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综述范文
案例教学综述范文(精选7篇)
案例教学综述 第1篇
案例教学方法在工商管理领域的应用,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从20世纪50年代起,案例教学法在美国的纽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许多著名大学的工商管理教学中开始使用。有关案例教学的书籍、案例集、交流场所、研讨班等推广措施也在一些富有远见的团体支持下,纷纷涌现。案例教学法逐步在美国各种工商管理教育中得到普及。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法逐步传入了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东南亚等国家,促使许多国家的工商管理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展开了变革。我国约从1980年开始接触和引进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逐步成为我国各级各类管理教育中一种十分普及而有效的教学与学习方法。
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是指运用媒介(语言、书面、音像)手段,将所描述的客观真实的特定业务情景(或企业实况)作为教学案例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案例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中共同讨论,甚至扮演某种角色去体验特定的实践情景和行为过程,从而建立真实感受并寻求解决实际问题方案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使学生在一种积极能动的情况下,去思考和探索所学的内容。案例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客观事件为材料,关注解决现实管理问题的经验,力求促进学生专业知识和行为技能发展的一种教学和学习的方法。
案例教学方法是以教学案例为研究对象,由教师在课堂中帮助学生为达到特定的学习目的,而采用的分析、讨论、处理案例问题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和技巧。案例方法实际上是把现实生活中,一些重要而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办法转化为供学生使用的以文字、图表表示的事件情景,通常要求学生在时间短促、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运用严格的批判性思维技巧得出具有说服力的论点或解决问题的办法,旨在训练和提高学生在复杂情况下,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与实际技能。
一、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教学材料不同。传统教学方法使用的是教科书。案例教学则主要使用的是案例材料。案例不是对理论的系统阐述,而是对一个真实情景的描述,这个情景中包含一定的思考题,并要求学生思考、分析、消化吸收。可以说,案例是适应特定的教学目的而编写的。第二,教学过程不同。案例教学的过程主要不是教师讲授,而是学生之间的讨论和辩论。第三,教学目的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目的主要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分析技巧、进行辩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群体与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能力,等等。此外,由于将学生置于一种接近现实的情景之中,还能使学生积累一些将来用得上的经验。从哈佛案例教学模式中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把培养能力放在比获得知识更重要的位置,学生在学校获得的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时,而针对实际情况学习的能力则能让学生终身受益。
二、案例教学方法的功能
案例教学方法具有全面实效显著的教学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将纷繁复杂的管理情景加以描述,以使学生调动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对其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组合、排列分析,完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加工过程,理出头绪,提示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对案例情景中所包含的矛盾和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可以有效地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在解决案例有关管理问题的过程里,学生唱“主角”,而教师只起辅助和引导作用,因此,学生没有依靠,必须开动自己的脑筋,独立地走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这样,经过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能使学生摸索到解决问题过程中的规律和技巧,帮助他们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2. 培养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案例教学在注重提高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把提高处理人际关系和集体工作的能力也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管理是一种社会性活动,要解决问题就必须与其他人合作。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有许多群体活动。通过群体的互动,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形成较为完善的方案。同时,学生可以通过在讨论的过程中的学习与沟通,体会如何去听取别人的见解,如何坚持自己的观点,如何去说服别人,如何自我指导与自我控制,如何与人相处。人们的思维方式各异,价值观念也不尽一致,在认识和处理问题上自然会存在分歧。正是在遭遇和处理分歧及人际冲突的过程中,学生才能体会到如何理解和包容想法不同、观点各异的同伴,才能心平气和地与人合作,向他人学习,并携手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3. 培养学生全面的学习能力
