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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精选9篇)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1篇

分析了xx省xx州近年来在推进农村消防工作中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取得的成功经验,指出了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xx州基本概况

xx省xx州地处xx省东南部,辖1市15县1个开发区,共206个乡(镇),3549个行政村,总人口438.4万人。全州人文景观独特,自然风光绮丽,森林和旅游资源丰富,素以苗家的吊角楼、侗家鼓楼及风雨桥等标志性建筑为特色,有“杉乡、林海”之美誉,为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是一个典型的以农、林业为主的农业大州。由于地理环境、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原因,xx州广大农村大村寨多,连片居住突出,房屋鳞次栉比,几十户、几百户甚至上千户的自然村寨随处可见,仅50户以上自然寨就有3453个,其中100户以上自然寨多达1288个,这些村寨又多以木质结构建筑为主,85%以上为木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不但失火频率高,且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一烧就是几十户、上百户。历来是全省乃至全国农村火灾“重灾区”,农村消防工作难度大,防火任务异常艰巨繁重,可以说,xx州是坐在“火堆口”上谈防火。

二、xx州近年来农村防火工作经验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民心工程来抓。1999年,全省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启动。2003年来,省政府在xx州从江、锦屏两县开展农村防火试点的基础上,已经改造了木房8.8万栋,茅草房12.1万间,修建了消防水池(塘)1.2万口,安装了消火栓1.3万个,配置了消防泵5200台,改农村“老虎灶”为节柴灶17.8万个,建成沼气池99万口,还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xx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在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总队几届党委班子和全省广大消防官兵的辛勤探索和反复实践,在xx州先后总结推广了“三大法宝”、“四个结合”、“五改工程”、“八个落实”等一系列经验措施,三大法宝即:“义务消防队、消防水池、手抬机动泵”。四个结合即:一是使农村防火试点工作与城镇、农村规划建设相结合,做到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二是与安居工程、解困工程、人饮工程、生态农业沼气工程、扶贫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一举两得,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四是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打牢农村消防基础。五大改造即:水改、寨改、房改、电改、灶改。八个落实即:一是领导责任要落实;二是组织制度要落实;三是安全措施要落实;四是教育培训要落实;五是隐患整改要落实;六是宣传工作要落实;七是消防器材配备要落实;八是达标、验收要落实。这些防火经验使农村火灾高发猛发的势头逐步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特大火灾由上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6-7起下降到近年的1-2起,农村火灾财产损失从2001年的4614元/万人下降到目前的1935元/万人。

三、xx州农村防火工作薄弱环节及问题

从总体上看,因我州经济总量较低,对消防投入不足,加之受历史、习俗等各种因素影响,我州农村火灾隐患量大,火灾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仍未得到根本改变,烧了一个寨、毁了一片林、贫困数代人的现象没有得已根除,民族大村寨、旅游村寨甚至农村防火试点村寨仍时有火灾发生,甚至一年烧掉一个旅游大寨(2003年3月6日,xx州从江县丙妹镇銮里村因村民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特大火灾,受灾89户,直接财产损失45.1万元;2004年4月19日,xx州黎平县大稼乡大稼村因村民吸烟,引起特大火灾,受灾81户,直接财产损失51.1万元;2005年7月17日,有着500年历史、被誉为“中国环保第一村”的xx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上寨发生火灾,除47户村民家当尽失外,还使约5000份“国家级”珍贵文献——清代林业契约化为灰烬。这批林业契约文书是继故宫博物院的清代文献、安徽“徽书”之后的第三大珍贵历史文献;2005年9月19日,xx州从江县下江镇巨洞村三组因村民酒后卧床吸烟,引起特大火灾,受灾83户,死亡3人,直接财产损失68万元;2006年4月14日,xx州黎平县南加镇茅贡乡地扪村因瘫痪病人在卧室用火取暖不慎,引发火灾,受灾42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43.1万元;2007年2月13日,已经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琵琶大歌”之乡——xx州榕江县寨蒿镇晚寨村因小孩玩火,引发特大火灾,受灾162户,直接财产损失97.2万元,整个大寨几乎全毁)。这些火灾事故,不仅给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更损毁了我们传承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旅游的珍贵的无形资源——这些村寨灾前仍保存着从渔猎、采集到畜牧、农耕等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各民族古老的手工技艺更是几千年保存下来的宝贵遗产。这些保存有大量人类文化遗产“活化石”之称的民族村寨,在中国乃至世界已不多见,堪称“无价之宝”,其无形资源价值损失之巨,无法用金钱衡量,给后人留下了莫大的历史遗憾……。xx少数民族自治州至今仍是我省乃至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民族聚居密度最大、贫困程度最深、农村火灾最严重的地区,“全国农村火灾看xx,xx农村火灾看xx”,每年仍有近万名群众因火灾返贫。

农村消防工作深层次的重大问题、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多年来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未能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农村消防工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大意义和关联性,重视程度和领导力度不够,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制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力;二是政策措施不配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群众利益的协调机制不健全,村镇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小、投资分散,农村综合改革滞后,实施建设项目时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未能有效整合,形不成合力;三是为保护珍贵的民族旅游和文化资源,必须保留住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木房建筑风格和民族习俗、文化,保留浑然一体的大寨风貌,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硬件”、“软件” 保护措施十分滞后;四是科技含量低,未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装备技术建设改造农村基础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五是农村消防保障机制尚未形成,经费保障不力,整治农村火灾仍停留在低层次和“治标”上,达不到“治本”的目的,反而浪费了资金和政策资源;六是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缓慢,稳定性差;七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不普及,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抵御火灾能力弱。

