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精选12篇)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期, 软件企业作为研发活动的主体、信息产业的核心,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 其发展对于增强信息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极大改善了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 也为其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条件。软件企业自身的独有特点, 对其开展纳税筹划造成很多困难。本文以软件企业为对象, 通过对其纳税筹划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对策, 希望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实务提供一定的思路及参考。
一、软件企业特点及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 软件企业特点
1. 轻资产运营
在软件企业的资产中, 无形资产比重大。软件企业的资产主要是专利技术、软件产品、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和管理等无形资产, 因此针对软件企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存在一定困难。
2. 高研发成本高风险
软件企业重点关注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因此研发成本较高, 另外软件企业的风险高。一旦研发成功, 企业获得快速发展, 反之, 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极可能出现巨亏, 导致相关的纳税筹划方案失去意义。
3. 人力资源至关重要
由于软件企业是将知识和智力转换为产品, 人力资源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拥有优秀的研发队伍是企业成功的立足之本, 但软件企业人员流动性大, 使得软件企业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
企业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以产权契约为核心形成的契约耦合, 但利益相关者呈现出多元化, 也都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然而他们掌握的企业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只有企业对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着全面的信息, 更容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 软件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
尽管软件企业自身的显著特点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大挑战, 但国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无疑为其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在获得减少纳税的好处的同时, 提高了员工的待遇, 从而实现了企业和员工利益双赢的目标, 因此软件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现实选择。
3.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战略意义
软件企业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不但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 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并且可以增加现金流入量或延迟现金支出, 有利于软件企业扩大经营资本, 获得行业竞争优势,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有助于提供企业总体的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纳税筹划理论研究薄弱, 在实务操作中缺乏理论依据, 另外软件企业属于新兴产业, 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 管理者思想意识淡薄
在许多管理者的观念中, 纳税筹划就是少纳税。他们重点关注企业少纳税的结果, 而不在乎所采取的方法, 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 结果不但不能节税, 反而容易演变成偷税或逃税行为。还有一些管理者认为纳税筹划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将节税的压力直接施加给财务部门, 其实财务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事项的监督者, 很难独自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二) 组织机构不匹配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企业采用的按照不同任务或职位来划分和调配劳动力的方法, 企业的组织机构通过管理行为实现共同目标, 因而适当的组织机构对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部分软件企业采用职能型组织机构, 不适合软件企业多项目、多产品的管理和核算需要, 导致项目管理混乱、项目核算不准确, 无法享受纳税优惠政策。
(三) 企业人员配备不合理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 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纳税筹划人员应该具备税收、会计、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 并需要全面熟悉企业的运行流程, 从而提供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 做出最佳决策。但目前大多数软件企业缺乏这种专业人才, 基本由财务人员兼任, 缺乏统领全局的视角, 影响最佳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
(四) 纳税筹划方法运用不适当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合理合法安排自身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的最低税收而使用的方法, 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利用。部分软件企业没有清楚地界定纳税筹划、偷税和逃税的界限, 没有及时动态跟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导致了节税方法的滥用;有的软件企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导致部分费用项目没有达到税法扣除限额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而另一部分费用项目超过税法扣除限额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增大了企业的税负水平。
三、改进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 改变管理者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纳税筹划是一项事先的谋划行为, 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 也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者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关系着纳税筹划成功与否。软件企业管理者应将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目标中, 调动组织企业各个部门、机构的各种资源, 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 保证各个部门机构之间协调配合, 完成企业纳税筹划目标。
(二) 改善企业组织机构
软件企业一般都是多项目、多产品型企业, 采用职能型组织机构很难保证其运营需要。软件企业可采用矩阵型组织机构, 重点以项目为核心, 实现跨部门集中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源,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及各项技术的相互交融, 保证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各阶段运行顺畅。
(三) 加强纳税筹划人员队伍建设
软件企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 国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但企业的差别性、地域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变化等各种制约条件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应变能力, 软件企业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 同时赋予其调动相关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权力, 以满足软件企业各项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年审等工作, 提请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从而提高纳税筹划的有效性。
(四) 改善纳税筹划方法
由于国家对软件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 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1、财务预算中的筹划
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 制定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软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以销售 (营业) 收入为基数计算所得税扣除限额的,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根据财税 (2012) 27号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经费, 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目标估计本年的销售 (营业) 收入和工资薪金总额并计算各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据以作为本年度相关费用的预算金额。在日常的预算执行阶段, 企业应对各项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并预警, 便于对相应的费用进行控制, 从而实现节税目标。
2、合理安排职工薪酬结构
由于软件企业技术更新快, 人员素质高, 人力成本占据重要地位, 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薪酬结构, 参照同行业同区域工资水平设计本企业工资薪金, 在提高员工工资水平的同时增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由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经费, 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还应该考虑增加员工的隐形福利, 为员工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增加职工的培训机会, 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 从而为企业留住人才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软件企业一般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但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可考虑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 提出高新企业认定, 从而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顺利衔接。在以后的年度注意高新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 保持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资格, 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并且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同时国税发 (2008) 116号文要求,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因此, 软件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鉴定、备案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实现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方面的跟踪制度, 相关部门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人工耗用情况, 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定期对每个项目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 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数据信息, 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数据支持。对于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 应及时向受托单位索要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情况, 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
四、结论
