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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精选6篇)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第1篇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本指引对金融业纳税人涉及的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初步梳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本文所指的金融业纳税人。

一、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名词定义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下列纳税人。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简易计税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视同销售与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进项抵扣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五)用途改变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7.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9.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十、跨境免税规定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一、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适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本指引供学习参考,详细内容请见相关政策文件。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第2篇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征收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试点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地点

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银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就90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体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增值税进项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意: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税收优惠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免征增值税项目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3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4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第3篇

一、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相关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等。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一)银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巨大冲击

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多重经营冲击叠加的转型攻坚阶段,利率市场化提速不断挤压传统融资业务盈利空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冲击持续分流资金和客户,面对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和利率下调政策使得银行业的盈利空间收窄、利润增速骤降,银行业在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受到巨大冲击。“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与挑战如图1所示。

(二)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1. 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

这次金融业“营改增”最大的亮点是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允许采用税款抵扣制:销售额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所采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涉及的进项税额都纳入抵扣范围,采购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因购入的货物或服务不同而适用多档税率。

金融业五类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确认方法及相关税务处理如表1所示,采购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如表2所示。

2. 金融业与下游实体经济之间的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

此次金融业“营改增”改革不彻底,存在税制设计缺陷。虽然金融企业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体现着税制公平性。但是,对于其下游企业而言,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仅允许抵扣接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结算费等各类费用的进项税额,而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金融商品转让也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企业不得开具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导致大量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加了金融业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如果下游客户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允许抵扣购进的进项税额,只要“营改增”前后金融服务价格保持不变,则不会对下游企业产生太大的影响。

3. 金融企业之间的线下同业拆借面临征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以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符合免税政策,必须属于线上同业拆借,即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根据2007年8月6日施行的《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如果同业拆借业务不满足《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线上同业往来,则在增值税模式下就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即必须缴纳增值税。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4. 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逾期超过90日的应收利息,可暂不计缴增值税。但是,未允许其将已征税应收利息(90日内)在销售额中减除,即应收利息逾期未超90日(含),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日未收到暂不缴,待实际收到缴纳,已征税销售额不能在当期减除。

5. 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受到限制

“营改增”实施后,税法要求企业核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原来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的做法开始受到限制,存款利息在增值税制度下必须全额直接支付给客户,不得截留,也不得冲抵贷款利息。这一纳税形势变化可以从银行业的现实反应来印证,2016年5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发布通知称,从6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这与“营改增”后要求收支两条线管理密不可分。

6. 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实施后,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买入返售、票据贴现等业务规模较大,缺乏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投资的金融机构,其实际税负水平将显著增加。除购入有形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购入不动产也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迄今为止最为优惠的增值税抵扣制度。此外,租入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不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允许抵扣与租金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 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46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贴现金融服务收入分类适用不同政策纳税

票据贴现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种类型。(1)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2)转贴现: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3)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人民银行申请资金,经审查同意后,人民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所需资金。按照税改精神,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深远而复杂,呈现出多维的经济效应。

(一)核心系统改造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核心系统产生深远而复杂的影响效应,这主要体现在对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方面。金融信息化程度越高,“营改增”后银行越需要对原有核心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支出核算和计税的综合性要求。

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有两种模式,一是彻底改造核心系统的核算体系和计税模式,采取价税分离模式,满足增值税缴纳和发票管理的需要;二是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弥补核心系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的缺陷。这两种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模式各有优劣,比较而言,因改造核心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约束,更多的银行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应对“营改增”试点改革。

(二)服务定价效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加速,金融机构定价机制日益灵活,银行间竞争日益升级,增值税向下游转嫁就需要提高服务价格,必将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而如果为了留住客户降低价格,则又面临利差收窄甚至亏损的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税负也并非一点不能向下游企业转嫁,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和银行业竞争程度决定了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行有效转嫁以及金融服务的价格。因此,金融机构必须积极探索定价策略与模式,启动与客户的定价磋商机制,不断完善定价模式。

(三)组织架构分设效应

“营改增”之后,银行将技术研发、热线服务、资产管理、不动产抵债管理、物业管理、集中业务流程处理等部门予以分立,设置独立的法人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运作,能够更好地开展金融服务,拆分不同税率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但在拆分组织架构时必须综合考虑可能引发的管理成本升高问题。

(四)业绩披露效应

“营改增”不仅对银行的增值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资产负债等报表信息披露产生影响,购入的资产、成本费用因价税分离而减少。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必须对营业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在金融服务定价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所确认的营业收入相应会有所下降,下降的额度即为分离出的销项税额。如果购入的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等比例下降,则金融机构所实现的利润也会出现同比例下降。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坏账余额和坏账率不断趋于上升,这也加大经营业绩的下滑趋势与下降幅度。

