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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精选5篇)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我镇第五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任期已满,为做好全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及《鄂托克

前旗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增强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主线,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着眼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办法》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农牧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觉悟高、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并能带领群众致富建设新农村的能人选进嘎查村委会班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推动农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严格依照“两法一通知”具体规定进行实施。

(二)坚持“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有利于调动农牧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进农村牧区和谐社会建设。

(三)坚持民主自治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由选民自由直接选举自己信任的村委会成员。

(四)坚持精干、高效、德才兼备原则。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嘎查村委会干部名额,倡导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支委、村委交叉任职,尽量减少职数。根据我旗实际,嘎查村委会的职数由3至5人组成,减轻农牧民负担。地域小、人口少的嘎查村委会原则上不设副主任,若实行“一肩挑”,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要根据发展需要,倡导选拔年富力强、有文化、有道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人担任嘎查村干部。特别是要选配好嘎查村委会主任。

三、组织机构

为了全面做好我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成立昂素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xxx(党委书记)

副组长:xxx(政府镇长)

xxx(纪检书记、人大主席)

xxx(党委副书记)

成员:xxx(副镇长)

xxx(副镇长)

xxx(组宣干事)

xxx(财经办主任)

xxx(司法所所长)

xxx(办公室主任)

xxx(民政助理)

2、指导小组成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副书记办,办公室主任xxx(兼),工作人员:xxx、xxx、xxx。监督电话:xxxxxxx(办)xxxxxxxxxxx(手机)

三、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步骤

我镇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6年3月20日开始,至2006年4月30日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6年3月20日至3月24日)

1、成立镇第六届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阿拉腾宝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长、人大、党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旗委办、政府办、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农牧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张虎同志担任,各嘎查村也要分别成立嘎查村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镇领导小组的领导。其职责是: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办法》和《昂素镇嘎查村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镇选举实话方案,制定本嘎查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嘎查村的选举日;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设立选举咨询站,宣传教育嘎查村民积极参选;

(5)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写出选举工作总结,并上报镇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6)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7)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广泛宣传,使嘎查村民了解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动群众踊跃参加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3、上届嘎查村委会干部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镇党委、政府将依据

嘎查村委会任期目标逐项进行考核,嘎查村委会成员应向全体嘎查村民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公布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

4、举办培训办。镇选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培训选举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派往各嘎查的选举工作指导员、嘎查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嘎查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

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嘎查干部、嘎查村民代表和嘎查村民小组长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如负责选民登记的选民登记员、在选举大会上向选民宣讲投票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的讲解员、代选民填写选票的代笔员、秘密写票处的监督员、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票箱员等。

(二)选举阶段(2006年3月25日至2006年4月20日)

1、推选产生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在嘎查村党支部的领导和镇党委指导组的指导下,由嘎查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市、旗有关规定程序民主推选产生5—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代表性,一般要有村民小组长代表和村民代表参加。

2、进行选民登记、认定选民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确认,并发放选民证。选民的年龄限制为年满18周岁(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不准参加选举),计算时限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张榜公布。

3、推选提名确定候选人。嘎查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直接提名预选。提名预选时,应至少提一名妇女作为嘎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在人数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选举委员会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选举前组织候选人与嘎查村民见面,介绍治理嘎查村的设想,回答嘎查村民提出的问题。

4、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各嘎查必须于2006年x月x日前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无计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组织投票选举时,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会场,当日组织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严格控制流动票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明确哪些选民确属老弱病残者,不能到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允许其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应分别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带2名监票人员负责监督工作。流动票箱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委托票不得超过总票数的五分之一。选举时已在本嘎查村的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5、依法确认选举结果。选举结果认定要坚持“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按法定程序确认。凡被确认为选举无效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选举。

(三)建章立制阶段(4月20日至4月25日)

1、推选嘎查村民小组长。嘎查村民小组长由嘎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嘎查村民小组长应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五日以内完成。小组长侯选人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小组选民提名。提名侯选人获得参加会议的嘎查村民过半数的同意,始得当选。