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策, 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夯实软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提高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软件企业现实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我们认为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巨大空间, 软件企业可以从多角度、多途径出发, 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在合法的前提下, 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软件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如何注重综合效益的原则以及在操作实务中如何发现和规避风险, 必将成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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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远芬.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中国市场, 2012 (14) :102-103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2篇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加计扣除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科技型中小企业
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的征税情况分析如何实施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对企业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上,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级别的选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赋是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属可抵扣税。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我们都知道,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赋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当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那么就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而这种情况在批零兼营的企业尤为突出,特别是高利润的零售行业。我们用下面的数据做一个简单分析。
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收入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大于80万,则实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如果一个企业为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其中批发业务的进销差价一般在5-20%,则其批发业务的增值税赋为0.89%-4.25%。其计算为:5*17%/(100-5)=0.89%和20*17%/(100-20)=4.25%,由此可见,批发业的毛利率低,因为正常的进项抵扣后,其增值税税赋并不过高,且其因批量大,销售收入高,因此企业的净利润是可观的。然而其零售业务,一般来说零售业务的利润几乎都是大于30%,如果适用17%的增值税率,则其税赋就会大于7.28%{30*17%/(100-30)=7.28%},则此税赋就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赋的2倍还多,当零售利润更大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赋则会更高。由此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当批零兼营企业,其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大时,可以选择划小核算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将零售业务划分至分支机构,这样就可以综合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赋,降低现金流出量,达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产品销售折扣的策略
销售折扣是目前商业销售中最常用的促销方式,销售折扣主要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是采用总价法的核算方式,什么是总价法呢?总价法是指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做为入账价值的方法。而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也是目前我们零售商家商业促销活动中最常见的。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或吸引更多的顾客购买商品,如酸奶的促销活动,采用买6送1,预买6瓶酸奶即赠送1瓶酸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因此,赠送的酸奶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财务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均视同销售。应按照视同销售的收入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顾客是购买6瓶酸奶,则赠送一瓶,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销售7瓶酸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规模结构,以及企业的营销策略和账务处理,都将对企业的增值税赋起重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很大。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缴纳所得税是税务部门依据税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税比例计算缴纳的,而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得出所得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存在差异,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筹划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确认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中收入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我国新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为: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得,應确认为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确认收入,而税法则主要以是否收到款项来确认收入,两者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特别是企业临近年终时发生的销售业务,企业可按有利的原则合理调控和确认销售收入,筹划税收。
收入的确认时间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重大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这样,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相比,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
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应收票据的风险合理的转化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当期的损益支出,降低当期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
(三)利用政策的有利条件筹划税收
由于我国会计与税法都处在一个发展过程中,与国际间的接轨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随着税法及相关的会计制度的不断推陈出新,企业在税收相关政策上的实施快慢决定着其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中的差距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所得税负的现金流出量,以下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利用政策筹划税收。
1.利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变化筹划税收。
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执行和职工福利费一样的政策。而此税法政策对于很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及税收筹划都没有跟上政策的步伐,从而导致当年有很多企业未能及时执行相关政策,很多企业直至2009年初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了解此项政策,而此时2008年的账务期已经关闭,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部分的企业在这一块调增了相当大的金额,补缴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所得税,远远超出了当年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的計划,增大了当年在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
2.利用工资实发总额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变化筹划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2009年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此文件因为生效时间往前追溯一年,及时实施新的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和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增长员工的工资,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却不影响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数。而同样的了解这个政策的时间,各企业均不相同,存在着相对的滞后性,其对企业的发展同样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应及时把握财税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员工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及时接受、理解和执行财税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确保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4日税函[2008]264号.
[5]尹晓楠.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项目网,2010-3-10.
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 第4篇
税法依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筹划思路: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尽量将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这样便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1: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一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 000万元, 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为100万元。该企业对于所退的增值税的用途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二是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2 00017%-100=240 (万元)
实际税负率=240÷2 000100%=12%>3%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240-2 0003%=180 (万元)
由于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18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 因此, 所退增值税税额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针对退税额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025%=45 (万元)
方案二: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由方案一可知,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税额为180万元。
由于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因此, 所退增值税税额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针对退税额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 (45-0) 。因此, 应选择方案二。
二、利用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成立前期一般存在亏损或微利的状况, 这时应当尽量推迟获利年度, 以便使以后产生高利润的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某投资者于2010年1月1日注册成立甲软件生产企业, 该企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0万元、550万元、65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企业2010~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有意识地进行利润控制, 将原来2010年产生的20万元利润延期至2011年实现, 则会使前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变为-10万元、-10万元, 以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这样将获利年度推迟到2012年。则甲企业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3.75万元 (537.50-243.75) 。因此, 应选择方案二。
