺乏全程跟踪审计、弱化工程前期审计 在国内,高校普遍将工程审计片面的等同于竣工结算审计。实际上,审计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现在凸显的问题是,大多数单位不重视前期设计及施工环节,以致无法做好施工全过程控制及信息反馈,严重影响了造价的控制。建筑工程审计工作内容复杂,需要持之以恒的去做,上述问题的出现最终会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落实。
5.4 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到位 高校基建工作,涉及到基建、财务、审计等多个部门,尤其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涉及到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审计各方,诸多部门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不能很好的协调统一,不能有效地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导致施工期间审计不能发挥作用。最终审计出现漏洞,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及国有资产的损失。
6 加强高校内审的解决办法
6.1 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养 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各种法律法规、经济、工程财务、工程估价、项目管理、造价、施工工艺、图纸识图等多种素质,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因此单位应定期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岗位培训,确保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学习到国内外先进的审计知识,进行相关后续继续教育。
6.2 实现多部门协作,促进审计工作高效 高校基建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应注意各个部门的工作衔接,保证审计工作的很好展开,同时应鼓励和号召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到审计工作中,实行“节点自责完结制”,按照各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标准,各自职责各自完结,否则下节点责任单位或审计部门将按规定监督考核上节点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做到职责清晰,追责执行到位,各部门横向协调,纵向贯通,杜绝部门之间互相扯皮。
6.3 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审计跟踪是对工程竣工验收不及时、工程物资(废旧及剩余)退库不齐全、工程签证及青苗补偿手续不规范、工程资料归档不完整等问题,分管领导每月组织财务、审计、物资、项目管理等部门召开工程审计问题分析会,深入剖析形成问题根源,查找形成问题的原因,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下发工程审计问题督办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查找并整改。
6.4 实现审计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 随着现代化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内审人员应掌握工程造价软件、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等作为审计的一种工具,这样不仅降低了人工投入成本,而且大大提升了行业工作效率。这就需要我国现行建筑工程单位将各种审计软件运用于工作中,实现审计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为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3]。
7 结语
高校内审工作虽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高效进展。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将信息化、现代化的产品运用于审计工作中,以保证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控制工程项目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慧琴.建筑工程合同审计有关问题探讨[J].山西建筑,2008(15).
[2]邓万金.建筑工程跟踪审计的方法[J].审计与理财,2011(2).
[3]王喜梅.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内部审计[J].新会计,2011(6).
公司内部审计现状及解决办法 第4篇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 我们店主要是以整车销售 (Sale) 、零配件 (Sparepart) 、售后服务 (Service) 、信息反馈 (Survey) 等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4S的模式是90年代引入我国的, 我们集团公司算是比较早的引进此规模的公司, 在该地区有着较好的知名度。我们公司认为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占有率, 必须将制度标准化, 我公司建立了一套较为详细严格的制度标准, 公司在十余年营销经营中善于总结经验, 并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向国外大型的4S店学习, 参加培训, 我们公司以顾客为的主的经营理念, 在该地区得到了顾客的较大认可。
本公司有内部审计五名, 其中专业审计人员仅有1名。我们公司是由财务总监管理内部审计人员, 并像总经理报告。公司并没有审计委员会, 公司的审计方法较为落后, 本公司在内部审计方面存在着问题, 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 本文将从我所在公司内部审计问题出发, 研究如何加强内部审计。
二.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汽车市场的不成熟性, 中国的汽车4S店也面临着较大问题, 针对现在汽车4S店面临的大趋势, 我公司计划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缺陷, 扭转大家对4S店重销售轻服务等一系列不好的看法, 从众多4S店中脱颖而出, 我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在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之余也发现了我们公司在内部审计方面仍存在的问题。
1. 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机构设置不合理。与国家审计、外部审计相比, 内部审计在法规、标准上都相对落后, 由于内部审计起步相对较晚, 在标准和准则上并没有统一下来, 因此在审计工作中缺乏规范性、约束性。内部审计人员只能借鉴以前工作中的经验和知识分析判断, 会加入个人的主观意见, 得到的结论缺乏权威性。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是由公司来负责的, 是为公司服务, 是由公司负责人给其开工资, 严格的说来内部审计人员很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当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某些利益相同时, 可能会选择对查出的问题持默许态度, 这就大大降低了审计的监督作用。我国内部审计当时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出现的一种职业, 是为了帮助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能所在, 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并不希望有内部审计人员对其监督, 不得已企业才设置这个职位, 但是并不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发展有较多的关注。我国内部审计部门本应该是在公司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下开展工作, 但是实际很多企业却将审计部门交由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副总经理管理, 甚至有些企业还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 将这部分归口给财会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 从这些地方我们能很明显的看出来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极度不合理。
2. 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如果一个企业在工作中无法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其在业务中的权威性, 那么内部审计就毫无意义可言, 也无法规避审计风险。内部审计由于其机构的不独立性, 使得其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相差很多。有些企业审计部门人员有一部分就是企业内部员工, 这些人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与其他部门相比处于同等的地位, 没有显现出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对整个公司的监管作用, 使得审计部门组织地位低, 权威性较低, 未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再者有些企业对审计部门的拨款较少, 内审部门的员工得到的薪酬较少, 为了提高自己的薪酬, 可能还出现同时在其他部门任职的现象, 此种情况下, 当涉及自己利益的时候, 内部审计人员往往会偏袒, 做出虚假的审计报告,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情况。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性同时也造成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差, 审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加大, 取得的审计资料、数据的可信度存在极大问题。
