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办事规则
委员会办事规则(精选5篇)
委员会办事规则 第1篇
民政局办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林业局的领导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政府部门。
三、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发扬民政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努力构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实行局长负责制,扶贫和移民办主任、副局长、纪检组长、老龄委办副主任、救助管理局局长、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
局长出差、学习、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六、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局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各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民政局各项工作部署。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七、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八、拟定的林业局规章草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上报林业局的政策建议、建设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九、上报林业局的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
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和重要会议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重要文件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
十二、各科室(单位)重大事项须经本部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十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政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林业局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修改或废止不适用的规章和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应当事先报请林业局同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林业局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林业局备案。
十六、林业局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局起草的规章、民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有关科室起草,必要时也可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局法制部门负责对需要上报的规章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局法制部门对于征求我局意见的规章和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认真协调办理;各科室(单位)应当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及理由。
十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八、进一步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民政部门实施社会管理的职能。
委员会办事规则 第2篇
依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及《东城区政府工作规则》,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东华门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街道办事处是东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2、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和谐社区。
3、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街道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及街道工委、办事处的各项工作部署,创新工作。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职责
5、街道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各部门科长组成。(社会保障事物所、环卫所为街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区服务中心、文体中心、绿化队为街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6、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7、主任召集和主持办事处全体会议、办事处常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办事处常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8、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9、街道各部门科长在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代表街道办事处行使职权。本部门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办事处请示或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街道办事处职能
10、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工作。
11、在城市管理中做好居民区、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占道、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整治;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12、在社会管理中积极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劳动就业、计划生育、拥军优属、人民调解工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3、在社区建设中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及时了解居民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和社区教育等活动。
14、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并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开展评议工作。
第四章
完善民主参与、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办事
15、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6、凡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报街道工委会讨论决定。
17、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工委、办事处 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于街道全局性工作安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18、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东城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到依法办事,高效便民,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19、街道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规则性文件须经街道司法所审核备案。
第五章
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行政监督
20、加强工作的计划性。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初工委工作意见,分解岗位目标责任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明确责任时间、责任人。
21、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的决议和各项决策,确保在本辖区、本部门全面落实。若有疑义,必须按程序进行反映,在上级未做出正式答复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22、凡属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街道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主任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主任配合。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3、坚持汇报沟通制度。主任负责将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工委汇报,各位副主任要主动向主任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各科科长要积极主动向主管主任汇报工作(随时),必要时要向主任汇报重点工作。
24、街道每年要对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创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25、加强街道内部监督,各职能部门在认真接受辖区单位及群众监督的前提下,认真履行《东华门街道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监察科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 职责,对行政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街道领导反馈。
26、进一步完善领导深入基层制度,各位主任要定期深入基层,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
27、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做到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依据《信访条例》,建立信访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限内落实。
28、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街道要通过东华门街道办事处工作网站等方式,及时向辖区公布区委、区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辖区单位居民工作生活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居民的监督,并及时收集反馈的情况和整改。街道机关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工作动态通过局域网报送信息办;各社区应及时将工作活动动态统一报送社区建设办公室,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各社区信息的汇总、集中报送信息办。
