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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精选6篇)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1篇

附件1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地区)公司(与 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 %,以 方式出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 %,以 方式出资。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如境外投资方合资)投资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投资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投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投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股东会/股东 第十四条(如公司有2个及以上股东)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如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以下第十六至十九条选择设立股东会适用)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或由全体股东自行约定)

定期会议应(注: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如选择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选择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

第十八条(如选择设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每届任期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董事会中董事由 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3(如不选择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 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职权: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董事会适用)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企业依法制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如果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3人以上),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 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召开_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

(以下条款选择公司设经理适用)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任期为 年。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法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其他解散事由:。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后,股东会或股东应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如发生与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方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章程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涉及章程修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还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在中国厦门独资设立厦门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厦门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 住所:XXX市XX区XXX路XX号XX楼XX单元;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为:X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利用投资者原有的营销渠道和广泛的国内客户联系,开展出口贸易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出资如下:外汇现金XX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于相应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已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切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五)股东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监督,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股东决定。公司净利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境外。

第八章 职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条例投保。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者需要延长时,应经股东做出决议,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四)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由股东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并公示报告。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厦门市签订。股东: 8

外资公司人力资源问题及对策探究 第3篇

一、外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很多外资企业在制定工作计划时, 通常更注重短期的销售盈利, 而忽略了远期规划。正因如此, 造成了企业对员工培养的重点集中在如何能使他们短期内为企业带来利润, 这种策略导致很多人才进入外企只进行短期工作而无法得到长期的高层次职位。员工进入外企工作多是抱着尽快得到金钱和权利的态度。他们的预期是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换来等价的回报, 与此同时员工也期望以企业的发展为契机去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但是由于外企用人制度的僵化, 经常发生轻易解雇的现象, 这种情况给在职员工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负担, 当他们找到更好的退路后, 很轻易的就会离开原有企业。另外, 因为外资企业内部竞争激烈, 高级别的领导者经常会有打压下属员工的情况, 这不但体现在知识传授方面, 还体现在为下属创造晋升和表现自我的机会上, 这些现象必然导致人力资源的大量流失。

二、外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绩效考核体系设计不科学

第一, 考核的目的不明确。有些时候企业甚至为了考核而考核。考核的一方和被考核的一方都没能充分明确的理解考核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第二, 考核的标准不严谨。考核标准本应该依据工作职能而设定, 而与职位无关。考核的项目设置的不严谨, 考核的标准含糊不清, 增加了考核随意性;考核的标准十分笼统, 缺少具体评价标准;在考核标准中存在难以考量的因素, 很难让员工信服;考核的标准和工作职能存在偏差较大。这些情况都会让考核者在评判过程中随意性增加, 增加人为操纵的可能, 从而导致考核结果存在争议, 考核过程流于形式。第三, 考核内容不完整, 考核难以量化。考核的内容没有覆盖全部工作内容, 容易以偏概全, 关键指标缺失。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的德、能、勤、绩;二是员工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 但这两个内容的考核不能包括员工在工作绩效上的所有方面。而且, 德、能、勤、绩等考核指标主要是定性化指标, 而定性化指标过多的存在将会无法避免的造成考核者在判断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加大, 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绩效考核公正性与有效性的降低。要克服考核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就必须把把定性化指标以定量的形式进行表现

(二) 培训项目评估流程的不完善

当前, 我们对培训进行评估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每次培训之后让参加者对参与的培训评估。培训调查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培训设施、培训内容设置、培训师个人能力以及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但仅仅对培训的评估限于培训后的评价, 并不能对培训的结构进行比较完善的评价。因此, 企业还应该用更丰富的途径和渠道来对培训进行评估。在目前的模式下, 很容易的就能预见到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少周密的培训计划和数据支撑, 单纯的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知识传递, 没有进行文档化处理, 极易导致培训内容缺失, 被培训者无法完全理解培训目标。更严重的是, 由于培训资料不完整, 无法行成规范的知识库, 将导致在后续的培训中, 会付出更多成本, 同时还会导致客户满意度降低。

三、提高外企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一) 转向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

一直以来, 外资企业将大量的投资用于在物资和信息。而事实上, 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 回报率是大于对物资和信息进行投资的回报率的。外资企业对人员进行招聘时, 不仅要求应聘者具备良好的综合能力, 还要求应聘者适合所需招聘的岗位, 并且能够胜任其将来的高一级岗位。通过对人才的使用及开发, 加强对在职员工的培训, 使其业务能力得到提高, 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得到保值或增值。企业还要重视提升有能力的人才, 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增强。

(二) 建立企业的人才激励机制

外资企业通常是比较开放的, 应针对其特点建立起形式多样、灵活的分配制度, 采取“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激励和约束同步施行。通过工作激励把不同的人才放在不同的角色位置;通过荣誉激励, 奖励表现优秀的人才, 通过职务激励及时对人才予以提拔和重用。通过及时的激励, 使员工能充分感受到自己在企业的重要性及所完成工作得到的认可。