三、利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给职工发放职工福利,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扣除。
筹划思路:若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超支, 则可考虑将超支部分的职工福利费转换为职工培训费用, 这样便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例3:甲软件生产企业2012年12月决定支出3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职工培训费, 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300万元全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二是将14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 160万元作为职工培训费用。该企业本期的会计利润为3 000万元 (未扣除上述300万元的支出) , 无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2月发放给全体职工的工资为1 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软件生产企业2012年12月决定给全体职工发放职工福利300万元。
由于300万元>1 00014%=140 (万元) , 因此, 职工福利费只能税前扣除140万元。则: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 000-140=2 860 (万元)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86025%=715 (万元)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提高人才素质, 2012年12月经董事会决定给全体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并承担全体职工的培训费用160万元, 剩余14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
由于140万元的职工福利费恰好等于工资的14%, 因此, 可全额扣除。则: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 000-160-140=2 700 (万元)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70025%=675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 (715-675) 。因此, 应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软件生产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筹划思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 可以采用跨年度分次转让或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方式, 使得每一年度的技术转让所得均不超过500万元, 这样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例4:2012年12月20日甲软件生产企业决定将一项技术转让给乙企业, 可取得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 (已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与乙企业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900-500=400 (万元)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5%÷2=50 (万元)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与乙企业签订分期收款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0日收取总价款的50%, 剩余的50%价款于2013年1月20日全部收回。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4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 (万元) 。
2013年甲软件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4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 2013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50-0) 。因此, 应选择方案二。
摘要:软件生产企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 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很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对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帮助企业节税减负。
关键词:软件生产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2] .宋洪祥.不缴糊涂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2010;2
软件行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第5篇
现有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后因美国反对被废止。
原18号文将在2010年底到期,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和可预期性,预计国家将在2010年中期之前、也就是最近1年内出台新政策。
原18号文对于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已足够大,预计新18号文将延续原来的优惠政策,还有增加对SaaS等新模式的支持。
新18号文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将不会以增值税退税的方式,更可能是所得税优惠扩大和增加专项资金来支持,例如将新企业“两免三减半”变为“五免五减半”。
国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加大,但是我们预计国家的新支持方式的重点将不在税收优惠上,而是体现在对特定领域以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例如重大科技专项(核高基)的方式。
如果制订新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可增强的力度十分有限,对相关公司实质影响较少。投资机会来自于各专项基金的支持。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 税收 筹划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
1.2择优性。由于税制要素中税赋弹性的存在和财务制度中会计核算方法可选择性。
1.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毕竟,相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言,减少税负只是一个途径而己。
2. 税收筹划的途径
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針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五种。
2.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
2.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2.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2.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纳税筹划的第四个方法是指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那么,利用财务会计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2.5税负转嫁
纳税筹划的第五种方法是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
2.5.1购买方转嫁税负
企业相互之间买卖产品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购买产品方在没有付款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先开增值税发票,然后根据企业资金的安排情况再付款给销售方,其中就会出现税负转嫁。当销售方把增值税发票开给购买方以后,销售方必须要做销项税处理;但是购买方在没付款的情况下,它取得销项税发票时,将商品入库。如果购买方是工业企业,就可以申请抵扣增值税,如果遇上所得税申报期,那么销售方不但要做销售收入,还需要补交其所得税。
2.5.2销售方反转嫁
企业需要了解税负转嫁的基本原理,采用反转嫁的方法来保证自己的税收利益在正常交易当中不受损失。 关于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开具发票的问题,销售方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解决。
3.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3.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3.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3.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3.3.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3.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3.3.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因此,政府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也必将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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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7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在我国数量众多, 涉及各行各业, 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 我国在税收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乘着东风, 快速前进, 发展壮大自己。
1小微企业纳税概述
1.1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校尉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其中, 核定征收在实际业务中, 有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加定率征收三种方式, 定额征收是指不论当月销售额有多少, 当月企业所得税都按固定的金额征收, 定率征收是指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比例是依据行业来确定的,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征收率;定额加定率征收方式是指在税局核定的销售额内, 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超过核定销售额之后, 则以全部销售额采用定率征收方式。
1.2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管采用查账征收还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均可享受减半征收并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以下简称71号通知) 中明确,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3万以下 (包括3万) 免征增值税, 免征的税额填到申报表11行免征栏, 直接享受减免。
2小微企业纳税具体业务处理
假设位于市区的A公司 (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查账征收, 所得税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 2014年10月份总共有三笔销售业务, 款项均于下月收回, 10月8日销售一套软件, 价值10000元, 10月17日销售一台笔记本电脑4800元, 10月26日向B公司提供软件服务, 收取服务费5000元, 当期收入总共 (10000+4800+5000) /1.03=19223.30元, 增值税税额共为576.70元,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为14800/1.03=14368.93元, 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431.07元;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1.03=4854.37元, 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145.63元。按照71号通知, 由于A公司当月销售额并未超过3万元, 因此应按照规定享受减免, 当月应征增值税税额576.70元即可全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 等附加税均可全免。
2.1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处理
2014年10月8日销售软件时,
2014年10月17日, 销售笔记本电脑,
2014年10月26日, 向B公司提供软件服务,
10月31日, 计提附加税,
同时, 针对A公司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 符合全免的条件, 做以下账务处理:
2.2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季度预缴, 年末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 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进行预缴, 在每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进行汇算清缴。在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之后, 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按全额所得的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则应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不能享受减免。
2.2.1小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核算