第六章
会议制度
29、街道办事处实行机关全体干部会议、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各科室专项工作会等会议制度。
30、机关干部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对街道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31、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各行政部门科长组成,由主任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部署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重要工作;听取各行政部门重点工作汇报;主任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32、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的指示精神;讨论和决定街道及各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重点工作安排;各位副主任将近期市区主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主任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要求及需要人事、财政、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33、科室专项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牵头科室的科长主持。对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34、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各科室一般提前一周提出会议议题计划,经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批准,安排上会。凡未经主管主任、主任批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会议中涉及街道重要决策和制定重要文件,要提前交主任、副主任审阅。会议纪要由办事处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照规定程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35、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街道各部门也可以街道名义召开地区性大会,部署涉及地区性的专项工作。
凡以工委、办事处名义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属办事处主办的由工委办与办事处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部署。
36、街道全体干部会、街道办事处常务会、主任办公会和各科室专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的督办落实,及时向街道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并将各部门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
37、要进一步转变会风,严格会议纪律,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参会人员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主任常务会、主任办公会不能参加,副主任及科长本人提前半天向主任请假;全体干部会及专项工作会不能参加,按要求向牵头部门的主管领导请假。对未请假不参加者,要追究责任。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知的会议或区政府专业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与街道会议发生冲突时,街道会议服从区会。
38、凡以市区政府名义或职能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需要街道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应由主管主任审批。会议或活动超过一天以上的报办事处办公室备案。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及活动要求向主管主任汇报;
39、凡以市区政府名义或职能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需要街道副主任参加的,应由主任审批,同时报办事处办公室备案。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副主任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及活动要求向主任汇报,必要时通报办事处其他领导。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40、公文的审批遵守《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办理。办事处各科室、事业单位报送办事处印发的公文,由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审阅办理。办公室办理公文印发一般应在接到发文稿纸及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完成。
41、各科室、单位需印发公文,由本科室、单位起草,经主管主任把关修定。凡印发带文号文件,应填写发文稿纸,报请办事处主任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发。发文稿纸及正式文件一份由科室妥善保存,待下年归档。
42、办事处或各科室、单位需印发涉及面广、事项重大的公文文件,应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涉及法律法规的文件在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还应由法制部门(司法所)把关确认。
43、切实精简公文。以办事处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当是涉及全街道、全辖区性的重要决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凡科室、单位范围内的事务,应由科室、单位自行发文,原则不以办事处名义印发带发文文号的文件。各科室、单位凡请示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事项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需经办事处主任批示,由办公室办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不予办理。
44、科室、单位印发公文,除规定打印纸制上报的以外,一般应通过区政府专网报送。机关、社区内的发文应通过局域网传发。
第八章
对外接待制度
45、市、区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职能部门要及时(原则提前三天)通知办事处办公室,根据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安排主管副主任接待,相关部门负责人随行。对于外省市、外区县兄弟单位参观、学习、交流活动,由办事处办公室 报主任审批后,原则上由办事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接待。街道工作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代表街道接待外单位参观、交流等活动,也不能以个人名义代表街道接受邀请参加外单位礼仪性活动。外出交流学习统一由办事处办公室负责。
第九章
民主生活会、调查研究和请假报告制度
46、办事处处级领导要积极参加街道处级领导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科科长要认真组织和开好科务会。科务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传达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和精神,研究本部门工作,学习相关文件,查找工作的不足。
47、办事处处级领导和各科科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充实自己,丰富经验,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每年结合主管或分管工作实际撰写对推动街道整体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48、严格请假制度。副主任离京出差、休假,本人应事前向主任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报办事处办公室备案。出差、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街道工委、办事处其他领导。(各部门科长请假参照执行)
第十章
向工委请示报告制度
49、凡涉及到街道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定都要及时向街道工委请示报告,以取得街道工委的领导和支持,对工委做出的决定、提出的任务,街道办事处要坚决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1)街道办事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主任负责向书记或书记会汇报。
(2)工委要求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按听取的内容由主管副主任负责准备,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工委汇报。
(3)副主任认为需要向工委汇报的工作,应事先向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汇报。
(4)街道办事处各科室提交工委会、书记会的议题,一律由办事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一章
作风建设 50、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街道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51、街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东城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执行。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观念,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工作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完全按规则办事” 第3篇
A=闻焱
Q:外界都说雷士是个江湖。也有人说,吴长江是草莽英雄。这也是中国诸多民营企业家身上的共性。你怎么理解草莽英雄在中国存在发展的状况?
A: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理解,在中国早期,草莽是存在的,也是适应当时的经济环境的,但是,你不能一直草莽啊,这就不行了。要按照规则来办事啊。
Q: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这个社会就是契约社会,你认同么?
A:契约是商业社会运行的基础。没有契约,就没有文明,这是毋庸置疑的。
Q:双方争执的内容,早在合作契约里都有标明么?
A:有。我完全按照规则办事。
Q:你认为,情意在现代商业中占什么位置?
A:什么是情意呢?长江欠着这么多钱,不遵守上市公司运行原则,对公司是情意么?对员工是情意么?
Q:雷士风波中,可不可以理解为是两种文明的碰撞?一个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方式,一个是西方市场经济下完全按照规则契约办事?
A:从大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但是这个事情还牵扯进一些人品的问题。有个人的因素。他一直在接受媒体采访,一直在微博上造谣,你可以去问吴长江,第一,纪委为什么要调查你?没一点错,人家会调查你么?第二,欠着多少钱,供应商的,赌场的,员工的,你怎么还?
Q:吴长江是公司的创业者,有威信,你觉得他回去的可能性有多大?