2、选举产生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由在嘎查村民小组按嘎查村民居住情况联户推选或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嘎查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者由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得少于20。推选村民代表,若村民意见比较超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若分岐较大,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每个嘎查村民代表必须明确联系户,嘎查村民代表证由联系户户主签名。

3、建立嘎查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嘎查村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检查验收总结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镇党委、政府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1、整个换届选举程序规范、合法,选出了新一届嘎查村委会。

2、指导工作及时有力,选举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得到及时认真地处理,村民对选举结果比较满意。

3、嘎查村下属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4、制定近期目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

5、以村自治章程为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健全。

检查采取镇普查,旗委、政府抽查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嘎查村,举行嘎查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就职仪式,并由旗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6、各嘎查在接受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及时组织填报《选举情况统计表》,并务于4月28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使村民行使民主权力和当家做主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和重要性工作。各嘎查要充分认识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把开展好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头等大事,摆在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二)精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时限性、程序性都很强,既是村民自我行使民主权力地过程,也是集中民意,系统地、程序性地又一次实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民主性、随意性和法律性。各嘎查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尊重民意、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一是要分清镇政府与嘎查村委会两者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充分发挥嘎查村党支部在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嘎查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嘎查党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联系领导和各嘎查的指导员要及时掌握所在嘎查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认真指导好选举委员会产生、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预选、正式选举等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对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要提前预想和谋划,对出现的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某些环节和问题应及时纠正和解决,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三是认真指导好“一肩挑”原则的贯彻落实,建立在尊重选民意愿,尊重党员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确保选出党员群众双满意的一把手。

(三)依法办事。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按照市、旗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严格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和步骤,把握好主要环节,处理好细节问题,要求做到:每一步选举程序严格按文本操作,每一则公告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及各组张贴,每一份选举资料按规定要求准备好、使用好、记录好。镇人大要加强对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农牧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加强对农牧民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干部和农牧民,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切实引导好、组织好,真正选出精干高效、德才兼备的村委会班子。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镇公开咨询监督电话:xxxxxxx(办),xxxxxxxxxxx(手机)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2篇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旗第六届嘎查村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今年3—4月,我镇开展了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镇17个行政嘎查村,除2个嘎查因各种原因暂缓选举外,到4月23日,15个嘎查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占应换届嘎查总数的88.3%。现将我镇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成效

这次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一法两办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严格依法规范选举程序,确保农牧民群众民主权利。

(一)推进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这次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于我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准备充分,宣传发动广泛,既加强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又充分相信群众,发扬民主。绝大多数选民对这次换届选举十分关注,参与热情十分高涨。在选举日,一些外出经商、务工的选民纷纷赶来投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据统计,全镇17个嘎查共有登记选民6124名,15个嘎查的2976名选民参加了投票选举。这次换届选举提高了农牧民的参政议政意识,推进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优化了嘎查委员会班子结构

全镇以“海推直选”为主要方式产生了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成员63名,其中嘎查委员会主任17名,委员46名;新当选为主任的8名,占主任数的47%,新当选为委员的36名,占委员数的78%。嘎查委员会成员中党员27名,占43%;妇女成员11名,占41%。嘎查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6名,占主任数的40%。从文化结构看,高中(中专)9名,占60%,大专2名,占13%。从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16名,占94%。通过换届选举,新一届嘎查委员会班子结构更趋合理,群众基础更加扎实,提高了嘎查委员会班子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规范了嘎查委员会民主管理

新一届嘎查委员会班子产生后,镇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两级干部会议,对嘎查主要干部进行培训,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业务工作能力。同时,高度重视村级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工作,结合我镇实际,与各嘎查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制定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制度。各嘎查充实调整了调解、治安保卫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工作委员会,落实了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为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促进了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

