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精选6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第1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营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1
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间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现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
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侧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l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第2篇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现将“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
月
日
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地质勘探事业单位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地质勘探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批准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野外地质勘探队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野外地质勘探队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 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野外地质勘探队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 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只适用于这次 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制定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野外地质勘探队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野外地质勘探队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野外地质勘探队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结量,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经费自理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再适当高些。目前,野外地质勘探队绩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量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主管部门要对野外地质勘探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野外 地勘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人才集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野外地质勘探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野外地质勘探队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要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优秀拨尖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1、艰苦边远地区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2、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野外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 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野外地质勘探队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野外地质勘探队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野外地质勘探队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 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野外地质勘探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野外地质勘探队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野外地质勘探队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野外地质勘探队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高定。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5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82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9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970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具体实施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工作,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 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野外地质勘探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对野外地质勘探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办劳动的主要生产工作,继续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人薪发[1992]7号)的规定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以固定;在8年内离开野外地质勘探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这次套改增资,野外地质勘探队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单位绩效要资总量。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野外地质勘探队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野外地质勘探队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京外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议 第3篇
一、基本现状
周口市共有事业单位6082个, 在职人员186916人, 离退休人员56452人。周口市事业单位在处理分配制度改革和现行工资制度的关系方面, 大体上有两种主要模式:其一, 依据国家现行工资制度审批的基本工资、保留津贴补贴和地方出台的津贴全额发放, 单位根据收支结余情况提取分配奖金;或基本工资足额发放, 保留津贴补贴和地方出台的津贴以及单位收支结余部分, 一并纳入到奖金的分配。其二, 依据国家现行工资制度审批的基本工资、保留津贴补贴和地方出台的津贴全额发放, 不再进行单位内部的资金分配。
从目前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尝试看, 虽然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 存在着方式各异、程度不一、具体分配办法千差万别的情况, 但综合起来观察, 其分配方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第一, 凡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尝试的大多数是一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 如周口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分配制度改革, 既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同时又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 改革中围绕单位总体目标, 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尤其是扩大了中层干部在用人和分配方面的自主权。周口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院的分配方案中提出:在保障医院适度积累可持续发展的同时, 保障职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将人事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 通过院科两级核算、量化科室管理, 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相应的浮动工资分配方案, 同时科室负责人对本科人员有工作支配权和福利待遇分配权, 使中层干部充分发挥管理作用, 打破平均主义, 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第三, 改革中都一定程度上贯彻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在进行分配时, 首先要扣除必要的消耗费用, 留取一定的资产增值费用和单位事业发展基金, 然后再提取一部分用于职工分配。在进行分配时, 大多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对每个人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 兑现当月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周口市一些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但从事业单位整体而言,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远没有得到发挥和调动, 单位和个人存在着等待和观望思想。目前, 周口市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部分领导思想上有畏难情绪, 求稳怕乱。
任何改革都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一次重新整合和利益再分配, 进行分配制度改革, 势必要影响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一些单位领导害怕承担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思想观念难以转变, 习惯于保持一团和气, 担心在工资分配上拉开档次不利于单位内部的团结和稳定。进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既要掌握有关改革的方针、政策, 又要熟悉单位实情。这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制订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部分单位领导求稳怕乱, 没有信心和决心推行改革。
2. 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
