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管理范文
权益管理范文(精选12篇)
权益管理 第1篇
1 饭店管理中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饭店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人的管理是饭店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人力资源是饭店最基本、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只有人才能使用和控制饭店的其他资源物资、资金、信息和时间,从而形成饭店的接待能力,达到饭店经营的预期目标,因此饭店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之争。同时,饭店是人员流动较频繁的行业,人员的流动或流失原因,除了正常的员工职业调动外,更多的是个人发展要求和饭店环境不相适应,还有员工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有部分饭店管理者认为饭店人员过于频繁流动是理所当然的正常现象,而不考虑这种流动的非功利性因素;有的则不关心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以“应一心一意为客人服务”为由降低员工待遇水平。过于频繁的人员流动特别是中层以上人员的频繁流动或流失对于饭店长期发展是不利的。一个饭店无论其组织如何完善,设备如何先进,若不能让员工找到适合自己工作和发展的位置,不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用,其永远也不能成为第一流的饭店,而忽视员工权益或习惯性地侵害员工权益则等于给饭店经营埋下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饭店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工作强度和难度较大,如何在完成其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众多员工的权益,稳定员工情绪,消除劳资分歧,实现饭店经营和饭店员工队伍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摆在饭店人力资源部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敏感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饭店管理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措施
人力资源管理者除了做好最基本的工资、劳保和福利管理工作外,还应从多方面防止和妥善处理有损员工权益的不公正或不正当的行为,更要避免发生损害员工权益的违法的行为。
2.1 依法管理
我国法律规定,饭店员工的权益与其他企业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在不断完善,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在加强,任何有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诉诸法律和受到制裁。为此,饭店应依法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实现饭店持续发展。
2.2 防范纠纷
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的直接接触最多,在员工面前代表的就是饭店,并具有接受员工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的职责。对员工申诉或投诉的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和饭店的健康发展。饭店人力资源部门要防止侵害员工权益或引起劳资纠纷甚至法律纷争的事件发生,要熟悉劳工法,要让员工知道保护他们的权益是饭店的首要任务,饭店会尽一切努力保证他们受到公正的待遇。饭店管理要避免下述类型的情况的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
2.2.1 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拒绝雇用有小孩的妇女;限定一些工作只能男性做,一些工作只能女性做;不允许怀孕的妇女暂时离职;同样的工作,付给男性的报酬高于女性;不提拔有能力的女性担任企业的高级职务。对此,管理者要在就业制度、工作标准,以及聘用、安排工作、提职、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离职和解雇方面做到男女平等。
2.2.2 着装问题
饭店有权要求其员工标准着装,修饰外表,以适应业务的需求,符合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但是,要求标准着装的做法有时会导致与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病残歧视有关的问题出现。对此,管理者应尽可能地尊重员工着装和外表修饰的要求,同时要让员工知道服从和照顾到饭店整体大局的道理。而对于不涉及以上问题的着装行为,饭店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规范。
2.2.3 解雇员工
饭店不提出理由解雇员工,往往会导致员工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诉诸法律,因为这会让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饭店做出解雇决定,要像做出雇用决定一样慎重,不能因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民族、不影响工作的身体缺陷等原因解雇员工。在解雇员工前,一定要让员工学习饭店有关聘用的规章制度。要让员工在学习情况签单上签名,确认他们了解规则和愿意按规定办事,并将鉴单回执放入个人档案。对比较轻的违规行为,如工作拖沓、无故缺勤、擅离职守等,通常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大多数饭店规定员工1年内出现3次小的违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规可以立即解雇。
3 饭店管理中员工权益保护的原则
饭店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者,要防止员工权益受到侵害,自己必须首先掌握有关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法律,并让全体员工清楚其权利与义务,使人力资源管理处于合理、合法、有序的管理链条当中,避免出现歧视性行为。需要解雇员工时,管理者必须分清哪些是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哪些是不合法理由,认真遵循公司有关处分员工的规则;在解雇员工之前,要与人力资源部其他工作人员和公司律师取得联系,并给当事者充分的时间以改正错误;处罚要有文件记录,对所有员工要一视同仁,要认真帮助表现不好的员工改进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做出的聘用、解雇或提拔决定,要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饭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应该以协作和认同员工有权受到公正的对待为原则,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以严守道德标准和遵守法律为原则,使饭店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将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对客人的优质服务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上,并将二者联系统一起来,使饭店的整体管理呈现出健康有序、稳定向上的发展态势,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饭店企业经营管理。
摘要:饭店在做好为入住客人服务的同时,应极力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主动倾听员工的声音。管理者应将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对客人的服务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并将二者统一起来,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标准来约束和改进饭店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法律纠纷的困扰。
关键词:饭店,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权益,法律
参考文献
[1]蒋丁新.饭店管理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S].1994.
[3]R.Ruggless. EEOC Charges Whataburger Franchisee with Civ- B-Rights Violations[N].Nation's Restaurant News,1998-10- 12(26).
[4]Editorial.Anti-gay Bias Has No Place in Illinois[N].Chicago Tri- bune,Chicagoland,1998-09-12(22).
维护职工权益,促进民主管理 第2篇
(工会宣)本学期以来,油田外国语高级中学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关心职工利益,了解职工需求,及时反映群众呼声,使学校沟通渠道畅通。使学校在许多问题上处理及时得当。由于职工突出意见少,专心致力于教学工作,在我校构建出一个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校园氛围。
随着学校移交地方工作的进行及油田百合园住宅房的分配,在学校职工思想上引起了很大的混乱,11月以来,学校工会就针对这一状况,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呼声,加强协调和沟通。对职工急切想知和盼望的事情,向学校及时提出,并督促学校按程序向上一级反映。另外,工会注重自身职能的发挥,达到了学校放心,职工满意。把年级工会小组作为学校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纽带,做到职工在学校中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做好校务公开和公开办事,激发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由于学校工会积极维护职工利益,想职工之想,及时协调和沟通,使学校干群关系融洽,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本学期学校工作得以正常有序的进行。
油田外国语中学工会
权益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综合利用;整体效果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06.015
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的发展,而农村土地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土地的承包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选择进城务工,这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既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创造了发展的机遇,机遇就是给土地承包流转创造了机会,农村经济可以从整体效益上得到提升。所以,认识到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1 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问题的探讨
1.1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劳务输出的影响下,在小额贷款创业、妇女创业贷款、富民安居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推动和支持下,同时也在土地制度的保障下,使很多有创业理想以及有创业基础的农村人放弃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将自身所拥有的土地流转了出去,集中所有精力走向创业之路。但是,由于这种流转过程的不规范性,也给管理农村土地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麻烦。具体表现为土地流转的任意性,流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村民们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或者很简单的书面合同就将自家的土地进行流转,合同里面没有对义务和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条例,所以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2 资料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土地档案资料是有相关依据的,但是,随着农户自身家庭结构出现一定的变动,随之农户的家庭土地结构也会发生很大变动,一些外出打工或者一些外来人员的进入,每一年都会发生变更、分户、互动、转包等情况。发生这些情况后,管理承包土地档案记录的人员如果不及时进行登记,由于备案和登记的不及时,导致农村的土地台账变更登记的不准确,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所记录的信息是不完整的。
1.3 相关政策上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土地政策问题是一个需要细化的问题。土地政策都是国家或者省市制定的,这样的背景下政策的实施范围就是全市乃至全国。但是在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大的土地政策很难满足所有地域土地的发展,甚至有的时候,全国的土地政策还给地区的土地发展带来了障碍。当前,在很多农村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方面都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所以,政策措施的不全面,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而且从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方面来说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土地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不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不能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且在政策实施的时候也很不到位。所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解决了政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才能正常、有秩序的进行下去。
2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组织服务机构
农村各级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机构建设的强化,组织的健全以及在服务意识方面的加强,采取这么多的措施就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可以获得一个积极效果,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提供得力的机构支持与智力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全方位地促进土地承包管理,必须加强服务意识,这点非常重要。
2.2 努力加强支持引导力度
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新的做法以及新的方案,积极行动起来,要拥有一个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的态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政策上要给予支持,在工作上再多加引导,大力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实际效果。
2.3 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当中是存在诸多的实际困难的,在农村经济中也有着许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考虑到这方方面面所存在的困难因素,我们更应该稳步前进,坚持工作原则,农村经济发展是离不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因为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才能够在实际效果上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从而进一步达到在稳步发展中进步的效果。
3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是针对解决土地问题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我们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正确地认识到土地承包的的重要性,还需要从土地承包管理目标、政策,组织结构的完善等多个方面入手,从而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总体成效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法规选编[G].乌鲁木齐,2009.