查账征收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时, 第11行所得税税率仍是25%, 需要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中进行调整, 由第12行本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13行“减免所得税”减去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得出第17行“应补 (退) 所得税额”。
假定A公司期初没有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014年四个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核算如下:
(1) 第1季度
因此, 第1季度的减免所得税额为3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00×25%-3000=2000元。
(2) 第2季度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2000元, 因此, 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25%-6000-2000=2000元。
(3) 第3季度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4000元, 因此, 第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60000×25%-9000-4000=2000元。
(4) 第4季度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6000元, 因此, 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80000×25%-12000-6000=2000元。
2.2.2小微企业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核算
假定A公司2014年第1、2、3、4季度利润总额均为2万元, 则每个季度分别预缴20000×50%×20%=2000元所得税。假设到2014年末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 由于职工福利费超支500元,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元, 则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500=80500元, 未超过10万元上限, 则年度应纳所得税=80500×50%×20%=8050元, 由于已经预缴8000元, 则需补缴50元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3小微企业纳税筹划建议
小微企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减轻自身税负, 也是在提高自身资金增长, 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有效改善融资困境。
3.1巧用起征点
根据71号通知,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起征点以下, 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 若销售收入刚刚超过起征点, 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 或者企业年销售总额未超过36万元的情况下, 尽量使每月收入均衡不超过起征点, 或者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36万元的情况下, 统筹安排每月销售额, 使年税负总额达到最低, 以便合理规避纳税义务。
3.2善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按全额所得的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则应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不能享受减免。因此, 当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预测到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临界点10万元时, 可以实现增加一些合理性的支出, 使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下, 以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3.3创造条件成为国家扶持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当小微企业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某几个条件时, 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满足全部条件, 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降低自身税负。
3.4充分利用政策招聘政策鼓励人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可以享受税前100%加计扣除。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招聘政策鼓励人员, 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降低应纳所得税额, 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8篇
全年一次性奖金(含年薪)问题: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法[2005]9 号,工薪阶层全年发放一次性奖金,包含年终加薪,考核合格后,需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使用“先将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国税法[2005]9 号文,每年只能执行一次,当期税款计算方法:分两次计算,然后合并缴交税款。 一次计算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另一次计算是:正常当期职工收入计算纳税。
表1 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 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以下软件算法举例说明:
[例1] 某人2015 年12 月份工资收入为5 000 元,另外取得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18 000 元, 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个税(5 000-3 500)×3%=45(元)。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税18 000 / 12=1 500(元),查税率表1,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元;计算全年一次性奖应纳税额18 000×3%=540(元)。
第三步:合计2015 年12 月应纳税额45+540=585(元)。
[例2] 若上例中该人2015 年12 月份的工资为3 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18 000 元,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0 元。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税[18 000-(3 500-3 000)] /12=1 458.33(元),查税率表1, 税率为3% , 速算扣除数为0 元;计算全年一次性奖应纳税额[18 000-(3 500-3 000)]×3%=525(元)。
第三步:合计2015 年12 月应纳税额0+525=525(元)。
[例3] 若上例中该人2015 年12 月份的工资为5 000 元,另外取得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19 000 元, 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5 000-3 500)×3%=45(元)。
第二步: 全年一次性奖19 000 元应纳个税19 000 / 12=1 583.33 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元;计算全年一次性奖19 000 元应纳税额:19 000×10%-105=1 795(元)。
第三步:合计2015 年12 月应纳税额45+1 795=1 840(元)。
分析:对例1、例3 比较可看出,虽然例3 年终一次性奖金多发1 000 元, 但个人所得税则比例1 多交了1 840-585=1 255(元),职工收入不但没有增加1 000 元,反而因个人所得税的多交而减少收入255 元,所以,根据国税法[2005]9 号计算当期职工税额,使用“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当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右方一定区间时,形成“黑障区”,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落入“黑障区”, 则税负差异大,所以说税率临界点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职工比较多的单位, 每位职工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有差异,职工的纳税所得额不同,为避免职工纳税所得额落入“黑障区”,把落入 “黑障区” 的纳税所得额分离出来,作为月奖并入当月工资,以正常当期职工收入,计算一次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期有月奖,也可把月奖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模拟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定最优减税方案,再确定发放每位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奖金额的方案。
2算法设计与实现
依据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和国税法[2005]9 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给出表1 的1~2 级数及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0~54 000 元, 实现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软件算法。
职工收入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因此,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预先的模拟计算,找出每个职工应纳税额最优税率临界点,实现职工减税的利益最大化, 达到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目前,针对国税法[2005]9 号,本软件算法是单位职工减免税额最大最有效的手段。
摘要:“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这个概念说明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本文依据国税法[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设计了软件实现算法,用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最优化数额,实现个人“合理避税”,达到纳税人税负最轻的目的。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软件算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号)[Z].2005.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9篇
关键词:软件产业,税收政策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 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带动性、低能耗等特点, 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众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软件产业扶持政策。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相关财税政策不断丰富, 推动了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增长。软件产业成为超过万亿元规模的重要产业, 并支撑和推动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建设。
一、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回顾与分析
1.1985年之前:软件产业处于起步阶段, 没有相关政策支持。我国软件产业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的软件主要依附于计算机硬件, 为特定的需求服务。1973年, 原第四机械工业部召开了电子计算机首次专业会议, 确定了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方针, 重点研究开发国际先进机型的兼容机、研制汉字信息处理系统和发展微机。从此, 我国计算机及软件的发展有了政策性指导, 我国软件产业开始进入起步阶段。
2.1986~1999年:零散的税收政策逐步出台。1986年, 我国第一个关于软件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建立和发展我国软件产业的报告》出台。1987年, 国务院明确在“七五”、“八五”期间, 对软件等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等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 信息化浪潮开始席卷全球, 个人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始大量进入商业领域和家庭, 世界软件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软件产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 争相出台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这一时期开始进入信息基础设施全面建设阶段, 尤其是一系列“金字工程”的启动, 带来了大量的软件应用需求, 带动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并开始形成规模。但这一时期鲜有针对软件产业的相关政策。直到1999年11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的发布, 这一状况才得以改变。该通知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可在法定17%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对依法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3.2000~2010年:核心文件及配套政策形成了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体系。2000年6月, 国务院颁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 , 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装备及采购、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等多个方面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其中, 在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方面, 制定了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002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联合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2002年至2005年) 》, 切实推进国发[2000]18号文件各项政策的落实。