四、xx州农村消防工作对策措施

实现xx州农村消防工作跨越式发展,最根本的出路就是要抓好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以点带面,全面展开。xx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44次省长办公会批准实施的《xx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指出,到2011年,使全州试点村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基本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人员、装备配备达到标准,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农村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笔者认为,真正抓好以xx州为典范的xx农村消防工作的整体推进,开创农村消防工作新局面,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各种政策、项目、资金和行政资源,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农村消防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社会关联面大。要遏制农村火灾高发、防止火烧连营的重特大火灾,必须坚持治穷和治火相结合,“挖穷根,送火神”,打破“越烧越穷、越穷越烧”的恶性怪圈。因此,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分清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由政府统筹发改委、综治办、国土、建设、财政、民政、农业、乡镇企业、畜牧、农机、水利、电力、移民、扶贫、民宗、文化、旅游、林业、交通、安监、保险、环保、信息产业、公安、消防等部门,成立多边、多形式的协调机制,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抢抓西部大开发、新一轮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和山区综合治理等重大机遇,以解决好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对农村的“山、水、林、田、路、寨、房、灶、气、电、信息”进行综合治理,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条龙”,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数年,彻底扭转连年火烧连营、上万农户因火返贫的被动局面。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2篇

夜校”,对农民进行消防宣传,向农民发放宣传册,广泛拓宽消防宣传的渠道。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党委、政府驻企、驻村干部的宣传优势,每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集中培训,使驻企、驻村干部起到很好的“消防宣传队”、“播种机”的作用。并在火灾发生频率效高的村镇开展试点工作,组织村里的义务消防队员将利用改装的简易消防车及消防器材,对周边发生的火灾进行初期扑救,大大减少了农民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全面做好防火灭火工作,去年9月份,大队在**市人民政府和**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下营盘村举办了大型消防演练。与此同时,大队还定期在居民区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为居民上消防安全课,提高了居民们防火逃生的能力,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

具体作法

1、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镇政府与各村、企业,村委会与各组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真正将消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镇政府每季度对各村进行一次消防工作考核,考核成绩要与村主任、书记的切身利益和评先平优挂钩。

2、组织建设。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对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

(2)成立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制订工作职责,确定消防安全员。

(3)成立多种形式村消防宣传队伍,制订工作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4)建立村义务消防队或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依托的消防队伍,也可将5个生产队划成3个片区,1个片区成立1个义务消防组织。

(5)落实派出所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将监督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所长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消防联络员。

3、配置硬件设施。

(1)设置镇、村消防办公室。内设桌椅、报警电话、消防档案柜等;

(2)设置消防器材室。内设消防战斗服、吸水管、电筒、灭火器、消防锹、消防桶等物品,利用现有的一辆农用拖拉机改装成简易灭火车,车上可另配一台手抬机动泵5盘水带、两把水枪;对下营盘村的一口自流井进行改造,使其具备给消防车加水的功能;

(3)村口处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设立村民防火公约;

(4)在村活动室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5)设置了消防宣传固定横幅宣传标语。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3篇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个新农村试点市、11个新农

村试点县和省建设厅确定的4个推进城镇化试点市、4个推进城镇化试点县, 积极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抓好灾后就地重建和异地重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抓好农村危旧房改造村镇的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抓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个新农村试点市、11个新农村试点县和省建设厅确定的4个推进城镇化试点市、4个推进城镇化试点县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四是抓好100个省级重点镇和100个重点村庄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㈠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试点市、县要制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农村建设规划, 2009年度完成所辖乡 (镇) 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根据试点市、县试点工作的范围、工作进度和资金安排情况, 有重点的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力争2009年完成所辖行政村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提出的“一圆三模式”的规划理念和思路进行规划。统筹交通、供电、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行政村和中心村建设规划, 要在乡 (镇) 、村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打破村组界限, 使人口和土地相对集中、集约发展, 避免低层次重复建设。省、市、州、县政府,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每年从财政上安排一定数量的村镇建设规划专项资金, 确保乡 (镇) 、村规划按期完成, 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㈡力争2012年底前, 全省所有建制镇和50%的集镇完成总体规划, 25%的行政村完成建设规划其中:河西地区乡、镇全部完成, 50%的行政村完成建设规划。河东地区建制镇全部完成, 有条件的集镇和20%的行政村完成;全省100个重点镇和200个 (包括新农村办的100个村) 重点村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力争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 各市、州、县 (区) 可根据本地实际, 选择确定一批有发展条件的村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抓好兰州都市圈内和其他中心城市周边村镇的规划编制工作。对近期不能异地重建或整村搬迁的村庄要立足解决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基础设施, 尽快编制村庄近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并依此开展以“三清、三改、三化” (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 改厕、改路、改水, 街道硬化、街道净化、村庄绿化) 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以多元化方式加大对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投入