3.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 审计类型单一。很多公司的审计人员并非是专业的审计人员, 大多数是会计出身, 他们的审计理论和在审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可以说是零, 他们不熟悉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于这样的审计人员在初次面对公司的审计时会不知所措。尤其是现在处于知识大爆炸的阶段, 理论信息更新的非常快, 审计人员往往任职后就不再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 本来就掌握的不熟悉的理论知识面对现在的社会, 可用性不高, 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脱轨成了内部审计存在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公司内部审计的类型相对比较单一, 内部审计将主要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开具的发票和日常的凭证上面, 而面对生产经营中存在各种风险比如生产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却几乎不涉及, 使得公司在这些方面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4.内部审计的手段方法落后。我国汽车4S行业近几年的发展迅速, 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我国审计方法相对仍然比较落后, 大部分公司仍然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 电算化的使用较少, 审计的效率较低, 在对信息正确性和可靠性的监督方面做得不到位, 在审计技术方面面对大量的数据资料往往采用是根据经验来判断, 很少采用专门的统计抽样, 通过局部统计结果来推测总体的情况, 这样较为落后的审计手段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快速增长的经济。我们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公司停留在手工查账和经验判断的阶段, 由于审计部门经费有限, 信息不全面, 审计部门大都是审查过去的财务记录, 对过去的亏损进行检查和评估。
5.领导在思想上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度不够。内部审计在公司内得不到领导的重视成为大多数企业存在的问题, 领导认为内部审计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没有什么联系, 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 有时候审计部门的存在, 反而限制了自己的自主权, 影响部分权威性, 所以出现很多企业精简内部审计部门, 或者撤去审计部门, 将其与财务部门并购, 因此导致的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无法发挥其监管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了。
6.效益审计开展的较少。效益审计是从节约资源, 减少成本减少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这些角度来进行量化。考核的标准是对影响经济活动管理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对经营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资金使用最大化的效果。开展效益审计可以深入的观察到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水平, 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实际的内部审计当中确实这一部分的审计。
三.解决公司内部审计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我国现有是审计法律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阶段, 虽然在《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规范》中做了一些规范, 但是规范的约束性不强导向性较弱, 因此造成了大部分公司内部审计的不重视性。我国应借鉴外国内部审计的相关法规, 结合我国的实际, 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条文, 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公司内部审计进行约束, 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
2.注重审计理论的研究及创新。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 如果只停留在以前的层面, 不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那么人就不会有进步, 也无法解决实践问题。内部审计人员要学会经常给自己充电, 学习新的审计理论知识, 在此基础上, 勇于探索, 善于创新, 在研究理论的同时进一步实践。
3.公司领导及内部审计人员要科学的认识内部审计。大多数公司的领导以及内部审计人员从思想上不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认为这个部门是可有可无的, 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到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是企业领导的监督员,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公司的内部审计, 有助于企业领导者全面、真实的把握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上面存在的问题, 提高管理效率;有助于企业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开展;有助于加强对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促进公司的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
4. 增强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权威性。在企业机构设置方面, 我们要使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受企业最高领导层的直接管理, 在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最高领导人汇报,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审计人员中建立审计问责制、竞争激励制度等, 对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隐报、虚报的现象严重处理, 对尽职尽责高效的人员进行奖励, 促进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5.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我国审计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 也有了初步的成效, 审计人员要清楚知道我国内部审计在管理方面的内容,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是复合型人才, 既要懂得相关的审计知识, 还要熟悉财务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 比如营销等。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只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才能促进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企业还要建立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专家队伍, 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务精、作风硬的审计团队, 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6. 加强效益审计的研究。效益审计是经济审计, 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 对公司控制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率等有很大帮助, 以后企业引入效益审计将会是必然趋势, 企业要在原有审计内容的基础上, 通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在效益审计的优秀案例, 创新运用引入适合自身企业的效益审计, 为提高经济效益, 更好管理公司而服务。
参考文献
[1].谭劲松.陈小林.郭群.黎文靖《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理论框架与发展对策》.审计研究2003年1期
[2].于森《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现状与改进》现代审计与会计, 2010年.第6期.