[2]翁士洪.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偏差——对小岗村的实证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12,(01).
权益管理 第4篇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 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在土地承包期间, 农村的土地流转程序还不完备, 不规范, 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转包转让型、代耕代种型和流转合同不规范型三种。
1.2 由于人地不均产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减人多地的现象存在导致问题的产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离异后的妇女, 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 在原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 就被单方终止了合同, 使得那些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1.3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 要田种地
由于国家下达的一系列文件和出台的惠民政策, 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都纷纷返乡, 要田种地。而农民外出务工后, 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 有的被村委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流转, 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发纠纷。马上就要在全国范围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了, 原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规范, 关系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够明确。
1.4 由政府引发的纠纷
政府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过多干预和不规范行为等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进程心情迫切, 为了开发项目忽略农民的意愿强行征地, 不惜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还有的为了追求土地财政, 不仅越权处理土地承包合同, 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时就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 农民为了维护土地, 就由此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和矛盾, 甚至是各类恶性事件。
2 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可缺少的手段。随着我国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出台, 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的高速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日增加, 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明确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 无疑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这是从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当中总结而出的, 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3 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 延包后续这一项一直是难度较大的工作, 但也是党和政府进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务。从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以来, 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政策还要继续完善。我国产业工人当中, 大部分是农民工, 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也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要依照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农民工承包土地确权发证、规范流转和调解纠纷的工作。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面补充、完善延包后续工作, 积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 并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证书和登记簿, 力争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制度,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转包、互换、出租、退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予以规范完善并纳入村务公开, 指导农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4 创办多个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仲裁是解决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 费用低廉, 是群众解决纠纷争议的快捷途径。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 受到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 化解了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试点受理的案件中, 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变和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口迁移后土地调整问题;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农民外出务工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流转带来的纠纷问题。
调解仲裁体系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核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指出县区应成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乡镇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 村级的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小组, 每一级都有相应调节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参照法院的办案模式开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 再到县区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每个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
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成立机构
各县区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各乡镇也应对应成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配备专兼职调解、仲裁人员。
4.2 建立健全制度, 规范仲裁程序
参照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 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规则、职责仲裁规则流程、仲裁庭纪律、庭审规则、规范文书、档案文书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确保纠纷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4.3 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
强化仲裁人员的法律和政策知识的培训, 努力搭建仲裁员实践观摩平台, 积累经验, 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确保仲裁质量。
4.4 落实办案经费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不好向农民直接收取费用, 也没有收费标准可循。但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差旅费、文书材料费、实地查证等费用要有经费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给予保障
试点仲裁庭没有执行权力, 仲裁、调解后的案件难以执行, 需要国家出台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实施细则。
4.6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了解相应的法律政策, 以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政府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条幅等载体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 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这个机构, 支持依法行政, 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结语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 也是农民生存基本和发展的依靠。由于农村土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 与此相关的主体众多, 关系和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能够顺利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和纠纷, 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工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未来将会遇到更多复杂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解决和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 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认识和重视, 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危朝安.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J].农村财务会计, 2006 (11) .
[2]王建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J].三农视点, 2012:295.
权益管理 第5篇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专项督导工作的自查报告
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省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社险办【2012】32号)文件精神,对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78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工作机制
1、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执行部颁社保指标体系,个人权益信息均按此标建立,个人及单位的登记、参保、待遇享受及其他信息均与原始资料一致并记录完整。所有业务数据都由信息系统前台客户端采集。所有待遇计发都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完成,执行现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2、操作权限管理情况
全市社保信息系统软件,由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统一招标 1
购买华南公司软件,所开发使用的软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定。明确了业务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操作人员的密码(口令)有专人管理。建立了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如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数据维护、数据备份办法,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完整。
3、定期与相关机构数据进行核对的情况
我市各经办机构定期与相关机构核对交换数据,核查个人生存状态、参保单位资质等信息。
4、业务专网连通和使用情况
我市社保业务信息实行了集中管理。已于2006年设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全市社保系统的业务信息和基础数据,已全部集中到信息中心进行管理。我市范围内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专网进行个人权益数据日常管理和维护。
5、我市社保业务信息实行了集中管理,所有入库数据的管理、维护和备份均由市信息中心按制度规范执行,涉及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资料、手续完善,随时可查。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计之初就考虑了到了录入、审核和复核等环节,所有数据都按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录入和维护。所有系统前台操作均会留下操作记录。
6、存档情况
所有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参保职工)的参保资料和手续都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放和保管。
二、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权益记录查询和寄送服务 我市设臵窗口式查询方式,查询人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查询,如非当事人查询则查询人须持当事人身份证及书面授权方可查询。所有窗口查询服务均有登记,先登记后查询,所有查询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个人权益查询均不收费。由于目前我市经费正在落实过程中,其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服务尚未开展。
三、权益记录保密安全管理情况
1、我市信息中心建立了相关保密监督制度,目前尚未发现后台制作虚假个人记录或篡改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
2、落实了社保经办机构数据管理职责,个人权益记录由我市人社局信息中心集中管理,不存在将个人权益记录交由第三方管理和维护的现象。
3、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控制按照社会保险内控制度落实,责任到岗,不存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现象。
4、我市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规范操作,不存在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的情况。
5、我局与各个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均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严禁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从未出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情况。
6、我局历来重视廉政及素质教育,从未出现个人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
7、所有连接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终端均专网专机,未发生挪作他用以及安装双网卡等现象,对个人权益数据的管理均按照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法制廉政教育开展情况
我局定期对职工开展法制、反腐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补查漏洞,进一步创新廉政教育手段,使廉政教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
五、组织情况
1、组织领导机构设臵情况
我市成立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保局局长刘长明为组长,市信息中心主任曾国林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
2、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明确情况
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录入和存档,科长负责审核,审计稽核科负责录入资料复核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分设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其中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库的升级、管理和维护,系统维护员负责信息系统升级、管理和维护。
3、人社局内审监察科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审计稽核科
日常内部检查和审计工作,将内审工作延伸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的每个环节中。
4、我局每年都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业务考核内容,并进行考评。
5、我市各经办机构与各级财政密切联系,主动沟通协调基本保障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6、我市各经办机构定期与相关机构核对交换数据,核查个人生存状态、参保单位资质等等信息,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7、积极与相关单位探讨个人权益记录多元化查询方式。
六、存在的问题
1、经费不足,难以满足寄送服务
眉山市共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67749人(其中在职222363人;退休145386人),如果每人都要按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对账单,按照每封信成本4.2元(挂号信)计算,至少需要办公经费1544545.8元,单靠现行办公经费很难满足寄送服务。所以,现在我局仍采取窗口查询的方式,如有参保人员查询对账单,则按规定流程提供。
2、目前的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多元化的查询方式
我局曾会同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多次探讨多元化的查询手段,包括短信查询、电话查询、互联网查询以及和金融服务机构合作等手段,但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技术复杂、目前
我市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硬件难以支持加之缺乏经费,故多元化查询方式仍处于探讨阶段。
权益管理 第6篇
【关键词】 内河运输;船员;船舶;公司化经营;劳动权益
