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精选8篇)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第1篇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日期】1991-08-20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由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民)承担的集体提留款、公共事业统筹费(以下简称提留款、统筹费)和各种收费、罚款、摊派。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农民负担的管理部门。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农民负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抵制、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的权利和依法缴纳各项税款、提留款、统筹费、承担义务工的义务。
第二章 提留款与统筹费的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提留款和统筹费必须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收缴:
提留款的项目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生产性开支的公积金;供养“五保户”、敬老院老人和补助特困户等生活福利性开支的公益金;用于村、社干部报酬、办公费等开支的管理费。
统筹费的项目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敬老院、村办公室、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兴建维修费;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乡村医生从事防疫的劳务补贴以及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补贴。
第七条 第七条 提留款和统筹的人均比例,以乡(镇)为单位,一般应控制在前三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经济条件好的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提取比例。
第八条 第八条 提留款和村统筹费,一般应按经济收入分摊,个别项目也可按土地或劳动力分摊。乡(镇)统筹费应按不同产业的收入分摊。
凡在当地居住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户企业和乡办村办企业等,可按征税额的1%交纳公益金、管理费和统筹费。
第九条 第九条 提留款和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具体须由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于每年年初签定合同,并须按合同的规定上缴和兑现。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无力兑现提留款、统筹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缓收或免收。
第十条 第十条 提留款和统筹可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代管,专户存储。有条件的村,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批定专人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留款和村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方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留款由村使用,统筹费由乡、村两级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包括植树造林、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用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每户每年不超过2个标准车工日。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增加义务工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工,以出劳动力为主。不能出劳动力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可酌情减免。
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
民兵训练顶义务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村社干部实行定员配备、定额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村半脱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3人。
(二)村干部补贴向农民提取部分,不得超过本村劳动力年承包纯收入的平均水平。
(三)村级误工补工干部不得超过4人。
(四)村级误工补工干部的补贴定额为本村劳动力年平均承包纯收入的30%,最多不超过40%。
(五)社干部设1个。
(六)社(组)干部的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本村劳动力年平均承包纯收入的30%。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村公办教师缺编或产病假,必须用教育经费请代课教师,不得增加民办教师顶编。
民办教师工资收入(包括国家拨给的补贴和当地农民统筹部分),应不高于同级别公办教师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兵与当地劳动力同样分有承包田的,发给代耕费,无承包田的补贴可高于代耕费。义务兵优待金可从统筹费中支付。
计划生育补贴,一般应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罚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统筹费中支付。
民兵训练的伙食补贴可从统筹费中支付。
敬老院老人和五保户生活费可按当地农民生活消费的平均水平从公益金中支付。
特困户的生活补助一般应由民政部门从财政拨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提留的公益金中支付。
第三章 各类收费与罚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向农民集资、募捐及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各种费用的,除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须经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对农民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指定的执法部门依法执行,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事业和企业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的农业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畜禽防疫、农机作业、电力排灌等生产性服务以及经济、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要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由农民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强行向农民摊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摊派、集资等。
(四)不得自立处罚项目,自定处罚标准,滥施处罚。
(五)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农民订阅书籍、报刊、购有价证券(国家统一发行的除外)、赞助、募捐、参加保险等。
(六)不得强制农民预交电影费、水费、电费等各种费用。农民同意或依法应预交的,须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农民返还利息。
(七)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工作人员服装费和其他费用。
(八)不得随意向学生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硬性下达各种交售任务。
(九)不得随意从农村抽调人员,经批准抽调的,由抽调部门负责所需费用,不得向农民转嫁负担。
(十)凡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费用,不得给乡村干部“回扣”或以奖励等名义变相“回扣”。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民负担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并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农民负担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有审计所的乡(镇),由审计所对本辖区农民负担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设审计所的乡(镇)由审计部门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进行审计,并按规定上报审计结果。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经营管理站设审计员,负责对提留款和统筹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民负担管理情况进行专题审计、监督、监察。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提留款、统筹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并以村为单位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报告一次提留款、村统筹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并以社会为单位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向农民收费罚款的,均须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执罚的部门、单位应向群众公开收费罚款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收费、罚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收费、罚款资金按规定入帐、上缴,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终决算报告,同时报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农民不合理负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增加提留、统筹项目,提高收缴标准的,责令其立即退回超收的部分,或经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下年扣减。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不按合同规定上缴和兑现提留款、统筹费的,责令其限期兑现。超过限期,每日收取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擅自向农民收费、摊派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全部反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或补偿摊派的劳务、物资。并处以其非法收费、摊派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同时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滥施处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退回全部超收、滥罚的金额,并处以其超收滥罚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随意从农村抽调人员,向农民转嫁负担的,责令其立即辞退抽调的人员,退回转嫁给农民的全部负担,并对抽人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向农民收费给乡村干部“回扣”或变相“回扣的,责令期限期收回全部回扣款,对发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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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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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