首先,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 认真加以落实。其次, 要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住房建设的意见》, “各地、县、乡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 用于小城镇规划和重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有建房需求、按规划建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 可发放期限在5年以内、额度5万元以下的住房建设贷款”有关规定, 积极督促市、州、县、乡予以落实。第三, 省建设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 对各市、县、乡小城镇和村镇规划建设予以支持。第四, 对农民离土离乡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 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 和甘肃省相关配套文件精神, 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以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 分类指导各地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要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 积极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 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省内各区域差异性大的特点, 各地在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坚持“两个为主”和“五个结合”的原则, 以及小城镇建设应按照“一路、二水、三市场、四通讯”的建设时序来统筹安排。村庄建设应按照“一水、二路、三气、四厕”的思路和办法来安排建设时序。近几年内, 省建设厅坚持以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集聚人口、繁荣经济为目标, 集中抓了省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确定的100个试点村和省建设厅确定的100个重点镇及100个重点村的规划建设工作。争取到2020年在小城镇、中心村居住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 同时, 要求公共设施基本完善, 农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农村面貌明显改观。初步形成以小城镇为纽带, 以中心村为支点, 以自然村为补充的梯次镇村结构, 积极引导村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四、抓好农村危旧房改造

省委、省政府确定2009年为民办实事建设40万户农村抗震安居房的任务, 在全省14个市州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 省建设厅承担着21.30万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同志代表省政府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㈠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旧房改造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企盼、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为加强对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任组长,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张勤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发改、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农牧、林业、人口、审计、监察、宣传、广电、地震、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抗震安居房实施领导小组。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 (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简化程序, 减免相关收费。三是落实责任制度。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省建设厅与市、州建设局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 层层签订, 分级负责, 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 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 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四是严肃工作纪律。危旧房改造要透明公正, 严格制度, 严格程序, 严格管理, 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 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 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对在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㈡验收办法一是要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二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组建巡查队伍,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三是工程竣工后,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四是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农村水利建设措施与影响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水利建设;农村;措施;影响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B

【Abstract】Rural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introducesmeasures and effects in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Water conservancyconstruction,Rural;Measures;Effects

1. 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有2/3的人口在农村,国家的繁荣发展少不了农村,农村的繁荣发展少不了水利工程,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使农村免受洪涝的侵害和提高农村饮用水水平,改善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安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保障条件,完善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乃至国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2.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措施

农村水利工程措施众多,整修田间灌排渠系,扩大田块,平整土地, 修筑道路,改良低产土壤和植树造林等等都是常见的农村水利工程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2.1 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区的气象特性,地理环境,村庄布局和区域的总体规划,在流域上游建集防洪拦洪,饮用水源,农田灌溉等蓄水工程,流域中游建江河堤防,农村围圩等防洪御洪工程,流域下游建灌排管渠,泵闸设施等泄水工程;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水利工程的布局和调配的合理性,给洪水以出路,保供水以充足,促涝水以畅通。形成农村防洪安全保障系统,农民饮用水保证系统,农田旱涝保收系统,工业及生活水循环利用系统;使农村真正成为山青水秀,天蓝地绿,无水患无污染,人人想往的现代新农村。

2.2 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

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只是手段,直接的目标是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根本目标是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无论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还是为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以支持水资源向生态、城市和工业转移,最大受益者都是国家;农民和农业已为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在“三农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在农业和农村有困难时,即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工业和城市也应该支持农业和农村,国家应该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因此,国家和各级财政理应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

2.3 农村节水和利用措施。

2.3.1 农村节水措施。

水资源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虽然幅源辽阔,但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拥有量的四分之一,随便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习惯的改变,我国水资源不仅仅资源性短缺,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已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的现状要求我们加强节水和水循环利用措施的布设。农田灌溉节水主要包括灌溉工程配套、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机电井建设、地面灌溉设施改善、喷灌和滴灌系统,此类措施的基本作用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灌溉保证率。

2.3.2 农村循环用水工程措施。

水的循环分成自然循环与社会循环。农村循环用水工程措施针对的是社会循环及其工程措施。改进种植结构和耕作技术,以及防风林建设和水土保持,此类措施的基本作用是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产品质量,降低农田水分蒸发耗水量。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程中,涉及的工程技术水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水利工程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效果。对这些工程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是现阶段提高我国农业用水利用和开发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

2.4 注重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与工程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好的管理,就没有好的工程。然而当今社会,却依然存在“轻管理”的种种案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资本市场对农业的关注度也有所上升,在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新兴的灌溉服务公司,以及各地成立的节水抗旱服务组织,在工程的管理运行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各地推广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对于明晰产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都有重要的作用。节水灌溉重建轻管的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现有的生产方式下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工程建设好,因管理不善使工程效益难以发挥的例子并不鲜见,哪里工程管理好,哪里效益就高,我们要注意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

3.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影响

3.1 不利影响。

修建水利工程使得一部分农田大面积蓄水的地方,在阳光辐射下,蒸发量加大。这样的结果就是增加这部分地区的降水量。降水量的增加从而导致部分不缺水的农田出现了大面积的积水。水利工程中水库建成后,库区的下垫面由陆面变为水面,与空气间的能量交换方式和强度均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气温发生变化,年平均气温略有升高。水利工程中水库周围的农田会淤积很多泥,一些农作物会被淤泥所掩盖。此外,水库的建设使得水库周围出现低温效应的从而影响降雨分布,一般来说,地势高的迎风面降雨增加,而背风面降雨则减少。而库区和邻近的农田降雨量有所减少,而一定距离的外围区降雨则有所增加。