这次换届选举虽然竞争十分激烈,但由于我镇坚持严格依法选举,充分发扬民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程序,选举中未出现大的问题,也未发生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虽有些群众来信来访,但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处置有力,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换届选举顺利完成。从总体上看,通过换届选举,新一届嘎查委员会班子趋于合心,干群关系更加融洽,促进了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这次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专题研究,建立了由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镇长、人大主席和常务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镇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镇党委、政府多次专题召开了由情况分析会,听取情况,分析原因,提出要求。同时,我镇成立了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落实选举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成员分片包干,联系嘎查指导员包嘎查负责,切实指导好各嘎查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准备充分。3月初,我镇就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新情况、新特点,并根据本届嘎查党组织、委员会两套班子都需换届选举的实际。采取统一部署、分头实施的方法,即先由镇党委组织进行嘎查党组织换届选举,为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奠定基层组织保证,再由镇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这一部署和方法确保了全镇嘎查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序开展、圆满完成。同时,按照“一法两办法”规定和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镇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作为全镇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性文件。还征订下发了《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选民登记、委托投票、候选人提名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规范了程序,使换届选举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组织培训。3月23日,我镇党委、政府组织了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业务辅导。同时,在换届选举期间,我镇根据换届选举工作各阶段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两级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全镇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奠定了基础。

(四)深入宣传。我镇始终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选举前,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座谈、公告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选举期间,重点宣传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方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等,积极引导选民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年富力强、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嘎查委员会班子,不断提高嘎查委员会班子的整体素质。选举结束后,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嘎查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依法选举。在选举过程中,我镇认真把好“七个”环节:一是做到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嘎查选举委员会,保证选民的推选权。二是把握好村民代表的推选关。引导广大农牧民把素质较高、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农牧民中有一定威信、并能经常参加村务会议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三是指导各嘎查选举委员会及时拟订具体的选举办法,成为各嘎查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文本。四是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重登、漏登,保证选民的选举权。五是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嘎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六是依法做好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七是认真、依法、有序地组织好村民投票选举。

(七)调处有力。在换届选举期间,我镇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一方面加大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认真接待和处理农牧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农牧民群众反映有关选举的问题,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口子统一答复,避免重复,做到耐心解释、及时调处,尽量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较好地防止了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换届选举顺利完成。

总之,我镇第六届嘎查委员会换届工作体现了“领导重视、部署周密、指导有力、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要求,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主要问题

我镇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体上依法、有序,进展较为顺利,但在换届选举期间也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值得引起以后注意。

(一)个别嘎查对重点、难点排摸分析还不够细致,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不足,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够及时有力,引起群众上访。目前还有2个嘎查因各种原因尚未完成换届选举。

(二)一些嘎查还存在着不太正常的拉票、抢夺选票等现象,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少数嘎查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干扰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导致在一段时间内选举不能正常进行。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全区第五届村(居)

委会任期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全市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4号)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普遍、直接、差额、竞争、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居)民选进村(居)委会班子,加强村(居)委会建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整体素质较高的村(居)委会班子;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健全村(居)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健全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村(居)务公开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开始,2月底以前结束。居委会换届选举可根据各镇(处)实际,适当提前。整个工作大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l、成立指导(领导)机构。各镇(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同时产生候补成员2―3人。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委会要依法产生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委会提出,当地政府批准。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要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村(居)委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要求和选举经费,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各镇(处)要在lO月上旬前将全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居)委会。镇(处)和村(居)要层层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抓好驻村(居)委会指导选举的镇(处)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和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选举程序和方法,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5、全面审计村(居)级财务。正式选举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要求,对第五届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对第五届居委会的财务也要组织全面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群众公布结果。村委会财务审计工作应按照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洪农字〔〕117号)的规定进行。未进行村级财务审计的村委会,不得开展选举阶段的工作。居委会财务审计工作一般由镇(处)组织,必要时由区有关部门协助清查。

6、制定候选人条件。镇(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候选人条件,并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生效。候选人条件应当体现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制止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发生,可以规定在“海选”提名或正式选举时有贿选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在本届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或当选资格,以保证本届选举的公平性。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办发〔2002〕14号和〔2004〕l7号文件等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让广大村(居)民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选举工作程序,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自觉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各种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8、加强对“难点村”、“重点村”的调研和指导。各镇(处)要对第五届和本届选举时未组织选举或经过多次组织选举都未能选出村委会班子的村,认真摸底排查,分析解剖,并逐一登记造册,由镇(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社发局。同时,要逐村注明未组织选举或多次组织选举末选出村委会班子的原因,写出调研报告,提出在本届选举中的解决办法,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重点村”化解矛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届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选举阶段(11月中旬至20元月上旬)