“一卡通”是指给每一个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个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凡农户享受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础,以后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享受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不得销户。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情况的途径
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5、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发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标准
(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指[2008]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5]16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享受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 8月底前发放完毕。
(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
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给予的综合直补。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按71.9元给予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粮食30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补助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
(7)五号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7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
补贴标准:按区县(市)社会救助局核定的类别确定。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助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为825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1)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6号
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其它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标准。
救助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标准:烈属农村3600元/年、城镇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20元/年、城镇5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300元/年、城镇51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54元/人•月;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2元/人•月;③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加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依据:湘民优发[2003]4号
补助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助标准: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享受两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年发放。
(1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湘人口发[2006]13号
奖励扶助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是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2个女孩(符合特殊生育政策,女50岁前自愿放弃再生育,现存活一子女或无子女的);四是年满60周岁。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此项补助。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发放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19)能繁母猪养殖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160号
补贴对象: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
补贴标准:50元/头
三、农业水费政策
1、坚决取消湖区的共同生产费。从今年起,全面取消纳入洞庭湖区防汛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县(市)村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 基本水费”、“电费”、“排涝基本水费”、“排渍电费”、“ 基本排洪费”、“机电排灌水费”等共同生产费。上级财政对因取消共同生产费而造成的支出缺口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解决。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也可纳入“一事一议”筹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补助。
2、从严监管村组抗旱费。村组抗旱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严格控制、使用公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村民以机埠为单位自主筹集和分摊,区县(市)、乡镇政府不得分任务、定指标,更不得平调。
3、切实减轻农民的灌溉水费负担。按常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灌溉水费严格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尚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按亩计费。灌溉用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委托县级相应部门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省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3号)、《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洞庭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改〔200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灌溉水费由水管单位执收,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收取水费,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为切实减轻农民灌溉用水负担,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等部门在制定灌溉用水价格时,要杜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折旧和财政已经承担的支出项目摊入成本,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认真核实受益区与受益面积,坚决禁止向非受益区的农民收取灌溉水费。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水利工程水费收取不规范的文件、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结果尽快予以公布。
四、计划生育收费政策
1、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费包括挂号、妇检、化验、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湘价费[2001]224号)①输卵管结扎,每例100元;②输精管结扎,每例80元;③中晚期妊娠引产,每例150元(包括胸透、肝功能、心电图、接生、必用药等全部费用);④人工流产(不含钳刮)每例50元,加钳刮术的加收10元;⑤放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⑥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⑦透视宫内节育器,每例5元;⑧B超环查孕,每例15元(X光为5元);⑨药物流产(米非司酮)每例100元;⑩皮下埋植术,每例80元。
2、优生遗传检测费、病残儿童鉴定费标准(湘价函[2003]163号)
(1)优生遗传检测费标准
①细胞培养、染色体分析(包括静脉穿刺抽血等全部费用):外周血染色体检查每例3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带每例10元,T 带每例10元。
②羊水细胞培养染色分析:羊水细胞培养染色体检查每例5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显带每例15元,T显带每例15元。
③性染色体。X小体检查每例10元,Y小体检查每例10元。
④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风诊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弓形体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
(2)病残儿鉴定费标准。病残儿鉴定每例120元(由申请者自付)主要用于各项表格印制,支付专家的劳务费、食宿、办理等费用开支。检查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优生遗传检测费及病残儿鉴定费属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统一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开展优生遗传检测及病残儿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经检测并出具报告后方可收费,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行要求开展此项服务并收费。
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服务工作开展中,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他们自愿参保,严禁行政干预,强迫投保,搭车收费行为发生。
短期险种有: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麒麟卡(人意综合保险)、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独生
子女安康保险B、全家福保险卡、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幸福家庭保险。
长期险种有: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康宁系列保险、投资分红类保险等。
计生系列保险部分短期险保险费标准:国寿母婴、安康保险保险费25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费50元/份、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费20元/份、麒麟卡保险费10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保险费3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B保险费30元/份、全家福保险卡100元/户、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费1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2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份)、幸福家庭保险费80元/份。
五、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铺80元/生/期、双人铺56元/生/期;伙食费标准为:每天8元(其中早餐2元、中餐3元、晚餐3元),并且伙食费的收取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期收取。