案例方法特色突出的地方是有利于开发人的智能和创造性,增强人的学习能力。人的学习能力是分层次的,接受知识和经验是一个层次,消化和整合知识经验是另一个层次,应用知识,应变与创新则是更高层次。学习能力的强弱不仅体现在对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和被动接受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整合知识和经验的能力上,以及适应不断变化创新的能力上。只有具备全面学习能力的学生,才会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窍门,懂得更新哪些方面的知识,知道如何利用知识解决问题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4.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其他能力
工商管理案例学习一般具有案例阅读、个人分析与准备、学习小组的集体讨论与准备、课堂交流、写心得笔记及书面报告等学习环节。完整的案例学习过程对学生来说既是一种收集分辨信息、判断查找问题、拟订备选方案和作出最后决策的纵深演进过程,同时也是从个人阅读分析到小组学习讨论,再到全班共享交流,逐步扩充学习范围,相互启发相互借鉴,直至理解达成共识,进行社会化的过程。正是在这两个维度相互影响和交错之间,学生学习了管理经验,提高了思维能力、办事能力以及处理群体关系能力。
三、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教学案例的选取
教学案例的质量高低,选用案例与教学目标、教学条件和学生自身情况的切合程度,都将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成败。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商管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
选编案例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真实性。一个案例就是一个管理问题的再现和描述,是企业管理过程及其复杂情景的刻画和分析,必须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案例所提供的场景必须是系统而全面的,要有故事背景、有来龙去脉、有发展过程、有人物情节,最好还有完整的图示和数据,使学生置身于案例的情景当中,产生强烈的现实感。学生在分析研究和参与讨论时,才能进入“角色”,置身“现场”。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性并不说明案例中的管理方案的合理性,有时候,一些典型失败案例的分析也同时可以达到教学目的。
第二,典型性。即案例要反映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一般来说,绝大部分案例应做到与教学内容相符合,反映出所要传授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并领会理论应用的条件和环境。但典型性并不排除可以选择一些超出理论知识范围的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变能力,真正达到教学目的。
第三,要有分析价值。案例教学不同于一般的练习,它要培养的是学生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独立分析现实情况,能够面对复杂多变情景,站在一个较高的角度分析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分辨出偶然性和必然性,甚至在缺乏足够和必要信息的情况下,也能做出正确判断和指示。因此案例不宜太简单,是非分明、一目了然是无法达到教学要求。案例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存在于现实的企业管理过程和有关宏观政策环境之中,存在着从多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
2. 组织案例教学时应当把握的基本要素
组织案例教学应当把握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点:
①案例教学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来组织和开展。
②案例讨论的组织实施应配合相应的课程进度。
③学生的实际经验和准备情况是案例教学组织的基础条件。
④应当针对教学案例自身特点组织开展案例教学与讨论。
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 第2篇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历史背景、界定方法、理论基础及未来研究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分析案例教学法的.优缺点,案例教学法对教师要求较高,并且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课堂人数亦有所限制,对案例教学法应理性实践.
作 者:王青梅 赵革 WANG Qing-mei ZHAO Ge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刊 名: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1(3) 分类号:G642.41 G64-012 关键词:案例 案例教学法 传统教学法
案例教学综述 第3篇
一、数学史融于数学教学的相关研究综述
张国定(2007)设计了海伦公式,正弦定理,勾股定理,二次方程求解问题,“数学归纳法”五个结合数学史的教学案例。以课前三分钟“数学史话”的方式教学,将案例进行课堂教学检验。发现这种方式提高了学生学数学的兴趣,成绩也有显著变化。由此得出了提出问题-引导阅读(课外)-讨论交流-教师的概括与提升-进一步的阅读的教学模式。
雷晓莉(2008)设计了变量与函数,平面向量的数量积及运算;正弦定理;两角和与差的三角函数;等差数列前n项和;图形的初步认识;一次不定方程、方程组的解决;一元二次方程组的解法(配方法)八个结合数学史的案例。并将案例在课堂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结合数学史的课堂教学,加深了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研究,提高了教师对教育理念的应用。
刘兴华(2009)从教学实践出发,结合问卷调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选定“无理数”、“勾股定理”、“相似三角形”三部分内容,给出不同教学内容的数学史料开发形式;根据教材中数学知识的教学结构体系,给出了数学史与教材内容重新整合的不同方式;在不同教学目标下,针对问卷中出现的数学史渗入教学的难点问题,结合不同授课类型,开发出三个数学史融入课堂教学的教学设计。从页展示数学史视角下的体现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设计。在三个数学史融入课堂教学的设计中,给出数学史料在数学课堂中三个渗入形式。由此,体现一定的课堂标准的教学理念,实现教材设置的教学目标。
朱凤琴,徐伯华(2010)在数学教育的整体框架下,综合考虑数学史与教学要素的关系,建构了许多融入模式,如诠释学模式、资源联络模式、历史—心理的认识论模式、三面向模式、“ 为何—如何” 模式.这些模式对于我国的 HPM 本土化建设有以下多方面的启示:教师是数学史融入的主体;课程目标是数学史融入的方向;多角度分析是数学史融入的关键;数学史资源急待开发;HPM 应成为教师教育的重要内容。
