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稳政策范文
新疆维稳政策范文(精选6篇)
新疆维稳政策 第1篇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
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各民族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
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
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民族矛盾,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
政权。
第十五条 “7.5”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东突”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新疆分裂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分裂中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的活动。
“东突”恐怖势力是新疆分裂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
称“三股势力”),正是“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分裂国家。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7.5”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7.5”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7.5”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第二十二条 依据第十四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7.5”事件作案的歹徒涉嫌以下犯罪:涉嫌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民族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
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
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
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反革命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
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圣战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
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
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34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八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
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
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恐怖分子,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
族群众战胜暴力恐怖分子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
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七条 和谐,就是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
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
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新疆维稳政策 第2篇
2011年09月01日13:57小康杂志张凡我要评论(10)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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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对于新疆来说是一个长久的命题,在张春贤要带头实现的两大历史使命中,相对于跨越式发展而言,长治久安的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爸爸,你多会回家,我都有些想你了?”五岁的艾科热木奶声奶气的在电话里问道。多来提一看手表,接近八点,到夜间巡查的时候了。他一边起身,一边对着话筒说:“爸爸很快就回家了。”乌鲁木齐市民们准备开饭的时候,也正是多来提按规定巡查的时间。他心里清楚,这次夜间巡查基本上要到晚上12点,儿子艾科热木早睡熟了。这位乌鲁木齐市八户梁派出所波斯坦社区的民警,管辖的社区面积不过0.17平方公里。每天要处理的事情却一大堆,这里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加起来要超过4000多人,逐户访问需要6个月时间才能走完一圈。
8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消息称,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疆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这一行动的文件迅速被传达到各个基层警局、派出所中,多来提和同事们工作量开始急剧上升。
在9月1日亚欧博览会开始之前的这一轮行动,是新疆反恐行动升级中的重要一环。
亚欧博览会的“安保命题”
“去新疆?那里安全吗?”这是每一个前往新疆的人都会遇到的疑问。前往乌鲁木齐的人们,现在至少要通过三道“安全门”才可抵达。最外围的安保防线被称为“环疆安保线”,青海、西藏、甘肃、新疆四个省份同时展开安保防线,控制危险人员进入新疆。第二道防线是“环乌”安保体系,主要通过39个“环乌鲁木齐”公安检查站,由武警、治安民警、交警、特警、民兵和治安联防力量共同构成,配备了实战装备,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第三道防线是“环场馆”安保体系,同样由各种警力及安保人员层层把关。
