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精选6篇)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1篇
谷门村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
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
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2篇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定期向派出所报告消防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二、对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参与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领导辖区义务消防队员日常训练工作;
七、参与组织火灾救援,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村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农村(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农村(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农村(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辖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农村(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农村(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辖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辖区的实际,开展农村(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农村(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农村(社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辖区派出所报告备案。
五、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村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五、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一、农村(社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镇)、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镇)、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农村(社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辖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村委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3篇
1 农村消防工作的现状
1.1淡薄的消防意识和缺乏管理。我国的消防重心一直是放在城市, 确实不容质疑, 城市密集的人口容不得在消防上有半点马虎, 但我国农村的居住特点也是集中型的, 并且在农村仍有很多木质窗户房梁的建筑, 一旦火灾蔓延, 所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容小视。而在农村, 农村干部所宣传的更多的是提高生产, 几乎不存在消防上的宣传。农民对火灾的防患更多的是基于自我的保护意识, 因此, 相当淡薄。在管理上, 更是没有集中的管理, 一旦发生火灾, 救火工作也只能依靠邻里间的帮助, 几乎没有专业的救火人员支持。
1.2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不足和工作不到位。农村社区的生产结构, 使得宣传教育很难形成制度。同时, 宣传重心也更侧重于生产, 对宣传教育的不重视也是无法做好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点, 农村的生活环境导致了发生火灾种类的多样性, 很难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1.3普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的农村干部群众。教育上的力度不足导致了群众普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农村干部在这方面也不够重视。大部分农民还是认为消防安全属于各家各户的私事, 都抱着一种各自管理好自己家的心态。种种原因综合起来, 形成一种恶性互补的现象, 综合地形成了农村消防上的薄弱。
1.4电器使用上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1) 在电器购买的方面, 一部分农民还是更多的看重价格而忽视质量, 这导致在农村还有很多居民所使用的电器的质量是那种没有保障的电器。 (2) 在农村还有一种电器使用的方式很容易发生问题, 那就是电线的搭接。家庭使用的电线, 尤其是数年前已经盖好的房子, 他们所使用的电线, 大部分都是盖房时请农村的电工帮助搭接的, 而这类电工并不一定经过国家专业的审核, 这样搭接的电线在日常使用中看似不存在问题, 可实际上, 很多需要打在地线的电器插座内, 都并没有地线的存在。这样, 不仅容易发生火灾, 也易发生漏电触电。
1.5农村交通条件导致大的消防车没法快速甚至不能到达现场。农村的公路很多是狭窄的, 即使是新修的水泥路, 也并不宽阔。大型的消防车根本没法从这些马路上赶来, 一旦发生火灾, 就会阻碍消防车的救援, 甚至很多地方消防车都没法到来。
1.6消防水源不足。现在, 大部分农民都用上了自来水, 因此, 在盖房位置选择上, 就不再注意周围是否有临近的水源。或者随着时间的变迁, 农村很多河流几近干涸, 也很难从中获取大量的水用于救火。而使用的自来水又没有那么大的流量可以在救火中起作用。种种原因, 导致了农村消防水源的匮乏。
1.7农村房屋选材不严格, 但各户相互依靠。农村的居民家中装潢一般都是自己选材, 图的是美观, 便宜。材料在耐火方面不能做到有所保证。同时, 农村居民的建房大多一户挨着一户, 这也很容易引起火灾的蔓延。
2 农村实用明火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厨房土灶明火造饭的火灾隐患。厨房所使用的土灶, 火星容易掉下, 而柴火就在土灶旁边堆放, 这样就很容易着火。
2.2装修楼房的火灾隐患。很多装修楼房的防火指标都是不达标的, 一旦着火, 这样的装修反而会使火灾蔓延的更快。
2.3液化气使用上的不注意。液化气的使用上, 主要是农民大部分都不会处理液化气的泄漏, 同时液化气使用时的橡胶管道也不能做到及时更换。
2.4冬季取暖的火灾隐患。农村, 冬季取暖, 北方常常会烧炕而南方还有不少人仍采用明火供暖, 这方面也有不小的威胁。
2.5人为因素:在火灾方面, 还有这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 比如说农忙时候的焚烧秸秆;过年时候, 农村没有节制的鞭炮;过节时, 也常常都是在坟头烧纸, 人走的时候也不加以处理, 火星会随风飘荡。
3 对农村消防管理的一些建议
(1) 加强火灾防患意识, 对防火方面进行教育。 (2) 为农村火灾立法并宣传, 用法律防止火灾。 (3) 在村内设置增压装置, 一旦发生火灾, 可以把自来水配置增压。 (4) 对农村电器使用进行规范。
4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经济增长快速, 但我国仍然只能算是较为发达的农业大国。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进步, 农村的建设也越来越好, 更多的电器设备和机动车辆开始走入农村, 而农村长期处于缺乏消防宣传的情况下, 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农民都能正确安全的使用这些设备, 因此, 农村存在的安全隐患越来越明显, 农村的消防工作亟需加强。为了更好地加强农村消防安全上的工作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刘米达.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29 (1) :60-62.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4篇
在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中,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我国二元化社会发展机制下,城市与农村中消防力量差距悬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相对滞后。如何的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迫在眉睫。然而,就我国农村现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来说,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严重的影响着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
一、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农民的消防意识普遍的较低,管理机制缺失。较城市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处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离经济发达的城市或者县城乡镇较远,而且居住較为分散,给消防工作的推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成为了消防工作的空白区。同时,受到农民文化素质的局限,无法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导致了农村中消防知识严重匮乏。
在农村中,由于缺乏对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与认知,导致了对于农村中消防安全的基础设施水平较差,相关的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消防责任监管机制,最终导致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沦为了一种形式。