内河运输以其成本低、运量大、能耗少等优势在保障粮食、矿建材料等大宗物资的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船员作为内河航运的主体,其劳动权益的保障应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从内河运输企业的角度出发,针对内河船舶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作几点思考。
1 内河运输行业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改变国有航运企业运力紧张、资金不足、管理落后的局面,国家施行了宽松的发展政策,实现运输市场的大开放,促使个体经营船舶数量激增,但疏于管理。
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行业健康发展,2001年原交通部先后发布《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企业化经营,意味着我国个体运输船舶的公司化经营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2008年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将内河普通货船也纳入了公司化经营的范围。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基本实现了内河船舶的有序管理。
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船舶挂靠经营的历史背景,部分船舶在实现公司化经营的具体操作时只是将船舶经营人登记为运输企业,经营模式却几乎没有改变,实际展开经营的仍然是船舶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个人,且仅向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内河运输企业负责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服务,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并发布安全信息保障船舶安全,对船舶的实际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却不予介入。
2 内河船员劳动保障现状
内河船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教育背景大多为初中以下学历,大学学历更是寥寥无几。从宏观上看,船员文化程度的高低与年龄大小整体呈反相关,虽然发展趋势良好,但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使内河船员群体法律意识较弱,尤其是一些老船员不识字导致许多劳动保障工作无法开展。
2.1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办理船舶营运证及船员适任证书等证件时,均需提交劳动合同,因此,已纳入公司化管理的船舶及船员的档案中必定存有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为1年。
但是,由于船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变动频繁,在通常情况下,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达成口头合意便直接参加作业,工作内容和形式都十分随意。纸质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多只是作为办理相关证件的形式要件,船舶所有人与船员双方均不会认真研究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不会留存原件,甚至出现合同由他人代签的现象。
2.2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运输公司和船舶一般均不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雇佣,为船舶所有人工作,因此,运输公司便认为其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具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作为个体经营户,缺乏主动为船员缴纳社保费用的意识,加上船员流动性大,缴纳也较为困难。此外,运输公司或船舶所有人与船员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一般也不涉及社保缴纳问题。不过船舶所有人大多会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赔偿负担。
2.3 工作时间、环境和职业培训
(1)工作时间方面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于水上运输的特殊性,内河船员适用综合工时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执行。内河运输航程较短,船舶作业根据装货和卸货情况而定;在无需进行作业时,因担心船舶遗失,通常会安排人员值班。从船员的角度出发,其工时的长短直接影响其收入。
(2)工作环境方面 《船员条例》第26条严格规定了船舶上船员工作及生活环境的有关要求,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防护、医疗用品等设施,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在定期的船舶检验中,检验部门会对船舶环境及是否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确认;在换发船员适任证书时,也会要求船员在指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3)职业培训方面 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海事管理部门和船员培训机构会定期组织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等内容。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老船员因不识字无法完成结业考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先的纸质考试发展为机考,对于老船员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2.4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情况
船员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难免会发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船员群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虽然权利意识较强,举证能力却偏弱。一般而言,此类案件大多通过调解来解决,赔偿数额大致与工伤赔偿标准相当,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其余部分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运输公司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善后工作。
3 内河运输企业存在的劳动法律风险
在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背景下,从应然层面来看,内河运输企业对船舶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并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船员的用人单位;但从实然状态来看,船舶却仍由船舶所有人进行经营,并且存在招用人员不规范、账目不清、没有相关考勤考核制度等问题。因此,内河运输企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船员劳动保障方面。
(1)运输公司应当在招用船员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超过1个月仍未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应当向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若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运输公司应当将合同文本交付船员,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老船员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根据《船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因此,应当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船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订立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向该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根据《船员条例》第25条及第62条规定,运输公司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未按时缴纳期间,船员发生工伤,将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由于运输公司仅负责统一管理,不直接介入船舶运营,若船舶所有人在经营时有以下情况存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船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在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时一般不会详细记录船员的劳动时间,这将使运输公司在举证时存在困难,因此,运输公司应当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自行组织进行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并及时存档。
4 当前形势下内河运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目前,内河运输企业虽已基本实现船舶公司化管理,却仍未形成公司化经营,相关政策在具体施行中偏离改革初衷。个体运输具有投资少、负担轻、生产方式灵活等优点,但经营的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使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差,阻碍内河运输行业的发展。同时,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管理缺乏科学性,制度不规范,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纠纷。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并真正实现船舶的公司化管理和经营。
通过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可以摆脱权责不对称的困境,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有效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企业能够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此外,运输公司还可以建立一整套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有计划地对船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船员整体素质,提升安全运输管理能力,有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船舶经营权的统一。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体船舶所有人可通过投资、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形式,将船舶纳入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由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对于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而言,应对船舶统一经营采取4项措施:扩大公司规模;通过增加股东或者贷款进行融资;招募经营方面的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船舶统一经营相对较为成熟后,可考虑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进船型标准化、发展集装箱运输等措施,提高内河运输竞争力。
参考文献:
权益管理 第7篇
一、客户信息管理对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
(一) 客户信息管理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 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作为生产者的保险企业,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客户信息是保险公司掌握客户资源、做好售后服务的唯一有效途径, 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二) 客户信息管理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
对一家企业而言, 客户就是指你公司所有的服务对象。营销专家詹姆斯穆尔说, 现代企业的命运掌握在客户手中, 客户是企业利润的最终决定者。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 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有效地管理客户并确保客户获得较高的满意度, 以增加其购买的可能性。近年来, 随着电话营销渠道的兴起, 客户电话号码真实性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维系客户、加强存量业务管理的重要纽带, 也已成为做好各项客户服务最基本却也不可或缺的奠基石。保险公司只有获取客户真实有效的信息, 才能真正地把握客户, 走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客户信息管理是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有力保证
当前,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速度较快, 而公众的保险知识较为贫乏, 风险意识淡薄, 发生险情后, 部分消费者不能选择正确的维权渠道, 或简单吃亏忍耐, 或采取闹访缠访等偏激的方式。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承保源头接触客户, 收集整理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保单承保理赔的查询方式方法、公司的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使客户充分行使知情权, 切实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客户信息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 客户信息不齐全、不真实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一户多档”、“多户一档”, 一张保单多个元素缺失或多个元素虚假, 不同保单、不同的客户却是同一个联系电话号码, 有的经营单位保单上电话号码空置率、重复率、错误率甚至高达50%以上, 不少保险公司都存在着“有业务, 没客户”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保险公司重视不够
目前, 我国有近百余家保险公司, 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成立于2000年以后。大多数公司选择“大而全”的发展模式, 大力铺张分支机构, 开拓各种分销渠道, 长期以来存在的粗放型增长方式着重关注的是保费规模而忽视了客户关系管理, 尤其是对客户信息的搜集与整理重视不够。
(二) 保险公司业务源头缺失
保险公司营销渠道根据其所经过的中间环节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营销渠道;另一种是间接营销渠道。目前, 多数保险公司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的总业务量几乎是二八开。间接业务 (包括个人代理、兼业代理、专业代理和经纪业务等) 总量过大, 保险公司主动掌握的业务资源极为贫乏, 而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和中介渠道如4S店等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大多对保险公司隐瞒客户的真实信息。
(三) 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
长期以来, 整个保险行业尽管多强调以客户为中心, 但在业务操作和系统建设上都是以保单为中心的, 对客户的管理一直存在一户多档、多户一档的问题, 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客户的完整信息。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CRM系统) 主流产品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以电话为主要渠道的呼叫中心、销售自动化组件产品和数据挖掘软件等部分。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CRM系统的推广成本巨大、耗时漫长、客户动态信息难以实时掌握, 而且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经验缺乏等困难。
三、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的意见建议
加强客户信息管理, 解决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齐全的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需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笔者在对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近年来开展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的基础上, 试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以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在半年经营形势分析会、全省分支公司经理会、2012年度全省客户服务工作推进会等一系列会议上一再要求各级公司抓紧时间, 积极组织好客户信息收集工作, 梳理客户信息系统数据, 真正实现客户信息“公司化”。要从着眼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 把提高客户档案要素齐全率和客户信息真实性这项工作纳入各公司、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切实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客户信息真实性考核工作涉及销售渠道多年来的“顽疾”, 营销员和中介渠道受利益驱使, 隐瞒客户的真实信息, 而基层公司因业务压力而忽略了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对此,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在2011年8月专门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分公司个人客户档案要素齐全率和真实性检查考核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以保单验真的方式进行客户电话真实性回访, 回访结果与各市分公司班子成员和业务人员的收入直接挂钩。《办法》实施5个月以来,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全省个人客户联系电话号码错误率已从8月份的20.75%下降到12月份的8.46%, 成效显著。2012年年初,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 持之以恒地抓好客户信息, 尤其是客户电话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改善客户体验, 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对《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 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分公司客户电话信息考评办法》。截至7月底, 该公司个人客户联系电话号码错误率已下降至6.70%。