崔海燕(2011)在“数学史选讲”部分设计了两个案例,分别是周髀算进与勾股定理,欧拉与高斯,在数学必修内容中对函数概念,等比数列求和,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的基本公式进行了数学史的案例设计。这都为结合数学史的课堂教学提供可用的案例。曹丽莉(2011)细致研究了数学史在中学数学课程中的渗透方法,该方法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历史直接附加于教学过程,第二阶段:融入式应用。并为数学史融于数学教学提供了一般的模式。
苗蓉(2012)针对目前缺乏数学史的教学案例和教师不知道如何应用数学史编写教学案例这一问题,开发了对数及运算,椭圆教学两个完整的案例。并将开发的案例应用于数学课堂教学实践,通过调查访谈法,得到用数学史编写的教案可以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帮助学生理解数学的本质,改变学生对数学的态度。
王芳(2012)设计实施了两课时的数学史融入导数应用的教学,经过问卷调查,访谈后得到融入数学史的教学模式不仅因其主观,生动为学生所认同喜爱,同时因其展现的历史曲折而激发了学生的自信与执着。
杨海(2012)多维度对现阶段数学史融入中学数学教学的情况与模式进行整体分析.对已有将数学史融入中学数学教学的优秀教学设计进行分析,从数学史融入数学教学的角度出发,对对数的概念、等比数列前n项和公式和余弦定理的教学设计进行了具体分析。自从HPM成立以来,通过以上文献发现,数学史融于数学教学的研究队伍在不断壮大。
二、“概率与统计”融于高中教学的研究综述
在国内,华东师范大学的李俊利用SOLO分类法(structure of the observed Learning out coming,即观察到的学习结果的结构),从认知角度对中国各个年龄段的中学生的概率概念掌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学生对概率的认识有五个水平层次,同时还就中小学概率教与学提出了一些原则性建议。台湾苏慧珍对“数学期望值”这节内容的数学史料进行加工,设计学习工作单的形式進行了教学。张德然建议:营造应用实践空间,让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领悟与发展随机性数学思维,丰富概率统计的实际背景;曹学良,郑洁将概念图运用到概率统计教学中,为概率统计教学提供了一种新途径。近年来,随着概率进入了新课程标准,相应的教学研究也逐步展开。 王敏在其论文《新课程高中数学概率统计内容的设置及教学研究》中提到了课堂教学应注重数学模型的建立。曾宏伟(2005)研究了古典概型的数学模型,袋中取球,排序,放球入箱等问题的分析方法,并利用这些分析方法解决了一些古典概型的概率计算问题。郭朋贵(2006)在详细介绍了概率概念的基础上,从概念学习的一般形式出发,分析了概率概念的教学:概率的统计定义,古典概型和几何概型都是属于概念这一范畴,根据概念教学学习的现状调查,建议将游戏和数学史实引入课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淡化复杂计算,领悟古典概型,几何概型的实质。张玲玲(2007)介绍将数学建模思想用于概率教学中。徐传胜(2009)细致介绍了作为中国第一本概率论史研究专著的《拉普拉斯概率理论的历史研究》(王幼军著)。
徐传胜,吕建荣(2006)主要介绍了棣莫弗概率思想的发展过程,系统探讨和分析了正态概率曲线的发现过程,及棣莫弗概率思想的创新点。贾小勇,徐传胜,白欣(2006)在《最小二乘法的创立及其思想方法》一文中用历史考察与数理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勒让德和高斯对最小二乘法的两大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创立者的思想与方法。徐传胜 对惠更斯以及他的著作《论赌博中的计算》这本书进行深入研究,细致阐述了数学期望的概念,惠更斯分析法,并尝试解决了该著作中的5个问题,也将点数问题的解决做一历史梳理,并将帕斯卡,费马,惠更斯的概率思想做了详细介绍。
张弛(2006)将概率统计的发生发展历史,通过历史典故,人物简介等方式渗透教学中。苏醒(2008)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历史发生原理”进行验证,并在此理论构想下设计了几何概型,离散型随机变量这两个典型案例。张馨心(2011)对高中古典概型,随机现象,数据的收集这三个主题进行教学设计,介绍了一些案例的历史背景。
苏丹(2011)对古典概型中直接计算法,转化法,对称法,利用数学期望计算法;这几种方法结合实例进行了讨论。魏首柳(2011)通过若干实例,给出了古典概率中的“骰子问题”的基本事件数的不同计算方法,从而得到关于“骰子问题”的较为全面的古典概率的计算方法。
張超龙,杨逢喜等(2012)针对目前一般院校的“概率统计”课程学生畏难,教师难把握的现状,针对高校课程建议将概率统计中的历史典故,著名数学家简介,常用实例等融入教学过程中,这种方式不仅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力,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世界的深度和广度。王文静(2013)用试验、观察、类比、归纳、猜想等合情推理的方法分别对高中概率的概念,公式以及解题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教学策略。并对概率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教学设计并进行了教学实验。实验结果表明采用合情推理的方法对高中概率教学起到积极的作用。
吴骏(2013)根据统计概念发展的历史片段,结合教材内容,设计了八年级数学教材中平均数,中位数,众数的数学史活动,并付诸课堂教学实践,通过此次活动后发现,不仅加强了学生对统计概念的理解,而且两位实验教师的统计知识也得到了提升,教师专业成长也更上一层。
综上可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重心转向数学史素材的发掘与案例研究,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是数学史融于数学教学相关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趋势,但与数学课程紧密相关的数学概念、数学思想的历史研究欠缺,阻碍了数学史融入高中数学课程案例的开发,同时现有的案例研究缺乏对案例有效性的关注。数学史融入数学课程的有效性归根到底要经过课堂实践的检验。但由于很多原因,课堂实践的检验难度很大。早期概率与统计只作为学生的选修内容,不在升学考试之列,故而,造成了教师不教,学生不学的情况,概率与统计的教学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但从2003年 4 月教育部正式颁布实施《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概率与统计”作为必修内容,占到整个高中阶段数学新增内容的 30%。概率与统计的内容由选修到必修曲折发展过程,也是数学新课程发展与改革的必然。就目前而言,针对国内高中概率统计内容研究也有,但从历史视角进行的研究并不多,大多数是对高中数学概率统计运用数学史的现状调查, 因此,本研究将选取高中数学中的“概率与统计”内容中的古典概型,几何概型,正态分布,最小二乘法这四个主题,搜集与之相关的素材。从数学史的角度来开发案例。
参考文献:
[1]徐传胜,惠更斯与概率论的奠基[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6,9(6).