农村建筑耐火系数较低。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3期2014年第1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农村中,一般情况下建筑房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大多以木质的居多.并且,农村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距离较短,如遇突发火灾,火势蔓延较快,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受到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的限制。受到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的限制,尤其是农村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导致了消防力量无法在第一时间顺利的进入火灾发生地,进行救灾,影响了救灾的效果和速度。
对于火源的管控制度缺失,对于易燃物品的放置较为随意。在农村中,农民由于缺乏一定的消防意识,缺乏行之有效的对于火源的管理措施。比如:将大量的柴草与灶台等距离较近,甚至将农作物的秸秆,柴,草等易燃物品放置在家庭的院落中。这在遇到突发的火灾事故中,容易加大火势,给农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人为火灾因素影响较大,损失情况严重。就我国现阶段导致农村火灾发生的因素中,人为因素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农村用电,用火的不规范原因导致的。在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出现了农村的院落闲置的现象。再加上,受到农村用火,用电等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较低,人为因素导致火灾发生的机率较大。比如:小孩子玩火,烟花炮竹的燃放,吸烟,用火,用电等等方面。
二、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帮助农民树立消防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农村的消防安全水平,就必须从农民自身出发,帮助农民树立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识,正确的认识到消防意识的重要性和价值,从源头上扼杀火灾发生的可能。这就需要加大消防知识在农村中的宣传力度,广开渠道,让老百姓深刻的认识到火灾对于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将农村防火宣传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底。比如:通过组织农民群众性的消防专题电影,开展消防知识的讲座,开展消防文明建设的窗口等方式来进行,提升农民的消防知识,应对火灾,逃生自救以及防火救火等方面的能力。在火灾易发时节,通过喇叭,标语,板报等方式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在农村中营造出一种消防氛围。
构筑农村消防体系,落实农村消防无盲区,实现农村消防全覆盖。构筑农村消防体系可以采取“分片”的方法来进行。将村落辖区范围之内的所有房屋,民众 ,牲畜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大小的范围,并且分别由民警、村两委干部、联防队员等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在农村消防体系中,政府负责对于各个农村整体情况的宏观方面的调控,组织和协调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实现消防力量和资源的有效整合。乡政府则负责自己本辖区之内的各个农村的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各个村委会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应对火灾的危害。村委会则负责本村范围内所有的街道,院落,房屋,商铺等消防工作,并进行“上门入户”的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保证农村消防无盲区,实现农村消防全覆盖。
加大对于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提升农村现有的消防水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消防安全能力的提升是实现社会安全保障机制的重要方面和手段。这就需要加大对于农村消防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升农村现有的消防水平。首先,需要改善农村现有的交通状况,为消防力量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效率创造必要的硬件条件。其次,改善农村现有的电路网络,推进农村电网改造,避免因为用电量过大所造成的火灾隐患。再次,为农村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成立专门的消防机构,并制定农村消防的巡查制度,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同时,保证火灾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将消防设施与农用灌溉水源连接到一起,保证充足的消防用水。
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将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升,大大推进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农民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农民家家户户中都用上了电器等等。农村的安全问题由此衍生出来。尤其是,火灾对于农村的安全威胁较大,成为了对于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潜在的杀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到政府,村委会等相关负责人的身上,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的范围之内,通过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来监督和指导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进行。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中,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我国二元化社会发展机制下,城市与农村中消防力量差距悬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相对滞后。本文通过对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有助于提升农民的消防意识,树立起消防观念,降低火灾发生的机率,维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升农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工作体系。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5篇
河尾小学刘安城
近期以来我校全体老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共同学习了《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学习后大家对农村消防有了心的认识,现简单谈几点体会:
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始终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火灾带来的危害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在第一位所导致的。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经常检验消防设备;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灭火器;加强学习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二、当火灾发生时,学会逃生和自救。
随着现代办公楼由于楼层逐渐增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周围可燃物也较多,当火灾发生时,切勿慌张,应沉着冷静,如果火灾较小,可采用灭火器灭火,如果火灾较大尽快报警并及时疏散人们安全撤离。在报警的同时,消防队员到达前,判明起火的部分和燃烧的物质,切断电源控制火势发展,快速撤离现场,不要贪图财务,用湿毛巾捂鼻,朝安全通道有秩序的撤离。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当火势太大路口被封堵时,应朝阳台、天台处撤离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当火已烧身,切勿惊跑,可就地打滚。当地震发生时,就近躲在结实的办公桌保护头部,如果在室内应随手关闭电源,防止电线断裂后引发火灾。如果在室外,不要靠近楼房、电线杆、树木等可能倒塌的高大建筑物,以免被砸伤。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记录并整改。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在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容易引人注意。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