(三) 广泛宣导, 全面推广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客户信息管理工作量大面广, 需要全体展业人员、出单岗人员积极响应。因此, 客户真实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内外部宣传尤为重要。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一是教育广大员工从维护客户权益、提升客户体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以及维护公司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 切实提高维护客户档案要素齐全率和客户信息真实性的自觉性;二是要求各经营机构与所有的业务人员签订《客户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将此项工作深化至每一个销售团队、每一个销售员工;三是采取将客户信息不真实、不齐全的数据挂在公司内网, 发动全体员工收集客户的真实信息。
(四) 落实培训, 从源头抓好客户信息管理工作
企业管理离不开培训, 培训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也是从源头抓好工作的有力保证。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一是组织开展了全省出单人员的培训, 编发了《客户实名制出单员操作手册》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二是各出单机构考虑到出单人员流动性较大, 建立了经常性、面对面的实务操作培训机制, 确保出单人员在新增客户代码时一次性录入客户基本要素;三是要求新入公司的员工必须在掌握客户信息管理的要求及具体操作步骤、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操作。
(五) 强化技术支持, 全面推广CRM系统
权益管理 第8篇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权益,保障
现如今, 我国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 使得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日益增加, 学生在对高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 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也看得十分重要。近年来, 在许多的高校中都发生了学生因学籍的问题状告学校的案件, 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体现学生法律意识的深厚, 而且也表明了许多高校在学籍的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 对高校学籍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了学校的核心工作[1]。
1.现如今高校学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教育观念的落后
新教育制度的规定不仅对高校正常教育的教学秩序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而且还提高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但是, 伴随着高校学生的不断增加, 学源结构的复杂化以及高校办学的多元化, 使得高校的学籍相对复杂, 同时, 由于学校教学观念的落后, 在对学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依旧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对高校的学籍进行管理, 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在对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问题, 并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学籍管理的要求。
(2)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它不仅具有一致性的特性, 而且还具备公平性的优点, 因此, 在进行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每个学生在学籍管理制度的面前都是相互平等的。但, 在如今许多的高校中, 学校的管理制度任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籍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对学籍的管理进行明确的指出, 使得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籍时没有可靠的依据, 只是通过自身的经验以及了解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从而导致学籍管理难度的增加。
2.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提高学生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
(1) 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不仅能够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 而且能够提高高校的稳定发展。因此, 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就必须要从以下2各方面着手: (1) 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在高校学籍管理中, 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不仅能够推进教育部门职能的转变, 而且还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发展, 并为学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的保证, 从而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 (2) 确立以人为本的目标, 树立以生为本的学籍管理意识。所谓的以生为本就是要求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要讲学生作为管理的核心, 并根据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学生自身的情况, 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 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有效的管理,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创造性进行挖掘, 是的学生得到全面的发展[2]。
(2) 对学籍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要相对学籍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 就必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 要对一般性与个性化, 继承、创新与合法规范,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三个关系进行处理, 使得学籍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 能够摒弃落后的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制度的改革, 对学籍的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从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其次, 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必须要对以下7个原则进行遵循: (1) 优先原则; (2) 保留原则; (3) 合理性原则; (4) 非确定性有限原则; (5) 合法性原则; (6) 比例原则; (7) 正当程序的原则。通过以上7个原则的建设,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设, 不仅能够提高学籍的管理水平, 而且还能够对学生的合法权利提供一定的保障。
(3) 加强高校学籍管理队伍的建设
管理工作人员在高校学籍管理的工作中, 不仅是学籍管理的执行者, 而且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 对高校学籍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3]。因此在高校学籍管理的过程中, 首先, 学籍的管理人员要对学籍的管理工作进行充分的开展, 对党的教育方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贯彻, 从而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其次, 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树立服务于学生的意识, 将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彻底的贯穿到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了解学生的需求、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对其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 从而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服务, 建立良好的关系。最后, 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要想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责任心, 就必须要对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进行提高, 通过计算的基本技能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同时, 管理人员还必须要详细的了解和掌握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采用该效率的学籍管理手段, 从而推动高校的教育改革以及提高高校的学籍管理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水平的高低对学生权益的保障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 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就需要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对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同时根据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学生维权提供可靠的路径, 从而将高校的学籍管理水平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邵海英.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2010 (学位年度) .
[2]靳敏.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高等教育学, 2005 (学位年度) .
权益管理 第9篇
2002年, 重庆邮电学院学生李静因与男朋友的不慎性行为导致宫外孕, 经校医院治疗后, 迎来的是学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的勒令退学处分。11月当事学生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和民事赔偿诉状。
2005年, 牡丹江医学院开除了该校学生王洪杰, 事情起因是该生在读期间结婚并生育, 校方认为学生的行为符合教育部“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形, 违反了学校“同居即可开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是大学生与高校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 在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典型案例不过是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缩影。其实大学生跟学校的冲突历史, 基本也跟大学教育出现的历史一样长。可以说, 大学发展的历史也是大学生维护权益的历史。在当今社会变迁加剧、各种利益盘根交错的大时代背景下, 大学生在读期间, 既要跟高校内部的教师、学生发生关系, 同时也要跟校外的社会各界发生关系。在这些过程当中, 都不免会发生各种权益的争执问题。由此表现出来的法律现象也颇为复杂, 因此涉及的法律则是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甚至刑法等都有。所以, 大学生权益维护问题是个系统庞杂的工程, 并非单一的点或面可以解决。但本文并不准备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做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单只选取其中的一方面作为讨论的着眼点。前文所示的三个案例, 分析起来, 皆有一个共同点:学生被处分皆因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所致。故本文就将学生管理制度作为讨论对象, 在该视域内, 讨论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实现路径问题。
学生管理制度, 从国家层面的宏观层次来看, 可以大到一系列与学生身份相关的对全国学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等制定的各种法律、条例、准则等, 如《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中观层次则包括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该类规范性文件。若从微观层面看, 则具体可指由学校根据全国性、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并经过一系列规范程序而制定的各种规范在籍学生言行、学业标准、褒扬先进、经济扶助、权益救济等的规范性文件。
由上述微观层面的学生管理制度含义看, 我们大致可以将学生管理制度分为以下六类:
1) 规范学生行为类。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学生日常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行为、言语、思想等方面的标准。如《大学学生校园行为规范》等。
2) 学业标准类。主要作用在于规定学生学习所要达到的要求, 以及毕业并获得相关证书的标准。如《大学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等。
3) 褒扬先进类。主要作用在于奖励学生在学业、思想、行为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行为。如《大学学生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等。
4) 经济扶助类。主要作用在于落实国家的助学政策,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等。
5) 政策扶持类。主要作用在于落实国家的创业就业政策, 为有创业意愿和特殊就业需求的学生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如《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
6) 权益救济类。主要作用在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 给予相应的救济。如《大学学生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
按照侵益性管理行为和授益性管理行为的理论, 我们可以把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大致分为侵益性行为和授益性行为两种。[1]而上述六类也基本可以归在这两大类行为中。学生与高校纷争的起因多有不同, 但最终指向的始终是权益, 因此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是权益问题。权益问题存在社会方方面面, 具体到大学生权益, 我们可以理解为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2]
从大学生权益的内涵, 我们可以延伸出大学生权益维护是学生个人主观努力与高校客观保障共同作用的结果。故, 我们可以从这两方面出发, 尝试开掘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几条路径。
1) 课程路径。这里的课程包含应三类:大学生公民教育课程、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和大学生权益维护课程。这三类课程由前至后呈逐渐递进的关系。
大学应该有公民意识教育课程一席之地。所谓公民意识, 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体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 以及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 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3]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前秘书长徐秀玉曾把公民意识分为五层次:一是人民当家作主观念, 二是权利义务观念, 三是平等观念, 四是法治观念, 五是人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因此,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4]根据徐秀玉的说法, 大学生的在校公民意识可以细化表述为:一是每个学生都是学校主人翁观念, 二是学生与学校互有权利和义务观念, 三是学生和学校本质上是平等观念, 四是学生要努力学习法律和学生管理制度, 加强遵法守纪观念, 五是学校没有资格随便剥夺学生财产观念。因此, 笔者认为称职的学生首先是个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公民, 其次才是按规定完成学业, 灵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作为一个个体, 合格公民是“成人”, 称职学生是“成才”。
由此可见, 作为合格公民的大学生, 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其应拥有的基础性素质。基础素质的质量则直接影响个体的素质, 进而引发连锁反应, 影响到整个群体的素质。因此, 没有理由不重视公民教育的问题。
比照欧美等教育发达国家, 公民教育是其基础教育的任务之一, 到中等教育阶段已经很好地完成, 而根本不需要在高等教育中才重视起来。但是考察我国的公民教育, 则情况大不一样。虽然我国从小学到高中, 一直连续开设以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为名称的课程, 甚至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初中就有以“公民”作为名字的该类课程教科书。但是我国的公民教育课程, 实则是“中国特色化”的公民教育课程, 其课程内容的切入深度、广度和方向与世界主流有相当的差异, 基本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教育。这般教育的结果, 基本造就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我国国民公民意识的整体低下。针对此状况, 著名学者李慎之就曾断言“千差距、万差距, 缺乏公民意识, 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5]数年前, 学者杨东平编撰过面向中小学的公民教育教材《新公民读本》, 并作为试点推广过, 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同行专家以及关心此项事业的热心人士也给予高度评价。但是最终因为多有涉及“敏感”问题而被相关部门叫停。公民教育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从我国现实的思想环境角度不难理解公民教育的艰难。但是如果说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需要立场需要世界观的统一, 需要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的话, 那么高等教育则应该允许自由思考空间的存在。高校, 是人类思想汇集之地, 是自由精神集散之地。再者, 既然我们的基础教育如此缺乏公民教育, 那么从这两个角度讲, 高校理应更多承担起公民教育的责任。这既是高校历史角色的体现之一, 又是公民教育的补缺者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拓荒者!冀望其中有担当有专长的学者践行!