3.2 有利因素。

3.2.1 消除隐患,保障农村安全。

通过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堤防、海塘、圩堤标准,切实实施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大山洪沟治理和河道清障疏浚;形成高标准的防御洪水屏障、排泄涝水通道,高质量的水资源储蓄基地和保护工程。彻底消除农村的涉水隐患,取利避害,保障农村生态安全、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2.2 改善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随着农村水利建设的大量展开,在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和地形地貌特点,开展一些适宜农村的绿化、亮化设施建设和农民喜爱的运动场地、娱乐场所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农村村民创造如城市居民一样的生活环境,使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更大的作用。

3.2.3 消除灾害,保障社会稳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是国家组成的主要单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农业生产主要追求粮食产量,而作物如果在没有水或者在水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下会导致其产量极大减少。农业在各行业中占较大比例,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村水利设施的完善。因此,只有加强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4. 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农村农业发展的主要命脉,它为农村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抓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无论是对我国农村的发展还是经济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已经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一定水平的技术资源以及资金支持,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为农村收入的增加、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新农村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作为农村水利工作者,我们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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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贾桂云,江素芹.对当前农村农田水利建设的思考[J].才智,2008,(22).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5篇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五)土地制度微调和发展趋势

近些年对于土地制度一些不合理性也做出了一些微调。我们看一下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面就提到要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济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开始做出一些调整。17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也做出了相应的一些部署,说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而且有些制度说明说要做到“先保后征”,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这些原则性的安排之外,国务院还出台了一些征地制度的具体的安排,2004年10月份,2006年的8月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有两个决定,一个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个决定,还有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一个补偿安置的一个基本的原则,确定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还有在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上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里面,要求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要求要必须妥善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国土资源部也有相应的一些规定在落实。这样的一些征地的调整对于征地制度起了一种完善的作用,但是征地制度还是延续着1998年的主要的《土地管理法》,这样一个制度并没有一个很大的改变。其中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报告里面提出要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例,有专门的条例,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完成。所以这样的一个土地管理的这种法律法规的修改,要想完善它是比较困难的。

十八大报告里面提到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部署了建立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要允许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的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的收益,保障农民公平的分享土地政策收益。这些很具体的规定,旨在调整农地征收的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21号里面也提到了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

占集体建设用地的13.5%,所以还是比较大的一块。如何进行重构?各方利益都在博弈。应该说在改革开放以来,这三十多年来,有两次用地制度的重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范围大大的缩窄。第二次是2004年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制度之后,农村集体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能性,农用地转为集体用地的可能性是大大降低,所以两次都在收缩集体建设用地的。第一次的是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的范围是大大缩窄,缩窄体现为1986年通过的一个《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也就是说土地可以作为联营,可以合办企业的一个条件。

但是198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当时已经留下一个口子。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才可以使用。第63条则规定,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是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使得范围大大缩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县、市、政府将其收为国有。然后国家再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使得土地使用权转移过去。所以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是一个分界线,使得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流转的空间是陡然的收缩,也是乡镇企业在九十年代末走向衰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二次是2004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使得农用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能性是大大降低的。在1986年的时候规定是比较宽松的,1998年的规定通道仍然是打开的,比如说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这样仍然可以使用土地,但2004年实行了指令性管理,2004年的一个标志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国务院国防2004 28号明确规定的,说要实行农用地转用的计划的指令性管理。之后土地指标成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所以土地财政、土地政治,所以在银根之外又多了一个地根,作为工具,来控制全国的经济形式、社会形式。2004年之后,依法想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我们需要认识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近些年它的主要的特征。特征主要是有如下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从使用权取得看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带。一个是从土地的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差异比较大。总体上来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集体使用这样一个特征,这是针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和集体所有成员使用,这是宅基地这样一个特征。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是一个大量的模糊地带,体现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制的耕地,特别是兴办乡和村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的耕地,是否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年限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样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土地使用是比较混乱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往往是无偿、无限期的占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是一种平调。这种平调在当时没有引发矛盾,但是在后期的转制和处理土地资产上是一笔糊涂帐,难以处理。

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因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定是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几乎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对外是没有外延性,也很难入市。这种“划地为牢”式的这种土地资源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的一般的规律产生了一些冲突,所以法律不得不做出一些额外的规定,比如说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等等。所以通过这样一个例外的情形,使得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权能是有所扩大,但仍然是小于农民的土地的承包权这样一个权能,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可以流转,更加小于国有土地的,国有化以后的土地的使用权权能。

这些年也在扩大产权权能的一些探索,这些改革探索使得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远远超出法律的一些边界,实践在不断地突破政策的界限。突破性的做法在各个地方大范围的存在,小产权就是一个集中的表现。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于农村土地的使用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营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益。同时,国土资源部在各个地方部署试点,比如说1999年,就在一些地方部署相应的一些试点。2005年广东省试点,2006年、2008年湖北省、河北省在做试点,2009年、2010年湖南省、上海市,以及江苏省等等在做试点。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产权体系重构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导致的产权体系的重构,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边可以看得到。《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至少意味着有两点,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权能要大大的扩展,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通过出租、租赁、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不必都要收归国有。

所以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18条提出要引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22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试点,试点应该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内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改革是按照体现所有权拓展使用权的思路进行重构的。第一,体现在占有权能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利人的使用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在流转合约到期后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地上的附着物。

在使用权能上,所有权权利人通过初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通过再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都可以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从事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活动,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但是有一个限定是否能够用于商品房开发,需要审慎决策。在收益权能方面,十三届三中全会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合理的提高个人收益,这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农民,对于个人补偿不合理的那种现象有所修订。