A:威信不等于对的。你要看到这个事实。你要记住,我们说的雷士,不是2005年遇到危机的雷士,而是2010年已经在香港上市的雷士,现在的雷士不是个人意气用事的时候,必须按照香港证监会的规则来办事。这是底线。
Q:你和吴在董事会里一直不和,也有争吵,你认为这次事件里,个人因素占多大比例?
A:我和长江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以前争吵很正常,董事会有不同意见。人无完人。
Q:如果重新选择,你认为双方的合作是否合适?
A:如果他说,不愿意和我合作的话,那当初我们也不投,可能对我们双方都是好事。
Q:雷士风波里,员工罢工,供货商停止供货,经销商公开反对。如果吴长江回不来了,对雷士是什么影响?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
A:员工罢工是他们策划的。我们都有证据,但是香港证监会要保密原则,我们不能出来说。对于雷士的将来,我不做任何预测,我只看当前的问题,按照规则,解决当前的问题。
Q:据说经销商大会上,经销商们爆发起来反对的原因是你在会上说了很多吴长江本身存在的问题。譬如,欠钱,好赌。这是真实的么?
A:你可以去问他老婆,他欠着经销商和澳门赌场多少钱。我曾经作为朋友说过他,欠着钱还买一些奢侈的东西,我的确说过,我是作为朋友的角度去劝他。欠着这么多钱,还这么挥霍,把自己身家赔上去,又把公司搞完蛋怎么办?
Q:合作了六年,对吴长江有什么评价?
A:我不做任何评价,这不是我们个人的事,是公司层面的事情。
Q:在整个事件中,你反思过自己么?对自己有什么评价?有哪些做得不妥当甚至错误的么?
A:我们作为投资者,一直在问,为什么是错的。但是,在雷士这个事情上,我没有任何错。
Q:经历了雷士事件,你有什么新的领悟?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责任制度 第4篇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 小组完成任务。
委员会办事规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陕西专员办)各项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的职责,根据《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规则》和陕西专员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严格从严治处;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建设团结和谐型机关。
二、办领导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人员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根据财政部授权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服从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财政部和本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陕西专员办要结合陕西省地区实际,认真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和本办各阶段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
五、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需要及时办理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督办,并按规定程序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六、要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七、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专员办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八、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工作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陕西专员办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分工或监察专员的委托,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负责某个专项任务。巡视员、副巡视员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分管某个处(室),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领导班子成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事项,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其他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及时向监察专员请示或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办领导参加财政部或陕西省委、省政府等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领导通报,会议文件等应送相关办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查。
十一、监察专员外出期间,专员办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期间,其分管或负责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代管。
十二、各职能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正副职之间要团结协作,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处内工作人员在处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尽心尽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陕西专员办实行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处(室)会议制度。
十四、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并主持会议。巡视员、副巡视员是否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视会议内容而定。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会议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令、决议;
(二)贯彻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向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或决定陕西专员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编制定员,公务员的录用、奖惩、辞退等事项;
2.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的调用及处级以下人员的任免;
3.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重要的财务事项;
5.涉及党纪、政纪的重要问题。
(五)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专员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组成,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专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部部署的任务,办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部署全年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对象、范围,安排日常重大业务工作等事项;
(三)研究对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经费预决算及经费分配,购置大宗物资、处置资产等事项;
(五)其他须由专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专员办公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布置通报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决定的某些事项或决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检查、总结计划和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处理监督检查等业务事项,研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等问题;
(四)讨论、制定、修改办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办内职工的生活福利问题;
(六)其他应由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七、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下同)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由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八、处(室)会议由本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组成。根据各处(室)的情况可吸收本处(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处(室)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处长(主任)或委托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处(室)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传达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及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根据全年工作要点,研究安排本处(室)的工作计划;
(四)沟通当前处(室)内业务工作,人员思想,理论学习,廉政建设等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执行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可按照分工或受监察专员委托召开专题会议或沟通会议,通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陕西专员办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向上级部门报送重要问题的请示、建议,事先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开展民主协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处(室)提交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要事先做好相关准备,有关意见要有简要文字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统一安排。对重要的人事安排或重大的业务事项,应将有关的文字材料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办领导阅知。
二十二、参加人员要按时到会,并要遵守会议纪律。对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未被会议采纳的,允许保留,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对会议内容、决定以及个人发表的意见等,在尚未对外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二十三、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分别由党组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经党组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立卷存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公文审批