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学生期刊及其它教学辅助资源,一律由学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学生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六、农民进城务工或跨区就业的收费政策
1、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湘价费[2000]23号)。
2、劳动部门向进城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每证3元(湘价费[2001]328号)。
3、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湘价费[2004]192号)。
4、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子女在城内就近入学免交借读费(湘政办发[2004]45号)。
七、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湘价费[2003]42号)。
2、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湘价费[2002]231号)
3、经省政府批准,原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湘财综[2004]33号)。
4、从2005年3月1日起,农民建房委托代办报批手续服务费按每件不超过80元收取(湘价综[2005]8号)。
八、结、离婚登记收费政策
1、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湘价费[2002]69号)。
2、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10元(湘价费[2001]56号)。
九、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
1、申领、换领普通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七个工作日内取证)每证收取工本费60元;
3、普通证、快证的申、换领应由居民自愿选择,公安部门不得强制。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向居民身份证申办者收取 照相费、挂失费、保险费、邮寄费、信息查询及加快加急等任何费用(湘价费[2004]172号、湘价函[2006]11号)。
十、农业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1、全市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588元(常价价 [2006]77号、常价价[2006]105号)。
十一、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收费
1、号牌工本费。①反光号牌每副40元;②临时纸质号牌每张5元。
2、行驶证工本费。①行驶证每证15元;②临时行驶证每证10元。
3、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4、安全技术检验费。①联合收割机每辆每次100元;②拖拉机每辆每次50元;③新车上户减半收费。
5、驾驶许可考试费。①小型拖拉机驾驶考试每人次400元;②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人次600元(湘价费[2005]12号)。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我市从2005年起,对农村居民逐步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5年至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各不同,2008年为国家40元、省18元、市6元、县6元,计70元,加上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为80元。其中个人出资部分委托村级组织收取,上解到乡财政所,再存入县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对象为所有农村居民,参合时间为每一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时间为下一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标准
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全年不超过500元,集体年纯收入过5万元的村也不得超过1000元。
十四、规范通村公路建设中向农民的募捐行为
县乡公路建设一律不得面向农民募捐;通村公路建设向农民募捐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向农民分派任务,所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农村劳务政策
关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 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工作力度, 推动了中央各项政策的落实,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涉农案件明显减少, 农村社会进一步稳定, 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同时, 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 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 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并促进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 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农民负担仍存在的问题及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措施介绍如下, 以期更好地减轻农民的负担。
1 农民负担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1.1 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重点领域的集资摊派仍然较多。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和报刊征订等领域。有些地方在修建县乡或通村公路时, 本来不应由农民出资, 但却以配套资金、道路基金、公益事业金等名义, 以摊派形式强行向农民收取。二是一些重点项目的收费仍然较乱。主要包括殡葬、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登记、生猪屠宰等项目。其具体表现为:以合理的项目出现, 有的超标准收取, 有的将相关违规项目搭车收取。三是一些地方平调、截留、挪用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突出。
1.2 特点
农民负担表现形式有新变化, 体现在“三个转向”:在收费的内容上, 由农业税费转向行业性的专项收费;在收费的方式上, 由乡村组织集中收取转向由各收费机关、单位分散收取;在收费的对象上, 由面向全体农户转向要求办事或提供服务的部分特定农户。
2 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措施
2.1 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 适时更新公示内容, 创新公示形式, 提高公示效果;二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方, 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作业本费外, 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三是进一步抓好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坚持自愿订阅原则, 严禁摊派发行;四是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 件“责任追究制”, 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 件进行通报, 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 件的有效机制。
2.2 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二是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的地方进行综合治理, 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三是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 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 防止“跑、冒、滴、漏”。严禁地方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同时, 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 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2.3 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
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 加强对“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 使所议事项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 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 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及时纠正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格、管理不公开以及以“一事一议”为名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
2.4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当前, 要重点查处4类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一是平调、截留、挪用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强行向农民进行各种集资摊派, 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三是各种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 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四是平调、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违背农民意愿筹资筹劳的行为。在查处中, 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 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 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农民, 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助、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5 层层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 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 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真正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同时, 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 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
2.6 开拓创新, 抓好减负队伍建设
各级农民负担监管人员要增强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 不断拓宽视野、开阔工作思路。要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 要采取有效措施, 帮助农民负担监管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必要的工作重要条件, 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参考文献
[1]刘军, 袁丽, 梁春玲.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在公开透明[J].中国财政, 2008 (18) :77.