8月15日,距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开幕还有17天。74个环疆、环乌公安检查站安保勤务等级由三级响应正式升格为二级响应。8月25日,二级响应升级为一级响应,逐车逐人进行检查。乌拉泊检查站是从西南方向进入乌鲁木齐的必经之地,一天的车流量在1万到2万辆之间,乌鲁木齐天山分局团委书记袁雄伟说,检查站主要检查大型客车、出租车、厢式货车等14种车辆及一切可疑车辆,同时也会对车辆手续、司机相关证照以及乘车人的身份证、行李进行检查。一开始检查站只是用一个帐篷作为临时办公之地,安检人员要顶着暴晒和闷热,不间断进行工作。“把外边的衣服都脱下来,还能看出这是哪个警种的人,每人的衣服上都被汗渍刻下了深深的印痕。”袁雄伟说。这位八零后警官和他的同事们,在过去一年中每天都保持同样高强度的工作,今年检查站终于运了一个集装箱过来,修改成临时检查办公室,比帐篷好了很多,但一样的闷热烤人。因7月末发生在新疆和田、喀什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新疆几乎所有的警力都被动员起来,全力以赴完成这一安保任务。“对我们来说,这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坦言,客观上新疆境内外“三股势力”仍很活跃,而对于首次举办如此大型国际性首脑外交盛会的新疆来说,考验确实是空前的。
在此之前,新疆在反恐队伍和反恐机制的建设上都花了足够多的力气。8月16日,新疆政法部门公布新一轮招聘计划,其中基层政法机关(公安)定向招录培养202人,伊犁州、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招录特警920人。这是自2008年以来,新疆警方第三次大批量招录特警。“七·五”事件留给新疆的第一个教训,就是关键时刻特警能否迅速到位战斗。建立一支特种队伍迫在眉睫,2009年国家给新疆特批了5000名公安特警名额(公务员编制),当年11月27日首批招录了1500名特警,2010年8月25日第二批1000余名特警入职。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符强在特警培训结业典礼暨岗前动员大会上称,要把这支队伍打造成维护新疆乃至西北地区稳定的“铁军”。
“这支特警队伍这次在和田、喀什已经参与了行动,确实起到了特殊的作用,现在还都在和田、喀什单独执行任务。”郭永辉说,正是这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队伍在当地迅速出击,击毙了数名仍在行凶的匪徒。将举行已有18年的“乌洽会”升级为国际级首脑外交、商务平台的首届亚欧博览会,事实上在重新塑造新疆印象,吉祥物“新新”代表“新疆天马”,也显示着新疆新的姿势。从去年9月安保工作启动至今,新疆警方在安保力量、设备装备等方面投入都远远超过其前身乌洽会,集全警之智、举全警之力,这一切,都力图使新疆的本次国际亮相要“万无一失”。这是非常规的安保任务,却也是新疆开始新一轮反恐战略的最好开端。此年之后,亚欧博览会将成为每年必定举行的盛会,而这将验证常态下的新疆安全模式。
维稳之道
8月16日,多来提10点钟到派出所上班,接待来访群众、办理户口等各项杂事,直到中午一点半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没怎么休息,下午3点他又去社区办事处开会,研究协调团结路整治的问题。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最棘手的难题,除了日常工作,多来提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走访社区,走访完一圈至少得六个月。这些租户今天可能在这个房子,明天就可能搬到那个房子。今天在这里,过两天走掉了,过段时间又回来了。各种情况都有,所以这种走访是走不完的。”天山区公安分局指挥室副主任商辉说,这种情况在天山区17个派出所的管辖地带普遍存在。
据公开资料显示,新疆流动人口增长迅猛:1985年全区登记流动人口为18.5万,2010年已增至609万,25年增长了近32倍。一项新政策的实施,对经常为流动人口头痛的多来提们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减负。在他开始准备访问社区的同一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会议暨自治区推行居住证现场会在库尔勒召开,宣布在新疆将全面推行居住登记并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政策待遇,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只要来新疆,就是新疆人”。
这一新政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就已启动试验,自治区人民政府耗资1500万元,对现有各地和各职能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网络进行了有效整合。今年底前,新疆新型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将基本建设完毕,从而实现各地、各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共享。新的居住证带来了双重意义上的变化,在消除了暂住证所带有的歧视和偏见后,其“一卡通”的功能是全疆通行,变更住址后,只需到当地社区签注即可使用,无需再重新申请新证件。民警多来提现在仍需要去走访他熟悉的社区,但有了这一居住证制度之后,他需要登记核对的时间最少能缩短一半。在把流动人口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新疆的另一项基层维稳制度同时启动。今年5月份,由新疆自治区组织部、综治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村治主任、“十户长”(社区楼栋长)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高了基层维稳人员的报酬,明确农村“十户长”年人均报酬一般不低于600元;市镇社区楼栋长年人均报酬不低于1200元。这些举措有着现实的因素,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之前到农村调研,发现当地农村是几个老人提着棒子在巡逻。
他跟当地干部说:“这是给别人提的棒子,完全做样子嘛!”调研发现,村里的青年们都出来打工了,民兵都很难找,因为补贴太低都没有人愿意干,后来就结合农村的实际,把补贴提上来了。前述《意见》强调,全区村治保主任都要进村委会班子,是党员的进村党支部班子。村治保主任报酬参照当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酬确定,即按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一年平均收入水平的1.2倍确定。