1、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使具有选民资格的村(居)民都依法进行登记。对现居住和户籍均在本村(居),选举日当月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均具有本村(居)的选民资格。对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在本村(居)居住1年以上,又履行本村(居)民义务的其他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村(居)参加选举,可以由其向居住地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后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则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2、依法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海选”或“自荐海选”的方式提名产生。为了适应农业税全面取消后的新形势,坚持精简、优化的原则,本届村委会成员的职数按3至5人配备。“海选”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填写提名票等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对提名的候选人,要依照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客观公正地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正式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产生。

3、严格投票选举程序。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保证选民的投票权。选举应以选举大会会场投票为主,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应设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村委会选举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村(居)委会成员当选后,要当场向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年元月中旬至元月下旬)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各镇(处)负责主持,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居)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居)党组织、镇(处)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受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居)及时召开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联席会议,对村(居)委会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居)组干部的培训。指导各村(居)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村(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2月上旬至2月中旬)

选举工作结束后,在村(居)自查、镇(处)普查的基础上,我区将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对群众意见大、验收不合格的村(居),要责令改正。验收后,各镇(处)要写出总结报告,并于2006年3月上旬前报送区社发局。

三、严格依法办事

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党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

要规范竞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对候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由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调查、裁决。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届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管委会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镇(处)党委、政府和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村民小组视规模大小可设小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由村委会主持召开由本村民小组选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然后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经村民小组选民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各镇(处)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保证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从本居住区的居民中择优产生。对原有不是本居住区居民经招聘和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进行调整。如本届选举时,现任职居委会辖区的居民仍选他们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当尊重居民的选择。

四、切实加强领导

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是我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人大监督、各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推广镇(处)党委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镇(处)要抽调骨干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分派到村(居)指导选举工作。

积极探索发挥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要继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倡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居)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居)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居)党组织委员成员。此次换届选举,应通过积极工作和引导,使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的比例较上届有所提高。

结合实际积极创新选举模式。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村民委员会挨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号)提出的“各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结合实际创新选举模式,降低选举成本”的要求,各镇(处)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探索“自荐海选”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凡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自愿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自荐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参加“自荐”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递交“自荐”职位治村演说词,经镇(处)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于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自荐”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或选举大会上,就所“自荐”的职务发表治村演说。“自荐海选”属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自荐人不是候选人,选民既可选自荐人,也可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于当天在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为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提倡积极进行选民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试点,以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真实意愿。努力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当选比例,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并深入农村教育、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

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与正在进行的全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我区实际,城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总数保持不变。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7名,户数超过户的社区可增设1名副主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为社区专职干部;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换届选举前,由镇(处)组织考评小组,对现任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观和综合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居民代表和居民群众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考核评议意见。考核评议合格的,方可作为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尽可能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字和组织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或拟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的,经镇(处)社区办同意可放宽至58周岁),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年龄不宜超过56周岁,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要时,可由镇(处)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和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军嫂、烈属优先选聘。换届选举后,原则上,由是党员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至少有1名居委会副主任专职从事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是党员的,可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居委会委员可兼任居民小组长或楼栋长,是党员的,可兼任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享受同等待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与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享受同等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把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做好。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指导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民政部门是负责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总结推广选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村(居)民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目的、意义的认识和参选的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基层广泛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农业部门要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镇(处)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解决,镇(处)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公安部门要做好选举过程中的治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稳定。总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各镇(处)信访等部门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照旗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从7月1月开始,全镇将进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下面,我就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随着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再加上头绪多、时间紧、任务重,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一定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有利于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把村民公认、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政通人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今天,党委、政府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大家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繁荣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做好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的具体体现,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前提。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选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我们要始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两个原则,坚持做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不能少,应该交给村民的权力一点不能留。