[2]王彩明.构建农民负担监管新机制[J].农村工作通讯, 2007 (8) :45-46.
[3]李荣银.对宁南县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思考[J].西昌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 (1) :96-98, 102.
如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农民负担;监督;厦门市
中图分类号: F32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12.023
自农业税政策改革以来,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得到减轻,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民负担加重的隐蔽性、复杂性特征逐渐突显,主要表现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从农村基层组织向少数涉农单位集中;农民负担加重从区域性群体向类别性个体方向转变,违规收费类型从行政事业型收费向经营服务收费范畴发展[1]。因此,加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惠民政策全面落实,依然是当前农民减负的重要课题。
1 厦门市推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现状与成效
在调研农民负担项目和征管方式变化的基础上,2003年厦门市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即提出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八项制度。2006年,厦门市政府进一步提出监管重心要向以各种形式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规问题方向转移,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多年来厦门市积极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也已取得良好效果。
1.1 农民收入逐年增多
从2004年~2014年,厦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647元增长至16220元,10年增长了287.2%。
1.2 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明显减少
多年来,厦门市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28万张,农业、教育、国土等部门联动开展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有效杜绝了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1.3 农民得到的实惠逐年增加
在为农民减负的同时,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也得到全面落实。2014年全年兑现的各类农业补贴资金就达到2218.8万元,对促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新形势下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借鉴厦门市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开展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在下一步农民减负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主方针,根据农民负担发生变化的新形势,切实实现“四个转变”,即监管内容从农民减负向减负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转变;监管对象从乡(镇)村组为主向乡村和涉农部门为主转变;监管范围从普遍监管向普遍监管和重点监控转变;监管重点从“三乱”治理向督促惠农政策落实方向逐步转变。
2.1 落实和完善“四项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农收费、补贴发放“公示制”,乡(镇)政府、涉农收费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将政策规定的涉农价格、惠农补贴项目一一登记入卡,及时发放到户,让农民对惠民政策了熟于心;执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摊派;贯彻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三乱”行为及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终身问责[2]。
2.2 深入开展重点问题治理与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解决新形势下农民负担隐性加重的问题,必须转变监管思路,将监管重点放到“三乱”治理和惠农政策落实上来。首先是要重点治理对义务教育、建房、土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或其他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其次是要坚决贯彻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严查三类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即:截留、挪用、拖欠支农惠民补贴如种粮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等违规违纪行为;强行集资摊派行为;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或违背农民意愿的筹资筹劳行为。
2.3 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到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就是要尊重群众需求,在村集体筹资筹劳议事过程中坚持直接受益、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使所议事项得到大多数农民的认同,让群众监督筹资筹劳的实施情况与结果,将违规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将农民减负工作做到实处。
2.4 探索构建法治长效机制
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制定和健全日常管理和长期监控制度,从体制上、源头上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一是完善省、市、县三级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常年监测典型农户收入、负担情况及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便于主管部门及时督查;二是坚持农民负担检查制度,将经常性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抽检、检查与督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问责失职人员;三是健全农民负担信访制度,公示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案件,确保问题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四是建立涉农负担案件联动查处制度,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应严格按照立案、取证、案件处理的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3 结语
总结厦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取得的成绩,可以发现:下大力气抓减负工作,强化“为民、亲民、富民、惠民、乐民”的民本理念是基础;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是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可靠依据;转变监管思路是做好减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参考文献
[1] 邹红.驻马店市驿城区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5,(4).