1的“不注意”、“不小心”引起的,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安全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次我们有幸听到消防办高级讲师亲自来公司对我们进行言传身教,让我们受益匪浅,感同身受,深刻地体会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6篇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48号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201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13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12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修改为“专职消防队”。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三、第九条第六项修改为:“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防火安全小组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村民组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配备1名以上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采取鸣锣喊寨等措施提示村民注意火灾防范”。
四、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村寨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有条件的乡镇应当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五、删除第十一条。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十、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专职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实施农村移民安置、危房集中重建改造等建设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乡镇、村寨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既有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2米”。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实施引水进寨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0户以上村寨应当设置消防点并配备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5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配备手抬机动泵”。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十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明确专人专库保管灭火器材设施。器材设施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制定灭火预案。灭火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
(二)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和车辆、器材配置情况;(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任务”。
二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农村火灾的调查和损失统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可以根据需要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刑侦等部门和技术专家参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火灾调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灾害信息。
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教训、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二
十二、第三十六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罚款”。
二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十五、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六、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村消防组织
第八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二)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防火安全小组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村民组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配备1名以上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采取鸣锣喊寨等措施提示村民注意火灾防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村寨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有条件的乡镇应当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三)建立执勤战备秩序;(四)进行火灾扑救;
(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六)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
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石、土)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
第四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论证,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明确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
实施农村移民安置、危房集中重建改造等建设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寨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既有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2米。
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当修建高出建筑物米以上的防火墙。
第二十七条实施引水进寨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0户以上村寨应当设置消防点并配备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5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配备手抬机动泵。
第五章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毗邻村寨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负责火灾扑救任务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明确专人专库保管灭火器材设施。器材设施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寨应当制定灭火预案。灭火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
(二)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和车辆、器材配置情况;(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任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火灾的扑救贯彻立足自救、确保重点、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实行快速反应、就近组织、小火靠灭、大火靠堵、就地取材、统一指挥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立即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机动队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组织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依法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
为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依法决定拆除毗邻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农村火灾的调查和损失统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可以根据需要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刑侦等部门和技术专家参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火灾调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灾害信息。
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教训、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二)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因过错,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火灾扑救工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或者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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