[2]徐传胜,惠更斯的5个概率问题[J].数学研究与评论,2007,11(4).
案例教学理论研究综述 第4篇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理论研究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C.C, langclell 1826-1906) 首创, 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虽然案例教学在我国推广较晚, 但随着我国教育不断吸收国际先进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教育界所认同。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一词来源于英语单词Case, 这个词根据应用范围和个人理解角度不同, 可有不同的解释:案例是一个实际情景的描述, 在这个情景中, 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 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由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案例, 所以案例教学法也有不同的理解:案例教学法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合作学习, 是跨学科领域的学习架构, 它强化学习者主动参与的学习行为, 其中真实的问题能帮助学习者将所学的内容与真实的生活连结起来 (Watemran, 1997) ) 。案例教学, 就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 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 将学习者引到教育实践的情景中, 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形式, 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景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
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主要以学生“学”为中心, 教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是组织者、教学案例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整个教学是围绕案例进行的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式, 它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案例的讨论、分析和问题解决过程中。
二、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我们传统的教学主要是以教师的“教”为中心, 学生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被动地学习。这种教学模式下, 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不强, 自主学习能力得不到充分的提高和发展。而案例教学法主要以学生的“学”为中心, 主要是让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准备、分析、讨论, 最后得到结论, 这种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这与传统教学中以教师为主体, 围绕教材进行的知识传授有很大区别, 主要体现在:
1、教学主体不同。
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是围绕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能力培养, 学生处于主要地位, 教师只是教学案例的设计者和学生学习的激励者。在传统教学中以教师讲授课本知识为主, 教师处于主要地位, 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
2、教学目的不同。
案例教学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交流, 得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这是让学生在实际的环境中, 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传统教学中, 主要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 举例的目的只是让学生理解一些较难理解的理论。
3、教学模式不同。
设计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主要地位, 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 所有教学活动如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等都是围绕案例展开的, 这种教学模式是一种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相互交流;而在传统教学中, 教师讲授占主要地位, 教学过程是一种教师对学生的单向交流, 这种教学模式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 知识系统学习效率比较低。
三、案例教学的设计要求
由于案例教学的开展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因此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中。
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要给学生提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源于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时将会遇到的实际情况或问题, 培养学生通过对已有 (或已收集) 信息的搜集、加工和整理。启发及鼓励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 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表现自己, 锻炼自己的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以及胆量、快速反应的能力等。
2、设计案例要具有情境性和启发性。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 教师在信息化环境下, 可以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网络等对教学案例所涉及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 从而促进学生的有效思考。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为学生提供图文并茂的教学案例, 如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等, 这样可以引导学生分析及理解案例中的关系, 最终得出合理、准确的结论。
3、案例要根据学生已有的能力水平选择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模式的教学内容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 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案例为主线, 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见解, 做出判断和决策, 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教学案例从选择、设计到如何运用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已有的能力水平, 再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
结论