维护稳定的重点地州市按照实际需要选配农村“十户长”,并把市镇社区楼栋长纳入其中,适当给予报酬。“十户联防、群众联保”,这些曾在过去几十年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群众工作法宝,再次被运用到维稳工作中来。在阿克苏地区的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在一大片农宅中能够很清晰地辨认出“十户长”来,这里的503户“十户长”家家都悬挂着红旗。
“农村不是集中居住,我们就搞邻里守望,相互之间,我家和你家的动态都可互相了解,你家人出去了,我家给你关注,大家互相之间邻里守望。”郭永辉说。在城市则面临着另一种境况,居民分散在不同的社区,政法部门就加强街道社区的力量。“街道社区的岗位一个是大量的编制,尤其是一些事业型编制,地方性的编制尽量投入到社区街道去,因为有了正式编制,有工资,基层维稳队伍就建立起来了。”郭永辉说。
乌鲁木齐市现有社区里面,每个楼道都有楼栋长,让群众自己发挥自治作用,楼栋长同样有补贴。南疆几个重点地区都是贫困地区,是由自治区财政拿钱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维稳人员的积极性,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举例说,“村里面巡逻的民兵,给人家钱不让人家出去打工,说容易很不容易。这个东西不好衡量,他要到县城打工,一个月剩三五百就知足了,但到乌鲁木齐可能要挣一千的。怎么样能够留得住他?”“真正要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郭永辉说。
按照之前新疆三部门文件的精神,新疆重点地州市按照实有人口1000:2统筹配备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员,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人,联防队员报酬按照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市镇专职联防队员报酬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稳定的风险来自于基层,各种信息都是从基层反应出来的,所以说我们怎么样能够做到抓好基层,基础牢了,才不至于说是地动山摇。所以说,夯实这样一个维稳的基础,从基础抓起是关键。”郭永辉说。楼栋长、十户长们发挥着维稳信息收集员和矛盾调解员的作用,也通过这样的方式组成了巨大的维稳网络。2011年初,张春贤在自治区党委扩大会议上提出采取32条维稳措施确保“两个防止”的维稳新策,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长治与久安
7月末发生的恐怖事件丝毫没有影响新疆旅游旺季的如期到来,在首届亚欧博览会开幕之前,乌鲁木齐的酒店已经人满为患。二道桥的国际大巴扎显然还没有恢复到鼎盛时期的热闹,但是每天晚上八点左右这里还是挤满了前来购物、闲逛的人们。“没有人希望这里发生麻烦。”
42岁的福建商人陈亚俊扎根新疆已经7年,他在大巴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生意。从前忙得脚不沾地,现在他抽空还和相邻的维族老板开个玩笑,看起来其乐融融。在这里奋斗、生活的人们希望日子能恢复到正常状态,可以有争吵,可以有玩笑,但是不要有杀戮和恐惧。
“前两天乌鲁木齐刚发生的一起事件最为典型,两个司机在街上倒车发生刮擦,其中一个司机不讲道理,刮了别人,他还和别人吵架,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治安事件,结果旁边马上有人胡喊:他爸爸是公安局的,他爸爸是政府的。马上群众情绪就起来了,很短的时间就围了一二百人。” 郭永辉举例说,当地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出动,把在现场喊话的人也都带离了。“为什么要喊他爸爸是公安局长?”警察询问发现:当时喊话的是来自内地的几名打工者,他们的回答令人又吃惊又愤怒,“前几天不是有个‘我爸是李刚’的事嘛,我们是喊着玩的。”“玩”的结果是立刻聚集了上百人的围观,郭永辉哭笑不得,现在新疆的社会心理仍相当脆弱,让人们互相信任,互相依赖仍需要很长的时间。
另外一则故事同样能显示当地社会心理的脆弱度和承受力,在一条商业街上,一家商铺的经营者临时有事,关闭了店门外出。引发的连锁效应是整条街的人都一传十、十传百的关门回家,恐慌引发的蝴蝶效应使正常的商业活动大受影响。在恢复信心的过程中,“久安”之策何在?“对人民群众要柔情似水,对敌人要坚硬如钢”,8月14日的香港《大公报》头版通栏大标题引用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的话。
新疆维稳政策 第3篇
一、新疆基层维稳工作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势力、 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新疆发生了一系列“三股势力”破坏活动。针对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个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组织也越来越具有思想化、统一化的倾向[3]。必须从根本上清除根深蒂固的“双泛”分裂思潮的影响,坚持“打击的一手要硬,教育疏导的一手也要硬”。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经过深入持久、长期不懈的努力。
新疆基层维稳斗争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出更加复杂, 更加尖锐的特点[4]。意识形态领域是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领域, 互联网是涉疆舆论斗争的重要阵地。众所周知,乌鲁木齐“7·5” 事件就是境外民族分裂分子通过互联网煽动指挥的典型案例。 民族分裂分子先是在网上肆意歪曲韶关“6·26”事件事实真相, 然后通过QQ、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发布传播煽动民族情绪,挑起民族仇视的信息[5]。目前,新疆正处于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6],新疆的维稳模式,展示了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取向。国家安全是最核心的利益;基层组织是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基于信息技术平台上的维稳管控,是提升基层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的关键支撑点。当前,国家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处于攻坚期,体制与机制的变革处于创新期的关键阶段。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各国利益结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发展、贫富差距、民族发展的不协调等诸多因素,都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成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二、乌鲁木齐市基于信息化平台技术的基层维稳措施