二十四、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机关公务处理办法》(财办[2002]35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二十五、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公文处理,确定行文关系。
对于有关单位补交中央预算收入,退还财政资金,停止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扣缴应缴中央财政的款项,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等,应作出处理决定或制发相应公文。
对于有关业务问题。一些业务可按职权范围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行文,也可以向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文。
一些业务可向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的机构行文,也可以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的机构联合行文。
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的重大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向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向当地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机构的重要行文,要同时抄报财政部。
二十六、严格界定行文权限,严把公文签发关,避免公文过多过滥。
以专员办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由监察专员签发,监察专员外出,由委托的办领导签发。
专题材料,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上报财政部的信息一般由分管的办领导签发,涉及重要案例的专题材料由监察专员签发。
二十七、陕西专员办所有来文、来电一律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上传办公平台。其他处室一律不得接收,更不允许自行处理、先斩后奏。各部门收到来文要及时交办公室上传办公平台,经办领导阅签后,再由相应的处室处理。办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上传、传阅、收存。
二十八、办公室将新到来文上传办公平台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文件提出阅读范围和拟办意见,报办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室分转相关处室办理。监察专员阅批办内所有来文、来电;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阅批综合性、全局性文件及分管工作方面的文件。
二十九、各处(室)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综合工作,负责文件、会议通知等的收发、传送、保管工作。要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做到及时、迅速、安全,存放整齐,查用方便;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立卷、归档或清返、销毁工作。
第五章 请示汇报
三
十、监察专员除财政部统一安排外,因公或因私离陕外出,应提前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以及代主持工作的领导等情况向财政部(人事教育司)报告,并向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通报;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离陕外出,应事先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向监察专员报告并通报办公室,同时在办公平台登记挂出。
三
十一、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对分管工作的主要情况或需提交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监察专员汇报。监察专员认为不妥的有权纠正。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与有关人员商定或召开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十二、各处(室)副职对分管的工作情况或需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要向正职汇报。正职认为不妥的,有权纠正。需要研究决定的,要召开处(室)会议研究决定或提请办领导决定。
三
十三、监察专员及各处(室)正职不在机关时,委托副职负责日常事务。监察专员或各处(室)正职回办后,副职要及时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
三
十四、办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领导进行通报;各处(室)负责人代表我办参加财政部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对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专员会议汇报。
三
十五、各处(室)召开有关会议,要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对无办领导参加的会议,会后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情况。
三
十六、各处(室)负责人离陕外出,要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办公平台上挂出。出差办理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须在办公平台挂出。任务完成后,及时注销,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
十七、对办领导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及时向交办的办领导汇报。
三
十八、各处(室)负责人向财政部(含电话)请示、汇报工作,要事先向办领导请示,事后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十九、一般情况下,请示问题应逐级进行。当事情较急且主管领导外出不在时,可电话请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时,可越级请示。主管领导回办后必须及时报告。同一事项不得多头请示。如认为主管领导的意见不妥,应进一步说明理由,必要时可越级反映情况。但在主管领导的意见未修正前,应认真执行。
第六章 协调督查
四
十、各处(室)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工作事项,要协商牵头处(室),不推诿、不扯皮。如协商不一致,由办公室将各方意见整理后报办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理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
四
十一、对财政部和办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及专员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
四
十二、承担办理重要事项的处(室),要在指定的日期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按时办结有困难的,要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不报告情况、不说明理由导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审批制度
四
十三、涉及人员工资、经费和固定资产等方面的事项,各处(室)应先向办公室送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专员办公会议议定。
四
十四、有关业务方面的审批事项,按现行制度办理;如有不健全和不完善的方面,待现有制度完善后再按新制度执行。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和我办具体规定办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自行审批。
第八章 保密制度
四
十五、陕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财政工作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守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密资料要从严管理。
四
十六、机要文件要按级别阅读。如需超级别阅知,除办公室文秘人员外,其他人员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四
十七、带有密级的资料和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引用。外网、手机杜绝泄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
十八、如发生泄密事件,要按照《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
十九、工作人员不得将非涉密文件列为涉密文件,影响文件的传阅和政务公开。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
十、陕西专员办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或安排的相关教育活动,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基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
十一、办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陕西专员办制订的各项廉政规定和廉政要求。
五
十二、陕西专员办要施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对符合规定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并作出解释。对因推诿、拖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
十三、办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调研。提倡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多办实事,少说空话。
五
十四、陕西专员办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征求被监督单位对陕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对反映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
十五、陕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同志,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风气。
五
十六、各处(室)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日志,按规定搞好各类考核评比和奖励,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章 附则
五
十七、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
委员会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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