(五)税务管理效应

营业税是基于计税收入按比例直接计算出应交税金,即营业税只与营业额有关;而金融机构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需要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后的余额,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认证后方能进行抵扣。因此,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增值税负担的高低,尤其是对计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购入资产、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这必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税务管理机构建设,委派增值税管理人员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纳税行为的依法合规。

三、金融业应对“营改增”的财税对策

在增值税制度下,金融机构收入分散但支出集中,从而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匹配,在没有统一的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会导致隐形税负显著增加。因此,金融业面对“营改增”,必须采取以下财税应对策略以控制税务风险和增值税负担。

(一)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内部税控制度

金融机构是多法人结构,所有网点全部完成业务整理并形成规范的申报缴纳数据,对金融业的人力资源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税务管理机构或增值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关人员,购置增值税管理设备和软件,建立健全内部税控制度。

(二)采购部门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税规则

1. 确认各类采购业务计税规则。

结合供应商缴纳增值税的业务类型制定计税规则,即针对各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分析其相应税率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采购价格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17%)

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3%)

一般纳税人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11%)

EPC合同造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

所谓的EPC合同,是指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总承包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合同模式。

(3)索取合法专用发票

采购合同签订后,保修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节点,收取合法发票,即发票必须符合业务内容和对应的税目税率。

(三)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定价

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完善金融机构税务控制制度,需要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磋商,比较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根据现实状况适时进行后续合同规划,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合同定价。需要更改金融服务合同价款的,尽量与“营改增”要求相匹配,避免出现法律操作风险。

(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解决劳动力问题

金融机构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供给问题,还可以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业务分拆,创办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税负居于低位,属于典型的“税收洼地”,可以通过拆分或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充分发挥其以下两种作用:一是降低税负,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衡点测算,合理作出税务决策;二是将集团或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转移至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

(六)“三流统一”与涉税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风险,必须严格遵守“三证统一”、“三流统一”、“三价统一”原则:

1.“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必须报保持一致。

2.“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和物流(服务流)相互统一。

3.“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即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必须完全一致。实践中,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研究(内部课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政策解析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征管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万众瞩目的“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本文就是针对“营改增”的范围、税率的变化、“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解释。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改增”的原因

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三)营改增范围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

(四)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5.特定的娱乐业适用3%—20%的税率

另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以二手房交易为例,比如某房主购入某房产时是50万,缴纳营业税2.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1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5万营业税。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50万元(现价100万-原价50万=增值5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5.5万元,税负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1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3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

二、抵扣方面的规定

(一)可以抵扣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可以抵扣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征管

(一)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管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政策 第5篇

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此外,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意味着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

据《第一财经日报》引述知情人士消息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10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分为2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表示,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张连起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举例称,比如新建一个厂房,投资一个亿,如果税率11%,就可以抵扣1100万元的税款。即不含税价格1亿元,税率11%,进项税额1100万。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总共价税合计11100万,其中计入固定资产原值1亿,计入进项税额1100万。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

营改增政策学习 第6篇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管理方式将发生哪些变化?

自治区国税局印发《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指南》,明确了该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基本要求,多数企业纳税人以自主、全面核算应税服务收入为主,对个体户、无证户采取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具体管理措施上,分别制定客运、货运业务相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上略有差异。

二、城市公交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增值税管理

1.城市公交企业按月核算全部营运车辆当期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

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发票使用

城市公交企业发生销售IC卡、IC卡充值、增值税其他应税业务时,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长途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长途客运企业通过场站窗口售票的,以其全部营运车辆当期实现的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途客运企业或部分车辆未通过场站窗口售票的,由国税机关确定定额标准,按月核定征收。

(三)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逐步改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出租车公司以自有车辆(含对外承包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出租车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当期全部自有营运车辆实现全部营运收入、管理费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二)出租车公司部分或全部为挂靠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以挂靠车辆为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额标准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出租车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出租车辆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五、如何确定货运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方式?

(一)从事货运业务的企业以自有车辆(包括以自有车辆投资入股)进行营运,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按当期取得的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二)货运企业中的挂靠车辆,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则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按当期取得的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以车主个人名义对外经营的,以车主为纳税人,视同个体工商户管理。

(三)从事货运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不符合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

六、货物运输业个体业户是如何核定定额的? 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业户按照1250元/月、吨核定销售额。

七、一般纳税人货运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货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不为其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代开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八、小规模货运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货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对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九、从事货运的个体业户如何开具发票?

(一)已领购普通发票的个体业户应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未申请领购发票的个体业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确定的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对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个体业户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后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三)非货运个体业户不得申请代开货运发票。

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及其委托的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时按次(日)执行500元起征点政策,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考虑到“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做好宣传工作。

十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

4.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或《机动车行驶证》。

(二)201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十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核算方式、自有车辆及挂靠车辆的车辆所有人、车型、车号、载重(客)量等信息和逐车管理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当上述报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报备信息。

十三、客运车辆车身、车内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业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四、班车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班车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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