新疆乌鲁木齐市是一个多民族城市,现居住汉、维吾尔、回、哈萨克等51个民族,其中有13个民族是世居民族。全市335万常住人口中,汉族244.6万,占总人口数的73%,少数民族90.4万人, 占27%。其中维吾尔族43.6万,占13%。全市110万在册流动人口中,维吾尔族占40%左右。
1.网格化、庭院化管理。对辖区各个小区、无人管理院落和各条巷道实行小区式封闭管理,设置治安岗亭、安装车辆进出管理系统、安装小区大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等方式,实行全封闭、局部区域硬隔离[7]。对全市747个社区均实行庭院化管理,共计安装小区大门1243个,安装监控摄像头25025个和车辆进出管理系统806个。
2.明确职责,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市委先后投入建设资金2.4亿元,各区配套建设资金1.2亿元,用于社区信息化建设、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成立市、区和街道(管委会)三级督查组,对各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建立和实行督查通报、自查整改、月报告、季总结等工作制度,动态掌握每个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查漏补缺。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制定重点社区数字化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数字化城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投入795万元用于“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在235个重点社区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监控点位4520个,高清摄像头7444个,配备视频监控员991名。指导社区科学划分网格4994个,配备网格员21117人,建立网格党组织和楼栋(院落)党小组2976个。 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一户一册,一人一表,建立居民基本信息档案,统一制作责任区巷道、楼栋、院落、门面单位平面分布图,对人口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包户干部对所包片区流动人口变动、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等动态信息做到“当日清”。
3.健全体系,构建全方位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一是建立专网信息平台。依托市政府中心机房,建设市级“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市、区、街道(管委会)和社区分建立终端,辅设专用网(VPDN安全网络),通过分级授权的方式,逐级进行管理,完善四级网络,在市、区(县)、街道(管委会)和社区分别建设“数字城乡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专用网络。确保数据安全,实现所有试点社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二是完善全覆盖视频监控网络。整合公安、城管、小区物业等现有视频监控资源,在社区重要地段、重要场所、单位、居民小区等关键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和高清摄像机,为每个社区建设视频监控室,配备电话或对讲机,并在重点区域设置紧急报警救援系统,与“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紧密融合,实现社区治安状况、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社区服务项目等全覆盖、全天候的实时监控。三是建设“新疆数字城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内容包括:部署“数字城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市级平台软硬件、视频监控、通信网络等。将视频监视、网格监控、语音系统和接警平台等子系统嵌入“新疆数字社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各项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扁平化管理。
4.实现信息平台与视频监控互联互动。将社区“城乡数字化管理平台”与辖区所有监控视频联通,在各街道、派出所分别建立指挥中心,社区设立指挥室,在每个社区内划分若干责任网格,配备网格员,安装了110联网紧急求助按钮,确保每个社区配备10公里范围内可单独运行的对讲系统,实现区、街道、社区和网格的紧密连接,提升了社区对辖区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掌控力。