我们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设计时:教师首先要在完全理解教学大纲的前提下, 选择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 根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条件对教学过程进行思考;其次, 要根据学生的已有的技能及理解能力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第三, 教学案例的呈现形式一定要符合教学的特点, 案例的描述过于理论化或过于通俗都会使案例教学失去应有的价值和意义。最后, 要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组织案例分析和讨论, 切实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不断地分析、讨论、归纳、总结, 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学习体系, 为将来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忠红、井晓龙:《侦查学案例教学法新探》, 《公安教育》, 2009 (6) :59-61。
[2]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
[3]王千幸:《案例教学法》,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 1999年。
[4]小劳伦斯·列恩、小剑等译:《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
[5]谷战涛:《案例教学法实践探索》, 《兵团远程教育》, 2008 (3) 。
案例教学综述 第5篇
编者按 金融检察,是完善金融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通过六起典型案例,能够看到打击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的紧迫形势,也能看到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努力。
案例1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万余元。
2013年6月27日,原审被告人马乐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接受调查,交代了有关问题。2013年7月17日,原审被告人马乐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6日指控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于2014年12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典型意义: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处罚,即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作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苏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06年9月起,被告人苏某就职于某基金公司。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苏某先后担任该公司均衡基金、蓝筹基金经理,负责股票投资的决策和操作。2009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苏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先于或者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13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7.33亿余元,获利3652万余元。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苏某携相关银行、证券账户资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苏某提供的相关账户,冻结了银行户名为“王某”账户内的资金2800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4年6月3日对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户名为“王某”的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予以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进行非法交易的典型案例。该案犯罪时间近4年,交易金额和获利数额巨大。苏某长期从事证券行业,知晓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操守要求,但在非法证券交易高利润的诱惑之下,心存侥幸,自认为犯罪行为与其正常执业行为混淆在一起,难以被监管部门和公司察觉,一次次越过“高压线”肆意攫取暴利。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并加强法治教育。
案例3 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某逃汇案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大约在2.8%至3.3%)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外汇贷款利率大约在1%至3%)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货物装箱单、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同时,被告人王某向他人借款、借用银票等,以用于向银行支付保证金、提供银票质押(保证金或银票金额等额于贷款金额)等,为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利息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银行审核王某提供的实业公司上述贸易资料后,即以“转口贸易”形式将外汇资金电汇至王某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银行账户,之后,实业公司又以转口收汇形式收到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电汇划入境内的外汇资金,实业公司将大部分外汇资金结汇人民币后用于归还保证金借款、银票,或作为保证金再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银行外汇贷款到期后,实业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被启封,同时,银行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利息,实业公司归还给银行外汇贷款等额的人民币资金及贷款利息、手续费等,或银行直接从实业公司保证金账户内扣划外汇贷款本息,实业公司据此获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外汇贷款成本之间的利差部分。
其间,被告人王某以实业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或办理进口押汇,先后从7家国内银行获取外汇融资资金76笔,金额累计为2.949亿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8.188亿余元),均以转口贸易名义汇入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
此外,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提供虚假的境外购销合同、装箱单、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付款保函,同时在境内银行存入等额于票面金额的人民币保证金。在银行向境外贴现行开具付款保函后,境外贴现行即将远期票据本金支付给票据收款人,即被告人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之后,该机械公司开立在境内银行的美元账户先后收到上述境外公司银行账户划入的美元资金,该机械公司结汇成人民币后划至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通过上述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付款保函业务6笔,金额总计6259万余美元。