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还出台了服务外包、动漫等与软件密切相关的产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8]11号) ,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月批复《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批准北京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并在20个试点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特殊工时制等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200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4.2011年起, 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2011年1月, 国务院颁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11]4号) , 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方面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给予政策鼓励和支持。在延续国发[2000]18号文件主要政策的基础上, 该文件进一步调整和增加了部分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 其延续了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的政策, 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删掉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营业税政策, 对软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黄金十年”我国软件税收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国发[2000]18号文件是我国软件产业政策的基石, 也是我国软件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转折点。国发[2000]18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中税收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下, 我国软件产业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 走过了令人瞩目的“黄金十年”。
1. 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为软件企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国发[2000]18号文件出台后, 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落实措施, 进而逐步形成了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体系。在税收方面, 国发[2000]18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信息产业部等部委先后多次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和落实措施, 并对软件产业的一些细分领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软件产业和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比如, 2000年, 上海市就出台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随后,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教委、外经贸委、科委等相关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这些税收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出台,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企业不仅能在更为完善的市场环境中整合资源、开展竞争, 而且还能得到税收优惠, 减少成本, 改善条件。这些政策给软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2. 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产业地位不断提升。
国发[2000]1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2000~2010年, 我国软件产业规模从560亿元增长到13 364亿元, 增长了22倍多, 年均增速达37.3%;我国软件产业占世界软件产业总额的比重从1.2%上升到14.20% (见下图) 。软件出口十年来保持持续增长, 从2000年的4.7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267亿美元, 出口额增长了56倍, 年均增速超过50%。
数据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研究发展报告2010》。
随着软件产业规模的快速增长, 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软件产业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2000年的5.7%提升到2010年的18%, 软件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1年的不足0.3%上升到超过1%, 对社会生活和生产各个领域的渗透和带动力不断增强。
3.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服务收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十年来, 我国软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软件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增速超过软件产品增速, 占软件产业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软件产业结构由原来的以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为主导, 形成了以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和IC设计为主体, 更加完整和均衡的产业体系。尤其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深化, 与网络相关的信息服务发展迅速。2010年,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增值服务收入分别为1 233亿元和2 178亿元, 同比增长37.2%和44.6%, 分别高于全行业5.9个百分点和16.2个百分点, 两者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达25.5%, 比2001年提高18.9个百分点。
4.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十年来, 我国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在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管理软件、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技术。国产基础软件的产品质量和性能明显提升, 部分产品在电力、邮政等重点行业领域得到了较好应用。适应行业特点、满足行业需求、技术先进的工业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不断推出和应用, 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了有力支撑。藏文、维哈柯等民族语言文字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成效显著。自2002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以来,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快速增长, “十一五”期间翻了两番, 2010年达到81 966件。
5. 大企业培育取得成效, 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2010年我国从事软件业务企业达到3万余家, 全部累计认定软件企业28 436家,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40家, 年收入过亿元的软件企业超过1 000家, 而2000年全国仅有几家规模上亿元的软件企业。2010年, 软件收入前百家企业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2 900亿元, 占全国收入的21.7%;入门门槛从第一届的9 200万元提高到第九届的3.96亿元, 排名第一的企业收入增长了11倍。其中, 软件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有3家, 50亿~100亿元的有3家, 10亿~50亿元的有35家, 5亿~10亿元的有39家。
6. 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吸纳就业成效明显。
十年来,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高等院校软件专业为主, 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部门为有益补充的生态化人才培育体系。到2010年, 全国设置计算机科学、计算机软件、软件工程等专业的院校有1 000多所, 本专科软件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数量超过90万人, 软件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数量超过4万人。软件从业人数从2000年的2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5万人, 平均每年新增35万个就业岗位, 吸收大量毕业生就业, 成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较集中的行业之一。
7. 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带动税收总量增长。
通过减税、退税和税收返回等方式, 软件企业减轻了税收支出, 获得更多的税后收入, 进而有资金用于加大研发和再投资, 使企业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税基, 最终带来税收总量的增长。据初步测算, 2000~2009年软件企业共缴纳税款2 700多亿元, 软件企业在此期间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累计400亿元左右。在国发[2000]18号文件出台前的1996~1999年期间, 全国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24.1%, 而在2000~2009年期间, 全国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37.7%。假设没有国发[2000]18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业平均增速为25%, 则2000~2009年软件企业共缴纳税收约为1 500亿元。若不考虑其他因素, 按此计算, 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产业快速发展, 进而带来税收总量增加约为1 300亿元, 接近增加一倍。
三、我国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颁布的国发[2011]4号文件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使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更加丰富和成熟, 但整体上来看, 我国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少问题, 还需进一步完善。
1. 政策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我国现行与软件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不少, 但缺乏总体规划, 不同政策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制定, 相互间的衔接和协调考虑不足, 造成政策间的重叠交叉或遗漏。而且, 现行税收政策大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文件中, 大多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 企业难以全面、清晰、准确地掌握全部政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从本位主义出发, 出台了一些有利于本地企业的优惠政策, 造成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性差异, 给税收政策的实施造成混乱。另外, 税收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之间还缺乏统筹和协调。
2. 支持和优惠方式的选择不够科学。
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免税期、纳税扣除、盈亏互抵、准备金制度、投资抵免、优惠退税、延期纳税等, 大致分为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优惠两种方式。直接税额减免和优惠税率属于税额式减免, 其他则属于税基式优惠。我国现阶段主要以税额式减免的方式来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 但也存在优惠方式单一、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举措缺乏有效激励、引导作用不显著等缺点, 而且对财政收入侵蚀较大, 容易造成政策性税收流失。
3. 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为对象削弱了政策效果。