5.分类管理,全面掌控辖区各类动态。一是准确掌控各类人员动态。建立完善社区工作人员包户、走访、等级、督查、分类、日常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四类管理法”,及时准确采集人口各类基本信息。明确要求包户人员每天必须在线纪录“民情日记”,着重记录重点工作户、重点管控户以及困难群众走访记录,包括思想动态、异常情况、经济收入、存在的苦难和反映的诉求,建立完整动态的电子档案,实时掌控各类人员情况。二是准确掌握社会面动态。依托“城乡数字化管理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居民个人、 房屋及辖区小区分布情况,利用卫星地图,统一制作辖区地形、 区域分布电子沙盘,立体呈现辖区居民人、房、铺三类动态信息; 建立健全全辖区安全监控、小区车辆出入管理、智能访客管理、 视频门禁抓拍等管理系统,基本实现居民信息数字化动态管理。 三是准确把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动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3小时报告、6小时见面登记”限时工作法;全面推行“二维码”,将每间出租房屋编译成“二维码”,打印制成卡片张贴于出租房屋内。社区包户干部通过手机扫描,快捷提取、比对、修改流动人口信息,并了解其流动轨迹,实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进出可控、动态管理。截至2014年12月,全市登记录入流动人口1531091名,出租房屋158607户。
随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政权组织建设的不断加强,全市社区逐步构建了人防、技防、物防“三防一体”的管理模式,有利构筑起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和敌情侦查平台,防范爆恐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明显增强。仅2013年,全市共打掉暴恐团伙39个,取缔非法将经点及非法宗教场所129处,收缴非法出版物12万册, 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基层党组织发现和核实的。
三、今后信息化平台的发展趋势
目前,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存在的问题是,思想认识不统一、 顶层设计欠缺问题;民族信息采集规范问题、信息到达基屋用户的推送问题等。建设水平不平衡、重建设轻应用、人匮乏和流失等问题。而政府信息化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电子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调整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1.加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配备高素质基层组织队伍。基层组织建设,而且忙闲不均,易形成人浮于事的“懒政”现象。提高管理效能、增加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级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避免政府职能的冗余、缺位和越位。实施电子化工作环境建设,给基层行政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各区及街道加强了对现有人员电子网络应用的培训,公文电子化传输;行政性事务受理后按规定时间答复;以信息公开为原则,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有关内容;实现电子监察,对行政态度、办事流程、处理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2. 推广电子信息化平台管理模式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在新疆维稳趋势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通过加强社区电子化环境建设,完善基层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可以有效提高基层行政效能,实现人力成本的降低。电子化环境能够有效提高基层行政效率,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但是电子化手段的有效运用还取决于制度的设计和推动措施的完善,例如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市、区、街上下联动、打破职能部门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利用电子化技术实现基层社会管理的网格化协同。同时,电子化环境可以为各类组织了解、参与社区事务决策和管理提供便捷、廉价、低门槛的沟通平台,有效吸引各类组织和居民主动或者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实现基层社会的多元化治理体制。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与社会管理创新应用的结合,创新现代社会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效能,电子化工作环境对公务人员队伍从观念、素质、利益、技能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能够有效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如,健全人口信息库,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整合基层资源,提高行政工作效能;加强政民沟通,增强透明度。
4.完善城市政务网络建设,实现“市一区一街一居”四级电子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以城市基层社区为节点,按照就近服务的原则,规划建设政务办事场所,使用统一的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方便居民就近办理行政性事务;建设统一的社区信息库,把社区人群(包括流动人口)房屋、公共设施、地理空间、机动车、各类社会组织等信息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录入数据库中,并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同层级的数据共享。为实现城区精细化、网格化管理,可将城区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细分为大小相近的网格,在每个网格中采集有关数据信息后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公共场所视频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无线接入热点建设等,