2013年9月4日至23日,上述保函业务陆续到期,境外贴现行向境内银行索偿上述票据贴现金额合计6259万余美元,境内银行即购汇向境外贴现行付款6259万余美元。2013年10月16日,机械公司在境内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内归还银行上述购汇垫款本金人民币3.8亿余元,偿还银行垫款逾期利息人民币300余万元,支付各项手续费人民币68万余元,银行支付给该公司保证金利息人民币739万余元,该公司获利人民币370万余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5日对此案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10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单位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此案是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系采用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实施犯罪。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须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的差异,借助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逃汇、信用证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
案例4 某酒业有限公司、彭某骗取贷款案
2012年10月,某银行与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酒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的前提下,由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作为被告单位酒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4年9月3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系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方面,由于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企业融资途径有限,小微企业融资尤其困难。在此背景下,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推出了名称各异的各种新型信用卡业务,但金融创新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易诱发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从风险防控和法律规制角度看,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研判。
案例5 蔡某集资诈骗案
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起,其租借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一处住所为公司实际经营地,建立一家财富网,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对外虚假宣传公司进行高利借贷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关抵押权,许诺给投资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吸引他人投资。通过上述方法,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被告人蔡某将骗取的上述钱款归个人使用,未用于任何投资经营。
2014年3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4年10月21日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发展迅猛,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信机制与监管规则。在这二者均尚未完备的背景下,一些犯罪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各地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乱象。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网贷平台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造成损失。
案例6 李某等三人内幕交易案
被告人李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2年6月23日,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召集公司董事长及董事李某等高管人员召开非正式会议,要求公司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优化重组。会后,公司董事长指示要加快推进重组进度,并让李某准备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相关资料。2012年7月6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公司证券于当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同年11月5日,公司复牌并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2年6月23日会议确定的公司限期内完成资产优化重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2012年6月23日至同年11月5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被告人李某作为该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2年6月底,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其丈夫宋某和表妹涂某,要求二人帮助购买公司的股票。7月1日,宋某委托他人将169万元人民币存入他人的银行账户。7月2日,涂某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332655股,成交金额168.6万余元。同年11月21日,涂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上述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86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宋某、涂某于201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被告人宋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涂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典型意义: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总结此类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主动积累经验,并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办理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上达成共识。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以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不规则平面深基坑开挖施工案例综述 第6篇
1.1 基础与地下室