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由韩俊领导的课题组这样的测定,说农村土地的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比率是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村的补偿款只占5%到10%。而城市政府拿走土地政策的20%到30%的收益,各类的城市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40%到50%。

所以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是在当前是讨论的一个焦点,在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上有五种不同的类型,一个是不参与收益分配,但收取工作费用,这是重庆市的一些实践能够表明的。另外一个是政府只参与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比如说昆明市2010年有这样类似的规定,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政府只参与再流转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比如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有相应的一些规定。第四,政府既参与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也参与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比如说苏州市,1996年出台的规定就有这样的表述。第五,以税收形式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广东省2005年发布省长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政策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这五种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这种方式让我们看到正在各地的试点尝试。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分配的格局也正在发生变化,体现为初次流转与普遍实行有偿使用,第一次征地,第一次流转,有偿使用。第二,是对再一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如何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配,多数地方没有明确意见。少数地方提出主要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昆明市2010年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在处分权能方面提到了应建立与国家有土地同等的处分权利体系,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抵押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6篇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力度, 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

甘肃省教育厅在认真总结、推广“以创办寄宿制中小学为突破, 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乡镇集中、教学点向中心村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经验的基础上, 从全省中小学发展与布局现状、适龄人口变化等实际情况出发, 紧密结合全省教育系统灾后重建规划, 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力度, 优化整合农村教育资源, 为巩固与提高“两基”攻坚成果、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培育新型农民准备有利条件。

二、全力推进“两基”工作, 巩固与提高“两基”攻坚成果

截止2008年, 我省完成“两基”攻坚任务的共有82个县 (市、区) , 还有宕昌、东乡、积石山、碌曲、玛曲、等5个县没有完成“两基”工作。省教育厅把“两基”工作作为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并制定计划, 到2012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 迎接国家对我省“两基”工作的总体验收。同时, 实施“扫盲教育工程”, 把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战略任务。同时, 建设农村继续教育中心或农村社区学习中心, 大面积开展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 建立起扫盲教育长效机制, 确保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将全省青壮年文盲率从2005年的11.41%下降到4%以内。

三、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 逐步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

从2009年起, 省教育厅将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紧密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我省的灾后重建规划, 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力度, 编制、实施布局结构调整和危房改造规划, 力争3年内全面排除中小学现有危房。根据省政府《关于分解2009年政府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政发[2009]7号) 精神, 2009年, 解决44个受灾县约11万名寄宿生生活用房问题, 43个非灾区县解决约3万名寄宿生住宿问题;44个受灾县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改造中小学危房85万平方米, 43个非灾区县改造中小学危房20万平方米。与此同时, 省教育厅将继续实施“教师素质工程”, 并根据省政府《关于分解2009年政府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政发[2009]7号) 精神, 2009年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同时, 省教育厅将以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工作重点, 以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根本出发点, 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 以远程网络培训和校本全员培训为基础, 以省、市、县级骨干培训和构建优质高效的教师培训网络为主要抓手, 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 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

四、强化农村教育保障机制, 解决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继续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 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确保农村中小学“能上学、上好学”。同时, 积极实施落实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 包括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 为农村和家庭贫困学生提供资助, 解决这些学生的后顾之忧。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7篇

关键词:环境;能源;沼气;混凝土渗漏;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S21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6-0143-1

1 农村环境治理的整体设施到实施

农村环境保护治理主要包括:农村清洁能源、农村改厕、村屯环境治理。发展农村沼气,对于开发新型清洁能源、缓解国家能源压力、促进环境建设,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人居环境、保护林草植被、维持生态平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宣传手段上,强化宣传培训,建立农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手段,是推进节能减排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2 农村能源的整体分析

秸秆的综合利用是目前农村能源的一大主要问题。大多数农民进行焚烧,严重地污染环境,我们要以教育为主,利用途径广泛宣传,让大家充分认识到焚烧的危害性和利用的重要性。一是用作农机肥,二是用作工业原料,三是用作育姑机料,四是用作动物饲料。农村清洁能源的主要工程之一是农村沼气池工程。将农厕、畜禽舍建在沼气池上,实现粪便自流入内,通过发酵所产生的沼气作为农户的优质燃料,沼液和沼渣作为优质有机肥料,使农村畜禽养殖的畜粪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可以节省大量薪柴,减少森林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村沼气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用改善农民家居环境和农村的卫生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3 村沼气建设中防水混凝土渗漏分析

农村沼气池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所以在沼气池建设中,防水混凝土渗漏分析非常重要。在现代建筑工程建造中,建筑物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为主要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具有强度高、刚度大、可塑性、耐久性以及较好经济等特点,同时又具有抗渗防水性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防水混凝土要真正起到防水作用,除混凝土本身具有较高的密实性、抗渗性以外,还要求混凝土施工完毕后不开裂,特别是不能产生贯穿裂缝。因此,要真正起到防漏水的功能,必须找出所有可能产生渗漏的原因:

3.1 设置不规范

混凝土的抗渗性是用抗渗等级(p)或渗透系数来表示的。抗渗等级是以28d龄期的标准试件,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压力来确定,如果抗渗等级的确定值偏低,将是混凝土渗漏的致命因素。主要预防措施: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能小于p6,且考虑到农村各地分部不同,土质不同,施工条件比实验室差,所以,抗渗压力还应比设计要求相应提高0.2mpa。