在新疆目前这个特殊时期,各项治安防范的重点在基层,以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实现有效保障部门间的系统整合、数据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电子化手段的作用,才是真正方便群众、方便基层、加强服务、提高效率。信息化平台技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其独特的优势日益渗透现代公共管理过程之中。信息技术与公共权力的结合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信息网络技术介入人们的政治生活后,对政治社会化的方向和内容都产生深刻的积极影响,通过打造基层社区信息化平台,运用网格管理信息化平台和资源整合优势,发展基层公共服务提供的能力,加强治安管理,打造无线城市、智慧城市,最终营造社会和谐、便利生活的城市氛围,实现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摘要:加强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对于新疆基层政府拓宽公共服务渠道、公开政务管理、加强安全防控维稳等职能,起到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是提升社会管理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新疆维稳新策 第4篇
而今年的这个日子,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出现在了乌鲁木齐街头,在最热闹的夜市和市民一起聊天,吃羊肉串,喝啤酒,这一幕被各种新闻媒体反复提及。这位新疆的最高领导,以一种让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告诉全国人民:新疆很稳定。
“新疆的书记只能踏踏实实俯下身子,既抓发展又抓稳定,两者都不能偏废,偏废任何一点就会出现很大的麻烦”。这是主政新疆一年后,张春贤曾告诉媒体的感受。一年多来,他将大量精力放在了解决民生问题上。而这些,不妨可以看做是让新疆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得民心者,才能得稳定。
在刚刚过去的和田、喀什发生的三起暴力恐怖事件中,新疆警方行动迅速,应对果断。外媒称此次行动“堪称反恐斗争的范例”。在会见香港媒体时,张春贤“对人民要柔情似水,对敌人要坚硬如钢”的说法成了香港媒体的大标题。
刚柔并济的治疆方略和全面细致的维稳新策,会带给新疆和全国人民信心。而在过去的一年多里,“新疆效率”和“新疆精神”正成为新疆人的新名片。富民安居和定居兴牧工程解决着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接回全国各地的新疆流浪儿童,赢得了新疆和全国人民的关注和尊重;送新疆未就业大学生赴内地培训,为新疆发展聚才……一系列的新疆新政,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也让全国的视线频频聚焦于此。而正在召开的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成了一个绝佳舞台,让之前留给人们遥远、封闭、神秘印象的新疆,以开放、自信、现代的姿态进行着一次全新而持久的亮相。
八月,《小康》杂志记者深入天山南北,就民众和外界最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十多位新疆地方大员、众多学者、基层民众,从不同方面勾勒张春贤治疆一年来所发生的变化,并将世界所关注的中国首届亚欧博览会的筹展情况、新疆反恐与维稳、新疆流浪儿童回家等诸多热点问题背后的努力与变化呈现出来,冀望能反映一个真实的新疆。
新疆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第5篇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特别是我们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透,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
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第6篇
一段时间以来,暴恐分子连续在各地制造暴恐事件,手段之暴虐残忍,造成人员伤亡之大,令人发指。从暴恐活动性质来看,这是一伙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极端分子蓄意制造的疯狂杀戮。他们专门袭击人员聚集的平民目标,以最大程度杀伤无辜百姓为目的,已经变成毫无人性的屠夫。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引起了包括维族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义愤。
刚刚过去的十几个小时中,广大网民同声谴责暴徒的罪恶行径,群情激奋,立场鲜明。这就是我们绝不对暴恐行为有丝毫的妥协,绝不被恐吓和威胁吓倒。一份向新疆暴恐发出怒吼的网帖表达了许多维族同胞的愤怒。加依娜米拉提汗、吴俊辉、夏依曼尔旦买木里、夏新彬、帕丽丹尼扎木丁等5名新疆农业大学辅导员在联名信上发出誓言:“我们将竭尽全力把学生培养成爱党、爱国、爱疆,充满正能量的人才,让他们懂得人世间更多的是爱和正义,使他们和我们一样,加入对你们作战的队伍,对于你们的挑衅,我们随时奉陪!”
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事端的根本目的,是用残忍的手段吓退正义和文明的力量。而制止暴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一剑封喉的攻势,以霹雳雷霆的手段予以痛击,置暴恐分子于死地,决不施“仁政”。我们决不忽视任何苗头,不放过任何疑点,不姑息任何异动,对暴恐分子一个都不放过。
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同胞的共同敌人。他们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无辜平民的伤亡,也污损了新疆和维族同胞的形象,更破坏了国家的团结稳定。暴恐分子越是想制造分裂,反增强了各族人民同仇敌忾,抗暴反恐的坚定信心。正如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书记阿依努尔买合赛提所说:“暴力恐怖是表象,宗教极端思想是根源。不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新疆永无宁日。”这反映了广大新疆老百姓的心声,也让我们看到了,反对恐怖暴力有深厚的民意基础,也必将凝聚起更加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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