(三) 实施绩效评估

虽然说绩效评估难以做到完全客观, 但它能够为人力资源的各方面提供相应的反馈信息, 并使人力资源与组织的各部分紧密相连, 所以它成为了人力资源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定期对个人与团队的工作和业绩进行考察、评估及测定, 能够对整个企业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企业能够通过引导员工的行为靠近组织目标, 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来保证实现组织目标, 以此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四) 构建外资企业的文化

企业文化是软实力的体现, 对外资企业来说则更加重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营造出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 实际上就形成了自身的团队精神。这使整个团队有了共同目标, 意味着在团队中的每个人都找到了明确的目标。只有在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到每一个员工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中的时候, 他们才可能真正的将企业的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

四、结束语

外资企业要在非其本土的国家占据重要位置, 要使企业得到良好的运行, 就要十分注意人力资源所起到的作用。因此外资企业不仅要具备先进的技术管理经营, 还必须能够很好的应对人力资源管理中文化冲突带来的问题。这需要外资企业和本土文化进行有效的结合, 并制定符合实际的战略决策。

参考文献

[1]李雪峰.我国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1;5

外资公司为何“双重标准” 第4篇

此事要是放在过去,我也会同样义愤填膺,这算是一个什么样的傲慢态度?!其实在中国的很多危机事件来讲,相对于出现的错误本身而言,中国人更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只要态度诚恳,赔礼道歉及时,则往往会快速把事件压下去,过不了多久依然会恢复正常的平静。很多精明的中国企业(如江淮汽车)都是这么做的,很多所谓的危机公关专家也都是这么教的。

但苹果却是一个硬骨头,由于产品本身吸引了大量粉丝用户的刚性追捧,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店大欺客”,所以其售后服务也就日渐傲慢起来。受到央视、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口诛笔伐,也自然在意料之中。人家可能还真不在乎,我曾在微博上写过,3·15 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正面宣传平台,比如今年的苹果,当产品质量没有把柄的时候,就开始揪住他的售后不放。而苹果后续的傲慢恰恰正是印证了其对产品的足够自信。

然而,从苹果事件衍生开来,为什么丰田、东芝、苹果等诸多跨国企业都对中国实行一种更苛刻的服务标准呢?换句话说,他们为什么对欧美用户温婉殷勤,而偏偏对中国用户尖酸刻薄呢?这恐怕不单单是这些跨国企业本身的问题,我们中国人自己也需要深刻反思。

就我在美国真实生活体验的经历来看,同样是一个服务政策,美国本土的居民愿意正常遵守,而很多华人却喜欢钻空子。所以,当真正遇到服务难题时,美国本土居民更能享受到诚恳的服务,而很多华人却因此有苦难言。所谓“狼来了”的寓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空子钻多了害的终究还是自己。

比如,美国的退换货政策,我本人就深有体会。其在美国本土的开放与坦诚,足以让人感动。

美国本土的商超对绝大多数日常消费品都实行1 个月内无条件退货制度,具体来说,你在商场购买的衣服或生活消费品,只要保存好购物小票,一个月内随时可以过来全款退货,他们连问都不问,甚至连购物时缴纳的税金都会退还给你。甚至如果你超过了1 个月,也可以过来退,只不过是商场不再给你退现金或返回到你当时付费的信用卡里,而是给你退一个相应额度的本店购物卡(依然是含税全额退款),你凭借这个购物卡里的钱,可以继续在这里购买同类或其他任何产品,非常方便

。我本人曾在洛杉矶当地沃尔玛买了两壶1 加仑装、单价8 美元的食用油,临回国前发现有一壶已经足够了,另一壶还没开封注定用不上,但吃不完浪费又可惜了,于是我想拿回去退货试试。但此时距离当时购买已经40 多天了,购物小票也早就没有了(服装百货的购物小票我都保存了,而食品往往买了不会想到去退货,所以就没保留小票),于是试探性地拿回去退一下,内心想如果不能退就自认倒霉了,没想到依然能退,他们给我退了一张等额的购物卡,我拿着这个购物卡,又添了6 美元买了一箱纸尿裤。至此,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

后来,我把此事的经过告诉了我太太,却不料她很平淡地回应了一句:此事在中国的超市真不敢这样做,否则他们马上会迎来一大群恶意退货者。

事实上,同样的恶意退货行为,在美国也同样发生,他们买货之时就是为了后来的退货。我在洛杉矶就听到有华人朋友给我“传授经验”如何去钻退货政策的空子,让我不寒而栗。

比如,要想去哪里旅游,可以先买一个照相机,尽情玩耍拍照,旅游回来后去商场退掉。旅游通常前后也就一星期左右时间,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去退货,并且商场还不能说什么。比如,你买的服装,可以把吊牌隐藏或者巧妙地摘下来,穿三五天或一星期,不用洗(洗了担心会变形),直接拿回商场去退掉。甚至晚上感觉冷了你还可以买个被子盖上一个月,然后拿回去退掉。再比如,冬天天冷,可以在专业的建材超市买个电暖气,用上个两三个月,等天气暖和了,拿回去退掉(因为建材超市如LOWE’S的退货政策是90 天)。

这样的“精明”智慧,确实彰显了中国特色。从这几天各类新闻上说官员和国企高管的大吃大喝开始转入内部食堂和农家院的游击战术来看,我有理由相信有相当一部分华人同胞在美国也同样能干得出来。

我在想,在美国如此坦荡而又寻常的退货政策,在中国为什么就不敢推行?美国的三包服务简单直接,而中国的各类三包服务为什么都要附加上众多的条条框框来做约束?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谴责控诉跨国企业对中国实行双重服务标准,但这些跨国企业面对很多中国同

胞对服务政策耍小聪明钻空子的习性何尝不是感到头疼?