3.2 材料不合标

防水混凝土的防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结构主体防水和细部构造防水。主要预防措施:水灰比:适宜的水灰比应为0.45-0.55之间,这样可保证混凝土具有良好的抗渗性及适宜的和易性,配制普通抗渗混凝土的水泥,要求抗水性好,泌水性小,水化热低并具有一定的抗侵蚀性。普通硅酸盐水泥,早期强度增长快,泌水性好,干缩性较小,但抗水性和抗酸盐侵蚀能力较差。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度低,抗硫酸盐侵蚀能力好,但泌水性较大,抗渗性差。因此,普通防水混泥土应优先采用硅酸盐水泥,而矿渣水泥在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掺高效减水剂)也可使用。砂率宜为35-40%,且砂宜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掺加引气剂或减水剂等外加剂,其品种和掺和量应经过试验确定。

3.3 措施不合理

如果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不合理,将会造成这些部位出现所谓“十缝九漏”的现象。主要预防措施:防水混凝土应该连续浇灌,宜少留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的防水处理与施工缝相似,后浇带宜采用掺有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

3.4 管理不善

由于混凝土的抗拉性能对混凝土本身的均质是非常敏感的,如果混凝土均质较性差,其内部会出现应力集中,从而降低混凝土的抗拉性能而产生裂缝。所以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过程中,都要加强管理,如果混凝土在浇筑时不能严格控制下料高度,加强振捣等,就会降低混凝土的抗渗性能。主要预防措施:防水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分钟,当掺有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来确定时间;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离析现象,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必须采用高频机械捣密实,应不漏振、欠振。

3.5 混凝土裂缝

根据产生原因不同,裂缝可分为四类:混凝土早期裂缝、温度和收缩裂缝及外荷载引起的裂缝和结构基础不合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这些裂缝将对混凝土的渗漏造成严重影响。主要预防措施:选用干缩值较小、早期强度较高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严格控制水灰比;浇注混凝土之前,将基层和模板浇水均匀湿透;改善混凝土的搅拌加工工艺;掺入UEA膨胀剂;在混凝土结构中设置合适的收缩缝;及时覆盖塑料薄膜或潮湿草垫;对松软土、填土地基在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夯实和加固。防水混凝土的渗漏预防,需要设计、施工、监理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任何环节都不能松懈。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8篇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 始于1998年的土地调控, 其核心是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但事实上, 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相当大的规模已是不争的事实,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 甚至有不断扩大之势。这其中既包括以“无证用地”“以假乱真”等方式规避法律的民间行为, 也包括经国家批准的正牌试点, 也不乏自发的从基层创新到地方立法的地方试点 (如广东省试点) 。其中, 广东省的试点走在了前列, 先后于2003年出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知》, 2005年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 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至此走向“台面”。而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法律和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和态度, 并进一步以广东省为例探讨在前述法律和政策环境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如何成为可能, 即法律实现的问题。本文的主要方法是规范分析法, 但鉴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规范分析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 不限于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纳入考量。

一、法律的严格限制

1988年《土地管理法》在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 并没有对非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他主体使用农村土地作禁止性规定;同时, 该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的宽松的审批制度, 由县乡两级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利用。

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态度从原先相对宽松转为严格限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 1993年前后出现了“房地产热”“开发区热”, 造成大量土地被闲置。基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将导致更多的土地闲置, 不利于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发展房地产;不利于耕地的保护这两点考虑, 国家开始对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进行严格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原则上非农建设均应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仅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43条以及60条、61条、62条可以对此三种例外情形做如下解读: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的, 经批准的, 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除此之外, 兴办乡镇企业均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设住宅的, 经批准的, 可以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将住房出卖、出租后, 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三是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经批准的, 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即原则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但顾及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乡镇企业重要的资产, 而规定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这也是现行法律保留的唯一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

总之,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从建设用地使用的角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用而且仅限于按需申请取得, 而第63条则从建设用地流转的角度基本禁止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仅保留一个例外) , 两者相互协调, 相互配合, 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 确保了国家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地位。

二、党的政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松绑”

1998年的土地调控确实通过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一定程度上抑制农村集体对耕地的侵蚀, 促进了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繁荣发展。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这种制度逐渐异化为:地方政府一面垄断建设用地市场, 压制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利用, 一面通过不受“公益目的限制”的土地征收制度和给予农民极低的一次性征地补偿款, “肆无忌惮”地掠取农村土地, 获得暴利;进而导致了城乡差距拉大, 农民增收困难, 社会矛盾激化。

认识到这一问题,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0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题, 且在“深化农村改革, 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一节中首次提出“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此后的中央一号文件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也多有提及。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反映了中央已经事实认可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战略部署, 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上述《决定》精神, 各地开始大力推进新一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

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尝试

广东省政府于2003年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此后简称《通知》) , 于2005年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此后简称《管理办法》) , 前者是广东省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开端, 而后者可以认为是试点经验的总结。从《通知》中第一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性以及第二节对流转的原则与条件的表述, 以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的呼应, 我们可以获知《管理办法》主要意旨在于在符合土地用地管制以及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平等, 构建一个自愿、公开、等价有偿、产权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