因此在大学重新拾起公民教育, 其实质不过是在回头做最简单却极其重要的基础夯实工程!
在公民教育的基础上, 高校应把学生管理制度课程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
若不细究课程一词的准确内涵, 那么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在高校中开设得其实是相当普遍的, 通常新生入学教育、班级班会、主题教育等均可视为广义上的学生管理制度课程。但是从现实学生对学生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来看, 上述所举三类形式的效果并不理想:入学教育更多时候是形式大于内容, 大于实质, 虽然该环节通常也被多数高校列入学生的必修环节,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该环节是典型的“赠送学分”环节;辅导员制度的存在, 本身就屡被诸多教育学者诟病, 则由其自身主导的班会或由高校思想政治主管部门授意其主导的主题教育更是容易被学生理解为是训话、洗脑而产生相当程度的抵触情绪, 加之没有学分, 因此这种形式的课程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因此, 正式开设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就显得颇有必要。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之时, 在严格控制总学时总学分、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面对各方面的课程和学分诉求的前提下, 欲占用学分学时, 专门独立开设该门课程则略显唐突。故, 作为一种过渡, 可尝试在“两课”中的法律基础课中添加该内容的课程教学。待时机成熟或者在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时再独立出来, 赋以单独的学分学时, 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 纳入必修课程教学计划内。由此, 课程地位提高了, 学生才有足够的压力去学习去面对这门课程, 因为他们清楚如果该门课程没有通过, 后续的各种荣誉评选乃至毕业、学位证书的颁发则直接受其影响。
再有, 以更加灵活的形式开设大学生权益维护课程。这种课程应比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层次略高, 应侧重学生在面对权益受损失时, 特别是那些已有权益自觉的学生的救济提供理论支持。因此, 在全校性的通识教育课程中开设这门课程, 供学生选修则不失为一种重要途径。
基于此思想的指导, 目前笔者已经在所工作的高校中连续第三学期开设此门课程, 供学校各年级学生开放选修。在该门课程的介绍中, 笔者特别强调“数年从事教学、行政服务工作, 对其中的规章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同时与任课教师、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辅导员等不同的层面频繁接触到学生的各种诉求。有鉴于此, 本课尤其关注学生以教育权为核心的校内权益的救济。”
2) 质量路径。这个主要解决学生管理制度的质量问题。当代大学生是崇尚个性自由的群体, 因此给他们合理的自由, 同时给他们合理的限制与惩罚, 让他们在“戴着脚镣的跳舞中享受自由”。而高校正是需要用自身的主观努力为学生营造客观的高质量的权益维护环境, 充分保障他们的这种自由。
如果有注意各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 可以很容易发现其中与上位法诸多抵触或者与法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的地方。如笔者所工作的高校, 其《学生校园行为规范》第1条第2款如此规定:“不成立和参与非法组织 (包括同乡会) ”。据此条款理解, 同乡会的性质与非法组织相当。众所周之, 高等学校中的同乡会, 不过就是一个来自相同地方的学生平时一起聚会、联谊的纽带, 起着结识朋友、互相照顾的作用而已, 根本不像社会上工商业界中流行的同乡会那样充满众多的经济利益关系, 其性质与理工科的实验小组没有什么区别, 甚至根本没有实验小组运转时有明确分工、责任那样来得正式。也根本不会像正式意义上的组织那样, 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运作条款等。再者, 即便学生想把同乡会正式化社会化, 只要他们符合相关条件, 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是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合法组织的, 并且学生只要合法加入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合法存在的同乡会也是完全可以的, 学校根本没有任何资格禁止。但是在本条款中, 校方一开始就把同乡会定性为与非法组织同类, 而禁止学生成立和参与。虽然学校不希望学生拉帮结派现象的用心可以理解, 但是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却是无法认可的。这是人治思想在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典型体现。
根据上文对微观层面的学生管理制度的定义, 我们可以知道, 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跟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等制定法律法规、部门条款的过程一样, 本质上可理解为一种法律活动, 是以法为基本活动内容并严格按照法的特性进行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理, 从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 也是纷繁复杂, 与之相关的法律几乎涵盖了我国法律分类的所有类型。如规范学生学位获取标准的则天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学生申请教育行政复议方面的事务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校园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则势必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法律事务的多样化。
另外角度, 从目前学生与学校因为管理所引发的诉讼来看, 则有复杂化的倾向。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 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 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在宽度上显现复杂性的案件。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 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 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 名誉恢复等诉求,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
综上, 学校法律事务的多样化、复杂化正如整个社会的行业发展一样, 想要在某一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的领域做得好做得高效率, 就必然要求分工。而分工的结果就势必导致事务的专业化。因此学校法律事务已经很难让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一般性教育管理人员胜任, 而要求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有专门性法律人才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因此, 在高等学校学校内部设立法制办公室类型的机构则显得相当有必要。这个机构重要职能之一就在于会同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 (如学生处、教务处) 全程参与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完善, 从起点上过程中确保学生管理制度的质量。高质量的学生管理制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起到确实维护学生权益的作用。
3) 传播路径。高质量的学生管理制度是一方面, 安排一定量的课时学习学生管理制度也是一方面, 还需要充实更多的渠道来传播学生管理制度, 让学生了解、接触这些管理制度, 从点到线到面全方位立体化, 在总体上营造一种学生管理制度随处可得的氛围。
(1) 网络媒介。虽然高校通常在新生入学时都会给学生发放“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之类的纸质书籍, 但是纸质书籍存在短时间内无法更新、补充, 不便于随时获取的缺陷。因此, 为方便学生获取学生管理制度, 校方应该在学校的内部网站以及利用各大门户网站的网络共享功能发布。学校为完善各项规定, 经常会修改相关条款, 因此同时还应该随时注意版本的更新问题, 确保公布的是最新的有效版本。
(2) 橱窗标语类媒介。高校是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阵地, 各类为配合宣传的工具、物品都比较丰富。这个应该充分利用。但现实中这些工具的效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 常见的标志牌被用作宣传诸如高校职能、教育方针之类空洞的内容, 悬挂在墙壁上的众多名人名言都是该校前身师专时代的思维产物, 其层次定位根本与转型后成为多科性本科学校的身份不相符。笔者认为, 这些橱窗、标语、名人名言等媒介, 应该多加学生管理制度的宣传。因此如果能够将重要的学生管理制度条文写在陈列在或者张贴在这些媒介场合中, 那么无疑就丰富了这些媒介的内涵。
4) 监督路径。这个路径要探讨的是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问题。若仅有高质量的学生管理制度,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到处打折扣, 人人都有不同的执行标准或者参杂人情关系成分, 那么这些制度就是一张废纸, 对身处其中的学生起不到正确的引领作用。对学生的正面表现进行肯定是权益维护的一种, 对学生的违规或者不合理倾向适时加以警告或者惩戒让他们能够及时警醒依然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一种方式。因此, 加强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也是大学生权益维护的一种重要路径。
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碰到诸多此类型案例:学生考试作弊, 按相关管理规定, 是要呈送学生处进行处分的, 手续有专人办理, 但是材料到了这些专人手中后就停止了向上的传递。传递停止原因多种, 但其中二级院系态度不够硬、办事人员同情心泛滥是重要因素。近三年来, 尽管每学期考试都有学生因作弊被抓, 但是真正呈送到校级层面发文处理的, 却没有一例。此类现象若在学生中广为传开的话, 势必让人怀疑学校学生管理的公正性。所以有效的监督实施很重要。这个有效实施, 很大程度依赖于校级层面有没有足够的决心去支持下面的人去真正执行落实学生管理制度。
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 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学生的各种违规情况视若无睹, 一是对学生的违规严重处理。前一种是让学生在践踏学生管理制度。这种状况在当前高校中相当普遍, 对后续的学生管理即为不利。另一种是教师尽心尽力, 包括在课程学习、考试监考中严格要求学生, 对于学习极端不努力、考试违纪的学生绝不姑息。但是教师的认真并没有换来校方的真心支持, 校方畏惧学生一旦经不起精神打击出现意外而对教师的认真不冷不热。长期下去, 教师管理学生的信心必将受挫。
因此, 整个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 学校上层自身的态度至关重要。只有学校真正认真对待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 做好全程的监督工作, 并建立支持教师从严治教的制度, 解除教师面临的诸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后顾之忧, 才有可能真正让学生管理制度发挥正常作用, 对学生的成长起到正确的引领作用。
西谚有云:条条大路通罗马这告诉我们大学生权益维护问题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向;西谚又云: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这告诉我们大学生权益维护问题是一个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不断变化更新的问题, 是一个需要专注与努力才能达成的事情。多种方式共同作用, 多个群体协同努力, 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才能在不断的教育变革中稳妥处理高校内部的各种矛盾。