本工程基地的北侧为达安花园28层的带3层裙房的商住楼,东侧及东南侧为达安花园3层体育馆及三鑫花园的14层及16层高层住宅楼,西侧为长寿路,西南侧为万航渡路及康定路,东及东南侧平面布局呈现倒W双直角形状,西至西南侧呈现按长寿路万航渡两路交接角平行切弧形状,两条主路边位于基坑侧,排布大量的市政管道布排,距离主路最近为6.6 m,距离北侧裙房外墙最近为11 m,东侧距离体育馆最近为8 m,基坑平面外形较为复杂。
基础形式:本工程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厚筏板的基础大底板形式并按设计有后浇带,把整个基础底板分成5大块(A,B,C,D,E)。底板下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有600,800两种。
1.2 基坑支护方案及概况
围护结构采用800 mm厚、6 000 mm宽(一幅,深度为33 m)的地下连续墙挡土结构,水泥搅拌桩采用直径650@450的双轴深层搅拌桩及旋喷桩,坑内局部设水泥土搅拌桩加固,实际开挖深度为15.450 m~16.350 m。
基坑底面以上采用钢格构柱作为三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及支撑的坑中跨的梁下支撑。
1.3 地基及基坑土层的物理性质及水文情况
土层物理性质及水文情况见表1。
2基坑开挖方案及施工安排
2.1 基坑工程总施工程序
基础工程桩及围护地下连续墙及搅拌、旋喷桩先于坑内土方开挖及平面围檩支撑梁施工先行完毕→井点降水→第一层土方开挖→第一道支撑及圈梁→栈桥(便道)→第二层土方开挖→第二道支撑→第三层土方开挖→第三道支撑→第四层土方开挖→垫层混凝土→地下室底板→第三道支撑拆除→地下三层结构→第二道支撑拆除→地下二层结构→第一道支撑拆除→地下一层结构。
2.2 土方开挖方案及安排
施工顺序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土方开挖要求采用阶梯式挖土,从西向东逐步推进。支撑施工与挖土间的施工原则为:在支撑梁的强度达到80%以上时,方可进行第二层土方的开挖。土方开挖、支撑施工应严格实行“分层分段、留土护壁、限时开挖支撑、先撑后挖”,以后浇带为分界线,共分5块施工,整个土方开挖方向由北向西南,结合平面支撑梁的施工分层分块进行施工逐步推进。开挖过程同时采用深井泵降水的方案。
3基坑施工期间监测
3.1 监测总方案
施工过程的环境监测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在围护施工过程中,对场地周边地下公用管线以及相邻建筑物的变形影响进行追踪监测;第二阶段为基坑开挖后的施工监测,重点对基坑周边土体及地下水位稳定性进行监测预报。
3.2 监测内容及实施
测试所采用的具体项目如下:
1)围护桩墙顶水平垂直位移的量测;
2)测斜(基坑围护墙体桩身位移检测);
3)地下水位的观测。
3.3 监测过程
土方开挖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5月15日大底板全部浇完,其后按结构层的施工继续监测至7月份。
3.4 监测测量结果的特点及特征
1)通过实测的四周建筑物的沉降结果:
东侧的外围小区的体育馆路面近基坑测(离坑近点8 m)得累计沉降-72.84 mm,远基坑测(离坑近点34 m)得累计沉降-14.89 mm;东南侧17层高的住宅楼路面近基坑测(离坑近点46 m)得累计沉降-16.4 mm,远基坑测(离坑近点72 m)得累计沉降-19.3 mm;周边建筑物的沉降按距坑边的近远而呈现沉降由大至小的特点,说明因沉降而引起的应力叠加效应较为明显。
2)连续墙顶圈梁的沉降点观测中,位于坑北侧边的W5点沉降值为最大:
-20.21 mm,而此位置区域下存在较软弱暗浜层,表明了地质较差及最开始开挖的地段存在沉降较大的可能性。
3)坑外土体沉降观测值中测得T10点位最大值为:
-49.14 mm,此点位于长寿路及万航渡路结合的位置,受行车动荷重及市政管线密集布设影响及两个方向的土体沉降变形的重叠影响较大,故在沉降测量值上有所反应,位于此弧形基坑边的T7点~T13点位,测得的累计沉降值明显大于其他边位的点,更进一步反映了沉降值受外在动荷影响较大。
4理论计算连续墙最终沉降值(分层法)与实测沉降观测值、规范许可值范围之间的比较及结论
1)按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规范性要求:本案例为一级基坑要求地面沉降值在3 cm范围内,围护结构墙顶为3 cm,同时设计说明中要求支护圈梁顶报警值为:“垂直位移大于3 mm/d或累计沉降值大于35 cm(或水位大于500 mm/d(累计))”。
2)由于地下连续墙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独立受力体系状态,如支撑梁强度未完成前进入开挖或基坑不存在大面积完整分层分区的支撑状态,就会在开挖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沉降,而对于连续墙的最终沉降值在地下室结构的施工过程中有何具体的区间体现,仅能按上述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报警值进行约束,若采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分层法进行计算最不利状态下的连续墙(即假定连续墙为独立受力结构基础)的最终沉降值,可以提供进一步的参考。按8 m单元连续墙进行最终沉降值的计算过程如下(支撑梁的跨度主要在8 m区间):
连续墙底(按800 mm宽度)经计算基底应力P=1 199 kPa,基底对应以上土层各层自重的应力Pc=530 kPa,则基底的附加应力为:
P0=P-Pc=1 199-530=699 kPa,
L/b=10。
则按规范法计算单元连续墙最终沉降量为89.721 mm。
3)实测现场连续墙最大沉降为20.21 mm,土体最大沉降值为49.59 mm;并通过理论上的规范法计算得最终沉降量为89.721 mm,从而说明了规范要求的30 mm的监控值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合理性;并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围护结构的空间完整性及随着地下室箱体结构及与桩基完整结合,从而阻止了单一围护连续墙进一步沉降的进展。
5对应各变形沉降监测指导时,开挖施工中的结构加固及变形较大情形下的应对措施
1)如在基坑的北面发生支护连续墙体连接处渗水较大,通过测斜记录观察向坑内倾斜度加大,在其背后土体进行高压注浆封闭,加打高压旋喷桩制止变形增加,同时由于不规则平面在基坑平面转角处,支撑轴力较大处,两块连续墙间变形较大处,采取粘钢加固钢板,以共同约束多块墙体的共同变形。而局部墙体及土体变形较大处,减轻施工荷载及移除临时设施及材料堆场亦为常用的调整手段。而基坑底垫层作为一道坑底暗支撑,在深坑上口四周的垫层中加设配筋暗梁,作为常规的加固措施。
2)通过先撑后挖,分层分段施工,及时浇混凝土大底板,组织结构水平梁板体系的施工,保证支撑体系向结构自身体系的转换,保证了结构箱体的整体形成。
6结语
通过本案例结合不规则基坑开挖地下室结构施工流水组织,支撑结构的体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监测指标的实际测量结果的简述及汇总分析,在不利条件下,对未形成刚度整体的地下连续墙单元墙体按规范公式计算其最终的沉降量,并进行与实际测量结果对比,揭示了规范中对于沉降控制值要求的合理性,而由于不规则基坑及周边环境复杂性,揭示了不规则基坑变形复杂的平面转角变形应力较为集中而导致变形较大,有效的坑内坑外的各变形监测信息化手段,亦从另一个方面真实反映了不规则基坑变形的规律,并进一步指导施工流水段的划分,从而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展,创造项目施工实施的社会效益。通过本案例的综合分析,其中设计、施工监测的成功实施,对同类型工程施工具有现实的借鉴指导意义,借助于信息化施工测量监测手段,亦揭示设计、施工各信息化手段互相结合、互相督导的一系列的成功环节。
摘要:通过对上海市区建筑密集区域某地下室工程深基坑开挖施工实例的综述,就基坑支护方案及施工安排、基坑监测等作了总结,并对开挖施工时特殊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加以阐述,从而揭示了不规则平面深基坑开挖的实践规律。
关键词:深基坑,开挖,沉降,监测
参考文献
案例教学综述 第7篇
富马酸二甲酯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发出来的新型防霉防腐剂, 对30多种霉菌、酵母菌及细菌有杀灭和抑制作用, 如黄曲霉素、黑曲霉素、白地霉素、杂曲霉素等, 特别对肉毒梭菌和黄曲霉菌有很好的抑制作用[3,4]。其最小抑菌浓度低于同类抑菌剂的10倍以上, 成本仅为同类防霉剂的50%~80%[3]。有关富马酸二甲酯的抗菌防腐机理目前接受度较高的是[5]:常温下富马酸二甲酯易升华而具有熏蒸性, 当富马酸二甲酯挥发处于分子状态时能直接穿透微生物的细胞膜, 进入细胞内通过对微生物的三羧酸循环 (TCA) 、磷酸已糖途径 (HMP) 和酵解途径 (EMP) 中酶活性具有抑制作用, 当富马酸二甲酯通过接触和熏蒸两种方式进入微生物细胞体内后, 通过抑制微生物细胞的分裂以及阻碍其呼吸作用, 使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被有效控制, 达到抑菌、杀菌效果。