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广大村民的愿望得到体现,这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把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始终。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应牢固树立一个信念,就是要相信、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选择。只有这样,选出来的村委会班子才能有群众基础,重大问题的决策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选民登记、产生候选人、到投票选举和建章立制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并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要坚决防止和杜绝搞假民主、走过场、欺骗群众、愚弄群众,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现象发生。在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放手让广大村民提名推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同时,各村党支部要加强领导和引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村民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克服和抵制宗族派性的干扰和影响,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选举,投好庄严神圣的一票。真正把那些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热心为村民服务的能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严格依法办事,保证选举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这是确保选举成功的关键。从选民登记、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大会的召开到村民代表的推选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不允许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另搞一套。要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不能出现超越法律、法规而凭个人意愿行事的违法违规现象。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村民直接选举原则。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班子是广大选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普遍、平等的前提下,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基本原则。选举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听取和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由选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让村民真正成为选举工作的主体。在选举工作中,决不允许出现领导包办、干预和强迫村民违背自己意愿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了保证竞选人、选民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为此,选举中要做到:选举工作方案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公开、选民名单公开、提名候选人公开、正式候选人公开、选举日期公开、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公开、计票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无条件地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选举中出现的群众认为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要认真查证,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纠正。三是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的原则。选举中,选民实行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是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让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毫无顾虑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放心大胆地选择自己满意的被选人。

三、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换届选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过去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换届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方案、宣传动员、组织选民参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民主、有序进行。各党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员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选举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宣传党委意图,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是依法治村,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同镇党委、政府及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工作方法,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绝不允许介入宗族派性,绝不允许接受村民的宴请,绝不允许接受与候选人有关系的人员的请送。选举工作期间,绝不允许饮酒,绝不允许空岗,哪个村出了问题,要追究镇村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做法。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2005-5-28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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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发布日期:2005-5-28 执行日期:2005-7-1

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8日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存档”。

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果填的人口较多,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四款修改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主管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名额,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数量。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别少的自治州、自治县,经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

名单。”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

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

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

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区、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

人数的有效。”

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愿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十、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一般应当

在一年内补选。”

十一、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

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次修正)

(1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1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

下简称选举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设区的市、海东地区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青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条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

表的比例。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保证选举法与本细则的遵守和执行,依法解答选举的有关问题;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

(四)编写选举宣传材料,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和表册;

(五)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备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

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汇总各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选区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八)主持或者委派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

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和决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列支;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十一)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各

单位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法和本细则;

(二)汇总本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将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意见报

告选举委员会;

(三)办理选民登记、投票选举等事项;

(四)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选区内可以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开展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

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

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三十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二百四十名;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三)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

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

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果镇的人口较多,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主管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名额,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数量。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聚居境内的每一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

表;

(二)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别少的自治州、自治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

于二分之一;

(四)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条一至四项的规定;

(六)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七)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改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

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所驻在的乡、镇是由自治州直接管辖或者是由自治州的派出机构管辖的,这些单位的职工只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

第二十条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选举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镇和没有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凡能够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和居住区,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农村以一个村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牧区根据居住状况和生产单位

划分选区。

选举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一个村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乡、民族乡的直属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选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居民过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与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四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分别划分选区。

第二十五条 在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各少数

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也可以联合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凡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当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止。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应当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当从选

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七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校学生在划定的选区登记,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农、牧民在居住地所在选区登记;

(二)临时来本地或者临时到外地劳动、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

选区登记;

(三)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经现居住地

同意后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四)从外地来本地长期居住,但是没有本地正式户口,又不能回原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

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第二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

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查,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应当对选民进行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当予以登记或者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当予以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本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或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具有被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或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得调换、增减。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

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和代表,可以在选区、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或者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在选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的选区,或者对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选举的投票日期,一般为一日,在流动性大、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从选举日起五日以内完成。

直接选举不得在选举日前进行。

第四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

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

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九条 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时仍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条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印制。直接选举代表的选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监制。

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排列。

第五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

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二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三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

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

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

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

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

提出辞职。

辞职被接受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

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一般应当在一年内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

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

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第六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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