《土地管理法》第60条、61条及62条实际上是按照以自用为目的, 按需分配的逻辑来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当农村集体产生建设用地需要时 (兴办企业、公益用地、建造住宅等) , 需要向相应政府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才能在相应地块上为建设行为;而《管理办法》突破了上述限制。其第3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是对一定地域内土地利用的时间和空间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就农村集体而言, 如果其某一地块处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非农建设区域, 则该集体便享有在该地块上进行相应非农建设的权利;如果该地块属于农用地, 则还必须另外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这实际上改变了过去按需分配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做法, 而是认可了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后即可由农村集体自由转化为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也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其第8条首先突破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的限制, 规定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均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第4条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的情形, 进而可知: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第3条) , 在正常情况下 (无权利限制或权属争议) 可以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附随其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流转。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前者包括农村集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入股以及抵押, 后者包括权利的受让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流转形式——同时上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均视为一种私权利的流转, 即流转不需要公权力的批准。在此基础上, 《管理办法》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制度设计, 朝着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向努力, 比如土地权属登记制度、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经营性土地的招拍挂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等等。

广东省高院在广东省政府颁布《管理办法》之前, 于2001年颁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后简称《指导意见》) , 该规定实质上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持宽松态度。一是在相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审理的情况下, 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处理方式——法院在审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民事纠纷, 如果所涉土地没有批准为建设用地或者虽然为建设用地但是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裁定驳回起诉, 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 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在已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成厂房、仓库、办公楼、商业铺位等建筑物出租的, 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三是乡镇企业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附随其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 实现抵押权时, 转让行为有效。四是“政府批准有效”——当事人将经依法批准给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而签订的合同, 虽不具有该《指导意见》前述列明的有效情形, 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可认定合同有效。

四、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实效分析

通过前述的解读, 我们可以描绘出如下态势:现行《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党的政策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鼓励流转的探索, 而广东省政府规章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承认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广东省高院也通过《指导意见》支持流转。依据法律渊源理论, 党的政策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至多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广东省政府规章属地方政府规章, 而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属法院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渊源——前述规范的法律位阶, 依法律视角, 均低于法律 (狭义) , 即此处的《土地管理法》。依我国法律渊源相关规定, 广东省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属于违法;从法律实现的角度来讲, 《土地管理法》限制流转的规定在试点地区已经被架空。

架空法律离不开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配合, 具体到广东省即广东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配合;架空法律会给前述主体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具体而言, 法院会被指责丧失了独立性, 违背了对法律的忠诚, 政府亦可能受到行政诉讼之累, 进而承担由此带来的政治责任。也正是由于此类风险的存在, 法律一般都会被遵守, 从另一角度而言, 如果不能规避这些风险, 架空法律完全是不可想象的;广东试点正是借助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法律设计, 规避了前述风险。

地方政府“违法”的法律风险事实上并不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其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该法第73条规定非法流转土地的, 可以适情形分别追究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对直接负责人员甚至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试点地区的土地执法部门实际上违反了前述的执法义务, 但是依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理以行政机关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为基本前提, 土地执法机关违反执法义务没有侵害公民的任何权益, 因此并不会受到由此带来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累。

地方政府“违法”的政治风险事实上并不存在。行政关系的执法主体是地方行政机关, 而行政机关内部以服从关系来运作, 即下级服从上级;通过前述第二、三节, 我们知道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政府均支持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通过前述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政府规章体现出来;进而, 负责执法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 认可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但是符合“政治正确”, 并不会承担政治风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纠纷处理——如果法院在处理流转民事纠纷时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 认定流转行为无效的, 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难以开展;但同时承认流转行为的效力, 可能会被认为法院丧失了独立性, 违背了对法律的忠诚;这意味着, 法院承认流转行为有效的同时必须能够规避这种违法风险。

广东省高院的做法如下:

一是通过行使法院法律适用权时的解释权能, 将处于模糊地带的情形 (即可认定为有效也可认定无效的情形) 解释为有效。如《指导意见》第10条、11条规定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在已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建筑物出租的, 农村村民将依法批准修建的住宅出租的, 可认定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建筑物出租不同于单纯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又如其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以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 依照《担保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法院在此处进行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解释方法认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是运用“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将违法风险转移给行政机关。所谓“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即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平等的相互制约的关系, 而司法权介入行政权是有限度的, 对其限度学界上尚无定论。但通过前述对《指导意见》的解读, 我们可以大概掌握广东高院的理解脉络, 法律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仅仅是《行政诉讼法》, 这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仅限于《行政诉讼法》列举规定的情形, 且必须在行政审判庭进行, 除此之外法院对行政行为均无司法审查权——该思想也与广东高院一位法官发表的支持流转的文章中的说理契合。“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具体化为前述《指导意见》中的“先行政、后司法”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批准有效”的兜底设计。例如法院在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民事纠纷时, 法院通过“先行政、后司法”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待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后, 再由法院裁判相应民事纠纷——实际上, 如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了涉案流转行为, 则民事双方的争议往往就此便不存在, 当事人也不会再提起诉讼——通过此种设计避免了法院适用《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规定的可能, 进而也就不存在违法问题;假如一方主体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利用《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来规避合同, 其在行政机关肯定流转行为后仍会提起诉讼, 此时法官可援引“政府批准有效”条款认定流转合同有效——法官主张由于行政机关肯定了涉案流转行为的效力, 而该法庭属于民事审判庭, 该案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进而法庭不具有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进而无权否定该行政行为, “不得已”而承认该合同的效力;而如果地方政府否定了该流转行为的, 则法官在诉讼中可径行认定合同无效。通过如此设计, 法院或是没有机会适用《土地管理法》或是没有权力去否决“非法”流转行为或是与政府步调一致地适用了《土地管理法》, 仍然保持着对法律的忠诚, 同时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生杀大权”以及相应的违法风险交给了政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环境下, 政府无需承担这种违法风险, 最后的结果是双方都无需承担违法风险。

三是事实上, 法院系统仍然保持着独立性。例如, 其在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20年的问题时, 其事实上依据的是“政府批准有效”条款, 即如果超期租赁未经政府批准, 则超期部分无效——而不是依照《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 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认可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高期限可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相同。

总之, 在党的政策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下, 广东省通过其政府规章以及广东高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设计, 实质上架空了《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限制的规定的同时, 规避了相应的违法风险, 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营造了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高圣平, 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管理世界, 2007 (3) .