[2] 魏妙锋.新时期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论三资监管[J].中国农业信息,2015,(2).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减轻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辖区或本部门内的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经常深入基层、农民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和制定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确保农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安排人员查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涉农收费部门责任制
各级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卫生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和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二)教育部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负责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建设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建房农民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五)环保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乱污染费收费等问题。
(六)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户口本、身份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七)卫生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新生儿出生乱收费等问题。
(八)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职责制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纪委、监察: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涉案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工作。
2、组织、人事: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积极运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干部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委办、政府办: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有关文件,对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物价: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按照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收费项目、价格和标准;负责检查处理涉农收费与价格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公示工作;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5、财政: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项涉农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各项惠农政策;负责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6、农业: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农民负担监管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业系各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7、法制: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出台的各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四、“一事一议”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2、筹资的对象。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减免。
3、“一事一议”的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首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再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4、“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减轻农民负担五项重点制度
1、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的发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
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公示的范围:各种涉农税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生产性费用、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涉农商品价格、退耕还林资金、农民大病救助资金、五保户供养补贴的发放、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等,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的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方式。各涉农收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村都应设立公开栏(公示牌或价目表),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3、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村级公费订阅报刊的标准为: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
4、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把完善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考核。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入卡项目和标准,须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集资或筹资、筹劳。凡擅自更改监督卡入卡项目和标准,或没有发放监督卡,农民有权拒绝出资或出工,同时有权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文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及时通报。
六、农民负担信访和案(事)件的查处制度
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凡群众举报、上级部门批转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事)件,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30日之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案件复杂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七、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涉农收费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或各地农民负担动态,定期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每年应监督检查1-2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典型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检查结束后,要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八、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重点监控分为重点监控、黄牌警告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根据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关于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通知》(皖农监〔1999〕01号)文件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些重点乡镇、村、重点部门进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日常监管和重点督查,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黄牌警告适用范围:对短期内农民负担问题较多,信访呈上升趋势,干群矛盾趋于激化,减负形势趋于严重,在农民负担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的乡镇,给予黄牌警告。重点监控适用范围: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纳入重点监控管理:(1)连续受2次黄牌警告的;(2)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3)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干群冲突严重事件的;(4)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农民赴市集体上访(5人以上)2起或赴省、进京1起,造成严重影响且处理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5)中央、省、市组织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明查暗访所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的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6)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批评并经调查核实的。警示谈话适用范围:对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方针政策不力,工作不落实或违反规定,出现涉农负担案(事)件苗头,农民反映强烈的乡(镇)或县直涉农收费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制度
根据中办发〔2002〕19号、国办发〔2006〕48号及皖农监办〔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 第6篇
为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逐步建立完善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现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教育、民政办、计生办、土管所、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电管站、农业、及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涉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内容