摘要:学生与高校纷争的三个典型实例引出了大学生权益维护的问题, 并引起对学生管理制度角度的讨论。在学生管理制度分为六类的基础上, 探讨从学生管理制度角度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四个实现路径:课程、质量、传播、监督。
关键词:学生管理制度,大学生权益维护,公民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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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慎之.李慎之断言:缺乏公民意识, 是中国与先进国家的最大差距[J].商业经济与管理, 1999 (05) :75.
权益管理 第10篇
基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优越性,以及在国外的成功试验,其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的许多企业也纷纷进行效仿和应用。在我国,华为公司作为引用西方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比较成功的典范,在引来众多企业效仿的情况下,也引来了众多的非议。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要求7000员工辞职再上岗。之后,又提出“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的所谓的奋斗者宣言,这份宣言使得华为公司的员工面临两难的选择,他们被要求提交一份申请,申请要求主动放弃年假和加班费,“自愿”成为“奋斗者”;不提交者,则自动划入普通“劳动者”之列。当然,二者会有不同的待遇,“奋斗者”在承诺放弃很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的同时其考核等等不会受到影响;而普通“劳动者”虽然可以享此福利,但他们在考核、晋升、股票分配等方面则“可能会受到影响”。员工大多基于多方面的压力,签了这份不合理的协议。当然,在对事情表面进行分析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其背景,即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华为公司可以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很多福利的名义,使公司合理规避劳动法,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
众所周知,华为素以的奋斗理念“狼性文化”著名,即其文化形成取狼性中的:野、残、贪、暴。要求员工嗅觉敏锐,善于捕捉机会;富于进取心和攻击性,不轻言失败;还有最重要的就是团队精神。辞职在上岗,奋斗者宣言,这样的方式虽然符合华为公司的奋斗理念,但是通过一步步剥夺劳动者的权利的方式,企图最大限度的将人力资源所蕴含的巨大潜能开发出来,以使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但是,过于重视绩效,一切都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并没有使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双赢性质得到发挥。短期来看,企业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繁荣的景象;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对员工和企业都是会有实质性的伤害。劳动者由于过大的压力导致工作抑郁,甚至过劳死频频出现。且当过多的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会产生“物极必反”的效果,使劳动者工作效率和积极性降低。当然,在劳动者处于疲劳状态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力会下降,生产效率也随之下降,这样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其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甚至难以恢复。即使企业进行人员的更新换代,也企业需要很多的投入很多的资源,比如培训费、下岗员工的一系列薪酬费用,这样会使企业陷入更深的困境,甚至经营不下去。由此可见,我国企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减员增效”,追求劳动成本的最低化,走入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误区,且并没有领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优越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如何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员工利益达到一个平衡,是我国在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时最应该解决的问题。基于对西方成功案例的分析核研究,我认为,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应该真正的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再基于我国现实的状况,建立与之相符的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柔性的管理理念,其建立的基础必须是企业家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让劳动者对企业有归属感,且整个团队是友好竞争的关系。这样,有利于改善劳动者所处环境享有的的精神上的快乐,更能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工作效率。当然,这既符合“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也符合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目的是获得较大的利益而采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理念曲解的基础上进行了利用,导致劳动者不能感受到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即让劳动者没有体会到公司“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所带来的实惠。企业也是本着“客户至上”的观念,将“以人为本”中的人单纯的理解为客户,并没有将其中的“人”概念扩展到劳动者。因此,需要在原有的观念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建立以公司的利益为核心的“人性关怀”的管理体系,让每一个员工成为公司不可分割的一分子,建立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其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除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以外,还有另一核心就是员工导向。一方面,企业不能只本着“客户就是上帝”的看法,而应当将企业的劳动者与客户处于同样的地位。给与劳动者充分的关照和爱护,使劳动者对企业有“家”的感觉,即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成长的机制,使劳动者能在工作中获得快乐和精神上的享受,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就是良好的员工沟通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的沟通,也包括员工之间的沟通。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内部活动来调节上下级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关系,使企业成为一个和谐的工作场所。比如展开一些工作外的娱乐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随意的交流活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是抛弃了“经济人”的说法,而将员工看作是“社会人”,去除了一个最富功利的因素,使员工和其上司形成平等的工作关系。这样可以使员工在工作中对工作具有很高的满意度,激励员工的进取心与创新的能力。根据这一系列的优越的因素,使员工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精神上也获得愉悦,能够激发其对公司进行回报的奋斗精神。最后,就是在为劳动者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定期评估制度以及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因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本身就具有很多冲突,并且是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比如,利益方面,福利方面。因此,建立一套内部的解决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不用求助于外部的力量,而通过自身的机制解决。比如,通过协商、交流、投票等等方式解决一些矛盾不是很尖锐的矛盾。这样比较好的处理劳资关系,可以使企业内部的人员关系更加密切。还有就是公司工会,其作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很重要的媒介,可以为劳动者争取到更多的合理的权利的同时,调节有冲突的双方的关系。在双方矛盾内部解决机制不可调和的时候,借助公司的工会进行调节。这样的内外部双层解决模式,可以使劳资矛盾大大的减少,使减少企业在处理劳资矛盾时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以及可以尽量减少两者的矛盾激化,使双方的关系趋于和谐。结合以上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希望可以帮助我国资源管理模式走向正规,发挥这一模式的优越性,达到社会和企业的和谐。
基于以上的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提出的建议,希望能够弥补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不足。企业能够正确的理解西方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内涵和理念,使其优越性能真正的在我国众多企业得到最大的发挥,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增加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走出劳资问题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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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 机构知识库 信息政策 开放存取 权益管理 数字存储 Dspace
分类号 G250.7
Open Access Policies and Interests Management and Revelation of Foreign IR
Wang Qing
Abstract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s one kind of digital storage systems which is to promote academic exchange and knowledge-sharing. Over 100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more than 2,400 different types of 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 up to now.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operations and facilitate the management of IR, Dspace, UIR, SHERPA and EUA have developed the crafting policy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best practices, which providing a good operating environment for knowledge sharing and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Keywords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nformation policy. Open access. Interests management. Digital storage. Dspace.