1 富马酸二甲酯的健康危害
富马酸二甲酯具有抗菌能力强、适用范围广、合成工艺简单等优点, 曾被广泛应用于皮革、纺织品、化妆品等的防霉防腐以及水果、食品和蔬菜等的保鲜贮存, 近年来其负面效果也日益显现, 欧盟一些国家如法国、波兰、瑞典和英国等均有报道过富马酸二甲酯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案例, 包括接触性皮炎痛楚、发痒、刺激、发红和灼伤;富马酸二甲酯也可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 会引起皮肤过敏、咽喉肿疼、呕吐、腹疼等症状, 严重时还会造成呼吸困难。这种过敏反应较为持久, 引起的皮炎也很难治疗, 有研究表明富马酸二甲酯还将引起细胞氧化损伤[6]和T细胞凋亡等毒性[7]。而有关富马酸二甲酯的毒性研究, 经早期动物及体外试验结果表明[8,9,10,11]:
(1) 其急性毒性低、属低毒物质, 对雄性小鼠的LD50 (口服) 为 (1180±104) mg/kg;雌性小鼠为LD50 (口服) 为 (1190±224) mg/kg;
(2) 其储蓄毒性极小, 50%受试动物死亡时储积系数远大于5;
(3) 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表明其未引起体细胞染色体的损伤;在精子畸形检测中发现富马酸二甲酯对生殖细胞也无致突变作用。
(4) 亚急性毒性试验发现400 mg/kg组雄鼠在体重增长均值和肝/体上与其他组存在显著性差异, 且个体状态较差, 因此将200 mg/kg定为大鼠最大无作用剂量, 安全系数以100倍计, 则每日摄人量 (ADI) 为2 mg/k。
(5) 根据大鼠LD50计算出的致畸指数为3.73 (<10) , 故认为富马酸二甲酯为不致畸物质, 但剂量达一定程度时有一定的胚胎毒作用。
(6) 在安全剂量下, 富马酸二甲酯无慢性毒性和致癌性。
另据官方或行业权威网站公布的有关富马酸二甲酯毒性数据显示[12,13]:大鼠LD50为2240 mg/kg (口服) ;兔子LD50为1250 mg/kg (皮肤) ;GHS分类为急性毒性, 经口 (类别5) 、急性毒性, 经皮 (类别4) 、皮肤刺激 (类别2) 、眼刺激 (类别2A) 、皮肤敏化作用 (类别1) 和急性水生毒性 (类别2) 。
2 近年富马酸二甲酯召回通报案例统计
富马酸二甲酯的召回案例较早报道于2008年, 法国等一些欧盟国家有消费者使用含富马酸二甲酯的鞋和家具导致严重过敏的事件。笔者就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 (RAPEX) 网站上[14]近年来有关富马酸二甲酯的召回通报案例进行了统计:从2008年起以来 (截至2014年6月30日) , 因富马酸二甲酯含量超标而被召回通报的案例共211起 (见表1) , 其中鞋类产品高达194起, 约占整个通报比例的92%;其次是沙发类家具 (7起) ;也涉及到手套、箱包、服饰等产品。在2009-2010年出现大量检出富马酸二甲酯超标通报案例 (2009年:108例;2010年:59例) ;2011年以来, 富马酸二甲酯超标召回的通报次数大幅减少, 但在通报的产品品类上还是以鞋子为主。
表2列出2012.1~2014.6期间RAPEX网站上[14]通报的有关富马酸二甲酯超标召回案例。从这些召回案例中可知, 富马酸二甲酯作为防腐防霉剂, 大多见诸于鞋子包装盒中的防潮剂小袋中, 可预防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出现发霉现象;或直接用于皮革的生产加工过程中, 因为皮革制品中含有大量的胶原蛋白极利于霉菌的生长, 在皮革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防腐剂能起到防霉防腐的作用。
3 有关富马酸二甲酯的法律法规要求
从2008年起, 富马酸二甲酯引发的过敏事件逐渐受到欧洲各国及欧盟的关注[15]:2008年12月6日, 法国负责工业和消费事物的国务秘书夏戴尔宣布, 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中国产椅子和鞋子进口法国。当年12月, 法国签署了“关于暂停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上市的法令”, 规定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 暂停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的进口及上市, 凡产品或包装中含有含量可感知的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 一律回收。比利时也发布相关法令, 禁止所有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商品进口及投放市场。西班牙方面同时也严禁任何可接触到皮肤的产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进口。2009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为期一年的临时法令2009/251/EC《要求各成员国保证不将含有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或销售该产品的草案》[16], 规定2009年5月1日后, 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及其部件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不应超过0.1mg/kg;产品及包装内不得使用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干燥剂、防霉剂小袋。在指令2009/251/EC到期前, 欧盟先后三次发布指令延长该临时禁令的有效期[17,18,19]。直到2012年5月16日, 欧盟官方公报 (OJEU) 公布了 (EU) 412/2012法规[20], 将富马酸二甲酯临时禁令申请列入REACH法规附件十七中, 在REACH法规框架下长期、有效地监管, 该法规于2012年6月4日生效;在2012年6月4日REACH法规生效之前受2012/48/EU决议的管制。这意味着, 欧盟对富马酸二甲酯由临时性地限制转变成永久性地限制。
表3汇总了部分国家或地区限用富马酸二甲酯的法律法规。韩国是亚洲一个典型, 在韩国销售 (包括进口) 的纺织品、皮革产品受《自我监管安全确认法》和《安全质量标志法》的管制, 这两项法案对产品中的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有提出明确要求[21,22]。
4 结语
富马酸二甲酯因其良好的抑菌抗菌、防霉防腐效果,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取得了广泛的应用。由于富马酸二甲酯可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世界各国已颁布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其生产和使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和经济损失, 选择高效、广谱、符合环保要求的皮革防霉剂, 已成为皮革及鞋类行业讨论和研究的热点。有报道称季铵盐类杀菌剂、异噻唑啉酮类和苯并噻唑类都具有良好的杀菌作用, 考虑到其各自的优缺点, 可部分替代富马酸二甲酯[23]。由于单一杀菌剂经常达不到好的效果, 为保证良好的防腐防霉效果, 多种防霉剂配合使用时, 不仅要考虑相互间的协同和增效, 也要考虑绿色环保,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保证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近期, 两款产自中国出口到捷克的童鞋又接连因富马酸二甲酯超标而遭欧盟通报, 可见皮革鞋类行业富马酸二甲酯滥用问题还屡禁不止。本文从富马酸二甲酯的理化性能和健康危害着手, 归纳总结了近年来富马酸二甲酯的召回案例和各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指出了皮革鞋类行业应积极探索, 寻找安全、广谱高效、符合环保要求的可替代方案。
案例教学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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