前几天的焦点访谈再次播出了“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只要有人敢带头违规,就有人敢跟着上,反正是法不责众;只要是凑够一波,就足以敢闯红灯。于是乎遵章守纪做示范的记者很遗憾地感慨他们无力回天。中国交规只约束了司机,却约束不了行人。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在《老张西游记》的前面文章中已经多次提及过,在美国,行人文明等候红灯,司机文明礼让行人。中国谚语:“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美国人用的比中国人还到位。

最近几天,习总携夫人首次出访各国,赢得了举世关注,彰显了大国气概。我认为大国要先从诚信做起,而诚信需要大家来共同营造气氛,YOU JUMP, I JUMP。很多时候我们过多地盯着商家的诚信,却忽视了用户的诚信。每年的3·15 晚会就是这样的典型代表,貌似是为民请命、为民做主,其实却在不知不觉中营造了一种“用户集体声讨商家”的舆论浪潮。好像一个个人民群众都是无辜的受害者。遇到了苹果这样一直高昂着头不买账的商家,我们

的主流媒体就坚持不懈地继续讨伐之。殊不知,很多时候商家的这一次精明恰恰是在用户的多次精明钻空子之后慢慢锤炼出来的。到底谁该先展现出诚信的风范?值

得深思。

很多时候中国用户的“精明”足以让出台政策的人哭笑不得。比如房地产“国五条”刚刚漏出一点点风声,便马上有“假离婚”纷至沓来。这样的严重背离本意初衷,如果是你,你该怎么办?

所以,别光记着去一味地谴责苹果、丰田、东芝(虽然我有生以来还从未买过他们的手机、汽车和笔记本,根本算不上是他们的托儿)他们对中国人多么无情,作为中国用户,我们还更要多反思一下自己或身边有多少用户本身有多么不厚道。

归根结底,这终究是“诚信”与“精明”的较量,此消彼长,谁都躲不掉。厂商和用户彼此诚信的集体缺失,往往会酿成更严重的“恶性循环”。但愿“习李”能给我们大家带来自我反思上的“洗礼”。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5篇

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7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内资变外资后的公司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及中国公民中方股东(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Truck Call Center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于2014年9月10日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签订的建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沈阳鹏通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0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 甲方:中方股东姓名:文花善

身份证住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33号2单元702室

身份证号码: ***321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外国投资企业: Truc Call Center株式会社

注册日期: 2008年4月30日在韩国登记注册

注册地址: 韩国庆尚北道闻庆市新兴路76(店村洞)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炫廷 职务:代表理事

国籍:大韩民国 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及其他各方,否则,合营公司及其他任何一方对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货运信息咨询服务、物流方案设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现在的生产能力为:职工20人以下。第九条 合营公司100%向国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三章 投资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3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认缴出资额为20万人民币折合等值美元,占注册资 本的40 %。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

第十二条 甲、乙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2014年10月10日前)、规定方式及时如数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调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中任何一方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其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包括经营报告、资金借贷、资金抵押等;

2、批准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修改公司章程;

5、讨论决定公司停产、终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合并;

6、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增加和股份的转让;

7、决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员的职权范围;

8、负责公司的解散或终止以及终止的清算工作;

9、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附属机构;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两名,乙方委派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副董事长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其中由董事长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其他另外一方,并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1.职务: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姓名:文花善 2.职务: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姓名:林炫廷 3.职务:董事(由甲方委派)姓名:周建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如未按要求召开董事会,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5、合营企业还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人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期满后总经理由董事会再次聘请,可以连任。

总经理姓名:周健平

身份证号码:***227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和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聘请。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四年。

监事姓名:张宝

身份证号码:***819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职员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业务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聘请的其他高级职员请示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境内外设立相关的分支机构。

第六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财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货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七条 每一个会计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合营各方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并自行维持外汇收支平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章 职 工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合营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九章 工 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合营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三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可以终止合营合同,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1、由于不可抗力,使致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合营公司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一方或数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约定,使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4、双方一致认为合营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原因。合营公司的解散由董事会提出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但由于一方或数方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致使董事会无法作出有效解散企业的决议,经其他股东至少三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讯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构申请解散企业。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合营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董事会或投资者、债权人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合营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财产评估作价,由清算委员会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宜应按合营合同中的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由甲、乙双方的受权代表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签字。

甲方:

乙方: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精选6篇)外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1篇附件1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地区)公司(与 国(地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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