1 IR及其政策层级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又称为机构典藏或简称为机构库,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SPARC高级顾问Raym Crow(2002)认为IR是获取并保存大学社区智力产出的数字化集合,是学术机构面临的战略问题的具体回应,即通过分类出版结构的激励创新提供学术交流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充当有形机构的质量指标以提高其知名度、信誉和公共价值,机构知识库的内容由制度界定(Institutionally defined)、学术性(Scholarly)、永久累积(Cumulative and perpetual)以及开放和互操作性(Open and Interoperable)等要素构成,IR的出现为学术界提供了三大发展契机:(1)草根教职员(Grassroots Faculty)和学术图书馆(Academic Libraries)的态度转变;(2)学术期刊(Scholarly journal)的经济适用;(3)互用协议(Interoperability Protocols)和元数据标准的技术方案[1]。
IR是一个面向特定群体的开放存取政策规范和应用系统,目的是为了促成更大范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从OpenDOAR①网站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13年9月初,全球已有106个国家或地区的2 419个机构加入,其中美国以304个(占总量15%)位居第一,英日德分列第二至四位,台湾排名第十一。从建立之初发展至今一直呈现线性增长规律,从2005年12月初至2011年9月初中国大陆加入OpenDOAR的机构库数量一直处于缓慢的增长期,由2个增至10个,但2011年10月初迅速扩充至32个,发展至2013年9月初达到35个,台湾从2011年初的56个已增长至58个。为了响应开放获取运动并向机构库提供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为了方便机构库管理员制定或提交机构库政策,OpenDOAR的政策涵盖了“元数据、数据、内容、提交和保存”等五类关键政策选项,其中,内容(Content)和提交(Submission)政策从低到高共分为未知的(Unknown)、未申明的(Unstated)、不明确的(Undefined)、含糊不清的(Unclear)和明确的(Defined)等五级,元数据再利用(Metadata Re-use)政策则分为未知的、未申明的、不明确的、非营利的(Non-Profit)、盈利的(Commercial)和其它(Other)等六级,全文数据再利用(Full Text Data Re-use)政策则有七个等级,内容保存(Preservation)政策有五级,通过对每个等级所占总量比例的比较可知,所有政策项目中等级为“不明确的”比例均超过60%,明确了利用政策的机构库比例均低于20%,说明政策机制并没有引起所有入选机构库的足够重视[2]。
2 IR的开放存取政策
2.1 Dspace的OA政策
DSpace@MIT是麻省理工大学图书馆(MIT Libraries)向教师和研究者提供的一项知识存储服务,以支持社区稳定,长期保存数字化研究和教学输出成果,最大限度地向世界范围内的用户开放信息资源。内容包括会议论文(Conference Papers)、图像(Images)、同行评审的学术文章(Peer-Reviewed Scholarly Articles)、预印本(Preprints)、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s)、毕业论文(Theses)、工作底稿(Working Papers)、研究数据集(Research Datasets)等等,DSpace@MIT经由社区(Community)专门管理并指派协调员,已被公认为跻身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库,共收录了60 000份高质量的作品,并接受平均每月100万次的下载申请。为了更广泛地传播科学研究成果,2009年3月18日MIT教职员全票通过开放获取政策(MIT Faculty Open Access Policy),教职员在保持承诺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政策:(1)在法律条款方面,MIT可以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使用各成员的学术文章,并依法行使著作权以达到公开传播或开放分享的目的。(2)在内容传播方面,任何媒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发布或出售内容并授权他人作出同样的行为。(3)该政策的例外条款有三项,一是采用政策之前完成的学术文章可以不受约束;二是成员已签订不相容的许可和转让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制度的规则,确定作品的存储和利用方式,豁免政策要由作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首席副校长或教务长的批准。为了协助MIT发布、利用和管理学术文章,各成员要将最终定稿的电子版(如PDF格式)提交教务办公室,由教务办统一送存开放存取机构库。在学部委员会与图书馆系统协商一致后,将负责解释这项政策,解决学术文章的诠释和应用等纠纷,并送达作者本人。在政策立即生效的五年后由学部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发布报告,并对图书馆系统的服务和机制进行监督以贯彻IR政策的有效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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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UIR的OA政策
UIR(Ulster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是阿尔斯特大学研究人员创建的旨在展示所有学科和科目学术产出的数字化机构知识库,首要目的是扩大学术影响,共享知识和提供开放存取并将信息反馈给研究人员、大学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UIR制定了包括内容(Content)和提交(Submission)等两大版块的开放存取政策,内容政策涵盖四个方面:(1)UIR人员负责制定易于接受的有效元数据;(2)鼓励全文典藏或全文链接;(3)尽可能包含英文摘要;(4)支持文本格式转换或软件开源以确保持续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提交政策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制度体系。(1)创作者/存储者/出版商/资助者(Creators/Depositors/Publisher/Funder)。鼓励经过UIR认可的创作者及时地提交自己的项目,确保遵守与出版商和资助者签订的包括自存储(Self-Archiving)在内的各项既定协议。(2)版本/质量控制(Versioning and Quality Control),最终版本应包含足够的有效元数据,创造者应承担项目内容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责任,并在开放存取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3)版权/许可(Copyright and Licence)。项目副本可在未经事先约定或收费的情况下允许复制、展示、执行或授予第三方机构进行个人研究、学习、教育以及其它非盈利性目的活动。(4)保留/保存(Retention and Preservation)。UIR将无限期保留在职人员的项目,即使提交者撤回项目,该项目也仅从公众视野中消除而不会从机构库中彻底删除,UIR将根据当前的最佳实践定期备份并尽最大努力以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5)通知/下架(Notice and Takedown)。UIR督导组(UIR Steering Group)将根据有效的投诉审查下架或撤回项目的请求,包括违反出版政策或法规、国家安全、大学守则以及病毒或技术问题等,同时UIR还公布了UIR督导委员会(UIR Steering Committee)的组织结构、成员、职权范围和处理流程等管理制度[4]。
3 IR的权益管理政策
3.1 SHERPA的权责管理政策
SHERPA Plus项目是支持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知识库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并通过收集、分析人口使用战略来提供宣传支援。在SHERPA提供的《E-prints存储许可报告》(Report on a Deposit Licence for E-prints)中,E-prints被定义为研究论文的电子印刷版本以提高研究成果的开放共享,为了建立创作者和机构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SHERPA对存储许可协议设定了较为完备的政策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寄存人(Depositor)的权利和声明(Rights and Declaration)。E-prints的寄存人无需放弃自己的版权以支持作者自愿提交作品,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激励措施来促进档案开放。利益相关者的声明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为了保障各方的权利和明确法律责任;二是授予机构库复制、改造和转换电子印刷数据的权限;三是提示机构库未来应主动联系的服务对象。(2)机构库的权利与责任(Repository Rights & Responsibilities)。为了保护机构库的法律行为并建立长期的保存要求和持续存取,需要对存储许可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存储许可应明确机构库在电子印刷过程中的错误、遗漏和侵权等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同时对寄存人提供产品的信息准确度和时效性作出制度规范;二是为确保持续性的开放存取,存储许可应对机构库改变电子印刷的数据格式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作出授权。(3)退出战略(Exit Strategy)。机构库可对寄存的材料进行适时保存并允许寄存人在合理诉求的情况下撤回材料,但须保证关联元数据记录的可用性。其中涉及两个重要处理方式:一是由于机构库早期草案或合同文本的制度约束而产生的保留期限(Retention Period)问题;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Specific Circumstances),例如材料有伪造、中伤和破坏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保留关联元数据以应对法律纠纷等不时之需。对于机构库而言,许可协议提供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正式框架;对于作者而言,其提供了作品权利属于创作者的再保证(Reassurance),同时提高了作者对机构库所提供服务类型的认知度[5]。
3.2 EUA的版权管理政策
由850余所大学组成的欧洲大学协会(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EUA)一直重视大学社区的开放存取问题,2007年初即成立开放存取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Open Access)并集中召开三次研讨会,就开放存取出版模式、版权法律归属、国家数字化机构库及资助机构权益等关键性问题展开政策辩论,大学部门被正式确认为开放存取政策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经过一年多的过渡期,EUA 在2008年3月26日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成立EUA工作组并向所有成员发布政策建议以促进机构知识库的发展及其网络化建设。政策立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大学的核心责任是守护研究知识这样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2)受到公益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公开;(3)学术出版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同行评审,以保证质量并作为数字出版模式的关键要素,但不包括科学研究数据和技术材料等;(4)大学应制定政策和战略来保证学术文章或其他产出以最大化其可用性和可获取性;(5)应在遵守OAIPMH协议①的基础上依据当前的最佳实践来建立和管理机构知识库;(6)大学机构政策应要求研究者必要的自存储且授权公开的时间应以开放存取规定为准而非存储日期;(7)大学政策应将开放存取的版权纳入知识产权(IPR)管理范畴,以确保数字化研究内容更广泛的共享和再利用,并清晰界定所有权和管理权以确保机构有权进行研究成果的教育教学活动;(8)大学机构政策应开发各类资助和保障措施,以支持类如“作者支付模式”(Author Pays Model)等新兴的开放存取模式;(9)所有EUA成员应贯彻执行上级资助部门发布的约束条款,以保证自存储的运行效果和OA授权的执行力度。倡导不同区域和行业间的部门协作以促进科学信息的存取、传播和保存。同时,建议书附录了EUA开放存取团队的成员名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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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R的政策框架及启示