无论是国发[2000]18号文件还是国发[2011]4号文件, 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软件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为对象, 而不是以具体技术研发项目或收入类别为对象, 造成了多方面的问题。首先, 软件企业取得的非软件业务收入享受了税收优惠, 而非软件企业与软件技术相关的项目和收入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造成政策缺位, 且引发不公平。其次, 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技术创新上努力, 而是在“软件企业”、“系统集成资质”、“高新技术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 钻政策空子。此前就曾经出现过生产轮胎的企业因获得“软件企业”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例子。
4. 部分政策描述模糊不清, 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一是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界定不清, 其收入范围难以确定, 使得企业在处理这些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及享受哪种优惠政策时产生不同做法。二是现行政策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但对什么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未做明确界定。按软件产品的登记注册来看, 也不能完全界定清楚, 因为登记注册不能说明就是自行开发生产, 而没有登记注册的也可能是自行开发生产的。三是政策规定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实现即征即退, 但对如何“退”未作明确说明, 导致基层税务部门执行困难, 企业实际受惠有限。
5. 政策设计考虑欠周全, 忽视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因素的支持。
除了技术进步和软件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动力外, 投融资体系、人才、创新水平等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目前缺乏针对这些促进因素的税收政策。由于软件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 软件企业固定资产较少, 且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难以评估, 因而常常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风险投资对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现行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没有对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和优惠, 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另外, 人才是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 但现行软件产业税收政策没有针对软件从业人员制定优惠政策, 地方减税政策也只是针对企业家和高端人才, 不利于调动软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再者, 现行软件产业政策针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的激励措施较少, 限制条件较多, 而且在税收政策设计上重利润轻风险, 重结果轻过程, 导致企业在技术研发创新活动上投入不足。
6. 政策“喜大忘小”, 对中小型软件企业支持不足。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较高, 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盈利能力弱、取得的资质认证少、发展壮大需要较长时间, 因此所能享受的优惠很少。但从整个产业看, 中小型企业占了绝大部分, 是产业链完善和产业壮大不可缺少的部分, 也是更需要税收政策支持的部分。
7. 混合销售中的税种界定和征管问题。
国发[2011]4号文件提出了营业税优惠政策, 这对于促进软件产业转型发展是重要的举措, 但却带来了混合销售问题。目前软件企业大都从事多项业务, 既有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 也有系统集成、咨询和运维服务, 但在我国甲方主导的信息化建设市场, 签订单独的运维 (咨询) 合同或服务合同是比较难的, 一般是按项目来签订。但按项目签订的合同难以区分其中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因此无法明确界定哪部分业务和收入该缴纳增值税, 哪部分业务和收入该缴纳营业税, 因此税务机构也就无法对其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从征管方面看, 国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 存在争抢税源情况, 在涉及混合销售时, 双方在税收划分和优惠政策执行上常常会产生争执, 给软件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担, 优惠政策效果也往往大打折扣。
四、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 形成完整统一的财税政策。
对现行的与软件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把散见于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优惠措施归纳统一起来, 并与专项资金相互补充和协调, 形成全国完整统一的软件产业财税政策, 减少政策之间的重复、交叉和空缺。在完整统一的软件产业财税政策中, 专项资金应整合统一为一个, 主要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基础性研究;细分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软件外包、游戏动漫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 将其整合到整体税收优惠政策中, 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同时, 积极研究出台鼓励软件产业风险投资、软件从业人员、软件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并考虑针对中小型软件企业出台附加或补充的财税优惠措施, 使软件产业财税政策更全面, 引导性更强, 长远效果更突出。
2. 调整优惠方式, 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
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方式, 考虑税前扣除各类准备金、加速折旧、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来给予支持, 强调间接和事后的优惠。
3. 放宽优惠政策条件, 并逐步调整优惠对象。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能享受, 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许多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提供相关服务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优惠。建议放宽优惠条件, 非软件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也能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逐步调整政策的优惠对象, 针对具体的研发项目和软件业务收入给予优惠, 使所有企业的软件研发项目和软件业务收入都能公平地享受到财税优惠政策, 既要防止优惠政策的泛滥, 又要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4. 明确政策措施,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进一步细化和理清政策措施, 对软件企业和税务征管部门存在争议的地方, 应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同时, 为便于政策的落实和企业申办, 应针对软件产业税收减、退、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方便企业申报办理。
5.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进一步界定税收征管分工, 建立国税、地税沟通协调机制, 减少和避免交叉征管, 加强监督稽查的合作。简化税收减、免、退程序和中间审批环节, 减少办理时间。加强政务公开和服务, 及时、全面地公开优惠政策、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奖惩结果等, 积极主动地开展政策宣传、企业财务辅导, 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税收稽查和监督管理, 严格依法征管, 对违法违规, 假税收优惠之名偷税逃税的坚决查处和打击, 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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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 (软件篇) 2010.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1
[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编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研究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 2010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第10篇
(一) 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范围内, 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筹划, 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支出, 进而使自身获得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二) 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 有助于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提高自身的获利能力。在合法范围内, 这一目标的实现只能通过提高收入好降低成本来获得, 而随着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完善, 通过经济效益和降低硬性成本已经十分困难。目前最为可行就是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成本。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 也是企业在现有情况下降低开支的最有效途径。
2. 能够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务管理目标的达成必须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钢铁企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 其必须要理顺好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达成两者利益取向上的一致。而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 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来获得。而钢铁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必然要放在获取最大税收利益和兼顾国家利益上, 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财富得到合理的分配, 使企业、行业、国家都能保持一种长期健康的发展态势。
3. 有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为一个企业, 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进行各项财务决策的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主要涉及到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这四类决策, 而这四类决策都在不同程度上收到税收的影响, 因此, 可以说税收筹划是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全过程的一项系统工作, 其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
二、强化钢铁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 强化内部税收管理工作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其中会涉及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环节, 因此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达到节税目的就必须加强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 要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观念, 对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纳税意识, 营造良好的内部税收筹划氛围, 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 及时的将变动事项传达给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为他们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方便。其次, 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钢铁企业在采购原料过程中, 经常发生开具发票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积极同开具方联系和协商使对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 以便企业能够享受到抵扣进项税金的待遇。如:钢铁企业采购大宗原燃材料时, 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中货款和运费价格往往并不十分合理, 发票中运费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普遍存在, 这使得企业按增值税率抵扣的部分不得不按照运费税率来抵扣, 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针对这种情况, 企业应加大对运费发票的审核力度,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挽回。