[3].土虹《内部审计如何参与企业风险竹理》会计之友, 2009年.第10期.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5篇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 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 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经营责任书或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经管理制度建设及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债权、债务、实物资产管理情况;
五、遵纪守法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外业情况(银企、税企关系)及应向下一任移交的事项。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任用或依纪、依法查处的重要依据。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影响和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审计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职务变动的一项重要依据。人事考评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目标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党委在讨论决定已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时,应把审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和使用干部。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主要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汇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调查,或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审计部门将对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办法 第6篇
1. 绩效审计工作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绩效审计的法律条文,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绩效审计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部门缺乏有效监督, 在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贪污浪费的情况, 不利于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观意识不强, 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存在误区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不会产生经济效益, 因此也就缺少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展开科学合理的、正确的评价。
3. 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审计工作缺乏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
审计绩效的效果直接影响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可行的绩效审计标准体系, 社会经济活动的各行业、部门、单位效益实现过程和表现形式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其标准和尺度难以统一。对于已经开展的绩效审计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缺乏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 导致绩效审计结论可信度不高, 绩效审计的功效没有完全发挥。
4. 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审计体制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绩效审计其类型属于行政型体制, 审计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组成部分, 行政型审计体制与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的国家审计体制相比缺乏独立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绩效审计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
1. 把握绩效审计基本思路
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绩效审计, 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一是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审计的基础, 是审计工作必须进行的基本内容, 通过财务收支审计可以了解单位的一般财务状况, 并为后续审计提供线索和方向。二是单位资产占用和耗费情况, 通过单位资产占用和消耗情况的分析, 可以初步了解和评价单位在履行职责时是否经济、低耗和适度。三是单位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 通过了解单位职能及其履行情况和人员编制的使用情况, 可以了解单位是否真实履行职责, 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 注重绩效审计方式
(1)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首先是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这是审计的基础。它不仅反映单位收入的规模, 同时也反映了收入的来源, 这对分析收入取得提供了基本条件。其次是对支出情况的审计, 同样也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 同时也要关注其合法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单位业务工作的正常展开和有效运行, 所有支出均应以此为目标。在支出审计中还要注意, 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从而反映单位财务收支中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情况。
通过收入来源分析, 可以发现单位是否存在乱罚款、乱摊派、及截留财政收入等问题。通过支出情况分析可以发现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超比例超范围支出等问题。
(2) 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审计。主要是账面资产与实际在用的资产进行核对, 查明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对缺失的资产要查明去向、落实责任, 对账外资产要查明来源和原因。
要注意固定资产的占用和使用情况, 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的用途是否全部用于办公, 非办公用房的用途是什么, 要注意总面积和办公面积, 人均使用面积等指标;出租、出借房屋的用途和时间、面积和收入的情况是审计关注的主要方面。
(3) 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状况审计。主要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对各种往来款项是否做到及时清理、及时核对, 尤其是要注意由于业务经办人员发生岗位或部门变动时是否履行了清算、清偿手续, 避免发生国家财产损失。
(4)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的审计。公款消费中应当注意消费形式、消费金额、资金来源、人均消费额、消费理由及人员构成。主要揭露公款私送、私客公请、乱请乱报等现象, 对正常的公务消费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额度内。
公车消费应注意单位车辆数量、车辆构成, 在经费中列支的车辆支出数量与实际拥有数量的差别, 公车消费总额, 单车支出金额, 经费支出构成, 特别注意节假日公车使用情况, 揭露公车私用情况。
公费旅游情况。要注意从目的地、时间、费用总额和报销凭据中发现线索, 从人员构成、时间长度、形式和文件中证实问题。
(5) 行政事业单位职能、人员和经费配比情况审计。首先应该注意单位职能是否与其他单位有重复、交叉等情况, 人员编制与职能是否匹配, 工作量与人员编制是否合适, 编制数与实际在岗人数是否一致, 超编人员的来源和理由, 在编不在岗的人数、原因和时间长度, 这些人是否领取工资, 其工资总额是多少。
3. 搞好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审计评价
评价单位的绩效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经费使用情况;二是资产占用和使用效率;三是职能履行情况;四是工作效率和效果。这几个方面的评价是相辅相成的, 单位用了这些人员完成了哪些工作, 完成的工作质量如何, 耗费了多少社会资源, 起到了哪些效果, 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愿望, 是否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评价应尽量采用对比法, 比如对某个单位采用同系统、同规模、同时期等方法。这样比较的结果可以更直观、更有说服力, 使审计的效果更为理想。
参考文献
[1]李从权.浅析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学家, 2012, (13) :186~187.
[2]赵继英.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审计实践路径分析——基于绩效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耦合关系的探析[J].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3, (21) :190~191.
审计办法 第7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档案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 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16 年1 月11 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 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 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 (合伙人、股东等) 分管审计档案工作, 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 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 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 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 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 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 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 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 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 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 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 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 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 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 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 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 应当根据分立协议, 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 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 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 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 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 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 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 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 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 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 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 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 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 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 (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 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 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 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 (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 应当长期保存。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 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 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 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 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 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 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 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 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审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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