配方法, 不利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事业单位职工长期以来已习惯于现行的工资分配方式, 工资、津贴发放根据单位性质按比例计算到个人头上, 已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特别是在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前者主要依靠财政拨款, 后者主要依靠政策性收费, 均不发愁没有经费来源。如果没有外部的强力推动,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很难推行。现行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但由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如何发放绩效工资, 在单位内部发放时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方法, 导致事业单位搞平均主义, 各类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不大, 没有与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际贡献相结合, 没有真正体现绩效工资的激励机制。
3. 基层事业单位缺乏经费来源, 无力进行改革。
周口市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县乡两级的教育和卫生部门, 教育部门都是财政拨款, 全额供给。教师收入结构中除依据国家政策审批的工资收入由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外, 各县市财政可供内部分配的津贴补贴支出满足不了需要。即使进行改革, 也是低水平、浅层次的“无米之炊”, 难以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不利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关于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有关建议
1. 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
办法, 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按照“效率优先”和“按劳取酬”的原则, 把工资和贡献联系起来, 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 在单位内部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 有效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实际情况, 可灵活采用以下内部分配方式:一是以岗定薪。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的基础上, 打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管理模式, 以所聘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岗位业绩的考核情况等因素, 建立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考核制度, 实行岗位量化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 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职工的收入随岗而变, 岗变薪变。二是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工通过竞争上岗获得岗位, 领取相应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二次核算, 将单位的效益、个人的岗位业绩、出勤情况、服务对象评价等因素予以细化量化, 依据月评、季评或年评的个人考核得分, 领取绩效工资。三是档案工资+奖金。人事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不变, 根据个人的岗位责任、工作量、工作质量、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来划分若干标准, 同一等级岗位可划分若干档次, 发放奖金;或者根据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不变, 发放奖金。
2. 制订内部分配方案时, 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考虑到单位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和工作业绩来决定分配比例。单位主要领导因所在岗位的责任和风险较大, 可适当提高一定的分配基数。二是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针对重点岗位的高、精、尖人才, 加大分配力度, 体现人才价值。三是分配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应有职工代表参与。征求广大职工意见, 方案成形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四是分配资金、分配办法、分配程序、分配结果要公示。
四、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形式的建议
针对事业单位不同的分类性质, 分别实行绩效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效益挂钩等分配管理形式。
事业经费由财政全供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可采取绩效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 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具体有静态包干和动态包干两种形式。静态包干是将绩效工资总量与预算执行的事业经费相结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拨付给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绩效工资总量, 减人不减绩效工资总量, 结余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 促进精兵简政, 一人多职, 最大限度地发掘人员潜能。动态包干是将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减与事业经费自给率或单位创收指标联系起来, 在财政拨付的事业经费基础上, 结合单位固定资产收益、收支盈余、技术开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不断增强事业单位发展后劲。
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可采取工资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形式。坚持绩效工资总量增长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 对单位收入情况好、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 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单位收入除去发放职工基本工资及上缴社会保险外无盈余的, 或发放职工基本工资都有困难的单位, 相应核减或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另外, 要对基层事业单位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在保障其经费的前提下, 将基层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纳入绩效工资调控范围, 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 规范分配秩序, 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周口市人事局) ■
难产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 第4篇
有报道称,某官员透露,方案再度延后是因在制定的进程中碰到了“硬骨头”,集中在利益集团的博弈。那么,这些“硬骨头”都是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在向全国人大汇报方案进展情况时曾表示,博弈的关键点主要包括如何规范国企高管收入水平和国资红利上缴的比例和用途。还有报道援引分管工资政策的人社部有关官员的话称,人社部在向央企征求规范央企高管薪酬待遇政策的意见时,曾遭到一些央企高管的强烈反对。
一位央企领导人年收入最高可以达到6000多万元,是目前国内年平均工资4.96万元的1209倍。《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央企实现营业收入202409.3亿元,实现净利润9173.3亿元,上缴中央的红利只有800.6亿元,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的仅有40亿元。可见,收入分配改革道路上的“硬骨头”,是一些既得利益的国企高管们。改革可能会触及他们的利益,他们自然不愿意,而那些真正盼着从改革中得到好处的老百姓,也没有掌握收入分配改革的话语权。难怪有学者概括:“这是一场诉求有余而动力不足的改革。”
一项改革方案的出台,一定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是否必要和紧迫呢?根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月收入的最新统计,中国大陆以656美元(约合4087元人民币)位居第五十七位。排名虽然不高,但4087元这个平均数还是让很多人望尘莫及。可仔细想想,这个数字也有着复杂的背景。比如,一个国企高管年薪6000万元,也就是月薪500万元,要得到4087元的平均数,需要1618名月入1000元的人和他一起平均。这样就不难理解了,那些工资远达不到平均数的大多数人,被少数几个天价收入的人平均了。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结果,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61,远高于全球0.44的平均水平。基尼系数最大为“1”,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基尼系数超过0.4的警戒线,就表明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不稳定状态。有统计表明,中国百万美元富翁家庭达111万户,居世界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家庭达393户,排名世界第八。而按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的生活费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依然有1亿多。如此巨大的贫富差距不是靠GDP的迅猛增长就能缩小的,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在这里。
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到了不变不行的地步,可是8年过去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一拖再拖。事关全民收入分配格局重大变革的公共决策,决策程序相对复杂漫长一些可以理解,但是,收入分配改革决策博弈再激烈,也应该让普通民众有知情权,知道自己有多少利益代言人参与其中,知道自己有多少利益诉求能顺畅传递到决策过程。如果这些关键环节缺失,民众意愿根本无法对收入分配改革结果产生什么影响,收入分配改革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
如何让普通民众享受改革红利,是关乎国家社稷的大事。党的十八大提出收入倍增计划,正是顺应了民意,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让民众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分配改革无疑是重要的体现和载体,如果这个问题还是久拖不决,那么10年后收入倍增的表象即便可以达到,其实质也只能是更加巨大的收入差距和更多人的“被平均”。
因此,如何让老百姓拥有知情权和决策权,成为方案出台的关键因素。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就方案的进度、内容、讨论焦点、面临的问题等种种相关情况开诚布公地向民众和舆论公布。如果是因为技术原因无法出台,通过公开透明的沟通方式,必然会得到民意的理解和支持。如果真是遇到了既得利益者的阻力,那么推进部门也能通过保障民众知情权的方式,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形成打破阻碍的社会合力。