4.1 IR的政策框架
通过对Dspace、UIR、SHERPA 和EUA等典型IR有关建设和运行中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安排分析可知,IR的运行实质上是一个涉及创作者、机构库、出版者和利用者等诸多信息主体的、复杂的博弈过程,政策制定的背后掩藏着利益争夺和风险分摊,也暗含着资源分配和信息战略等多项经济机制,从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利用方向出发,将IR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主体纳入一个整体性的政策框架内,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创作者是整个作品开放利用体系的第一主体,若在提交作品前已经和出版者达成共识或签订某项版权协议,则可直接将作品送交出版,同时在不违背合约并尊重出版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作品以预印本的形式提交机构库保存,待正式出版后可以向用户开放,机构库在专门的管理团队的运行之下,依据当前的最佳实践调整政策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侵害。创作者与作品的利用者一般不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利用者只对IR制定的相关许可使用协议负责,且出版者不能对IR中的作品以任何盈利性商业行为作出决策,即IR排除了非公益性使用目的。在作品提交IR一定期限后,由不同知识结构组成的监督小组将对IR运行的现状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开放存取政策的有效施行,IR的管理者也定期向督导组反馈信息,并将形成的汇报制度送达作品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维护这样一个为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愿景。
4.2 IR的政策启示
从国外典型机构知识库建设的政策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1)IR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政策制度来保障。通过对相关网站检索可知,全部的IR网站均设置了相关的FAQ(常见问题)窗口,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并对用户注册和隐私作出明确规定。(2)IR收录作品的版权仍归创作者所有,这一点是大多数协议内容的真实体现,但同时也做出了对IR本身有利的制度约束。如寄存人不得随意取下已经正式提交的作品,如果出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提供相应的关联元数据以供备案查询,寄存人应对自己作品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不得以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博取名声,这实质上对创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同行评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库的门槛,其次是作品格式标准化,大部分的IR都要求寄存人提供一份PDF格式的文本并附有使用说明,同时,作品在提交IR之后,在不与现有协议冲突的情况下,该作品仍可以被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协作等公益性活动。(3)协作和监督是必要的治理措施。为了监督和管理IR的有效运行,各大机构库都成立了不同形式的专家团或协作小组,来帮助IR解决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难题。由于国家信息政策和出版传播制度的更变,建立一个政策应对小组是IR通常采取的做法,这里的成员来自于各个不同的联盟机构,学科背景多元化和知识结构多样化的团队是IR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为了科学研究成果价值利用的最大化,IR在政策规章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基本上已经构筑了一个基于“创作者+出版者+机构库”三方协作的制度框架,为促进知识共享和学术传播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
权益管理 第12篇
1 完善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和填补医院管理空白的意义
国家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后,相继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销售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发布更完善了医疗器械的法规,将医疗器械的管理真正纳入到全要素和全周期的管理中,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医疗方法的研究,把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创新和管理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的管理属于医疗质量安全的范畴。研究发现,医疗设备引起的不良事件中,由于设备设计和生产的缺陷而造成的不良事件占30%,而由于临床使用维护管理不善和临床操作不当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占60%。如:由于对早产婴儿培养箱的维护不当,而造成婴儿的非正常死亡,在多家医院发生过。而由于对生物安全柜的使用不正确,给医护操作人员健康造成损害的也时有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发布以法规的形式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安全作出保证。
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状况下,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减少由于医疗器械使用或操作引起的不良事件,是减轻医患矛盾的积极举措。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信息将有利于医患矛盾的处理,如《规范》中规定“公示有关医疗器械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授权操作人员等内容(《规范》第二十五条)”及“临床使用的信息应完整记录到病历中”(《规范》第十九条)。这对于以往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理中缺少证据的现象来说,《规范》将对以往对此没有引起重视的医疗机构提出要求,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规范》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科学管理,填补医院管理的空白。医疗技术的发展给医疗机构的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在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从未有系统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理论和规范。在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通常有“医院的资源管理”、“医疗机构的经验管理”、“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等等,而对医疗机构很重要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的理论或法规从来缺乏研究和规范,往往凭借管理者的经验和一般的行政方式。《规范》的发布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来说,将帮助管理者有效地对医疗器械的使用实施科学的管理。如“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评价和准入管理,要求建立采购论证、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第七条);“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方面要求建立使用医疗器械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第十六条);“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的日常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等等。
《规范》的发布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提出新的要求。《规范》管理的对象是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主题词用“安全”来覆盖和表达了对医疗器械在整个寿命期的全部滞留要求的控制,即对其进入使用的临床状态后的全过程:从采购、进货验收、保管、立账建档、使用、校验、维护、保养、修理、停用、报废等各环节的管理。由于医疗事业的特点,管理要求突出了全性能的有效、可靠、控制风险,即围绕“安全”。因此在医疗机构中相应职能部门的效能极为重要,据笔者对几家三级甲等医院的调查,发现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存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如一般的环境设施和设备由后勤保障部门管理,临床使用的器械属工程部门管理,而植入、介入的器械根据不同产品由各科室管理。这种多方管理的现状很难实施《规范》要求的实施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
《规范》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院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要有效实施《规范》,需要形成一个既有医疗器械专业基本知识、又熟悉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团队,这就需要医疗机构对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2 需要研究的问题
(1)《规范》对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的“退出”机制和要求,如“停用、报废”等等,叙述得不够明确,尤其是“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对临床使用安全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医疗器械制造商执行的产品标准,也包括了安全的要求。而检修后的临床使用安全标准是否与原执行的标准要求一致,标准将如何制定,都是需要明确的。
(2)对违反《规范》的处罚。《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则按相关法规处罚。这样,在逻辑上出现了对《规范》实施必要性的质疑:如果在管理过程中虽没有违反相关法规,但违反了本《规范》的要求,就出现法规的漏洞,不予处罚,此《规范》将形同虚设。
(3)对“面广量大”的医疗机构来说,在宣传贯彻《规范》的过程中,笔者有两则建议供医政部门参考:
其一,医政部门可邀集、组织相关的专家编制实施《规范》的“指南”和具体的各类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操作规程、设备的完好安全标准等等,供医疗机构使用。除了大大降低管理成本以外,可以统一管理的标准。
其次,对中、小医疗机构而言,可采用《规范》实施的委托分包,避免小而全、浪费管理资源。在机构内部设立职能人员负责最后“结果”的检查管理,采取原则管理,具体操作由专业中介机构来实施,实现服务的社会化。尤其是消毒的专业化等,在国外已有成功的模式。
综上所述,《规范》的出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健全的必然结果,也是医患纠纷频发使然的举措。《规范》的颁布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评审的重要依据,也是患者维护自身权益和权利的有力武器。目前还没有可能和条件单独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强制认证,因此对《规范》(试行)推行、贯彻的过程究竟有多长,效果如何,还很难预料,乃至相当不乐观。但是,日趋增多的医患纠纷会让了解、掌握《规范》(试行)的人们把医疗机构推到风口浪尖上,广大的医疗机构与其陷于困惑、被动,不如积极应对,认真贯彻《规范》。在面对行政监管和患者维权、问责时,能理直气壮地回答:我们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可以证实,它们的安全、有效是正确的、真实的!我们期盼这一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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