1.落实责任制情况25分。每年年初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目标和措施,并与镇政府签订了责任书。
2.监督检查情况25分。不定时对涉农负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对本镇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3.整治突出问题情况20分。根据本镇年初提出涉农负担的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整治涉农负担突出问题的成效。
4.涉农违纪案件和违规问题处理情况30分。本内涉农来信来访处理情况,以及涉农违纪案件和违规问题查处结果。
(二)考核方法
采取自我考评和考核组抽查相结合的百分制定量考核。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自我总结和评分。各涉农收费部门每年12月底前总结本部门本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内容要详实,评价要公正客观,进行自我考核评分。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考核表报送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2.提出奖惩意见。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对确定为优秀的单位,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纪委、组织等部门联合进行表扬。
3.建立考核档案。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把镇各涉农收费部门的考核结果报送镇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作为业绩评定和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第7篇
1.7万份。负担卡的内容不仅包涵了农民的基本情况,应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重点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农民的权利义务等,还详细反映了农民应该享受的粮食补贴、综合补贴、良粮种补贴的惠农补帖金额,以及公益事业“一事一益”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
一是领导重视,寺庄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在动员大会上强调:监督卡是减负惠农政策的宣传卡,是基层单位依法收缴税费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的监督卡,是农民的“明白卡”。并为我们的张贴监督卡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确保让每一名群众都了解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相关政策。
二是职责明确,明确了各村张贴责任人,张贴位置和张贴数量。并由各村支书,村长协助各包村干部进行张贴。
三是监管到位,9月18日,我乡组织专门人员选取了各村主街道10户,背街小巷10户对张贴率进行了调查。并对全乡24个行政村依次排名。
经过调查,我乡监督卡张贴情况
各县市区农监办:
为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农民
负担反弹,根据省豫农监[2009]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五项制度”之一,长期以来,在制止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加强群众监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看,监督卡制度在各县市区执行较好,但仍有部分地方存在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个别乡镇的基层党委、政府不愿意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政策,把监督卡棚架在村;少数基层干部怕农民了解减负惠农政策后,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刻意不向那些可能反映问题的农户发放监督卡。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不够和农监部门监管不力。从全市农民负担调查和检查情况看,凡是监督卡制度执行到位的地方,涉及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就比较少;凡是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乱收费、乱罚款相对就多,群众反映就强烈。监督卡是减负惠农政策的宣传卡,是基层单位依法收缴税费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的监督卡,是农民的“明白卡”。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新形势下保证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制止农村乱收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落实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省农监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减负惠农新政策的出台,重新修改和完善了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和样式。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监办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农监办、邮政局共同负责数量签收,并分发至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邮政部门共同签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邮政部门负责发放(邮寄)到农户手中,一户一卡,发放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6月30前将监督卡全部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
各县市区农监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对经县市区农监部门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并向出资人开具规定的筹资专用收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负担监督卡真正发放到户。各县市农监办要组织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第8篇
1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三农”问题, 并且,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党还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了完善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 各项惠农措施不断强化, 农民负担重、收入少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地方都组建了由农业、纪委、财政等相关单位携手共建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检查小组, 施行了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 形成了各单位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形成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合力, 为各项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良好条件。各地基层农业管理部门也贯彻上级精神, 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同时, 加强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 力争从源头上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乡、村级党组织也严格落实上级惠农措施, 认真发放各项补贴资金, 友好配合上级的专项治理工作, 使得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日益常态化、规范化。如今,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心也由治理乱收费向防止相关问题反弹、巩固成果的方向转变。加强对非税负担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违规违法涉农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 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专项审计制度、涉农经费公示制度, 已经成为新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建设的核心。
2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监管管理重视不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负担沉重已经明显减轻, 但是, 农民负担问题并不是不存在的, 而是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些有违党纪国法、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如义务教育、计生乱收费等, 仍旧是时有发生。即使是这样, 许多干部盲目乐观的思想仍然存在, 他们认为:如今, 国家不但取消了农业税, 还减免了面向农民的绝大多数收费, 农民负担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因此, 他们在思想上就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 淡化了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的关注。事实上,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 农民负担问题仍旧存在, 如村级办公经费收支标准模糊、基层干部以各种名目乱集资等。要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农村经济领导者和工作者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盲目乐观的思想。
2.2 农村债务包袱沉重, 村级组织运转困难
在税费改革中, 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暂停向农民催收改革前税费尾欠”的要求, 有效减轻了部分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但是, 受不良思想影响, 许多常年外出务工的家庭、持观望态度的家庭要么是消极抗税, 要么是不愿缴纳税费, 导致农村税费尾欠难以完结。加上许多地方在土地承包、集体经营上管理不善, 这就导致农村债权债务日益积累。虽说趁着税费改革的东风, 各地乡镇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如资产拍卖、债务置换等方法消赤减债, 但是, 这些传统的偿债方法虽能化解一些简单的债务问题, 但是遇到“硬骨头”仍旧是束手无策, 作用有限。