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就方案的具体情况提出质询,要将经过民意论证、真正反映民众诉求的方案提交有关部门,以打破目前的僵局,让凝聚全民共识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顺应民意地早日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第5篇
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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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 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高等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人员规模、岗位设置等因素,具体核定所属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高等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并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高等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高等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高等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拨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其收入分配。结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地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等学校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二)到高等学校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高等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高等学校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各部门所属京外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
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小学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小学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小学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小学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共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小学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小学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小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小学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中小学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中小学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形成分工合理、各司其职、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中小学工资管理体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总量调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小学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机制,财政部门按照工资统一发放的程序,按月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将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划入学校工资专用账户。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具体实施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系列的人员,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中小学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教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保障
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
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小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小学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井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 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等职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等职业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的,薪级工资不变。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 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部、财政部选择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在绩效工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学校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职业高中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I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执行。(二)军队转业于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领导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第6篇
1、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改革的原则
一是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二是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三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五是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3、哪些人员可参加本次工资套改
(1)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3)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4、改革后的工资由几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本次套改即指基本工资的确定。
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引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完善薪级工资调整机制,从2006年7月1日起,在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5、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依据什么确定
套改后岗位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因此,需要由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等级信息及任职年限等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薪级”确定薪级工资标准,则: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而薪级工资标准则由有关工作时间、套改年限等信息确定。即相当于在以下坐标系中首先确定“薪级”,再根据“薪级”确定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
薪级
岗位
级别
套改年限
6、岗位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分别详见组织人事部网站工资改革专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7、确定薪级工资标准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而“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岗位及级别的认定如上问题4所述。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的,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其中:
(1)工作年限
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
实际工作时间起点按以下原则确认:1)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2)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分配报到或参加工作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3)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4)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5)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扣除年限是指因表现不好或犯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考核不定等次或定为不合格的年限,以及请长事假等未参加考核的年限。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国外学制以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分别详见组织人事部网站工资改革专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8、岗位变动后基本工资如何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不允许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按不同的系列确定、交叉享受。
9、新聘用人员如何兑现工资待遇问题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的次月起,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10、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何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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