(二) 灵活运用各种节税会计政策
在企业生产经济过程中, 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会计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这是因为在合法范围内, 很多经济事项都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 即存在不只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政策可供选择。如我国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对折旧的计提, 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因此,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通过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来达到节税目的。以应收账款的税收筹划为例, 由于历史原因, 很多钢铁企业存在巨大数额的应收账款数, 由于这些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较长, 很多账目都难以收回。通常钢铁企业会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 每年按照应账款年末余额的千分之五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千分之五的提取比例过低, 根本难以以弥补实际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 这给钢铁企业造成了巨额的潜在亏损。而这种情况, 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当钢铁企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时, 就能通过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 这样一来企业潜在的亏损就被有效的遏制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并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 将认证结果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会计政策调整。
(三) 设立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
钢铁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 要在原基础上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而设立何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纳税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钢铁企业可以利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企业的分支机构通常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可脱离母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纳税。对比一下不难发现, 如果建立子公司, 则其作为独立机构需要和母公司分别纳税, 亏损方虽不交所得税, 但亏损额不能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建立分公司, 则其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分公司的费用就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扣除出去, 当母公司和分公司有一方发生亏损, 则亏损方的亏损额可从公司整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因此, 钢铁企业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 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经过充分的对比和分析之后选择设立最为合理的组织形式。
此外, 钢铁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 需要购入很多的废旧物资作为原料。目前, 钢铁企业购入废旧物资的途径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从专门的废旧物资公司购入, 另一条是直接从废旧物资的收购者处购入。相关法律规定, 从专门的废旧物资公司购入废旧物资, 可以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通过这种方式采购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价格。而从个体回收者处直接收购其价格相对要低一些, 但是却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资消耗较大的钢铁企业, 可通过成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物资回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独立核算, 向废旧物资收购者直接收购企业所需的物资。这样, 钢铁企业就可以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购入废旧物资, 同时也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 灵活运用各种会计账务处理方式
钢铁企业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的, 而其缴纳依据主要是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在实践中, 企业对于很多经济业务及事项都可以自主的选择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当然这些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通过这种灵活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 钢铁企业应该选择适合自身财务特点且有利于进行税收筹划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使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支出。如税法规定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 并全部或按出售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 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一规定, 对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按照房产原值及时核销,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就能免除这部分房产税。
(五) 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通常会利用税率差别和制定免税政策来达到控制和引导企业行为的目的, 以便使企业行为符合行业整体发展的需求。这类优惠政策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有时候甚至带有地域性, 这就需要企业随时关注正常变化, 充分利用好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活动。如国家规定对于购入国产设备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抵免优惠, 那钢铁企业就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好改造中尽可能的多使用国产设备, 从而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总之, 钢铁企业必须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自身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并且在保障合法性的同时, 钢铁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 并兼顾多种税、多税率间的税种结构, 以追求企业长期的效益增长为目标, 通过采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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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茹秋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与企业价值提升[J]现代2007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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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 现实意义 探讨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税收筹划的方式减轻其税收负担,即企业在充分考虑其自身经营利益的基础上,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有效地提高其税后利润。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经济活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方向。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有效的税收调节手段,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科学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节约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市场机制建设较为系统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筹划仍处于初始化发展阶段,各方面发展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纳税人和投资人尚未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制定出科学系统的税收筹划方案。本文以财务会计原理为依据,结合具体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尚未就税收筹划的定义达成一致,综合当前国内外观点看法,我们可知税收筹划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流行的一种定义,其代表者为税企工作者以及税收理论界研究人员,他们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一种事先预谋好的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否认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其持消极抗拒态度。二是九十年代一些税务干部领导普遍认可的定义,即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一种通过合法手段实现避税目标的税收规划方式。在这一阶段,人们渐渐接受了税收筹划,并对其合法性予以肯定。三是现代普遍流行的一种定义,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此种定义为:企业在依法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统筹安排各项涉税内容,最终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提升企业经济利益。
本文以第三种定义为主,将税收筹划分为节税、避税、税务转嫁等几部分,同时对比偷税、漏税以及骗税等行为,分析其主要特征。从总体上来看,税收筹划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符合税法原则的涉税经济行为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节税行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为:
1.1 不违法性 不违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特征。但需注意的一点是,不违法并不等于合法,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业界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在处理涉税问题时始终坚持以不违法为前提,积极进行各项筹划活动,以保障其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合法性主要包括符合立法原则和法律要求两方面内容。但税收筹划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节税,除违反税收法律精神之外,也不是一种长效的经济行为,应予以节制。
1.2 目的性 众所周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但税后利益最大化不等同于税后负担最小化,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存在外企通过定价转让的方法将利润转移至高税区现象,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此种方法逃避外汇管制,以提高其利润额,这虽然增加了其税后负担,但却在总体程度上实现了其集团利益。
1.3 计划性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有效计划安排的方式管理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又一重要特征为计划性,同时还是一种事前计划行为。一般地,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以便设计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而税收则是一种事后经济行为,这客观上就为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1.4 专业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科学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税收规划方式,这就需要企业税收筹划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税法基础。此外,税收筹划还涉及了财务管理、法律、统计学、经济学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企业必须加快培养理论应用于一体化的专业人才,以满足其税收筹划的发展需求。