2.3“一事一议”操作困难
虽然在税费改革中, 政府明确提出以“一事一议”为我国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的根本方法的主张。但是, 受基层民主和村民素质的影响, 议事主体非常消极, 一事一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如农村集体财务收支不透明, 群众对基层党组织不够信任, 参与议事的热情不高;独立经营的小农经济导致集体与个人、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不一致, 因此, 在议事的时候各方意见难以统一;外出务工人口过多, 集体事务无人关心。这些, 不仅会影响农村集体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 还导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层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更为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挪用集体资金提供了机会。同样, 它也会给上级部门的财务监察审计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2.4 监管重点模糊
当前农民负担监管的主要内容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 涉农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收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经济组织的集资, 农村经济组织的补贴补偿和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并且,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监管、交通、教育、信访主管部门则依法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这看似确保了相关工作的条理化。但是, 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 绝大多数单位都是按照规章制度单纯地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事务监察, 建立监测网点, 工作涉及面虽广, 但是重点模糊, 在农民负担重点领域治理上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方法。
3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 提高思想认识
减轻农民负担, 是关系国计民生、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减轻农民负担当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贯彻制定减负工作方针, 减轻农民税费负担。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 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做第一要务, 督促各级部门将上级各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其次,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 落实领导责任, 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这就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和完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主抓、负责的工作制度,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 切实发挥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减负工作考核机制, 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保证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强化农民负担联合检查监督制度, 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法, 加强减负宣传培训工作, 使基层干部通过学习和培训能够做到自觉守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页、网络等形式开展减负宣传, 提高农民权利意识, 维护农民知情权。
3.2 减轻农民负担, 实现监管的科学化
减轻农民负担, 加强农民负担监管过程, 不但可以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减轻农村债务包袱, 还可以为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样, 对于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来说, 这也是一个积累、丰富实践经验的过程。要想解决农村债务包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从根本上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 改变过去那些牺牲农民利益来发展经济的老方法, 调整和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体制与制度, 加快农村财政、投资、税收、农产品价格、信贷、物流改革, 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 要坚持定项限额, 严格控制农民负担总量, 将农民负担控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之内, 在农村资金和资源上要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合理, 以保证农民维持基本生活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这就要求政府提高财政预、决算能力, 并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专题审计制度, 在农民负担专题审计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实效, 严厉查处对乱摊派、少定多收等违法乱纪现象。
3.3 健全“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机制
要想解决“一事一议”存在的问题, 政府应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 进一步健全“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机制, 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这就要求基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以群众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 以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力量, 然后在财政补助、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力量大力支持的情况下, 构建新型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加大对农村政策的支持力度, 将政府“多予、少取、放活”的农村经济方针落到实处, 重新对设计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经营性收费为借口乱收费;完善农村公益设施, 挖掘农村优势资源, 改善民生, 促使公共财政、社会资金进一步向农村倾斜, 促进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次, 县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沟通, 根据收费政策和农村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方向, 按照中央税费改革规定, 完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明确农村筹资筹劳事项标准, 做好农村筹资备案工作, 增加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为了加大“一事一议”监管力度, 各部门还要携手共建农民负担检举渠道,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 分发农民负担监督卡, 及时处理农民投诉问题。
3.4 突出监管重点
我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围绕一个中心, 突出两项重点, 实现三大目标, 落实四个责任。其中, 一个中心指的是落实上级减负工作方针政策, 确保农民减负效果, 两个基本点是加强对非税负担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违规违法涉农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由此可见, 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 是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各级农村主管单位在加强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 严格落实减负政策, 突出减轻农民负担监管重点, 加强对“三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 强化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力度, 为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利条件。如财政部门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时, 要认真听取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相关意见和数据来确定补贴面积、范围。其次, 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的监管, 严格执行控制标准, 公开监管结果, 严厉打击滥收费、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再次, 加强农民关心的其他易于乱收费项目的监管, 如中小学生收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农合等, 加大对涉农收费的监管力度, 从严审核涉农负担收费项目标准, 并按照标准工时针对农村收费的政策依据、项目、金额内容,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最后, 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制, 建立由纪检、检查和农民负担监管相结合的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针对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的减负事务档案, 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涉农负担案件进行审核、备案, 多管齐下, 提高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实效。
参考文献
[1]吴萍.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浅析[J].江西农业经济, 2001 (02) .
[2]孙丽.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2008.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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