[2]张元端.中国房地产30年:一[J].住宅产业, 2008 (12) .

[3]王峰玉, 朱晓娟.中国开发区的发展回顾与战略思考[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2006 (18) :4.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第9篇

一、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工作情况

(一)启动试点

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并将部分省区列为全国试点,同时要求未列入试点的省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2014年,广西在未能列入全国试点省区的情况下,自治区本级财政积极筹措2000万元资金,及时启动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全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社会管理创新改革试点布局情况,综合考虑农村工作基础、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首批选择了6个县500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确定按5万元/年/村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万元,试点县投入1万元)。由试点县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各村具体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提高补助标准。

(二)扩大范围

首批试点工作得到基层群众的一致好评,也得到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和认可。中央财政追加广西20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广西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据此,广西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迅速推进第二批试点工作。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择优选择6个县500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加大试点工作力度。

截至目前,广西有12个县108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其中有81个行政村为试点县自主投入开展的试点)。

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的做法和成效

(一)依法行政制度先行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广西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补助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强调试点建设内容是农村公共服务的运行和维护。具体包括:村内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田间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村内收集、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美化农民居住环境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卫生室、幼儿园、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以及生活生产资料超市等村级综合服务场所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村内农民生活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强化管理约束有力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按照“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使用管理,做到事前决策、事中监督、事后评议等“三个环节”群众说了算。实施过程做到公开年度资金规模、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内容、公开资金使用结果等“三公开”。财政资金不准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准用于村组人员的补贴和村务接待、不准把钱分发给村民个人等“三不准”。项目推进过程做到有章、有人、有钱、有约、有查等“五有”。这些规定和约束,进一步强化了项目资金管理。

(三)绩效考评奖优罚劣

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市、县级自评和省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工作。并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采取考评结果优良者继续支持、合格者调减项目村个数、不合格者淘汰的方式予以奖优罚劣,同时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四)体制改革成效明显

一是进一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成为为农服务最有效形式之一,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是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扩大了公共财政覆盖面,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填补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管护投入的空白。

三是综合考虑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探索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支撑平台,打破重建轻管局面,以管促建管建结合,逐步建成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三、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投入总量及试点覆盖面偏小。

2014年广西共开展了两批试点工作,财政总投入只有4000万元。从试点村层面看,全区共有15000多个行政村,而被列入目前开展两批试点范围的行政村只有1081个(含81个县级自主开展的试点村),占比7.2%。从试点县层面看,全区共有113个县(市、区),而被列入目前开展两批试点范围的县(市、区)只有12个,占比10%。由于投入资金总量有限,试点覆盖面小,无法在全区范围广泛开展试点工作。

(二)补助标准偏低。

广西区财政厅印发的实施方案规定试点补助标准为5万元/年/村,补助标准偏低。一方面,试点村、试点县普遍反映补助偏低,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与同样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省份相比标准偏低,目前其他试点省份的补助标准大多数为8万元/年/村。

(三)基层工作有偏差。

广西区财政厅在已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中,都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在组织项目申报和批复项目以及下达资金文件中也多次强调资金使用管理和各项工作要求,但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基层人员理解和运用政策有偏差,没有准确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个别项目单位出现工作进度偏慢等现象。

四、深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一)政府重视主导,协调统筹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重点,应由政府主导,同时充分调动村两委、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要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试点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周密精心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统筹推进。

(二)厘清职能责任,各方参与支持。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制度建设,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实施重点,确定试点规模和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备国家有关部委,同时做好资金筹措落实、项目建设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示范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站在农村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密切部门合作,注意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同推进。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了解,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要注重发挥村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注重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引导农村群众积极投身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注重与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最大限度发挥各类资金的整体合力;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三)统筹规划重点,分步有序推进。按照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现状,统筹规划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的中长期目标,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要重点支持当前公共财政尚未覆盖的村内户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着力解决村内最急需、群众最急盼、受益最直接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制订分步实施方案,做到有序推进。

(四)试点先行推进,体现民主决策。推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改革试点,旨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集体和个人参与、社会资助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多元稳定投入机制,着力解决村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的运行和维护问题。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要采取先行试点、封闭运行的办法,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地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项目决策严格执行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充分体现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做到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

(五)政府地方合力,加大投入力度。一是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的投入。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适度提高自治区财政的补助标准。二是激励县级财政投入。把县级财政投入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予以奖优罚劣,激励县级财政投入。三是着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各行政村应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带动、土地经营、服务创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乡村旅游等途径,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增强村级保障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能力,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提供财力支撑。

(六)加强指导监督,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加强对试点县示范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示范试点工作的新情况,积极稳妥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座谈会等方式,认真总结推广先进改革经验。二是加强对各试点县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学习,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不变形,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沿着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推进。三是积极探索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高质量、管理高效率、维护可持续、服务有依据、评价更科学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模式,形成以标准化支撑农村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农村处)

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分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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