2 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从总体来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其涉税行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涉税处理能力,提高其税后利益,对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涉税行为,大大减少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税收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其涉税行为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使得企业的税收管理更为清晰明确。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意识。同时,企业管理者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了减税目的,有利于引导其自觉约束其税收行为,积极开寻求合法节税渠道,这就有效地减少了其税收违法行为。②推动了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企业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逐步了解和掌握了各项税收政策,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积极开展各项税收筹划活动,客观上起到了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企业生产效率的作用。企业通过不断调整和改变其产品构成结构,从而增强了其核心竞争能力,为其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③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税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的外部管理环境也随之出现一系列变化。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不断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才能不断适应其税收筹划的发展需要。企业通过各种税收筹划活动,逐步完善其内部财务管理秩序,为其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内部管理基础。④有利于国家税制建设的健康发展。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家税制建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中了解到税收筹划包括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涉税行为。因此,国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涉税行为,就必须加强我国税法建设,以减少税法漏洞,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3 税收筹划的方法
目前,税收筹划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已逐渐趋于完善,其税收筹划方法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本文从财务会计角度出发,将税收筹划分为会计处理式筹划和财务管理式筹划两种。其中,财务管理式筹划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方面,即企业通过一系列财务手段统筹处理各项涉税事务,以提高其管理效率,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会计处理式筹划则强调通过会计方式确认其涉税会计事项,主要分为企业设立、企业分立、兼并和清算、企业购货等几种。本文重点研究和分析前三种税收筹划方法。①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点以及从属机构等几方面税收筹划。不同内容所对应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必须明确其筹划目的,规范筹划程序,以提升其涉税处理能力,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目标。②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利用其专业化和职业化优势,积极利用各方有利条件,将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以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新旧企业并存和原企业一分为二两种方式。其中,第一种税收筹划方式保留了原有企业,而第二种税收筹划方式则将企业一分为二,企业规模变小,原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③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就是指企业处于某种合法原因,将原来的两个或以上企业依法合并为一个企业而进行的税收筹划。这种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一些获利能力较高的企业往往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连续亏岁、资不抵债的企业兼并,有效地增强了其综合竞争实力,同时还减轻了其税收负担,符合其长效发展目标。但整项兼并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企业必须明确其产权关系,避免出现股权纷争。
4 小结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节税避税方式,在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积极提高其税收筹划水平,不断完善其税收筹划管理体制,培养高质量的专业化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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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 第12篇
关键词:医药,税收筹划,增值税
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很多企业能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但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都还未成熟, 尤其是在实际领域中。对于百姓至关重要的医药企业, 税收筹划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具有短视性、筹划风险高等问题, 十分不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和企业价值的提高。所以, 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医药企业, 造福社会, 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医药企业税收筹划在各个环节上的发展现状, 发现问题解决困难, 增加企业效益。
一、我国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1. 我国医药企业的经营现状。
医药企业作为我国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 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医药企业步入市场较晚, 但发展很快。自改革开放以来, 行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连年攀升。但是, 在迅速增长的同时, 我国医药行业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市场集中度低、技术研发投入少、创新能力不足等。在解决问题的同时, 也要为企业谋求发展。而发展的同时, 如何能够正确管理企业税收筹划是必不可少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 也是一种策划活动。对医药批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 综合考虑每个任务的税收环节, 制定出最佳纳税方案, 则可以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 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从而增强企业综合实力, 对医药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虽然我国的纳税政策趋于公正, 但是无论怎样, 合理的纳税缴税都会对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带来相应的损失。因此, 合理规划医药企业的纳税负担成为税收筹划的首要目的。所以, 税收筹划的目标既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是企业在税收筹划决策过程中据以判断筹划方案是否可行的依据, 同时也是企业在筹划方案实施后用以评价筹划效果的终极标准。所以, 在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上, 最佳的发展展望则是使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现阶段则希望医药企业能够合理规划少纳税、优纳税和避免纳税风险这三方面, 使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利益最大化, 并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方便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医药企业税务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1. 投资环节税收筹划。
在企业发展中进行相应的投资主要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提升企业的资产价值, 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而对于投资环节中税收筹划分析时, 则是需要关注制药企业的直接投资, 以筹划空间较大的方面为分析重点, 加强研发支出投资与企业组织形式两个方面工作。首先, 在医药企业新药研发方向, 要确定投入额度及研发方向, 然后确定如何进行新药研发;其次, 增加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我国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会补贴相应的费用和研发经费, 这无疑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为企业安排研发费用投入进度留下了更大的筹划空间。另一方面, 合理地规划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避免企业发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情况允许的范围下, 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规划, 有选择的将一些任务独立出去, 尽可能多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 筹资环节税收筹划。
医药企业往往与许多企业个体具有关联关系, 这些企业个体经营规模有大有小、盈利程度有高有低、科研水平有深有浅, 并且, 对于一些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来还可以享受国家的低税率优惠, 这种税负不均等为我们营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所以, 在筹资方面, 企业可以进行集团内部互相融资和集团内部资产租赁。其中, 租赁是实现税收筹划项目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内部资产方面, 可以低税率企业购进、转租给高税率企业, 或者将高税率企业现有的获利能力好的资产出租给低税率企业, 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与此同时, 企业管理人员应关注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的变化, 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动不断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为企业争取到更大的利润。
3. 经营环节税收筹划。
作为一个企业最主要的发展方式就是经营。因此, 做好企业的经营环节的税收筹划是至关重要的。首先, 医药企业的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买断营销、代理营销、经销制营制等等。在现阶段的实际销售经营方式中, 要处理好返利销售与逾期药品的处理情况, 尽可能减少经费的支出和经营损失。例如逾期药品可以进行“换货”处理, 对于供收双方进行更换货物, 一方面推迟了换出药品增值税的缴纳时间, 另一方面过期药品销毁还可以作库存商品损失,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节税的效果;其次, 对于企业的存货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 在现阶段水平上, 利用加权平均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与此同时, 在进货过程中, 将所需药品原料转化为中药材收购或建造属于自己的中药材生产基地也是不错的选择, 可以使企业在相同的条件下获得更大的利益;最后, 固定资产折旧是构成企业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的选择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医药制造企业也不例外, 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的折旧政策, 有利于提高医药制造企业的企业价值。
对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自身成本、增加自身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并且, 良好的经营模式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优化流动资金。本文系统的分析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并对今后医药企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了规划。在未来的发展中, 医药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项目加大研究开发力度, 积极推进行业资源整合, 从各个方面层次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 逐步使企业的发展到达巅峰。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 (第二版)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 (第二版)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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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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